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职业道德
司法鉴定人承诺书及法律依据
承诺书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确保司法鉴定质效,为法院审、执中心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承诺如下:(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按照时限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应遵守廉洁纪律,不得与司法技术部门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不正当交往。
(三)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四)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如需进行破坏性检验检测,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
(五)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六)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对回避的要求。
(七)司法鉴定收费应当由鉴定机构和申请人商定,协商时可以国家相关标准为基础。
(八)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应当退还鉴定费用。
(九)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鉴定行业规定的,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还要接受法院处罚。
(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本承诺书中所指的鉴定工作,包含法院在审、执工作中委托的司法鉴定和司法评估工作。
(十二)本承诺书应由鉴定人在接受法院委托之后签订并装入鉴定意见正本。
承诺人(签章):年月日。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司法鉴定人员、鉴定机构和鉴定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流程,提高鉴定质量,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鉴定人员管理第四条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资格证书;3. 具有三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4. 经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
第五条鉴定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
第六条鉴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鉴定过程中获取的任何信息。
三、鉴定机构管理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标准;2. 具备开展鉴定业务的设施设备;3.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4. 有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
第八条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鉴定人员管理、鉴定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
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定期对鉴定业务进行质量检查,确保鉴定意见的质量。
四、鉴定业务管理第十条鉴定业务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鉴定部门,负责鉴定业务的受理、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等工作。
第十二条鉴定人员应按照鉴定委托书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档案,妥善保管鉴定资料,确保鉴定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五、质量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本单位设立司法鉴定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小组应定期对鉴定业务进行抽查,对鉴定意见的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对鉴定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鉴定机构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
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县(市、区)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依据司法部第95号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96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区司法厅相关规定制定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准则,是规范司法鉴定人职业要求的标准。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司法鉴定人执业道德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原则,应坚持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遵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尊重同行,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业务水平,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职业形象。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遵守社会公德,注重职业道德休养。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司法鉴定工作规定,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接受其执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在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时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一)司法鉴定人应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受理鉴定案件,不得私自收案、收费;(二)司法鉴定人对符合条件的鉴定案件,不得借故推诿;(三)司法鉴定人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规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执行司法鉴定标准,不受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四)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鉴定权限受理鉴定案件,鉴定中不得玩忽职守,草率行事;(五)司法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好鉴定资料、检材、不得损坏或遗失;(六)司法鉴定人应制作规范的鉴定文书;(七)司法鉴定人不得在规定之外,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鉴定委托人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宴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2.28•【文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2-28【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1. 引言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通过科学方法、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对司法活动中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案件相关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的专业领域。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是对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进行详细介绍:执业范围、专业要求、资质认证、职业道德和责任等。
2. 执业范围2.1 遗体检验与尸体解剖遗体检验与尸体解剖是法医学中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
通过对遗体或尸体进行检验与解剖,可以了解死亡原因、时间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这一领域需要具备较高的解剖学知识和技术能力。
2.2 病理学鉴定病理学鉴定是通过对组织标本或切片进行检测与分析,确定疾病类型、性质和程度的一项工作。
在司法鉴定中,病理学鉴定可以帮助确定某些病变是否与犯罪行为有关。
2.3 毒物学鉴定毒物学鉴定是对毒物及其代谢产物在生物体内的分布、转化以及对生命体的影响进行检测与分析的一项工作。
在司法鉴定中,毒物学鉴定可以帮助确定是否存在毒害案件。
2.4 法医临床医学鉴定法医临床医学鉴定是通过对被害人或嫌疑人进行体格检查、采集生物样本,并结合相关的临床医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判断损伤程度、刑事责任能力等问题的一项工作。
2.5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是通过对被害人或嫌疑人进行心理评估、精神状态检查,并结合相关的精神病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判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刑事责任能力等问题的一项工作。
3. 专业要求3.1 学历与专业背景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通常需要具备医学或相关学科的学士以上学位。
例如,医学、法医学、临床医学、病理学等专业背景都可以作为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的基础。
3.2 技术能力与实践经验除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外,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
例如,熟练掌握解剖技术、组织切片技术、毒物检测技术等,能够独立进行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人员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人员的行为,确保司法鉴定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辅助人员、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司法鉴定人员的基本条件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5周岁;(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三)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二)熟悉司法鉴定业务流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员的职责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员的职责包括:(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二)参加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三)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鉴定任务;(四)保守鉴定秘密,不得泄露鉴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五)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调查和检查。
第八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职责包括:(一)协助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二)负责鉴定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三)协助司法鉴定人整理鉴定意见书;(四)完成司法鉴定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司法鉴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参加以下培训:(一)新进人员岗前培训;(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三)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培训;(四)业务交流与研讨。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正文:----------------------------------------------------------------------------------------------------------------------------------------------------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2000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独立和客观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准确、科学和公正。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二、鉴定范围。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
鉴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证鉴定、技术鉴定、心理鉴定、会计鉴定等各类鉴定工作。
三、鉴定程序。
1. 申请鉴定,当事人或者法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要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鉴定委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进行鉴定。
3. 鉴定程序,鉴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鉴定工作,认真研究案件材料,进行必要的实地勘查和检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全面、客观地进行鉴定。
4. 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科学地作出鉴定结论,并书面报告提交给委托方或法院。
四、鉴定质量。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应当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准确、科学和公正。
鉴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利益诱惑。
五、监督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鉴定质量评价机制,对鉴定人员的鉴定质量和工作纪律进行评估,并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已经进行的司法鉴定工作不受影响。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地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鉴定人承诺书
司法鉴定人承诺书一、忠于法律与事实,执业为民,维护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公平公正形象;二、严格遵守执业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三、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确保司法鉴定质量;四、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不相互贬损,不搞恶性竞争。
五、不做关系鉴定、人情鉴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吃请,不通过各种手段向当事人索要财物。
六、坚决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鉴定机构(章)鉴定人: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华硕司法鉴定诚信承诺书本所了解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知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现郑重承诺如下:一.忠于法律与事实,执业为民,维护司法鉴定行业公平、公正形象。
二.依法接受委托,不向委托人暗示或者承诺鉴定结果。
三.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出具规范的鉴定文书,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四.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高收费,滥收费。
五.不相互贬损,不搞不正当竞争,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形象。
六.保守鉴定过程中知晓的国-家-机-密,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八.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以上承诺,诺出必践,违诺必究。
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摘自:《质量手册》生效日期: 2015年6月8日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保证书(范本)本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现承诺如下: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无不良嗜好,品行良好。
二、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没有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等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形。
四、遵守主管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服从管理。
五、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活动原则;廉洁自律,维护鉴定机构声誉,注重社会效益;司法鉴定人之间公平竞争、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司法鉴定概论
司法鉴定概论(00926)第一章:司法鉴定概述广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行政执法、仲裁等司法和准司法活动中,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由当事人申请,司法或者准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准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活动。
狭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由当事人申请。
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活动。
鉴定的根本目的是鉴定人根据超出一般常识之外的专门知识就专门问题做出专业性的判断和解释,以补充事实审理者在专门问题上认识能力的不足。
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1、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其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所谓意见是指在感知实施的基础上所做的推论。
司法鉴定的主体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
司法鉴定的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中立性的特征。
合法性要求:一是鉴定启动主体是法庭主体;二是鉴定实施的主体是法定主体,即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三是鉴定机构必须是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司法机关临时指聘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四是诉讼法对鉴定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对于鉴定的启动、委托、受理、实施等鉴定过程,相关法律法规均作了明确规定;五是鉴定的客体是依法取得的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供鉴定客体;六是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司法鉴定制度与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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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治准则 三、执业准则 四、实施准则 五、行为准则 六、行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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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法治,尊重科学。 服务大局,执业为民。 客观公正,探真求实。 严谨规范,及时可靠。 廉洁自律,诚信敬业。 相互尊重,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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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鉴定程序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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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受理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
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的,应 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 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和特殊鉴定事项的 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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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委托的限制) 委托人应当 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 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 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特定目的提供 鉴定意见。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指鉴定材料的形式、内容都是客观 的。 鉴定材料的合法性:指鉴定材料的形式、收集、出示、 查证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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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1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 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 据材料。 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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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委托形式和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 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 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 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 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 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 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 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 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注明。
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
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篇一:司法鉴定操作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司法鉴定所操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委托后,指定司法鉴定人或由委托方在本机构公开的司法鉴定人名册(: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中选择,本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选挥和申请确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接到司法鉴定项目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司法鉴定方案。
内容包括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和步骤、鉴定方法和手段等。
报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在做各项检验、鉴定时,应当全面、严格、细致地进行技术操作。
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拍照备案)。
检查记录、实验记录不能代替司法鉴定文书。
第六条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如果确需延长时限的,经向委托方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如果确需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方同意,可再适当延长。
延长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七条现场勘验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法医类司法鉴定: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
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
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
);但应把此情况记录在案。
勘验记录上应当载明:委托方名称(姓名)、勘验人、勘验日期、勘验事项、勘验参与人、勘验手段、过程和结果等。
第八条司法鉴定做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
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九条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本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在案。
司法鉴定规定
司法鉴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依法对案件中需要科学技术鉴定的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工作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鉴定的规定也非常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的司法鉴定规定。
司法鉴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规定,司法鉴定分为以下几种:1.技术鉴定:采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对证据、物证、文书等进行检验和分析,以达到查明事实、认定问题的目的。
2.鉴定意见书:指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因鉴定职责所做出的对鉴定事项的结论性文件。
3.鉴定证据:指经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审查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物品及其他证据,该等记录、物品及其他证据所做出的有关鉴定结论。
4.辅助鉴定: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调查案件所需要了解的与案件相关的科学技术问题,在调查取证过程或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的。
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是在我国司法体系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司法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事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1.查明案件事实的问题;2.识别、鉴别、检验、检查、鉴定、分析等需要科学技术知识的问题;3.对领域内专门问题的鉴定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并掌握相应的鉴定方法,有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及鉴定规范和操作规程;4.涉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案件,有关机关需要鉴定。
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是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进行的,因此鉴定程序也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规定,司法鉴定的程序如下:1.条件审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审查是否具备开展鉴定的基本条件;2.材料审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审查需鉴定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现场勘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对案件管辖区域内的现场进行勘查;4.检验、检查、鉴定:按照鉴定规范和操作规程,采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鉴定;5.鉴定意见书:对鉴定事项做出结论并出具《鉴定意见书》;6.鉴定结果传送:将鉴定结果送交有关机关、当事人和其代理人。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业务管理。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审查鉴定能力。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维护司法鉴定的声誉和权威,严禁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严守业务秘密,禁止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和鉴定结果。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评价机制,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鉴定资格,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鉴定业务进行策划、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制定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的岗位职业资格及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鉴定结果机制,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质量管理和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鉴定资格,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得违法违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受他人干扰,保障鉴定结论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不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司法鉴定业务流程管理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鉴定业务流程,确保每个环节的规范和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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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职业道德
第一条为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素质,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障司法鉴定的客
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本市司法行政机关执业登记备案的、从事司
法鉴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
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
照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诚实信用、严密审慎、
尽职尽责,为查明事实真-相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维护司
法鉴定行业的职业形象。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敬业勤勉、精益求精、廉洁自律,努力钻研和掌握法律知识、
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
在业务范围内提供司法鉴定援助服务。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司法鉴定工作规定,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并接受其执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司法鉴定人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鉴定的,应当得到其所在执业机构的准许。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交鉴定的送检材料,不得无故损坏或遗失。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鉴定结论,不得无故变更鉴定内容、拖延
鉴定期限或中止鉴定;对应当受理的鉴定案件不得推诿或擅自转委托;不得玩忽职守、草率
处理鉴定案件。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鉴定费用,不得私自截留、非法挪用、私
分和侵占鉴定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索要或收受财物。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质证,不得无故拒绝出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秉公执业,不得为谋求鉴定业务而作虚假承诺,不得迁就委
托人、当事人的要求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
检注册的内容。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