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有关优惠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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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做好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机构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的通知

11关于做好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机构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机构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的通知琼食药监注C2018) 11号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各医疗机构:为规范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尤其是加强临床急需特许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及时有效控制用药用械风险,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均应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成立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医疗机构内负贲医疗安全的院领导担任。

(二)配备专职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人员。

(H)各专科/中心至少指定1名人员负责本专科/中心的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

二、应建立的主要监测制度和程序(-)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职责,包括各部门和各级人员职贲。

(二)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法规宣贯、培训制度。

(三)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收集、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控制工作程序。

(四)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死亡病例调查跟踪程序。

(五)突发、群发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或预案.(六)临床急需特许进口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索工作程序。

(七)临床急需特许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随访工作程序。

(A)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九)临床急需特许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追溯管理制度。

(十)其他相关制度。

三、工作机制(…)对临床急需特许进口药械实施主动监测,按垂点监测的要求进行,将每一例病例均纳入监测范围;对国内己上市的药械,则按照现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监测。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5•【字号】琼府〔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23〕1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3月25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进口通关与流通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临床急需进口药械)的监督管理,保障用药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10号)、《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4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建设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实施方案》(发改地区〔2019〕148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是指先行区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已在境外批准上市,未获我国批准注册、国内已上市品种无法替代的药品(不包括疫苗)。

本规定中的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是指先行区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已在境外批准上市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四个园区 “一园一策”中有关耕地占补工作的补充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四个园区 “一园一策”中有关耕地占补工作的补充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四个园区“一园一策”中有关耕地占补工作的补充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4.22
•【字号】琼府〔2020〕26号
•【施行日期】2020.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博鳌乐城国际
医疗旅游先行区等四个园区“一园一策”中有关耕
地占补工作的补充通知
琼府〔2020〕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政策规定,更好地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和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等四个园区范围内的“五网”基础设施、总部经济项目以及经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项目中涉及耕地占补的,按《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补充耕
地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0〕206号)执行,停止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博鳌乐城国际旅游先行区发展的措施(试行)〉等四个“一园一策”的通知》(琼府〔2019〕37号)中有关耕地占补承诺制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2日。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第一条为创新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乐城先行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乐城管理局)运作,根据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乐城管理局是依照法规规章设立的乐城先行区法定机构,经地方性法规授权,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第三条乐城管理局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企业化、专业化运作和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乐城先行区国际医疗旅游和高端医疗服务的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实现医疗技术、装备、药品与国际先进水平“三同步”,将乐城先行区打造成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先行区。

第四条乐城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乐城管理局应当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市场化为主、多种用人方式并存的用人机制,建立与绩效目标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乐城管理局日常运行和人员薪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其它相关收入全部用于乐城经济发展。

第六条省政府主要通过乐城先行区领导小组对乐城管理局进行领导。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重大决策,乐城管理局负责执行,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七条省直各部门根据乐城先行区开发建设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和综合设置的原则,依规定程序在乐城先行区设立派驻机构,负责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第八条乐城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业界协商共治平台和咨询机构,为乐城先行区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乐城管理局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重大事项、财务预决算、年报等情况,接受省政府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项目概况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项目概况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项目概况展开全文一、正式设立2013年2月2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南博鳌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园区试点发展特许医疗、健康管理、照护康复、医美抗衰等国际医疗旅游相关产业,旨在聚集国际高端医疗旅游服务和国际前沿医药科技成果,创建国际化医疗技术服务产业聚集区!二、先行区区位先行区位于琼海市区和博鳌亚洲论坛核心区之间的万泉河两岸,用地平整、生态环境优美、气候宜人,拥有“水-岛-林-田”独特的景观资源。

先行区距离博鳌机场约7.3公里,距离博鳌动车站约3.7公里,周边有省道、国道、高速公路等区域性交通设施,有琼海市的嘉积城区、博鳌特别规划区、中原镇区环绕,提供城市服务支撑。

三、总体规划1. 总体定位乐城先行区总体发展定位为:国际医疗旅游目的地、尖端医学研发和转化基地、国家级新医疗机构集聚地。

2.规划范围规划范围西北至东环铁路,东南至乐城岛,南北向距离约 10 公里,面积约 2090.13 公顷。

3.规划规模( 1 )空间规模用地建筑规模约 297 万平方米,其中,医疗功能建设面积约 186 万平方米,研发功能建设面积约 65 万平方米,特色康养功能建设面积约 34 万平方米,休闲疗养功能建筑面积约 12 万平方米。

实现医疗类总建筑规模 407 万平方米。

( 2 )人员规模未来先行区内就业人口将达到2.85 万人,其中医生2.55 万、研发人员 0.3万。

每年接待 20-30 万人次医疗人次以及 25-40 万陪护旅游人次,核算为当量人口 1.6 万人。

先行区总人口达到 4.45 万人。

(3 )床位规模未来先行区内新建地块共设床位数12000张,其中临床医学类床位9300张,康复治疗类床位 1700 张,休闲疗养类床位 1000 张。

4.产业选择包括临床治疗、专业康复、医学研发和综合配套。

临床治疗定位特色明显、技术先进的临床医学中心、国际著名医疗机构在中国的展示窗口和后续治疗中心、罕见病临床医学中心、国际标准的健康体检中心。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国九条”政策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国九条”政策

2018年第16期研究报告设,建设一批浙江健康产业发展高地。

按照分类指导、特色发展的要求,引导9个特色小镇创建单位突出产业发展特色,做深“健”字招牌,做强“特”字文章,促进人才、资本、产业等高端要素向小镇集约集聚,打造健康特色小镇升级版。

支持杭州、台州等地完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加快补齐新药研发、公共平台服务等薄弱环节,打造一批要素齐全、环节完备、竞争力强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基地。

谋划推进一批健康产业重点项目建设。

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进一步深化健康产业领域简政放权、审批改革,调整优化浙江省社会办医指南,研究起草浙江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全流程审批办法,为社会力量投资健康产业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

按照全省每年滚动实施100个健康产业重点项目的工作计划,完善全省健康产业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开展重点项目建设监测,指导各地推进项目建设,更好地发挥重点项目投资拉动作用。

用好浙江国际健康产业博览会、浙洽会等招商平台,加快引进产业关联度高、投资体量大、带动能力强的重大健康产业项目。

同时,按照袁省长批示精神,抓紧组织实施浙江“互联网+医疗健康”重点项目,做好项目遴选、项目推进、绩效评估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浙江“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培养和引进一批健康产业人才团队。

建议围绕浙江健康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进一步加强健康产业高端人才培育和招引工作。

要深入实施《浙江省健康产业人才发展规划(2017-2020年)》,编制产业紧缺急需人才目录,完善新药创新创业团队招引和培育的激励机制,为全省健康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特别是围绕打造健康产业人才生态最优省份的发展目标,制定完善医疗服务、健康养老、生物医药等领域人才引进、培育和发展专项政策,努力建立与万亿级产业发展相匹配的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健康产业人才培引、发展和服务体系。

进一步强化全省健康产业工作统筹。

建立健康产业联系点制度,强化产业政策指导和改革探索,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优化产业环境,形成一批产业发展典型经验做法,出台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创新成果,为全省健康产业发展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8•【字号】琼府函〔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琼府函〔2016〕84号琼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恳请审批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2020年)的请示》(海府〔2015〕10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强化规划整体控制作用。

你市要严格依据《规划》,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生态优先、绿色崛起”的要求,正确处理产业发展与耕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重点保障医疗、养老、科研等国际医疗旅游相关产业用地,提升区域土地利用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促进你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持续发展。

三、严格保护耕地。

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建设占用耕地要做到先补后占,并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实施最严格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严格依据《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优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时序,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效益。

五、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规划》事关琼海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你市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要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乡建设和产业发展等各项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规划》。

严禁擅自修改《规划》。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的措施(试行)》等四个“一园一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的措施(试行)》等四个“一园一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的措施(试行)》等四个“一园一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琼府〔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的措施(试行)》等四个“一园一策”的通知琼府〔2019〕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的措施(试行)》《关于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的措施(试行)》《关于支持海口江东新区发展的措施(试行)》《关于支持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发展的措施(试行)》已经省委深改委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7月18日关于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的措施(试行) 为推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赋予先行区管理局相对独立的事权、财权、人事权。

鼓励先行区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特别是绩效考核及分配制度改革。

二、先行区管理局作为法定机构,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实行全员聘任,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

按照工作目标导向和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任期激励和考核激励制度。

三、依法赋予行政审批权限。

通过法定程序,将项目用林用地(房地产项目除外)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等省级审批权限通过授权或委托的形式,下放给先行区管理局,琼海市政府配合实施,省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每年根据先行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通过年度新增债券资金优先安排支持。

2022年12月31日前,先行区税收省级、市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先行区,用于支持先行区发展建设。

海南自贸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

海南自贸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

《海南自贸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16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先行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创新体制机制,在产业政策、招商引资、医疗创新、旅游服务、跨境服务贸易等方面先行先试,以高水平开放推动国际医疗旅游和高端医疗服务发展,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医疗旅游目的地和医疗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决定先行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建立考核和评估机制。

省人民政府推进先行区建设领导机构负责先行区建设的指导、督导、推进和协调工作,研究先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先行区建设的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在先行区设立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是在先行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先行区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

先行区管理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先行区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境外选聘。

第五条先行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组建开发运营公司,委托开发运营公司负责先行区内的产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运营,参与园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有关优惠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有关优惠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有关优惠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琼府办〔2016〕179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有关优惠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琼府办〔2016〕17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驻琼单位高度重视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乐城先行区)优惠政策的细化工作,各相关部门提出了操作办法,并与国家对口部门进行多次沟通。

为点对点做好服务对接工作,充分发挥乐城先行区优惠政策的最大效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简化乐城先行区有关优惠政策操作规程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操作规程申请单位或个人向乐城先行区管委会提交技术评审申请材料,乐城先行区管委会1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技术评审。

之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向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办提交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申请材料,审批办1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办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临床急需少量药品进口操作规程(一)由乐城先行区内的医疗机构同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提出进口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转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争取在5个工作日内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文件。

(二)医疗机构自主在国际市场采购所需药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2012年修订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须准备好相关资料(资料如是英文版,必须同时提供中文版),属特殊物品的进口药品(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微生物等),进口前须向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检疫审批手续。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4年)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4年)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4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批复》(国函〔2013〕33号),加快推进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建设,培育和发展先行区国际医疗旅游产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产业发展基础和条件(一)区位和自然资源优势。

海南省定位为国际旅游岛,2014年,全省接待游客总人数4789.08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0.6%,又是“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发展规划的重要枢纽地带,区位优势得天独厚。

根据国务院国函〔2013〕33号文批复,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位于琼海市嘉积镇城区和博鳌论坛核心区之间的万泉河两岸,规划范围20.14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规模9.96平方公里)。

先行区距离海口约90公里,距离三亚约200公里,交通发达,地势平- 1 -整,生态环境优美,气候宜人,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发展旅游业的先天优势。

壮美清澈的万泉河流经琼海市,形成了“水-岛-林-田”独特的景观资源,是休闲旅游的最佳场所。

(二)政策优势。

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同时赋予先行区九大优惠政策,即:加快医疗器械和药品进口注册审批;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研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技术准入,可申报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等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卫生部门审批先行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且符合配置标准要求的大型医用设备可一并审批;境外医师在先行区内执业时间试行放宽至三年;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适当降低部分医疗器械和药品进口关税;适当增加海南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先行区引入生态、医疗、新能源等相关国际组织,承办国际会议;鼓励先行区利用多种融资渠道,吸引社会投资。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4年)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4年)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4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批复》(国函〔2013〕33号),加快推进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建设,培育和发展先行区国际医疗旅游产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产业发展基础和条件(一)区位和自然资源优势。

海南省定位为国际旅游岛,2014年,全省接待游客总人数4789.08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0.6%,又是“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发展规划的重要枢纽地带,区位优势得天独厚。

根据国务院国函〔2013〕33号文批复,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位于琼海市嘉积镇城区和博鳌论坛核心区之间的万泉河两岸,规划范围20.14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规模9.96平方公里)。

先行区距离海口约90公里,距离三亚约200公里,交通发达,地势平- 1 -整,生态环境优美,气候宜人,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发展旅游业的先天优势。

壮美清澈的万泉河流经琼海市,形成了“水-岛-林-田”独特的景观资源,是休闲旅游的最佳场所。

(二)政策优势。

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同时赋予先行区九大优惠政策,即:加快医疗器械和药品进口注册审批;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研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技术准入,可申报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等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卫生部门审批先行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且符合配置标准要求的大型医用设备可一并审批;境外医师在先行区内执业时间试行放宽至三年;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适当降低部分医疗器械和药品进口关税;适当增加海南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先行区引入生态、医疗、新能源等相关国际组织,承办国际会议;鼓励先行区利用多种融资渠道,吸引社会投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7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7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7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第三章投资范围与基金运营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自贸港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贸港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

基金规模为100亿元,根据投资进度,由省财政分年度通过预算安排出资。

第三条自贸港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专业化投资运营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保障政策目标有效实现。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第四条自贸港基金管理架构主要包括自贸港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基金出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等。

第五条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担任副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基金出资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基金投资运作。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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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的通知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各相关医疗机构:依据《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10号)、《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4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2019〕1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20〕2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优化监管服务支持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药监〔2021〕70号),我局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一、临床急需进口药品首次审批申报指南(一)事项名称临床急需进口药品首次申报(二)申报主体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内通过省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资格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三)法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43号);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2019〕16号);3.《关于进一步优化监管服务支持海南博鳌乐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药监〔2021〕70号)。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2019年3月2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广和深化“多规合一”下的极简审批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加快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重点园区建设项目尽快落地,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原则,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授权,结合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宽进、严管、快办、便民、诚信、公开的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评估事项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实施单一部门集中审批管理模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标准化,主动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三条在重点园区逐步推行规划代立项审批、区域评估代单个项目评估,实行准入清单和告知承诺管理,组织联合验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实施其他极简审批做法。

重点园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条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三个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实施特别极简审批(以下简称“三园”特别极简审批)。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重点园区推广适用或者部分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评估论证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另行制定经济特区法规规定。

第五条在其他重点园区推广适用或者部分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前,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做好下列基础工作:(一)组织编制和调整完善重点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二)组织开展相关区域评估,并结合相关评估普查区域内的文物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现状;(三)编制并公布产业项目准入清单。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琼办发〔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56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9日海南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质量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将绿水青山、碧海蓝天的生态资源特色优势向绿色发展后发优势转化,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3年,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面完成,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基本建立,三亚、文昌、白沙、琼海等试点市县依托各自独特禀赋,探索形成一定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可视化成果,生态产品“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等问题取得突破,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初见成效。

到2025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生态产品的调查监测、价值评价、经营开发、保护补偿机制持续完善,保护生态环境的利益导向机制取得突破,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合力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海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特色机制和模式基本形成,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能力明显增强。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琼府〔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20〕28号琼海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海口海关,省大数据管理局,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6月2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10号),经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先行区使用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的特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应当具有国内领先医疗水平,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具有三级甲等条件,并具备与所申请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科室;(二)具有符合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特性和说明书要求的保管、贮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三)设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使用质量监督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已接受专业培训,能够正确履行不良事件监测和使用质量监督职责;(四)具有使用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可能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能力;(五)通过省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资质评估。

第三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的医疗团队或者科室应当在该产品应用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其成员应当依法取得在先行区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对所申请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具有充分的认知,能够阅读并正确理解原版说明书,在使用前应当接受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指导培训,确保能够正确、合理使用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推进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推进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推进领导小组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4]13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0
【实施日期】2014.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推进领导小组更名及调整
组成人员的通知
(琼府办〔2014〕1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将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推进领导小组更名为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领导小组,并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陆俊华(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罗时祥(省政府副秘书长)
林回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韩英伟(省卫生计生委主任)
符宣朝(琼海市委书记)
成员:林怡欣(省编办副主任)
王长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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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有关优惠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驻琼单位高度重视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乐城先行区)优惠政策的细化工作,各相关部门提出了操作办法,并与国家对口部门进行多次沟通。

为点对点做好服务对接工作,充分发挥乐城先行区优惠政策的最大效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简化乐城先行区有关优惠政策操作规程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操作规程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乐城先行区管委会提交技术评审申请材料,乐城先行区管委会1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技术评审。

之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向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办提交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申请材料,审批办1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办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临床急需少量药品进口操作规程
(一)由乐城先行区内的医疗机构同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提出进口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转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争取在5个工作日内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文件。

(二)医疗机构自主在国际市场采购所需药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2012年修订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须准备好相关资料(资料如是英文版,必须同时提供中文版),属特殊物品的进口药品(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微生物等),进口前须向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检疫审批手续。

经资料审核合格后,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1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出具《进口药品通关单》和《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根据商品目录,进口药品需要进境检验检疫(海关监管条件为“A”)的,一般情况下,经现场检疫合格,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 2 个工作日内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医疗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海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四)医疗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凭进口药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及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如:《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药品通关单》、《药品进口准许证》)等单证向海关办理药品进口通关手续。

现场海关对提交的单证及申报的内容审核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税单,医疗机构凭海关出具的税单到银行缴税后及时到现场海关办理税单的核注手续;如涉及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需进一步审核确定的,现场海关可凭企业申请办理凭保放行手续。

三、大型医用设备审批程序
简化大型医用设备审批程序。

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将该项审批权下放我省,医疗机构申报机构设置审批时,一并提出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需求,省卫生计生委对医疗机构审批时,一并对申报的大型医用设备进行审批。

四、进口药品和器械减免税操作规程
(一)关于降低进口关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对于乐城先行区
确需进口的、属于关税税率较高的部分药品和器械,可依照有关规定适当降低进口关税。

具体办理程序是:1.乐城先行区内的医疗机构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需进口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关税税率调整建议,填写关税税率调整建议表。

2.由省财政厅负责,对乐城先行区内医疗机构提出的降低进口关税的实际需求进行收集整理,会同海口海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调研,经汇总后,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税率调整建议方案,上报财政部关税司。

3.省财政厅及相关单位配合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对乐城先行区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关税优惠政策进行专题调研,乐城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4.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所申报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优惠关税税率后,下发海关等部门执行。

(二)关于海关进出口医疗设备、药品减免税。

1.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和审核确认手续。

经海关审核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海关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减免税申请人凭《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通关手续。

2.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科技开发机构,首次申请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或科技开发用品前,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资格备案手续。

经海关审核认定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海关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备案。

科教用品或科技开发用品单位,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经海关审核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科教用品或科技开发用品单位凭《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通关手续。

五、进口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报操作流程
乐城先行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提出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5个工作日内形式审查并受理,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组织技术审评(二类产品注册审批时限由80个工作日缩短至40个工作日,三类产品注册审批时限由110个工作日缩短至60个工作日,不含临床试验和检验时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查并作出决定。

六、设立药品和器械的保税仓库操作规程
由乐城先行区管委会或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清澜海关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清澜海关审核后报海口海关审批。

海口海关应自收到清澜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审查通过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

经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海口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设立后1年内进行验收。

保税仓库建设的面积、储存条件等要符合海关和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由海口海关指导相关企业建设保税仓库,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在储存条件方面予以指导。

省政府相关部门、乐城先行区管委会、海口海关要加强配合,共同探索在乐城先行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七、港澳台和外国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许可操作规程
由乐城先行区内用人单位向省外事侨务办提出境外医师到乐城先行区执业的申请,省外事侨务办出具同意境外医师在海南开展工作的函,发放工作许可证,工作许可证3年有效,再由用人单位到省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签证。

乐城先行区港澳台和外国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许可审批,由申请人向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办提交申请材料(可提供复印件,等执业时再提供原件核对),审批办3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和办结,并制作证件邮寄给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行去领取。

八、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备案操作规程
由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申报材料,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省级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核(1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进行5-7天的结果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国家
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报送材料备案(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备案。

九、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备案操作规程
项目申报人向医疗机构提交项目备案材料,医疗机构学术委员会和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分别进行科学性审核和独立性伦理审查,通过后,医疗机构审核立项后向省卫生计生委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备案审核资料。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省级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审核(1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立项开展项目研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备案。

十、前沿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研究项目备案操作规程
乐城先行区医疗机构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技术审核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指定)2个工作日对医疗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规范性审核。

技术审核机构组建技术审核组,对医疗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技术审核组组长根据审核组成员意见,提出技术审核组的综合意见并署名(5个工作日,需现场审核的10个工作日)。

技术审核机构根据技术审核组的综合意见,1个工作日内形成技术备案建议。

做出备案建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建议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由省卫生计生委签发,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备。

加强行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医疗安全事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既要按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又要确保方便高效。

乐城先行区内医疗机构要切实承担起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的主体责任,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后,医疗机构要按规定使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5日
来源:/fg/detail2024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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