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工伤标准
重庆工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对工伤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下面就重庆市工伤标准进行详细解释:一、认定的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伤事件,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事故;二是工伤因果关系,即工伤事件导致的伤残、职业病或者死亡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工伤事件包括: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事故,如物体打击伤、坠物伤等;二是在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职业病,如尘肺病、职业性白血病等。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1. 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复审和确定。
2. 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工伤评定和工伤等级划分。
(1)工伤评定:根据工伤事件和因果关系的分析,评定工伤的程度。
工伤评定采用伤残程度鉴定方法,根据工人的伤残程度,确定工伤的评定等级。
(2)工伤等级划分:根据工伤评定结果,将工伤划分为六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和六级。
一级为最轻微等级,六级为最严重等级。
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经济补偿和医疗费用。
1.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指给予工伤职工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因工伤造成的损失。
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本人月工资×受伤后工作残疾程度系数×工伤级别系数×伤病津贴发放月数。
其中,受伤后工作残疾程度系数为根据工伤评定结果确定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系数,工伤级别系数为根据工伤等级确定的系数,伤病津贴发放月数为受伤后需要休养治疗的月数。
2. 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给予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医用材料费、检查费等。
四、工伤赔偿的申请和支付1. 工伤赔偿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工伤事件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
2. 工伤赔偿支付: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后,由用人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劳动保障部门复查定夺并发放赔偿金。
重庆工伤2021标准明细(最新)
2021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简表)2020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2020年重庆市工伤赔偿项目: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
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
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重庆工伤目录
重庆工伤目录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重庆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业城市,工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重庆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并建立了完善的工伤目录,以便及时准确地对工伤进行认定和赔偿。
下面就是重庆工伤目录的具体内容。
一、意外伤害1. 机械伤害:包括机械设备操作不当、机械设备故障、机械设备维护不当等引起的伤害。
2. 坠落伤害:包括高空作业、悬挂作业、攀爬作业等导致的坠落伤害。
3. 物体打击伤害:包括物体坠落、物体滚动、物体挤压等引起的伤害。
4. 化学品伤害:包括化学品溅洒、化学品吸入、化学品接触等造成的伤害。
5. 热伤害:包括高温灼伤、低温冻伤、烫伤等导致的伤害。
6. 电击伤害:包括触电、电弧灼伤等造成的伤害。
二、职业病1. 尘肺病:包括矽肺、石棉肺、煤工尘肺等由粉尘所致的肺部疾病。
2. 中毒性肝炎:包括职业性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的肝炎。
3. 职业性皮肤病:包括接触有害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导致的皮肤疾病。
4. 职业性神经病:包括长期接触有害化学品、噪音、振动等导致的神经系统疾病。
5.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包括长期接触噪音、有害气体等导致的耳鼻喉疾病。
6. 职业性眼病:包括长期接触有害化学品、强光、辐射等导致的眼部疾病。
三、工伤鉴定和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鉴定。
鉴定结果将决定工伤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一般情况下,工伤鉴定包括事故鉴定和病因鉴定两个方面,通过专业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根据鉴定结果,劳动者将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职工家属抚恤金等。
同时,用人单位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支付工伤保险金、提供康复和职业培训等。
四、预防工伤措施为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重庆市加强了工伤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加强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价等。
重庆工伤8级赔偿标准
重庆工伤8级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给劳动者造成的身体损害。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其中包括工伤赔偿标准。
重庆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城市,其工伤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重庆工伤8级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对工伤赔偿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工伤等级的不同,工伤赔偿金也有所区别。
在重庆市,工伤等级分为1-10级,其中8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全残,即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
对于8级工伤的劳动者,其工伤赔偿标准如下: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办法,对8级工伤的劳动者给予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数额根据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工伤等级进行计算,确保受伤劳动者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二、医疗费用,对于8级工伤的劳动者,其因工伤造成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这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药品费等与工伤相关的医疗费用,确保受伤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
三、伤残津贴,对于8级工伤的劳动者,其伤残津贴将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发放。
伤残津贴是对因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减退而给予的经济补偿,能够帮助受伤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
四、康复费用,针对8级工伤的劳动者,其康复费用也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康复费用包括康复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费等,旨在帮助受伤劳动者尽快康复重返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重庆市对于8级工伤的劳动者制定了相应的工伤赔偿标准,旨在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和医疗帮助。
这一举措有助于促进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也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能够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赔偿标准,为受伤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保障和改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因职业病、工伤致残或死亡而引起的损失及其后果由社会集体予以补偿的社会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制度,由国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依据风险分散、社会共担、逐步累积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就业单位和劳动者缴费。
补充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
第五条工伤保险应当遵循规范科学、公正合理、便民利民、稳定可靠、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工伤保险实行国家和地方相结合、政府主导、各有侧重的管理体制,保证保险制度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
第七条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中央统筹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好录取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维权申诉、保险费征收、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所在地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关系,以就业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为主,同时需要加强跨地区的协调和合作,促进工伤保险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工伤医疗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就业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缴纳。
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补助,建立稳健的投资和经营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基金安全、稳定和可持续。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保险资金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工会、人民团体和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开展工伤保险宣传和咨询工作,对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救助。
第三章参保与缴费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二)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种组织、社会团体自愿参加工伤保险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从事国家限定的重点行业的;(二)从事危、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其他紧缺农林牧渔劳动力的;(三)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独资经营的。
2020年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最新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最新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最新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引言二、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衡量劳动者工伤赔偿金额的依据。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工伤医疗费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根据实际费用进行计算,但是不能超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的费用上限。
2. 工伤一次性补助金对于经评定确实符合工伤认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一次性补助金。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3. 工亡抚恤金对于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家属,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亡抚恤金。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亡抚恤金的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4. 伤残津贴对于经评定为工伤残疾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的标准按照《重庆市伤残津贴支付办法》进行计算。
三、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具体金额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截至目前(2022年5月),重庆市的工伤赔偿标准金额如下:1. 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根据实际费用进行计算,但是不能超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的费用上限。
2. 工伤一次性补助金重庆市工伤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如下:工伤轻伤一次性补助金:5000元工伤重伤一次性补助金:15000元3. 工亡抚恤金重庆市工亡抚恤金的标准如下:在工作岗位上遭受意外事故死亡:30万元职业病致死:30万元4. 伤残津贴重庆市伤残津贴的计算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每月100元二级伤残:每月150元三级伤残:每月200元四级伤残:每月250元五级伤残:每月300元六级伤残:每月350元七级伤残:每月400元八级伤残:每月450元九级伤残:每月500元十级伤残:每月550元四、结论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在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市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用人单位法人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其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其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出据委托或授权书,可在其工商登记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区县(自治县、市)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仍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条例》实施前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在《条例》实施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伤残抚恤金改为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改为生活护理费。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4年7月按规定支付的原伤残抚恤金、工伤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低于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
(二)以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重庆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重庆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在中国,工伤赔偿标准是由国家制定的,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本文将重点介绍重庆地区的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首先,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程度和工伤职工的基本工资确定的。
重庆市将工伤程度分为十级,分别是1-4级、5-8级、9级和10级。
不同的工伤程度对应不同的赔偿标准。
其次,对于1-4级工伤,按照职工基本工资的不同比例进行赔偿。
具体来说,1级工伤赔偿比例为60%,2级工伤为50%,3级工伤为40%,4级工伤为30%。
这意味着,工伤程度越轻,赔偿比例越高。
接下来是5-8级工伤,这一级别的工伤赔偿标准也是根据职工基本工资的不同比例确定的。
5级工伤赔偿比例为25%,6级工伤为20%,7级工伤为15%,8级工伤为10%。
工伤程度进一步加重,赔偿比例也相应减少。
9级工伤和10级工伤是最严重的工伤程度,赔偿标准也是最高的。
对于9级工伤,赔偿比例为5%,而10级工伤则是全额赔偿。
除了基本工资的赔偿外,工伤职工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的。
工伤医疗补助金则是根据工伤职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来确定的。
总的来说,重庆地区的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比较完善和细致的。
不同的工伤程度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比例,同时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这些赔偿标准的制定,能够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工伤职工都应该了解和遵守相关的赔偿标准,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合理地获得赔偿,同时也能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重庆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能够不断完善,为工伤职工和企业双方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重庆工伤赔偿项目与标准
重庆工伤赔偿项目与标准重庆工伤赔偿项目与标准工伤赔偿是指企业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而造成的损害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
重庆作为中国重要的工业城市之一,对工伤赔偿项目与标准制定了相关规定。
工伤赔偿项目重庆市规定的工伤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药品费等与工伤有关的医疗费用。
2. 丧葬费:在工伤致死或者病故时,依法支付的殡葬费用。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等级确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进行支付。
4. 工伤医疗期内的误工补助:因工伤原因需要因治疗或者休养而暂停工作的,企业支付工资的70%作为误工补助金,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 生活费补助金:工伤事故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不能正常工作的职工,由企业支付生活费补助金,金额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
工伤赔偿标准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工伤等级进行分类,以下为一些工伤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一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50%以上的,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30万元。
二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30%以上但不满50%的,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20万元。
三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20%以上但不满30%的,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10万元。
四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10%以上但不满20%的,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5万元。
,重庆还规定了各种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如工伤死亡赔偿金、工伤医疗费用赔偿等。
以上是重庆工伤赔偿项目与标准的简要介绍,具体的赔偿项目与标准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询或咨询有关部门。
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重庆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工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人职工。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工人职工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他们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发生工作相关的其他伤害的权益。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包括: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国家和地方财政给予的补贴、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等。
第五条工人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患职业病或者发生工作相关的其他伤害的,享受下列待遇:(一) 及时得到紧急救治和医疗救治;(二) 享受伤情鉴定和评定;(三) 享受康复治疗;(四) 丧工伤的,享受丧葬费;(五)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享受抚恤金、丧葬费和供养费。
第六条工伤保险金额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人职工要依法行使工伤保险权益,主动申报工伤或者职业病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公司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时限内办理伤残和丧葬费等给付手续。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工伤保险机构,并协助工伤保险机构进行核查和鉴定。
第九条工伤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参保、拖欠工伤保险费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和公开曝光。
第十条工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待遇:(一)在上班时间内私自离岗或者违章操作,防护措施不当,故意自伤、自毁或者自杀的;(二)因患有烟酒、药物、吸毒等原因致使工伤的;(三)在外逗留、休假期间发生工伤的。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并可以处以罚款。
逾期仍不参加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代为参加,并追缴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最新工伤津贴标准
重庆最新工伤津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最新工伤津贴标准如下:一、工伤津贴的基本标准:重庆市的工伤津贴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档次。
其中,一级为最高档次,四级为最低档次。
1. 一级工伤津贴标准:一级工伤津贴标准为伤残者上年度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0%。
若上年度平均月缴费工资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300%,则按300%计算。
2. 二级工伤津贴标准:二级工伤津贴标准为伤残者上年度平均月缴费工资的50%。
若上年度平均月缴费工资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则按200%计算。
3. 三级工伤津贴标准:三级工伤津贴标准为伤残者上年度平均月缴费工资的40%。
若上年度平均月缴费工资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则按150%计算。
4. 四级工伤津贴标准:四级工伤津贴标准为伤残者上年度平均月缴费工资的30%。
若上年度平均月缴费工资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则按100%计算。
二、工伤津贴的额外增加标准:根据受伤程度和工伤等级,重庆市还规定了额外的增加标准。
1.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增加津贴:对于工伤造成一定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者,按照三级以上丧失劳动能力增加13%津贴,四级丧失劳动能力增加10%津贴。
2. 住院的增加津贴:对于因工伤住院的伤残者,按照住院治疗期间每月增加2%的津贴。
3. 高龄伤残人员的增加津贴:对于伤残者年满45周岁的,增加2%的津贴;年满50周岁的,增加4%的津贴;年满55周岁的,增加8%的津贴;年满60周岁的,增加10%的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津贴的发放时间以及申领手续等具体情况可能会根据相关政策的更新而有所变动,因此应及时关注重庆市人社局或其他权威渠道的相关通知,以确保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同时,个人在申请工伤津贴时,还需提供相关的医学鉴定和工伤认定材料,以作为工伤津贴发放的依据。
2023年重庆市工伤赔偿规定
2023年重庆市工伤赔偿规定1. 赔偿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将根据职工在工作中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患病情况,提供一定的赔偿。
工伤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提供合理的医疗费用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根据住院伙食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提供一定的补助;- 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程度,提供相应的伤残津贴;- 丧葬补助金:在工伤事故造成职工死亡时,给予一定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工伤事故造成职工死亡时,给予合法受抚恤人一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2. 赔偿标准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的规定,工伤赔偿标准将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和计算。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根据住院伙食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提供一定的补助。
具体的补助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进行公示;- 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标准进行计算,提供相应的伤残津贴;- 丧葬补助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计算,给予合法受抚恤人一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3. 赔偿申请流程为了方便职工申请工伤赔偿,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赔偿申请流程。
具体的申请流程如下:1. 职工受伤或病情恶化后,应及时就医,确保生命安全;2. 在职工伤情稳定后,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的工伤认定申请;3. 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送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4. ___将组织工伤认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认定,并向职工和用人单位发放《工伤认定书》;5. 职工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认定书,申请相应的工伤赔偿;6. ___将在收到赔偿申请后,进行相关审核和赔偿支付。
以上就是2023年重庆市工伤赔偿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赔偿范围、标准和申请流程请参考相关法规和规定。
重庆工伤九级赔付标准
重庆工伤九级赔付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工伤赔偿金按伤残程度分为十级,每级对应不同的赔偿标准。
而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制定的《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了重庆地区工伤九级赔付标准。
重庆地区工伤九级赔付标准如下:
一、轻度伤残:伤残程度在1%至10%之间的,赔偿金为伤残津贴的4倍,计算公式为:赔偿金=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40%×伤残津贴总金额。
二、中度伤残:伤残程度在11%至30%之间的,赔偿金为伤残津贴的5倍,计算公式为:赔偿金=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50%×伤残津贴总金额。
三、重度伤残:伤残程度在31%至50%之间的,赔偿金为伤残津贴的6倍,计算公式为:赔偿金=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60%×伤残津贴总金额。
四、特重度伤残:伤残程度在51%至70%之间的,赔偿金为伤残津贴的7倍,计算公式为:赔偿金=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70%×伤残津贴总金额。
五、极重度伤残:伤残程度在71%至100%之间的,赔偿金为伤残津贴的8倍,计算公式为:赔偿金=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80%×伤残津贴总金额。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是指工伤发生前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计算的月缴费工资,伤残津贴总金额是指伤残津贴的月平均金额乘以100。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金的计算不包括误工费、伙食补助等其他费用。
此外,对于重庆地区的工伤赔偿金标准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布的政策为准,具体金额以实际执行的政策为准。
以上是对于重庆地区工伤九级赔付标准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作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适用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同时也适用于不属于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者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及时足额交纳,依法具有投保资格的人员也可以自愿参保;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在法定时间和地点内从事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
第五条工伤保险金的待遇应当适用于广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患者,严格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保险机构不能拒绝支付。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的缴费、从业人员的缴费以及其他途径筹集;国家也可以通过税收和其他资金来源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充。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入总额和费率,计算并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提供真实的缴费基数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第八条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者的工伤,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承担其工伤保险费用。
第九条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标准由其个人所得而定,缴费率由原工作单位确定。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进行,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存放于国库。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费的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抚恤金、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同时还可以用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管理和其他工伤保险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原则下进行收支运算,不得存在亏空情况。
第四章工伤保险金的确定和支付第十五条工伤保险金主要包括工伤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抚恤金等。
重庆工伤生活津贴标准
重庆工伤生活津贴标准
重庆工伤生活津贴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旨在保证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重庆工伤生活津贴标准如下:
一、基本生活费: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在工伤待遇期限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最低工资标准是由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制定的,因此不同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伙食和交通补助: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照当地一般企事业单位职工标准支付伙食和交通补助费。
这些费用的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可以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进行适当调整。
三、护理费:
对于失能等级达到一定标准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护理费。
地方政府会根据不同失能等级给予不同的护理费标准。
四、专项费用:
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需要,拨付一定金额用于支付医疗费、康复费、助残器具费等。
以上是重庆工伤生活津贴的一般标准,具体的津贴标准可能会
根据地方政府的制定有所不同。
重庆市政府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确保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合理的生活保障。
总之,重庆工伤生活津贴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返正常生活。
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已接近尾声,马上就是2020年的最后一周了,在此之前,我也一直关注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
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学习,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说说我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学习。
一、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
经医疗机构证明,诊断患职业病之前或者诊断患职业病之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二)应当认定为工伤,却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的;(三)应当认定为职业病的情况下,经治疗仍不好转的;(四)距法定退休年龄明显超过享受待遇期限的。
应当认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生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人社局批准后,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五)到统筹地区可以自主选择在统筹地区以外工作。
在统筹地区以外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或其他法定原因事故伤害并经就医地诊断为职业病后,于就医过程中受到非责任侵害的权利。
上述期间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范围之日起至因工死亡或者与之相关的事实期间。
所以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内被他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受到伤害无法工作;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中或者出差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伤害;3.患职业病期间;4.在本单位生产工艺改革中因职业活动受伤;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后又因工负伤的员工申请认定为“工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重庆8级工伤赔偿标准
重庆8级工伤赔偿标准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规定,根据工伤的程度和损失程度不同,工伤赔偿标准也有所区别。
以下是针对重庆市8级工伤的赔偿标准:
1. 伤残津贴:对于8级工伤,享受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支付期限根据工伤的伤残程度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 十级伤残:每月支付工资80%的伤残津贴;
- 九级伤残:每月支付工资75%的伤残津贴;
- 八级伤残:每月支付工资70%的伤残津贴。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8级工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标准如下:
- 九级伤残:补助金为赔偿基数的36倍;
- 八级伤残:补助金为赔偿基数的30倍。
3. 医疗费用:8级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报销
比例为100%。
4. 住院伙食补助费:8级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每天15元。
5. 家庭抚养费:对于8级工伤,享受家庭抚养费。
家庭抚养费按照受伤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0%支付,支付期限为伤残人员
享受伤残津贴的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为参考,实际赔偿标准还需根据个
人情况、伤残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同时,为了保障受伤员工的权益,建议受伤员工及时与所在企业或相关部门联系,详细咨询和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重庆工伤赔偿表
重庆工伤赔偿表工伤赔偿是指在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或患病,由雇主依法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工伤赔偿有具体的标准和程序。
下面是一份重庆地区的工伤赔偿表。
一、承担责任方雇主为工伤赔偿的主体责任方,负有赔偿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伤害。
二、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1. 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治疗费用清单,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康复费用等。
医疗费用的赔偿比例为100%。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程度评定结果,给予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21个月的月工资标准;- 二级伤残:20个月的月工资标准;- 三级伤残:19个月的月工资标准;- 四级伤残:18个月的月工资标准;- 五级伤残:17个月的月工资标准;- 六级伤残:15个月的月工资标准;- 七级伤残:12个月的月工资标准;- 八级伤残:10个月的月工资标准;- 九级伤残:8个月的月工资标准;- 十级伤残:6个月的月工资标准。
3. 终身抚恤金若员工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按伤残等级确定终身抚恤金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年工资的80%;- 二级伤残:年工资的70%;- 三级伤残:年工资的60%;- 四级伤残:年工资的50%;- 五级伤残:年工资的40%;- 六级伤残:年工资的30%;- 七级伤残:年工资的20%;- 八级伤残:年工资的10%。
4. 生活护理费如果员工因工伤导致生活自理能力受到限制,可以获得生活护理费。
标准为每月1000元。
5. 丧葬费员工因工伤导致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丧葬费。
标准为10个月的月工资。
6. 直系亲属抚恤金根据员工死亡情况,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具体标准如下:- 无供养人员:年工资的40%;- 有供养人员:年工资的60%。
以上为重庆地区工伤赔偿的基本标准和项目。
具体赔偿金额会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伤残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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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工伤保险条例:12-03还在找重庆市的工伤保险条例吗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 2020年重庆工伤保险条例____,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该《办法》于2020年2月13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发〔2020〕22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和监督、附则7章57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20〕82号)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20〕63号)予以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第二章第二章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共有四条。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基金结余转为储备金。
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和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工伤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差别费率和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制定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根据我市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发生状况等情况,制定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
经办机构按照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定期调整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征收机关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三章第三章是关于工伤认定相关问题的规定,包括七条。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有正当理由的,申请时限最多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或延期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职工在参保地之外发生事故,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委托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由注册地或住所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三)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初诊证明和病历资料等;职工患职业病的,提供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提供补正材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该工伤认定申请,对申请人出具《驳回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15日内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七条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举证材料,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举证材料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是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法规,共八条。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市、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四)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六)工伤康复的确认;(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八)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及相关诊疗资料等。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其他工伤鉴定(确认)的,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先对新发生的工伤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再结合原有工伤作出综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自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其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第二十四条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范围所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及鉴定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及鉴定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鉴定(确认)结果为与工伤无关联的疾病、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再次鉴定(确认)或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鉴定(确认)费及鉴定检查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五章第五章是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共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到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职工治疗工伤,实行定点医疗。
就医和结算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及时退还;不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