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证券法》内幕交易条款
《证券法》内幕交易条款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基础上买卖证券的行为。
《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相关条款,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业务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尚未公开但已经落实的重大事项。
2. 内幕交易的禁止:任何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人员等。
3. 内幕交易信息的披露: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内幕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证券交易人员也应当及时向自己所在单位报告内幕信息,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4. 内幕交易的处罚:对于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内幕交易是严重违法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法律制裁,保障市场公平公正,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1 -。
经济法解读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经济法解读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中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制裁。
本文将对证券法中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进行解读。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根据《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持有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非公平交易利润或者使他人免遭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包括:内幕信息、信息的持有人、利用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信息的行为、获得非公平交易利润或使他人免遭损失。
二、内幕信息的含义和标准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与证券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
根据《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配股、转让股份的决策,以及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的标准是指该信息是否能够对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如有关公司的重大决策、业绩变动、合并收购等信息。
三、内幕信息的持有人内幕信息的持有人是指获取了内幕信息并且知悉该信息非公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的持有人不仅包括直接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也包括间接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人士等。
四、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幕信息的持有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二是内幕信息持有人将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
对于违法行为者,证券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五、内幕交易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我国既有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管,也有司法救济的途径。
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具有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权力。
而投资者和受害人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追求经济赔偿。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汇总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最近,黄光裕“门”事件激起千层浪一石,“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话已进入公众视线。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作为一个详细的解释。
一,关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是内幕和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和规章,披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给他人或出售证券的建议买卖证券的行为。
中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信息,证券内幕交易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内幕和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详细规定。
此外,“刑法”第180和“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添加标准规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活动,涉及到公司的运营,金融或证券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价格信息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内幕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份,该公司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凭借他们的立场可以得到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职责由于证券发行,交易的其他成员管理;赞助商,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是必要的。
人为的内幕交易行为,以实现利润或亏损的目的,避免使用他们的特殊地位或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平等投资在公共知情权和财产的权利和利益。
与此同时,内幕交易和证券价格形成过程的指数下跌及时性和客观性,从而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少数内幕信息使用结果的猜测,而不是投资大众的综合评价业绩的公司的结果,扰乱了证券市场,以及运作的整个金融市场秩序,最终将有助于股票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失去了作为一个晴雨表的作用,国家经济。
内幕交易在世界上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二,“操纵股市,”行为在证券市场方面,自然形成了供求关系的价格是正常的和有权威的价格。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的内容范围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的内容范围法律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利用内幕信息实施的。
根据《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1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消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做出的预测和分析。
内幕信息具有两大特征重要性所谓重要性应依以下确定:这个被忽略的事实公开后,极有可能被理智的投资者看成是改变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的性质,那么,这些事实也就是重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03.29•【文号】法释[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诈骗罪,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刑法释义.doc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刑法释义-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一修正案第4条)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的客体要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证券、期货市场的运用在客观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
只有如此,证券、期货市场才能健康地发展。
作为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的证券、期货信息保密制度是根据这样一项原则建立的,在证券、期货市场中,所有的投资者对于重要情报都享有同等的权利。
在重要情报公之于众之前,掌握这种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它为自己和其他个人牟利或者避免损失服务;否则,就使其他的证券、期货投资者处于极不公平的位置上。
内幕信息交易行为违反了这一证券、期货市场原则,违反了国家关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侵犯了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在不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交易的行为,极有可能损害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内幕交易行为。
中国的证券法中也对内幕交易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和特征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尚未公开的有关证券交易的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其特征主要包括未公开、重要性和利益关联性。
未公开是指信息尚未向公众披露,仅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内部人员所知悉。
重要性是指这些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利益关联性是指内幕交易人员由于其职务关系而能够接触到这些未公开信息,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交易,从中获取利益。
二、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内幕交易是被严格禁止的。
法律对内幕交易人员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并规定了内幕交易责任的追究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措施。
1. 内幕交易人员的界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人员主要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内部控制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等。
2. 内幕交易责任的追究内幕交易责任是按照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究的。
行政责任方面,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对内幕交易人员进行调查,并可以依法采取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如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证券交易等。
刑事责任方面,内幕交易被列入刑法中的犯罪行为,涉及到了刑法中的“背信罪”,内幕交易人员如果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3. 对违法者的处罚措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违法者的处罚措施既包括了行政处罚,也涵盖了刑事处罚。
其中,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人员从业资格等;刑事处罚则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
三、内幕交易监管的原则和措施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监管,并建立了一系列原则和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在证券法中受到严厉禁止和处罚。
本文将围绕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展开论述,从内幕交易的定义、禁止事项、违法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而与发行人的证券或者依法形成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
而内幕交易则是指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获取非公平交易收益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事项1. 内幕信息获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应当由特定人员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下掌握,一般包括公司高管、内部人士、财务顾问等。
一般投资者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内幕信息。
然而,利用权力或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属于违法行为。
2. 内幕信息利用: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将其用于证券交易,包括买入、卖出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行为。
此举旨在保护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3. 泄露内幕信息: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泄露给他人,无论是以获取利益还是一般传播。
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的不正常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违法后果内幕交易是严重违反证券交易纪律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1. 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2. 刑事责任:涉及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内幕交易数额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赔偿: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
四、加强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打击,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与监管机制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与监管机制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
为了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法设立了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和内容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这些未公开信息是指尚未对外披露的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内幕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买卖:内幕交易者通过买卖证券获取非法利益,包括买入已知即将公布利好消息的股票或卖出即将公布利空消息的股票。
2.泄漏内幕消息:内幕交易者将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泄露给他人,他人据此进行交易从中获取利益。
3.利用他人名义买卖证券:内幕交易者为规避监管,利用他人名义进行证券交易。
二、内幕交易的危害和法律追责内幕交易行为对证券市场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它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导致大量的小股东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
其次,内幕交易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最重要的是,内幕交易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丧失了对市场的信心。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
在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禁止,并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机构负责监管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三、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监管机制1.监管机构我国建立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
2.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和其他发行人在相应的时间披露对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只有通过信息的公开披露,投资者才能公平地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避免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影响。
3.内幕交易的禁止与追责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惩罚。
法律知识:什么是内幕交易
法律知识: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在股票市场上进行的交易行为。
简单理解,就是某个人在知道某股票的未公开信息后,买卖了相关股票,从而获得了利益。
内幕交易以非法手段获利,不仅损害了市场公正竞争的原则,也造成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因此,被全球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公认为一种犯罪行为。
内幕交易的行为主要受到两种法律监管,即证券法和刑法。
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行为标准和惩罚措施,包括公开信息、内幕信息、关联交易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等概念。
同时,证券法还设立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处理委员会,负责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
刑法则针对涉及内幕交易的刑事处罚,包括监禁、罚款等惩罚措施。
内幕交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扰乱市场秩序。
内幕交易是一种非法的获利方式,它破坏了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市场上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进而扰乱了市场的秩序。
这对于长期发展的股票市场来说,是一个致命的伤害。
2.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内幕交易会导致股价出现异常波动,进而影响到其他投资者的收益。
另外,由于内幕交易者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导致市场上其他投资者难以获取到同样的信息,继而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其他投资者带来了损失。
3.损害公司声誉和形象。
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会导致相关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害,让投资者对公司失去信任,进而影响公司上市后的发展。
因此,在公司内部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打击,不仅是一项法律责任,也是公司经营职责的一部分。
如何防范内幕交易?1.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内部应该建立一套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相关的内部交易规定,明确内部人员的交易行为标准和限制条件,从而避免内部人员滥用信息、从中获利。
2.强化监管力度。
金融监管机构应该从源头开始采取防范内幕交易的措施,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人力、加强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等手段,实行一系列防范内幕交易和打击内幕交易的法规措施。
3.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
投资者应合理甄别股票信息真假,避免在没有充分调查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决策,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对“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解读
【 关键 词】 幕 交易; 幕信 息敏感期; 明显异常 内 内 行为
在中国证券市场 2 余年 的成长历程 中.总体呈现一个 巨大 的负 O 亏特点。2 1 年广大股 民可谓是一片哀鸿 . 血流成河” 01 用“ 来形容不为 过 。据粗略测算 , 1 年沪深两市蒸发市值近 6 0 1 2 万亿元人 民币。与此 同时 , 内幕交易行为层出不穷 。 的声讨也不绝于耳 。 业界 然而根据最高 人 民法 院的统计 , 截至 2 1 年末 。 01 全国法 院审结 内幕交易 、 泄露 内幕 信息犯罪案件仅 2 件 。 2 权威数据与公众感受相去甚远 . 而长期 以来对 内幕交易 的打击偏重于行政权力 。 司法介人不足是根 源所在 。
21 年 l期 02 第 5
科பைடு நூலகம் 一向导
◇ 高教论述◇
对“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 的解读
( 郑州大学法学院
董亚 光 河南 郑州
40 0 ) 5 0 1
【 要 】 内幕 交易, 摘 所谓 是指证券 交易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 内幕信. ̄A在 内幕信息公开前 , E - . 买卖该证券 , 者泄露该信 息 , 或 或 者建议他人 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 为。本文根据 21 年 6 1日 02 月 施行 的“ 两高”关于办理 内 交易、 《 幕 泄露 内幕信 息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的相 关规定 , 通过对 内幕 交易的主体 、 为构 成要件 的阐述以及比较分析 中美法律所规制的 内幕 交易的举证 责任 , 在 实践 中能 行 旨
的具体化。 的司法解释把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 的内幕交 新 易主体给统合一起 . 重新对 内幕 主体的范围做出了具体确定 使得司 法行政机关在法律的适用过程 中能够有明确的法规可依 。 () 2 明确了内幕交易 主体 的哪些行为是法律所规制的 。规定 了以 下“ ①利用窃取 、 骗取 、 取 、 套 窃听 、 利诱 、 刺探或者私下交 易等手段获 取 内幕信息的 : 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 内幕信息 知 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 , 在内幕 信息敏感期 内。 从事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或者泄露 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 与该 内幕信 息有关 的证券 、 1“ .内幕 交易司法解释” 出台的背景 中国最高人 民法 院新 闻发言人孙军工 在 2 1 年 5 2 02 月 2日举行 期货交易 , 交易行为 明显 异常 . 相关 且无正 当理 由或者正 当信息来 源 的新 闻发布会上表示 . 近五年来全 国法 院审结 内幕交易 、 泄露 内幕信 的 ; 在内幕 信息敏感期 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 络 、 ③ 与 接触 . 事或 从 暗示他人从事 . 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 致他人从事 与该 内幕信 息犯罪案件 只有 2 件 。 2 由于犯罪分子往往具 有较深 的专业背景 . 而证 者 明示、 期货交易 .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 常 . 且无正当理 由或者 券期货交 易具有无纸化 、 信息化的特点 。 导致实践中查办的 内幕交易 、 息有关 的证券 、 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 百八 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泄露 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 根据 中国证监 正 当信息来源的 ” 会 的相关 材料显示 .0 8 2 0 年初至 2 1 年底 ,证监会共获 取内幕交易 “ 0 1 非法获取证券 、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 。 () 3 明确 了认定 内幕人 员存在法律所规制 的行为的标准 。 时间 从 线索 的案件 4 6件 , 2 立案调查的只有 1 3 。 5 件 在两三年前 , 中国证监会 就 出台过对 内幕交易的行政部 门规章制度。从实际操作结果看 . 证监 吻合 程度 、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 度等方 面予以认 定 :①开户 、 “ 销户 、 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 交易 ( 托管 )撤 销指定交易 ( 托管 ) 、 转 的 会 也是 以此为制度 主导进行 了一系列的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调查 2 1 年 9月 , 监会 发布的《 01 证 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 案件证据若 时间与该 内幕信息形成 、 变化 、 公开时间基本一 致的 ; ②资金变化与该 干 问题 的座谈会纪要》 时就 曾表示正在修订内幕交易认定指引。 当时 。 内幕信息形成 、 变化 、 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 买人或者卖 出与 内幕信 ③ 期货合 约时间与 内幕信 息的形 成 、 变化 和公开时 间基 证监会还 表示最 高人 民法 院还在制定“ 操纵市场等刑事案件 的法律适 息有关的证券 、 用 j 见” 然后对 于普通 的投资者来说 . 鼓 。 仍然觉得对于混乱的证 券内幕 本一致的 ; ④买入或者 卖出与 内幕信息有 关的证券 、 期货 合约时 间与 交易行 为的限制仍然是杯水车薪 。两高经历 了两年调研后 . 通过对如 获悉 内幕信息的时 间基本 一致的 ; ⑤买人 或者 卖 出证券 、 货合约行 期 何定 义内幕交易, 哪些人 员属 于“ 内幕交易” 的知情人员等 的激烈 的讨 为明显与平 时交易 习惯不 同的 : ⑥买人或者卖出证券、 期货合约行为 . 论 才出台了此次公 布的“ 内幕交易 司法解释” “ 。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或者集 中持有证券 、 货合约行为 与该证 券、 出 期 期货公 开信 息反映 的基 台前证监会 和司法 部门判定适用 “ 内幕交易行为 ” 的法律法规条 文主 本面明显背离的 ; ⑦账户交易资金进 出与该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 要包括《 刑法》 一百八 十条的规定 、证券法》 第 《 第六 十七条 、 第七 十四 法获取人员有关 联或者利害关系 的;⑧其他交易行为 明显异 常情形 。 条和第七十五条 、期货 交易管理条 例》 《 的第八十 五条 以及《 最高 人民 综合情形下才能确定什 么状况是 “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检察 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 () 4规定 了正常证券 、 期货交易的适用除外情形 , 包括 :①持有 或 “ ( )的第三十五条。从法律适用 角度看这些法规 规定 的较为概括从 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 二 》 而缺乏具体 的操作性。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 而“ 的出台意味着 国家司法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 司股份的 : ②按照事先订立的 及行政机关今后打击“ 内幕交易” 的力度将会更大 、 围更广。 范 书面合同、 指令 、 计划从事相关证券、 期货交易 的: ③依据 已被他人披露 2“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的条文释义 的信息而交易的; ④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 由 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学理上对 内幕交易行 为有三大构成要件 的认定主要是有 ①从 内 ( )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5“ 的第 五条 主要规定 了内幕信 息敏感 期的 即内幕信息 自形成至公 开的期 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 “ 幕信息的范 围看 , 凡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可 时 间范 围, 重大 的发生时间 , 七十五条规定 的“ 第 计划 ”“ 、方案 ” 以 认定为 内幕信息 ; ②从内幕人员的范围看 , 除了公司内部人 员外 . 通过 款所列 “ 事件” 政策 ” “ 定” 、决 等的 骗取 、 套取 、 偷听 、 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 手段获取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 十一项规定 的“ 应当认定为内幕信 息的形成之时 影 响内幕信 息形 成的动 员也可认定 为内幕 交易行为 主体 ; ③从 内幕交 易行为方式看 。 括利 形成时间 , 包 议、 筹划 、 策或者执行 人员 , 决 其动议 、 筹划 、 决策 或者执行初始 时间 , 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 息和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 是指内幕信息在 2 1 年 6 1日 02 月 施行 的“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门针对 内幕交易 应 当认定为 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内幕信息 的公 开 . 专 期货监督管理机 构指定 的报 刊、 网站等媒体披露” 。 的主体 、 行为 以及证 券 、 期货 内幕交易罪界定 标准的法律适用做 出了 国务院证券 、 ()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的第 6 9 6“ - 条规定 了内幕交易行为 的情节 明确 的法律规定 , 总计十一条。具体内容是 : 从重惩罚的情形 , 。①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 包括 “ () 1明确了具体的证券 、 货交易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员 的范 围 使 特别严重 、 期 ②期货交易 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 以上的 : ③获利或 得在认定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的确定更具 有操作性 。 该解释第一 以上 的; 条规定 了“ 证券 、 货交易 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员 ” 期 包括 : 证券 法第七 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 的:④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 ① 二次以上实施 内幕交易或者泄露 内幕信息行 为. 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 十 四
证券交易法中的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
证券交易法中的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是两种严重违法行为,它们对市场秩序和交易公平性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证券交易法对这两种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
本文将深入探讨证券交易法中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并分析其对市场的影响和法律的制裁。
一、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内幕信息持有人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交易,以获取非公平的利益。
内幕交易背离了交易公平和公正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一般投资者的权益。
证券交易法对内幕交易作了明确的禁止,并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界定和处罚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内幕信息持有人必须在获得内幕信息后,立即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报告,同时禁止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违反内幕交易禁令的人将面临罚款和刑事责任的处罚。
内幕交易不仅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市场的信誉和稳定。
为了打击内幕交易,证券交易法还规定了加强监管和惩罚措施,如提高内幕交易违法成本、增加司法追究力度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二、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个别投资者或机构通过虚假信息或其他欺诈手段,人为影响证券市场的价格和交易活动,以获取非正当利益。
操纵市场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交易法对操纵市场行为有明确的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处罚。
依法处理操纵市场行为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正竞争和稳定发展。
操纵市场是一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它给市场参与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风险。
因此,为了减少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证券交易法还规定了加强市场监管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的措施,如完善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加大违规成本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三、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关系虽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但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内幕交易往往成为操纵市场的基础和手段。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存在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了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来禁止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本文将探讨中国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并分析其对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效果。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内进行证券买卖行为,且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要构成内幕交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持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可以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该信息尚未公布或尚未为一般投资者所知悉。
2.进行证券买卖行为:内幕交易是指在持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的买入、卖出、订立交易或者给予他人买卖指示等行为。
3.利益追求:内幕交易行为必须以谋取自己或他人利益为目的,具有投机性和非法性。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刑事责任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作出了严格的禁止,并规定了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未公开重要信息范围内买卖、订立交易或者给予他人买卖指示,盗取或者泄露未公开重要信息,均构成内幕交易犯罪。
内幕交易犯罪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
在打击内幕交易犯罪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加大法律、监管和执法的力度,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和处罚力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内幕交易规定的实施与问题分析尽管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实施上的问题。
首先,内幕信息的界定存在模糊性,容易导致不同解释和执行的困难。
其次,取证难度大,特别是对于证据不足或者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侦破和打击内幕交易犯罪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刑事制裁存在一定的限制性,相对较轻的刑罚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密切合作,加大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力度。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最⾼⼈民法院2012年5⽉22⽇对外发布了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司法解释6⽉1⽇起正式施⾏。
《解释》系“两⾼”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部司法解释,通过11条全⾯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员、⾮法获取内幕信息⼈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问题进⾏了规定,将于2012年6⽉1⽇正式施⾏。
从明细来看,《解释》对于内幕信息知情⼈员的范围,援引《证券法》第七⼗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项的规定。
值得⼀提的是,《解释》未将“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明确为内幕信息知情⼈员。
此前,业内曾有过探讨:上述⼈⼠可以通过发⾏⼈、上市公司的内部传阅⽂件获悉内幕信息,且较为典型,因列⼊“监控名单”。
但据介绍,监管部门在调研后认定,该类⼈员仅是可能知悉⽽⾮必然知悉内幕信息,因⽽不宜在司法解释中⼀律直接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员。
三类⾏为均可视为⾮法获取内幕信息《解释》规定了三类⾮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员:⼀是利⽤窃取、窃听、骗取、套取等⾮法⼿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员;⼆是具有特殊⾝份,即内幕信息知情⼈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员联络接触的⼈员。
对于后两种⼈员,只要从事或者明⽰、暗⽰他⼈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为就被认定为明显异常。
对于相关交易⾏为明显异常的认定,《解释》列出三个标准。
⼀是时间吻合程度,即⾏为⼈开户、销户或指定交易等⾏为的时间和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买⼊卖出的时间;⼆是交易背离程度,即该交易是否与平时交易习惯相符,以及该交易是否基于已有公开信息⽽理应采取的⾏为;三是利益关联程度,即从账户交易资⾦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员或者⾮法获取⼈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制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制证券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投资者参与交易以及账户资产增值的重要功能。
而内幕交易则是证券市场中的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公正性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证券法中对内幕交易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制。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特点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者知悉具体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利用其特殊身份或信息优势,在未对外公开的情况下,借助这些敏感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特点主要包括:1. 非公开性:内幕交易是在未对外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使得一方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获利,违背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
2. 优先知情权:内幕交易者由于掌握了市场敏感信息,可以提前预知市场变动趋势,获取超额利润。
3. 扰乱市场秩序:内幕交易的存在扰乱了市场的公正运行,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对市场信心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主要内容为了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措施:1. 内幕信息的定义和披露要求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信息的定义范围,并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对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内幕信息涉及到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重大信息,对这些信息的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内幕交易的可能性。
2. 内幕交易禁止规定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禁止,任何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同时,内幕交易者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刑事处罚等。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性,净化市场环境。
3. 内幕交易监管机构的设立与职责为了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打击力度,证券法设立了专门的内幕交易监管机构,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内幕交易的巡视、调查和处罚等工作,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秩序。
4. 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的设立为鼓励广大投资者举报内幕交易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证券法中设立了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
职业犯罪案例内幕交易的法律定性与刑事责任
职业犯罪案例内幕交易的法律定性与刑事责任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职业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当前金融领域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
内幕交易指的是在未公开的信息影响下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通过获取未公开的、对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而获利。
而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法律界和相关部门一直在加大打击力度,以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正义。
本文将从法律定性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探讨职业犯罪案例内幕交易的问题。
一、内幕交易的法律定性内幕交易属于一种非法证券交易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犯罪的范畴。
内幕交易的法律定性为非法,违背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原则,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对市场健康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内幕交易还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明确规定,任何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前不得买卖证券或者建立相关交易标的,并且在获悉内幕信息后即刻终止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主体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公司高管、内部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公司高管和内部人员由于掌握公司内部重要信息,容易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获利,因此受到的法律制裁会相对严厉。
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从业人员、代理人等,虽然在内幕交易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但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程度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程度通常由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1)交易金额:根据内幕交易盈利金额的多少来判定刑事责任的轻重。
金额较大的内幕交易会受到更严厉的刑罚。
(2)社会影响:如果内幕交易对社会造成了重大影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正和公平,对股市、经济等方面造成了较大影响,刑事责任将更为严重。
(3)主观恶性:内幕交易行为是否存在恶意以及违法的主观意图,也是刑事责任程度的考量因素之一。
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综合评定,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程度将由法庭进行决策,以保证对犯罪行为的公正和合理的惩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证券法是我国金融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内幕交易禁止规定是保障市场公平和信息公开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内幕交易的定义、法律规定和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和遵守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通过买卖证券获取利益的行为。
重大信息指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证券市场主体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例如未公开商业计划、财务数据、重组预案、政策变动等。
内幕交易通常发生在内部人员和相关人士之间,其核心特点是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证券法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我国明确了内幕交易的禁止规定。
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责任的确认:内幕交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实施内幕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证券交易许可等行政处罚。
2. 内幕信息的事前禁止:内幕信息在公开之前严禁泄露、使用或传递。
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内幕知情人等对内幕信息应当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将信息泄露给非法人员。
3. 公开信息的义务: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确保内幕信息能够公开。
同时,相关人员也有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不能违规披露、掩盖或故意误导。
4. 内幕交易的证据推定规定:在一些情况下,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证据推定规定。
例如,当内幕知情人员迅速、大量交易公司股票且交易具有异常性质时,法院可以推定其实施了内幕交易。
三、违反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的处罚《证券法》对违反内幕交易禁止规定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处罚。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自查申报:自查发现内幕交易行为的人员应向证监会申报,如实说明违法情节,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主动申报并配合调查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监管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监管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基础上,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首先,证券法明确了内幕交易的定义和禁止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包括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散布内幕信息等。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基础,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明确禁止。
其次,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监管机构和执法措施。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内幕交易的监管机构。
证监会负责制定内幕交易的监管规则和制度,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对于违法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证券交易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同时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违法责任和民事赔偿。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泄露人、内幕交易人等。
对于这些责任主体,证券法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
同时,证券法还规定了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行为受到损失的权益保护措施,即受害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然而,尽管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监管,但实际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内幕交易的查证难度较大。
由于内幕交易涉及到未公开的信息,往往需要通过调取证据、分析交易行为等手段才能确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这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其次,内幕交易涉及到的利益链条较长,往往涉及到多个层面的人员。
这使得监管机构需要在调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利益冲突和阻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加强内幕交易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首先,加强内幕交易的预防和监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2年5月2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将公布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和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两起典型案例。
《内幕交易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内幕交易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
一、《内幕交易解释》制定的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态势。
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通过对近五年来司法机关查处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的研究和分析,与普通犯罪相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社会危害大。
证券、期货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涉及投资者众多,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
如在黄光裕案件中,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重大资产置换、重组信息公告前,前后三次指令他人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4亿余股,成交额人民币18亿余元,账面收益近4亿余元。
二是专业性强。
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会计、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
如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杜兰库是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原总会计师,凭借专业知识判断出重组对象,后又利用其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做出交易决定。
三是查处难度大。
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
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
鉴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成立了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
2009年8月,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专设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专题工作组,专门负责推进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专项工作达成共识,并明确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工作任务。
历经两年多的调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起草了《内幕交易解释》初稿,并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和部分证券、期货案件高发、频发省市高级法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内幕交易解释》的主要内容《内幕交易解释》旨在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内容上既充分吸收了中外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又合理借鉴了国外成功司法经验;既保证了合法性,又力求有所突破,准确把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发展态势和规律。
(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内幕交易解释》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援引了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以及“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起草过程中,有观点提出,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内部传阅文件获悉内幕信息,且较为典型,因此应当将该类人员明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后经调研,该类人员仅是可能知悉而非必然知悉内幕信息,因而不宜在司法解释中一律直接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二)关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
《内幕交易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对于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三)关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
《内幕交易解释》第三条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的典型特征认定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一是时间吻合程度。
即从行为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吻合程度把握。
所要比对的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类:行为人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时间;资金变化时间;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买入或者卖出时间。
二是交易背离程度。
即从交易行为与正常交易的背离程度把握。
正常交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基于平时交易习惯而采取的交易行为;基于证券、期货公开信息而理应采取的交易行为。
三是利益关联程度。
即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
考虑到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新的情况,《内幕交易解释》在本条规定了兜底项。
(四)关于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的认定。
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内幕交易解释》借鉴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采用列举表述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已明确将该类行为作为禁止从事内幕交易的除外情形;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五)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
《内幕交易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鉴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比较复杂,《内幕交易解释》对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区分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下,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的形成时间是一致的;特殊情况下,要看交易主体对市场预期判断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由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对其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影响具有较高的确信度,且该类人员往往是在“重大事件”、“计划”、“方案”、“政策”和“决定”形成时间之前就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的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六)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内幕交易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内幕交易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4、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内幕交易解释》第七条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内幕交易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保持了一致,并参照其他司法解释中普遍采用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比标准,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比确定为1:5。
(七)关于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
就本罪而言,刑法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单独的法定刑,即便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不作区分,也可以实现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
因此,《内幕交易解释》在定罪量刑标准上未区分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
《内幕交易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断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阶段性成果。
它的出台,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增强资本市场监管力度,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内幕交易解释》的具体规定,确保《内幕交易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谢谢大家。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文件条文1.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2.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