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2013年安全生产应急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鄂安监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安监发〔2014〕3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事故及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5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通知如下:一、省安监局承担全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一)省安监局对全省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核准或备案,省安监局负责:①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批的地下矿山项目(国家安监总局负责的项目除外);②露天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50万吨以上(不含50万吨)的项目。
③尾矿库、灰渣库项目;④非煤矿山为主体伴生有煤层的项目;⑤省发改委备案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及油气长输管道项目;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6项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6项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31•【文号】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6项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我局制定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5项部门预案已经国务院审查同意,《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总局审查批准。
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3.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5.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6.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1: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六年十月)目录1 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2.3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控与报告3.2 预警预防行动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和处理4.2 分级响应程序4.3 指挥和协调4.4 现场紧急处置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4.6 信息发布4.7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保险5.3 工作总结与评估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应急支援与保障6.3 技术支持与保障6.4 宣传、培训和演习6.5 监督检查7 附则7.1 响应分级标准7.2 预案管理与更新7.3 奖励与责任7.4 预案解释部门7.5 预案实施时间8 附件1 总则1.1目的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鄂应急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鄂应急规〔2021〕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单位、评价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令第79号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3月1日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细则: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一)项目建设单位职责1.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建设施工,认真制定和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条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与安全评价和设计单位确定安全条件评价、设计范围,不得拆分。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预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预警系统企业建设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3]4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3.26
【实施日期】2013.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预警系统企业建设标
准》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3〕4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为指导和规范企业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信息化建设,保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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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2•【文号】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6月6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日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为适应全国安全生产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范围(一)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特别重大事故;(二)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三)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四)一次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五)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包括: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事故;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6.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垮塌事故;7.轮船触礁、碰撞、搁浅,列车、地铁、城铁脱轨、碰撞、民航飞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8.涉外事故;9.其它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2024年-湖北省安全员知识题库及答案(推荐)
2024年-湖北省安全员知识题库及答案(推荐)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9题)1.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厂家名称,(D),无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产品。
A.无购置计划B.无验收手续C.无检测报告D.无产品合格证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B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A.综合管理B.监督考核C.监督管理D.综合监督管理3.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B)。
A.2mB.3mC.4mD.5m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 A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A.3B.2C.4D.65.(C )是针对发生的事故,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A.应急预案B.应急准备C.应急响应D.应急演练6.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沿水泥土墙方向应分区段开挖,每一开挖区段的长度不应大于(C)。
A.20mB.30mC.40mD.50m7.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控制危害和事故,尽量避免生产的过程中由于(A)所造成的身体伤害、财产一及其它损失。
A.事故B.管理不善C.危险源D.事故隐患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规定,两台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最小应大于(C )米。
A.6B.7C.8D.9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 D )。
A.避雨处B.吸烟处C.临时厕所D.员工集体宿舍10.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后,经调试、自检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且验收合格后(B)内办理使用登记备案。
A.20日B.30日C.45日D.60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C)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安办号)
鄂安办〔2012〕41 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现将《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或论证)、考核、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市(含恩施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市、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考核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为抓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应指综合〔2016〕32号)精神,省安监局定于2016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全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以下简称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法检查目的通过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以下简称总局第88号令),督促落实《意见》要求,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意识,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应急准备,提升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二、执法检查对象和主要内容(一)执法检查对象。
主要是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
(二)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体系。
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2.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法规标准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按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依法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应急物资装备。
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等法规标准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储备应急物资,以及救援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的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鄂安监规〔2013〕2 号【适用区域】湖北省【发布时间】2013-03-21【生效时间】2013-03-21【关键词】危险化学品【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湖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2006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安监规〔2013〕2 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切实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四)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进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五)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维护工程;(六)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鄂安办[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安办〔2012〕4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现将《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或论证)、考核、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市(含恩施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市、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鄂政办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6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2010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06〕36号)即行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及职责2.2办事机构及职责2.3成员单位职责2.4专家组及职责2.5市、州、县职责2.6生产经营单位职责3预防与应急准备3.1监测与预警3.2预防与应急准备3.3信息报告4应急处置4.1分级处置4.2指挥协调4.3紧急处置4.4医疗卫生救援4.5安全防护4.6警戒保卫4.7社会动员4.8监测评估4.9信息发布4.10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事故调查5.3总结分析6应急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救援装备保障6.3应急队伍保障6.4交通运输保障6.5医疗卫生保障6.6物资保障6.7资金保障6.8生活保障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6.10技术储备保障6.11宣传、培训和演练7附则7.1预案管理7.2沟通与协作7.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7.4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活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鄂应急发[2020] 20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现将《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7月20日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管控全省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分级管控、综合治理,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风险管控责任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全员管控责任,通过采取管控措施,把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管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风险管控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1•【字号】鄂安[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鄂安[2010]2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等文件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和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执法机构和职业安全健康检测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装备,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设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设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鄂安监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设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鄂安监发[201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省安科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精神,确保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任务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长期发挥安全避险作用,全面提升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保障能力。
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国务院国办发〔2010〕23号文件的明确要求,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超前预防为主的“防灾”和以应急避险为主的“减灾”手段的有机结合,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的有力举措。
各地安监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六大系统”实施规划,明确试点示范企业,切实抓好落实。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地下矿山企业要落实人员、资金、措施和责任。
二、总体目标及基本要求(一)总体目标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总体目标是:用好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全面推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不断提高通信、压风、供水系统的可靠性;建立健全紧急避险设施。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省厅机关相关处室:现将《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4月25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厅行政处罚委托行为,保障和监督受委托组织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厅委托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以省厅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对行政处罚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的委托应当经省厅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省政府提级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指定由省厅实施行政处罚的,可委托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省政府组织调查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指定由省厅实施行政处罚的,确有需要的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厅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委托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为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案件,可委托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吊销相关许可证、资质、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委托。
第六条省厅原则上只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委托。
确因工作需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且具备相应办案能力和条件的可以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委托。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北省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北省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0.16•【字号】鄂安监办[2013]154号•【施行日期】201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北省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办〔2013〕15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的要求,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0月16日湖北省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切实深刻吸取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8·31”重大氨泄漏事故的教训,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的要求,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9月29日视频会议主要内容,省安监局决定10月至12月,在全省深入开展一次涉氨制冷企业(含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企业,以下简称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
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依据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管理、特种设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情况全面开展全面彻底的大检查,努力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
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鄂安监管监一[2009]236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安监管监一[2009]23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已颁发。
为贯彻落实20号令,严格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提高认识。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这一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加强安全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各级安监部门、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20号令的学习、贯彻与实施,理解和掌握其基本规定,并结合本通知要求及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制定相应工作措施,正确理解与掌握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象、条件、程序、职责和监督管理等,切实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
二、根据20号令第四条规定,我省对年产50万吨以下采石场、建筑装饰石材、砖瓦粘土、地热、矿泉水、卤水及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由省安监局委托市州安监局受理审查,并认真填写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报省安监局审批发证。
具体委托受理审查办法见《省安监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受理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安监管监一[2009]229号)规定。
三、各非煤矿山企业在办理许可证延期变更和新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依照20号令要求,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文件资料,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2.01.24
•【字号】鄂应急规〔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
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省厅机关相关处室:《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省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月24日附件:
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2]7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4.18【实施日期】2012.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79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认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辖区执法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报省局备案。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安监部门对下级安监部门和各级安监部门对所属执法业务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质量的考核评议及相关奖惩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安监部门对乡镇安监机构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和奖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二)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四)案件调查处理的实施情况;(五)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况;(七)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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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2013年安全生
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3]4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3.27
【实施日期】2013.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2013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
知
(鄂安监发〔2013〕4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现将《湖北省2013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7日
2013年湖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2013年,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精神,以“一案三制”建设为主线,以强化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以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为目标,强化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措施落实,全面提升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一、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工作
(一)推进基层应急机构建设。
加大工作力度,推动黄石、十堰、鄂州3市和仙桃等重点市(县、区)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督促基层政府和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专兼职应急机构,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
(二)完善预警联动机制。
执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信息报送和分析评估制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和应急救援快速协调机制,落实中南六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