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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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市政府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量的20%。经济适用住房(含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项目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供应和销售要严格执行国家税费政策和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建设成本,减少购房支出。
(四)继续推进棚户区(旧城)改造。采取政企联合方式,通过“政府主导、企业运作”,棚户区改造与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企业周边环境统筹结合,加快推进棚户区(旧城)改造。重点推进煤矿棚户区、钢铁企业棚户区、铁路棚户区、重型机器企业棚户区、化工企业棚户区等国有工矿棚户区和高校棚户区、老城区内棚户区(旧城)改造。棚户区(旧城)改造采取项目法人、土地合并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单位。公开招标时应将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有关约束性条件列入招标文件。国有工矿(高校等)棚户区改造后的住房全部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可以工矿企业(高校等)为主体实施改造。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市、县两级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20%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规定。
(四)落实优惠政策。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减免。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单位)纳税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中小学教育基金、园林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收取。
积极引导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经市政府批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包括工业用地等)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结合“城中村”改造,鼓励农村集体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使失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入。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水平”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以租养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挖掘存量土地资源,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拿出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市国土部门要加快土地供应,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各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依法变更为住宅用地用途后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职工住房困难。
(五)健全退出机制。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按规定退出保障性住房,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可以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保障条件、但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也可以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或购置价销售方式实现退出。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和骗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其退出或退还,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切实落实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要求。本实施意见出台后的新建住房项目、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但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市规划部门要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配建面积、配建比例、套数、套型等配建指标列入新建住房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具体配建比例、规划设计条件等意见,在土地预审、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时将配建指标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等手续。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降低廉租住房准入门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我市廉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调整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依据我市低保标准两倍适时调整。
(三)健全租赁管理。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义务,载明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违规责任和处罚等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全部用于解决本企业职工住房困难的国有工矿棚户区(高校棚户区等)改造项目和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涉及的普通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
(五)加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接受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1年09月29日 17时32分 52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安居工程”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1]35号
三、住房供应
(一)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多元化建设模式,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我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优化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从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出发,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可采用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方式,也可采用土地有偿出让,事先规定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等条件,由企业投资建设并持有的方式。政府投入资金(含中央和省级政府补助资金)可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也可以用于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实现群众“住有所居建设,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最低收入人群保障性住房全覆盖,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和维修、管理等支出。
(四)加强运营管理。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计划编制、建设管理、资金筹集、准入退出管理、租赁管理和物业管理等,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保障性住房可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要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维护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二、保障标准
坚持省地节能、安全适用和保基本原则,根据家庭人口、代际结构和安全健康要求等因素,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优化户型设计,做到户型小、功能齐、质量可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拆迁安置住房、“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不宜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项目单位按照应配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后,可不再配建。易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专户,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出资购置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由建设单位与市房管部门签订建设协议或购置协议,并编制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按工程进度拨付。
切实加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严禁对未落实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资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措施的项目实施房屋征收补偿。
(六)改进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棚户区(旧城)改造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中,90㎡以下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70%。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同步建设水、电、气、暖、绿化等市政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购物等生活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
(二)加大土地供应。各县(市、区)要加大新增土地储备,集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市国土部门要确保用地指标优先供应,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申报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指标随计划直接下达到项目。
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使用监管,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土地用途。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申请改变用途(居住区配建的配套服务设施需进行出让的除外),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从严处理。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相关单位同步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核算。
五、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具体标准并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健全以房管、民政为主,人社、公安、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协作的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认真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入住条件。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项目储备。保障性住房项目要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设施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降低低收入家庭生活成本。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有关区政府提出项目选址,市国土部门完成农地转用手续,项目所在区政府完成征地补偿工作,市财政部门落实项目征地补偿和建设资金,市、县两级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二)扩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各自区域内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需求总量,科学制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采取集中新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模式,大规模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采用BT(建设-转让)等建设模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要充分利用国有存量土地和拟进行改造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配建总量不足的县(市、区),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提前完成项目选址、征地补偿和申报工作,市国土部门要提前做好农地转用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