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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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诈骗犯罪的目的

论金融诈骗犯罪的目的
L g I S t m n S c t e a ys e A d o i 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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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盒融诈骗犯罪 的 目的
王 媛 媛
摘 要 对 于金 融诈骗 犯 罪的 目的 由于刑 法法条规 定 的 不统一 , 成 学者对 此 问题 的分歧 和 司法 实践 中认 定犯 罪 的 困难 。 造 本 文认为金 融犯 罪在 主观上 必须 具有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并且 该非 法 占有 目的可 以通 过客 观 行 为进行推 定 。 是 在运 用推 定 但 时应 当坚持 主客观 相一 致原 则 , 免客 观 归罪。 避

我 国现 行 《 法》 刑 第三 章第 五 节 “ 融 诈 骗 犯 罪 ” 金 规定 了八 种 金 融 诈骗犯罪, 中第 1 2条集资诈骗罪 、 13条贷款诈骗罪 明确规定 其 9 第 9 了以“ 非法占有为 目的” 而其他六种罪名都未规定此 目的, , 由此引发 了刑法理论与实务上的广泛争论 。那么金融诈骗罪主观上是否要求 非法 占有 目的?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 占有的 目的? 非法 占有 目的是否是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对于这个问题 , 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持肯定意见, 认为非 法 占有 目的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 理由是诈骗罪和金融诈 骗罪是包容型法条竟合关系, 外延小的法条所评价的犯罪与外延大的 法条所评价的犯罪在主观构成要件上理应具有一致性 , 金融诈骗罪构 成要件 中的主观特 征应符合普通诈骗罪构成要件 中的主观特征而诈 骗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所有权 的犯罪, 因此其主观方面的本质特征就必 然表现 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 目的 对 于法条上未规定以非法 占 0 有为 目的的金融诈骗罪, 并非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有 的目 的, 而是因为这种欺诈行为本身就足以表 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 有 的 目的。。 有的学者持否定意见, 认为这些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不需要具有非 法 占有 目的。 理由是我 国刑法第 12条和第 13条写明了“ 9 9 以非法 占 有为 目的 而在其他金融诈骗罪条文中未写 明“ , 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 , 这并不是立法 的疏漏。相反清楚地表 明了立法者的本意是否定其 他 金融诈骗罪要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作 为各该罪的构成要件 。金融诈骗 罪虽然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 出来 的, 但是刑法将其归入 “ 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章中, 明了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 表 秩序, 而不是侵犯财产, 只要行为人的行 为破坏 了金融秩序, 即使不具 有非法占有 的目的, 仍构成金融诈骗罪 。0 因此他们认为如果对不 以 非法占有为 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作非罪化处理 , 不利于维护 国家的正 常金融秩序 。而也有 学者认为对金融诈骗罪是否 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 作为构成要件, 要根据刑法对各罪的具体规 定而定 。0 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犯罪无论是否有明文规定, 都要以非法占有 目 的为主观构成要件。 金融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即侵犯金融管 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因此金融诈骗犯罪兼具金融犯罪和财产犯

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_以非法占有为目的_

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_以非法占有为目的_

“ 占有” 财物, 就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种犯罪, 只要犯罪主体 “ 占有” 财物即对物实际控制, 就足以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并不需要对物实施使用、 收益和处分。金融诈骗罪中的票据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 信用证诈骗、 信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条文中列 用卡诈骗、 有价证券诈骗、 保险诈骗等 $ 个罪名就是这种情况, 举的行为之一并取得了财物, 即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例如在票据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罪 中, 只要行为人 “ 明知是伪造的票据、 金融凭证” 而作为支付手段而获得财物的, 即认为是 “ 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 而构成该罪; 在信用证诈骗、 信用卡诈骗中,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 “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 ” “ ” 或附随单据、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而获取资金的, 即认为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而构成该罪; 有价 证券诈骗、 保险诈骗亦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虽然是主观要件, 但主观要件必然要在客观行为 上有所反映。 在上述 $ 个罪名中, 从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金融票证而使用, 或者虚构保险标的、 夸 “ ” “ 大保险事故而 占有 对方财物等客观行为来看,就足以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 均没有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不是立法者的疏漏, 的” 。 恰巧的是, 立法者在这 $ 个罪名中, 而是“ 非法占有的目的” 已经蕴含在客观行为之中, 是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的统一。 这种犯罪以侵 “ ” 害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 占有权 的方式而侵害了所有权。如果行为人对物实施了使用、 收益、 处 分, 并且使所有物灭失或者价值减少, 行为人将遭受更重的刑罚。 必须侵犯所有权的多项或全部权益, 才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 ” 这类犯罪不仅要 占有 财物, 而且要对财物全部或部分实施 “ 处分” ,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 分灭失,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值减少, 才是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集资诈骗、 贷款诈骗 罪, 法条明文规定必须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两个罪名中的 “ 以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着更深的内 涵。 其一, 根据 《 解释》 的规定, 对集资诈骗作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 % ! &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 # & 挥霍集资款, % " & 使用集资款 的” 的具体规定: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 ’ & 具有其他欺诈行为,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拒不返还集资款, 或者致使 集资款无法返还的。这四种情形, 说明行为人不仅有 “ 占有” 的故意和行为, 而且实施了据为自己 “ 所有” 即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行为。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有关法律, 全 #((! 年最高法院关于 《 ( 《 ” ) 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 “ 纪要》 中对此又做了补充规定, 即在具 % & 体处理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 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 推定行为 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 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 而将少量资金用于 个人消费或者挥霍的, 不能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 其二, 根据 纪要 的规定, 如果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了欺诈手段, 并且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因 素如经营不善、 被骗、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案发时没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的, 即构成贷款诈骗 罪。 这种情况下, 不仅要占有财物, 而且要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灭失,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 “ ” 值减少, 才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由于这两个罪名涉及到处分后所有物全部或部分灭失, 或者 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值减少的问题, 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 需要对行为人进行资产审计, 以查明其 是否属于资不抵债等情况。《 纪要》 中列举了金融诈骗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 ) 种情形, 有) % ! &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 # & 非法获取 种情形之一的即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 &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 ’ &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 & 抽逃、 资金后逃跑的; 转 % $ & 隐匿、 移资金、 隐匿财产,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销毁帐目, 或者搞假破产、 假倒闭, 以逃避返还资 《 % ) &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 金的; 拒不返还的行为。笔者认为, 纪要》 中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 种情形只适用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不适用于金融诈骗罪中的其他 $ 个罪名即票据诈骗 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其理由是: 第 ・ !"" ・

浅议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浅议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浅议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作者:程琳隆潭来源:《青年文学家》2012年第36期摘要:对于合同诈骗罪,我国《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构成要件。

因此,“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对于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非法占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作者简介:程琳(1984-),男,重庆开县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主任科员、助理检察员。

研究方向:刑法学隆潭(1970-),男,重庆丰都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科长、助理检察员。

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2)-27--02在大部分的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以及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主要目的。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历来不一,国内外学者之间均有不同的观点。

一、大陆法系国家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主要有三种学说,分别是排除权利者意思说、利用处分意思说、折中说。

“排除权利者意思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将自己当做财物的所有人进行支配的目的(仅有排除意思即可)。

”[1]该种学说强调的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财物后使得财物的原权利人丧失对该物的占有,从而排除原权利人对该财物行使权利。

“利用处分意思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遵照财物本身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图(仅有利用的意思即可)”。

[2]该学说的核心是行为人依照财物经济用途对财物进行利用和处分的意思。

正如前田雅英教授指出:“对占有的侵害只有达到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一时使用他人财物行为的可罚性由对权利人利用的实际侵害程度来决定;所以非法占有目的并不要‘有作为所有人进行支配的意思’”。

[3]“折中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把他人的财物当做自己的所有物(排除意思)并且遵照财物的经济用途对其进行利用或处分的目的(利用意思)。

论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

论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
应 采用如下的步骤 : 『 李富成. 2 1 刑事 推定研究 『1 M.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2 0 08 是 . 除了行 为人的供述外 的其他证据进行分 析整理 . 对 还 年版 . 4 第 5页.

要 着重对能够说 明行为人具有 非法 占有 目的的间接证据进行分 『 鲁珀特? 3 1 克罗斯, 菲利普 ? 琼斯. 国刑法导论[ . 英 M】 赵秉志等 析 归纳 。例如有行为人是否从事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 , 正常的经 译 . 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 19 年版 . 2 5页. 91 第 5 『1 克 昌. 罪 学通 论『 . 4马 犯 MI 武汉 大 学 出版社 19 99年版 , 第 营活动是否能间接证 明行 为人 有贷能力等等 .要 确保这些 间接 证据 的证据效力 3 6页 . 8 二是 , 分析行 为人 的供述和辩解 . 特别是辩解 的 内容 。进行 『1 5王康 . 采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认定 “ 以非法 占有 目的” 浙江 万 里 学 院学 报 . 1 年 第 7期 . 2 1 0 归纳并 总结行为人反驳其具有非法 占有贷款 目的的理 由
定义, 必须反映该事物 的本质特征 。笔者认 为 , 司法 推定 的本质 心理学和生理学 的研究成果也证明 了这一点 。 特征表现 为 : 1类别上 看 , ( 司法推定可 分类法律 推定 和事实推 从上面 的分析 .我们 可以看 出.行为理论 之所 以可 以作 为 定 :2 推 定根据上 , () 司法 推定是根据 一定基 础事实推 定 出另 一 “ 非法 占有 目的” 推定 的理论基础 . 不仅 在于行 为是犯罪 概念 的 事实 , 司法推定的定义须反映有两事实之 间的推定根据。 ( 即法 基石 .根本原因在于犯罪论 中的行 为是主客观相统一 的人 的理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研究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研究

I 刑事检察I责任编辑李哲T H K C H I N K S K I'HOCI R A T O I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研究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7文摘要:司法实务中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多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但对何种情形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认识分歧,这引发案件定性和量刑差异、案件管辖争议、取证方向不明确、集资参与人权 利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在推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时,首先应当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其次应当将主客观 相一致、允许反驳反证、多方面评价作为推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基本原则,最后应当通过客观认定正向 基础事实、核实反驳反证情况并认定反向基础事实、推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步骤进行.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非 法占有目的虽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但可通过供述或 者客观事实反映出来。

行为人供认对集资款具有非法 占有目的的情况较少,通过客观事实进行推定是认定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方法。

2001年《全国 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丁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 《纪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2017年《互联网金融犯罪会议纪要》(以下简称 2017年《纪要》)、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司法 解释和会议纪要对该方法也予以认可。

但是,在司法 实务中对推定标准等问题依然存在诸多认识分歧,本 文就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司法 实务有所裨益。

一、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司法现状司法实务中,不同办案人员、上下级司法机关、 公检法部门之间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标准 存在认识分歧「。

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分歧更大,*部分判决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案件常常被学界质疑。

练习题常见金融诈骗手段及其防范对策 (2)

练习题常见金融诈骗手段及其防范对策 (2)

一、单选题1、针对街头骗局常设的五个步骤,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提醒市民遇事不妨试试“停、看、听”。

()就是使自己冷静下来不要处于一种激动、亢奋状态。

A、停B、听C、问D、看【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针对街头骗局常设的五个步骤,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提醒市民遇事不妨试试“停、看、听”。

停就是使自己冷静下来不要处于一种激动、亢奋状态。

2、首因效应由()心理学家洛钦斯首先提出的。

A、法国B、美国C、英国D、中国【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首因效应由美国心理学家洛钦斯首先提出的。

3、()指交往双方形成的第一次印象对今后交往关系的影响,也即是“先入为主”带来的效果。

A、二次效应B、首因效应C、因果关系D、组织层次【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首因效应指交往双方形成的第一次印象对今后交往关系的影响,也即是“先入为主”带来的效果。

4、金融诈骗罪是()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会计法》C、《预算法》D、《民商法》【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

5、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A、被动B、主观C、主体D、客体【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6、金融诈骗罪在()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A、被动上B、主观上C、主体上D、客体上【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金融诈骗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7、关于街头诈骗,民警提醒市民遇事不妨试试“停、看、听”,()就是看对方所讲的事物是否可信,对方讲话的神态表情是否过于夸张。

A、看B、停C、听D、问【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街头诈骗,民警提醒市民遇事不妨试试“停、看、听”,“看”就是看对方所讲的事物是否可信,对方讲话的神态表情是否过于夸张。

张明楷: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张明楷: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立法都说明,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当某种犯罪明显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

盗窃、诈骗、抢夺等罪就是如此。

以金融诈骗罪为例。

刑法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相混淆,而各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他金融诈骗罪一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刑法条文省略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以下主要以盗窃罪为例进行说明。

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二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具有这两个方面的机能。

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用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只是擅自将他人的自行车骑走一会然后又返还的,属于盗用行为;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另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检诉〔2005〕20号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检诉〔2005〕20号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正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检诉〔2005〕20号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科):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诈骗类犯罪案件的审查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对诈骗犯罪的有关规定,更加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各种诈骗犯罪,省院公诉处于2005年10月24日至26日在金华组织召开了庭审观摩及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省院研究室等代表也应邀参加了研讨。

经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意见,现将会议纪要如下,供各地在执法办案中参考:一、关于诈骗类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诈骗类犯罪客观方面的逻辑结构表现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交付——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使事先并无错误认识的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另一种情形是使事先已经产生错误认识的被害人继续陷入或者进一步产生错误认识。

就后一种情形而言,一般要求行为人实施使被害人延续或者加剧错误认识的积极的欺诈行为。

如行为人并未积极促成被害人产生或者继续产生错误认识,而仅仅是消极地利用被害人既存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的,因缺少诈骗犯罪构成逻辑结构中“欺诈行为”的必要一环,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

被害人的财物交付行为一般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的,如果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后并未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被害人则基于怜悯或者同情等原因而自愿交付财物的,一般也不能认定为诈骗。

行为人根据被害人的财物处分行为而取得该财物,在被害人的财物处分行为和行为人的财物取得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鉴别判断诈骗犯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等毗邻财产犯罪的原则界限。

论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论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论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作者:杨春萍刘华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存在着激烈的论争。

主要有“非法占有说”、“不法所有说”(排除权利人意思说)、“非法所有说”、“意图改变所有权说”、“非法获利说”等几种观点。

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非法获利作者简介:杨春萍、刘华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70-02一、基本案情孙某,男,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1986年12月因诈骗罪被三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1年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2年11月21被逮捕。

2002年5月26日,被告人孙某使用假名“孙启明”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孙某为李某联系北京城市开发集团和北辰集团的三个工程项目,李某付给孙某60万元作为前期费用。

协议期限为半年,如在期限内做成任一项目,则60万元从李某的利润中扣除。

如未联系到项目,则孙某负责将60万元返还给李某。

被告人孙某在收取李某给付的60万元后,未用于联系项目。

2002年11月21日,孙某约李某谈还款时被抓获。

11月23日,孙某让其前妻李某某退还60万元。

二、分歧意见关于孙某使用假名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为他人联系项目并预先收取费用,而实际并未将费用用于联系工程事项,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即被抓获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主要理由是:孙某虽然在签订协议时使用了假名,并编造了可以为李某联系项目的虚假事实,也未将六十万元用于联系项目,但是孙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规定了半年的还款期限,孙某在协议约定的日期内即与李某联系还款事宜,且孙某确有为李联系项目的情节,因主动联系李某商议还款而被抓。

在被抓后的第二天就将款全部归还,说明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浅谈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界定

浅谈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界定

同诈骗 ,应该结合其他客观 因素来考察 行为人是 具有 “ 非 法 占有 目的”。 如何 防止 合同诈骗案 的发生, 从广义上说, 应该 建立 健全
法律和 各项 规章制度, 有关人 员应增 强法律意识 , 高职 业道 提
德水平和业 务素质, 增强防骗能力 。具体对策为 :1 、认 真审 查, 强化 规范意识 ,不断健全 完善 新型经济活动模式的运作方 式 。特别是在 一些流动性大 ,操作环节 复杂的商业经 济活动 过程 中,建 立严格的审核把 关制度 ,往 往多‘ 到环节 就少 一 分风险 ;2 、强化制度落实 ,不断提高经济活动中的风险防范 意识 。经济 社会虽然追求诚 实信用 ,但风 险无处不在 ,要在
应 认 定 为行 为人 有 “ 法 占有 目的 ”之 故 意 。如 果 行 为人 在 非
纠纷 ( )行 为人有完全 履行能力 ,但 自始至终无任何 履行 一 行 为,而是 以冒用 他人名义 、提供虚 假担 保及支付承诺 等虚 构 事实、隐瞒真相 的欺 骗手段让对方行 为人单方履行合 同 , 占有对方财物 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行 为人部 分履行 , 但履 行的 目的旨在 毁约或避免 自身损 失或 由不可避免之 客观 原因造成或诱 使相 对人继续履行 ,从而 占有对方财物 的,也

文 对此 根据 司法 实践 对此 加以阐述 。
关键 词 :合同诈骗;非法 占有;界定
合 同 诈 骗 罪 是 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在 签 订 、 履 行 合 同
纠 纷
过程 中,采取 虚构事实或者 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 ,骗取对方 行为人财物数 额较大 的行 为。合 同诈骗罪 由于其 犯罪行为方
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 自身利益 发,可能提出辩 解 以减轻责任 ,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 。当无可辩驳 自己违 约时 ,会有承担责任 的表现 。而利用合 同进行诈骗的人在纠 纷发生后 ,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而是百般推脱责任 ,或者 以 “ 拆东墙补西墙 ”的办法还债 ,或者用潜逃等方式进行逃 避 ,使对方无法挽回 自己的损 失,均应认为行为人有诈骗 的 故意。但是 ,必须引起注意 的是 ,对那些不得 已外 出躲债 , 或者在 _方谈判 时百般辩解否认违约 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合 舣

诈骗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诈骗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诈骗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

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

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采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认定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认定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 2 4卷 第 4期 21 0 1年 7月
浙 江 万里 学 院 学报
Ju a fZ ein a l Unv ri o r lo hj g W ni iesy n a t
Vo12 . .4 No4
J l 2 1 uy 0 1
采用刑事推定 的方法 认定 诈 骗 罪 中的“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收 稿 日期 : 0 0 0 —1 21— 4 0 作 者 简介 : 王康 (9 5 ) 男 , 南 镇平 人 , 庆 市永 川 区人 民检 察 院侦 监科 干 警 , 士 , 究 方 向 : 18 一 , 河 重 硕 研 刑事 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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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 7月 01
浙江 万里 学院学报
有他 人财 产 的合 法根 据 , 者说 没有使 他人 转移 财产 给行 为人 或第 三人 的合 法根 据 , 或 却具 有 占有他 人财
产 的 目的的 , 就属 于非法 占有 目的。问 法 占有 的对象 , 了实 物财产 外 , 包括有 价证券 等财产 性利 益。 非 除 还 对于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中的 “ 占有” 的认 识则存 在一些 分歧 。在一些 涉嫌诈 骗罪 的案件 当中 , 罪嫌 疑 犯 人 常辩解 只是暂 时 占用对 方 的财 物并具有 归还 的意 图 , 只是非 法 占用 而 已 , 而不是 非法 占有 , 这就 涉及 到 “ 非法 占有 ” 非法 占用 ” 区分 问题 。对此 , 学者认 为非法 占用是行 为人 临时 骗取他 人 财物 以解决 自 与“ 的 有 己的 困难 , 不是想 占有 他人财 物 ,但非 法 占有 则不 同 , 是在 于长 期 地 、 至是 永久 地 占有 对方 财物 , 并 “ 它 甚
象, 自然被 实现 , 不需要 为其 实现 实施新 的行为 ; 间接 目的 , 例如 走私淫 秽物 品罪 中的牟利 或者 传播 目的。 这种 目的除 了实 施走 私淫秽 物 品的行 为外 , 需要具 有牟 利或传 播 的 目的 , 还 相对于 走私行 为而 言 , 利 和 牟

论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论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论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者简介:邹淇曲,西南科技大学2011级刑法学研究生。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这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集资诈骗案件时提供了指导意见。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该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但何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其应如何认定?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理论界亦无统一学说。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主观方面;非法占有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根据我国《刑法》192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行为人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对本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对“非法占有目的”内容的理解,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所筹集资金的“占有权”的目的。

其集资的目的,是为了“暂时占有”筹集资金,而非“永久占有”筹集资金的所有权。

其理由是,《刑法》将集资诈骗罪规定在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而非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中,由此可见,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不是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所筹集资金的所有权,也即“永久占有”筹集资金。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是合理的。

从刑法条文对“金融诈骗罪”一节来理解,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八种金融诈骗犯罪有的条文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有的没要求,但由于其均为诈骗罪家族内的犯罪,其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因此,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所有的金融诈骗犯罪在主观上均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即非法占有所诈骗财物的“所有权”。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特定犯罪目的为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犯罪,必须要证明行为人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具有该目的。

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

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

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摘要】诈骗罪为目的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实施诈骗行为外,还需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较难。

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用刑事推定的方式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对诈骗罪做出准确认定。

【关键词】诈骗罪的认定;非法占有;刑事推定一、关于诈骗犯罪的基本理论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作案手法隐蔽,情况复杂,属于目的犯。

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犯罪。

刑法法条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并没有规定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认为诈骗罪应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解的理由,也是控方和辩方必争的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不处罚单纯的思想犯,必须以客观要件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为载体。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主观上的思维活动,其他人无法直接获知,但是人的主观思维活动会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活动状态必然会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由此我们可以通过对表现客观行为的事实证据的分析,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当时的内心所想,例如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有财物后转卖他人的基础事实上可以推定出其内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是从事后非法的处置行为上得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刑事诉讼中的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基础事实与待证的推定事实之间因为存在某种逻辑上的联系,从而由基础事实推断出推定事实为真的证明方法,从客观上的外在表现推断主观上的内在心理,符合刑法理论中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占有情形的解释正是刑事推定具体应用的体现,可见刑事推定在诈骗犯罪中的适用在理论上是科学合理的,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参考要素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参考要素

077当代思潮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参考要素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在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项目的真实情况需要首先辨析。

除赠与合同外,合同当事人都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从事经济活动。

行为人若虚构、编造工程项目,并以项目之名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在另一方当事人交付首期垫资材料后将其转卖获取资金的,因为行为人未对垫资材料进行货币或其他对价物交换,此时行为人既排除了原财物权利人的所有,又对工程材料进行了占有、处分,侵害了他人财物,因此行为人应该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的主体资格与履约能力、履约态度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相应的责任能力,是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与合同履行的必要保障,因此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与所显露的履约能力往往能直接促成交易的达成。

在有真实工程项目的探讨前提下,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践行合同的能力可为以下几种:(1)行为人有完全履约能力,在工程衍生出来的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中,行为人的完全履约能力一般依赖于承包企业强大的资金给付或资金周转能力,但即使这样,行为人若抱着无对价即据有另一方财物的目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仍可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行为人没有充足履行合同的能力,为了促成合同,作为个人的行为人采用伪造公司印章等欺骗手段,冒用其他公司之名与对方当事人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在随后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情况的变化或行为人积极创造条件来实现合同条款,无论合同是否最终完全履行,都不应被视为合同诈骗,而是民事合同欺诈,至于行为人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3)行为人只有部分履约能力或者无履约能力,仍然欺骗对方,签订合同后也无明显履约行为,履约态度消极,将对方财物据为己有,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

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与合同履行情况从实践来看,行为人对工程材料的处置行为包括:(1)实买实用型。

行为人将购买的材料全部用于施工。

(2)全部变卖型。

行为人将工程材料全部变卖,所获取资金被用于他处甚至挥霍。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金融诈骗罪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金融诈骗罪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金融诈骗罪案情简介朱某原为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一储蓄所的代办员,2000年6月23日,朱某与该农行支行解除了劳动关系,朱某在离开时,私自留存了一份空白的、加盖好农行印章的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

2000年9月26日,朱某将存单填写、涂改成面额为10万元的五年定期存单,以吸储为名,许诺8.35%的年息,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朱某将该款用于私人借贷和使用。

案发前朱某已归还张某7万元,案发后朱某又归还本金和利息4.5万元。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

理由是朱某变造了虚假的银行存单,扰乱了国家金融机构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应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是朱某填写、涂改银行的存单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张某处骗取10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对其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理由是: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系手段,其从张某处以吸储为名骗取张某10万元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朱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变造了银行的存单,二是以高息吸储为名,使用该变造的存单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

粗略地看,其行为涉及到了数个条文和罪名:一是变造金融票证罪,二是金融凭证诈骗罪,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是诈骗罪。

这里面既涉及法条竞合犯问题,又涉及牵连犯问题,极为复杂。

要对朱某的行为准确的定性,必须对朱某的行为性质、各行为之间的关系、所涉及的各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及各罪名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正确地对朱某定罪量刑。

一、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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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注意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最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之一,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大公害。

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目前又无具体而详尽的司法解释,但在实践中此类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常发生困难和疑惑。

特别在犯罪目的的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分歧,从而影响到对这类犯罪的惩处。

本文拟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作一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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