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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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保证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检。

三、术语定义1. 见证取样:指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派员到现场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取样,并在现场进行记录和封存。

2. 送检:指将取样的样品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获取相关检测结果。

四、实施程序1. 见证取样(1)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施工计划和质量检验计划进行见证取样的安排。

(2)见证取样前,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提前通知,并约定见证取样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

(3)见证取样时,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在现场进行记录。

(4)见证取样完毕后,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进行记录,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送检(1)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将见证取样得到的样品送至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2)送检前,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检测样品的标识、包装和准备工作,并填写送检申请表。

(3)送检时,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按照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送检,并妥善保管送检单据和样品。

(4)送检后,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及时跟踪样品检测进展,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

五、工作要求1. 见证取样人员应熟悉相关标准和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2. 见证取样人员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在取样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3. 见证取样时,应确保样品的准确性和全面性,避免取样过程中的污染和偏差。

4. 送检人员应按照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标识、包装和送检,确保样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5. 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及时跟踪样品的检测进展,并妥善保管送检单据和样品。

6. 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

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

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取样和送样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因此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制度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的内容和范围1. 内容①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进行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②见证人员必须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有监理岗位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后由市建管局统一颁发证书,由见证单位授权后,方可履行职责。

③见证取样和送检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将见证取样、送样人员名单报质监站登记。

建设或监理单位负责将见证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④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送检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及取样操作的规范性负责。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要求取样人员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取样,并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标识、封志。

注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数量,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并且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

2.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工作程序①.见证人员、取样人员登记备案;②.施工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取样人员对样品进行标识和封志,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③.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一起送样检测;④.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名、并加盖见证单位公章;⑤.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标志,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委托登记,并进行检测;⑥.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报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2.29
•【字号】黑建规〔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3.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建规〔2023〕10号
各市(地)住建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9日。

建筑工程施工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原则目录1 见证取样送检范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见证人员的基本规定和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频率与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水泥.............................................................................................................................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钢筋混凝土用钢材..................................................................................................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1 钢筋原材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目录一、复试材料的取样原则 (2)二、施工材料检测单位应符合的规定 (2)三、材料进场现场检验的规定 (2)四、材料复试基本内容及要求 (3)五、见证取样的范围 (3)六、见证取样送样程序 (4)七、见证取样送样方法 (4)原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构件等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报告单。

对进场材料需要作材质复试的,项目试验员应按规定的取样方法进行取样并填写复验内容委托单,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由试验员送往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材料方能使用。

一、复试材料的取样原则为了有效控制材料质量,在抽取样品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也可选取有疑问的品;建筑材料复试的取样原则是:(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生产批次的进场材料应根据相应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以及规范要求的代表数量确定取样批次,抽取样品进行复试,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送检的检测试样,必须从进场材料中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抽取。

试样应有唯一性标识,试样交接时,应对试样外观、数量等进行检查确认。

(3)工程的取样送检见证人,应由该工程建设单位书面确认,并委派在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1~2名担任。

见证人应具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见证人及送检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及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4)试验室在接受委托试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

二、施工材料检测单位应符合的规定(1)检测单位的确定,根据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确定检测机构的基本原则是:当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标准或合同中对检测单位的资质有明确要求时,应遵守其规定;当没有要求时,可由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试验室试验,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出具的试验报告有争议时,应委托被争议各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三、材料进场现场检验的规定1、材料进场时,应提供材料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细则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细则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

第三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应遵循公正、独立、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从业资格。

第五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现行的质量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见证取样工作第七条见证取样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确定专职见证取样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条见证取样人员应在关键节点进行现场取样,确保取样的全程可追溯。

第九条见证取样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操作,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见证取样的样品应以正式见证样品和委托样品为主,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人员应及时将取样的样品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和测试。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收到见证取样的报告,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第三章送检监理工作第十三条送检监理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确定专职送检监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送检监理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检测标准和程序,对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送检监理人员应及时将送检的样品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收到送检监理的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和处理。

第十八条送检监理人员应及时记录、整理检测结果和报告,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质量监督和处理第十九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的工作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和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应及时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
第四章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见证/取样员变动,建设单位应在其变动前3天书面告知该检测机构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承担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每一个项目部应配置不少于1~2名见证员,承担工程项目施工业务的施工单位每一个项目经理部应配置不少于1~2名取样员,以上人员并不得同时在两个工程项目兼任同一职务,但可以是同一项目的其他技术岗位并持有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兼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审核中发现见证/取样员在见证送检委托单上未签字、填写不规范、无证上岗、委托他人见证、借用他人证书、样品监护不力以及封样措施不可靠等现象,接样员应拒绝接样并在必要时通报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的名称和见证员姓名及证书编号,未注明以上内容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工程安全、功能检验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取样人员(签字): 上岗证号:
合格证编号:
供应单位(签字):
工程质量监督站
见证检测用表
附表七
见证送检委托单
委托编号
检测编号
委托单位
委托日期
工程名称
出厂日期
使用部位
品种规格
材料名称
牌号等级
生产厂家
样品数量
代表批量
项目
编号
检测项目
项目
编号
检测项目
1
6
2
7
3
8
4
9
5
10
备注:
见证员(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6、对委托检测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第十条取样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取样人员资格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及建设部建监(1996)488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应逐步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检测,必须进行见证取样。

自从实行见证取样检测以来,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石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从而确保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石化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预制构件及现场加工件等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检测或按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测。

二、取样送检1、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员由各施工单位确定。

取样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制定取样工作计划,并应将其计划预先通知见证人员。

施工企业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须持证上岗,即必须参加中石化工程质监督总站举办的见证人员取证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取样人员证书》。

证书内容类同《见证人员证书》,详见表1。

2、取样人员须在见证人员在旁见证下,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样并采取有效措施封样,或对试样加以有效标记。

3、封样的试样应及时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未封样的试样应由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共同监送。

1、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应设见证人员,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委派常驻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2名担任。

见证人员应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施工专业知识,并取得见证人员资格证。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之见证取样员手册目录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5第二章混凝土6一、普通混凝土试样标准6二、普通混凝土试样的取样6㈠现场搅拌混凝土6㈡预拌(商品)混凝土7㈢防水混凝土7㈣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7㈤粉煤灰混凝土7㈥试件制作要求8㈦混凝土试件的见证送样8三、处理程序8第三章混凝土外加剂8一、混凝土外加剂8二、混凝土泵送剂9三、混凝土膨胀剂9四、砂浆、混凝土防水剂9五、混凝土防冻剂9六、混凝土速凝剂9七、复验9八、处理程序10第四章建筑砂浆10一、砌体工程砂浆10二、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沙浆10三、预拌砂浆10四、试制作要求11第五章水泥11一、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11二、砌体工程用水泥11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11四、取样送样规则11五、处量程序12第六章骨料12一、砂石的验收12二、取样规定13三、样品缩分方法13第七章钢材机械性能13一、原材料14㈡型钢14二、钢筋焊接件15㈠闪光对焊15㈡电阻点焊15㈢电弧焊15㈣电渣压力16㈤预埋件T型接头埋弧压力焊16㈥钢筋气压焊16四、机械连接件16㈠机械连接的种类16㈡机械连接的取样16五、处理程序16㈠一般规定16㈡原材料16㈢焊接件16㈣机械连接件17第八章钢材化学分析17一、取样总则17二、成品分析取样方法18三、处理程序18第九章墙体材料18一、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18二、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18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18四、处理意见19第十章基础回填材料19一、取样数量19二、取样须知19三、土样存放及运送20四、送样要求20五、一般处理技术措施20六、换填法用砂(或砂石)垫层分层回填时21第十一章防水材料21一、防水卷材21二、防水涂料21三、建筑密封材料21四、进口防水材料22五、处理程序22第十二建筑幕墙22一、幕墙材料22㈠石材的弯曲强度22㈡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22㈢室内用花石的放射性23㈣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23㈤玻璃幕墙用结构胶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无取样标准,可按上海市建成筑科学研究院取样要求取样)。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规定如下:一、见证人员1、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指派本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并对其工作范围、内容、职责、权限和时效给予书面授权。

授权文件应在见证人员行使见证权限前,分别递送至其权限所涉及工程的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

2、见证人员在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人员变换时,其所属单位应提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通知中应明确对原见证人员授权的解除时间,同时应附有新指派见证人员的授权文件。

未经正式授权的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工作,由其见证取样及送检的试样无效,检测机构不予接收和试验检测。

3、为方便对见证人员身份的识别,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指派见证人员时应为其制作见证人员胸卡(规格、材质和内容见附件一),供行使见证、送检权限时的身份识别,且在向有关单位递送授权文件时应附有见证人员胸卡的复印件。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1、见证取样和送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

见证人员必须在取样和送检全过程中实施见证,并对其所见证建筑材料取样的代表性和送检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试样取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取样或更换已取定的试样。

2、施工单位应将单位工程的检测工作负责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并在对有见证取样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抽取试样前通知见证人员对其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试样的抽取、封样、送检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见证人员的监督。

3、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从试样抽取到试样与检测机构交接完毕的全过程中,应与见证人员共同对试样进行监控,以保证试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其所取试样的代表性和送检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三、检测试验1、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检测试样的接受、登记工作,并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及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过程。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包括检测取样、送检过程的见证和现场检测的见证;取样是指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随机抽取代表一定批量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所有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现场实体检测均应进行见证。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的报名、培训组织、上报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见证和取样员的管理第六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见证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取样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

第三条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检测。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提供充足的设备和人员支持,确保见证取样送检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见证取样的程序第六条出具建设工程见证取样的相关材料时,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等;(三)见证取样任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四)见证取样的时间、地点、人员安排等;(五)见证取样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六)见证取样结果的处理和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受检单位,确保受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受检单位有权要求见证单位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如果受检单位对见证单位有疑问,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应证据。

第三章质量见证第九条质量见证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特定工序或特定节点进行监督和抽样检测。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制定质量见证计划,明确质量见证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邀请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见证,确保质量见证的公正和客观。

第十二条质量见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施工材料的抽样检测,确保施工材料质量合格;(二)对施工工序的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三)对关键节点的监督和检测,确保关键节点施工质量合格。

第四章安全见证第十三条安全见证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特定工序或特定节点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制定安全见证计划,明确安全见证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邀请第三方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见证,确保安全见证的公正和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制度背景和目的1.确保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提高工程质量监控水平,防范工程质量风险;3.促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高度重视质量检测;4.优化工程质量管理流程,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二、制度内容1.见证取样制度(1)确定见证取样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2)规定见证取样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获取检测样品的数量、位置、时间等;(3)明确见证取样的要点,确保取样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4)规定见证取样的记录和报告要求,包括样品编号、样品性质、见证人员签字等。

2.送检制度(1)制定送检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2)明确送检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送检样品的包装、运输等;(3)规定送检的检测项目和标准,确保送检后能够对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测;(4)规定送检记录和报告要求,涵盖送检样品的编号、送检日期、检测要点等。

三、制度执行1.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熟悉和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并确保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得以准确执行。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要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支持和协助。

对于见证取样和送检环节,应当按照制度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配合相关操作。

3.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和督导等活动,确保员工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理解和执行程度。

同时也要加强对外部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制度要求完成检测工作。

四、制度效果评估1.定期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制度执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2.与外部检测机构合作,共同评估和优化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以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通过建设工程的抽查和验收等环节,评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有效性和实际效果,并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简要介绍。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力地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的水平和可靠性,为工程施工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基础,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总则1.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减少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并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取样和送检工作。

3. 所有建设工程主体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钢筋、砂石料、水泥等材料的取样和送检,以及地基、基础、结构、装修等施工工序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2.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重大变更、临时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3.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要节点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三、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

2. 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应对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技术能力和信誉度。

3.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应提前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沟通,确定取样和送检的时间、地点、数量等具体事项。

4. 在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填写相关取样记录和送检报告。

5. 检测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通报,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和处理措施。

四、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责任1. 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

2. 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理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

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督和管理1.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建设工程专项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的规定

建设工程专项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的规定

建设工程专项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的规定一、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的业务内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1、专项检测的业务内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2、见证取样检测的业务内容: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使用的防水材料;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9)道路工程用沥青、沥青混合料、水泥、石灰、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10)地基、垫层、道路路基、道路结构层、回填土等的测强测密;11)建筑外窗、幕墙材料;12)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13)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副、及防腐防火材料等;1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

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1、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2、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1)见证人员:应有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2)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标志。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26•【文号】建建[2000]211号•【施行日期】2000.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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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及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过程。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包括检测取样、送检过程的见证和现场检测的见证;取样是指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随机抽取代表一定批量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所有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现场实体检测均应进行见证。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的报名、培训组织、上报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见证和取样员的管理第六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见证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取样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见证员的基本要求1、必须具备见证员资格(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

(2)必须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

(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员岗位资格证书”。

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见证人员已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且证书复检合格。

第九条见证员的职责1、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并做好取样的见证记录。

2、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

3、做好取样后的把关工作,确保经检测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4、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

5、必须在见证送检委托单上签字盖章,并在需要时出示“见证员资格证书”。

6、对委托检测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第十条取样员的基本要求1、必须具备取样人员资格(1)取样人员应是本工程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

(2)必须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

(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取样员岗位资格证书”。

2、取样人员已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且证书复检合格。

第十一条取样员的职责1、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

2、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

3、对委托检测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第十二条申请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须提交的材料(一)填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申请表(附表二);(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第十三条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由各建设类培训机构对首次申请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的,培训考试合格,由各培训机构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岗位证书的验印后,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岗位证书的编号和上网。

第十四条取得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的人员每两年岗位证书年检一次,两年内应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年检的继续教育时间及教育内容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确定,具体工作由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并由其负责统一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岗位证书的年检。

第十六条见证/取样员变更单位,由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签署意见,由调入人员的单位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同时应提交原工作单位和调入工作单位签署的意见证明,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附表三)。

第十七条外省进入本省承揽工程的单位,其见证/取样员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并由其单位所属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到承揽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方可从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的印章按照以下规定制作:长3厘米,宽1.5厘米,字号为5号宋体,内容见印章式样(附表四);此印章由本人保管,岗位证书由其单位保管,施工现场存放。

第三章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时,应递交见证/取样员授权委托书,并应将其递交给该工程的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员应按照施工单位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同时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监理单位存档,一份归入施工技术档案)的见证记录(附表五),并与见证送检委托单一同配套存档;取样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附表六)。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的代表批量、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等,并由见证员和取样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见证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送样单位应填写一式两份的检测项目见证送检委托单(附表七),委托单应有见证员和取样员签字并盖章,同时应有委托检测单位盖章。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接样人员应对检测项目见证送检委托单(一份返给施工单位归入施工技术档案,一份由检测单位存档)的填写内容及试样的状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其上签字,同时接样人员要填写由见证或取样员签字确认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台帐(附表八)。

第四章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见证/取样员变动,建设单位应在其变动前3天书面告知该检测机构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承担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每一个项目部应配置不少于1~2名见证员,承担工程项目施工业务的施工单位每一个项目经理部应配置不少于1~2名取样员,以上人员并不得同时在两个工程项目兼任同一职务,但可以是同一项目的其他技术岗位并持有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兼任。

第二十五条见证/取样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取样、送检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见证员不得将未进入本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的接样员应有检测单位的任命文件,方可承担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的接样员应对见证送检委托单进行审核,包括见证/取样员授权委托书与检测的委托单核对见证/取样员的一致性及有效性和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九条对在审核中发现见证/取样员在见证送检委托单上未签字、填写不规范、无证上岗、委托他人见证、借用他人证书、样品监护不力以及封样措施不可靠等现象,接样员应拒绝接样并在必要时通报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的名称和见证员姓名及证书编号,未注明以上内容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工程安全、功能检验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十一条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结果为不合格时,检测机构应当记录(附表九),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时通知委托检测单位和见证单位。

第三十二条凡未取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验印的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人员一律不得上岗;各检测机构一律不允许受理按规定应见证送检的而未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业务,否则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三十三条见证/取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岗位证书,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见证/取样工作,并向社会公示:(一)见证取样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经调查证明见证/取样员有直接责任的;(二)未直接对工程进行见证取样而在样品标识、封志及委托单上签署名字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三十四条建设(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在此之前本省的相关文件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条款,按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见证/取样人员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机构):我单位决定委托下列人员担任抚顺街道路工程项目见证取样送检的见证/取样人员:见证/取样单位地址:邮编:见证/取样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见证/取样员单位公章年月日附表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申请表附表三见证/取样员变更申请表附表四见证/取样员印章式样附表五编号:见证记录工程名称:见证部位:样品名称:见证数量见证地点:见证日期见证记录意见:取样员签字(盖章):见证员签字(盖章):记录日期:年月日注:此记录一式两份,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表六附表七见证送检委托单注:此表一式两份,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各执一份工程质量检测用表附表八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台帐未来18附表九:检测(试验)不合格项目台账未来19未来20精心打造未来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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