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CP600)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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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英对照共75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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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英对照版)作者:国际商会易水寒译阅读2912次更新时间:2007-3-29《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Article 2 Definitions第二条定义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就本惯例而言: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资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资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目录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1.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2.第二条定义3.第三条解释4.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5.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6.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7.第七条开证行责任8.第八条保兑行责任9.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1 0.第十条修改1 1.第十一条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1 2.第十二条指定1 3.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1 4.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1 5.第十五条相符交单1第十六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1 7.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及副本1 8.第十八条商业发票1 9.第十九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2 0.第二十条提单2 1.第二十一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2 2.第二十二条租船合同提单2 3.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2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2 5.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2 6.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2 7.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2 8.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2 9.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3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3 1.第三十一条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3 2.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3 3.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3 4.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3 5.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3 6.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3 7.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3 8.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3 9.第三十九条款项让渡(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2007年7月1日生效)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一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任何在正文中明确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除非在信用证中明确对其适用予以修改或排除,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2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请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意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交单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兑付”意指: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请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意指做出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

第3条释义就本惯例而言: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讲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讲解
8
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From Introduction of UCP500:单据不符是信用证支付 方式下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从1993年修订的《跟单 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前言可以看出:“一些调查表明, 大约5%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表面不 符而被拒收,这降低了跟单信用证的效力,对参与有 关产品交易的各方产生财务影响,增加了成本,减少 了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的利润。有关跟单信用证的 诉讼案激增也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
9
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UCP600修订的过程 FIRST STEP---REVISION PROCESS: 全面回顾UCP500实施以来ICC发布的各类出版物、 意见书 及决定,吸收其中的合理条款 关于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详细地址(ISBP) 关于预装船提单装运日期的确认(IS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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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SECOND STEP---GENERAL OBJECTIVE: 全面反映近年来国际银行业、运输业和保险业出现 的变化,并体现一定的前瞻性 五个银行工作日 删除了运输行单据条款 明确了保险单据可以由代理人(proxies)出具 保单中可以包含除外责任条款(exclusion clause)
11
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到期日付款
c.to accept a bill of exchange
(“draft”) drawn by the beneficiary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承兑LC 承兑汇票
到期日付款
20
UCP600与UCP500的比较分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评述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评述
草小 组 。在 同年 4月举 行 的银行 技 术 和实 务 委员 会 会议 上 , 管 尽 各 国代 表对 何时 以及 如何 修 订 UC 5 0未 能达 成 一 致 , 一致 同 P0 但 意先 对产生 争议最 多 的 7个 条款 ( 9 1 、4 2 、3 3 、8条) 第 、3 1 、 1 2 、 7 4 进 行评议 。 0 2年 1 20 0月 , 银行 技术 和实 务委 员会对 上述 7大焦 点条 款提 出评议 报告 , 在此基 础上 于 2 0 0 3年 5月 进 一步 提 出 UC 5 0 P 0 全部条 款 的分 析报 告 , 定 了修 订 工作 的基本 思 路及 框 架 。2 0 确 03 年 8月 , 国际商 会 成立 了由来 自 2 6个 国家 的 4 1位专 家 组成 的顾 问小组 , 以便对 来 自各 国 国家 委员 会 的 意见 筛 选评 析 后提 交 起 草
[ 关键 词 ] 国际商会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c 50u P 0 u P0 ; c 60
[ 图 分 类 号 ] D 9 19 中 F6 .
[ 文献 标 识 码 ] A


引 言
跟 单信 用证是 国际贸易 最 常使 用 的支 付 方 式 , 不 仅 以银 行 它
信 用代替 了商 业信用 , 保 了 收汇 安 全 , 确 而且 以打包 放 款 、 出 口 进 押 汇等形 式 为买卖 双方 提供 了短 期融 资 可 能 , 大地 便 利 了 国际 极 贸易 , 被誉 为 “ 国际 贸 易 的血 液” 。到 2 0世 纪初 , 单 信 用证 已在 跟
16 9 2年( P 2 ) 1 7 UC 2 2 、9 4年 ( P 9 ) 18 UC 2 0 、9 3年( P 0 )1 9 UC 4 0 、9 4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n第六条有效性、
有效期限及提
示A r地t i点c l e 7
4
Issuing Bank
Undertaking
第七条开证行
的承诺
Article 8
5 Confirming
Bank Undertaking 第八条保兑行 的承诺
Article 9
Advising of Credits and
1
Amendments
作者介绍
精彩摘录
这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英文对照版》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 录。
谢谢观看
Charter Party Bill
1
of Lading第
二十二条租船
合约提单
Article 23
Air Transport
2
Document第二
十三条空运单

Article 24
Road, Rail
or Inland
3 Waterway
Transport DA or ct ui mc el ne t s2 第5 二C o十u r四i e条r 公 路 、 铁R e路c e或i p内t 陆, 水 运PA ro单ts it据c l e 2 6
Article 20 Bill of Lading第二十
条提单
Article 19 Transport Document Covering at Least Two Different Modes
Article 21 Non-
Negotiable Sea Waybill第二十一 条非转让海运单
Article 22
4 R“eOcne iDpetc ko”r ,

学习《UCP600》教学内容

学习《UCP600》教学内容
- UCP500 Article 5 -
“The Applicant bears the risk of any ambiguity in its instructions to issue or amend a Credit”
- 《ISBP》 Paragraph 2 -
(2)开证行(Issuing Bank)- The Bank that issues the Credit;
学习《UCP600》
一。什么是《UCP》?
《UCP》是“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的缩 写。中文译作《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简称“统一惯例”。 《UCP》是国际商会出版的一份关于跟单 信用证业务的惯例条文,是指导、规范、 制约跟单信用证业务的重要国际惯例。
信用详细的定义.
国际商会还曾提到了一个简单的定义:
“Letter of Credit is a conditional Bank undertaking of payment”
“…… they (documents) appear, on their face, to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nd/or amendmen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A Credit may be advised to a Beneficiary through another bank (the “Advising Bank”) without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e Advising Bank, but that bank, if it elects to advise the Credit, shall take reasonable care to check the apparent authenticity of the Credit it advises”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文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文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文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指:a. 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 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 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第三条解释就本惯例而言: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最新条例(中英文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最新条例(中英文版)
Article 2 Definitions 第二条 定义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就本惯例而言�
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Confirm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ds its confirmation to a credit upon the issuing bank’s authorization or request.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 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Applicant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 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Banking day means a day on which a bank is regularly open at the place at which an act subject to these rules is to be performed.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12.No13 0摘 要 在当代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已经成为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

同时,有关信用证的诈骗、纠纷也越来越多。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从而促进信用证在实践中的运用。

笔者对信用证最新版本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从其产生背景、内容、作用三个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背景 UCP500 UCP600 作用1 产生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跟单信用证已经成为国际结算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但是,由于国际上对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条款的定义、术语等缺乏统一、公认的标准和解释,各国银行往往依据各自的习惯和利益办事。

因此,信用证的当事人之间常常发生争议。

为了调和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为了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国际商会于1930年拟订了一套《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并于1933年以国际商会第82号出版物的名称正式公布,建议各国银行采用。

其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变化,新的运输技术和运输方式的出现和广泛运用,以及在使用《统一惯例》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国际商会又对其作过多次修改,颁布过多种版本。

首次修订本颁布于1951年,编为151号出版物。

自1962年颁布的第2次修订本第222号出版物起,改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

以后又先后于1974年、1983年和1993年分别以第290号、第400号和第500号三个出版物颁布第三、第四和第五个修订本。

浅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卫 莉(重庆正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商会于1993年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使用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在这十几年中,随着国际贸易形式的日趋复杂化,以及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的发展,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在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不断遇到新的问题,例如开证行对单据不符点尺度的掌握,指定银行在业务流程中义务责任的履行等等,而《UCP500》由于在条款设置及措辞方面存在一定不足,某些条款尚存在争议,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任何在正文中明确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除非在信用证中明确对其适用予以修改或排除,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2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请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意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交单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兑付”意指: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请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意指做出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

第3条释义就本惯例而言: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01.08.2021
Yuqiang @ Copyright Reserved
15
UCP600与UCP500的比较分析
第一次系统地对有关信用证的14个概念进行了定义
Advising bank Applicant Banking day Beneficiary Complying
presentation Confirmation Confirming bank
Publication No.515/535/565/596
URR525/ISP98/ISBP/Eucp
*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遗憾而且关切地注意到,在UCP500实施以后,一些银行错误地 解释和应用UCP500的一些条文。由于未能正确地运用这些条文,其结果严重防碍了按 照UCP500开立的跟单信用证的使用。(Charles del Bush—Chairman, 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 Adopted from Foreword of Position Paper 1,2,3,4)
从A组到G组分类的模块式组合到流水式条款 通俗易懂、简约化的措辞
Nominated bank means the bank authorized in the credit to honour or negotiate or, in the case of a freely available credit, any bank. (UCP Draft June)
结论:信用证正日益成为拒付的工具。
01.08.2021
Yuqiang @ Copyright Reserved
9
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定义第三条解释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第七条开证行责任第八条保兑行责任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第十条修改第十一条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第十二条指定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第十五条相符交单第十六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及副本第十八条商业发票第十九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第二十条提单第二十一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第二十二条租船合同提单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第三十一条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第三十九条款项让渡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 redit)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国际商会版)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交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指: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第三条解释就本惯例而言: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合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资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资料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目录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1.第二条 2. 定义第三条 3. 解释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 4.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5.第六条 6. 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第七条开证行责任7.第八条保兑行责任8.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9.第十条修改10.第十一条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11.第十二条指定12.第十三条13. 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14.第十五条15. 相符交单第十六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16.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及副本17.第十八条18. 商业发票第十九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19.第二十条20. 提单第二十一条21.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第二十二条22. 租船合同提单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23.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24.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25.第二十六条26.“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27. 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28. 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29. 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30.第三十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31.第三十一部分支款或部分发32.第三十二分期支款或分期发33.第三十三交单时34.第三十四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35.第三十五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36.第三十六不可抗37.第三十七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38.第三十八可转让信用39.第三十九款项让200年国际商会修订200日生效的适用范围UCP第一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最新条例(中英文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最新条例(中英文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 C P600�A r t i c l e1A p p l i c a t i o n o f U C P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T h e U n i f o r m C u s t o m s a n d P r a c t i c e f o r D o c u m e n t a r y C r e d i t s,2007R e v i s i o n,I C C P u b l i c a t i o n n o. 600(“U C P”)a r e r u l e s t h a t a p p l y t o a n y d o c u m e n t a r y c r e d i t(“c r e d i t”)(i n c l u d i n g,t o t h e e x t e n t t o w h i c h t h e y m a y b e a p p l i c a b l e,a n y s t a n d b y l e t t e r o f c r e d i t)w h e n t h e t e x t o f t h e c r e d i t e x p r e s s l y i n d i c a t e s t h a t i t i s s u b j e c t t o t h e s e r u l e s.T h e y a r e b i n d i n g o n a l l p a r t i e s t h e r e t o u n l e s s e x p r e s s l y m o d i f i e d o r e x c l u d e d b y t h e c r e d i t.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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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 C 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任何在正文中明确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除非在信用证中明确对其适用予以修改或排除,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2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请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意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交单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兑付”意指: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请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意指做出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

第3条释义就本惯例而言: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当信用证含有要求使单据合法、签证、证实或对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这些条件可由在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

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等用语用于描述单据出单人的身份时,单据的出单人可以是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

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

"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until)、"直至×月×日"(till) 、"从×月×日"(from) 及“在X月X日至X月X日之间”(between) 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

词语“X月X日之前”(before) 及“X月X日之后”(after) 不包括所述日期。

词语“从X月X日”(from)以及“X月X日之后”(after) 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

术语"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

术语"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和2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

第4条信用证与合同a. 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

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因此,一家银行做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b. 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它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作法。

第5条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第6条有效性、有效期限及交单地点a. 信用证必须规定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或者信用证是否对任何银行均为有效。

对于被指定银行有效的信用证同样也对开证行有效。

b. 信用证必须规定它是否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抑或议付。

c. 不得开立包含有以申请人为汇票付款人条款的信用证。

d. i 信用证必须规定提交单据的有效期限。

规定的用于兑付或者议付的有效期限将被认为是提交单据的有效期限。

ii. 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是交单地。

对任何银行均为有效的信用证项的交单地是该任何银行的所在地。

不同于开证行所在地的交单地是开证行所在地之外的交单地。

e. 除第29条(a)款规定适用的情况外,由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到期日当日或在此之前提交。

第7条开证行的承诺a 倘若规定的单据被提交至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构成相符提示,开证行必须按下述信用证所适用的情形予以兑付:i. 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者承兑;ii. 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而该指定银行未予付款;iii. 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而该指定银行未承担延期付款承诺,或者虽已承担延期付款承诺但到期未予付款;iv. 由指定银行承兑而该指定银行未予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虽已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但到期未予付款;v. 由指定银行议付而该指定银行未予议付。

b. 自信用证开立之时起,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到兑付责任的约束。

c. 开证行保证向对于相符交单已经予以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无论指定银行是否于到期日前已经对相符交单予以预付或者购买,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的金额的偿付于到期日进行。

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对于受益人的承诺。

第8条保兑行的承诺a. 倘若规定的单据被提交至保兑行或者任何其他指定银行并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i. 兑付,如果信用证适用于:a. 由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者承兑;b. 由另一家指定银行即期付款而该指定银行未予付款;c. 由另一家指定银行延期付款而该指定银行未承担其延期付款承诺,或者虽已承担延期付款承诺但到期未予付款;d. 由另一家指定银行承兑而该指定银行未予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虽已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但到期未予付款;e. 由另一家指定银行议付而该指定银行未予议付。

ii. 若信用证由保兑行议付,无追索权地议付。

b. 自为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保兑行即不可撤销地受到兑付或者议付责任的约束。

c. 保兑行保证向对于相符交单已经予以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另一家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无论另一家指定银行是否于到期日前已经对相符交单予以预付或者购买,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相符提示的金额的偿付于到期日进行。

保兑行偿付另一家指定银行的承诺独立于保兑行对于受益人的承诺。

d. 如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该银行不准备照办时,它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并仍可通知此份未经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第9条信用证及修改的通知a. 信用证及其修改可以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除非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不构成兑付或议付的承诺。

b. 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

c. 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

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第二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所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

d. 如一家银行利用另一家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

e. 如果一家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决定不予通知,它必须不延误通知向其发送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

f. 如果一家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不能确定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向其发出该指示的银行。

如果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仍决定通知信用证或修改,则必须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其未能核实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

第10条修改a. 除第38条另有规定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b. 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其发出修改的约束。

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到该修改的约束。

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c. 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其提交至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

d. 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当通知向其发出修改书的银行任何有关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e. 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f. 修改书中作出的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接受修改,否则修改将开始生效的条款将被不予置理。

第11条电讯传递与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a. 经证实的信用证或修改的电讯文件将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任何随后的邮寄证实书将被不予置理。

若该电讯文件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随后寄出的邮寄证实书将是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则该电讯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的信用证或修改。

开证行必须随即不延误地开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且条款不能与电讯文件相矛盾。

b. 只有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的开证行,才可以发出开立信用证或修改预先通知书。

发出预先通知的开证行应不可撤销地承诺将不延误地开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且条款不能与预先通知书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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