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12 月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2011 年 12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2011 年 12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沪建质安【2016】102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沪建质安【2016】102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以及相关 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 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屋建筑 工程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审核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好“事前、事 中、事后”管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 准化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施工单位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签署核查意见。 第九条(施工质量标准化内容和重点工作)
按照“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施工质量责任分 解到作业人员,规范技术交底,强化材料监管,实施样板引路,实行施工重要影像资 料留存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溯体系,推动工程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精细化和标准化。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
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开展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全市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风险预警
企业名单: (一)未按规定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限期未改正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已竣工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结果“不合格率”超 过规定比例的; (三)国家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奖励和惩戒)
本办法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
附件:1 施工单位名称:
盖章
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ຫໍສະໝຸດ 日期:年月日
(XX 项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
施工内容(某栋楼某 分项或子分部工程 等)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拿下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倒卖或者承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吊装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制订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处长施工管理负责人。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纯度全都负责;见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全面推行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发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的分包工程其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独自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签字检验应当有书面纪录下来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物业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建设,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牵涉对涉及结构中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工具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展开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弊病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上海监理JS和JY是什么证书岗位证书吗?上海监理JS是监理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代号;JY是监理员从业资格证书代号。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

此外,监理人员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对于工程建设监理目标的实现,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

(1)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扩展资料:报考条件基本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全科考试条件(一)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免试科目条件(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2、《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的定义是什么?指企业中的哪些人?网友:你好!安全生产条例中分管安来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指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自工作的负责人。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包括: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百人(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单位行政负责人);2、分管安全生产度的负责人(厂长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副厂长、公司总经理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知安全生产科或者公司安全部管理人员)。

希望我的答复对你有帮助!道3、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跟制度,只要安全这方面的,要详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范、公正、公正、公正。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并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建筑物的安全、耐久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章土木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土木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土木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二条土木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十四条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土木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四章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安装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安装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七条安装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2023年上海市安全员C3证考试题及答案

2023年上海市安全员C3证考试题及答案

2023年上海市安全员C3证考试题及答案1、【多选题】《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施工现场的()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ACDE)A、安全防护用具B、一般工具C、机械设备D、施工机具E、施工机具配件2、【多选题】《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BDE)A、围栏隔离B、维护安全C、配备安全员D、防范危险E、预防火灾3、【多选题】中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涉及0和残疾人就业等内容。

截至2013年底,中国共批准了25项国际劳工公约。

(CDE)A、就业年龄B、工资C、工时与休息时间D、海员劳动条件E、男女同工同酬4、【多选题】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在()布置监测点。

(CDE)A、根据地质情况B、根据水位地质情况C、基坑周边D、周边中部E、阳角处5、【多选题】地下连续墙的转角处或有特殊要求时,单元槽段的平面形状可采用()。

(AB)A、1形B、T形C、Z形D、I形E、H形6、【多选题】大跨度及厂房钢结构工程安全要点中,对当天作业的()进行交代。

(AB)A、技术措施B、安全措施C、防高空坠落措施D、防火星坠落E、经济措施7、【多选题】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活动是在工程施工开工初期组织()开展这项活动,让施工作业人员能够提前了解施工中需要控制的工艺、工序、质量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ABC)A、全体工程技术人员B、现场管理人员C、施工作业人员D、施工管理人员E、安全管理人员8、【多选题】安委会一般包含主要负责人(最高管理者,党政同责),企业各分管领导、各()组成,任务是研究、分析和解决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DE)A、安全专职人员B、技术人员C、监管人员D、职能部门负责人E、工会代表9、【多选题】市住建委巡查通报的项目,取消当年入选市工程评优()的资格。

(ABD)A、文明工地B、白玉兰优质工程C、鲁班优质工程D、优质结构工程E、优质安装工程10、【多选题】市政类钢结构工程安全要点中,对当天作业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进行交代,包括()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谁建设、谁负责、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以及“防范、保证、修复”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能力和信誉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参预建设工程的各项活动,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相应活动,确保质量合格,不得牟取非法利益和伤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目标,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投入、结算、绩效考核等制度,鼓励质量优良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参预建设工程活动。

第二章设计的质量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保证设计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设计前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拥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内部逻辑合理,符合实际施工情况。

第十一条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设计的质量合格。

第三章施工的质量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循设计的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像关规范、标准要求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作业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目录:一、总则二、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三、工程设计与施工四、质量监督与检验五、质量事故处理六、法律责任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活动,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安全规范,确保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环境友好。

二、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质量管理的责任,配备专业人员,制定质量管理方案,负责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的审查。

第五条:承包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监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工程设计与施工第七条:工程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技术标准和建筑要求,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施工图纸应当详细、准确,包括结构设计和施工工艺等内容,确保工程施工的可行性和质量。

第九条:承包商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合同进行施工,合理组织施工过程,选择合格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四、质量监督与检验第十条:建设工程应当经过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验,包括工程质量验收、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制定质量检验计划,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质量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各方通报,建立健全质量信息公开制度。

五、质量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商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组织及时处置、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追究质量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强事故分析和教训总结,改进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安全、高质量、经济、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以及其他参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技术先进的原则,确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个环节保证质量。

第四条各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效益、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发挥科技、检测、评估和组织协调的作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和责任制度,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档案,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依法开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维权权利。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组织构架和人员配备。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施工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组织构架和人员配备,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监理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组织构架和人员配备,并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设计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组织构架和人员配备,并加强对设计文件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检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组织构架和人员配备,并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测。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对各个环节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

上海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上海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上海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1、【多选题】《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施工现场的()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ACDE)A、安全防护用具B、一般工具C、机械设备D、施工机具E、施工机具配件2、【多选题】《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行业标准的编号由()组成。

(BC)A、行业简称首字母B、行业标准的代号C、标准发布的顺序号D、批准标准的年号E、标准简称首字母3、【多选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明确,建筑施工项目有()情形之一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ABCD)A、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B、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C、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D、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E、发生劳动纠纷的4、【多选题】《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要求,企业LOGO 标识及各类宣传,应采用喷绘、涂刷等方式,严禁在()悬挂广告、标语。

(ABCDE)A、结构顶部B、塔吊机身C、平衡臂D、外脚手架E、围墙5、【多选题】《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规定,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分别设置()收集容器以便投放,予以明确指引,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ABCD)A、可回收物B、有害垃圾C、湿垃圾D、干垃圾E、危险垃圾6、【多选题】下列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是()。

(AB)A、工程建设通用的综合标准B、重要的通用质量标准C、通用术语、符号和制图方法标准D、最新的信息技术标准E、重要的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标准7、【多选题】企业安全生产档案从内容上大致可分为()等。

(BD)A、人身伤亡事故档案B、安全生产教育档案C、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档案D、隐患整改记录E、安生产措施项目档案8、【多选题】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ABCDE)A、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B、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C、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D、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的E、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9、【多选题】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中,应定期测量和校核()。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896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实行竣工核验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竣工核验制的有关要求。

安全监督工作自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结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并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提升的方针,强化法制意识、风险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升。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保证质量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保证设计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并保证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保证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相互协作,形成联动监管机制,共同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内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建设工程的质量目标,制定并实施质量管理计划,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设计方案,提供质量保证服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2.0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11年9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黄融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建筑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为了规范建筑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本市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形成了系统的法律制度。

从国家层面看,199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建筑法》,形成了我国建筑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安全生产法》,明确适用于包括建设工程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这两部行政法规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两部法律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构建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活动及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从上海地方层面看,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12月发布了《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8月发布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实际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具体化,形成了上海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

与此同时,1997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当时上海的实际情况对建筑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1999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角度对建筑材料使用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2.07•【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2011年12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王观锠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2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审议。

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修改情况(一)关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制定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应当由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而不是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合适,建议修改。

针对这一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与市政府法制办就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制定的问题会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进行了专题协商,并达成了共识,建议将该项规定修改为:“组织编制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同时,大家还认为,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编制后,应当会同市质量技监局论证,之后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提供编号,并与市建设交通委联合发布。

(二)关于建设工程费用保证的问题。

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在实践中,建设单位随意压低建设工程费用的情况比较普遍,建议条例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是合理的。

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第一条:本规定的目的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条:质量管理责任1.建设工程的各方要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包括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2.各方应明确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责任人员,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三条:质量管理计划1.各方须制定并实施质量管理计划,确保在整个工程周期内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展开。

2.质量管理计划应包括工程质量目标、关键节点控制、质量验收标准等内容。

第四条:质量监督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通过监督抽查、检测、评估等手段进行。

2.监督单位要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置建设工程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质量验收1.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2.质量验收结果应真实可靠,合乎规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质量记录保留1.各方应妥善保留建设工程的质量记录,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监理报告等。

2.质量记录应当存档备查,便于日后追溯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质量问题处理1.建设工程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整改。

2.若质量问题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应立即停工整改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违反者依法追究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事宜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相关各方务须认真遵守,并共同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上海市安全员C3证考试题库及答案

上海市安全员C3证考试题库及答案

上海市安全员C3证考试题库及答案1、【多选题】《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施工现场的()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ACDE )A、安全防护用具B、一般工具C、机械设备D、施工机具E、施工机具配件2、【多选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BCD )A、本质安全化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C、以人为本,维护作业人员合法权益D、实事求是E、职权与责任一致3、【多选题】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ABCDE )A、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B、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C、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D、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的E、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4、【多选题】依据住建部令(第17号)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

(AB )A、企业主要负责人B、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C、项目负责人D、企业法人E、股东5、【多选题】双排外脚手架搭设要求:脚手架外侧应设()。

(AC )A、挡脚板B、一道护身栏杆C、两道护身栏杆D、脚手板E、满挂密目安全网6、【多选题】团体标准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团体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等社会团体。

(ABCDE )A、学会B、协会C、商会D、联合会E、产业技术联盟7、【多选题】在土石方工程开挖前,应()等工作的验收,合格后方可土石方开挖。

(ABCDE )A、完成支护结构B、地面排水C、地下水控制D、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E、施工条件验收和应急预案准备8、【多选题】幕墙工程施工作业准备阶段,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制订施工必需的(),用于指导施工全过程的设计、采购、加工制作、施工安装、服务、质量控制、安全和环境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

第六条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七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第八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

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调整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住宅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九条在新建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

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

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幕墙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建筑幕墙的维修。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前,根据强制性技术标准编制勘察大纲,并针对特殊地质现象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遵守勘察大纲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并确保原始勘察资料的真实可靠。

发现勘察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时,勘察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提出调整勘察大纲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和设施的情况,并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指派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校审。

校审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应施工单位要求到现场进行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原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承担所供应材料、设备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

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是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按照规定经过专家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一)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三)对可能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进行施工,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顺序施工,不得违反技术标准压缩工期和交叉作业。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并撤离相应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