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拍贝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李玉琛、新乡市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玉琛、新乡市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玉光韩国华杜丹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玉琛;新乡市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玉琛新乡市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玉琛【当事人-公司】新乡市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传政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马利东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传政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马利东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传政马利东【代理律所】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玉琛【被告】新乡市文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0:45:48李玉琛、新乡市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7民终22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琛。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传政,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民安路与胜利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47U6KXB。
法定代表人:李冉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学。
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东,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玉琛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创置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海军、新乡市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海军、新乡市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5【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51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泽华郭中伟温双双【审理法官】田泽华郭中伟温双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海军;新乡市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海军新乡市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海军【当事人-公司】新乡市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夏志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志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志杰【代理律所】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海军【被告】新乡市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锦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其它证据予以印证,其证明目的无法实现,不予采纳。
本案中,王海军向一审提起的其与锦业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求为要求锦业公司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向其交付购买的房产(林溪湾项目房屋7套),并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海军向一审提起的其与锦业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求为要求锦业公司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向其交付购买的房产(林溪湾项目房屋7套),并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但一审庭审中,王海军自认其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而是基于其与王天兴之间的民间借贷债权进行的折抵。
且王海军提交的其与王天兴的部分《借条》出具时间晚于案涉认购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及收款收据的出具日期,这不满足事后代物清偿的时间条件。
另结合锦业公司关于本案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的抗辩。
一审法院告知王海军本案应依据民间借贷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王海军不予变更其诉求。
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23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云贺程俊林郭中伟【审理法官】周云贺程俊林郭中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路滨;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路滨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路滨【当事人-公司】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长庚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王玉龙、王娜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徐小淦、王欢欢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长庚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王玉龙、王娜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徐小淦、王欢欢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长庚王玉龙、王娜徐小淦、王欢欢【代理律所】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河南省新乡市农业科学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被告】路滨;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处分原则管辖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执行担保执行回转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张希音、王东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希音、王东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11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俊林周云贺郭中伟【审理法官】程俊林周云贺郭中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希音;王东坡;新乡市正隆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希音王东坡新乡市正隆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希音王东坡【当事人-公司】新乡市正隆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祖磊代莎莉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祖磊代莎莉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祖磊【代理律所】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希音;王东坡【被告】新乡市正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张希音、王东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目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希音、王东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目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18年12月20日前,正隆置业公司应当将商品房交付张希音、王东坡使用;同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中第2.5条约定因政府部门政策变化或为遵守政府法令而引起房屋延期交付,出卖人可据实顺延交房日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该合同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正隆置业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警通知》等证据,可以证明政府部门采取环保法令对一些工程施工实施禁止措施,该环保法令对案涉工程项目工期造成影响,2017年和2018年两个采暖季的停工天数,远远大于正隆置业公司向张希音、王东坡交房的逾期天数。
李洋、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洋、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32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云贺付学堂赵斌【审理法官】周云贺付学堂赵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洋;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洋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洋【当事人-公司】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献峰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鲁传凯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王剑锋河南力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献峰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鲁传凯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王剑锋河南力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献峰鲁传凯王剑锋【代理律所】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河南力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洋;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结合双方诉辩意见,现围绕诉讼焦点分别评述如下:一、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问题。
本案中,因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有效,且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标准并无证据证明存在过高情形,故在新乡桦港公司存在逾期交房这一违约情形下,原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判决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
二、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问题。
本案中,原审法院(2019)豫0725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并未写明逾期交房违约金不再支付,故新乡桦港公司上诉认为调解书后无需再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缺乏依据。
同时,原审法院认定自委托租赁合同解除之后的2019年4月9日开始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合理,李洋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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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内容
控股) 韩富国:90%;裴雷:10%;
变更后内容
韩富国;裴雷;上海拍贝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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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
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房地产开发、销售;计算机领域内的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让;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 术转让;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销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日期
2017-04-10 2017-04-10
2017-04-10
2017-04-10 2016-05-03
2016-05-03 2016-05-03
20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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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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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变更变更 投资人变更 (包括出资 额、出资方 式、出资日 期、投资人名 称等)变更 市场主体类型 变更变更 经营范围变更 (含业务范围 变更)变更
发,食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
登记机关: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原示范区分局
核准日期:
2017-12-20
1.2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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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1.3 变更记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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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章程备案变更 其他事项备案 变更 投资人变更 (包括出资 额、出资方 式、出资日 期、投资人名 称等)变更 章程备案变更 高级管理人员 备案(董事、 监事、经理 等)变更 负责人变更 (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 首席代表、合 伙事务执行人 等变更)变更 经营范围变更 (含业务范围 变更)变更Βιβλιοθήκη 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
企业信用报告_新乡市聚兴置业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6)1.5 联系方式 (7)二、股东信息 (7)三、对外投资信息 (7)四、企业年报 (7)五、重点关注 (9)5.1 被执行人 (9)5.2 失信信息 (9)5.3 裁判文书 (9)5.4 法院公告 (10)5.5 行政处罚 (10)5.6 严重违法 (10)5.7 股权出质 (10)5.8 动产抵押 (11)5.9 开庭公告 (11)5.11 股权冻结 (12)5.12 清算信息 (12)5.13 公示催告 (12)六、知识产权 (12)6.1 商标信息 (12)6.2 专利信息 (12)6.3 软件著作权 (13)6.4 作品著作权 (13)6.5 网站备案 (13)七、企业发展 (13)7.1 融资信息 (13)7.2 核心成员 (13)7.3 竞品信息 (13)7.4 企业品牌项目 (14)八、经营状况 (14)8.1 招投标 (14)8.2 税务评级 (16)8.3 资质证书 (16)8.4 抽查检查 (16)8.5 进出口信用 (16)8.6 行政许可 (16)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新乡市聚兴置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410726000012161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6553165796T法定代表人:张瑞颖组织机构代码:55316579-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所属行业:房地产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时间:2010-03-30注册地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六路与纬八路交汇处向东200米路南营业期限:2010-03-30 至 2028-03-2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核准日期:2021-08-231.2 分支机构截止2022年01月30日,爱企查未找到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内容。
企业信用报告_新乡景宏置业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6)1.5 联系方式 (6)二、股东信息 (6)三、对外投资信息 (6)四、企业年报 (7)五、重点关注 (8)5.1 被执行人 (8)5.2 失信信息 (8)5.3 裁判文书 (8)5.4 法院公告 (8)5.5 行政处罚 (9)5.6 严重违法 (9)5.7 股权出质 (9)5.8 动产抵押 (9)5.9 开庭公告 (9)5.11 股权冻结 (9)5.12 清算信息 (10)5.13 公示催告 (10)六、知识产权 (10)6.1 商标信息 (10)6.2 专利信息 (10)6.3 软件著作权 (10)6.4 作品著作权 (10)6.5 网站备案 (10)七、企业发展 (11)7.1 融资信息 (11)7.2 核心成员 (11)7.3 竞品信息 (11)7.4 企业品牌项目 (11)八、经营状况 (11)8.1 招投标 (11)8.2 税务评级 (12)8.3 资质证书 (12)8.4 抽查检查 (12)8.5 进出口信用 (12)8.6 行政许可 (12)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新乡景宏置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410791000082561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0MA9F6NKXX9法定代表人:汤道宏组织机构代码:MA9F6NK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属行业:房地产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时间:2020-05-27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伟业中央公园29号楼1单元17楼1703营业期限:2020-05-27 至 9999-12-31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玻璃幕墙施工;土石方工程。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登记机关: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核准日期:2020-08-051.2 分支机构截止2022年03月06日,爱企查未找到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内容。
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张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张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云贺郭中伟赵斌【审理法官】周云贺郭中伟赵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张燕;杨鸽【当事人】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张燕杨鸽【当事人-个人】张燕杨鸽【当事人-公司】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莉莉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莉莉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莉莉【代理律所】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燕;杨鸽【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9)豫0711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7 23:59:00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张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07民终17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张万社区和平路办事处办公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莉,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鸽。
审理经过上诉人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燕、杨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9)豫0711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郭照付、新乡市恒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照付、新乡市恒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54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泽华刘辉温双双【审理法官】田泽华刘辉温双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照付;新乡市恒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加创【当事人】郭照付新乡市恒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加创【当事人-个人】郭照付江加创【当事人-公司】新乡市恒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照付【被告】新乡市恒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加创【本院观点】关于郭照付主张的劳务费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郭照付主张的劳务费问题。
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支付报酬。
根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郭照付在案涉小区进行垃圾清运工作的事实可以认定。
恒嘉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量进行相应的记录,或对提供劳务一方自行记录的工作量及时进行确认。
郭照付主张其案涉期间共清运83车垃圾,每车垃圾100元。
恒嘉公司虽然对郭照付主张的清运垃圾的车数及每车的费用标准不认可,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郭照付的主张存在不实的情形,且在一审中,姜加创对郭照付的主张也予以认可。
因姜加创时任恒嘉公司的经理,因此郭照付主张的劳务费应由恒嘉公司支付。
因此恒嘉公司应支付郭照付主张的劳务费8300元。
郭照付主张的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郭照付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0)豫0711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二、新乡市恒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郭照付劳务费8300元。
新乡天宝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海之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乡天宝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海之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1【案件字号】(2021)豫07民终5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俊林赵斌付学堂【审理法官】程俊林赵斌付学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乡天宝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海之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亚辉【当事人】新乡天宝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海之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亚辉【当事人-个人】张亚辉【当事人-公司】新乡天宝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海之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贾宝贵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宝贵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宝贵【代理律所】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乡天宝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海之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张亚辉【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证明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中,海之纳公司、天宝公司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围绕其二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海之纳公司的上诉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
张亚辉向其公司交纳10万元,收据上明确为该款为定房意向金,故其称可以通过录音记录来证明的说法,在无其他证据进一步推翻或否定上述收据上显示的为意向金的情况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天宝公司的上诉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
张亚辉向其公司转账10万元,收据上写明为2018年1月17日购房首付款10万元。
结合天宝公司提交的认购意向书可知,该意向书上甲方、乙方处仅有天宝公司印章,并无时间及张亚辉签字。
企业信用报告_新乡市拍贝置业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14 5.11 股权冻结..................................................................................................................................................14 5.12 清算信息..................................................................................................................................................14 5.13 公示催告..................................................................................................................................................15 六、知识产权 .......................................................................................................................................................15 6.1 商标信息 ....................................................................................................................................................15 6.2 专利信息 ....................................................................................................................................................15 6.3 软件著作权................................................................................................................................................15 6.4 作品著作权................................................................................................................................................15 6.5 网站备案 ....................................................................................................................................................15 七、企业发展 .......................................................................................................................................................16 7.1 融资信息 ....................................................................................................................................................16 7.2 核心成员 ....................................................................................................................................................16 7.3 竞品信息 ....................................................................................................................................................16 7.4 企业品牌项目............................................................................................................................................16 八、经营状况 .......................................................................................................................................................16 8.1 招投标 ........................................................................................................................................................16 8.2 税务评级 ....................................................................................................................................................16 8.3 资质证书 ....................................................................................................................................................17 8.4 抽查检查 ....................................................................................................................................................17 8.5 进出口信用................................................................................................................................................17 8.6 行政许可 ....................................................................................................................................................17
企业信用报告_新乡市泳太贸易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新乡市泳太贸易有.........................................................................................................................................................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6
张扬能、新乡市拓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扬能、新乡市拓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33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海成刘强平王大鹏【审理法官】崔海成刘强平王大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扬能;新乡市拓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亘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富国;任冀;付晓【当事人】张扬能新乡市拓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亘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富国任冀付晓【当事人-个人】张扬能韩富国任冀付晓【当事人-公司】新乡市拓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亘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佳伟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娄慧鹏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刘炎资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佳伟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娄慧鹏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刘炎资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佳伟娄慧鹏刘炎资【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扬能【被告】新乡市拓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亘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富国;任冀;付晓【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到底是借款还是股东的出资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基本原则特别授权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到底是借款还是股东的出资款。
上诉人张扬能认为案涉款项系股东的出资款,而并非亘禧公司与拓城公司之间的借款,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扬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虽然案涉款项的银行回单上显示系“注册费”,但从已查明事实可知,亘禧公司登记在前,案涉款项发生在后,该款项实际用途并非用于注册,也未有其它证据证明该款项系亘禧公司的股东出资;2、亘禧公司事后与拓城公司补签的借款合同应视为对该笔债务的认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借款合同不是亘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具有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
陈翔、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翔、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19)豫07民终53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云贺郭中伟赵斌【审理法官】周云贺郭中伟赵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翔;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陈翔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翔【当事人-公司】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莉莉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莉莉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莉莉【代理律所】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翔;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9)豫0711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分别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8:15:41【一审法院查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5月月岭五组与月岭九组因在大牛凹山场的界线不清,产生争议。
灌阳县文市镇月岭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月岭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未能促成双方达成协议,遂于2016年12月13日出具《请求上级部门调解处理报告》,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处理,该报告中“五队代表人"处只有月岭五组唐一燕的签字。
2017年7月27日,灌阳县文市镇月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月岭村委会)出具证明:“我村第5村民小组组长是村民唐一燕。
郑建颖110115601075299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三、对外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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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失信信息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3 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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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eabharlann 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郑建颖 110115601075299
工商注册号: 110115601075299
统一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郑建颖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类型:
6
5.4 法院公告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中山市新悦拍卖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二、股东信息
序号
1 2
股东
李伟雄 黄海祥
股东类型
自然人 自然人
投资数额(万元)
/ /
三、对外投资信息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中山市弘昌典当行有限公 司
2003-03-27
注册资本
状态
5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
法定代表人
宋文
投资数额(万 元)
40
4
四、企业发展
4.1 融资历史
6
5.4 法院公告
截止 2018 年 11 月 1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5 行政处罚
截止 2018 年 11 月 1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2 失信信息
截止 2018 年 11 月 1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3 法律诉讼
截止 2018 年 11 月 1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动产抵押、欠税公告、经营异常、开庭公告、司法拍卖 六.知识产权信息:商标信息、专利信息、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网站备案 七.经营信息:招投标、债券信息、招聘信息、税务评级、购地信息、资质证书、抽查检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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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信息、进出口信息 八.年报信息
*以上内容由天眼查经过数据验证生成,供您参考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天眼查接受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天眼查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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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企业背景
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新乡市拍贝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 410700000026376
统一信用代码: 91410700335818808A
法定代表人: 裴雷
组织机构代码: 335818808
序号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变更项目
等)变更
市场主体类型 变更变更 投资人变更 (包括出资 额、出资方 式、出资日 期、投资人名 称等)变更 负责人变更 (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 首席代表、合 伙事务执行人 等变更)变更 市场主体类型 变更变更 负责人变更 (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 首席代表、合 伙事务执行人 等变更)变更 其他事项备案 变更 投资人变更 (包括出资 额、出资方 式、出资日 期、投资人名 称等)变更 市场主体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日期
2017-04-10 2017-04-10
2017-04-10
2017-04-10 2016-05-03
2016-05-03 2016-05-03
2015-12-03
5
序号
17
18 19 20
变更项目
变更变更 投资人变更 (包括出资 额、出资方 式、出资日 期、投资人名 称等)变更 市场主体类型 变更变更 经营范围变更 (含业务范围 变更)变更
序号
1
股东
马晖
股东类型
自然人
6
投资数额(万元)
/
序号
2
股东
裴雷
股东类型
自然人
投资数额(万元)
/
三、对外投资信息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新乡市亿浩置业有限公司 2016-04-13
注册资本
状态 法定代表人
10205.000000 万 存续(在 杨海波 营、开 业、在 册)
软件设计、开发、销售;商务 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
信息咨询。
刘磊、刘东莎
韩富国、裴雷
变更日期
2017-12-20 2017-12-20 2017-12-20
2017-06-12 2017-06-12 2017-06-12
2017-06-12
2017-04-10
4
高级管理人员 备案(董事、 监事、经理
变更前内容
/ 韩富国;裴雷;
韩富国;裴雷;
变更后内容
/ 马晖;裴雷;
马晖;裴雷;
/ 韩富国、裴雷
/ 裴雷、马晖
韩富国
裴雷
房地产开发、销售;计算机领 房地产开发、销售;计算机领域内的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 术转让;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食
企பைடு நூலகம்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经营状态:
存续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注册时间:
2015-04-10
注册地址: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 9 号市民之家 212 房
营业期限:
2015-04-10 至 2035-04-09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销售;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设计、开
1.3 变更记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变更项目
章程备案变更 其他事项备案 变更 投资人变更 (包括出资 额、出资方 式、出资日 期、投资人名 称等)变更 章程备案变更 高级管理人员 备案(董事、 监事、经理 等)变更 负责人变更 (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 首席代表、合 伙事务执行人 等变更)变更 经营范围变更 (含业务范围 变更)变更
发,食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
登记机关: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原示范区分局
核准日期:
2017-12-20
1.2 分支机构
截止 2018 年 11 月 12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3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新乡市拍贝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 05:15:37,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销售;商务信息咨询。
售;商务信息咨询。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 9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 9 号市民
号(管委会综合楼 3 楼)
之家 212 房
变更日期
2015-12-03
2015-12-03 2015-11-26 2015-11-26
1.4 主要人员
序号
1 2
姓名
马晖 裴雷
职位
监事 执行董事
二、股东信息
地址变更(住 所地址、经营 场所、驻在地 址等变更)变 更
变更前内容
控股) 韩富国:90%;裴雷:10%;
变更后内容
韩富国;裴雷;上海拍贝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1130
1190
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房地产开发、销售;计算机领域内的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让;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 术转让;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销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1190
1130
上海拍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1%;刘东莎:10%;刘磊:39%;
裴雷;韩富国;
刘磊
韩富国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韩富国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刘磊
路发亮
刘磊
韩富国:39%;裴雷:10%;上海拍 上海拍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东莎;
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1%;
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