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范本(2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范本(2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性,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职工和顶岗实习生,对于其他人员,同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和维护一个合理的工作环境,预防和减少职工因工作环境导致的听力损害。

第四条本公司将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章职工听力保护的责任第五条公司负责制定并完善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措施。

第六条公司应当组织职工进行听力保护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对听力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七条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听力保护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听力保护设备。

第八条上级部门负责对所辖部门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相关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听力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条职工具体工作岗位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听力保护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职工听力检测与评估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职工的听力检测与评估工作,以了解职工的听力状况和听力损伤风险。

第十二条职工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听力检测与评估活动,配合相关工作的进行。

第十三条公司将对听力检测与评估的结果进行分析和记录,为改善工作环境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职工如果发现自己的听力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职工听力防护设备和设施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配备和提供必要的职工听力防护设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耳塞、耳罩等。

第十六条职工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听力防护设备,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职工听力防护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五章职工听力保护的奖励和惩处第十八条对于积极参与职工听力保护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集体,公司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防止职工因工作环境中的噪声造成听力损害,提高职工的工作质量和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包括企业员工、公务员、农民工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噪声是指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噪声限值的声音。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工听力保护管理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噪声对职工听力造成危害。

第五条职工应当积极参与听力保护学习,学会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设备,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听力保护设备,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章噪声检测与评估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对工作环境中的噪声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八条噪声检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噪声评估应当根据检测结果,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噪声频谱等因素,确定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噪声限值。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检测和评估结果向职工公示,并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水平。

第三章职工听力保护设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设备,并确保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听力保护设施,并定期维护、检修。

第四章噪声防治措施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降低或消除噪声。

第十四条噪声防治措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隔声、吸声、降噪等。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噪声限值。

第五章健康监护与救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职工的听力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并建立个人听力档案。

第十七条职工听力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职工听力检查结果异常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健康监护和救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落实职工听力保护管理的责任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职工听力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听力健康,预防职业性听力损伤,确保职工工作生产安全,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全体员工、劳务派遣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职工听力保护的目标是降低噪声暴露对职工听力的影响,预防职业性听力损伤。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职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听力健康的宣传教育和防护培训。

第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如需调整,应经过单位审批确定,并及时通知全体职工。

第七条上级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机构将对本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职责第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制定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工听力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监督,落实职工听力保护的各项措施。

第十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组织职工听力保护的宣传教育,并制定噪声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医务室负责职工听力的监测和诊断,同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指导。

第十二条班组长负责监督和管理本班组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三章职工听力保护考核和培训第十三条单位应定期对所有职工进行职业性听力损伤的筛查,及时发现听力健康问题。

第十四条职工进入工作岗位前,应接受职工听力保护培训,并掌握相关保护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噪声暴露较高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听力检测,并建立个人的听力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职工听力损伤危险性较大的工种,应定期进行听力检测,并由专业医生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对于新进厂的职工,应加强对其职业性听力损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的风险识别能力。

第四章职工听力保护措施第十八条单位应通过工程控制措施降低噪声,例如进行隔音、改进设备、调整生产工艺等。

第十九条单位负责人应采购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设备,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对于噪声暴露较高的岗位,应设立标识,提醒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设备。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定期对防护设备进行检查,损坏或失效的设备应及时更换。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3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3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噪音污染逐渐成为人们面临的问题之一。

其中,听力损伤成为了一种不可忽视的健康问题。

为了保护公众的听力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二、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音乐、电影、广告等媒体内容的普及,人们暴露在高音量的娱乐和娱乐活动中的时间越来越长。

这导致了许多人在年轻时就出现了听力问题。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听力损伤是可以预防的。

因此,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的颁布至关重要。

三、内容要点1. 提升公众意识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的第一要点是提升公众对听力健康的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增加公众对听力保护的了解。

2. 调整娱乐设施娱乐场所和设施是听力损伤的主要源头之一。

管理规定应制定对娱乐设施的音量限制,同时要求设施提供耳塞等听力保护设备,以便公众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3. 加强教育培训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学生和员工的听力保护教育培训。

教育机构应该开展相关课程,并向学生普及正确使用耳机的知识。

4. 监管媒体播放音量一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在线媒体在播放过程中,音量过大,对听力造成损害。

管理规定应制定相关规则,强制媒体机构控制音量,确保公众的听力安全。

5. 开展听力检测管理规定应要求公众定期参加听力检测,以及建立健全的档案记录。

针对需要保护的人群,例如工作在高噪音环境中的工人和长时间使用耳机的人,应加强监测和保护措施。

6. 加强科学研究听力损伤的研究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和资金支持。

通过开展相关研究,了解听力损伤的成因和预防措施,为制定更科学的管理规定提供依据。

四、政策推广与执行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政府、媒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相应的法规,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媒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推动规定的贯彻执行,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管理监督。

五、总结与展望听力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事业,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保障公众的听力健康至关重要。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规定旨在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规范企业的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提高职工的听力保障水平。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使用噪音源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职工听力保护的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相结合、依法管理。

第四条职工听力保护的目标是保障职工的听力安全,减少职业性听力损失发生,提高职工的听力健康水平。

第五条监管机构:根据职权范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规定。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建立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机构和小组,明确职责,并配备专门的听力保护人员。

第二章职工听力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进行噪声源的调查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和听力保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通过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途径,降低噪声对职工听力的影响。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噪声超标的场所和岗位,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噪声超标的场所和岗位的职工进行定期听力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个别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特殊情况下受噪声影响较大的职工,制定个别保护措施,并提供相应的个别防护用具。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进行职工听力宣传教育,加强职工对听力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职工新入职时,对其进行听力检查,并告知职工有关保护听力的知识和方法。

第三章职工听力保护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职工听力保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每年定期检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听力保护工作,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职工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听力保护的相关信息、装备和检测结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噪声环境下工作的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的宗旨是: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防止职业性听力损失的发生,提高工作质量和生产效率。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符合国家标准的噪声控制标准,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日常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性听力损失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掌握正确的防护方法和技巧。

第二章工作环境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噪声评估,确保噪声水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于噪声水平超过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控制措施,降低噪声水平。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噪声检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噪声环境进行标识,提醒职工注意噪声危害。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暴露限值,限制职工的噪声暴露时间。

第三章个人防护措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噪声环境的特点,向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设备,并提供必要的使用培训。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个人防护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并提供必要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第四章健康监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听力检测,确保职工的听力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康档案,记录职工的听力检测结果和职业暴露情况。

第十七条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查询自己的健康档案,并享有相应的知情权。

第五章处罚与执法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可以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等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与调查,并积极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模版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模版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了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噪声作业的职工,并对相关职工的听力保护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职工听力保护的目标1. 确保职工的听力健康,预防职业性听力损失的发生;2. 减少噪声对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状况影响;3. 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4. 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5. 推动公司噪声治理和环境改善。

三、职工听力检测1. 该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组织职工进行定期听力检测,并建立相关档案;2. 职工入职时应进行初始听力检测,便于后续比对和评估;3. 根据职工的工作任务、职业暴露时间和噪声暴露水平,设定不同的听力检测周期;4. 职工出现听力异常症状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和评估;5. 职工离岗时,应重新进行听力检测,以保证离岗时的听力情况与入职时基本一致。

四、职工个人防护设备1. 该公司将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工个人防护设备,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使用培训;2. 职工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设备,保证其有效防护作用;3. 个人防护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出现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及时更换;4. 职工离岗时,应及时归还个人防护设备。

五、噪声控制与管理1. 该公司将采取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降低工作场所噪声;2. 进行噪声源管理,对噪声源进行合理布局和隔离,选用低噪声设备;3. 定期对噪声源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4. 采取有效的工程控制措施,如加装隔音、消音设备等;5. 严格控制噪声暴露时间,合理安排工作强度和休息间隔;6. 对新入职职工和从事特殊噪声环境作业的职工,进行专门的噪声防护培训。

六、职工培训和教育1. 该公司将组织职工进行听力保护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2. 对新入职职工进行系统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加强其对职业危害和防护的了解;3. 定期开展职工听力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向职工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4. 建立健全职工听力保护宣传教育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效果。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旨在保护职工听力健康,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依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2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或接触噪声等有害物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2章职责与义务第3条监管机构职责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与检查,确保其采取有效的听力保护措施。

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对噪声等有害物质进行检测与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指导。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制定相关政策与标准。

第4条企事业单位职责企事业单位应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评估与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为从业人员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设备,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与教育。

建立健全听力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与标准,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组织定期的职工听力检查,并记录相关数据。

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职工听力损失的情况,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3章环境控制第5条分级管理根据噪声等有害物质的程度,将工作区域划分为不同的噪声等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噪声等级为1级的区域应采取最严格的环境控制措施,确保噪声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6条噪声源控制企事业单位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控制噪声源,减少噪声的发生与传播。

选择低噪声设备或采用隔音措施等措施来降低噪声水平。

定期对噪声源进行检修与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与无噪声排放。

第4章个人防护第7条个人防护设备企事业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设备,并保证其有效使用。

个人防护设备包括耳塞、耳罩等,要进行合理的选择与配置。

第8条培训与教育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与听力保护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培训内容应包括噪声对听力健康的危害、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方法等。

第5章监测与检测第9条听力检查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听力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10条职业健康监测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指导。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类听力健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责第二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听力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合力。

第三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听力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听力保护的意识和行动。

第四条听力保护的科学研究机构应加强听力保护技术和方法的研发,并积极推广应用。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采取损害他人听力健康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六条监督与检查是保障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执行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听力保护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七条听力保护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涉及听力保护管理的单位进行监督与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监督与检查应通过设施验收、数据监测、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条监督与检查机构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管理要点第十条各单位应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合理设置听力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任务需要,制定听力保护措施和方案,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听力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特殊岗位人员的听力保护,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各娱乐场所和嘈杂场所应加强噪音控制,采取降噪措施,保护环境噪音的影响。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工作流程。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个人违规行为,可处以警告、罚款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单位违规行为,可处以罚款、停产整顿等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给他人的听力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预防职业性听力损害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派遣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听力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工听力保护的主体责任,根据职工工作岗位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减少职业性听力损害。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合作,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听力保护工作。

第二章职工听力检测与评估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工作的特点,划定各工种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包括职业性听力检查。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性听力检查,确保职工的听力状况得到评估和监控。

第八条职业性听力检查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职工和用人单位。

第九条检查到职工患有职业性听力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减轻职工的听力负担,以及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治疗。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性听力档案,记录职工的职业性听力检查结果,并将其作为职工健康监测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职业性噪声防护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工作环境的噪声水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对于噪声环境较高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降噪,如加装隔音设备、调整设备布置等。

第十三条对于噪声环境难以降低至符合标准要求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如发放耳塞或耳罩、提供听力保护设备等。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性噪声防护意识,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噪声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章职业性听力保护教育与培训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职业性听力保护教育与培训,使职工了解职业性听力损害的危害性和预防方法。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1 目的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人员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耳聋发病率。

保证噪声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职责3.1 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

3.2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措施的落实。

4 定义4.1职工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5 工作程序5.1 安全环保处根据有关法规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

噪声工作场所,L aeq,8≥80dB(A)以上时,要设监测点。

5.2 按《职业卫生技术规范》的规定,稳态噪声在生产工艺不变的情况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非稳态噪声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测。

脉冲噪声只测峰值。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5.3 安全环保处将监测结果以书面通知生产单位,生产单位以公告形式通知相关职工。

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连续A声级大于等于80dB (以下简称“L aeq,8≥80dB”)的职工人群。

凡L aeq,8≥80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5.4 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禁止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

5.5 首次在L aeq,8≥80dB场所从事工作的员工,应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

对于发生听力下降的员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5.6 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设备部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Z2.2的规定。

L 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5.7 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前,应首先识别主要噪声及其频谱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

5.8 凡L aeq,8≥80dB作业场所的职工应佩戴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合适有效的护耳器。

2023年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

2023年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

2023年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____年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1. 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噪声越来越多。

而长期处于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尤其是那些暴露在高噪声环境下的职工,其听力健康问题愈发突出。

为了保障职工的听力健康,提高劳动者的工作质量和生活质量,制定一套科学的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规范职工听力保护管理,保障职工的听力健康,预防和减少由噪声引起的职业性听力损失,改善职工生产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特别是那些在噪声环境下工作的职工。

3.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的原则(1)综合管理原则:将职工听力保护与职工健康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等综合管理相结合,形成工作伦理、科学预防的工作氛围。

(2)预防为主原则:以控制噪声来源和防护手段为主要措施,积极预防职业性听力损失。

(3)技术先进性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职工听力保护工作的效果。

(4)社会参与原则:积极组织建设职工听力保护服务网络,建立政府、社会组织、雇主和职工之间的合作机制,共同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

(5)依法监管原则:依法规范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行为,加强对职工听力保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4. 职工听力保护的具体措施(1)噪声环境评估:对工作场所的噪声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噪声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2)声源控制:对噪声源进行有效控制,包括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使用低噪声设备等。

(3)个体防护措施:对那些需要长时间暴露在噪声环境下的职工提供个体防护设备,如耳塞、耳罩等,并进行定期检测和更换。

(4)职业卫生宣教: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加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定期体检:对暴露在高噪声环境下的职工进行定期听力检测,及时发现和干预职业性听力损害。

(6)职业病报告和记录:对职业性听力损害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和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分析和评估。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2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2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员工的听力健康,防止职业性听力损失的发生。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噪声环境下工作的员工。

二、定义1. 声级(dB):用于表示声音的强度水平的单位。

2. 耳塞:一种用于阻隔噪声的保护装置,可插入耳朵内。

3. 护耳器:一种用于阻隔噪声的保护装置,戴在耳朵外部。

4. 个人听力保护装置:指耳塞和护耳器。

三、听力保护管理责任1. 雇主责任1.1 雇主应根据噪声环境对工作场所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噪声危害,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1.2 雇主应提供适当的个人听力保护装置,并向员工提供使用说明。

1.3 雇主应进行定期的噪声监测,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1.4 雇主应提供培训,教育员工关于噪声危害及其防控方法的知识。

2. 员工责任2.1 员工应正确佩戴个人听力保护装置,并参与培训,提高对噪声危害的认识。

2.2 员工应定期接受听力检测,及早发现职业性听力损失的风险。

2.3 员工应向雇主报告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噪声问题,并配合雇主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噪声控制措施1. 工程控制措施1.1 避免或减少产生噪声的过程或设备的使用。

1.2 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噪声源与员工的距离最大化。

1.3 采用隔音材料,减少噪声的传播和反射。

2. 行政控制措施2.1 增加员工轮班次数,减少个人接触噪声的时间。

2.2 安排员工进行噪声暴露的职业健康监测。

2.3 设立噪声警示标识,提醒员工注意噪声危害。

3. 个体防护措施3.1 提供适当的个人听力保护装置。

3.2 鼓励员工正确佩戴个人听力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查装置的有效性。

五、个人听力保护装置的选择和使用1. 耳塞的选择和使用1.1 硅胶耳塞适合长时间佩戴,适用于噪声较低的环境。

1.2 枕头状耳塞适合较高噪声环境,能提供更好的隔音效果。

1.3 使用耳塞时应正确插入耳朵,并确保耳朵周围无外部漏气。

2. 护耳器的选择和使用2.1 护耳器应选用合适的尺寸和型号,以确保舒适性和隔音效果。

2023年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2023年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2023年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____年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预防职业性听力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农民合作社等所聘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职工的职业性听力损失。

第四条职工应当积极参与职工听力保护工作,自觉遵守职工听力保护规定,依法履行职工听力保护义务。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听力保护的管理和指导,加大职工听力保护的宣传力度,推动职工听力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职工听力保护的法律义务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特点,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和个体防护措施,确保职工的听力健康。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职工的听力检测,确保职工的听力状况符合职业性听力损失的防护标准。

第八条职工发现自己的听力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进行听力检测。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听力保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职工听力保护的技术措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噪声控制技术,减少工作场所的噪声污染。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环境和职工工作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设备,并确保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适当的防护设施,对噪声环境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避免长时间暴露在噪声环境下。

第四章职工听力保护的管理措施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听力档案,记录职工的听力检测情况和职业性听力损失情况。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特别是对噪声工作岗位的职工要加强健康监测。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帮助职工减轻职业性压力。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快推进,职工职业安全和健康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职工健康管理中,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制定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二、背景职工职业性听力损失是一种严重而常见的职业疾病。

长期暴露于噪音环境中,职工的听力隐患日益增加,给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带来威胁。

为了方便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队在实践中做到职工听力保护,特制定本规定。

三、定义职工听力保护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性噪音暴露引起的听觉损伤,通过完善的管理和措施,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队,包括全职员工和兼职员工。

四、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1.职工听力风险评估1.1.各单位应对职工的工作环境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并以此为基础,评估噪音对职工听力健康的风险。

1.2.根据评估结果,对噪音等级进行分类,并将职工划分为不同的职业暴露等级。

根据职业暴露等级,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噪音控制措施2.1.各单位应建立噪音控制室,配备专门的噪音监测设备,定期对员工的噪音暴露情况进行监测,并对噪音源进行排查和整改。

2.2.对于噪音源的控制,应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相结合的方式。

例如,选用低噪音设备代替高噪音设备,对噪音源进行隔离等。

3.个人防护措施3.1.根据职业暴露等级,给予职工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职工正确佩戴。

3.2.职工进入噪音作业区域前,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并了解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方法和要求。

4.职工健康监测和评估4.1.各单位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定期对职工的听力进行健康监测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在档案中。

4.2.根据评估结果,为职工提供个性化的听力康复计划和培训,并跟踪职工的听力恢复情况。

五、处罚措施5.1.对于违反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5.2.单位和个人应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追责,并承担因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防止职业性噪声致聋职业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以《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工伤保险关系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

第三条定义1. 职业性噪声: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并对职工的听力健康构成威胁的噪声。

2. 工作场所:指职工进行工作的场所,包括办公室、生产车间、仓库等。

3. 职业病防治措施: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职工患上职业病所采取的各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职业病危害监测、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职业性噪声的评估第四条职业性噪声的评估方法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噪声测量等方法,对工作场所内的职业性噪声进行评估。

第五条职业性噪声评估的指标职业性噪声评估应当包括以下指标:1. A声级和C声级:用于评估噪声的强度。

2. 频率特性:描述噪声的频率分布特性。

3. 频谱分析:用于分析噪声的频谱特性。

第六条职业性噪声评估的结果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性噪声评估的结果制作成报告,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三章职业性噪声的控制第七条职业性噪声控制的目标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使职业性噪声的接触水平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八条职业性噪声控制的措施1. 技术措施:采用隔声措施、吸声材料等措施降低噪声传播和产生。

2. 组织措施:安排轮班作业,缩短噪声暴露时间。

3. 个体防护措施:为职工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

第九条职业性噪声控制的实施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控制方案,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同时,应当对噪声控制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职工听力检查第十条职工听力检查的对象用人单位应当对噪声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听力检查。

第十一条职工听力检查的内容职工听力检查应当包括:1. 纯音听阈测定:确定职工的听觉丧失程度。

2. 语音测试:评估职工的听力功能。

第十二条职工听力检查的频率职工听力检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频率,但至少应当每年进行一次。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通用业务制度-实施类1 基本要求1.1 本规定中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测量、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员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1.2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凡有每工作日8小时A计权等效声级大于或等于80分贝(以下简称L EX,8h≥80 dB(A))的员工及存在噪声强度≥85 dB(A)的设备、作业场所,均应执行本规定。

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安全环保局负责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听力保护的监督管理;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噪声作业人员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2.2 各单位应首先考虑工程控制措施从源头控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应重点加强接触噪声作业人员现场护耳器佩戴的监督与管理。

2.3 各单位应对产生或存在噪声的设备、作业场所及作业人员岗位接触噪声情况进行基础评估,筛选出L EX,8h≥80 dB(A)的作业岗位及接触员工,以及噪声强度≥85 dB(A)的设备、作业场所。

3 听力保护管理3.1 噪声监测3.1.1 噪声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3.1.2 噪声强度≥85 dB(A)的设备、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范设监测点。

应对L EX,8h≥80 dB(A)岗位人员接触的噪声强度进行测定。

监测点及岗位接触噪声强度测定每半年进行1次。

3.1.3 作业场所噪声强度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3.2 听力测试与评定3.2.1 听力测试与评定应委托给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3.2.2 凡接触噪声的作业员工上岗前均应进行基础听力测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按《职业卫生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及周期进行。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各类人群的听力健康,维护环境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社会活动中可能产生噪音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建筑工地、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重视听力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依法承担听力保护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声音的产生应以减少噪音污染的原则为基础,制定合理的工作、生活和环境音量标准。

第二章噪声源的控制第五条凡涉及噪声产生的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噪声治理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工厂、建筑工地等产生噪音的地方,应安装噪声控制设备并定期检测。

第七条音乐演出、体育比赛等公共文化活动,应控制音量,避免给观众和居民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第八条餐厅、酒吧等娱乐场所的音量应符合规定,不得超过噪音安全标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噪声控制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产生的噪声。

第三章个人用耳机的管理第十条使用个人耳机时,音量应适中,避免长时间高音量使用。

第十一条经常使用耳机的人群应每年进行听力检查,及早发现听力损害。

第十二条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高音量的个人耳机,以免影响他人听力。

第十三条出售个人耳机的商家应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明安全使用的音量范围,并提供明确使用说明。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噪声监测网络,定期监测和评估噪音污染状况。

第十五条发现噪声超标的地方和个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方便群众举报噪声污染行为,建立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

第十七条对于经常进行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损害他人的听力健康。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社会各界应共同参与听力保护工作,形成多方合力。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XXX部门所有。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听力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要用于保护听力的个人防护设施废弃、有意或无意地损坏的,由职工或所在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置保护职工听力健康的机构,负责听力检测、防护设施的配备和管理、职工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的听力防护档案,记录职工的听力检测结果、防护设施配备情况等信息,随职工的流动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工参加有关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了解职业病危害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以及相关规定公告在显眼的地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听力保护知识宣传会,提醒职工注意保护听力,加强职工的职业健康知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注重职工生活环境的改善,做到通风良好、噪音低、清洁整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健康监测,定期对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并处理职业病问题。

第十二条职工有权拒绝非法超时劳动或者非法加班,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职工在发现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有权提出整改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工的义务第十五条职工应当认真参加听力检测,积极配合职业健康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职工应当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设施,定期检查个人防护设施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十七条职工在发现工作任务与个人身体状况不适应时,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职工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职工应当积极参加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对安全、无职业病的工作环境,有权拒绝危害职业健康的工作任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08〕578号
关于印发《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员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凡有员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连续A声级大于或等于80分贝(以下简称“LAeq,8≥80dB”)的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员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噪声检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应委托取得专业资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完成。

第六条各单位应在LAeq,8≥80dB的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

第七条对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水平至少每年进行1次检测。

第八条在作业场所噪声强度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九条凡接触噪声的作业员工在上岗前均应进行基础听力测试,在岗期间应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于发生听力下降的员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禁止患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接触噪声的作业。

第十条首次在LAeq,8≥80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员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

第十一条噪声工程控制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

在管理上应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

第十二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

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Z2.1的要求。

第十三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控制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十四条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以前,应首先识别主要噪声及其频谱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

第十五条凡LAeq,8≥80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员工应佩戴护耳器,护耳器应合适有效并具有足够声衰减值。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提供3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LAeq,8≥80dB场所作业员工选用。

第十七条员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0dB以下。

第十八条护耳器的领用按照集团公司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每年对LAeq,8≥80dB的场所作业员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三)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四)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以及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护耳器等。

第二十条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相应更新。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员工噪声暴露测量、员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等管理记录。

第二十二条作业场所噪声测定、员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定期向员工公布;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随时提供本人查阅。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噪声岗位基本情况。

(二)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

(三)接触噪声员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

(四)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五)噪声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台帐。

第二十四条听力保护记录应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印发安全制度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
2008年11月28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