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及因工伤残等级鉴定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
伤残鉴定表
经办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地址:
本表一式两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各一份
5、其他□
病伤情况:
(单位医务部门或劳资、生产安全部门或代办机构填写)
1、病伤发生简况及初次诊断:
2、治疗过程简况:
3、目前病、伤情况:
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
年月日
随附材料
1、
2、
3、
医疗检查情况和评审鉴定结论:
根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GB/T 16180—2014),经本委鉴定为:致残等级为级,医疗依赖,护理依赖。
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单位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近期照片
(1寸)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参加工作时间
病、伤前工种及职务
病、伤发生时间
社保代码
单位
个人
鉴定类型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2、职工工伤医疗期满后或者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
3、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工伤医疗期的确定□
4、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表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表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般
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在中国,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
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
文件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医学
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方面。
医学鉴定主要是通过对工伤职工的
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一般分为十级,从轻微伤残到极重伤
残不等。
而劳动能力鉴定则主要是评定工伤职工因伤残而导致的劳
动能力减少程度,分为七级,从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到丧失部分劳动
能力不等。
具体的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表一般由劳动保障部门发布,根
据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减少程度来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并据
此确定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些标准一般包括详细的身体功能障
碍项目和相应的评定标准,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标准和等级划分。
总的来说,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
具体的标准和等级划分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政策有所调整,需要具体参考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文件和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及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及附录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过程。
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评定中,劳动能力鉴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及其附录的相关内容。
1.职工工伤等级及附录职工工伤等级的评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的,具体包括轻伤、重伤和特重伤等级。
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损伤性质和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和确定工伤等级。
附录是对各种工伤状况的具体描述和评定要点的规定,可以帮助鉴定人员进行准确、客观的评定工作。
附录内容包括常见工伤的鉴定要点、损伤的程度和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等。
2.职业病致残等级及附录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评定是根据职业病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的。
职业病致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分级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附录对各种职业病的诊断和评定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指导。
附录内容包括各种职业病的病情分期、致残等级的评定要点和划分标准等。
3.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资料准备、鉴定机构组织鉴定、鉴定结论和结果的通知等环节。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工伤证明等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的方法一般包括体格检查、医学评估和工作能力评估等。
体格检查主要是通过体检和检查职工的身体状况来评估其身体功能和劳动能力。
医学评估依据职工的疾病和损伤情况,评估对其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
工作能力评估主要是通过对职工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的评估,判断其是否适合继续从事原有工作或其他工作。
4.劳动能力鉴定的意义和作用劳动能力鉴定对于职工的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劳动能力鉴定可以为受伤职工提供评估和鉴定的依据,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劳动能力鉴定可以为职工提供相关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福利。
同时,劳动能力鉴定还可以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参考,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
伤残标准一览表
伤残标准一览表伤残标准一览表是用来评定人员伤残程度的一种参考工具。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各国的伤残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个针对身体伤残程度的一般性伤残标准一览表的参考内容,供您参考。
1. 头部和颈部伤残:- 头部损伤:头部损伤导致的认知能力损害,包括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等症状。
给予相应程度的伤残评定。
- 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突出等为重度伤残,造成严重的运动功能障碍。
2. 脊柱和胸腹部伤残:- 脊柱损伤:脊柱损伤导致的截瘫、瘫痪等为重度伤残,需评定对日常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
- 胸腹部损伤:胸部和腹部损伤如内脏损伤、器官功能障碍等,需评定影响呼吸、消化、排泄等生命基本功能的程度。
3. 上肢伤残:- 手臂伤残:包括手腕、手指、肘关节的损伤,影响手部灵活性、握力和操作能力。
- 肩膀伤残:包括肩胛骨、锁骨和肩关节的损伤,影响举起、旋转和伸展手臂的能力。
4. 下肢伤残:- 腿部伤残:包括大腿、小腿、膝关节等的损伤,评定行走、跑动、跳跃能力的程度。
- 脚部伤残:包括脚踝、足底、脚趾等的损伤,评定行走、站立、踢踏等能力的程度。
- 人工肢体:使用义肢,需要根据使用程度和适应程度进行评定。
5. 视觉和听觉伤残:- 视力损伤:根据双眼视力、夜间视力、视野范围等评定视觉损伤的程度。
- 听力损伤:根据听阈、混音损失等评定听力损伤的程度。
6. 言语和语言伤残:- 言语障碍:评定咽喉、声带、口腔等导致言语障碍的程度。
- 语言障碍:评定沟通、理解和表达能力受损的程度,包括发音、语法、词汇等方面。
7. 心理和精神伤残:- 心理障碍:包括情绪障碍、焦虑症、抑郁症等,评定对日常生活和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
- 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躁郁症等,评定对认知能力和自理能力的影响程度。
以上是关于身体伤残程度的一般性参考内容。
实际的伤残评定标准会结合具体国家的法律规定、医疗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需求进行综合评定。
伤残等级鉴定的伤残等级评定表范例范例
伤残等级鉴定的伤残等级评定表范例范例一、基本信息姓名:XXX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学校: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二、伤残鉴定情况1. 伤残鉴定依据:2. 伤残鉴定时间:3. 伤残鉴定机构:4. 伤残鉴定结论:(此处列明伤残等级及具体描述)三、伤残等级评定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本人的伤残等级评定如下:1. 视力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等级)伤残情况描述:(请根据详细鉴定报告填写描述)2. 听力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等级)伤残情况描述:(请根据详细鉴定报告填写描述)3. 言语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等级)伤残情况描述:(请根据详细鉴定报告填写描述)4. 肢体功能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等级)伤残情况描述:(请根据详细鉴定报告填写描述)5. 智力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等级)伤残情况描述:(请根据详细鉴定报告填写描述)6. 精神障碍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等级)伤残情况描述:(请根据详细鉴定报告填写描述)7. 其他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等级)伤残情况描述:(请根据详细鉴定报告填写描述)四、鉴定结论本人的伤残等级评定鉴定结论如下:1. 综合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等级)伤残情况描述:(请根据详细鉴定报告填写描述)2. 鉴定依据:(此处列明相关法律法规、鉴定标准等)3. 鉴定说明:(此处列明鉴定过程、鉴定方法等)四、鉴定机构信息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注:本伤残等级评定表仅作为范例供参考使用,具体鉴定结果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正式鉴定报告为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工伤、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鉴定是工伤保险待遇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伤残鉴定标准对于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便相关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1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以下的。
2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至7%的。
3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8%至13%的。
4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14%至19%的。
5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20%至24%的。
6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25%至29%的。
7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0%至34%的。
8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5%至39%的。
9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40%至44%的。
10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45%及以上的。
以上是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受伤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部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
同时,鉴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另外,受伤职工在接受伤残鉴定时也应积极配合,提供详实的病史和诊疗资料,以便更好地进行评定。
总之,伤残鉴定标准的准确理解和正确应用对于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希望相关人员能够加强对伤残鉴定标准的学习和了解,为受伤职工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
工伤定残标准281项
工伤定残标准281项
工伤定残标准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职工因工作而导致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规定。
工伤定残标准共包括281项,以下是其中的一部分:
1. 上肢残障
上肢残障按照以下项目评定:上肢根残、上肢腕残、上臂残、下臂残、手掌残、指骨骨残、指骨间关节残、手指残、手指关节残、手软组织残、手大关节残、手小关节残等。
2. 下肢残障
下肢残障按照以下项目评定:下肢根残、大腿残、小腿残、
足背残、足掌残、跖骨残、跖关节残、足趾残、足趾关节残等。
3. 视力残障
视力残障按照以下项目评定:视力残、眼球残、视神经残、
眼外肌残、晶体残、眼睑残、泪腺残、泪道残等。
4. 听力残障
听力残障按照以下项目评定:听力残、外耳残、中耳残、内
耳残等。
5. 言语障碍
言语障碍按照以下项目评定:言语功能残障、发音障碍、语
言理解障碍等。
6. 呼吸系统残障
呼吸系统残障按照以下项目评定:呼吸系统根骨骼残、呼吸
肌残、胸骨残、气管残、支气管残等。
7. 循环系统残障
循环系统残障按照以下项目评定:心脏残、大血管残、心内
膜残、心外膜残、心瓣膜残等。
8. 消化系统残障
消化系统残障按照以下项目评定:口唇残、齿残、舌残、咽残、食管残、胃残、肝残、胆残、胰残等。
以上只是其中一部分工伤定残标准,其他还包括神经系统残障、泌尿系统残障、生殖系统残障、内分泌系统残障等。
根据不同的残疾程度,职工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和待遇。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一览表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一览表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人民政府根据职工不同伤残等级认定给予不同的职工赔偿金,使伤残带来的损失得到充分弥补。
下面是工伤等级鉴定标准一览表:
一级:
伤残等级:特等残疾。
定义:严重残疾,无法从事原工作和其他任何劳动活动的职工。
赔偿标准:工资最高金额的80%。
二级:
伤残等级:一级残疾。
定义:仅能从事原工作的职工或仅能从事轻体力劳动的职工。
赔偿标准:工资最高金额的60%。
三级:
伤残等级:二级残疾。
定义:能够从事轻体力劳动但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职工。
赔偿标准:工资最高金额的40%。
四级:
伤残等级:三级残疾。
定义:能够从事一定范围内的轻体力劳动的职工。
赔偿标准:工资最高金额的20%。
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
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摘要:一、工伤鉴定的意义二、工伤鉴定标准的分级三、各级工伤鉴定的具体标准四、工伤鉴定的流程与注意事项五、结论正文:工伤鉴定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工伤鉴定标准共分为10级,从高到低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各级工伤鉴定的具体标准以及相关流程与注意事项。
一级工伤鉴定: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工伤鉴定: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工伤鉴定: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工伤鉴定: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工伤鉴定: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工伤鉴定: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工伤鉴定: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轻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自理障碍。
八级工伤鉴定: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自理障碍。
九级工伤鉴定: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自理障碍。
十级工伤鉴定: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或生活自理无障碍。
工伤鉴定的流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职工发生工伤时,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认定。
其次,工伤保险基金审核后,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
最后,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并据此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都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保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以免影响工伤鉴定的结果;二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以便顺利完成工伤鉴定;三是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经医学诊断属于工伤范畴的。
工伤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工伤进行鉴定并确定工伤等级,从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下面将对工伤1-10级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1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微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轻微烧伤、扭伤等,伤残程度在1%以下。
2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轻度烧伤、轻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1%-10%。
3级工伤,指造成职工中度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中度烧伤、中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11%-25%。
4级工伤,指造成职工重度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重度烧伤、重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26%-50%。
5级工伤,指造成职工全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全身性烧伤、全身性截肢等,伤残程度在51%-100%。
6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微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轻微尘肺病、轻微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以下。
7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轻度尘肺病、轻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10%。
8级工伤,指造成职工中度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中度尘肺病、中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1%-25%。
9级工伤,指造成职工重度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重度尘肺病、重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26%-50%。
10级工伤,指造成职工全残的职业病。
例如,全身性尘肺病、全身性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51%-100%。
工伤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职工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职工们在工作中能够注意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同时,雇主也应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7级工伤鉴定标准一览表
7级工伤鉴定标准一览表
近年来,工伤事故频发,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7级
工伤鉴定标准。
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7级工伤鉴定标准一览表”吧。
第一级工伤鉴定标准:轻微伤
轻微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因事故或疾病导致的生命健康暂时受到
一定程度影响,但不影响继续工作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如皮肤擦伤、烫伤、扭伤等。
第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职工由于工作原因,致残程度在10%以下,但致残
程度不超过3%。
如指头断裂、手指关节粘连等。
第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职工由于工作原因,致残程度在3%以上10%以下。
如手指残缺、手腕关节严重损伤等。
第四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职工由于工作原因,致残程度在10%以上25%以下。
如失去一只眼睛、身体残缺等。
第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职工由于工作原因,致残程度在25%以上50%以下。
如双腿截肢、脊柱严重损伤等。
第六级工伤鉴定标准: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职工由于工作原因,致残程度在50%以上70%以下。
如双臂截肢、较严重的脑部损伤等。
第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六级伤残或死亡
六级伤残是指职工由于工作原因,致残程度在70%以上或无法确
定残疾程度的。
如全身麻痹、失去听力等。
而死亡则是指职工在工作
时不幸遇难。
以上就是7级工伤鉴定标准一览表,工人朋友们要保护好自己的
安全,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工伤事故,也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用于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根据《办法》,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下面将对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轻微,但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单侧手指、趾指、鼻、耳、乳房、外耳道等部位的部分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视力不超过0.6,双侧视力不超过0.3;单侧听力损失40分贝以上,双侧听力损失70分贝以上等。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较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明显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单侧手指、趾指、鼻、耳、乳房、外耳道等部位的严重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视力不超过0.3,双侧视力不超过0.1;单侧听力损失70分贝以上,双侧听力损失90分贝以上等。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严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指、趾指、手掌、脚掌等部位的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不超过0.1,双侧视力不超过0.05;双侧听力损失90分贝以上等。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重度,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臂、腿部截肢;双侧视力不超过0.05;双侧听力损失100分贝以上等。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极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臂、腿部截肢;双侧视力不超过0.02;双侧听力损失110分贝以上等。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全身性,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工伤1到10级伤残评定标准
工伤1到10级伤残评定标准工伤1到10级伤残评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评定工伤伤残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工伤伤残等级分为1级到10级,等级越高,残疾程度越重。
第三条:工伤伤残评定应该遵循公正、公平、科学和客观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
第二章:工伤1到10级伤残评定标准第四条:工伤1级伤残指因工作伤害造成机体一部分缺失、功能受限或轻微损害的程度。
典型伤残表现为:手指或脚趾缺失、轻度听力损失、轻度视力损失等。
该级别伤残适用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第五条:工伤2级伤残指因工作伤害造成机体一部分功能完全丧失或丧失重要功能的程度,但仍保留劳动能力。
典型伤残表现为:单侧手指或脚趾丧失、中度听力损失、中度视力损失等。
第六条:工伤3级伤残指因工作伤害造成机体多个部位功能完全或部分丧失,但仍能进行一些劳动活动。
典型伤残表现为:双手4指丧失、中度听力丧失、中度视力丧失等。
第七条:工伤4级伤残指因工作伤害造成机体多个部位丧失重要功能,仅能进行轻度劳动。
典型伤残表现为:双手功能丧失、重度听力丧失、重度视力丧失等。
第八条:工伤5级伤残指因工作伤害造成机体存在严重残疾,但仍能进行简单劳动。
典型伤残表现为:四肢重度残疾、重度听力残疾、重度视力残疾等。
第九条:工伤6级伤残指因工作伤害造成机体完全或部分瘫痪,丧失劳动能力。
典型伤残表现为:全身瘫痪、言语能力丧失、丧失智力等。
第十条:工伤7级伤残指因工作伤害造成机体双侧骨关节功能或脊柱功能丧失,丧失劳动能力。
典型伤残表现为:双侧髋关节脱位、骨关节畸形等。
第十一条:工伤8级伤残指因工作伤害造成机体多个系统功能完全或重大丧失,丧失劳动能力。
典型伤残表现为:多个器官系统功能丧失、丧失生殖能力等。
第十二条:工伤9级伤残指因工作伤害造成机体多个重要功能完全丧失,丧失劳动能力。
典型伤残表现为:多个功能丧失、严重器官病变等。
工伤伤残鉴定表格样板_工伤鉴定表格
工伤伤残鉴定表格样板_工伤鉴定表格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 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工伤1-10级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级标准(国家标准收藏版)
工伤1-10级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级标准(国家标准收藏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14) 及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 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 4.1判断依据 4.2晋级原则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4.4门类划分 4.5条目划分 4.6等级划分 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2二级 5.3三级 5.4四级 5.5五级 5.6六级 5.7七级 5.8八级 5.9九级5.10十级附录A (规范性附录)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A.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A.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A.5职业病内科门 A.6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A.7系统治疗的界定 A.8等级相应原则附录B (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B.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B.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B.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B.5职业病内科门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图B.1手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图B.2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A.1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表A.2盲及低视力分级表A.3视力减弱补偿率表表A.4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表A.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表A.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表A.7肝功能损害的判定表A.8肺功能损伤分级表B.1手、足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区间参考表表B.2手、腕部功能障碍评估参考表表C.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表C.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表C.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表C.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表C.5职业病内科门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 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工伤定级标准一览表
工伤定级标准一览表一、一级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1.2一级条款系列:凡符合定级原则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2)小肠切除≥90%;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5)全胰切除;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 (〈40 mmHg)〕;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二、二级2.1定级原则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2二级条款系列凡符合定级原则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1)双膝以上缺失;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 cm2;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0)心功能不全三级;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3)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 综合征;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6)肝血管肉瘤;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 L(5 mg/dL);38)职业性膀胱癌;39)放射性肿瘤。
工伤伤残待遇核定表填表说明
工伤伤残待遇核定表填表说明1.此表由经办机构打印制表,在核定工伤职伤残待遇时使用。
一式三联,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后,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分别留存。
2.工伤时间: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内标注的时间。
3.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
4.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标准。
6.伤残津贴计发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伤残津贴的计发比例。
7.生活护理费计发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生活护理费的计发比例。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月数: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月数。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月数: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其计发月数。
10.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本人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11.退休时间:为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准的其退休时间。
12.基本养老金:为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其基本养老金金额。
13.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间: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间。
14.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本人伤残等级与规定的伤残津贴计发比例计算。
15.生活护理费: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等级确定的生活护理费计发比例计算。
1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本人伤残等级、本人工资与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月数计算。
1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本人伤残等级,结合当地规定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发月数计算。
18.与基本养老金额差额:本人月伤残津贴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额的差额。
工伤单位评残标准最新
工伤单位评残标准最新工伤单位评残标准是指根据工伤职工因工致残情况评定残疾程度的一套评定指标和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评定的方法、评定的项目以及评定的等级等。
工伤单位评残标准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法律、政策和规定来确定。
根据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评定办法》,工伤职工的残疾程度分为十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九级和一级未定级。
一级是指全残。
这个等级主要是指由于工伤导致的失去了全部劳动能力。
二级是指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在80%以上的重残,即丧失了80%以上的劳动能力。
三级是指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在70%-79%之间的残疾人,即丧失了70%-79%的劳动能力。
四级是指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在60%-69%之间的残疾人,即丧失了60%-69%的劳动能力。
五级是指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在50%-59%之间的残疾人,即丧失了50%-59%的劳动能力。
六级是指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在40%-49%之间的残疾人,即丧失了40%-49%的劳动能力。
七级是指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在30%-39%之间的残疾人,即丧失了30%-39%的劳动能力。
八级是指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在20%-29%之间的残疾人,即丧失了20%-29%的劳动能力。
九级是指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在10%-19%之间的残疾人,即丧失了10%-19%的劳动能力。
一级未定级是指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在10%以下的残疾人,即丧失了10%以下的劳动能力,但由于残疾的具体情况复杂或较为特殊,暂时无法确定具体的等级。
在评定工伤职工的残疾等级时,通常会进行多个项目的综合评定。
这些项目包括身体功能障碍、智力功能障碍、精神功能障碍以及外伤后应激障碍等,以确定工伤职工的残疾程度。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工伤单位评残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应用时,还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政策和规定进行评定。
同时,评定残疾等级是一项非常专业和复杂的工作,通常需要由专业的医务人员和评残专家进行。
劳动能力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一、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二、鉴定原则
劳动能力鉴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工伤人员的职业病情况为基础,依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科学评估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
三、鉴定标准
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工伤人员是否能够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如穿衣、进食、移动等。
2.认知能力:通过测试和分析,评估工伤人员的思维能力、记忆能力、判断力等认知功能。
3.社交能力:评估工伤人员在社交场合的表现,如沟通交流、人际关系处理等。
4.工作能力:根据工伤人员的职业特点和岗位需求,评估其工作能力,包括操作技能、工作效率等。
5.手部功能:评估工伤人员手部的灵活性、协调性、力量等,以确定其手部功能的受损程度。
6.足部功能:评估工伤人员足部的支撑、平衡和步态等,以确定其足部功能的受损程度。
7.语言能力:通过语言测试,评估工伤人员的语音、语调、语速和口语表达能力。
8.听力:通过听力测试,评估工伤人员的听觉功能受损程度。
9.视力:通过视力测试,评估工伤人员的视觉功能受损程度。
10.精神状态:通过心理测试和医生诊断,评估工伤人员的情绪状态、心理状况等。
四、鉴定等级
根据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分别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保留劳动能力四个等级。
具体的等级划分标准和依据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
国家工伤鉴定标准1 10级
国家工伤鉴定标准1 10级国家工伤鉴定标准1-10级。
国家工伤鉴定标准是对工伤鉴定工作进行规范的重要依据,它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工伤鉴定标准将工伤分为10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鉴定标准,下面将对国家工伤鉴定标准1-10级进行详细介绍。
1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最低程度。
残疾程度为1-10%。
2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二级别。
残疾程度为11-20%。
3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三级别。
残疾程度为21-30%。
4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四级别。
残疾程度为31-40%。
5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五级别。
残疾程度为41-50%。
6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六级别。
残疾程度为51-60%。
7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七级别。
残疾程度为61-70%。
8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八级别。
残疾程度为71-80%。
9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九级别。
残疾程度为81-90%。
10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最高级别。
残疾程度为91-100%。
国家工伤鉴定标准1-10级的划分,既考虑了劳动者的残疾程度,也充分考虑了工伤的严重程度,为工伤鉴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在进行工伤鉴定时,需要根据国家工伤鉴定标准的要求,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工伤鉴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工作,国家工伤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工伤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工伤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公正、高效的工伤保障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仍完全失去功能;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颅脑损伤致成痴呆;双目失明;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两个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语言功能完全丧失;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பைடு நூலகம்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有0.1以下,且不能矫正;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一侧肾摘除;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一期矽肺;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因工受伤及因工伤残等级鉴定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
项目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受伤及因工伤残等级鉴定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项目职权
来源依据
沧人字[2002]113号文
公开形式
专栏公开
公开范围
部门内部公开
公开时间
随时公开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沧人字[2002]113号文: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受伤,及因公(工)伤残等级鉴定,经本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的,将鉴定表及有关材料报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科室
机关事业工资福利股
备注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民[1989]18号:《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两肢完全推动,不能安装假肢;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语言不清;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不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车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一侧睾丸摘除;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真,畸形、功能重大障碍;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有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 06以下,且不能矫正;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一侧肾毁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骨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有0.2以下,且不能矫正;鼻子脱落,或双算孔闭锁不能修复;两耳全聋(电测只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脾脏摘除;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