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的几个问题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的几个
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是民商事审判必然遇到也是十分关健的问题。
可以说,民商事审判的过程,就是分配举证责任和认定证据的过程。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和抽象,在审判实务操作中还比较混乱,甚至有违背法律规定、错用错判情况的发生。
一、如何理解“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并在不能履行该义务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对自己的主张收集、提供证据,二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在举证不能时承担败诉的风险,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法定的,不变的,是由案件性质决定的,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不断转移的,是法官按照一定规则经过自由心证决定的,所以要对它进行分配。
1、“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渊源是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们在审判实务中进行举证分配的最重要的原则。
但不少人对作为举证前提的“主张”的理解有偏差,将他机械地等同于原告的起诉请求,在被告不反诉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就应由原告全部承担,这样明显不合理。
正确的理解应是,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法律主张即诉讼请求。
先举一个简单的案例,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偿付货款3万元及违约金,甲的事实主张为卖给乙3万元货物,甲应对此提供证据,甲提供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及乙收货的收据,乙的事实主张为已付款8000元,且又退回甲供给的部分货物,乙即应对该两项主张负举证责任。
一个案件中,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会有很多事实主张,被告虽没有诉讼请求,但也会有很多有利的事实主张,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一般情况下,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
如李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 万元,李某应当对刘某借其1万元的主张举证,刘某不必对其没有向李某借款1万元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刘某主张已还款3000元,刘某应对此负举证责任,而李某就不必对刘某没有还款负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定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便法院能够正确地作出裁决。
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确保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进行详细探讨。
一、举证责任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原则可以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
也就是说,提出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通过法院来解决争议,应当主动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责任的原则体现了诉讼的对称性和公平性。
当事人应当独立承担自己的举证责任,法院则在此基础上进行审判,确保公正判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充分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有可能对其不利的事实进行推定,从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利。
二、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责任指的是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与自己主张相符的证据。
例如,在申请合同违约赔偿的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与合同订立、履行及违约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被告举证责任则指的是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如对原告的主张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例如,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如不同意离婚,应当提供夫妻感情确实存在的证据。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在法庭上根据事实披露的原则提供可信、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和主张。
三、举证责任的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劳动争议中,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享有的权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在掌握了大部分相关信息后,更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
此外,在一些特殊领域的民事诉讼中,法律也可能对举证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例如,知识产权纠纷中,要求证书、注册证明等必要凭证的原则,规定了某些专门性质的证据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争议案件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分为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两个方面。
一、原告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则上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在具体操作上,原告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的公文、合同、凭证等文件。
原告可以通过提供合同、收据、发票等书证来证明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在提供书证时,原告需要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提供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发票必须是真实性的,以免在法庭上遭到质疑。
2.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争议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实物。
原告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实物来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
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车辆损坏的照片、事故现场的照片等物证来证明车辆受损的事实。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通过证人对关于争议事实的口头陈述来证明其真实性的方式。
原告可以向法庭传唤证人,并要求其提供证言以证明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在传唤证人时,原告需要注意证人的可靠性和证言的完整性,以免证人证言不利于自己的主张。
二、被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是指被告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从而抵制原告的主张。
被告的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反诉事实的举证责任当被告提出反诉时,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反诉。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
反诉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样适用举证的一般要求,即需提供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
2. 证明主张符合法律的举证责任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举证责任的转移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举证责任的转移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中第七十四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转移,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承担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对诉讼各方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将通过对第七十四条的解析,全面阐述举证责任的转移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一、举证责任的转移概述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是指诉讼各方在争议事实上所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的变化。
按照传统观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即原告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与法律环境变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转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原告证据不足,或者被告能够提出与原告提出的事实相抵触的证据时,应当由被告举证。
也就是说,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原告无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被告提供相抵触的证据时,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转移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举证责任的转移存在一定的条件。
首先,原告应当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其次,被告提供了一定的事实与原告的主张相抵触的证据。
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存在时,才能转移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转移举证责任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的,考虑到当事人的能力、财力以及事实的可证明性等因素,法院会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转移举证责任的条件。
三、举证责任的转移的意义举证责任的转移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保护原告的权益,当原告证据不足时,能够减轻原告的举证压力,确保原告在合理范围内获得司法保护。
其次,一方提供证据时,对方提供相抵触证据,转移举证责任能够避免过度强调原判责任,使法院更加客观公正地判决。
举证责任的转化还有利于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
在某些案件中,原告虽然无法提供足够证据,但被告明明有相抵触的证据却故意隐瞒不提供,如果原告仍然承担举证责任,将造成权利与义务的严重不平衡。
因此,转移举证责任能够促使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地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将民事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之间进⾏合理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当事⼈展开证明活动的前提,诉讼中⼀旦待证事实得以确定,就必须⾸先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和最⾼⼈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规定》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民事领域证明责任分配是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原理,即:当事⼈主张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权利消灭时,就应当对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法者预先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
在实践中理解举证责任分配,应注意:
1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范,不但在民事程序规则中加以规定,同时,在相关的实体规则中也隐含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
所以,审判⼈员在确定某⼀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当以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依据加以分配。
2 举证责任的⼀般分配规则,是以当事⼈提出事实主张为前提。
这⾥需要讨论的⼀个问题是,⼀⽅当事⼈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单纯地加以否认,是否构成举证责任分配的事基础问题。
笔者认为,当事⼈单纯地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予以否认的,并不具有权利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不构成举证分配的事实基础,因此不承担举证责任(客观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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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那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下⾯就请跟随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要求:
1、当事⼈向⼈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向⼈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条履⾏相关证明⼿续。
3、当事⼈向⼈民法院提供外⽂书证或者外⽂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译本。
4、当事⼈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期,同时依照对该⽅当事⼈⼈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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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论述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理念,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二、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采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对方承担证明责任。
常见的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包括:1. 产品责任案件中,生产者应当证明其免责事由;2. 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3. 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侵权;4. 环境污染责任案件中,污染者应当证明其无过错;5.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应当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三、法院指定举证责任的情形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者。
常见的法院指定举证责任的情形包括:1.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虽然提供了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2.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申请;3.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4. 法院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的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调查取证。
四、推定原则的适用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
在诉讼中,推定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常见的推定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法律推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推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当某一事实存在时,另一事实即被推定为存在。
事实推定是指法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
在适用推定时,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推定的,可以提出反驳。
五、证据规则的适用在诉讼中,证据的取得和运用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
常见的证据规则包括关联性规则、合法性规则、真实性规则等。
关联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合法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依法取得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真实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伪造、篡改或隐瞒。
民事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
民事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在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是法庭判决的重要依据,它们直接影响着案件的结果。
本文将就民事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在民事纠纷中,原告和被告各自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原告有举证责任,因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
而被告则有反驳证据的举证责任,即需要提出证据来驳斥原告的主张。
在证明的过程中,举证责任是相对的,即当一方提供了证据后,另一方需要提供相对证据来进行回应,以形成完整的事实证据链。
如果一方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作出利用不利证据推定的决定。
二、证明方式在民事纠纷中,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
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证明方式,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件或记录,如合同、发票、证明等。
书证是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之一,一般法院会优先考虑书证证据。
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观察或检验的实物证据,如被告的产品、现场勘查等。
物证通常能够直接证明事实的真伪,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事件的人提供的证词。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主观色彩,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4. 鉴定证据:有些情况下,需要专业鉴定机构对证据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在民事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较清楚的举证责任和有效的证明方式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依据,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希望广大当事人在面对纠纷时,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权益纠纷,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能会进入司法程序。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双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对该责任的适用范围、内容和分配方式进行分析。
一、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适用于各类雇佣关系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
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涉及到不同的事实和法律条款,因此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是相对灵活的。
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者,都有义务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一般情况下,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较为明确,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雇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常常需要提供相关的工作记录、薪资支付凭证等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二、举证责任的内容举证责任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事实证明和法律依据。
1. 事实证明事实证明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核心内容。
当双方存在争议时,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如果劳动者声称雇主违反了解雇程序,他应该提供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证据,比如面谈记录、解雇通知书等。
2. 法律依据除了提供与事实相关的证据,当事人还应该提供与法律依据相关的材料。
劳动争议案件通常会涉及到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等,因此当事人应该提供这些法律文件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比如,在工资支付争议中,劳动者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记录作为证据。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和举证难易程度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具有利益争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举证难度则较低。
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供证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可以说明理由。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要怎样分配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要怎样分配举证责任⼜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判案基础的法律事实(即“待证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因此⽽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定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当事⼈之间进⾏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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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要怎样分配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来说,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
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是,在⼀些特殊诉讼中,提出主张的⼀⽅当事⼈(常常是原告)往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的主张,这就需要对⽅提供证据,并且由对⽅承担不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发⽣在侵权诉讼中,具体情形包扩:(1)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2)⾼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纠纷起诉的举证责任
纠纷起诉的举证责任在纠纷起诉中,举证责任是双方争议的核心之一。
举证责任是指当争议涉及事实问题时,各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即定性举证和比例举证。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来介绍纠纷起诉的举证责任。
一、定性举证定性举证是指在纠纷案件中,对某一事实的存在与否进行证明。
在定性举证中,主张权利的一方通常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为真。
在法律上,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1. 证据的种类在纠纷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书证是指书面形式的证据,如合同、凭证、报告等;物证是指物质形态的证据,如照片、物品等;证人证言是指亲眼所见和所闻的证词;鉴定意见是指由专门鉴定机构或人员出具的关于特定事物的鉴定结论。
2. 证明举证标准在定性举证过程中,对证明的要求通常遵循合理性推断和充分性推断原则。
合理性推断要求证据的内容和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可信度,而充分性推断要求证据足以令人信服,对争议的事实问题进行明确的认定。
二、比例举证比例举证是指当一方能够提供一定证据证明其主张合理或存在争议的事实,但另一方又无法提供证据反驳时,法院可以根据常识和推理来判断纠纷事实的真实性。
在比例举证中,对证据的要求相对宽松,法院会对争议事实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寻找合理的结论。
1. 比例举证的适用范围比例举证通常适用于某些特定的纠纷案件,例如劳动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等。
在这些案件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证据难以获得,法院会更加注重保护弱势方的权益,采取一定的比例举证的方式。
2. 比例举证的原则比例举证的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谁主张就谁举证,即争议双方需要各自承担部分举证责任;二是对弱势方给予照顾,减轻其举证负担;三是根据正常推理和常识来判断争议事实的真伪。
总结:纠纷起诉的举证责任是确保争议双方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基础。
举证责任不容忽视
举证责任不容忽视在法律的世界里,举证责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如同天平上的砝码,决定着案件的走向和结果。
无论是在民事纠纷、刑事指控还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首先,让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举证责任。
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可能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主张对方未按时交付货物,那么这一方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如合同、交货记录、沟通邮件等。
但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法律会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通常由污染者来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则主要由公诉机关承担。
公诉机关必须要以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是因为刑事处罚是最为严厉的,涉及到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所以必须要有更高的证据标准。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完全不需要举证。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被告人主张自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节时,也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又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由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应当保存相关的证据。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那么就可能会被判决败诉。
那么,为什么举证责任如此重要呢?其一,举证责任决定了诉讼的胜负。
在一场诉讼中,如果一方能够成功地履行举证责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就更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从而赢得诉讼。
反之,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即使自己的主张在事实上是正确的,也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其二,举证责任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
明确了各方的举证责任,可以避免当事人在诉讼中漫无目的地收集证据,节约司法资源,加快诉讼进程。
劳务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
一、引言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约定,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等多个方面。
在劳务合同案件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务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
二、劳务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1. 谁主张,谁举证在劳务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即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资支付等事实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 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对某些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如:(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支付情况,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
三、劳务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1. 劳动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材料可以是社保缴存记录、入职通知、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
2. 劳务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与原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并诉请劳务费的,应对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3. 假期及待遇类争议的举证责任(1)关于年休假纠纷的,由员工举证证明工作年限;由企业举证证明员工已休部分或全部年休假或者企业通知休年休假,员工不同意休假的书面材料。
(2)关于婚假、丧假、事假、病假纠纷的,原则上由员工一方举证证明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
四、结论在劳务合同案件中,举证责任对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劳务合同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推定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推定规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纠纷也难以避免,因此民事诉讼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而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据推定规则是两个非常关键的概念,对于案件的胜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有举证责任。
原告需要举证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被告则需要举证来辩驳原告的主张。
这意味着,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是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要求,也是保证案件公正和平等的基本原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既是基于公平原则,也是基于事实实际情况。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有两个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谁知道谁举证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指谁要求法庭支持或者追认某个事实,谁就应当为此承担举证责任。
而谁知道谁举证原则,则主要用于那些事实具体情况只有一方了解的情况下,由那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还会受到证据推定规则的影响。
证据推定规则是基于常识和推理,根据一些特定的事实,从而推定其他存在的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推定规则是一种法定的推定,它可以对举证责任进行补充和调整。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证据推定规则,即被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可以推定为对方主张的事实属实。
这就意味着,当被告方明明掌握相关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时,法庭可以根据这一事实进行推定,从而有利于原告方。
当然,举证责任和证据推定规则并不是绝对的。
法庭在进行案件审理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举证责任的分担和证据推定规则的适用。
特别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法庭可能会对举证责任进行调整,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
除了举证责任和证据推定规则,还有一些其他的原则和规定也对民事诉讼起着重要的影响。
比如,公平原则、合法原则、证据保全原则等等。
这些原则和规定,相互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共同维护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合同法 举证责任
合同法举证责任合同法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合同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诉讼中,举证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即原告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举证责任进行探讨,以及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证据的,应当举证。
这意味着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权利或义务存在的证据。
对于原告而言,如果其主张是基于合同的履行、解除、修改等事宜,原告需要提供合同文本、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来支持其主张。
而被告则可以通过反驳证据来否定原告的主张。
其次,合同法还规定了举证所需的证明标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就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说服力,只有这样的证据才能被法院采纳。
在合同纠纷中,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真伪、充分性以及相互印证的情况来判断证据的价值和可信度。
举证责任还涉及证据保全的问题。
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应当主动采取措施来保全证据,以避免证据的灭失或毁坏。
比如,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认证、备案等方式将重要的书面证据加以保存。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法院采取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证据保全对于事后证明合同内容、履行情况等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实际中,合同法的举证责任经常涉及争议和纠纷。
因为证据的获得与保全常常是困难的,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常常面临着各种难题。
举证责任的履行涉及到证据的收集、整理和申报,需要当事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不能充分履行举证责任,有可能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在处理合同争议时,举证责任需要借助诉讼程序来予以实现。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引导和要求,并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审查。
特别是在合同纠纷的事实审查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和证明力,以最终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及责任。
总之,合同法中的举证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法律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法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定旨在明确法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分配规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1. 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 公平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因当事人身份、地位等因素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
3. 优势证据原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排除合理怀疑。
4. 法院依职权调查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未提供的证据,有权依职权调查。
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3.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
4.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5. 当事人可以提供反证,以推翻对方的主张。
四、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1. 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法律规定,某些法律关系中的举证责任可以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 当事人约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举证责任倒置,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法院依职权确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可以作出决定。
五、举证责任的承担1. 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履行举证责任。
当事人未履行举证责任或者履行举证责任不及时的,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如何确定合同成⽴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合同的成⽴,是指当事⼈通过要约和承诺的⽅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所达成的⼀种合意。
那么如何确定合同成⽴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如何确定合同成⽴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合同是否成⽴发⽣争议纠纷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的⼀⽅当事⼈对合同订⽴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根据审判实践,往往是在原告根据合同请求被告履⾏义务的诉讼中,相对⼈被告拒绝履⾏合同义务⽽提出否认双⽅曾订⽴合同,在这种合同纠纷情况下,依《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应由原告对产⽣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即与被告订⽴合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性问题,即“谁主张,谁举证”。
依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成⽴,是指当事⼈通过要约和承诺的⽅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所达成的⼀种合意。
需要进⼀步明确的是,由于合同的性质不同,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不同,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
⽐如,对于诺-成性合同,原告应对他与被告已就该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协商⼀致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如,对于实践合同,原告除证明双⽅已就最基本条款协商⼀致外,还应证明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事实;再如对⾮要式合同,原告只需证明与被告就最基本条款协商⼀致的事实,⽽对于要式合同则应当证明协商⼀致(要约与承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的,有的还需要进⼀步证明已履⾏了法律要求的审批或登记⼿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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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合同纠纷里的证明责任
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合同纠纷里的证明责任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集中体现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的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川;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你好!一、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1、根据《证据规定》的一般规则,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合同纠纷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侵权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即对加害人行为违法、加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有过错、存在损害事实加以证明。
加害人如果就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予以抗辩时,加害人就应当对该事实的存在加以证明。
例:《民法通则》第123条,(因为法条知道不让提交,可以自己去了解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环节。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公平。
本文将从《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进行分析。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举证责任《解释》第三条规定,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明确了发包人在办理审批手续方面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发包人在起诉时应当承担已具备办理审批手续条件的举证责任。
如果发包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具备办理审批手续的条件,那么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对于承包人的举证责任,《解释》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承包人在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损失大小以及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其赔偿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
二、工程鉴定的举证责任《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需要进行工程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起鉴定申请。
这意味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要求进行工程鉴定,那么他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然,如果对方不同意鉴定,那么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定才能进行。
在进行工程鉴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鉴定结论必须具备客观性和科学性,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不能随意主观臆断。
如果鉴定结果被当事人质疑,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要求重新鉴定。
三、未申请鉴定的后果根据《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主动申请做相关的工程鉴定,那么他就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买卖合同举证指引
买卖合同举证指引一、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在诉讼中的权利主张,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其他合同有所区别。
出卖人在买卖合同诉讼中承担以下证明责任:1.出卖人就订立买卖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诉讼中,出卖人应当就买卖合同的订立承担证明责任。
比如,在一般情形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只需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内容即可。
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还须具备法定的特别要件。
例如,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公证或鉴证的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或鉴证才能成立和生效;又如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批准、登记才能成立的买卖合同,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才能成立和生效。
对这些依法成立并生效的买卖合同,法院一般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对于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但未加盖公章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事实作出判断。
2.出卖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
在履行买卖合同时,由于买受人享有交付价款的请求权,因此,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标的物交付的证明责任。
在诉讼中,如果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交付义务,则买受人对标的物交付的事实要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这并不是说买受人对标的物交付的事实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在诉讼中,买受人应当就其已经收到标的物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二、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固定非常重要。
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及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有效地证明自己的权利及反驳对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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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合同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合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不仅因为合同种类繁多;而且因为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也非常之多,有民法通则、三大合同法、国务院有关经济合同的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因此,只有按照合同的不同类别,运用分担举证责任的原理,具体分析相关的法律条文,才能正确地解决合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一)因合同订立或有效与否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在原告根据合同请求被告履行义务的诉讼中,如果被告否认双方曾订立合同,应由原告对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即与被告订立合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由于合向的性质不同,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不同,原眚负举证责任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
对于诺成性合同,原告应对他与被告已就该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协商一致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合同最基本的条款与合同主要条款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它比主要条款的范围更小,是指成立某种合同必不可少的条款。
合同法中规定的主要条款是一个条款齐全的合同应具备的条款,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合同条款并不那么齐备,但双方只要就足以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发生的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仍不失为该合同已经成立。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和价金是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与租金是合同最基本的条款。
至于其他条款,如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和地点、违约责任,虽然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它们的欠缺,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对于实践性合同,原,告除证明双方已就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外,还应证明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事实。
对非要式合同,原告只需证明与被告就最基本条款协声二致的事实;对于要式合同,则应当证明协商一致(要约与承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的,有的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已履行了法律要求的审批或登记手续。
以上只粗略分析订立合同时的举证责任问题,还未触及到订约过程中发生争执的具体情形,因此须作进-步分析。
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的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要约与承诺。
当订约双方分处异地或异国,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时,要约与承诺的阶段性表现得最为明显,双方也容易对要约、承诺是否已到达,是否被撤回等问题发生争议。
因此,研究订约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担,就不能不具体分析要约与承诺中发生的种种争执。
1.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附有保留条件的要约,实非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般而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限是相当清楚的,不容易混淆和发生争执,但实践中有时会对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发生争执。
例如,原告主张自己已对被告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故合同已经成立,被告则主张要约中附有保留条件,如在要约中注明“以未出售为条件”等,因而自己的提议仅是要约邀请,故合同并未成立。
发生上述争执时,应由被告对附有保留条件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因为提议中包括订立该合同最基本条款的事实是构成要约的事实,该事实应由主张要约的原告负举证责任。
存在保留条件的事实是妨碍要约成立的事实,应由否认要约的被告负举证责任。
此外,相对要约来说,附保留条件是例外情形,这可以进一步说明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理由。
2.要约、承诺是否撤回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要约或承诺发出后,如果行为人改变了主意,有权将它们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要约或承诺到达对方。
当撤回与否发生争执时,应由主张已将要约或承诺撤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他不仅要证明发出撤回通知的事实,而且应证明该通知先于要约或承诺到达。
他可以通过证明以比要约或承诺更为快捷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来证明这一问题。
3.承诺是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是构成承诺的必要条件。
对此发生争执时,主张合同已成立的原告应对他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承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该事实被证明后,被告主张未收到承诺或承诺迟到时,则应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因为承诺的信件、电报发出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在合理期限内送达受件人,遗失、误送等意外情况极为罕见。
相对于邮件在合理期限内送达来说,遗失、误送等属例外情形,故原告无须就不存在例外情形负举证责任。
要使因投递工作的失误而迟到的承诺失去效力,要约人必须在接到承诺后立即将情况通知受要约人。
因此,当原告证明他日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的邮件后,主张承诺迟到的被告,不仅应证明该邮件因邮局方面送达失误而逾期到达,而且应证明他已采用适当的方式将迟到的情况通知了受要约人。
如果被告承认与原告订立合同的事实,但主张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此时的争议便集中在合同有效的诸要件上。
如原告主张订立合同时双方皆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则主张一方无行为能力。
原告主张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则主张原告订约时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由于导致合同无效的诸事实属妨碍合同权利义务产生的事实,故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主张合同有效的原告对此不负举证责任,应由主张存在这类事实的被告负举证责任。
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这一规定似表明部分无效原则上会引起全部无效,除非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因此,在被告证明了部分无效的,事实后,如果双方对其余部分是否有—效有争执,应由原告对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二)因代理关系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不少合同是通过代理人订立的。
在合同诉讼中,代理关系的有无、被代理人授权情况如何、本人是否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转委托是否事先经过被代理人同意等,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由谁承担,当事人也常常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争执。
例如,当原告要求作为被代理人的被告履行合同时,被告主张代理人汀立合同时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合同是在代理权终止后订立的,此时便应由被告对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已终止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如果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事实已得到证明,双方对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存在着争议,被告已追认的举证责任就应由原告负担。
在合同是由合同签订人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订立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时,只须证明该介绍信存在的事实,无须进一步对介绍信是合法取得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如果被告主张合同签订人盗用了单位的介绍信,则应由被告对此负举证责任。
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通常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司,但实际生活中也有以自己名义签订而实际上是为他人订立。
发生违约行为后,第三人(原告)往往起诉订立合同的人(被告),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被告则主张是为被代理人订立的,故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并主张在订立合同时已将此事口头告知原告,原告则否认已告知。
当被告是否为代理人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举证责任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此时似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这不仅因为代理关系的存在是妨碍权利发生的事实,而且该事实处于被告控制之下,被告易于举证。
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双方就是否存在代理关系发生争执的情况。
即一方主张另一方为自己的代理人,故民事活动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另一方则予以否认。
在上述争执中,应由主张对方为自己代理人的一方就代理关系的存在负举证责任。
例如,在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民事案件中,原告林某诉称:1973年因其姐的房屋需要拆迁,自己便委托被告黄某购买房屋,黄带她去看了蒙某的房屋,随后她便交给黄400元让其购买,但黄某却以自己次子余某之名同蒙某达成买房协议。
不久余某便搬入该房居住,后来又退一间房子给蒙某,收回买房款200元。
林某认为三被告侵犯了她买房屋的权利,要求法院保护。
法院查明余某购买蒙某房屋及后来退还一间均属实,但因原告提不出确切证据,故不能认定代理关系存在。
我国民法通则还对代理关系规定了四种连带责任,对此发生争执时,一般应由主张对方应负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就该种责任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如当被代理人要求第三人和代理人对其受到的损害负连带责任时,应就双方恶意串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三)合同内容的举证责任在一些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对存在着合同关系并无争执,但对合同的性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有争议。
存在上述争执时,举证责任的分担需视具体情形确定。
1.因合同性质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所谓合同性质发生争执,是指原告主张与被告间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被告则主张存在着另-种合同关系。
例如原告主张其父生前曾将两幅名画存放在被告处,委托其保管,被告则主张这两幅画是他从原告父亲处买的。
原告主张将自行车借给被告使用,被告主张原告已将车赠送给自己。
以上争执的实质在于被告一方面否认原告主张的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又主张存在着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无疑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对各自主张的合同关系举证。
如有一方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责任应由哪一方负担的问题就无足轻重,但若双方都证明不了,分清举证责任的负担就至关重要了。
在上述争执中,应由原告就产生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因为被告的陈述属于前面所说的“附理由的否认”,而不是“附限制的承认”,被告的否认使得原告必须对作为其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换言之,由于原告必须首先对产生合同权利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在原告未能证明该事实的情况下,即使被告主张的合同关系也未得到证明,败诉的后果仍然应当由原告负担。
在双方主张的合同关系均无法获得证明时,如果混淆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就势必会产生错判。
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这样的错案。
例如,某地人民法院曾处理过这样一起案件:1988年7月,原告王某以被告张某向其借款6000元逾期不还为由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厂1987年9月底曾借给被告人民币6000元整,这笔钱是在被告家中由原告亲自交给被告本人的,当时无其他人在场,双方亦未立文字契约,现要求被告归还。
被告张某承认收到所述之款,但又辩称此款是王某拟与他人合伙经商,托其交给合伙人丁某的入伙款,不是借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对上述情况,被告未能提供证据。
经法院调查,丁某证明1987年9月底确实收到张某的人民币6000元,但称自己不熟悉王某,张某当时也未言明此款是王某入伙经商之款。
王某与丁某之间无合伙协议,王某亦未参加合伙经商。
此外,发生诉讼前丁某已因经商亏损资不抵债。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围绕着举证责任分担以及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是举证责任应在原告方,原告既未提供借据,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仅凭被告承认接过款还不足以认定存在借贷关系,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被告承认收到原告所交之款,免除了原告就借贷关系存在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必须对代理关系的存在负举证责任,在被告举不出证据,法院又查不到确切证据时,只能由被告承担败诉后果。
最后,该法院根据第二种意见作出了判决。
2.合同条款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