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中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规定10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规范图像信息的使用和保存,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范围内所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信息保存和使用。
第三条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信息保存和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图像信息保存第四条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学校应定期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图像信息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六条学校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防止图像信息的非法删除、修改、复制和传播。
第三章图像信息使用第七条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信息主要用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
第八条学校内部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和复制图像信息,应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校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询和复制图像信息,应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图像信息的使用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仅限于查询和复制与申请目的相关的部分。
第十一条图像信息的使用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四章图像信息登记第十二条学校保卫处应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查询和复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登记内容包括:查询和复制图像信息的申请人、申请时间、申请目的、查询和复制的图像信息内容、查询和复制的方式和时间等。
第十四条登记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以备查阅。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五条学校保卫处应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图像信息的保存和使用符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擅自查询、复制、传播图像信息,或泄露图像信息内容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XX中学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XXXX中学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使用和维护制度1.除系统维护人员、保安监控人员、校园视频监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外,非经允许,严禁无关人员使用监控系统。
2.视频监控系统实行全日24小时对重要防范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3.校园视频监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任何有网络的处所随时查看监控情况,以督查、指导相关工作。
4.保安或值班人员负责实时监控。
监控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监控职责,发现情况或紧急情况及时向学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报告。
5.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凡是发现可疑情况,均应认真记录。
6.监控人员在日常使用中必须小心爱护设备,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不得随意摆弄机器设备。
不得使用监控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7.监控设施硬件由学校治安室负责保管和维护。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设施和设备的位置。
故意损坏监控设备及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监控点前端摄像机、视频服务器和网络交换设备24小时不间断供电,节假日期间也必须保证监控设施24小时正常工作。
9.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保持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卫生,做好防尘防水工作。
监控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做好登记,并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如遇到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校长汇报请求技术支持。
10.每年的寒暑假及重大节假日前,维护人员要对监控设备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信息保密制度1.任何人不得中断监控,不得修改系统的运行程序。
2.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操作监控系统,监控人员不得对外提供、传播录像信息。
3.执法部门公务查阅监控录象资料需请示学校校长并经校长批准,并填写相关记录,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4.录像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备查。
对重要的、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的录像信息,刻录光盘保存。
不得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值班监看制度一、校区监控系统由学校负责管理,由校值班领导负责监督检查监控室的工作。
二、值班人员当班时间内应认真履行职责,通过监控设备密切关注防区安全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汇报,并作好当班的交接记录。
三、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帮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四、监控用计算机不得做无关工作,值班人员利用监控用计算机聊天、打游戏、看电影等,一经发现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时向学校安全处报告。
六、学校领导、保安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电子监控设备的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使用方法,熟练应用监控设备。
学校应确保安保监控室显示设备图像画面清晰,系统运行正常。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一、校园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
二、外来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经主主管领导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内容、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处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一、安防设施管理员要定期对监控用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移动存储设备,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定期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三、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设备中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校园视频监控安全保密制度一、学校要及时为本校监控用计算机设置密码。
二、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学校监控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未经学校许可,学校以处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系统及相关设备。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为了加强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管理,确保图像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使用,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稳定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校园内所有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使用和管理。
三、管理职责1.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使用和管理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2. 安全保卫部门应建立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调取、使用、复制、传输、存储等环节进行登记和监控。
3. 安全保卫部门应定期对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确保图像信息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
四、使用登记1. 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调取和使用应由使用者提出申请,并填写《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申请表》。
2. 《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申请表》应包括使用者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使用图像信息的目的、范围、时间等信息。
3. 使用申请经安全保卫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图像信息的调取和使用。
4. 使用图像信息时,使用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输、存储、发布或泄露图像信息。
5. 使用图像信息后,使用者应将图像信息及时归还给安全保卫部门,并填写《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登记表》。
五、保密和保护1. 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涉及师生个人隐私和学校安全,应严格保密。
2. 安全保卫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安全,防止图像信息被非法获取、使用、复制、传输、存储、发布或泄露。
3. 未经安全保卫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传输、存储、发布或泄露视频监控图像信息。
六、监督和责任1. 安全保卫部门应加强对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安全保卫部门应定期对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监督和图像信息的存储、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监控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列入城乡规划。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一)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系统的重要部位;(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三)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及其重要部位以及货币押运车辆等;(四)民用机场、大型车站以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五)重要物资仓库和粮库;(六)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的重要部位;(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设施;(八)星级饭店、大型娱乐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道;(九)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有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等场所;(十)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较多的场所;(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较大规模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值班监看制度一、校区监控系统由学校负责管理,由校值班领导负责监督检查监控室的工作。
二、值班人员当班时间内应认真履行职责,通过监控设备密切关注防区安全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汇报,并作好当班的交接记录。
三、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帮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四、监控用计算机不得做无关工作,值班人员利用监控用计算机聊天、打游戏、看电影等,一经发现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时向学校安全处报告。
六、学校领导、保安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电子监控设备的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使用方法,熟练应用监控设备。
学校应确保安保监控室显示设备图像画面清晰,系统运行正常。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一、校园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
二、外来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经主主管领导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内容、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处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一、安防设施管理员要定期对监控用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移动存储设备,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定期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三、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设备中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校园视频监控安全保密制度一、学校要及时为本校监控用计算机设置密码。
二、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学校监控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未经学校许可,学校以处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系统及相关设备。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校园安全和维护学生利益,学校决定在校园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本着合法、公正、公平、保护学生隐私的原则,制定以下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一、安装目的1.提高校园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2.预防和防范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活动;3.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秩序。
二、安装范围1.公共场所:包括校门口、教学楼、图书馆、宿舍楼、食堂、操场等公共区域;2.保密区域:不得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如洗手间、更衣室等;3.需要特殊安全监管的场所: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监控区域。
三、监控内容1.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活动、学生行为、安全事故、违规行为等;2.监控内容应保存在专用的服务器,并按照规定进行备份;3.对校园监控内容的查看和使用必须依法合规,不得涉及任何非法活动。
四、设备使用原则1.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确保设备运行稳定;2.设备采集到的监控内容应保证真实、准确,不得进行任何篡改;3.视频监控设备应安装在隐蔽且不易被损坏的地方,以防被人为破坏。
五、监控权限和使用规定1.学校领导、保卫部门和相关人员具有监控权限;2.监控内容的查看和使用需要经过授权,并记录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3.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私自查看、使用和传播监控内容;4.学校有权基于安全和法律要求,在必要时提供监控内容给相关执法部门。
六、学生隐私保护1.学生的隐私权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2.学生的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应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除非涉及学生的违法行为;3.学校应建立相关机制,监测和防止视频监控系统被滥用。
七、投诉和申诉机制1.学生和员工对于校园监控系统使用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或申诉;2.学校应及时、公正、公开地处理投诉和申诉,对于合理的要求和建议应予以采纳。
八、法律责任1.对于滥用校园监控系统、泄露学生隐私或未按规定处理学生投诉申诉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2.学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警告、停职、开除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规章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和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质监、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的要害部位;(三)研制、生产、销售和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四)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要害部位;(五)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的街道、地下铁路、轻型轨道的要害部位;(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和幼儿园、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码头(港口)、边境口岸、车站、停车场的要害部位;(七)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和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八)文化体育场所、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场所、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九)大中型商业网点、大中型餐饮场所、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中学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中学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学校公共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及地市公安局有关规定,我校制定本制度。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组织学校安全部门人员、班主任认真学习《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有关条例,在全校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人人都知道这一条例的重要性。
二、建立24小时监看制度。
电教主任、政教主任监看、监管。
把视频影像信息保存90天以上。
建立政教校长安全、监管责任制。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建立专人专管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由电教主任:张毅全权负责。
四、建立处分制度。
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实行奖惩制度。
校长亲自执行。
XX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规定
XX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规定XX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规定(试行)为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同时为学校各类大型考试等活动提供保障,规范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第一条校园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由总务处作为主要使用部门,各学部教务处、学生处、生活部分别作为各学部视频监控子系统的主要使用部门。
使用部门须对本部门监控系统的设备安全负责,防止设备丢失或人为损坏。
各部门监控系统应明确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将名单报安全办和信息中心备案。
如因人员调动或工作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换责任人,需及时通报安全办和信息中心进行变更。
第二条安全办应对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对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信息中心负责对校园视频监控系统整体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并对各子系统的使用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条公共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运行,录像存储时间不得少于30天,保存期内禁止删除或覆盖视频资料。
第四条组织重大考试活动需要全程视频监控保障的,组织部门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学部校长及教务处,经学部校长及教务处同意后送达信息中心。
第二章视频监控工作人员职责第五条信息中心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制度:一)不得随意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不得用于采集涉及学校秘密、教职员工个人隐私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不得故意隐匿、毁弃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三)每周对室外设备巡查一次并对视频镜头灰尘、污迹进行清理,保持视频图像清晰;分析各监控画面场景覆盖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视频点监控区域。
定期对中心机房和分控中心设备主板、接插件、机箱及机箱风扇进行除尘。
四)严格履行视频监控资料查阅审批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向本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隐秘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系统非法获得国家隐秘、工作隐秘、商业隐秘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象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1 —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1 —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值班监看制度一、校区监控系统由学校负责管理,由校值班领导负责监督检查监控室的工作。
二、值班人员当班时间内应认真履行职责,通过监控设备密切关注防区安全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汇报,并作好当班的交接记录。
三、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帮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四、监控用计算机不得做无关工作,值班人员利用监控用计算机聊天、打游戏、看电影等,一经发现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时向学校安全处报告。
六、学校领导、保安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电子监控设备的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使用方法,熟练应用监控设备。
学校应确保安保监控室显示设备图像画面清晰,系统运行正常。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一、校园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
二、外来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经主主管领导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内容、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处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一、安防设施管理员要定期对监控用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移动存储设备,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定期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三、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设备中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校园视频监控安全保密制度一、学校要及时为本校监控用计算机设置密码。
二、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学校监控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未经学校许可,学校以处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系统及相关设备。
《公共安全系统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系统条例(征求意见稿子)》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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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中学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安全,有效发挥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的实战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结合我校公共安全防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学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涉及学校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第五条学校校长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
第三章值班监看
第六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
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门卫室是学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枢纽,承担着学校视频监控信息的搜索、查询、调度、存储、传输分析研判等重要工作任务。
第八条监控中心应确定专人管理,并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工作机制,全天候地监看辖区域范围视频报警信息。
第十条值班监看人员工作职责:
(一)掌握本监控系统的工作原理、性能和基本的维护保养知识,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设施,严守操作规程,熟悉设备的分布情况,熟记常见案件的处置原则和程序以及监控摄像头所处位置;
(二)按规定详细、规范地做好值班记录。
发现嫌疑情况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并向值班领导汇报,做好详细记录;
(三)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监控设备出现异常发热、异常噪声、引线脱落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通知维护人员尽快排除故障,做好维修记录;
(四)保持监控中心的清洁卫生。
上岗后和离岗前打扫室内外卫生,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信息保存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视频图像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必要时可以临时接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控制权。
发生暴恐案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时,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需要调取、查看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
不出示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有权拒绝。
第五章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或者预留接口与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或
者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以及存储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如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准或者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值班监看人员、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依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记录、存储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
(四)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
(六)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