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固定资产登记表
呼和浩特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2000年8月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自筹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活动。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
第四条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市和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和旗、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引导社会力量重点举办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
鼓励举办义务教育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第七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或团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大纲及课程计划;(三)有组织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四)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院)长或者行政负责人,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六)有符合规定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七)招收住宿生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食宿、医疗和卫生条件。
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
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1、企事业单位办学;2、社会团体办学;3、民主党派办学;4、公民个人办学;5、中外合作办学等。
(二)申请者资格《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办学者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发放证书、招生区域、招生对象以及场地、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等情况);2、拟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3、各种章程、规章制度复印件;4、担保单位盖章、证明;5、校舍是租赁的交租房协议复印件;6、法人代表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7、教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证件);8、所有教职工健康证复印件;9、消防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0、与教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11、市教体局印发的申报表和各种登记表;12、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审批权限1、举办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举办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初、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程序1、申报办学法人必须具有新郑市户口。
有意办学者,首先要写出书面申请,连同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递交市教体局成职教科。
2、审查市教体局根据其申请,同意其筹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完善材料及办学条件,发放申请办学应交的各种材料及表册;不同意其筹设的,应说明原因。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实地考察在各方面都具备办学条件后,市教体局将组织人员,根据国家的办学规定及学校设置标准对其逐项进行验收。
4、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经实地验收合格后,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进行研究,确定其能否办学。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 年经人大审议通过并实施。
2。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中的各级教育关系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5.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6。
教育法律规范一般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7.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8. 教育法律关系可划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两大类。
9。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聘用关系被列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10. 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11。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12。
教育民事争议是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就涉及教育事务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发生的争议。
13。
人们俗称的“打官司”在法律上叫做“民事诉讼”。
14。
人们俗称的“民告官”在法律上叫做“行政诉讼”。
15。
国家机关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军事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
16. 教育部是最高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17. 教育行政行为有成立要件、合法要件和生效要件。
18. 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步骤、顺序、期限和方式。
19。
教育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0。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是教育行政处罚中被处罚者的权利之一. 21。
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相对人的资质、条件、资历等进行甄别并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2. 教育行政侵权赔偿的程序有:附带程序和单独程序。
23。
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责任制. 24。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社管[2001]01号各市、县教委(教育局):现将《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公章)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6号公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系指在本省范围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条对社会力量申报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申报和设立第六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幼儿园设置标准,按本办法附件一《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和附件二《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执行;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按《关于批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成[1999]20号)执行;举办其他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分类制定。
登记表的种类与分类
登记表的种类与分类登记表是一种常见的文件形式,用于记录和管理各种信息。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内容,登记表可以分为多种种类,并有相应的分类标准。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登记表种类及其分类。
一、个人信息登记表个人信息登记表是用于记录个人基本信息的一种表格。
根据使用场景和目的的不同,个人信息登记表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类:1. 学生信息登记表:主要用于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收集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监护人联系方式等。
2. 就业信息登记表:用于企事业单位或招聘机构收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技能特长等。
3. 客户信息登记表:用于企业管理客户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购买记录、客户需求等。
4. 健康信息登记表:用于医院、保健机构等收集个人健康信息,包括身体状况、过敏史、疾病史等。
二、资产信息登记表资产信息登记表主要用于记录和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信息。
根据资产种类和管理需求的不同,资产信息登记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固定资产登记表:用于企业、机构登记公司固定资产,包括资产名称、购置日期、价值、使用部门、负责人等。
2. 电子设备信息登记表:用于管理计算机、办公设备等电子设备的信息,包括设备型号、配置、使用人等。
3. 物资信息登记表:用于记录企业库存物资的信息,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库存数量、仓库位置等。
4. 知识产权登记表:用于管理企业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信息,包括注册号、申请日期、有效期等。
三、活动登记表活动登记表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各类活动的相关信息。
根据活动类型和管理需要,活动登记表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 培训活动登记表:用于培训机构、企业组织的培训活动,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
2. 活动报名登记表:用于社团、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报名,包括参与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报名项目等。
3. 会议登记表:用于会议组织和管理会议相关信息,包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办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申请模板汇编
北京**教育中心分校申请办学资料申请报告目录(一)一、申请报告…………………………………………. 页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 页三、教师身份、资历证明(复印件)………………. 页四、会计资格证明(复印件)………………………页五、理事会成员………………………………………. 页六、教师劳动合同(复印件)………………………. 页七、授权合同(复印件)……………………………. 页八、(如)聘任校长需身份证(复印件)……………........ 页目录(二)一、办学章程……………………………………….. 页二、办学形式……………………………………….. 页三、教学计划……………………………………….. 页四、教学大纲……………………………………..…页五、教学进度………………………………..………页六、教学及办公场地证明(复印件)…………….. 页七、教学设施一览表……………………………….. 页目录(三)一、省厅批文(复印件)……………….………………..………页二、北京**教育中心《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页三、其它地级市《社会力量办学可证》复印件………………页四、其它地级市《收费可证》复印件…………………………页五、**注册商标及《天津教科院学术鉴定》报告…………页六、**专利证书(复印件)………………………………….. 页七、荣誉证书(复印件)……………………………………….. 页**教育培训学校理事会组成人员2006年9月1日北京**教育中心教师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甲:**心算培训学校乙:性别:民族:汉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根据《人民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聘用乙为甲正式教学工作人员,经甲乙双平等协商,双自愿签定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5年5月6日起至2007年5月6日止。
其中培训期二个月,时间为2005年5月6日起至2005年7月6日,二个月后乙不能胜任甲工作,甲可解除本合同。
学校固定资产登记表
固定资产登记表资产类别: 年月日序号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规格型单位数量使用地点备注号投影机会议室 1 1银幕会议室 2 1 3 1 4 1 5 1电视机TCL超平 6 1DVD播放机TCL 7 1灭火器 8 8会议室 9 1激光打印机办公室 10 1 11 1 12 1 13 1电脑 14 7 15 A360PDC 2音柱会议室 16 1 17 2小机房 18 1 19 6 20 1会议室 21 1会议室 22 1电脑多媒体 23小机房 24 MP2500B 1财务室 25 1电脑桌 26 3智能控制器台 27 1自动播放控制软件套 28 1 29 1台 30 1 31 1台 32 1无线话筒套 33 1序号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使用地点备注型号前置放大器台 34 2个 35 15个 36 3 智能数字定压功放台 37 1 电源线米 38 343个 39 1米 40米 41 513 学生桌个 42 85 办公桌个 43 14套 44 1个 45 1个 46 6个 47 10个 48 1 椅子个 49 15 仪器柜个 50 12 图书架个 51 4 阅览室桌子个52 6 阅览室椅子个 53 25 档案柜套 54 13 实验室桌子个 55 14 实验室椅子个 56 28 打印机个小机房 57 LBP3500 1校长: 资产管理员:唐塔办事处七里铺小学2014年4月 10日下面是赠送的中秋节演讲辞,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中秋佳节演讲词推荐中秋,怀一颗感恩之心》老师们,同学们:秋浓了,月圆了,又一个中秋要到了!本周日,农历的八月十五,我国的传统节日——中秋节。
中秋节,处在一年秋季的中期,所以称为“中秋”,它仅仅次于春节,是我国的第二大传统节日。
中秋的月最圆,中秋的月最明,中秋的月最美,所以又被称为“团圆节”。
金桂飘香,花好月圆,在这美好的节日里,人们赏月、吃月饼、走亲访友……无讳什举形式,都寄托着人们对生活的无限热爱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社会力量办学申报须知
社会力量办学申报须知[作者:市成教网转贴自:市成教网点击数:8007 更新时间:2004-1-1 ]一.申报条件(一)申请者资格1.申请者原则上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若外地企业或个人在我市举办紧缺专业的培训学校经批准可采用办学保证金形式,其资金额等于办学注册金。
2.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须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市本级及所在三区(海曙、江东、江北)在100万元以上,其余各县(市、区)在60万以上。
3.公民个人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学条件1.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1)必须有自己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
开办注册资金为首期建校资金的三分之一。
(2)其设置标准暂按《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的暂行规定》执行。
2.非学历教育机构(1)市级(含三区)教育机构注册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县(市、区)级30万元以上。
(2)市级教学场地在5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级300平方米以上。
(3)有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聘请的校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年龄男70岁、女65岁以下。
(4)有与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验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开办计算机专业的,应有最大众化以上的计算机40台,县(市、区)级20台以上。
二.审批程序(一)申请须递交的材料:申请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拟办教育机构的场地证明;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及发展规划;拟任校长或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联合办学的,应递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1.申请。
由主办者递交申请报告,汇报办学设想,提供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资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宁波市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以收到该表之日起为正式受理日期,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受理通知书。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
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有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第四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
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第五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
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第六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
第八条设置艺术、体育等特殊类非学历教育机构,或在贫困地区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标准可适当放宽。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独立设置的内设培训部参照培训中心设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机构固定资产登记表》
《机构固定资产登记表》机构固定资产登记表一、登记表概述该机构固定资产登记表是用于记录和管理机构拥有的固定资产的重要工具。
通过填写该登记表,可以清晰地了解和跟踪机构的固定资产信息,方便进行资产管理和决策。
本文档将介绍该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和填写要点。
二、登记表内容1. 资产编号:每个固定资产都应有一个独一无二的资产编号,便于标识和查找。
2. 资产名称: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或描述,以便识别不同的资产。
3. 资产分类:按照不同的分类体系,将固定资产归类,并填写相应的分类信息。
4. 资产规格:记录固定资产的规格、型号、尺寸等具体参数信息。
5. 使用部门:填写当前使用该固定资产的部门或单位信息。
6. 购置日期:记录固定资产的购置日期,方便统计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折旧情况。
7. 固定资产原值:填写固定资产的原始购置价值,作为资产评估和计算折旧的依据。
8. 使用状况:描述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如正常使用、维修中、报废等。
9. 折旧方法:填写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如直线法、年限总和法等。
10. 净残值:填写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后的估计净残值。
11. 变动记录:记录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如调拨、维修、报废等。
12. 使用人员:填写当前负责使用该固定资产的人员信息。
三、填写要点1. 确保信息准确:填写登记表时,要仔细核对资产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2. 及时更新:随着资产的变动和使用情况的发生变化,及时更新登记表,保持信息的实时性。
3. 统一管理:将登记表集中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易查阅性。
4. 定期审核:定期对登记表进行审核,确保资产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5. 责任明确:明确登记表的管理责任人和填写责任人,保证责任的落实和信息的及时录入。
以上是《机构固定资产登记表》的文档内容和填写要点。
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及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 年经人大审议通过并实施。
2.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中的各级教育关系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5.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6. 教育法律规范一般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7.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8. 教育法律关系可划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两大类。
9.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聘用关系被列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10. 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11.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12. 教育民事争议是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就涉及教育事务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发生的争议。
13. 人们俗称的“打官司”在法律上叫做“民事诉讼”。
14. 人们俗称的“民告官”在法律上叫做“行政诉讼”。
15. 国家机关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军事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
16. 教育部是最高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17. 教育行政行为有成立要件、合法要件和生效要件。
18. 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步骤、顺序、期限和方式。
19. 教育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0.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是教育行政处罚中被处罚者的权利之一。
21. 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相对人的资质、条件、资历等进行甄别并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2. 教育行政侵权赔偿的程序有:附带程序和单独程序。
23. 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责任制。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信息登记表 一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建设详址 审批、核准、√备案、免税 建设性质 所属部门 √新建、续建、 扩建、迁建、恢复、单建生活设施、单纯购置 邮政编码 055250
项目
农林水利、(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农业产业化),√ 工业(治金、建材、化工、医药、轻工、纺织、食品、机构、电 行业类别 子、信息、生物技术),能源(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社会事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基础设施 (交通、城建、环保),服务业(电信、现代物流、市场、商粮贸),房地产,公检法司,其他 项目级别 国家级重点项目、省级重点目市场重点项 目、其他 省、市、√县、开发区、其他 项目 进度 计划开 建设期限 个月 工时间 谋划、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开工建设、本年正式施工、本年收尾、全部停缓、单 纯购置、竣工验收、待核准、√待备案、待免税、已核准、已免税、已备案、投资计 划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铺底流 动资金 免税截止日期 填表人及电话 填表日期 用 汇 额 200 年 月 美元 日
立项、可研、初设、投资计划、待核准、已核准
相关 文件
进
度 、待备案、已备案、待免税、已免税、资金请示
、其他
发文单位 文 号
巨鹿县发展改革局
联 系
人
张 艳
文件类型 文件内容
收文、批复、报文、无效
填表人及电话 填 表 日 期
文件日期
基 本 审批级别 情 况 建设规模 总投资
固定资 产投资 200 年 月
万元 日
免税起始日期 建设内容 关键设备 资金 来源
资本金(国家资本金、企业法人、社会公众、股票、外资、其他资本金) 万元,目前到位 万元;国内货款(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 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万元,目前到位 万元;政府补助(国债政府补助、国家政府补助、省政府补助、市政府补助、其他政府 补助) 万元,目前到位 万元;利用外资(直接投资、国外政府贷款、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利用外资) 万元,目前到位 万元;单位自筹 万元,目前到位 万元;债券 万元,目前到位 万元。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及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 年经人大审议通过并实施。
2。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中的各级教育关系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5。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6. 教育法律规范一般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7。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8. 教育法律关系可划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两大类.9。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聘用关系被列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10. 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11。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12。
教育民事争议是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就涉及教育事务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发生的争议。
13. 人们俗称的“打官司”在法律上叫做“民事诉讼”。
14。
人们俗称的“民告官”在法律上叫做“行政诉讼”。
15。
国家机关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军事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
16. 教育部是最高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17。
教育行政行为有成立要件、合法要件和生效要件.18. 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步骤、顺序、期限和方式。
19. 教育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0。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是教育行政处罚中被处罚者的权利之一。
21。
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相对人的资质、条件、资历等进行甄别并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2。
教育行政侵权赔偿的程序有:附带程序和单独程序。
23. 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责任制。
24. 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撤消行政职务、行政处分、罚款、刑事制裁等。
AA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AA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举办者:
拟办教育机构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填表须知
一、本表(含附件)应报一式三份,所有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五、除填写本表外,申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一)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
(二)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四)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教育机构章程(草案)
六、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每个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或《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另外还必须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七、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
八、教育机构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审批机关,一份送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退举办者。
一、简况表
注:开办资金验资报告作附件(三)
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个人独资举办者免填)
注: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作附件(一)
三、申请办学个人情况
(法人独资举办者免填)
四、拟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表
五、拟任校长(负责人)履历表。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4篇)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来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合理规划、采购、使用、维护和报废固定资产,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与权限第四条中小学校应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盘点、验收、处置和报废,并根据需要编制资产管理年度计划。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七条学校领导层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有监督责任,需定期听取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报告,并及时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资产采购第八条中小学校在进行固定资产采购前,应编制采购计划,并经过预算审批程序。
第九条固定资产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购的设备和器材的品质和性能符合学校的需求。
第十条采购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学校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应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和特点,合理规划和分配资产的使用。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应经过合适的培训和考核,并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标准来使用资产,并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借用、调拨和报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和程序进行,需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资产维护和保养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六条学校应制定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计划,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七条学校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应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必须满足相应条件和要求。
第十八条维修和保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学校按规定支付,并及时登记和核算。
办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申请
办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申请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二)办理单位:夹江县教育局(三)受理窗口:夹江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四)承诺时间:1、受理民办学校申请筹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教育股初审,第16至25日提交教育股股长审查,第27至30日提交分管局长审批。
2、申请正式设立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教育股初审,第16至60日提交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定。
第61至70日提交分管局长审批,第71至90日制发相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无(六)联系电话:5662455(七)联系人:杨永文(八)投诉电话:5658447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3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二章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办理程序(一)筹设程序:1、具有法人资格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对举办者提出的筹设申请进行初审。
3、符合条件的下发筹设批准书。
(二)正式设立程序:1、筹设学校在三年内完成筹设工作向审批机关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2、审批机关将正式设校申请提交学校设置评定委员会考察评议。
3、符合条件的下发批文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必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幼儿园固定资产表格
教师室
B区医务室1,乐乐班
2,其余7个班各L会
议室2
办公教
学
办公家具
新欧亚8 格柜
记1-2
张
22
872
在用
教师室
宝宝班2.贝贝班2.彩 虹班2,糖果班2,向日 葵班4,阳光班3,会议 室1.亲子馆2,绘本馆
2,点点班2
办公教 学
办公家具
新欧亚20
人鞋柜
记1-2
张
10
872
在用
教师室
8个班各1,亲子馆1, 绘本馆1
办公教 学
办公家具
维也纳基 本图书柜
记1-2
张
4
525
在用
教师室
B区大厅海参歲书架4个
办公教 学
网络设备
防火 墙:H3C SecPath U200-CS- AC
记1-4
个
1
18000.00
在用
教师室
B区3楼机房
办公教 学
网络设备
12U网络 机柜
记1-4
台
1
900
在用
教师室
B区3楼机房
办公教 学
办公家具
800
记 2-11
个
3
1430
在用
后勤部
厨房
厨房家具 类
E02直流 式电开水 瓶60L
记 2-11
个
1
2630
在用
后勤部
厨房
厨房家具
F03双门 电子消毒 柜,康宝
记2-11
台
1
4900
在用
后勤部
厨房
厨房家具 类
F04四门 碗柜1200*500 *1800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0.14•【文号】教成[1997]6号•【施行日期】1997.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成〔1997〕6号1997年10月14日为推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推进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行政法规。
它对于调动、保护和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维护举办者、教育机构及其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活动,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实施《条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环节,做出部署。
要组织教育主管部门的人员、教育机构负责人和举办者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有关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学习《条例》,使教职工和学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宣传《条例》。
在宣传《条例》的同时,组织宣传一批社会力量办学的先进典型。
通过宣传,使有关行政部门和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确定的适用范围,把符合《条例》调整范围的教育机构纳入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