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文内容实施时间解读
《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文及解读
《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文及解读电影作为一种文化艺术形式,一直以来吸引着广大观众的关注与参与。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电影产业的发展,保护电影从业者的合法权益,2016 年11 月7 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电影产业促进法》。
本文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进行全文及解读。
一、《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基本概述《电影产业促进法》共分为八章四十九条,主要规定了电影产业的发展和管理方针、电影的生产制作、发行与放映、电影产业的扶持政策、电影市场监管、电影计划制定等内容。
该法律共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影制作和拍摄第三章电影发行和放映第四章电影产业扶持政策第五章电影市场监管第六章电影进出口第七章电影人员第八章附则本法从促进电影艺术的繁荣和推动电影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明确了电影行业中各个环节的要求,规范了电影行业的发展步骤和措施,有助于推动电影产业发展,提高电影艺术的质量与水平。
二、对《电影产业促进法》相关条款的解读1.对电影制作和拍摄的规定(第二章)《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章着重规定了电影制作和拍摄的相关规定,对电影制片公司、电影制作者、电影专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规范。
其中,明确规定了电影制作和拍摄都要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
该章节还进一步规定了电影制片公司要遵守诚信原则,提高制作水平,促进电影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2.对电影发行和放映的规定(第三章)电影的发行和放映对于电影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本章节对电影发行和放映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章节明确规定了电影发行机构必须具备许可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要保障公众观看合法电影。
另外,还规定了电影放映场所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条件,对于电影广告和营销活动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3.对电影产业扶持政策的规定(第四章)为了更好地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该章节规定了一系列电影产业扶持政策,包括设立电影产业基金、加大对优秀电影制片项目的奖励和扶持、设立优秀电影剧本基金、开展电影界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等措施。
《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情况.doc
《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情况从2015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第一稿草案开始,15个月中经过不断讨论、修订、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终于在今日(3月1日)正式实施了。
中国电影产业历史上第一次迈入了法治时代。
《产业促进法》洋洋洒洒八千多字,重点看哪里呢?其实,简单来讲,就是针对电影制作的几个重要环节:投资、拍摄、发行、放映、人才培养,进行了三个动作:放权、管理和扶持。
放权,主要针对摄制阶段,将原来的各种审批手续简化,制定电影审查标准,并逐步实现公开审查程序;管理,主要针对偷票房等恶劣行为进行管理;扶持,针对财力人力,能优惠的优惠,能帮助的帮助。
那么,这些政策,究竟比《产业促进法》实施之前,多了哪些好处呢?电影产业促进法放权报批简单了,审查明确了众所周知,过去想拍一部电影,电影制片单位要先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再为所拍摄影片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等等,手续相当繁琐。
但《产业促进法》取消了这些行政审批,现在除了重大题材需要将剧本送审以外(例如《湄公河行动》需要送公安部审批),一般题材的电影剧本梗概仅需要向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即可,大大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
另外,电影审查的标准和过程,一直是舆论焦点。
《产业促进法》首先简化流程,将总局的审查权限下放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并规定各级部门需要在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通过审查的电影将被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
没通过审查的,书面通知理由。
假如一部电影审查出现问题,该怎么办?《产业促进法》也做了详细规定。
首先,假如片方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各级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
如果双方意见无法统一,就由总局一锤定音。
然后,未通过审查的电影,包括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内容再次变更的,需要重新送审。
电影产业促进法相关资料关于哪些专家来审?依据什么标准来审?《产业促进法》也都做了规定:至少五位专家来审,不得含有八条规定中的内容,为了让大家清楚明白,还是贴一下八条原文:(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6讲 电影产业政策与法律
第三阶段,市场机制改革。
第四阶段,广泛深入建设。
6.1 电影产业政策法规概述
二、电影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及适用范围
民事法律关系
法 律 关 系
行政法律关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内容 主 体 客 体
电影法的适用范围
范围: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记录片、科教片、 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作、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 活动。
禁止内容
电影审查的标准
删改内容
(一)夹杂有淫秽庸俗内容,不符合道德规范和观众欣赏习惯的
电影审查的标准
删改内容 (二)夹杂有凶杀暴力内容的:
电影审查的标准
删改内容
电影审查程序
复审委员会
15日内提出意见
审查委员会 电 影 片 公 映 许 可 证
送 审 单 位
电影分级制度:国外
电影分级制度:台湾-香港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制片公映 实行许可制度。
降低门槛 自由创作
降低门槛自由创作作者:暂无来源:《中国名牌》 2017年第7期本刊记者/ 杜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张宏森这样介绍《电影产业促进法》:该法经过长达10 多年的起草、讨论、修订并最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17 年3月1 日正式开始实施。
这不仅是中国电影行业的第一法,也是中国文化领域的第一个行业法。
它以过去15 年中国电影改革发展的经验为实践参照,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体现了依法治理文化的法治探索,确立了文化领域中电影的产业属性,形成了“管、放、促”三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用法律为中国电影的发展保驾护航,对于中国电影和中国文化发展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说的很明确:中国特色就是“管、放、促”三位一体,管理、放权和促进相互平衡制约发展。
不过电影界人士首先看到的亮点是“放权”:降低门槛,自由创作。
降低准入门槛此次《电影促进法》的一大亮点是取消电影拍摄许可证,简化审批手续。
张宏森介绍说,统一用电影工业许可证来作为唯一的许可凭证,这样做的目的是进一步简政放权。
降低电影制作的准入门槛,让更多的企业投资电影,让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到电影投资中。
这是从“供给侧”进行改革,增加电影产品的供应。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影视学院副院长关玲教授对《中国名牌》评论说,相信降低门槛后,会有更多的人和机构参与到影视的创作中去,影视产品的数量和质量都会水涨船高。
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更多的人和机构把影视作品的基盘做大了,宝塔尖也会做大,精品就会涌现。
但是张宏森强调说,电影的审查标准并未放宽,一部片至少10 人审。
简政放权就是放宽审查这个说法不准确。
原则性问题和导向性问题并不是突出的问题,更多问题是在艺术表达上和艺术展现过程中的一些非专业,或者急功近利的低俗化倾向,以及一些细节上,或者一些镜头上和个别段落上的瑕疵。
保障创作自由电影局的有关负责人在谈到电影创作自由时说,《电影产业促进法》通过明确规定尊重、保障电影创作自由,保护电影知识产权,电影行业协会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电影创作人员开展体验生活等活动提供便利和帮助等措施,积极营造激发创作热情的制度环境。
《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电影是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化娱乐形式之一,电影产业属于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文化产业。
大力繁荣发展电影产业,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于扩大中华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电影业深化改革、锐意创新,产品日益丰富、市场日益活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电影产业的繁荣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走中国特色电影发展道路,以丰富产品和加快产业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现代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科学化管理为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动我国电影产业跨越式发展,实现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的历史性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科学发展。
准确把握电影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商品双重属性,发挥电影的审美娱乐和教育双重功能,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艺术创作生产双重规律,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
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精神文化需求,着力丰富产品、繁荣市场,提高质量、改善服务,引导消费、促进增长。
3.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
充分发挥市场在推动电影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
2017《电影产业促进法》解读
2017《电影产业促进法》解读等了12年,终于等来了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从2003年开始起草,到《草案》的一审二审三审,再到今天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历时12年,不易啊!12年前的2003年,全国电影总票房才10亿(跟现在的网络大电影差不多,嘿嘿),而现在的2016,全国电影总票房已经接近500亿!翻了整整50倍!2003-2016,连一部行业法规都没有,可是中国电影却飞速发展成为了全球第二大电影市场,直逼美国电影市场,鬼才知道中国电影究竟经历了什么。
等了12年,虽然没有等来翘首以待的电影分级制度,但《电影产业促进法》能通过就是进步。
可是,很多人只知道《电影产业促进法》通过了,却不知道这“通过”对于整个电影业意味着什么?一、取消“电影拍摄许可证”,拍电影不需要报批啦!从3月1日《电影促进法》实施之日起,将正式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拍电影不再需要报批了,减少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
注意:虽然取消了“电影拍摄许可证”,但电影剧本或者剧本梗概还是要送审备案滴!二、公开电影审查标准和程序以前,电影审查标准是一个神秘的环节,谁在审,怎么审,有什么标准和依据,广电总局讳莫如深,外界也都不清楚,尺度只能靠猜,底线只能去试,最后搞得整个行业怨声载道!而现在,《电影促进法》在电影审查方面明确规定,要建立了专家评审和再评审制度,明确电影审查的标准,下一步有关主管部门要把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
审查标准和程序的公开,标志着电影审查的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这是此次立法中最大的好消息,没有之一!因为很多其他的法规,都建立在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透明化的基础上,比如审批权利下放。
三、审批权利下放到地方机构;以前,广电总局真是为中国电影操碎了心,啥事都得管,啥事都得审,稍微有点风吹草动,就各种下线、监管、禁令!而现在,《电影产业促进法》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影片的审查、电影剧本的备案与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多项审批事项,大部分下放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环境。
论电影发展的资金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解析
7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根据不同阶段和时期电影产业的发展情况,结合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电影产业的支持,并加强对相关资金、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这一条简明扼要地对国家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和基金支持电影产业发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电影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电影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和坚强保障,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一、 立法背景自2002年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我国影片年产量从不足百部稳定到700余部,票房从每年不足10亿元增加到2016年的457亿元,银幕从不足2000块发展到4.1万块。
[1]电影产业保持着每年超过或接近30%的增长幅度,有效带动了关联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文化领域拉动内需、促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产业之一。
[2]而电影产业能够始终保持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财政资金、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和基金的大力支持。
因此,在立法中对电影发展的资金支持作出规定,既是原有相关政策的延续,也是立法机关在充分调研后,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的选择。
(一)原有相关政策的延续近年来,中国电影投资环境越来越好,除传统来自电影制片企业的资金外,来自地产、信托、产业资金、互联网等行业的实力雄厚企业,或信贷投入,或投资电影项目,或并购重组电影企业,或投资影院建设,兴起前所未有的投融资热潮。
[3]电影产业成为热钱涌动追逐的目标,固然与电影项目赚钱效应不断扩大有关,但也离不开长期以来国家的引导和支持。
早在1996年,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就曾下发《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中央电视台每年按电视广告收入(缴纳营业税后的纯收入,下同)的3%计算,上缴广播电影电视部(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专户存储,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中国电影首立法 促可持续繁荣
中国电影首立法促可持续繁荣截止12月5日,将成为“中国电影第一法”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圆满结束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活动。
它是9月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11月6日全文公布在中国人大网上,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该网提出意见,也可以把意见寄送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草案共六章五十八条,在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产业保障等方面,均做了详细规定。
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说明了宗旨所在:“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法。
”而为了加大对电影产业的引导、扶持力度,在财政、税收、金融、用地、人才等多方面采取了扶持措施。
简政放权是草案的一大重点。
而为了鼓励更多企业和社会力量进入电影市场,草案降低了电影制作的准入门槛、简化了电影摄制的程序,还特别取消了《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
互联网+时代电影产业将迎来哪些新契机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电影行业更加重视互联网思维,从电影前期创作到后期的销售,越来越多的中国电影带有了“互联网+”特质。
但就购票环节,在互联网时代,除了有非现场购票的便利,至少还产生了4种在线购票模式:一般在线购票、团购网站购票、电影社区购票以及基于地图、社交软件的移动端购票。
这些不同类型的购票模式,使在线票房的比例于2014年达到40%以上,2015年或将超过60%。
与之相关联,2014年中国国内总票房比上一年增长超过36%,2015年上半年同比增长超过48%。
互联网还能利用大数据发现优质IP,一方面它通过大连接,为普通但优秀创作者和电影制作者开了一个切面,让优质的IP能够及时被发现;另一方面,互联网又通过大数据分析,能够及时得到当下流行趋势、主流观影人群和不同地域和种族的喜爱偏好。
总局严管互联网电视竞争还看内容近期,在广电总局对互联网盒子违规软件的禁令下,不少智能电视盒子发出公告,屏蔽多款非法软件。
互联网电视都在标榜不靠硬件赚钱、而靠内容赚钱,未来以软件补贴硬件的模式将成为主流。
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影创作、摄制第三章电影发行、放映第四章电影产业支持、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和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国务院应当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制定电影及其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电影科技的研发、应用,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
第七条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文作为文化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影产业一直是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领域之一。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促进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本文将对该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
一、基本原则该法明确了中国电影产业的基本原则,即“基于人民大众的文化需求,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服务作用,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和社会进步。
”从这一原则中可以看出,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必须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以市场化和法治化为发展方向,同时政府的引导和服务也是不可或缺的。
这样的发展思路可以更好地保障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让更多的人能够受益于电影文化的发展。
二、电影产业组织和管理该法也对电影产业的组织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其中,涉及到的方面包括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进口和出口等环节,以及电影产业的监管机构、管理制度和相关责任等方面。
具体来说,该法要求建立电影事业单位和电影文化企业的注册管理制度,规范电影市场的出产、流通、放映等方面的操作;同时规定了对于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等相关企业和个人必须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充分保障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电影产业的支持和激励为了进一步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该法还规定了相关的支持和激励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电影制作资金的津贴和扶持、票房收入分成政策、税收优惠等方面。
其中,票房收入分成政策可以更好地激发电影制作和发行方的积极性,为更多的国产电影创造更好的发展机会,同样也可以帮助电影放映企业得到更好的机会和发展空间。
税收优惠等政策也可以让企业和个人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电影产业中来,为国家经济和文化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四、电影产业的监管和保障该法还设置了相应的监管和保障机制,以保障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这其中,包括电影产业的安全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该法还明确规定了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等新型媒体环境下的电影产业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7年3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影创作、摄制第三章电影发行、放映第四章电影产业支持、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和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国务院应当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制定电影及其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电影科技的研发、应用,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
第七条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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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电影产业促进法影响11月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 146 票赞成、1 票反对、8 票弃权表决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
按照规划,该法规将于明年 3 月1 日起开始实施。
那么,这部法律将对电影产业和普通观众的生活将产生什么影响?电影行业将迎来“二龙治水”早在 201X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第 50 次常务会议通过《电影管理条例》,15 年后,这部法规将继续与和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一起生效。
所以这两部法律/法规到底有什么不一样?权责是否分明?首先,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着眼点不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人表示,《电影产业促进法》是基础性的、纲领性的制度规范,它确定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基本制度、措施;《电影管理条例》是从《电影产业促进法》派生出来国务院颁布的配套行政法规,是对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细化。
第二,关于涉外电影管理制度,仍将由修订后的《电影管理条例》统筹解决。
《电影管理条例》在规范涉外电影管理问题时,将援引《电影产业促进法》有关内容审查标准、审批制度等共通性规定,从而保障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除此之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的权限(包括电影片的审查、电影剧本的备案与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多项审批事项),大部分都将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
换言之,拍摄电影的准入与审核门槛将有所降低。
但另一方面,该法也强调对电影行业的规范:“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5 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为了完成保底而“偷票房”的公司,都请悠着点儿目前国内电影市场过热,发行/出品方不惜以偷票房的手段来拉动口碑和票房成绩,或者完成“保底”。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 启动初审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启动初审10月30日,一直被高度关注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草案明确了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放映时禁止插播广告、禁止无《电影公映许可证》参加电影节电影展、明确“偷漏瞒报票房”惩戒措施等,涉及到的环节几乎覆盖了整个电影产业。
在电影产业蒸蒸日上也暴露很多短板的大环境下,草案更加明确了《电影产业促进法》扶持创作拍摄和打击行业陋习两个方向。
电影产业促进法被称为“中国电影第一法”,早在2003年就启动起草。
经过12年的酝酿,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终于在不久前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目前,草案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
《法制日报》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采写了一组,对草案中公众和电影人关心的热点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归纳。
导读电影要想走出去,内容为王是核心。
而对年轻电影编剧的保护和鼓励,显得尤为关键。
草案规定电影创作自由应当受到尊重。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
加强培养青年影人,为电影创作人才提供保障条件。
专家观点中影签约编剧、一响天开文学总监、电影《笔仙》编剧杨哲称, 90%的编剧都拿不到尾款,署名权被侵犯的现象更是常见。
现在的编剧,尤其是年轻编剧,创作过程面临多重困境,最突出的就是受制片人的干涉很多。
正常情况下,编剧应当先进行创作再走向市场,但现在很多时候,都是制片人找到编剧,把自己的想法灌入到剧本当中,一些年轻编剧也只能听命于此。
但很多制片人并不是科班出身,由于编剧本身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行业,长此以往会极大限制真正好剧本的产生。
导演张琦说,电影是创意性产业,最核心的就是要鼓励创作。
要营造一种公开透明的创作环境,鼓励各类型的编剧在自己擅长的领域能够毫无顾忌地进行艺术创作,这样才有利于中国电影走出去。
法律在这方面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保护编剧的创作权利。
同时,法律应当对包括剧本在内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细化,并加大惩处力度。
《电影产业促进法》今起实施都在用这篇
《电影产业促进法》今起实施都在用这篇《电影产业促进法》今起实施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于今天(3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促进法》”)正式实施。
这是国内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规,不仅明确偷漏瞒报电影票房罚款上限高达50万,同时也首次把德艺双馨写入法律,要求从业人员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放映过程不得插播广告《电影促进法》提到,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如果违反,由县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法规指出,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
打击票房造假针对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偷漏瞒报电影票房现状,《电影促进法》提到,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同时,《电影促进法》也明确了处罚。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要求明星德艺双馨早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曾发文“封杀”劣迹艺人。
此次《电影促进法》也专门提出,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防止盗版、鼓励国产电影在电影播放方面,针对影厅里偷拍的行为,《电影促进法》指出,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
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法规还提到,电影院应该合理安排国产片的放映场次和时段,放映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文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文及解读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产业促进法》”),并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电影产业促进法》从2003年起就开始起草,在历经了十三载的酝酿后终于正式颁布。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诞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不仅是文化产业领域中为数不多的法律之一,更填补了我国电影产业的立法空白,为电影产业的发展开启了法治化进程的新篇章。
《电影产业促进法》从电影创作、摄制,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产业支持、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为电影产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立法总体思路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通过立法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坚持放管并举,寓管理于服务,为社会力量从事电影活动提供便利;二是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激励作用,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用地、人才等多种扶持措施,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扶持力度,促进电影产业全面发展;三是既促进产业发展,又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本次《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一大亮点就是简政放权,激发电影市场活力。
通过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把很多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写进法律。
具体来说,第一是减少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电影产业促进法》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下放了电影片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项目。
第二是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查标准,并进一步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程序。
第三是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监管。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进而规范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环境。
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意味着有更多的企业可以进行电影拍摄,与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地域之间的竞争,从而激发电影的市场环境。
电影产业促进法将带来哪些利好.
电影产业促进法将带来哪些利好2019-01-01电影产业促进法7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这部法律的通过,意味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文化领域立法取得突破性进展。
电影产业促进法共6章60条,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电影产业促进法将带来哪些利好?下面大家跟应届毕业生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我国在2003年以来对电影进行了产业化改革,电影数量、电影市场规模都得到了巨大发展。
同时,我们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这次立法就是把这些经验和做法提炼、上升为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王瑞贺说。
业内人士指出,电影产业促进法立足我国电影产业发展实际,确立了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对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电影产业支持和保障等方面予以规范,既降低了参加电影活动的门槛,有利于激发电影市场活力,又强化了对电影活动的监管,有利于保障国家文化安全和电影产业发展。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
早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业界和有关部门就开始讨论电影立法事宜。
2003年,电影促进法就开始起草。
可以说,该法规经过了漫长的“孕育”过程,承载了几代电影人的热切期盼。
作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它究竟有何新意,将为中国电影带来哪些利好,对文化产业发展乃至社会进步有何意义?就此,我们采访了相关专家。
取消下放多个行政审批项目电影产业促进法不仅没有新增设的行政审批项目,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等,下放了电影片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项目,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并注重加强监管力度。
“这就意味着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只要符合电影摄制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条件的企业或组织都可以申请拍电影。
可以预见到,以后会有更多的电影项目立项,电影创作将更加多样丰富,题材、类型也会更加广泛,使电影产业呈现出‘遍地开花’的井喷景象。
而政府的监管将更多地体现在发放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审查上。
2019-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实用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8月29日至9月3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二审,对演员导演提“德艺双馨”要求201X年11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电影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在向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征求意见,并进行过调研后,此次送审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较初审时部分内容有所修改。
对演员导演提“德艺双馨”要求草案二审稿增加对电影演艺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对其提出“德艺双馨”的要求。
草案初次审议中,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要在法律中规定演艺人员要加强自律、提高素质。
今天公布的草案二审稿对上述建议作出回应,草案强化了对电影演艺人员的社会责任要求,增加其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
草案第九条第二款指出: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票房造假最高仍罚50万元“票房造假”、“偷票房”被视为当前电影业的毒瘤之一。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新增条款:“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时,一审稿就对“偷票房”、“贴片广告”等作出限制,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
一审稿同时明确了罚则,电影院如果“偷漏瞒报票房”,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对于一审稿的上述设计,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要加强对票房收入的监管,加大对虚报瞒报收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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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文内容实施时间解读分享到:【导语】:《电影促进法》提到,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如果违反,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天是3月1日,又有一些新法规开始实施了,其中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促进法》”)。
在这个法规中,我们知道偷漏瞒报电影票房罚款可高达50万。
另外,艺人需德艺双馨。
好了,下面一起来了解下详情吧! 放映过程不得插播广告《电影促进法》提到,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如果违反,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法规指出,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
打击票房造假针对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偷漏瞒报电影票房现状,《电影促进法》提到,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同时,《电影促进法》也明确了处罚。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要求明星德艺双馨早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曾发文“封杀”劣迹艺人。
此次《电影促进法》也专门提出,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鼓励国产电影在电影播放方面,针对影厅里偷拍的行为,《电影促进法》指出,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
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法规还提到,电影院应该合理安排国产片的放映场次和时段,放映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影创作、摄制第三章电影发行、放映第四章电影产业支持、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和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国务院应当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制定电影及其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电影科技的研发、应用,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
第七条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八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
第九条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国家支持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
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二章电影创作、摄制第十二条国家鼓励电影剧本创作和题材、体裁、形式、手段等创新,鼓励电影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根据电影创作的需要,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第十三条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摄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
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前款规定的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
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第二十条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展)。
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承接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但是不得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电影档案。
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设备,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影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做好电影档案保管工作,并向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移交、捐赠、寄存电影档案。
第三章电影发行、放映第二十四条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国家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不断改善农村地区观看电影条件,统筹保障农村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