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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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监狱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

新时期监狱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

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在新的形势下, 充分认识《 法修 正案( 》 刑 八) 对监狱工作 带来的挑 战, 并采取 积 极 的应 对措 施 , 当前监 狱理 论 工作 者和 实践 工作 者 深入研 究和探 讨的 重要课题 , 于监 狱 工作 是 对 的健 康 发展 具有 重要 的 意义 。
关 键词 : 法修 正案 ; 刑 监狱 工作 ; 对策 略 应
这些影 响对 当前监狱工作 的挑战 , 主要 表现在 : ( ) 犯 数 量 增 多 , 狱 关 押 能 力 受 到 严 峻 一 押 监
挑 战
《 正案 ( ) 修 改 的条 文 导 致 监 狱 押 犯 增 多 修 八 》
的有 : 是将 社 会上一 些 危害公 共安 全 、 众 反 映强 一 群 烈、 保护 民生 的行 为规 定 为犯罪 。如 醉酒 驾驶 、 意 恶 欠 薪 、 法买 卖人 体器 官 、 品安 全犯 罪等 行 为 。二 非 食
次修 法 之最 , 我 国立 法 改 革 的进 程 中具 有 里 程 碑 在
的 意义 。《 正 案 ( ) 的修改 , 修 八 》 充分 体 现 了我 国刑 法 罪刑 相适 应 、 罪刑 法 定 原 则 和 宽严 相 济 的立 法 精 神 , 于惩 治 和预 防犯 罪 、 护社 会 稳 定 、 进 社 会 对 维 促
新 时期 监 狱 工 作 面 临 的挑 战 与应 对 策 略
— —
以《 法修 正 案 ( ) 为 背景 刑 八 》
童 团结
( 西监狱 管理局教 育改造处 , 广 广西 南宁 5 00 ) 30 0
摘 要 : 国人 大审议通 过 的《 法修 正案 ( ) 于 2 1 全 刑 八 》 0 1年 5月 1日起 施行 , 我 国立法 改 革 的 在 进 程 中具有 里程 碑 的意 义。这 次刑 法 的修 改 , 引起 全社 会 的 广 泛 关 注 , 为 刑罚 执 行机 关 , 作 对监 狱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禁止令的理解与适用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禁止令的理解与适用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禁止令的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创设的禁止令制度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制度创新。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新生事物,如何正确认识并准确适用禁止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摆正我们面前的崭新课题。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这一规定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一、禁止令的特点(一)附属性:禁止令与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独立刑罚不同,它不是一种独立刑罚,而只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的革新,因此禁止令本质上是一种监管措施,不能脱离管制、缓刑而单独适用禁止令,具有强烈的附属性。

(二)特定性:一是禁止令的适用对象特定,只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适用。

二是禁止令的内容特定,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人。

(三)选择性: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是可以适用,是否适用选择权授予法官。

与《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五条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关于会客、迁居等法定的、一般的义务不同,禁止令实质是授权法官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人除必须遵守一般义务外,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作出是否适用禁止令。

(四)强制性:与其他刑罚一样,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强制性,对于违反禁止令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的意义

二 ( ( 刑法修正案 ( 》确立 了社 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 执行 的性 质和 地位 八)
我国刑罚执行制度 中,一直是监禁刑执行方 式占绝对 的地位 ,监狱 行刑在法 律、法规 和制度层 面上 都 占统治地位。至于 非监 禁刑的执行 ,尽 管在我 国的 ( 《 刑法》 刑事诉讼法 中也有相关规定 ,但 实际
上既没有 专门规范 非监 禁刑罚及 其措 施执行的法律 ,没有专 门的机构 ,也没有专 门的人员 来对这些 处于 非监禁刑罚措施 的服刑人员 进行 监管,更谈不上专门的、系统的教育矫正 ,事实上作为一种称得上 非监 禁刑罚及其措施 的执行制度 ,在我 国以往 的法律 中根本不存在。 刑法修正案 ( ) 八 》明确将 “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写入刑法 ,标志着我 国对于管制 、缓刑 、假释等

我 国试点 、试行 的实践 中,并没有法律上 的依 据。在这期 间所依据 的仅仅是 2 0 0 3年 7 1 月 0日的两 院、
பைடு நூலகம்
两部 《 关于 开展 社 区矫 正试点工作 的通知》 ( 司发 【 0 1 号 ) 04 7 1日的司法部 《 2 31 0 2 I 0年 月 2 司法 行政
机 关社 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2 0 ) 0 5年 1 2  ̄ 月 0日的两院 、 两部 ( 《 关于扩大社 区矫正试点范 围的通知 ( 司 发 [0 53 )2 0 2 0 ] 号 I0 9年 9月 2日的两院 、 两部 ( ( 关于在全 国试 行社 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 [0 919 2 0 16
非监禁刑罚及措施 的执行制度 的诞生 ,标 志着 从此以后 ,与监禁刑执行制度相对的非监禁刑罚及其措施 的执行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 。同时也 意味着 ,我国监禁刑罚执行体系 中的监禁矫正独 占地位的

刑罚结构调整对我国监狱行刑的影响及应对

刑罚结构调整对我国监狱行刑的影响及应对
对这 些 问题进 行 探讨 。
了学者的 关注 ,同时对我 国刑罚执行机关监狱 的工作也 产
生 了 巨大影 响 。 因此, 明 确 本 次 刑 罚 结 构 的调 整 对监 狱 工作
产生的影响 , 并在 分析 成因的基础上 , 有针对性地提 出可操 作性解决方案 , 不仅 有利于贯彻《 监狱法》 的基 本精 神 , 提 高
监狱部 门监管工作的 实效 , 还有利 于实现 “ 惩罚与改造相 结
m a k e c l e a r he t i mp a c t o f t h e a  ̄u s t m e n t o f t h e p e n a l t y s t r u c t u r e ,a n d b a s e d o n t h e a n ly a s i s o f t h e c a u s e s , t h e n p u t s f o r w a r 大学 2 0 1 1 级刑法学研究生 , 北京市海淀 区 1 0 0 0 8 8 )
[ 摘
要]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对刑 罚结构 的调 整 引起
为 国家刑罚的主要执行机关 ,在打击 和惩罚犯罪 分子 , 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 年来 ,我 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 使监狱刑罚执行有了更多 的执法依据 , 但也使 监狱在刑罚执行 中出现 了不少难点问题 ,特别是 《 刑法修正案( 八) 》 的 出台 , 将刑罚结构进行 了调 整, 以“ 死刑从严 、 生 刑 坐实 ” 为 指 导 思想 , 体 现 了 “ 宽严 相济” 的刑事政策 , 给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 来 了新 的机 遇 。同时 , 也 使监 狱 改造罪 犯难 度 和安 全防范压力增大 ,这些问题若不尽快找到办法解 决, 势必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监狱理念 的贯彻 , 影响建设平安监狱整体 目标的实现。 因此 , 有必要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中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日出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九种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和目前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基本情况,然后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从刑期、家庭变故、奖惩激励、与他犯冲突、顽危犯的危险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描述,进一步说明了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狱管理教育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了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也随之转变。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这不仅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落实;这既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必将会对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更好地做好监狱各项工作,我们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的有关死缓管理教育的基本情况做一简要介绍,着重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九种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够对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同行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订前死缓罪犯管理教育基本情况我国监狱在长期的管理教育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以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心理矫治、劳动改造、分级处遇等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教育改造模式。

形成了以积分考核、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刑事奖励等方式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以计分考核、行政处罚、评审格次、刑事处罚等方式为主的负向激励的机制。

关于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对监狱工作的影响

关于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对监狱工作的影响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监狱工作影响及对策的调研报告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带来较大的影响,尤其对监狱的监管安全稳定方面。

要求监狱必须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深入细致的学习和分析,以应对新修正案对监狱安全稳定、罪犯的改造带来的变化,探究新的关押和管理模式,制定针对性强的教育改造方式,加大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要管得住,保安全,促稳定,更要履行监狱惩罚犯罪,改造罪犯,预防狱内犯罪,保持社会稳定的根本职能。

本报告将从我狱以重刑犯为主的事实出发,对刑法修正案(八)部分条款的分析,罪犯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由此带来的对监狱管理和改造方面等工作影响,需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研讨探析。

一、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与相关服刑罪犯修订的条款和原刑法条款的对比。

1、新修正案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二年服刑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有期徒刑幅度比原刑法少减刑5-10年;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了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明确法律规定。

3、原判无期徒刑罪犯的最短服刑年限比原刑法延长3年(原为10年,现改为不能少于13年)4、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最短服刑年限,比原规定延长8年或13年(原来是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无期、死缓罪犯尤其死缓罪犯的改造态度、尊规守纪意识将会出现大的转变,势必会对监狱安全稳定及日常管理产生大的影响。

新的修正案中实施后罪犯减刑机会将会面临更加严格的限制,很多死缓罪犯出狱时的实际年龄已为五十岁以上的年龄,势必促使大多数原判死缓罪犯产生极强的前途无望,人生无奔头消极思想。

原来监狱执行多年的考核、减刑假释等有效奖惩激励机制的效果对死缓罪犯将大打折扣,极易大幅出现以下几种严重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的问题。

工作心得:监狱工作法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

工作心得:监狱工作法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

工作心得:监狱工作法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监狱工作法治建设面临着诸多挑战,必须清醒地审视、主动应对时代形势的变化,正视自身存在的局限和不足,寻求法治建设的健全与完善,从而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一、监狱工作法治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一)全面依法治国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纲要,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监狱工作也提出了更多、更高、更严的标准。

一是法治制约与民主决策相结合。

《决定》指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从追究的力度上对监狱工作各类决策进行了规范与制约。

二是法治推进与规范执法相结合。

《决定》提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健全执法过程记录制度,实行执法过程全程留痕。

三是法治建设与政绩考核相结合。

《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监狱民警就要破除传统的思维方式,打消出了问题后,单位领导会出面说情、打招呼的心理定势,从而更加自觉地依法执法。

(二)刑事政策不断调整催生监狱工作内容的新深度。

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监狱押犯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监狱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式以及管理能力等各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这就要求我们推动工作理念向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转变,推动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转变。

(三)社会舆论环境的新变化带来监狱工作监督的新热度。

当前,监狱工作已全面进入社会公众监督的视野。

仅从去年来看,广东韶关北江监狱越狱案、黑龙江讷河监狱罪犯手机诈骗案、江西赣州监狱八名罪犯死亡案等案件都在第一时间被新闻媒体披露,紧跟着转贴、跟贴,对吸引眼球和关注的内容持续进行追问,导致事情迅速升温,监狱管理中的各种问题成为媒体追逐和社会公众议论的焦点。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法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和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它对原有的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对刑法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改变之一就是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的增加。

在过去的刑法中,对一些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而修正案八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其处罚力度进行了明显的提高,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一些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一些新型犯罪行为也随之出现,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修正案八通过明确界定这些新型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有力地打击了这些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在过去的刑法中,由于一些程序上的不完善,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应有的惩罚。

修正案八通过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也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有效地打击了各类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仅仅只是一个开始,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刑法,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刑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它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并对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此外,它还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专题一:两年回望——刑法修正案(八)的再解读

专题一:两年回望——刑法修正案(八)的再解读
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 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 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执行死刑。
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 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 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 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 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 论处。”
• 特别累犯的成立范围放宽, 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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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
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 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创设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 度
2020/1/11
南京大学法学院
2、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 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 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 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 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 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4、完善缓刑制度 细化适用缓刑条件 明确了三类应当缓刑对象、禁止缓刑的两类人(累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引入社区矫正制度 5、完善减刑、假释制度 提高了无期徒刑、死缓犯(8+1)的减刑限度 扩大禁止假释的范围 假释犯纳入社区矫正范围
2020/1/11
南京大学法学院
6、其他刑罚制度的完善 (1)首次确定社区矫正制度(管制、缓刑、假释纳入

从监管改造的视角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从监管改造的视角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部 分犯 罪的入 罪 门槛 , 消了部分 非暴力犯 罪的死刑 , 取 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 罪采取从 宽、 减轻处罚 , 并将 社 区
矫 正制度 写入刑 法。文章从 监狱监 管改造的独特视 角分析本 次修正将 给监 狱 工作 带来怎样 的难度 , 并提 出相
应的解决策略 。
关键词 : 管改造 ; 区矫 正 ; 监 社 措施 收稿 日期 :0 1 1 — 1 2 1 — 2 2
个国家不 断地 对刑法进行制定 、 修改和废 止。 中华人 《 民共和 国刑 法修正案 ( )颁 布 实施 后 , 界展 开激 八 》 学 烈讨 论 , 究角度 各有不 同 , 文从 监狱 监管改 造角 研 本 度 出发 , 试述刑 法修 正案 ( ) 八 将对未来监狱 工作 带来
的难度及应对措施 。
罚方法 , 可谓 名副其实的主刑。刑法修 正案 ( ) 八 首次 对有 期徒刑做 出修 改 , 变数罪并 罚的最 高刑期 , 改 降
低 了一些罪 名 的入 罪 门槛 , 增加 了一些 刑名等等 , 这 些变化对作为刑罚执行机 关的监狱提 出了新的挑战。 ( 押犯人数 将持 续增加 一)
2 条 、 法第 1 3 2 刑 3 条之一 )对外 国公职人 员 、 , 国际公 共组 织 官 员行 贿 罪 ( 正 案 第 2 修 9条第 2 、 法 第 款 刑
间变长 , 流动性变 差 , 押犯 人数将逐年 增加 。刑 法修
正案 ( ) 1 条做 出如下修 改 : 八 第 0 判决宣 告 以前一 人 犯 数罪 的 , 除判处死 刑和无 期徒刑 的以外 , 当在 总 应
和 刑期 以下 、 数刑 中最高刑 期 以上 , 酌情决定执 行 的 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 的, 最高不

刑法修正案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刑法修正案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刑法修正案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分析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对于刑罚执行和犯罪预防都有着深远影响。

在该修正案中,关于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保护被判刑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以及对特定犯罪形态的特殊处理等都进行了许多重大改变。

这无疑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对策的制定和实施将对改进刑罚执行和犯罪预防工作发挥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准备担任监狱工作的人员培训、提高刑罚执行机关管理水平、加强被判刑人员的教育和改造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狱工作人员具备更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监狱安全管理水平。

因此,把培训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是关键。

为了适应新的法律要求,监狱系统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包括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刑罚执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以及心理援助和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监狱工作人员应参与实践操作,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处置能力。

其次,加强刑罚执行机关的管理水平也是关键。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执行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为了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监狱工作人员应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对刑罚执行过程中问题的监督和审查。

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对监狱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此外,加强对被判刑人员的教育和改造也是刑法修正案(八)的重点。

修订案要求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注重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监狱系统应做好个案管理,根据不同的犯罪形态和个人特征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造计划,通过心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思想政治教育等手段,引导被判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和改过自新。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这需要监狱工作人员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努力适应新的法律要求。

刑法修订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思考

刑法修订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思考
( )监狱 老 弱病 残 罪犯 将会 增 多 二
据犯 罪情 节等 情况 可 以决定 对 其限制 减刑 。其 次 是 刑罚 执行 的变 化 :一是 减刑 。判 处无 期徒 刑 的 ,减 刑 以后 实 际执 行 的刑期 不 能少 于 1年 ;人 民法 院依 3 照 本法 第 5 条第 2 规定 限制 减刑 的死 刑缓 期 执 行 O 款 的 犯 罪 分 子 ,缓 期 执 行 期 满 后 依 法 减 为无 期 徒 刑 的 ,减刑 以后 实 际执行 的刑 期 不能少 于2年 ,缓 期 5 执 行期 满 后依 法减 为2 年有 期徒 刑 的 ,不 能少 于2 5 0 年 。二是 假 释 。被 判处 有期 徒刑 的犯罪 分子 ,执 行 原 判刑 期 二分 之一 以上 ,被 判处 无期 徒刑 的犯 罪 分 子 ,实 际执 行 1年 以上 ,如 果认 真遵 守监 规 ,接受 3 教 育改 造 ,确有 悔 改表 现 ,没有 再犯 罪危 险 的 ,可
质 及有 组 织 的暴 力 性 犯罪 ( 以下 简称 “+ ”类 罪 81
犯 )被判 处 死刑缓 期 执行 的犯 罪分 子 ,人 民法 院根
加 。在 监管 安全 方 面 ,容 易 引发罪 犯 问斗殴 、行 凶 及对 抗 管教 事件 ,发 生暴狱 、越 狱 、杀害 民警 、劫 持 人质 等狱 内重 特大 案件 的可 能性 也会增 大 。我们 要充 分 意识 到部 分罪 犯 因减刑受 限 制而 丧失 了改造 信 心 ,极有 可能 铤而 走险 发生狱 内恶性 案件 。
经济 性非 暴力 犯罪 的死 刑 。三 是 限制死 刑 的适 用 。
的 减 刑 幅 度 予 以限 制 ,从 而 延 长 了实 际 服 刑 的 期 间 。二 是对部 分罪 犯增 加 了改造难 度 。在刑 法 修正 案 中扩 大 了不得 假释 的范 围 ,限制部 分死 缓罪 犯 的 减刑 ,对死缓 罪 犯减刑 的适 用进 行严 格 限定 ,人 民 法 院根 据犯 罪情 节等情 况 可 以同时决 定对 其 限制减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执行的影响及反思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执行的影响及反思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执行的影响及反思《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因其是历次刑法修改中力度最强、范围最广的一次修改,无论在理论研究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产生深远而持久的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其主要内容一是对有些刑罚进行了调整,二是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这给以监狱为主的刑罚执行机关带来长远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它完善了我国的刑罚结构,有利于进一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而另一方面由于它未充分考虑到我国当前刑罚执行工作的现状,与当前“给出路”的教育改造方法产生违背,过分加重了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负担,给社会埋下了新的隐患。

本文拟就《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对刑罚执行工作产生的影响作一些分析探讨,同时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引起大家对监狱工作的重视,对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进步发展尽绵薄之力。

尽管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刑事司法体系在不断完备,但刑罚体系,尤其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若想真正地符合法治社会要求,体现社会之公平正义,仍然任重道远。

刑法第八修正案实施对监狱刑罚执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刑法第八修正案实施对监狱刑罚执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刑法第八修正案实施对监狱刑罚执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作者:杨文明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杨文明(1966—),男,云南昆明人,大学本科,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狱所政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执行。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昆明 650211【摘要】刑法第八修正案对一些重大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做大的修改与完善,对刑罚的具体运用也作了重大调整,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它将对我们监狱的刑罚执行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就刑法第八修正案对监狱的刑罚执行的积极影响、消极影响以及应对的对策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修正案;刑罚执行;影响;对策刑法典是定罪量刑与刑罚执行的基础,刑法典修改完善也就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以及对罪犯刑罚执行要随之发生变化。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颁布了《刑法》第八修正案,并于2011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第八修正案增加危险驾驶、强迫交易等新的犯罪行为,对严重暴力性犯罪的量刑,罪犯的减刑与假释等内容作了重大调整。

这些修改调整在促进行刑科学性、合理性与公正性与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监狱的刑罚执行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给今后刑罚执行的改革发展提出了重大的研究课题。

一、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影响刑法第八修正案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修正内容最多,修正较全面的一次,修改修正条款达50条之多,其中不少条款均涉及监狱的刑罚执行,积极的影响毋用置疑,消极的影响亦如影相随。

(一)积极的影响1.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立法思想第八修正案在量刑上对危害性大的几种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规定了较严厉的刑罚,最高可以至死刑,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的宣告刑最高刑期可达25年,同时废除了窃盗、敲诈勒索等罪种罪名的死刑适用,规定了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的,不满十八周岁、怀孕妇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等系列措施,体现了在定罪量刑的宽严相济。

除此之外,第八修正案在刑罚执行中也体现出了严格的宽严相济的行刑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行刑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行刑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作者: 陈文峰
作者机构: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镇江212000
出版物刊名: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页码: 30-3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8期
主题词:�刑法修正案(八)》 监狱行刑 影响 应对策略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整了"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结构。

然而,其中限制减刑、禁止假释范围的扩大,必将导致监狱长刑犯、累犯、死缓犯的增加,对监狱的监管安全、教育矫正带来极大挑战。

监狱只有认真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分析其对监狱行刑带来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才能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维护监狱和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精)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着手对当前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经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一致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

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建议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浅谈《刑法修正案》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的影响和对策

浅谈《刑法修正案》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的影响和对策

浅谈《刑法修正案》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的影响和对策《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刑法领域的重要立法文件,对于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影响和对策两个方面来讨论《刑法修正案(八)》对该领域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谈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影响。

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修订后的刑法明确了对于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应当坚决执行,拒绝减刑、假释等方式的通行。

这意味着监狱刑罚执行机构必须更加严格地执行判决,不能减刑或假释犯罪分子,以保证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资源要求。

随着刑法修正,犯罪人数和刑罚执行的时间都将增加,这将给监狱刑罚执行机构的资源分配和管理带来更大的挑战。

特别是在保障犯罪分子的基本权益、提供职业培训和教育、改善监狱条件等方面,需要增加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以切实保障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便民性。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

为了更好地监管犯罪分子的行为,防范和化解监狱内的风险和安全问题,监狱刑罚执行机构必须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此外,监狱刑罚执行机构还需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面对《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所带来的挑战,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管理。

监狱刑罚执行机构应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增加专业化的执法人员,提高监狱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同时,还应加强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其次,我们应加大对监狱刑罚执行机构的资源投入。

政府应加大对监狱刑罚执行机构的财政支持,增加专项资金用于监狱刑罚执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力资源培训,以提高刑罚执行的水平和效率。

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材料

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材料

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材料今天主要跟大家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法修正案(八)》里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及意义;二是讲一些警示案例;最后讲几点要求。

下面先第一个内容,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

对于这次刑法的修改,大家可能最清楚的是酒驾入刑的问题,也就是醉酒驾驶从五月一日开始要判刑了。

借这次学习的机会也提醒一下大家,不要酒后驾车,更不要醉酒驾车。

一旦触犯刑法的条款,各位可能都要承担从重判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后果。

这次刑法的修改还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社区矫正正式列入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的关于社区矫正的修改对各位有什么影响呢?最大的影响就是,如果有人一旦违反社区矫正的规定,不服从监督管理,就可以用刑法的条文来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俗话说的判刑。

到时候就不是检讨、罚款、拘留来解决问题了,而是可能要关进监狱受徒刑了。

所以,大家要好好珍惜好不容易争取来的自由,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期间,一定要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导致再次犯错投入监狱;也不要对社区矫正满不在乎,对监督管理不予配合,如果有这样的行为,对不起,我们将根据刑法和相关配套法律的规定处理你。

第二个讲一些警示案例。

讲两个不服从管理,不请假外出被拘留的案例。

案例一:我县社区服刑人员宋某,2016年6月26日未经批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私自离开居住地,乘车前往上海方向,被工作人员发现后召回。

后经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公安部门,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案例二:我县社区服刑人员顾某,2017年7月13日在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前往天津务工,于2017年8月7日在工作人员要求下才回至冠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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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的影响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这是我国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进行的规模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

此次刑法修正背景深刻、特点鲜明、亮点纷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特就对监狱的影响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此次刑法修正案的背景、指导思想和总体特征。

1.刑法修正案八的背景:刑法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万能良药,19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菲利就说过:如果你能将一个老盗窃犯改造成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可以将一条老狐狸变成一条家犬了。

但没有刑法却是万万不行的,根据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现实情况,世界上各个国家不断地对刑法进行制定、修改、废止。

我国自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两个解释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刚闭幕的人大三次会议上,76位代表领衔提出了完善修改刑法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到刑法条文53条,
提出了20多项增加规定的建议。

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要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这就需要修正案八来修正。

2.刑法修正案八的指导思想。

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决司法实践当中的遇到的问题,加强刑法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3.刑法修正案八的总体特征:首先,更加注重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

其次,调整刑罚的结构,解决我国刑事法律实践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

最后,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力度。

二、此次刑法修正案对监狱工作的影响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监狱则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此次刑法的修改必定对监狱工作的开展产生影响
1.监狱押犯人数稳中有升。

(1)在押罪犯服刑的时间变长,流动性变差,押犯人数会自动积累增加。

本修正案第10条将《刑法》第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
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增加了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无形之中就增加了押犯人数。

(2)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增罪名无疑不增加了监狱的押犯人数。

(3)降低了部分罪犯的入罪门槛。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草案删去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

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草案删去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条件。

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草案删去了非法采矿罪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构成条件。

草案减低了部分的罪犯入罪门槛从而增加了押犯的人数。

2.重刑犯会长期缓慢的增加。

(1)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这13项被建议取消的死刑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无疑不影响重刑犯人数的增长。

(2)不得假释的重刑犯增加。

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这也导致了重刑犯人数的增加。

(3)部分犯罪的法定刑提高到10年以上。

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

强迫职工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等一些法定刑提高到10年以上这无疑不增加了重刑犯的人数。

3.未成年犯和老年犯会有所减少。

《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明确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3条、第11条进而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此次草案第6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第11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第19条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
科报告义务。

这些对未成年和老年犯的“照顾”,无形中减少了未成年犯和老年犯的人数。

三、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对监狱监管改造工作影响
1.监管安全工作难度增加,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压力增大。

(1)押犯上升,警力严重不足,警察长期超负荷工作,与司法部规定18%的警囚比例差距甚远。

(2)押犯持续上升,监狱关押容量不足。

(3)押犯构成复杂,改造难度增大。

(4)受市场物价上涨影响,押犯不断增加,造成罪犯生活水平有所下降。

2.新的犯罪形式罪犯入狱,监管教育改造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1)新的犯罪形式导致犯情复杂,罪犯心理一时难以接受,产生消极心理。

(2)罪犯服刑意识淡化,身份意识差,罪责感差,改造意识差。

(3)罪犯反社会意识、抗改造意识强烈。

(4)罪犯的“要面子”、盲目性和残暴性、攻击报复心理等严重影响其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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