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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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一九九九年六月目录总则 ------------------------------------第一章管理--------------------------------第二章供电与用电--------------------------第三章电力设备运行------------------------第四章电力设备检修------------------------第五章电力设备鉴定------------------------第六章电力设备试验------------------------电力管理规则总则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能源。

它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密切关系。

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及铁路变、配电所、电源线路等设备构成的供电网络是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

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

电力部门全体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精通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电力管理必须贯彻安全、质量和效益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广大电力职工做好专业管理工作;设备检修要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和供电质量;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路发展和负荷增长,有计划地增强供电能力,改善供电条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现代化、自动化、标准化,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是广大电力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则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第一章管理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电力安规

电力安规

总则由于电力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经常接触或接近高、低压电力设备,存在着触电危险,因此在作业时保证人身安全十分重要。

为了防止事故发生,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认真抓好宣传、教育、检查和总结工作,不断改善职工的安全作业条件,对所发生的事故本着“三不放过”的精神严肃处理。

水电段和基层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电力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电力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努力钻研技术业务,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关心同志的安全,坚决克服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广大职工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广大电力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对防止事故有功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对造成事故者应分别情况给予教育、纪律处分;对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其性质恶劣者,除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外,并追究领导责任。

本规程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设备上的各项作业。

第一章基本要求第1条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精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从事电力工作的人员为确保其作业安全,除身体条件符合职业要求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并熟练掌握本规程有关内容。

典型案例一:2009年4月23日,xx供电段xx供电车间管道工崔xx(男,49岁),早8时到班组点名后,8时10分许感觉身体不适,向工长张xx请假,得到工长同意后赶往兖州市铁路医院就医。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范本(2篇)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范本(2篇)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范本一、总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是保障铁路电力系统运行安全、保障旅客和职工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加强铁路电力安全管理,规范电力安全工作,制定本规程。

二、安全责任1. 电力安全是全体职工的责任,各级领导要带头履行安全责任,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2. 电力设备维护人员要按规定维修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设备维修人员要持有相应的证书,并经过相关培训。

3. 电力运行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操作电力设备,确保运行安全。

4. 每个部门要成立电力安全督查组,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电力设备操作1.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力设备的规程和操作方法,确保操作正确、安全。

2. 操作前要检查设备是否正常,确保各项指示灯和报警器的正常运行。

3. 操作时要戴好防护用具,确保个人安全。

4. 操作后要关闭设备,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四、电力设备维护1. 针对电力设备的维护,应建立完善的维护制度。

2. 维护人员要定期巡视设备,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和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

3. 维护必须在设备停电情况下进行,确保个人安全。

4. 维护结束后,要进行设备的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

五、应急处理1. 发生电力设备故障或事故时,应迅速报告上级,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救援。

2. 发生火灾时,要立刻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并组织人员进行疏散。

3. 发生安全事故时,要保护现场并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六、人员培训1. 各级领导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各级领导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电力安全知识考试,确保他们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能。

3. 新员工入职时,要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七、违规处理1. 对违反电力安全规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包括扣减工资、停职检查、甚至辞退等。

2. 对因违反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严肃追责,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题库一、填空题:1.铁路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2.变、配电所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

3.电力工作人员应每年参加本规程考试1次。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4.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5.变、配电所内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规定。

6.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作带电体,在运行中若必须进行中性点接地点断开的工作时,应先建立有效的旁路接地后方可进行断开工作。

7.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

8.遇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不经过路局供电调度批准,先行断开断路器或有条件断开的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并立即报告路局供电调度。

9.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内的所有电力设备检修、检测、巡视及故障处理应纳入“天窗”点内进行,特殊情况应根据路局行调和供电调度的调度命令,办理登记、封锁线路或限速手续后执行。

10.《停电作业工作票》应由供电段审核后报路局供电调度,路局供电调度收到工作票后应审核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11.远动操作倒闸作业票应由路局供电调度填写。

12.具备远动功能的高压开关应由路局供电调度远动操作;低压开关应由作业人员现场操作,但应经路局供电调度许可。

13.14.由供电调度操作的高压开关及接地开关的现场核对、确认工作,应纳入《停电作业工作票》。

15.电力设备发生故障,应迅速组织抢修。

如遇紧急情况,须进入防护栅栏时,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经许可后方可进入。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一九九九年六月目录总则------------------------------------ 第一章管理-------------------------------- 第二章供电与用电-------------------------- 第三章电力设备运行------------------------ 第四章电力设备检修------------------------ 第五章电力设备鉴定------------------------ 第六章电力设备试验------------------------电力管理规则总则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能源。

它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密切关系。

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及铁路变、配电所、电源线路等设备构成的供电网络是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

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

电力部门全体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精通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电力管理必须贯彻安全、质量和效益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广大电力职工做好专业管理工作;设备检修要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和供电质量;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路发展和负荷增长,有计划地增强供电能力,改善供电条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现代化、自动化、标准化,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是广大电力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则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第一章管理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2023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023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023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电力设备的管理,保障铁路电力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进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电力系统的设备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环节,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三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的目标是保障铁路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防范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四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该按照规范、程序化、标准化的原则进行,确保各项工作合理、有序进行。

第五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二章设备建设管理第六条铁路电力设备的建设应根据线路的需要和客流、货流的情况进行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铁路电力设备的建设应采用优质材料,保证设备的质量和寿命。

第八条铁路电力设备的建设应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九条铁路电力设备的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十条铁路电力设备的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调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十一条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应进行定期巡视和检修,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和隐患。

第十二条铁路电力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第十三条铁路电力设备的管理应做到专人负责,明确责任,确保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铁路电力设备的管理应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第十五条铁路电力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应根据需要进行,确保设备的现代化和高效运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第十七条铁路电力安全生产应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铁路电力安全生产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能够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铁总运[2015]51号《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

铁总运[2015]51号《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

TG/GD111A -2015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电力发展变化,结合高速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情况,中国铁路总公司对《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做如下补充规定。

本规定与《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一)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二)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三)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四)各类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条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一般作业人员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参加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视作高处作业)的人员,体格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根据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经考试合格。

(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四)从事高铁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资质。

第四条教育和培训。

(一)各类作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电力工作人员应每年参加本规程考试1次。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三)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四)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铁路电力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参加工作。

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条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精心整理铁路电力管理规则一九九九年六月目录总则------------------------------------第一章管理--------------------------------本规则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第一章管理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电力试验所的计量认证,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供电方案,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分局、水电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水电段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电力试验所:是负责铁路电力设备质量检定、出具有法律效力试验报告的公证部门。

在铁路局领导下,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进入技术质量监督系统;承担铁路电力设备的试验工作。

第2条电力运行管理工作要抓好基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设备质量和供电质量。

第3条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商定供电方案,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交接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后才能正式运行。

对既有供电设备的施工,为保证供电安全,应征得运营单位同意。

用户用电设备的变更,应经过供电单位审核。

第4条变更发、变、配电装置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及自动闭塞供电方式,第51(1(223、熔断器、456力、照明设备及配线,由主体结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铁运[1999]关于发布《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

铁运[1999]关于发布《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

铁运[1999]关于发布《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铁道部文件--------------------------------------------------------关于发布《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通知各铁路局:规程另发单行本。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主题词:机务电力规程通知抄送:部鉴定中心,部内政法、安监司。

铁道部办公厅1999年10月13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电力管理规则总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一九九九年六月目录管理--------------------------------供电与用电--------------------------电力设备运行------------------------电力设备检修------------------------------------------------------------第五章电力设备鉴定------------------------第六章电力设备试验------------------------电力管理规则总则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能源。

它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密切关系。

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及铁路变、配电所、电源线路等设备构成的供电网络是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

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

电力部门全体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精通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电力管理必须贯彻安全、质量和效益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广大电力职工做好专业管理工作;设备检修要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和供电质量;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路发展和负荷增长,有计划地增强供电能力,改善供电条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现代化、自动化、标准化,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三篇)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三篇)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维护国家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

第三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依法依规、科学管理、严格执行。

第五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落实责任,明确部门间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强化应急准备,及时响应,严格处置。

第七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章责任第八条铁路电力设施的负责单位应明确责任,完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铁路电力设施负责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并确定相应的安全考核及奖惩措施。

第十条铁路电力设施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监督和指导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电力设施责任人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铁路电力设施责任人应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督导检查,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要设置专门的电力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铁路电力设施的施工、维修等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许可证及操作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第三章安全第十五条铁路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铁路电力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应按照计划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铁路电力设施的运行状态应及时监测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铁路电力设施的维修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实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档案记录。

第十九条铁路电力设施的事故风险分析与评估应定期进行,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铁路电力设施的突发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

第四章效益第二十一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与铁路运输运营相结合,充分发挥安全工作的效益。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倒闸作业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每完成一项做一记号“V” 。

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报告发令人。

第 62 条操作机械传动的隔离开关和绳索传动的柱上断路器应戴绝缘手套。

操作非机械传动的隔离开关、跌落式熔断器和摘挂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管时,应使用绝缘拉杆,戴绝缘手套,雨天应使用有防火罩的绝缘拉杆。

第 63 条更换变压器高压侧熔丝时,应先切断低压负荷,不准带负荷拉开100 安及以上无消弧装置的低压开关。

雷电时禁止倒闸作业(远动装置除外)和更换熔丝。

第 64 条下列项目应填入倒闸作业票:、应拉合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检查断路器和隔离开关位置;、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装、拆接地线;、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以及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其它需要检查、确认的项目。

第 65 条在发生人身触电时,可不经许可立即断开有关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在未拉开有关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抢救人员不得直接触及带电设备和触电人员,不得进入遮栏。

第 66 条下列工作可不用倒闸作业票:1、事故处理的操作。

操作后记入工作日志并及时上报;2、拉、合线路开关或变压器一、二次开关。

可根据工作票或口头命令进行;3、同一台开关柜内开关的单一拉、合操作。

操作可根据工作票或调度命令进行,操作后记入工作日志,并报告发令人。

第 67 条倒闸作业票要有编号、依次序使用。

作废的和使用过的倒闸作业票,应注明“作废”和“已执行”的字样。

倒闸作业票用后保存半年。

第四节继电器、仪表和二次回路第 68 条在运行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严禁将电流回路断开;、为了可靠地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短路,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禁止使用导线缠绕;、禁止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站在绝缘垫上,并不得将回路中的永久接点断开。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一、概述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为了规范铁路电力设备的安全操作和维护工作,防止电力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保障铁路交通正常运行的一套操作规程。

该规程适用于铁路电力设备的施工、维护、检修、拆卸、更换等操作。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所有操作必须在明确了风险和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2.严格按标准作业程序操作。

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3.责任到人,落实责任。

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操作规程1.操作前准备(1)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结构特点、操作程序和运行情况。

(2)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戴好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手套、绝缘胶鞋等。

(3)电气设备的操作前必须进行清洁和检查,检查前必须切断电源。

2.操作中控制(1)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2)操作过程中,必须认真观察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设备可能造成较大伤害的部位,必须设置保护措施。

3.操作后处理(1)操作完毕之后,必须按照程序恢复电力及设备正常运行。

(2)操作完毕之后,必须检查设备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3)操作完毕之后,必须清理设备及周围环境。

四、管理措施1.安全培训和考核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掌握最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

2.安全检查和监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电力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并提出改进建议。

3.事故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转,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记录。

五、总结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保障铁路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

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落实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使铁路电力设备始终在安全稳定的状态下运行。

2024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024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024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____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加强铁路电力安全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乘降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包括电力设备、电力供应与配电、接触网、电力维修等方面。

第三条电力安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科学管理,注重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电力设备的运行可靠性和安全水平。

第四条铁路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电力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电力设备安全管理第五条电力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检查和维修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六条电力设备的购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购置后应进行验收,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电力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应按照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进行,保证更新后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第八条电力设备的运行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经过系统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电力设备的运行记录应详实准确,包括设备运行情况、维修记录、故障处理等内容,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第十条电力设备的事故应及时报告,进行调查和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电力供应与配电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力供应与配电系统应设置相应的保护装置,确保电力供应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电力供应与配电系统的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电力供应与配电系统的运行记录应详实准确,包括供电情况、设备运行情况、事故处理等,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第十四条电力供应与配电系统的事故应及时报告,进行调查和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接触网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接触网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检查和维护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接触网的安全运行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确保牵引供电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接触网的构架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完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完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要求第1条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精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人员、电力调度、试验人员的定期考试.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人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人员的定期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第4条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人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第二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第6条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作业。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序操作。

送电操作顺序与此相反。

第61 条倒闸作业前,应按倒闸作业票记载的倒闸顺序与模拟图核对相符,如有疑问,不得擅自更改,经向电力调度或值班长报告,查清情况后再操作。

远动倒闸作业由值班调度完成操作。

倒闸作业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每完成一项做一记号“V” 。

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报告发令人。

第62 条操作机械传动的隔离开关和绳索传动的柱上断路器应戴绝缘手套。

操作非机械传动的隔离开关、跌落式熔断器和摘挂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管时,应使用绝缘拉杆,戴绝缘手套,雨天应使用有防火罩的绝缘拉杆。

第63 条更换变压器高压侧熔丝时,应先切断低压负荷,不准带负荷拉开100 安及以上无消弧装置的低压开关。

雷电时禁止倒闸作业(远动装置除外)和更换熔丝。

第64 条下列项目应填入倒闸作业票:1 、应拉合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2 、检查断路器和隔离开关位置;3 、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4 、装、拆接地线;5 、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以及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6 、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7 、其它需要检查、确认的项目。

第65 条在发生人身触电时,可不经许可立即断开有关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在未拉开有关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抢救人员不得直接触及带电设备和触电人员,不得进入遮栏。

第66 条下列工作可不用倒闸作业票:1、事故处理的操作。

操作后记入工作日志并及时上报;2、拉、合线路开关或变压器一、二次开关。

可根据工作票或口头命令进行;3、同一台开关柜内开关的单一拉、合操作。

操作可根据工作票或调度命令进行,操作后记入工作日志,并报告发令人。

第67 条倒闸作业票要有编号、依次序使用。

作废的和使用过的倒闸作业票,应注明“作废”和“已执行”的字样。

倒闸作业票用后保存半年。

第四节继电器、仪表和二次回路第68 条在运行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严禁将电流回路断开;2、为了可靠地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短路,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禁止使用导线缠绕;3、禁止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4、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站在绝缘垫上,并不得将回路中的永久接点断开。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一、总则为了保证铁路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电力设备安全管理1.电力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2.电力设备安装、改造、拆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进行合格审查。

3.电力设备的操作、调试、维修应当由持证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操作。

4.电力设备进入停用、故障、检修、维修、试验等状态时,应当进行严格管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安全。

5.电力设备周边区域应当进行规范管理,避免污染、闯入和其他不必要的干扰。

三、电力系统安全操作1.电力系统应当进行定期巡视,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电力系统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标准操作规程,禁止私自拆装、改造电力设备。

3.电力系统的电压、电流、频率等参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4.电力系统应当为重要设备和线路设置保护装置,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5.电力系统设备运行过程中应当及时进行监测和分析,确保设备运行状态可控和可预测。

四、应急管理1.预先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应急行动、通讯联络等措施。

2.在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救援工作。

3.应当进行应急演练,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流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安全教育和培训1.电力系统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技能考核,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2.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举办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文化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和使命感。

六、强化监督检查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加强对电力系统设备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七、附则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不足之处,待补充完善。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好铁路电力安全工作。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保障铁路电力运行的安全稳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包括电力设备维护、电能计量、电力供应及接触网等电力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程的核心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铁路电力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程,各级电力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五条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任何威胁电力安全的情况应迅速上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章电力设备安全管理第七条电力设备的选型、设计、制造、安装、维护和检修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电力设备的巡视、维护和检修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隐患,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电力设备的保护装置和安全装置必须保持完好有效,严禁擅自更改和关闭。

第十条电力设备的维修和检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维护,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电力设备的维修和检修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设备的报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严禁擅自使用和继续使用。

第三章电能计量和供应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电能计量设备必须经过权威部门的检测和核定,保证计量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电能供应线路和变电站必须进行定期的巡视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电能供应的连续性。

第十五条电能供应系统的电源必须保持稳定,不得有过载和短路等影响供电安全的情况。

第十六条电能供应线路和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严禁擅自操作和改变。

第四章接触网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接触网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安全、高效、可靠地供电。

第十八条接触网的巡视和维护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隐患,确保接触网的正常运行。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电力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局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的电力安全工作。

第三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第四条电力安全工作应以技术为支撑,以制度为保障,以人员为重点,全面加强电力安全管理。

第五条铁路电力工作机构应建立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电力安全工作信息。

第六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推进铁路电力安全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铁路电力工作机构应设立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电力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铁路电力工作机构应制定电力安全工作规划,并定期评估、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建立电力安全工作责任制,确定相关负责人,并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建立电力安全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电力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加强对电力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建立电力安全巡查和监测系统,及时发现、预警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十三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四条铁路电力单位应保证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

第十五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加强对电力设备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隐患。

第十六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建立电力安全监管机制,对电力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加强对电力装置的管理,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电力装置的工作状态。

第十八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建立电力事故报告和核查制度,及时上报电力事故的情况,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九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制定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建立电力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电力事故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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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要求第1条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精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人员、电力调度、试验人员的定期考试。

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人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人员的定期考试。

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第4条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人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第二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第6条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作业。

如更换绑桩、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修外灯灯伞等的作业。

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测量低压负荷电流、电压,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2.工作许可制度;3.工作监护制度;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工作票制度第8条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4.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

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票: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2.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当任一机组停电作业;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结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4.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11条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2.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腐朽、电杆裂纹、拉线地锚,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3.低压电缆上的作业;4.测量低压负荷电流和电压;5.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内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12条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铁路分局、水电段时,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

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1.工作票签发人: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工作的必要性;(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

2.工作领导人: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两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及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执行人: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4.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继续作业;(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

5.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

6.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3)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

工作中如需要改变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

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工作票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1.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或由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工作领导人时,发给工作领导人)。

上述以外的作业,可填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

2.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区段填发一张工作票。

但如在一个发、变、配电所内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内(由配电所依次倒闸停送电时除外)几条线路全部停电,并有两组同时工作时,可仅签发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领导人。

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应按转移工地办理。

当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禁止发给另一张工作票。

3.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应注明工作组数及各工作执行人的姓名。

4.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内容有疑问时,应向签发人询问明白,然后进行工作。

5.工作结束后一份由值班员,另一份交回签发人保存三个月。

第18条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条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辖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应向水电段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所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二节工作许可制度第20条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1条凡经变、配电所停电的作业,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在完成所内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后还应:1.会同工作执行人检查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2.对工作执行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接地线安装处所和注意事项;3.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2条工作执行人、工作许可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员不得变更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

第23条停电作业的线路与其它单位的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安全距离不够时,应同有关单位办理停电许可手续。

第24条严禁约定时间停电、送电。

第三节工作监护制度第25条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和正确操作的重要措施。

在作业过程中,工作监护人和工作执行人都应在现场认真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

工作组员应服从工作执行人和监护人的指挥。

第26条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执行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组员交待带电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工作执行人可参加具体工作。

1.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作业;2.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邻近带电作业,工作组员不超过三人,且无偶然触及带电设备可能时;3.架空线路停电作业的工作地点较集中,且附近又无其它电线路时。

第27条对工作条件复杂,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应设专职监护人。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28条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工作组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工作。

第四节工作间断及转移工地制度第29条在白天,因吃饭或休息暂时中断变、配电所作业时,全部接地线可保留不动,但工作人员不宜单独留在高压室内,暂时中断电线路作业时,如工作人员已离开现场,应派人看守工地。

恢复工作前,工作执行人应检查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30条使用数日有效的停电工作票,每日(次)收工时,应清理工地,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但临时接地线、防护物及标示牌可保持不动,次日开工前,工作许可人必须检查工地所有安全措施,重新履行许可开工手续,方可开始工作。

第31条当一个工作组按照工作票在几个工作地点依次进行工作时,应按下列规定转移工地:1.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只可在指定地点工作,如无工作执行人命令,不得自行转移工地;2.每次转移到新工地时,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新工作地点及在安全措施栏内记入装设接地线的电杆号数;3.转移工地时,应在工作票上填记。

第五节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第32条完工后工作组应清理工具、材料,工作执行人详细检查工作质量,工作人员全部由作业设备上撤离后,按下列程序恢复送电:1.线路局部停电作业,由工作执行人通知工作许可人撤除地线,摘下标示牌,然后合闸送电;2.干线停电作业,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结束的通知后,将工作执行人姓名、通知时间及方法等记入工作票和工作日志内,然后摘下标志牌,撤除接地线,方可合闸送电。

多组作业时,应注意标示牌数目和结束工作的组数相符。

3.在变、配电设备上作业时,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经结束,工作组人员已撤除工地的报告后,将完工的时间记录在两份工作票内,按下列次序恢复送电:(1)核对摘下的标示牌数和结束工作组数是否相符;(2)撤除临时接地线,并按登记号码核对无遗漏;(3)撤除临时防护物及各种标示牌;(4)恢复常设栅栏;(5)合闸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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