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助推社会和谐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背景
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
责任,导致患者受到经济、身体、心理等方面的损害而引发的纠纷。
医疗纠纷在医疗服务中时有发生,其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社会不满和
群体事件。
为了及时、公正、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
和谐稳定,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协调患者
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纠纷,提高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化程度,维
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三、工作内容
1.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医疗机构、医疗专家、法律专家、患者代表等组成,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医疗机构要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保障工作场所、设备等
条件。
2.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协调机制:医疗机构要与患者签订医疗
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医疗服务的内容、费用、风险及责任等
事项,以便于在出现纠纷时能够依据合同进行协调。
3.设立医疗纠纷调解热线:医疗机构可以开设医疗纠纷调解热线,接受患者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转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的意见医患纠纷是一个长期存在且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对于医患双方和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缓解医患关系紧张,保障医患双方权益,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我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
成立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中介机构,由法律专业人士、医务人员、患者代表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
这样的机构能够提高医患纠纷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通过调解协商解决大部分的医患纠纷。
同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缓解医患之间的纠纷,减少让医生和医院承担不公平的赔偿责任。
二、加强医患沟通和信息披露。
医生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注重与患者的沟通,让患者了解疾病的情况、治疗方案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医患之间的互信和理解。
此外,医院和医生也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公开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医生的资质和执业情况,让患者选择医生和医院更加明确和便捷。
三、提供及时有效的纠纷调解机制。
当医患之间发生纠纷时,及时启动纠纷调解机制,将纠纷尽早解决,避免情绪激化和进一步的损失。
纠纷调解机构应该具备专业的调解技能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中立公正地处理医患纠纷。
此外,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培训和引导相关人员,提高纠纷调解的专业水平和效率。
四、加强医疗事故的监管和追责机制。
完善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
对于医疗事故,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公正的评估和合理的赔偿。
同时要做好事故的记录和数据库管理,为今后防范医疗事故提供经验和借鉴。
五、加强医生的职业教育和道德建设。
医生是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应该注重医德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医生应该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同时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医院和政府应该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考评,提高医生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六、加大对医疗纠纷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加强对医患双方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医疗纠纷的认识和理解。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
2020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Document Writing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服务工作计划
人民调解服务工作计划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利益,现制定人民调解服务工作计划,旨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升调解服务质量,为社会发展和谐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给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而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制定人民调解服务工作计划,对于推动社会和谐、提升人民调解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公平调解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和任务(一)目标: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人民调解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调解服务,促进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和和谐发展。
(二)任务:1.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建立调解队伍。
确立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加强调解团队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素质高、能力强的调解队伍,提高调解服务的专业性和效率。
2. 加强调解服务宣传和培训。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普及调解知识。
组织开展培训班、讲座等活动,提升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技能。
3. 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调解服务效能。
推行信息化调解工作模式,建立电子调解平台,提供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等便捷服务,提升调解服务效能,提高办案效率。
4. 加强调解队伍管理和监督。
建立调解队伍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激励机制,确保调解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具体措施(一)组织形式1. 设立人民调解服务中心,负责人民调解服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2. 成立调解团队,由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具体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二)调解程序1. 接受申请: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电话、在线申请、书面申请等方式向人民调解服务中心申请调解。
2. 登记备案:对于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人民调解服务中心将进行登记备案,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争议纠纷情况。
3. 调解洽谈:人民调解员将与当事人进行洽谈,听取双方意见,分析问题原因,引导双方理性沟通,推动解决方案的达成。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综合处置机制,营造安全有序的医疗环境,构建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预防化解结合、多方衔接联动”的基本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畅通医疗纠纷化解渠道,建立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长效机制,强化属地责任和部门协调联动,依法打击闹医伤医行为,保障医患双方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工作措施(一)完善纠纷预防机制1.强化源头预防。
全面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诊疗规范和操作指南,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管理水平。
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全面开展实名制诊疗,加强号源、床位等医疗资源管理,强化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重点科室建设,畅通急诊绿色通道,做好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诊疗工作。
加强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完善以执业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信用记录数据库。
2.加强投诉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机制。
医疗机构按照“一门受理、首接负责”的投诉管理原则,设立固定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并在门诊、病房等显著位置公布受理电话、窗口地址和处理流程。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部门受理群众投诉,主动排查医患矛盾纠纷,及早调处化解。
对于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要查明情况妥善答复;对于情况较复杂,需深入调查核实的,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结。
3.排查消除隐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对涉医投诉、医疗纠纷处理情况进行排查,对久拖未决、反复投诉的事件要重点办理。
信访部门要引导反复上访、缠访闹访的当事人选择法定处理程序,依法终结。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定期联合开展职业“医闹”线索摸排,深挖细查,严厉打击。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甘卫权益函〔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为进一步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营造和谐医疗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精神,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医疗纠纷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杀医伤医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功能,对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创造良好医疗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的“第三方”独特作用,大力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协调和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医患矛盾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以人民调解为主体,建立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是化解医疗纠纷、强化医疗风险管控的重要保障。
自2010年实施医疗责任保险以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增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广大患者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能力,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的保险经纪机构及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的调保防赔四位一体的医疗纠纷化解模式在全省取得明显成效。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我们经常遇到医疗纠纷,这个时候就要通过正规途径去解决了,下面是小雅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希望大家喜欢!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共3篇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共3篇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1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据统计,我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数量高达数十万起,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和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医疗纠纷问题,我国逐渐建立了完善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其中第三方调解机制扮演了重要角色。
第三方调解机制是指由政府、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中立第三方组织在医患之间协调沟通,化解医疗纠纷的一种方式。
该机制能够通过公正、客观、中立的调解方式,帮助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减少诉讼的发生,保护医生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和谐关系。
我国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主要包括医院内部调解机制和外部调解机制。
医院内部调解机制是指医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或工作组,在医患纠纷时进行调解,在医院内部进行解决。
外部调解机制则是指政府组织或社会组织在医患纠纷时进行调解。
近年来,外部调解机制在我国得到不断完善,包括“两癌”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综合医改改革试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等,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但是目前我国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很多医院缺乏专门的调解机构,调解工作难以开展。
其次,一些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最后,医生和患者对于调解机制的认知度不够,缺乏对于调解工作的信任和依赖。
为了完善我国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大对医院内部调解机制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专门的调解机构和工作组,培养专业的调解人员。
其次,在外部调解机制方面,加强政府、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间的协作,建立完善的调解平台和机制,提高调解的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对调解机制的认知度,提高信任和依赖度。
总之,我国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提高。
只有加强对调解机制的建设和推广,增加大众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才能更好地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和谐,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综上所述,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设还存在诸多不足。
学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完善医疗纠纷的调解
学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完善医疗纠纷的调解摘要:医疗纠纷是影响医患关系的主要原因,医疗纠纷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医院的服务意识和水平。
本文以医疗纠纷调解为切入点,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入手,分析医疗纠纷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善的措施和意见。
关键词:医疗纠纷;调解;预防和处理引言:医疗纠纷包含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所有矛盾纠葛,纠纷与医疗事故、差错有关系,但是又不等同于医疗事故和差错。
医疗纠纷一是在医疗过程中可能确实存在有医疗问题,医务人员有过失,包括服务态度、责任心、技术问题或者已经构成了事故、差错;二是没有医疗问题,既不是差错,也不是事故,纯属患者家属期望值过高,未达到期望的目标;三是出现了某些治疗并发症或意外;四是经济因素,患者想借机减免医疗费用。
发生医疗事故,应该按《条例》处理,但是临床工作中常有经过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弄清了事件的性质和前因后果,甚至已经法院裁决,患方仍纠缠不休,四处申诉,或借助媒体扩大事端的案例。
医疗纠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现象,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通过学习新《条例》,我们认识到应当注重以下问题:一、突出医疗纠纷预防作用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与患方之间产生的因对治疗方案与治疗结果有不同的认知而导致的纠纷等。
医疗纠纷如果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其危害有时会很大有时甚至会严重干扰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加重医务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增加医疗单位的经济负担,加重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影响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社会声誉和形象。
医院应当充分发挥《条例》的作用,针对医院医疗事故发生的常见类型和内容,制定出完善的防范机制,建立完善的预警和干预机制,鼓励并支持医务工作者参与到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中。
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条例》,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何以当为,何以不可为。
医务人员要做好对急、危、重症患者的及时救治工作,避免因延误治疗导致的医疗纠纷;要做好医患沟通工作,避免由于医疗风险告知不到位产生的医疗纠纷;要加强对围手术期患者的管理,做好术前准备、术前谈话、术前讨论、术后观察等工作,避免因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的医疗纠纷;要加强对医疗病历的管理,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地书写病历,完善病历签字制度,避免因病历真实性等问题产生的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总结7篇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总结7篇篇1一、引言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纠纷,提高医疗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进行了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本文将总结本次调解工作的主要内容、成效及经验教训,为未来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供参考。
二、工作内容概述1. 纠纷接待与登记:我们设立了专门的接待窗口,对前来反映问题的患者及家属进行接待,并详细登记纠纷情况。
2. 调解会议组织:根据纠纷情况,我们组织了多次调解会议,邀请患者、医疗机构及相关专家参加,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3. 调解协议签订:在调解会议的基础上,我们协助双方达成共识,签订调解协议,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4. 后续跟踪与监督:我们定期对调解结果进行跟踪,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并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
三、工作成效1. 纠纷解决率显著提高:通过我们的努力,医疗纠纷的解决率得到了显著提高,大部分纠纷都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
2. 患者满意度提升:调解工作的开展,使得患者及家属的满意度得到了提升,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也有所提高。
3. 医疗机构运行效率提高:纠纷的及时解决,减少了医疗机构因纠纷引发的负面影响,提高了医疗机构的运行效率。
四、经验教训1. 加强沟通与协调: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发现加强沟通与协调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只有充分了解双方的诉求,才能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2. 注重证据收集:在处理纠纷时,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
只有掌握充分的证据,才能有力地支持我们的调解工作。
3. 提高专业素养:医疗纠纷涉及专业知识较多,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以便更好地为双方提供专业的调解意见。
4. 强化后续跟踪与监督:虽然我们在调解协议签订后进行了跟踪与监督,但发现部分问题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后续跟踪与监督工作,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五、结论与建议本次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纠纷的处理效率和质量,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进一步优化接待流程:完善接待窗口设施,提高接待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效率,确保每位来访者都能得到热情周到的接待。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我们经常遇到医疗纠纷,这个时候就要通过正规途径去解决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希望大家喜欢!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2024年医疗纠纷工作总结(三篇)
2024年医疗纠纷工作总结一、工作概况2024年,我国医疗纠纷工作继续保持稳步发展的态势。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医疗纠纷的数量和复杂度也呈现出增加的趋势。
同时,全社会对于医疗纠纷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升,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和解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工作亮点1. 加强纠纷预防机制在2024年的医疗纠纷工作中,我们将加强纠纷预防机制的建设和落实,通过开展定期的医患沟通交流活动,增进医患之间的信任和理解,减少纠纷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医疗技术和沟通能力,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 完善纠纷处理机制在医疗纠纷的处理方面,我们将继续完善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渠道和机构。
通过推广和宣传人民调解、仲裁和行政协商等方式,鼓励医患双方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减少诉讼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管,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3. 健全医疗纠纷信息管理系统为了更好地处理和解决医疗纠纷,我们将建设健全医疗纠纷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该系统的建设,可以实现医疗纠纷的实时监测和信息共享,提高对纠纷的及时处理和处置效率。
同时,通过对纠纷的分类和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减少纠纷的发生。
4.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在医疗纠纷工作中,我们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医患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减少因法律法规不清晰而导致的纠纷。
同时,加强对医疗纠纷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存在问题在2024年医疗纠纷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医疗纠纷的数量和复杂度不断增加,对于纠纷处理机制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医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较为突出,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度较大。
此外,医疗纠纷的处理和解决需要各个部门的配合和协作,需要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四、对策建议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1. 加强纠纷处理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医疗纠纷的处理能力和水平。
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文章论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旳背景状况,并对该制度在我国实行过程中存在旳问题进行分析;简介了德国和日本旳详细做法;提出增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旳公信力旳提议:通过评鉴程序认清事实、建立调解基础,依托医学、法律专家处理纠纷,同步建立听证、专家库等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措施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缺陷;完善。
为了有效处理医疗纠纷,自 2023 年起北京、南京、合肥、山西、宁波等地陆续出现了形式不一样旳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据 2023 年旳记录,全国有 16 个省区市旳 56 个地市建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1]。
山西、海南、广东等地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经司法厅同意成立,运行经费由医疗机构缴纳旳医疗保险基金处理。
医疗纠纷发生后,由医调委组织医学、法律、人民调解员、保险企业、保险经纪企业旳专家构成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合议委员会,按照/ 七名五票制0集体裁定责任并作出赔偿决定。
保险企业根据医调委旳调解进行赔偿。
山西省医调委2023 年成立,对其后全国许多地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较大影响[ 2]。
山西省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践数年,但一直难以推广。
广东省从 2023 年左右开始筹办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3 年 10 月正式成立, 2023 年 6 月广东省卫生厅开始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
不过截至 2023 年 7 月仍然只有少数旳地市成立了独立旳分支机构,绝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仍然挂靠在司法行政部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难以推广旳原因在于机构自身存在局限性,与之配套依法处理旳法治环境、医疗责任险制度没有建立。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权威性局限性。
2023 年 6 月 12 日羊城晚报载,广东省医调委通过媒体呼吁广州医学院第一、第三附属医院配合调解。
报道中指出,一位患者到南海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时突发休克死亡,家眷打伤院方 6 人,广东省医调委医疗评鉴认为患者死于积极脉夹层破裂,院方无过错,不过院方仍然予以 6. 7 万元旳人道主义赔偿。
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根据全州“百个区域场所平安建设创建工程"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建立平安医院创建领导小组,受理本院范围内的医患纠纷,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由医务科负责调解工作。
(一)主要任务:一、是调解医疗机构与患者或患者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医疗知识,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发生;三、是向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报告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基本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的指导.(三)调解工作程序:一、受理。
依医患纠纷当事人(患者或家属和医疗机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二、指定调解主持人。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由患者或家属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街道)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三、调解准备。
调解主持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四、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关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主持人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尊重科学,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医院作为一家供应医疗服务的机构,常常面对各种医疗纠纷的挑战。
为了保护医院和患者的权益,加强医疗纠纷的解决本领,我们特订立了本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制度。
本制度旨在加强医疗纠纷的处理、调解和解决,提升医患关系的和谐性,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全部与患者、家属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医患之间因医疗治疗产生的纠纷;2.医患之间因医疗费用产生的纠纷;3.医患之间因医疗服务态度产生的纠纷;4.医患之间因医疗安全问题产生的纠纷等。
三、机制的建立和运行3.1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为了保证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层、医务人员和法务人员构成,其中法务人员为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3.2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接受医患双方提出的调解申请;2.调审核实医疗纠纷的事实和情况;3.组织召集医患双方进行调解会议;4.帮助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达成和解协议;5.为医患双方供应法律咨询和引导;6.保护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7.监督医患双方履行调解协议。
3.3 医疗纠纷调解程序(1)调解申请:任何医患一方均可向医院提交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认真描述纠纷的事实和要求。
(2)申请受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调解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将申请书副本交给被申请一方。
(3)调解会议: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集医患双方进行调解会议。
调解会议可通过会面、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4)协议达成:在调解会议上,医患双方通过对话和沟通,力求达成和解协议。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经双方确认签字。
(5)调解协议的履行: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必需依照协议内容履行。
医院将对双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6)协议失败或未达成:若调解会议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双方拒绝参加调解会议,则医院将依法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患者采取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总结_医疗工作总结范文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总结_医疗工作总结范文2019年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总结一、工作概述2019年,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在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中心,围绕“以案例为导向、以和为本、以法为纲、以稳为重”,积极开展工作,全面提高医疗纠纷的解决水平和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程度。
通过积极有效的工作措施,成功化解了多起医疗纠纷,维护了医患权益,保障了社会稳定和医疗秩序。
二、工作亮点1.强化调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了调解工作水平。
年初开展了一次全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了解最新的调解政策和法规。
加强对新员工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工作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2.加强宣传,提高了解纠纷维权途径的能力。
在医院内、社区和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讲座、宣传片播放等活动,提高了患者和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认知和了解,引导纠纷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3.完善纠纷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与法院建立了联动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合作,提高了纠纷调解的效果。
制定了一系列的调解规范和标准操作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调解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开展调解创新工作,推动调解工作的发展。
引入第三方中立调解机构,为纠纷当事人提供更为高效和专业的调解服务。
与多个医疗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实现了医患双方的共赢。
通过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多渠道的纠纷解决途径,方便了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
三、存在的问题1.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配合度和参与度有待提高。
2.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不少纠纷当事人不知道调解的渠道和方式,选择了法律诉讼,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3.部分纠纷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调解结果得不到当事人满意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的培训。
4.在一些特殊的高风险纠纷案件中,调解工作的风险和压力比较大,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支持。
完善地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助推社会和谐
完善地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助推社会和谐作者:金伟锋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5期[摘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作为“十一五”期间医患纠纷处置领域出现的一项新举措,全国各地不少地方都推出了有关人民调解机制,结合各地实际,分析优缺点,提出一些对于完善地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医疗纠纷;实践分析;人民调解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闹”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难点问题。
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正确、高效、便捷地处理好医患纠纷成为了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课题。
笔者在综合各地实践基础上,谈谈对完善地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思考。
一、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必要性目前医疗纠纷处理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三是人民法院诉讼。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程序简单方便,但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缺乏信任,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甚至易将矛盾进一步激化;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人们通常存在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有附属关系的观念,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患者有质疑卫生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公平性之虞;人民法院诉讼,存在诉讼成本高、时间长、医患双方牵扯精力大等缺陷,医疗事故真正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济。
而人民调解是在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它与行政调解和诉讼不同,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但具有较强的公信力。
人民调解可以弥补司法裁判在功能上的缺憾和不足,成为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替代措施的主要形式。
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为医患双方搭建一座平等沟通、和谐对话的桥梁,提供一个缓冲矛盾的平台,将医疗纠纷纳入到一个正确、及时、合理、合法解决的途径上来,以避免矛盾激化。
二、全国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实践上海市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06年4月成立,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最早实践。
同年10月,山西省成立全国首家省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疗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工作完成情况说明
医疗矛盾纠纷是指医患之间因诊疗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医疗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被列为政府重点工作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医疗矛盾纠纷问题日益突出,各级政府和医疗机构对于如何妥善解决医疗矛盾纠纷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
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医疗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工作进行说明:一、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工作:1. 加强医患交流和医患信任建设。
医疗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医患之间的交流不畅和信任缺失,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医患之间的交流,提高医患之间的信任度,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 完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
建立健全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医患纠纷,减少纠纷的升级和扩大。
3. 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意识培养,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1. 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化解能力和水平。
2. 健全医疗纠纷调解政策。
制定健全的医疗纠纷调解政策,提高医疗纠纷调解的效率,化解医疗纠纷。
3. 加强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培训。
对医疗纠纷调解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加大医疗纠纷处理力度:1. 依法公正处理医疗纠纷。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医疗纠纷。
3. 增加对医疗纠纷的宣传报道。
通过各种渠道增加对医疗纠纷的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大众对医疗纠纷的认知和理解。
医疗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工作需要政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和加大医疗纠纷处理力度,才能有效地化解医疗矛盾纠纷,维护医患和谐。
希望各级政府和医疗机构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加重视医疗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工作,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维护医疗秩序,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篇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南古中心卫生院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一)成立南古中心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自新副组长:韩红霞成员:郑学聚武长久刘雪莲赵新宇张守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韩红霞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原则,具体参与调解工作。
三、工作职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司法局、县卫生局共同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二)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三)在调解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医疗纠纷;(四) 向县司法局、县卫生局报告医疗纠纷调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协助和引导医患双方在不能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情况下进入诉讼程序;(六)协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四、基本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调解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进行调解;(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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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助推社会和谐[摘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作为“十一五”期间医患纠纷处置领域出现的一项新举措,全国各地不少地方都推出了有关人民调解机制,结合各地实际,分析优缺点,提出一些对于完善地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医疗纠纷;实践分析;人民调解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闹”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难点问题。
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正确、高效、便捷地处理好医患纠纷成为了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课题。
笔者在综合各地实践基础上,谈谈对完善地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思考。
一、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必要性目前医疗纠纷处理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三是人民法院诉讼。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程序简单方便,但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缺乏信任,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甚至易将矛盾进一步激化;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人们通常存在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有附属关系的观念,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患者有质疑卫生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公平性之虞;人民法院诉讼,存在诉讼成本高、时间长、医患双方牵扯精力大等缺陷,医疗事故真正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济。
而人民调解是在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它与行政调解和诉讼不同,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但具有较强的公信力。
人民调解可以弥补司法裁判在功能上的缺憾和不足,成为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替代措施的主要形式。
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为医患双方搭建一座平等沟通、和谐对话的桥梁,提供一个缓冲矛盾的平台,将医疗纠纷纳入到一个正确、及时、合理、合法解决的途径上来,以避免矛盾激化。
二、全国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实践上海市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06年4月成立,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最早实践。
同年10月,山西省成立全国首家省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此后,河南、四川、陕西、内蒙古、安徽、江苏、江西、辽宁、山东、天津、深圳等11个省市自治区在山西模式基础上,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在浙江省,宁波市在2008年3月建立了医疗保险和人民调解双制度运行机制,作为该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首次尝试,在省内被称为医疗纠纷“宁波解法”。
12月,绍兴市下属诸暨市成立医调委,次年9月,绍兴市在“诸暨模式”基础上全面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2010年2月,浙江省在全省推广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综观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实践,显示出一定的成效。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优点1、中立性:独立于医患双方之外相对中立的第三方,避免卫生行政部门老子管儿子的弊端非常迫切。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人民调解机制为基础建立,其性质是中立的群众性组织,独立与医生、卫生部门和患者之外。
在这个”老娘舅”的推动下,人民调解机制运行的地方,一段时间后一般出现两类现象:一是恶性事件短时间内化解,避免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二是医患纠纷诉讼案件呈现下降趋势。
以普陀区为例,该区法院2005年受理医疗纠纷19件,结案17件;2006年(当年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受理10件,结案9件;2007年,受理1件调解结案。
2、公益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目前各地医调委均遵循人民调解免费原则,公益性避免了患者因病致贫、因诉更贫的悲惨境遇。
人民调解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双方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将结案建立在双方满意基础上,因此不满意率低,结案率高。
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运行后,问卷调查了25名患方当事人,处理结果满意率达92%,基本满意率8%,不满意率为零。
3、快捷性: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全国,其组成方式、组成人员和工作模式灵活自由。
只要双方自愿,就能开展调解,不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
同时调解时限明确,如上海普陀区医调委规定在受理后一周内开始调解,1月内结案,可多次调解,不能接受调解结果的也可随时终止。
医疗纠纷诉讼涉及太多专业问题,而鉴定程序又是一个冗长的过程。
教育部“关于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显示,2003年至2007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一审医疗案件1894件,审理时限1月至3月的为185件,占10%;3月至半年的为265件,占14%;半年至一年的为844件,占44%;一年以上的为600件,占32%。
(如下图1)与诉讼相比,优势更加明显。
图1 医疗纠纷诉讼时限分布饼图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模式分析综观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大体有两类运行模式,笔者将其归纳为“保险主导”型模式和“行政主导”型模式。
1、“保险主导”型模式优缺点分析。
优点:一是快速高效。
理赔服务中心人力保障到位,理赔经验丰富,理赔能力较强,且容易形成规范严格的程序;二是理赔程序顺畅。
理赔中心调解过程,既体现了医患双方的意愿,同时也体现了“共保体”的意志,在某种程度上,调解结果是医方、患方和“共保体”共同达成的意见。
因此,保险方在支付赔偿金时,相对更加主动,程序上也更加顺畅。
缺点:一是公正性易受到质疑,不能实现真正的第三方。
理赔中心由医疗保险“共保体”设立。
保险方在收到医方的保险金后,便进入企业化运作阶段,存在利益问题,赔偿金额越少,获利越多,而医方下一年缴纳的保险金就越少。
可见,理赔中心与医方紧密联系,不能成为真正的第三方,不能排除理赔中心为减少赔偿金而进行倾向性协调,最终损害患方的利益,违背了公正公平、为民解忧的初衷;二是医调委难以作为,形同虚设。
医调委的唯一作用就是在调解协议书上盖章,然后由理赔中心理赔。
患者只有不满理赔中心调解结果才可提请医调委调解。
事实也证明,宁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建立至今,几乎所有医疗纠纷均由理赔服务中心调解,医调委仅起“盖章”的作用。
2、“行政主导”型模式优缺点分析。
优点:医调委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外,实现真正的第三方调解。
绍兴市医调委自2009年9月1日,到10年底,医方赔偿或补偿的为598起,占79%;实际赔偿或补偿金额为1149万元,占患者索赔金额的34%。
其他患者感到收费计算有误、对疗效不满意、或对后续治疗不明确的案件,通过与相关医疗机构联系沟通后,均得到了相应处理。
经过回访,医患双方均表示满意。
缺点:医调委自主裁量权较大,缺少刚性约束机制。
医疗责任的认定是非常专业和严肃的过程。
在现实中,医调委不仅承担了调解员的角色,还承担了医疗责任认定的责任。
调解员既缺少专业的指导,又缺少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容易造成失误乃至渎职腐败问题。
五、目前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一)法律保障力度不强首先,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关于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法规仅有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同时,该条例所针对的对象确切为医疗事故案件,并非完全等同于医疗纠纷。
即便是医疗事故案件的解决,在该条例中仍然只涉及到了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法律诉讼三个途径。
而事实上,目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呈现多样化趋势。
其次,人民调解组织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尽管具有民事合同的约束力,但实际上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
协议达成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不予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重新进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者走司法诉讼的道路,这样既浪费了调解力量又增加了当事人诉累,还容易将小纠纷酿成大案子,引发上访缠诉。
第三,人民调解与诉讼途径的有效衔接仍然需要研究。
(二)经费保障难以持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基层人民调解由一定差别。
后者往往依托于基层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场所为村委会或居委会工作场所,调解员为村委会或居委会或司法所有关人员,工作经费和人头经费不成问题。
但医调委为专业性调委会,成立之初一无场所、二无人员,成立后运作经费成为第一大难题。
目前,各地场所解决往往有几种途径:一是租用民间用房,二是当地政府提供用房,三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用房。
其房租由政府财政买单。
人员经费方面视其构成,如来自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则工作人员待遇由原单位落实,若外聘则需另支付费用。
上海、绍兴等地在筹建时运用财政保障的形式,但后期医调委运行中由于缺少专项经费,依然捉襟见肘。
同时,对于财政紧张的地方政府而言,政府买单也未必可行。
(三)监督机制尚未完善调解行为实际上取决于调解员的处世经验、人生阅历、谈话技巧和对法律道德的知识结构等,调解员主观意识起决定作用。
因此,必须具备一定客观的规定对调解员的主观意识进行约束。
目前,各地在调解程序文件中只明确了调解员义务,并未构建硬性的约束机制,医疗纠纷责任的判定、赔偿额度的确定等缺少细化的标准和相互利益牵制的手段,整个调解行为偏重于人治,缺少“法治”。
监督机制的确失,一方面,容易造成判断失误,导致赔偿不公正;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不良风气,自由裁量权的扩张必然导致腐败,渎职等问题。
六、完善地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议1、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
随着多样化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在各地被试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三种模式缺点更加明显,地方有关部门要对一些具有良好成效且已经形成约定俗成的机制,纳入条例。
特别是要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从而保障该机制的顺利运行。
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诉讼之间的衔接程序,实现社会正义的“第一道防线”和“最后一道防线”有机联系,协调配合,就能避免“重复劳动”,节约资源,也能树立调解的权威。
如法院附设人民调解环节,对医疗纠纷进行半强制调解,建立医疗纠纷分流处理机制等。
要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
可增设违约金条款,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增加违约金条款。
规定若当事人拒不履行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就要接受违约金处罚;运用经济手段加以引导。
可借鉴美国做法:若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而提起诉讼,在判决结果低于原来调解结果10%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一方必须负担对方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
2、进一步加强人财物保障。
首先要加强经费保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费办公经费可以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金中适当列支,也可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金结余金中合理充分利用。
同时要解决医调委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将调解员纳入法律职业共同体范畴,推行人民调解“准法治化”建设,使调解员的经费来源稳定可靠。
大力推行“政府买单”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模式。
其次是加强人才保障。
建立人才引进机制。
通过上门邀请、招募志愿者等形式,建立医学专家数据库和法律专家数据库以及医调委和社区调解员的联系制度,邀请患方所在地调解员加入调解小组。
发挥司法机构、专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加强与专业性组织的沟通衔接,创造平台和渠道进行人才对接和技术的指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