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5”受理投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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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受理投诉范围

一、消费者为生活消费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的申诉:

1、根据《消法》第二章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吃、穿、用、住、行、娱乐、医疗、卫生保健或接受服务等生活消费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根据《消法》第三章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条款的规定,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

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3、走私、贩私行为;

4、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5、违反商标、广告、合同、企业登记等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

6、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三、欺诈消费者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规章中规定了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下列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在这个规章中还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情形有: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受理条件:

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方;

2、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3、有必要的事实依据或材料;

4、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

受理方式:

拨打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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