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热门】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处理
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下称41号文)规定了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文件下发后,引起诸多讨论与争议,现详细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1)术语辨析41号文界定的是“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不是混合性投资业务。
公告第一条称“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这一用语中的“企业”两字纯属多余,容易引起岐义,是否是还会出台个人混合性投资业务?41号文讨论的税务处理针对的是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不是所有的“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
特定条件指公告第一条所列的五个条件,本文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称为“41号投资业务”。
(2)41号投资业务税务处理例1事实:A公司100元投资于B公司,投资协议约定:(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投资期限五年,年利息18元,于年底支付。
(2)投资期限五年,投资期满后,被投资企业以120元赎回投资;(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问题:此项投资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法律及分析:依据41号文第一条所列的五个条件,本例所述投资业务完全符合41号投资业务,应按41号文进行税务处理。
各方税务处理如下:投资方A企业:(1)一至五年每年收到的利息18元,计入应纳税所得;(2)投资期限届满时,20元计入债务重组所得;被投资方B企业:(1)一至五年每年支付的利息18元,可以进行税前扣除;(2)投资期限届满时,赎回投资支付的120元中,100属于偿还借款,20元属于债务重组损失。
以上为依41号文件处理结果。
有专业人士指出,赎回投资按债务重组处理不妥,理由是债务重组中发生于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才会发生债务重组问题,41号投资业务中,债务人被投资企业没有偿债困难问题,实际上也是以高于投资金额进行赎回的,所以,此处作债务重组处理不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各企业,各市国资委、中马钦州产业园国资办,自治区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混改工作的指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并印发你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制订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我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集体、非公有、外资等各类社会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适用本指引。
通过投资并购、出资新设等方式实施混改的,适用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参照本指引操作。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基本原则(一)战略清晰,目的明确。
认真研究制约企业改革发展的瓶颈,明确改革目标,科学选择改革路径,防止为改而改、人改我改。
(二)严格程序,依法依规操作。
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稳妥,平稳推进。
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209号)、国有产权交易主要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8〕2号)等文件。
混合融资五项原则
混合融资五项原则混合融资是指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同时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内部融资等。
在选择和实施混合融资方案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融资效果最优化。
本文将介绍混合融资的五项原则。
一、多元化原则多元化原则是指在混合融资中应该尽可能采用多样化的融资方式和渠道。
通过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可以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成功的概率。
同时,不同的融资方式在资金成本、期限和权益结构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能够满足企业的不同需求。
因此,在混合融资中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场条件,灵活选择融资方式,实现多元化融资。
二、风险分散原则风险分散原则是指在混合融资中应该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融资来源和投资方。
通过将融资来源和投资方分散,可以降低融资过程中的单一风险和依赖性。
当某个融资渠道出现问题或者某个投资方退出时,其他融资方式和投资方可以起到一定的替代作用,保证企业的资金供应和运营稳定。
因此,在混合融资中应该谨慎选择融资来源和投资方,确保风险得到有效分散。
三、整体协调原则整体协调原则是指在混合融资中应该将各种融资方式和渠道进行整体协调,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不同的融资方式和渠道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的关系,需要进行整体的规划和协调。
例如,在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中,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协调,以保证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
因此,在混合融资中应该充分考虑各种融资方式和渠道之间的关系,进行整体规划和协调。
四、成本效益原则成本效益原则是指在混合融资中应该追求融资成本和效益的最优化。
不同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在资金成本、手续费用和期限等方面存在着差异,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比较。
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和财务状况,选择能够实现最佳成本效益的融资方式和渠道。
例如,在选择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时,应该综合考虑融资成本、债务风险和股权结构等因素,选择最适合企业的融资方式。
五、灵活运用原则灵活运用原则是指在混合融资中应该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灵活调整融资策略和方案。
北京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京国资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深化市场化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投资并购、出资新设、上市重组(包括首发上市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发行证券、资产注入、吸收合并)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适用本指引。
二、总体要求(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切实履行各级党组织领导责任,充分发挥把关定向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加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思路和重要举措的研究论证,抓好顶层设计、科学决策、有效执行、全程监督,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好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把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正确方向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从战略高度认识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的重要性。
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立足于战略规划,加强统筹协调,注重聚焦主业、突出主业、做强做优主业,通过深化改革全面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鼓励各类资本合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央和其他省市国有企业等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各类资本在资源、技术、机制、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作用,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主任:何立峰2018年12月10日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第三条坚持使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投资项目。
第五条汽车投资项目分为以下类型:(一)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
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含替代燃料汽车),包括传统燃油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
混合型融资的条件
混合型融资的条件混合型融资是指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同时采用多种融资方式的一种筹资方式。
相比单一融资方式,混合型融资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成功率。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混合型融资条件。
1. 资本市场条件:混合型融资通常涉及到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两种方式。
在进行股权融资时,企业需要考虑上市条件、股权结构、发行价格等因素;在进行债券融资时,企业需要考虑债券评级、利率、期限等因素。
企业需要根据资本市场的条件和需求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
2. 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财务状况是决定混合型融资条件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评级高,可以更容易地获得债权融资;如果企业财务状况较差,可以考虑采用股权融资方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3. 银行贷款条件:银行贷款是混合型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还款能力、抵押物品、贷款利率等。
同时,企业也可以考虑与银行合作进行担保融资,以提高融资额度和降低利率。
4. 投资者要求:混合型融资通常需要吸引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包括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等。
不同的投资者对企业的要求也不同,如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投资回报率等。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需求和策略来选择合适的投资者。
5. 政府政策支持:政府对于企业融资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持。
企业可以通过政府融资担保、优惠贷款利率、税收优惠等方式来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
同时,企业也需要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条件和限制。
6. 市场环境:市场环境是决定混合型融资条件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市场需求旺盛的行业,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机会;而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行业,企业需要更加谨慎地选择融资方式和条件。
混合型融资的条件包括资本市场条件、企业财务状况、银行贷款条件、投资者要求、政府政策支持和市场环境等。
企业在选择混合型融资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条件,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合适的融资策略。
只有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企业才能更好地实现资金的筹集和发展的目标。
投资会计处理原则
投资会计处理原则投资是指企业将资金投入到其他企业或项目中,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在投资过程中,会计处理原则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规定了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方式。
本文将介绍投资会计处理原则的基本概念和具体内容。
一、投资会计处理原则的基本概念投资会计处理原则是指在投资活动中,根据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和处理的基本原则。
它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投资会计处理原则的具体内容1. 投资分类原则根据投资的性质和目的,将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企业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债权等资产,预期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投资;短期投资是指企业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债权等资产,预期持有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投资。
2. 投资计量原则投资的计量基础是成本或公允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一般按成本计量,短期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
3. 投资确认原则投资确认是指将投资纳入企业财务报表的过程。
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应分别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
4. 投资减值准备原则投资减值准备是指在投资价值发生减少时,根据实际情况计提的减值准备。
投资减值准备应根据投资的实际价值和未来收益能力进行评估,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反映投资的价值。
5. 投资收益确认原则投资收益确认是指将投资收益计入企业财务报表的过程。
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按权益法核算,短期投资的投资收益应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6. 投资处置原则投资处置是指将投资转让或清算的过程。
投资处置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计入当期损益。
7. 投资会计信息披露原则投资会计信息披露是指将投资相关的会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披露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投资会计信息披露应符合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三、投资会计处理原则的应用投资会计处理原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在投资活动中,企业应根据投资的性质、目的和风险程度,合理选择投资分类、计量基础和确认方法,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渝国资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在梳理总结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16日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指引。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运作。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
混合性投资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混合性投资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41号公告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账务如何处理(如投资、利息、收回等)?答:对于混合性投资企业,应按《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第二条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一)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作者:赵国庆朱建华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13-09-23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就这些问题,没有清晰规定,各方存在理解和认识角度不同,出现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一。
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
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类投资业务甚多。
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为之配套。
根据当前税收实际征管需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公告)。
混合性投资按债权投资进行税务处理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对此类投资业务取得回报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
权益性投资取得回报,一般体现为股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准予在税前扣除。
由于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需要统一此类投资业务政策执行口径。
因此,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特点,公告将此类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混合销售行为指的是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商家将不同种类的产品、服务或附加产品捆绑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
该行为往往是以提供更多选择、增加产品附加价值或提高销售额为目的。
然而,混合销售也容易引发消费者的问题和争议。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法规和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
下面是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1. 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之一是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性。
这意味着被 bundle 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应该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例如,食品和饮料、手机和手机配件、旅行和酒店预订等。
如果被 bundle 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消费者可能会认为他们购买的是不必要或低价值的商品或服务。
2. 价格透明度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另一个标准是价格透明度。
商家应该清楚地告知消费者每个商品或服务的单独价格,以及被 bundle 销售后的总价格。
这样消费者可以准确地评估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并作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如果商家故意模糊价格信息,就可能误导消费者,侵犯其权益。
3. 自由选择权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另一个重要标准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商家不应强迫消费者购买被 bundle 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限制消费者仅能购买 bundle 销售的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应该有权选择购买单独的产品还是 bundle 销售的产品。
商家不得利用混合销售行为从消费者身上获取额外的不合理利益。
4. 充分信息披露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另一个关键标准是充分信息披露。
商家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每个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包括特征、功能、质量、保修期限、售后服务等。
消费者有权了解自己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并有权在了解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购买决策。
商家不得隐瞒或误导性地披露信息。
5. 费用可控混合销售行为还应满足费用可控的标准。
商家应该允许消费者自由选择是否购买附加产品或服务,并允许消费者选择单独付费还是一起付费。
投资会计处理原则
投资会计处理原则投资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企业对其他公司或实体的投资。
在进行投资会计处理时,需要遵循一些原则和规定,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投资会计处理的原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投资会计。
一、公允价值计量在投资会计处理中,公允价值计量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投资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可以获得的公允价格,反映了投资在特定时间点的价值。
通过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更准确地反映投资的价值变动,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成本法核算除了公允价值计量外,成本法核算也是投资会计处理中常用的原则之一。
根据成本法核算,投资应当以实际支付的成本进行核算。
这意味着在购买投资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记录投资的成本,而不是根据市场价格或其他因素进行调整。
成本法核算能够简化会计处理,降低会计成本,同时也有利于保持投资的稳定性。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形式,根据该原则,投资者打算持有至到期的债务工具应当以摊余成本计量。
摊余成本是指投资者在购买债务工具时支付的金额,再加上未偿还本金和利息的累积金额。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量方法相对简单,适用于长期持有且具有确定到期日的债务工具。
四、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根据投资会计处理原则,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损益。
这意味着当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将价值变动的差额计入损益。
这样可以及时反映投资价值的变化,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及时的财务信息。
五、投资减值准备在投资会计处理中,投资减值准备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根据该原则,投资者应当定期评估投资的净额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则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避免投资价值的持续下降对企业造成损失。
六、投资收益确认最后一个原则是投资收益确认。
根据该原则,投资收益应当在实现时确认。
投资收益包括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和公允价值变动等,这些收益应当在实现时计入当期损益。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11)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11一、单选题(共60题)1.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当向()报送发行申请。
A:国家开发银行B:中国进出口银行C:中国人民银行D: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答案】:C【解析】: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
2.根据保险业务属性和风险特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以下属于财产保险公司的基础类业务的是()。
A:责任保险B:农业保险C:信用证保险D:分红型保险【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公司的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①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②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③责任保险;④船舶/货运保险;⑤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
3.根据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Ⅰ.不动产证券化Ⅱ.应收账款证券化Ⅲ.信贷资产证券化Ⅳ.未来收益证券化A:Ⅱ、Ⅲ、ⅣB:Ⅰ、Ⅱ、ⅢC:Ⅰ、Ⅱ、Ⅲ、ⅣD:Ⅰ、Ⅱ、Ⅳ【答案】:C【解析】:根据基础资产分类。
根据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费)、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4.沪深300指数所选择的公司一般满足下列()条件。
①经营状况良好②股票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③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④无明显市场操纵A:①②③④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答案】:A【解析】:上述四项皆为沪深300指数选择样本股票所考虑的条件。
沪深300指数样本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股票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计算样本空间内股票最近一年(新股为上市第四个交易日以来)的A股日均成交金额与A股日均总市值;对样本空间股票在最近一年的A 股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50%股票;对剩余股票按照最近一年A股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300名股票作为指数样本。
投资会计处理原则
投资会计处理原则投资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公司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在进行投资会计处理时,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以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投资会计处理的原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投资会计知识。
一、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公允价值计量原则是投资会计处理的基础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投资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能够获得的公允价格,反映了投资在特定时间点的价值。
投资者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和相关信息,合理确定投资的公允价值,并将其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原则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投资者持有投资直至到期的投资行为。
根据这一原则,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的到期收益确定投资的价值,并在到期时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结算。
持有至到期投资原则要求投资者在投资期间按照约定的利率或收益率计提利息或股利,并在到期时按照约定的条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股利。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可以随时出售的金融资产。
根据这一原则,投资者应当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公允价值列示。
投资者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和相关信息,合理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适当的披露。
四、投资成本法原则投资成本法是指投资者按照实际支付的成本计量投资的方法。
根据这一原则,投资者应当将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成本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投资者在后续会计期间应当根据投资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适当的披露。
五、投资收益确认原则投资收益确认原则是指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的实际收益确认投资收益。
根据这一原则,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的实际收益确认投资收益,并在损益表中列示。
投资者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当注意收入的时机和金额,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投资减值准备原则投资减值准备原则是指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确认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投资组合管理的财务要点
企业投资组合管理的财务要点投资组合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合理配置和管理其投资组合,以实现财务目标和最大化投资回报。
在进行企业投资组合管理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财务要点:1. 投资目标和策略:企业在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之前,需要明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投资目标可以包括资本增值、风险控制、利润最大化等,而投资策略可以涵盖资产配置、投资期限、风险偏好等方面。
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有助于企业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资产配置:资产配置是指将投资组合中的资金分配到不同的资产类别中,如股票、债券、房地产等。
合理的资产配置可以帮助企业实现风险分散和收益最大化。
具体的资产配置比例应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企业投资组合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企业需要通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来降低投资风险,例如多元化投资、风险分散、止损策略等。
同时,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应对变化。
4. 投资回报评估:企业在进行投资组合管理时,需要对投资的回报进行评估和分析。
常用的评估指标包括年化收益率、回报风险比、现值和内部收益率等。
通过综合分析投资回报,企业可以评估投资组合的表现并且做出相应的调整。
5. 资金流管理:投资组合管理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动,企业需要进行有效的资金流管理。
这包括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等方面。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资金流管理制度,确保投资组合的正常运作和资金的合理利用。
6. 合规与监管:企业在进行投资组合管理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企业应建立合规和监管制度,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还应密切关注监管环境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新投资组合管理的策略和操作。
7. 定期报告和监控:企业投资组合管理需要进行定期的报告和监控。
这包括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回报表现、投资合规性等方面的监控和报告。
通过定期报告和监控,企业可以及时了解投资组合的情况,并及时调整策略和操作。
企业混合型投资收益应纳所得税
企业混合型投资收益应纳所得税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混合型投资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混合型投资指的是企业同时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的情况。
与传统的单一投资方式相比,混合型投资将企业的风险分散,并有可能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然而,在享受混合型投资收益的同时,企业也需要面对相应的税收责任。
混合型投资收益作为企业的经营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应纳所得税。
所得税是企业为了履行公民义务,按照一定税率和税基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种。
那么,如何确定混合型投资收益应纳所得税呢?首先,企业应理解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在混合型投资收益中,所得税的计算相对较为复杂。
企业需要对投资收益进行分类,分别计算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所得税。
通常,股权投资收益应纳红利所得税;债权投资收益应纳利息所得税;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收益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是红利所得税或者利息所得税。
企业需要了解国家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正确理解各类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计算方法,并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其次,企业应掌握所得税的税率和税基。
在混合型投资收益中,每类投资收益的税率和税基可能各不相同。
税率是计算所得税的重要因素,不同类型的收益对应不同的税率。
税基则是企业计算所得税的依据,是税收主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所确定的一定标准。
企业需要对税率和税基进行准确的把握,确保所得税的计算正确并及时缴纳。
此外,企业应注意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混合型投资并促进经济发展,国家通常会制定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情况,了解并申请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常见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包括优惠税率、免税额、税收抵免等。
企业可以通过减免政策降低所得税的负担,增加经营收益。
最后,企业应确保合规纳税,避免相关税收风险。
混合型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计算和申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容易发生错误或遗漏。
为了规避相关的税收风险,企业应加强税务管理,确保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准确可靠。
会计核算方法知识点
会计核算方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会计核算方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会计核算方法就是对会计对象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记录、计算、反映和监督所采用的方法。
简单来说,就像是给企业的经济活动记账、算账和查账的方法组合,让你清楚知道企业的钱从哪儿来,到哪儿去,现在有多少钱等情况。
②重要程度:在会计学里那可是超级重要的。
你想管理一个企业的财务,要是不会核算方法,就如同盲人摸象,完全摸不着头脑。
没有准确的核算,企业管理者都不知道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就没法做出正确决策啦。
③前置知识:得有点数学基础,因为会涉及到计算嘛。
还得知道一些基本的经济业务概念,像买卖东西、借钱还钱这些事对应的概念,如果连啥是收入都不知道,那会计核算就简直没法搞。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场景非常多。
比如企业要报税,得靠核算方法算出正确的利润、收入等数据吧。
投资者想投某个企业,也得看看企业的财务报表,这报表也是通过核算方法做出来的。
就好比你要是想买个二手车,总得知道这个车大概值多少钱,有没有故障,对应到企业,就是核算出企业值不值钱,经营状况好不好。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会计学里,会计核算方法处于中心位置,它是会计处理各种经济业务的枢纽,贯穿会计工作从初始的记录到最终报表的全过程。
②关联知识:那就多了,像会计原则、会计要素这些都和它搭边。
比如说会计核算得遵循一定的原则规定,而会计要素(例如资产、负债等)是核算的对象内容。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对初学者来说还挺难的。
因为要记的东西多,不同的经济业务对应不同的核算方法。
- 关键点:准确识别经济业务类型然后正确运用对应的核算程序和方法,那可是关键中的关键。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重要性极高。
无论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虽然现在有的地区取消了但原理类似),还是初级、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啥的,会计核算方法都是必考内容。
- 考查方式:会出选择题问你某种经济业务该用哪种核算方法,或者出简答题让你阐述会计核算方法的主要内容,也可能会给个案例让你运用核算方法做账务处理。
202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试题
1、在中级会计实务中,下列哪项不属于企业合并的类型?A. 横向合并B. 纵向合并C. 混合合并D. 市场合并(答案:D)2、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所有无形资产都应进行摊销B. 无形资产摊销期限应不少于10年C. 无形资产摊销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D.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不应再摊销(答案:C)3、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下列哪项不应纳入合并范围?A. 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B. 母公司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控制的子公司C. 母公司与另一企业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D.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孙公司(答案:C)4、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合并方账面价值的份额B.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购买方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C.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证券的公允价值D.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答案:D)5、在中级财务管理中,下列哪项不属于企业筹资的方式?A. 发行股票B. 发行债券C. 商业信用D. 投资于金融资产(答案:D)6、关于存货的期末计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B. 存货跌价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C.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存货的估计售价D.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基于材料的估计售价确定(答案:A)7、在中级会计实务中,下列哪项不属于财务报表附注应披露的内容?A. 企业的基本情况B.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C.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D. 企业的所有业务合同(答案:D)8、关于收入的确认,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销售商品收入应在商品所有权转移时确认B. 提供劳务收入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C.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应在资产使用权让渡期间确认D. 所有收入都应在收到款项时确认(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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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需要统一此类投资业务政策执行口径。因
此,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特点,公告将此类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 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41号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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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 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 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34号)第一条的 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 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 并非所有的房地产企业信托融资模式都能够适用公告,只有公告规定 的 5 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才能适用该公告进行税务处理。这 5 个 条件是: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 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 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000671.SZ)2011年 5 月 13日公告中所称的其持股 75%的福建汇泰房 地产发行“中信阳光坊闾┕扇ㄍ蹲始闲磐屑苹保捎谄浜贤级 ǖ 氖找嫖潭ㄊ找婧透《找嬷停庵帧袄嗷稹钡姆康夭磐校筒 环瞎婀娑 āU庖坏悖康夭笠挡莆窬碓谏杓迫谧誓J绞保枰 崆翱悸恰? 对于第二个条件中“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 ,一般的地 产信托融资方案都能符合。但是。对于“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 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这个条件,则需要房地 产企业的财务经理特别关注。在“假股权、真债权”的融资模式中,信 托主体虽然是名义上的股东,但实际是债权人,因此,这类信托计划都 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此时,信托主体如何在投资期限到期时从房地产公 司退出,即退出方式的选择是多样的。对于这个问题,房地产企业财务 经理在设计信托融资模式时需要提前考虑,筹划好正确的退出方式。 对于第三个条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把握 的要点是,信托主体不拥有对被投资企业的剩余利润索取权,对被投资 企业净资产不能按投资份额拥有所有权。如果合同约定了信托主体只享 有固定利率(股息),这个条件基本也是符合的。同时,公告的解读还要 求,被投资企业如果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清算的,投资企业的投 资额可以按债权进行优先清偿。但是,“优先清偿”并非完二字。“固定”二字突出了
这种混合性投资业务更多是“债”的性质,而非“股”的性质,才能适 用公告。如果房地产企业信托融资中,采用“固定收益+浮动收益模 式”的信托融资,则不符合公告的第一个条件。例如,阳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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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债权,因为在“假股权、真债权”的融资模式中,信托主体毕竟名义
上是以股东身份进入的,不可能和普通债权一样优先清偿。这里的“优 先清偿” ,一般是通过在信托计划中约定由房地产企业原先的股东承诺放 弃对项目公司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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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四个条件“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告的解读 是,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投资企业在选举董事会、监 事会成员时,投资企业不能按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或被选为成员。这一 规定会导致公告在执行中存在争议,如果对这条规定把握不好,很多 “假股权、真债权”信托融资很难适用公告的税务处理。在“假股权、 真债权”这种信托融资模式中,由于房地产企业并无任何资产抵押,因 此,信托公司必须通过增资取得控股权,通过控股权来保障其相关利 益。比如,在一个典型的房地产企业“假股权、真债权”的信托融资方 案中,信托公司股东履行控股监督,房地产企业原股东负责项目公司的 日常生产经营。但是,信托公司要委派董事进入项目公司股东会,同时 对其重大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重大事项指对本信托计划的运营带来重 大影响或风险的事项,主要包括:经营计划;工程预算、决算;固定资 产的处理;对外融资、负债;对外担保;股东分红、注册资本变更等事 项。在国外的公司法中,公司重要的债权人对公司重大事项都享有一定 的表决权。但是,我国公司法在对公司重要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上尚未有 类似的规定。虽然公告提出了要同时符合 5 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才 适用公告,但是,个人的观点是,在执行公告时,不应把这个条件作为 判定该业务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的关键性证据。毕竟混合性投资业 务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如果这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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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 展离不开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近年来,随着我 国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 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就这些问 题,没有清晰规定,各方存在理解和认识角度不同,出现各地政策执行 口径不一。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许多 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类投资业务甚多。因此,迫切 需要研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为之配套。根据当前税收实际征管需要,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 41号,以下简称 41号公 告)。 混合性投资按债权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 务。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对此类投资业务取得回报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 权益性投资取得回报,一般体现为股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 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债权性 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 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