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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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比例原则研究

公法上比例原则研究

的过错程度和社会影响,还明确了罚款的金额和缴纳时间,充分体现了必要 性和均衡性的要求。
三、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挑战与解 决方案
行政法比例原则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一方面,由于情况千差万别,行 政机关往往难以准确地掌握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度范围;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复 杂因素的影响,行政机关往往难以全面、客观地评估行政行为的影响和后果。
过于强调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可能会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针对这些质疑和 反思,我们认为应当在坚持比例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其适用标准和判断依据, 以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之间的平衡。
结论
总之,比例原则在公法上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 遵循的重要原则。通过明确比例原则的内涵和构成要件、分析其在公法上的应用 以及探讨对其的质疑和反思,我们可以更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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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包括三个构成要件:适应性、必要性和均衡性。
适应性要件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能够实现行政 目标。具体而言,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与法定目标相一致,不能偏离法
定目标;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在多种措施中选择最为合理、适当的措施, 以保证行政目标的最大程度实现。
必要性要件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实现行政目标所必需的,不能采 取不必要的措施。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应当在综合考虑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公共 利益维护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最为合理、适当的措施,以最小程度地损害相对 人的权益。
公法上比例原则研究
目录
01 引言
03
第一部分:比例原则 的构成和内涵
02 概述 04 参考内容
引言
比例原则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法律领域的原则,它强调在追求目标时应当合理、 适度,并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在公法领域,比例原则被广 泛应用于行政执法、公共利益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本次演示将探 讨比例原则的内涵和意义,并分析其在公法上的应用。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又称“过度禁止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免予遭受国家的过度侵害。

所谓比例原则,是对于国家权力和人民自由权利之间的一种目的与手段间的考虑。

比例原则应是源自于人类理性,要求受到合理的对待,是存在于每个人内心的自然法则。

一般而言,比例原则主要从手段和目的的关联性来考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比例原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了三个次要概念: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义的比例原则。

﹝一﹞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

行政机关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达成,否则即违反适当性原则。

手段对于目的来说是不适应的情形大致有:一是,手段对目的来讲“不足”。

二是,手段所追求的目的超出了法定的目的。

三是,对相对人施加的手段,是法律上不可能或事实上不可能。

适当性,简单地说,就是就是要求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所采取的手段是能够达到所追求的目的的。

亦即国家所采取之限制手段须适当及有助于所欲追求之目的达成。

如果经由某一措施或手段之助,使得所欲追求的成果或目的较易达成,那么此一措施或手段相对于该成果或目的是适当的。

所以,适当性原则是在一个预定目的下,可达到访目的的手段的选择,是一种目的取向的手段选择。

例如:交通警察是以维护交通安全与整理交通秩序为任务,他们所做的一切作为必须有助于这个任务目的的达成,才算是达到了适当性原则。

如果大家都为争取交通违规取缔的工作绩效,用它的好处去考绩与升迁,而选择在交通号志或标志不清楚,驾驶人极易疏忽而违规之路段,大举告发交通违规,竟放弃在交通繁忙的路口执勤,则显然违反适当性原则。

﹝二﹞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是指在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的之手段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当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不能逾越必要的限度。

行政比例原则典型案例,典型意义

行政比例原则典型案例,典型意义

行政比例原则典型案例,典型意义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比例原则是公共管理中一项重要原则,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在进行决策和执行工作时必须考虑到各方面利益之间的平衡,避免偏颇和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该原则体现了行政管理的公平和公正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比例原则常常体现在政府对不同社会群体资源分配和权益保障的考量中。

以司法领域为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确保审判结果公正合理;在行政部门处理行政事务时,也需要根据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和权益进行权衡,确保政策和行政措施的公平性和普适性。

一个典型的行政比例原则典型案例就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

如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既要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要考虑到企业经营的负担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情况,就需要遵循行政比例原则进行权衡考虑。

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政府应该充分考虑到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和生活需求,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会因为低工资而受到影响。

政府也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避免过高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企业带来沉重负担,影响就业和经济发展。

通过权衡考虑各方利益的行政比例原则,政府可以制定出符合国情和社会实际的最低工资标准,既能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又不会给企业经营带来太大压力,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政比例原则在政府决策和实施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遵循行政比例原则进行公正合理的权衡考虑,政府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行政比例原则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在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论是在资源分配、制度设计还是政策执行上,都需要遵循该原则进行权衡考虑,确保不同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发展。

【2000字】第二篇示例:行政比例原则典型案例,典型意义行政比例原则是指在行政决策和管理中,需要根据客观情况和需要,合理确定不同事项、对象或人员之间的比例关系,从而保持公平、合理和稳定的行政运行。

行政法比例原则应用

行政法比例原则应用

行政法比例原则应用行政法比例原则是指在行政行为中,如果达到了相同的目的,而又有多种途径可以实现这一目的,则应当选择最适当、最合适的途径来进行,不得越权或者过度干涉。

比例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将对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应用进行深入探讨。

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概念行政法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待同类对象时,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和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既不过分偏废,也不过分干涉,使行政行为更加公正、合理、有效。

比例原则的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避免权力滥用或失衡导致的不良后果。

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实际应用1. 行政执法中的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执法职责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执法手段和措施,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得过度执法,也不得轻描淡写。

比例原则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

2.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合理施行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裁量权或超越法定权限。

通过比例原则的应用,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行政程序中的比例原则在行政程序中,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等情况,采取合适的程序性措施,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比例原则的应用能够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公正性。

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重要性行政法比例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当干预;•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合理,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建立规范、透明的行政管理机制。

总之,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应用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行政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法比例原则应用的一些探讨和分析,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涵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涵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涵
比例原则是一种普遍适用于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法律主体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应当考虑其行为的目的、手段、结果和影响,使之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和协调。

在行政法领域中,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广义的比例原则包括以下三项次级原则:
- 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须的,才能实施。

-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要先对所涉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并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受到损害的,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 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在有多种可能选择时,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一、比例原则的内涵比例原则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比例原则是广义的比例原则的下位概念。

文章以广义的比例原则作为研究对象来阐述比例原则的内涵。

广义的比例原则包含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

第一,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以法律为根据。

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限于法律所预设的、所同意的目的。

即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

可见,妥当性原则就是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推断达到立法者的预期目的。

第二,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

是指当行政权行使的时候,应尽量把对相对人的损害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也就是说,当有多种行政手段可供行政机关行使时,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少的一种手段。

可见,该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于使用“必要的手段”,这种“必要的手段”能够懂得为,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且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

因此我们能够认为,必要性原则所指的必要性是指“必要的手段”,这种手段是务必要采取的手段,在可供选择的行政手段中对相对人的权益侵害最小,同时又能达到行政目的。

第三,狭义比例原则,又称之相称性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即要适度。

行政机关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需是相称的。

具体而言,是指某项具体行政行为虽是为了达到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但实施该行政行为将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实现,且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那么该项行政行为的行使就违反了相称性原则。

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在预期目的与可能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之间平衡,只有在行政目的重于可能造成的损害时,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行为,否则,行政机关就要权衡,看是否有必要实施。

二、比例原则在我国适用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尚处于较为空白的状态,多是翻译国外的著作,特别是德国有关方面的著作。

如何使该原则更好的运用于行政法上,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强调在行政行为中应该维护合理的平衡关系,确保有关方面的权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在我国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理论和实践都有着一定的探讨。

首先,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的理论中得到了重视。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的行政法学派,它强调行政行为应该在达到其目的的同时保证与之相关的利益之间的适当平衡。

在我国行政法的立法中,比例原则得到了法律的赋予和明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合理确定许可所需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充分体现了比例原则对于行政许可的要求。

其次,比例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

比例原则的核心是在行政行为中保持权益的平衡,它要求在行政决策和实施中不能偏离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比例原则使得行政行为更加合理和合法,保护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实践中,比例原则得到了法院的广泛应用和认可,例如在处理行政行为纠纷时,法院会从比例原则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确保权益的平衡。

此外,在行政执法中,也要求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的时候要遵循比例原则,确保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然而,比例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比例原则的抽象性和多样性,具体案件中如何界定和应用比例原则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不同,权益的平衡也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法律界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有着更加准确和具体的判断。

其次,由于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导致比例原则的应用还有一定的空间。

在完善我国行政法的立法中,应该更加明确和具体地规定比例原则的应用范围和标准,以确保它在实践中的有效性。

总之,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和实践都得到了一定的探讨。

它强调在行政行为中维护权益的平衡,保证行政行为的合理和合法。

然而,比例原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希望在今后的行政法立法和实践中,能够更加重视比例原则的应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论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论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论述行政法(d e)比例原则一、比例原则(de)起源及其涵义(一)比例原则(de)起源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de)基本原则是由德国首创,其源于19世纪德国(de)警察法学,由德国行政法学者托·迈尔首先提出,他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德国另外一位行政法学家弗莱那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中曾指出“不可用大炮打小鸟”(de)名言来比喻警察行使权力(de)限度.后来,德国借由联邦宪法法院(de)判决,将此原则概念化与体系化,并且从行政法位阶跃至宪法位阶.现在,比例原则已成为德国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控制(de)最有力(de)理论依据.随着这一原则在研究和实践中(de)发展,其影响渐渐超越了警察法领域,也超越了德国(de)地理疆域.现在很多国家如法国、英国、美国、日本、荷兰、西班牙、我国台湾等也将其作为行政法(de)重要原则之一.(二)比例原则(de)涵义行政法意义上(de)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de)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de)方式来进行.行政法学中(de)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de)涵义.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de)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de)之价值(de)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de)合理关系.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de)措施与要达到(de)行政目(de)之间必须具有合理(de)对应关系.由于任何实体性(de)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de)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de)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de)最终体现.二、比例原则(de)内容关于行政法中(de)比例原则,在学术界,主要有“三阶理论”和“二阶理论”,但“三阶段理论”更为通说,即这一理论认为,行政法(de)比例原则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内容,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性原则.(一)适当性原则及其事例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de)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de)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de)达成并且是正确(de)手段.也就是说,在目(de)——手段(de)关系上,必须是适当(de).这个原则是一个“目(de)导向”(de)要求.通说认为,即使只有部分有助于目(de)之达成,即不违反适当性原则.并且这个最低标准不是以客观结果为依据(de),而是以措施作出时有权机关是否考虑到相关目(de)为准.在行政实践中,任何一个措施都“多多少少”会有助于达成目(de),因此本原则实际很少起作用.这也是比例原则“三分法”受到非议(de)原因所在.对于适当性原则,可以列举一事例予以说明.某公司长期假冒他人专利产品,当地工商部门只定期收取罚款,而不禁止假冒专利产品(de)行为,工商部门采取(de)罚款方式实已沦为变相收费,无助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目(de)之实现.按照行政法中(de)适当性原则可知,该公司所采取(de)措施并没有有效地实现行政目(de),违反了“目标导向”地要求.(二)必要性原则及其事例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de)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de)方式.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de)(de)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这里实际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存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de)(de)行为方式,否则必要性原则将没有适用(de)余地;其二是在能够实现法律目(de)(de)诸方式中,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de)一种.可见,必要性原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de)措施之间(de)比例关系(de).关于必要性原则,可以列举一事例予以佐证.例如,税务部门有权扣押欠税者财产,若其可在扣押产品与扣押设备之间选择,则一般应选择前者,因为这对欠税者(de)损害相对较小.再比如说,我国(de)成语“杀鸡焉用宰牛刀”可以看作是对这一原则(de)诠释.“杀鸡焉用宰牛刀”意思是杀只鸡何必用宰牛(de)刀,意即表明办小事情用不着花大气力.由此可见,当存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de)(de)行为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de)一种.(三)比例性原则及其事例狭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de)措施与其所达到(de)目(de)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de)(de)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比例性原则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de)措施之间(de)比例关系(de).但其所要求(de)目(de)与手段之间关系(de)考量,仍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来决定.也就是说,狭义(de)比例原则并非一种精确无误(de)法则.它仍是一个抽象而非具体(de)概念.当然,狭义(de)比例原则也不是毫无标准,至少有三项重要(de)因素需要考虑:“人性尊严不可侵犯”(de)基本准则;公益(de)重要性;手段(de)适合性程度.关于比例性原则,可以列举一事例予以佐证.例如,警察使用枪支(de)目(de)在于制服犯人,若警察鸣枪示警后,犯人已畏服,则行政目(de)即已达到.此时,若警察仍向犯人射击致其伤亡,则该侵害与行政目(de)不存在均衡关系,从而违背相当性原则.综上所述,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有助于目(de)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实现目(de)(de)手段是最小侵害(de),而狭义比例原则是通过对手段负面影响(de)考量,要求目(de)本身(de)适当、不过份.质而言之,比例原则(de)这三项子原则分别从“目(de)取向”、“法律后果”、“价值取向”上规范行政权力与其行使之间(de)比例关系.三者相互联系、不可或缺,构成了比例原则(de)完整而丰富(de)内涵.三、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de)意义(一)有助于正义价值(de)实现用破坏性极大(de)行政手段仅获得极小(de)行政目(de),这实际上是对社会资源(de)浪费.尤其是在现代社会,自由与民主是人类追求(de)终极目标,行政权力(de)设置和行使也是为了人人更好(de)实现这一目标,所以行政权力对人(de)权利和自由(de)影响必须应当是适当(de),合乎情理(de).(二)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de)价值和对行政相对人利益法律(de)产生源于利益(de)分化、冲突,法律(de)功能也就在于对不同利益群体(de)协调,是对社会利益(de)一种重新分配,法律工作无非是在不同(de)利益之间寻求一个最为有利(de)平衡节点,使既存(de)紧张关系得以舒缓,利益得以维持平衡,社会得以井然有序地不断发展.比例原则恰恰以其突出对私人权益(de)保护为特点,强调国家权力(de)行使应以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de)协调、平衡为基础,既避免了过分强调公共利益使其成为凌驾于私人利益之上(de)堂而皇之(de)借口,也避免了过分强调私人利益,不利于社会整体价值目标(de)实现,进而影响大多数人(de)利益.总(de)来说,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要以牺牲行政相对人最小利益来行为,要公益与私益并重,从而消除了相对人不满和对立情绪,从而使社会秩序稳定.另外,比例原则也控制了行政违法和自由裁量权(de)滥用,控制行政主体(de)行为度,防止其滥用职权,从而也保护了行政相对人(de)权利.(三)有助于实现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动态(de)比例平衡程序和效率是一个矛盾体,他们之间(de)平衡制约关系直接关系着行政资源节约,行政目(de)实现和行政相对人保护等诸多要素(de)平衡.它适应了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益(de)要求.比例原则(de)利益衡量、成本效益包含了以最小(de)行政投入取得最大(de)行政效益(de)要求.行政主体在比例原则(de)约束下,在实施行政行为时, 自觉对相关因素衡量斟酌, 趋利避害, 以同样或尽可能少(de)行政投入创造最大(de)行政利益.综上所述,在现代法制国家,行政法(de)比例原则(de)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以人民权利为本位,所以人民谋求生存、自由、发展以及幸福(de)权利应当得到国家(de)最大限度(de)尊重,因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应当切实贯彻行政法中(de)比例原则,使得民众(de)利益得到更进一步(de)保障.。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摘要比例原则为当今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最高指导原则,无论是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在行使公权力以达成任务的过程中都要受到比例原则的拘束。

公法上比例原则的作用就在于规制公权力行使的方法与手段,引导国家机关妥善、审慎地行使国家公权力,除必须是能达到公益目的的手段外,还要选择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或限制最小的手段,而且这种造成损害的手段要与目的达成后,所获得的利益处于均衡状态。

如果手段过当,比如“用大炮打小鸟”,即使目的明确也不符合比例原则的方法。

由于比例原则在很多公法上都有所体现,是公法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因而有学者称其为“公法领域的软化剂”。

本文以事实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比例原则的含义、适用领域,通过论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弊端,凸显引入比例原则的重要性,并且简要介绍了我国行政法有关立法现状以及比例原则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适用;路径;操作案例索引一审: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2008年7月3日)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2008年11月25日)案情原告:郭建军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2001年3月开始,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赵四自然村村民郭建军在拆除老房的基础上,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重建东面一间40.96平方米的住宅。

2002年11月16日,诸暨市人民政府向郭颁发了诸暨集用(2002)字第1—1327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2006年2月7日,诸暨市人民政府以郭提供的房屋权源证明失实为由,对郭建军作出诸政行决字(2006)第1号行政决定,撤销诸暨集用(2002)字第1—1327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由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郭建军不服,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06年5月28日,绍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

郭于2006年6月19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一、概述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惩罚的一种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权益的重要方式。

而在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旨在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包括其定义、合用范围、具体原则以及案例分析。

二、定义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

它体现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和合理运用,确保行政处罚无非度和不失公平正义。

三、合用范围比例原则合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障、消费者权益等。

不同领域的行政处罚应根据具体情况灵便运用比例原则。

四、具体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授权,并依法进行。

行政机关不能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合用错误法律来处罚违法行为。

2. 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合理适度,不能过度或者不足。

行政机关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处罚的适当程度。

3. 相关性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连系。

行政机关不能对无关因素作出处罚,也不能因为其他因素而不处罚相关行为。

4. 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合理,不得随意歧视或者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确保处罚决定公平公正。

五、案例分析以某市环境保护局对某企业违法排放污水的处罚为例分析比例原则的运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某企业对环境进行了长期、大量的污染排放,严重伤害了周边居民的健康权益。

环境保护局应当依据比例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决定处罚的适当程度。

该行政机关可能采取多种措施,如罚款、停产整顿、法律责任等,以确保处罚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保护环境和居民健康。

六、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2.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自身判断和决策能力,对具体案件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

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意义

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意义

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意义【摘要】:在行政法学上,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与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一样,属“帝王条款”。

比例原则不仅体现了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取向,而且便于实践操作。

本文首先论述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内涵,继而深入分析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应用以及意义,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比例原则行政执法应用意义一、行政执法中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最早产生于德国,源自于德国的警察法学。

比例原则是当今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最高指导原则,无论是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在行使公权力以达成任务的过程中都要受到比例原则的拘束。

公法上比例原则的作用就在于规制公权力行使的手段与方法,引导国家机关妥善、审慎地行使国家权力,除必须是能达到公益目的的手段外,还要选择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或限制最小的手段而且这种造成损害的手段要与目的达成后,所获得的利益处于均衡的状态。

①不难看出,行政法意义的比例原则自始即注意在实施公权力行为的“手段”与“目的”间,应该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

”②一般认为比例原则由三个子原则构成: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

1、妥当性原则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目的性原则,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手段应当与所预期的目的相符合,简言之,手段的实施必须是指向已设定的目的。

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根本不能达成行政目的,则属于违反该原则。

例如对于严重超载的货车仅罚款后即予放行,就不能达到消除超载所带来的危险的目的,因而该罚款措施便违反了妥当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又常常被称为最少侵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或最温和原则,指行政机关如有诸多种手段能实现他们的预期目的,那么他们应当选择对行政相对方损害最小的那种手段。

不难看出:其一,必要性原则是以妥当性原则为前提的,只有符合妥当性原则的“手段”有多种或多种以上时,才有适用必要性原则的必要;其二,必须在这些手段中选择对行政相对方损害最小的那一种。

略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略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我 国台湾著 名 行 政 法 学 者 陈新 民教 授 也 认 为 , 比 “ 例 原则 在行 政 法 学 中所 扮 演 的角 色 , 比拟 ‘ 信 可 诚
原 则 ’ 民法居 于 ‘ 王条 款 ’ 地位 ” 1眦’ 在 帝 之 l ( 。尽 管 l
我 国行政 法学 深受 德 国 、 日本 等 大陆 法 系 国 家行 政 法 的影 响 , 而 , 于 比例 原则 在我 国大 陆行 政法 中 然 对 的地位还 远未 引起行 政法 学者 足够 的重视 。笔者 认
为加 强对 这一原 则 的研究有 助 于在我 国引进 比例 原
1 适 当性原 则 .
适 当性 原则 又 称 妥 当性 原 则 …㈤叭, 指 行 政 是
权的行使或者说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 目的所采取的
行政 措施应 当能够促成 行政 目的的实 现或者 最起码
能够 有助 于行政 目的的实现 。这 一 内涵 的基 础是手 段和 目的的正 当性关 系 , 果 行 政行 为 的实施 不 能 如
例原则 有广 义和 狭义 之 分 , 般认 为 广 义 的 比例 原 一
则 包括 适 当性 原则 、 要 性 原 则 和狭 义 的 比例 原 则 必 三个 内涵 。在 此 , 我们 就 广 义 的行 政 比例原 则 进 行
剖析。
的 比喻 , 他称 “ 比例 原 则 ” 行 政 法 的 “ 冠 原 则 ” 为 皇 。
间适 当性 的标 准是什 么 ?
比例原 则 的形 成 和发展是 以必 要性原 则 的研究 为起始 的 , 来又 形 成 了妥 当性 原则 与 狭 义 的 比例 后
原则。15 90年黑森邦颁布的《 行政执行法》 4条 第
中明确规 定 :行政 机 关使 用 直 接强 制措 施 时 , 选 “ 应 择 对于关 系人及 一 般 大众 损 害 最 小 的方 法 , 所 使 且 用 的方法 不 得 与 要 达 成 的 目的不 相 当。 这 被 视 为 ” 德 国 比例 原则 中狭义 比例 原则 的确认 。

分析比例原则对行政执法的规制.doc

分析比例原则对行政执法的规制.doc

分析比例原则对行政执法的规制近年来,有关行政执法的负面新闻不时见诸网络、报端。

一时间,强拆、钉子户、季挖挖、孙善扒等网络词汇映入了人们的眼帘,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网络、坊间以此吐糟、调侃行政执法,极大减损了政府形象,降低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甚至引发了小范围内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

2014年4月19日,温州某县发生一起城管打人事件引起了围堵事件,网络沸腾,舆论哗然。

据统计,我国法律的80%左右、法规的90%左右必须借助行政执法才得以实施。

行政执法承担着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主要事务,遍及农村发展、城市管理、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工商监管等等。

行政执法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城市化进程贡献巨大。

纵观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行政执法由于执法理念守旧、执法人员素质等因素,存在执法理念粗放、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一刀切、机械执法等问题。

这严重影响了执法功能的实现,降低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严重制约着我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行政执法只有受到合理的规制才可以保证公权力正当、充分的行使,保障私权利不受过度侵害。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致方才休止。

英国学者威廉韦德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说道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个至理名言。

对此,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为有效的原则。

比例原则通过权衡手段之后果与欲求之目的是否合乎比例,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分析,能够有效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一、比例原则的起源与行政执法比例原则,起源于大陆法系德国的警察法律制度,并超越国界和法系,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发展完善,成为各国公认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

1882年普鲁士高等法院在著名的十字架门!一案中初步奠定了比例原则的内涵,即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且必要的范围内方可行使。

1895年,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梅耶在《德国行政法》书中提到:警察权力不可违背比例原则,并将比例原则奉为行政法领域的皇冠原则。

论比例原则对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

论比例原则对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

论比例原则对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摘要:我国在适用比例原则规范警察行政执法行为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仍存在许多不足。

通过分析在适用比例原则规范执法行为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研究,发现适用比例原则规范警察行政执法的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比例原则警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1.比例原则在我国警察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作用(一)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1.比例原则的概念“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行政行为的时候,应该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权衡,采取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行为,并使造成的损害与追求的行政目的保持均衡性。

”[1]它最早是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警察法学,用以限制警察权力,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展到整个行政法领域,颇受学界欢迎。

2.比例原则的“三阶理论”笔者通过阅读文献和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在比例原则的多重理论中还是“三阶理论”最适合表现比例原则应有的含义。

“三阶理论”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几方面:第一便是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须,结果和措施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第二是必要性原则,也称损害最小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在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得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第三便是通说的狭义比例原则,又称均衡性原则“均衡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采取的手段给当事人利益造成的损失应与手段所追究目的合乎比例。

“均衡性”属于利益衡量的范畴,其对手段所追求的目的与手段所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考量,在手段已满足前两项基准的条件下,后果还必须与目的保持均衡。

”[2](二)比例原则在我国警察行政执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比例原则最早是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警察法学,用以规制警察权力。

随后由于其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被逐步引入了行政法领域,并且不断发展完善。

我国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仍然对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警察行政执法方面,首先是正义性,警察行政执法运用比例原则可以保证执法的正义,因为“比例原则侧重强调手段与目的的合比例关系,强调针对个案的特殊情况,警察应根据比例原则进行权衡、判断,以达限制对个案裁量权滥用的目的,从而保护不同个案中相对人的权益,以谋求个案正义的实现。

行政法比例原则

行政法比例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一,比例原则:兼顾行政目的的实现和保护符合相对人的权益,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主要有以下要求:其一:适度性原则,行政行为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时,只有认定该行为达到相应行政所必须的,才能实施。

其二,必要性,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要先进行利益的衡量,只有确认实施该行为得到公益大于可损私益时,才能实施。

其三,相称性,行政机关必须在多种方案进行选择,择其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方实施。

狭义的比例原则:最小损害原则。

(自由裁量的选择: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子原则)注意问题:同等情况同等不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不得歧视,不得偏私“利益”,不专断)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给相对人提供适当的事中救济途径。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地位)基本内容:一,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回避)二,说明理由,三听取陈述和申辩(辩论原则)三,公开原则: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除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注意有一下述四项。

(立法——过程——结果)其一,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其二,行政法规,规章公开。

其三,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其四,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1.17日四,高效便民原则:接受处罚决定书送达,能够指导所有行政法领域?更多强调服务行政领域、行政帮助、行政救济等部门行政法的原则《行政许可法》。

行政权的内容:一部分限制人身财产和人身权,另一部分提供便利的。

五:诚实信用原则:《行政许可法》政策优惠都不到实现?六:权责相统一:执法责任追究制。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江苏社会科学!""#年学术版!一、比例原则的起源及内涵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比例原则真正出现在公法领域是在./世纪,主要集中在警察法内。

.012年德国学者贝格34)$5,6%7出版的德国警察法手册一书,已经明白地提及,警察之权力惟在必要时可以实行之。

这是广义比例原则出现之滥觞。

./世纪末期,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德国在一系列司法宣言中明确了国家仅得在必要情形下限制个人自由。

.002年,在著名的十字架山案件中,柏林警方规定十字架山附近的居民建筑房屋不得越过一定高度,以免阻碍柏林市民眺望建在十字架山上的胜利纪念碑。

普鲁士高等法院认为,警察机关未得法律授权,不得为不必要的措施,因而判决其制定的建筑禁令无效。

由此发展出作为比例原则核心内容之一的必要性原则。

./世纪末德国行政法开山祖师麦耶教授认为必要性原则根源3当时尚未发展今日概念的比例原则7于自然法之中,即基于自然法的要求,对人权之侵犯不得过度。

德国学者耶律纳克在./.8年出版的《法律、法律适用及目的性衡量》巨著中,对警察权的行使提出了几项原则,包括:不可以有侵害性、过度性和不可以违反妥当性3目的性7等。

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尔39::);#<,67在.0/=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中,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

以后比例原则开始向行政法、宪法等公法领域扩张。

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比例原则是渊源于法治国家理念及基本人权的本质的最基本法律原则。

每个人权的本质都可包含这个内在的原则,是一个法秩序的最根本原则,是法治国家原则由自身产生的最高规范>.?。

在比例原则项下包括了三层内容:.@行政机关采取行动的方法必须适于实现法律规定的目的,即行为方式具有适当性;2@行政机关在若干适合实现法律目的的方式中,必须选择使用对相关当事人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最小的方式,这称之为行为方式具有必要性;8@必须的行为方式对个人所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应当成均衡、成比例,符合狭义的比例原则>2?。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一、引言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的基本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行政行为的适度与合理性。

比例原则旨在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能够与实际情况相适应,不偏废,不过度,不滥用权力,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比例原则的内容1.1 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适度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保行政行为的适度性。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得过度地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过度限制自由。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该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其行为既能够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又不会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

1.2 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合理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合理性的核心是合法性,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

另外,行政机关的行为还应该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例如平等原则、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等。

1.3 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合法性的核心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行为应该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个行为就是非法的。

三、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例原则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各种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裁决等。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过度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过度干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四、比例原则的实践意义比例原则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得过度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不受侵犯。

4.2 促进行政机关的公正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偏废,不滥用权力,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能够公正合理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浅析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浅析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浅析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合浅析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合一、引言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为了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比例原则的适合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合效果,包括其具体定义、适合条件和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案例。

二、比例原则的定义比例原则,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符合合理比例的要求。

它要求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扰乱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或者惩罚措施,力求使执法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达到适当的比例关系。

三、比例原则的适合条件1. 合法性:比例原则的适合前提是行政执法本身必须合法。

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超越法定权力范围。

2. 适度性:比例原则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理措施必须适度,既不能过于宽松,也不能过于严厉。

执法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3. 公正性:比例原则还要求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保持公正性,不带有任何个人情感和偏见,确保执法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四、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案例1. 案例一:某地发生一起违规建设案件,要求进行拆除并处以罚款。

执法机关在处理此案时,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对违规建设进行拆除,同时依法处以罚款,并合理确定罚款数额。

2. 案例二:某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执法机关在处理时应根据环境污染程度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五、本文涉及附件1. 附件一:某地行政执法案例详细信息。

2. 附件二:行政执法比例原则适合指南。

六、本文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 执法权力: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权力。

2. 合法性:指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

七、总结通过对照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合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比例原则的适合能够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度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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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强调 目的与手段 的关系 ,它的实质在于规制 国家正确行使权 力以维护社会秩序 , 保护公民权益 , 以为 可 实现行政 目的与保 障人权之间 的均衡提供方法 ,实现公共 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行政执法与保 障人权 的关系 十分密切 。行政执法 的主要是为 了维护公共利益 和服务社 会, 保护公 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对 公 民权益的一种维护。但是行政权力有一个重要的属性 , 就 是它 的具体操作与运行不 可能 由所有人来行使 ,而只能 由 小部分人来进行 , 这就极易产生少数人滥用权力 , 谋取不 当利益 。此外 , 行政执法作为公权力运作 的一种方式 , 主要
综上所述比例原则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察手段法律文件也可视为一种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利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使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
F a X U e Y iu a n J
人 相 应 的权利 。
适 当的。如果一种手段侵犯 的公 民利益明显 高于其所保护 的公共利益 , 那么这种手段就是违背了比例原则 的要求 , 此 种手段与 目的追求的 比例关系就是不适 当的。 适 当性原则注重 目的与手段 的关联性 ,适当性原则是 必要性和狭义 比例原则的基础 ,必要性原则侧重 于考查手 段是否必需 , 侵害是否是最小的 , 着重手段 的选择问题; 狭义 原 则着重用于考量 目的利益和手段成本之 间的利益 均衡 , 是否相称 、 否合 比例 。综上所述 , 是 比例原则在符合宪法 的 前 提下 , 先考 察手段 ( 法律文件也可视 为一 种手段 ) 的有效 性 ,再选择对公 民利益侵害最小 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 以达 到的 目标 , 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 , 考察此 手段 实现的 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 目标所使用的手段 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 的损害价值 。 二 行政 执法适用比例原则的必要性 行政执 法 ,是指在实现 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 中, 法定 的国家行政机关 和得到法律 、 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 法定承诺实施行政法律规范 ,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 社会的 目的的行政行为 。【亍 听 政执法作为行政权 的运作方式 之一势必会影响到公民的权利。 现代法治以人民权利为本位, 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人民谋求生存 、自由以及幸福的权 利, 这是权利的基本陛质。 这种性质要求行政权的运作要最大 限度地尊重人民权利 ,行政执法 中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符合 比例关系。 基于权利 的基本 陛质和比例原则的重要作用 , 行政 执法 中引入 比例原则是很有必要的。 ( ) 一 比例原则有助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更好地保障公
民权 益
狭义 比例原则 , 又称相当性原则 , 法益衡量原则 , 是指 权力的行使 , 虽是达成 目的所必要 的 , 但是不可给与人 民超 过 目的之价值 的侵害。 一原则要求对公 民权利的侵害与 哒 达成的 目的——保 护公共利益之 间保持 一定的 比例关 系 , 即采取 的措施所侵犯的公民利益 和其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是 相称的 , 对当事人来说是不过分的 , 对追求的 目标来说也是
☆ 法 学 研 究 ☆
论 行政 执法 的 比例原 则
李 常竹
( 防化指挥 工程学 院 , 北京 1 20 ) 2 5 0
摘 要 : 自 源 于德国的比例原则要求强调 目的与手段 的关系, 它的实质在于规制 国家正确行使权力 以维护社会秩序 , 障人 保
权。行政执法作为一种公权力的行使理应受到比例原则的约束 , 行政执法的 目的、 手段等方面均要符合 比例原则的要求。

例原则是当今 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最高指导原则, 无论是立 法、 行政或司法机关 , 在行使公权力 以达成任务的过程 中都 要受到 比例原则 的拘束 。公 法上 比例原则 的作用就在于规 制公权力行使的手段与方法, 国家机关妥善 、 引导 审慎地行 使 国家权力 , 除必须是能达到公益 目的的手段外 , 还要选 择 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或限制最小 的手段而且这种造成损 害 的手段要与 目的达成后 , 所获得的利益处于均衡 的状态 。1 1 ] 比例原则强调 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均衡关系 ,一般认为比例 原则 由三个子原则构 成 : 当性原则 、 适 必要性 原则 、 狭义 比
例原则。 适 当性原则 , 又称 目的性原则, 或适合 陛原则 , 是指 国家 公权力采取的措施 、手段应 当有助于它所追求 的或法律规 定 的 目的之达成 , 即为了实现诉讼 目的而采用的 , 而不是与 法律 目的相背离 , 并且其手段是正确 、 合法的。在行政法上, 如果行政机关采取 的措施根本不能达到行政 目的或者达到 行政 目的的手段是 不合法 的,那么就违背 了适 当性原则 的 要求 。 必要性原则 , 又称最小侵 害原则, 或最温和方式原则, 是 指 如果 国家为实现公共利益而不可避免地采取干预公 民 自 由的措施 , 那么这种干预应该是最低限度 的。即以适 当性原 则为前 提 , 有多种手段可达到 目的之时, 所采用 的手段在这 些可供选择的手段 中是最温和的 、 侵害最小 的。 必要性原则 来 源于德国的警察法理论, 魏玛时代的著名行政法学者弗莱 纳的一 句名 言: “ 警察不可用大炮打麻雀” 只用鸟枪 即可 ) ( , 表明了严厉的手段 『有在 已成为最后手段时方可行之 ! 当 隹 固 然, 出于基本权利的性质, 个人对公共权力不必要 的干预可 以提出异议进行抵抗日 不少 国家的相关法律就赋予 了当事 ,
关键词 : 行政执 法; 比例原 则; 公权 力; 障人权 保
中图分 类号 :D 2 92
文献 标 志码 :A
文章编 号 :1 0 m 2 8 (0 9 O 0 5 0 2 59 2 0 比例原则最早产生于德 国, 自于德 国的警察法学。比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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