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评估、监督、更换企业年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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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和规范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23【实施日期】2004.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现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企业年金 四个账户概念介绍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   四个账户概念介绍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四个账户概念介绍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四个账户概念介绍-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人,就是指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人机构(以下缩写法人受托人机构)。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严禁专门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正直忠义、并无关键性违法记录,并不以求任何形式缴纳费用。

法人受托人机构应具有以下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保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获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人员达至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备健全的内部稽查监控制度和风险掌控制度;(七)近3年没关键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应履行职责以下职责:(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三)基本建设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四)根据合约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展开监督;(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六)拒绝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阅,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更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

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受托人提供的计划规划规则为企业和职工创建账户、记录交费与投资运营收益、排序待遇缴付和提供更多信息查阅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1账户管理人的条件账户管理人应具有以下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获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人员达至规定人数;(五)具备适当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备健全的内部稽查监控制度和风险掌控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制定规范

《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制定规范

《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制定规范杨长汉1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成立于企业内部的企业年金受托机构,依托企业年金计划存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是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

为了充分发挥理事会的日常决策作用,规范理事会的工作程序,保障理事会决策的审慎、客观、公正和民主性,依照《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理事会章程。

理事会章程是理事会依法设立、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基本制度,是规范理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与行为,保障理事会与企业年金委托人、受益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理事会及其成员均有约束力。

一般而言,理事会宗旨是忠实、审慎地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实现年金资产的增值,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应当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理事会的产生与理事的任职资格按照现行法规,章程中应规定理事会成员数量。

理事会应来自公司内部的管理层及人力资源、财务、投资、法律等部门。

法规要求职工代表应占理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理事应来自企业内部,同时可以聘请若干名企业外部专家担任独立董事。

理事在理事会成立伊始应共同签署《审慎尽职声明》。

章程中应规定理事的任职、离职、撤换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当选理事的基本信息应在企业内部予以公示。

公示后若无异议,应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理事任职资格的报备。

担任理事会理事的自然人至少应具备以下基本的任职条件:(一)18-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企业年金法律法规,在劳动保障、金融证券、法律、财务会计中的某一个领域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财政稳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1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杨长汉著杨长汉,笔名杨老金。

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

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列示。

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认真履行委托人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依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

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严禁在正常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

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

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

受托人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企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类人帮你管年金 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

四类人帮你管年金 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

四类人帮你管年金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额庞大的企业年金,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一个相当专业和复杂的过程。

这个过程,可能将涉及信托、基金、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行业。

由于这些行业可以在企业年金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必须引入企业年金中的“四类人”概念,即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

一般来说,企业只需找到自己满意的受托人,由受托人寻找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即可。

当然,企业也可自行找齐“四个人”。

总之,企业年金必须由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共同管理。

受托人:中心环节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

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受托人是年金基金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

受托人的主要职责为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收取职工和企业缴费并进行待遇支付等。

企业年金的运作周期非常长。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年金计划一旦建立,只要不发生破产倒闭等情况,将一直存续下去;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说,从企业年金缴费到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不等。

在这个漫长的管理期间,为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能够一直稳定、安全、高效的运作管理,企业作为委托人慎重选择企业年金受托人显得格外重要。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企业年金理事会不属于法人组织。

法人受托机构在初期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和养老金保险公司两大类,目前商业银行也加入到这一行列中来。

受托人在企业年金的架构中属于全责受托核心地位。

企业年金计划整体运营的好坏,与受托人休戚相关。

具备资格的受托人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标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方案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方案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方案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别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方案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表达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效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制定企业年金投资政策、进行企业年金战略资产配置是企业年金受托人的法定职责

制定企业年金投资政策、进行企业年金战略资产配置是企业年金受托人的法定职责

制定企业年金投资政策、进行企业年金战略资产配置是企业年金受托人的法定职责杨长汉11、受托人的投资管理职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实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一条是“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条是“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受托人不仅拥有选择、监督和更换有关运作当事人和制定投资策略等重大权力,而且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和运作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企业年金受托人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体现在企业年金计划的计划、实施、事后反馈跟踪调整的全过程。

计划阶段包括制定投资政策和进行战略资产配置,实施阶段包括资产配置的调整,反馈阶段包括投资绩效评估和运作报告,更换有关运作当事人等环节。

企业年金投资政策是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核心,决定投资管理的所有重要方面。

投资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者,不是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而是企业年金受托人。

企业年金受托人有义务为受托财产制定投资策略。

制定投资策略包括确定投资目标、投资规模和投资对象。

制定投资政策应遵循以下原则:(1)投资策略要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的性质,对其风险承受水平作出评估,投资政策必须符合企业及其职工的投资风险承受水平;(2)投资策略要符合委托人包括企业和职工的意愿和要求;(3)一般性原则:一是投资多元化,即必须对受托资产进行多元化、分散式的投资,以尽可能地减少投资风险;二是受托资产必须有足够的流动性,以满足向受益人支付退休金的需要;三是适当合理的投资收益,即受托资产的投资必须达到和投资市场基准收益率相符合的投资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目标不是收益最大化,而是追求适当合理的投资收益,是符合企业及其职工的预期目标的收益。

(4)合规性原则:无论制定怎样的投资策略,都必须符合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在企业年金有关法规允许的投资工具中选择投资工具,必须满足有关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

资产配置分为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两个层次。

战略资产配置,是指1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杨长汉著杨长汉,笔名杨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28•【文号】人社部发〔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现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9月28日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企业年金受托机构选择考量维度

企业年金受托机构选择考量维度

企业年金受托机构选择考量维度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管理好企业年金并获得长足健康规范的发展,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文简单介绍年金各管理人角色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企业年金受托机构如何选择,从哪几个维度考量和评价受托机构。

一、年金管理人角色关系及受托管理人职责企业年金业务中主要涉及到四个主体,受托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关系如下图:受托管理人职责:(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三)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四)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六)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从关系图和职责来看,对于委托人来说,受托管理人承担的是大管家的角色,居中承担了与委托人的沟通联系和管理其他管理人的职责,选择优秀的受托管理人对于企业年金管理至关重要。

二、受托管理机构选择考量维度(一)受托管理资格牌照取得时间年金受托管理资格由国家人社部颁布资格牌照,目前市场上具备受托管理资格的机构共计12家,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第一批获得人社部资格牌照的,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二批获得人社部资格牌照的,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三批获得人社部资格牌照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28•【文号】人社部发〔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现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9月28日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规范监管企业实施企业年金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规范监管企业实施企业年金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规范监管企业实施企业年金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规范监管企业实施企业年金意见的通知各企业:《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27日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为更好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和规范实施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4号),参照《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年金实施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监管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

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总部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

监管企业应当具有持续的企业年金缴费能力,年金缴费水平应当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基础管理健全规范。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决策、监督制度,集体协商机制规范健全,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科学设计企业年金方案(四)合理确定缴费水平。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协调;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企业年金变更受托人单位流程

企业年金变更受托人单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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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2004)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2004)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2004)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㊁账户管理人㊁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㊂第三条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㊂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㊂第四条 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㊂第五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六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㊂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㊂第七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㊁交割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㊂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㊂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㊁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㊁信托投资公司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㊁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㊂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㊂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㊂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㊂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㊂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㊂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㊂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㊂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㊁中国证监会㊁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㊂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㊂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㊂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㊁中国证监会㊁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㊂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㊂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㊁被依法撤销㊁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㊂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㊁中国证监会㊁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㊂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㊂第十七条 申请人采用贿赂㊁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劳动保障部会商中国银监会㊁中国证监会㊁中国保监会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㊂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有关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㊂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㊂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一、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一)资格申请表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编制的资格申请表填写㊂(二)资源配置说明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用场所安全说明;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说明;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流程㊁系统测试报告(仅适用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及人员简历㊂(三)管理制度和流程1.基本制度(1)公司章程;(2)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说明,若申请多项资格须对各项业务独立性做出说明;(3)企业年金稽核和风险控制制度;(4)企业年金管理专职人员行为规范;(5)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6)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7)危机事件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㊂2.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1)选择㊁监督㊁评估㊁更换账户管理人㊁托管人㊁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2)战略资产配置及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㊂3.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1)账户管理组织架构;(2)账户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3)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㊂4.托管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1)资金清算㊁支付能力及电子化水平等基本情况概述,确保资金清算安全㊁快捷的制度及措施;(2)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管理制度;(3)基金托管业务职责㊁权限和业务分工;(4)投资管理风险评估程序㊁风险预警制度及投资运营监控系统㊂5.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2)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运作和管理制度;(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㊂(四)申请人自律承诺书1.承诺申请材料真实㊁准确㊁完整;2.承诺取得资格后,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合法㊁勤勉尽责地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㊂(五)相关证明材料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于法人受托机构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4.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托管业务备案受理证明材料原件(限于托管人资格申请人);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近3年财务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6.律师事务所就申请人独立法人㊁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实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㊂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司公章㊂(六)业务可行性报告二㊁纸张㊁封面及份数(一)纸张采用A4规格纸张,并用24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夹子装订㊂(二)封面和侧面1.封面标注: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如法人受托机构㊁账户管理人㊁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材料”㊁申请公司名称㊁申请日期等;2.侧面标注: ×××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㊂(三)字体和页码除固定格式外,其余材料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1.5倍行距㊂主要材料应当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㊂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㊁2-26㊁3-58或者1-4-1㊁3-1-2㊁3-4-21 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㊂(四)份数申请材料可以邮寄或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申报㊂首次报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㊂。

四类人帮你管年金 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

四类人帮你管年金 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

● 基金公司
与其他机构相比,基金的运作在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能够更好地保证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是目前较理想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也是在治理结构上与国际标准最为接近的金融机构。
基金公司的不足之处是发展历史较短,规模较小,相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仍不适合托管年金资产。
(1)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管理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2)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管理费最高为每户每月5元。
(3)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管理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为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应具有专业服务管理经验和良好的服务能力。由于企业需求和年金方案具有强烈的个性化特点,尤其是一些集团企业,参加年金计划人员多、下属分支机构多、人员年龄结构及职级等跨度大、分层多,因此,要求账户管理人具有丰富的专业服务管理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
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的账户管理人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额庞大的企业年金,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
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一个相当专业和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可能将涉及信托、基金、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行业。由于这些行业可以在企业年金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必须引入企业年金中的“四类人”概念,即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
一般来说,企业只需找到自己满意的受托人,由受托人寻找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即可。当然,企业也可自行找齐“四个人”。总之,企业年金必须由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共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杨长汉11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杨长汉著杨长汉,笔名杨老金。

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涉及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机构等多个主体。

企业年金计划主办人(Sponsor)首先必须确定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

企业可以两种受托模式:采取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

在法人受托模式下,企业首先必须选择、评估、监督法人受托人,进而通过法人受托人选择、评估、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在理事会受托模式下,理事会直接代表企业和职工,需要选择、评估、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法人受托模式下,法人受托人负责选择、评估、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这些工作予以监督。

所以,根据法规规定和企业及其职工的利益要求,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以后,企业都面临如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的科学的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确定和实施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机构进行动态的考核评价,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企业和职工的需求、市场的情况全程监督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必要的时候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一、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选择有关的运作当事人是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的首要步骤,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基金能否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达到预期的投资运作目标。

(一)、选择的基本原则选择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循公平、效率和经济原则(即所谓的“3E”原则,Equity—公平、Efficiency—效率和Economy—经济。

)1、公平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质就是公平的精神。

保障公平的关键是统一选择评估标准。

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草案)

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草案)

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草案)本草案是根据企业年金实施的相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一、实施目的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提高员工福利水平,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

二、实施对象全体在职员工和符合条件的退休员工。

三、具体措施1.确定缴费比例:公司与员工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具体比例可根据员工工龄、职位和薪酬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选择托管人:与合作的金融机构合作,选择专业的托管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健运作;3.实施标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年金的实施标准和福利待遇,确保员工权益;4.设立管理机构: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督。

四、实施效果1.提高员工福利:通过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2.吸引人才:优厚的企业年金福利将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企业,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3.稳定队伍:通过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员工的稳定性和忠诚度,减少员工流失率,稳定企业队伍。

五、实施步骤1.确定实施方案,并与相关金融机构洽谈合作事宜;2.做好内部宣传工作,让员工了解并支持企业年金制度;3.明确年金的计划及实施时间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4.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并制定年金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报告制度。

六、实施监督1.定期检查和监督企业年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2.对企业年金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企业年金制度。

七、其他本草案为初步实施方案,具体实施细则需根据相关政策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和改进,最终以经过批准的正式方案为准。

八、沟通交流在企业年金实施过程中,将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交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员工充分了解企业年金制度,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和获得感。

同时,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九、风险管理在企业年金实施过程中,要做好相关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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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评估、监督、更换企业年金托管人杨长汉1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是接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托管合同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提供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等服务的商业银行或1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杨长汉著杨长汉,笔名杨老金。

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专业机构。

采取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管理,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资金流和信息流的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一、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规定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四)具有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上述七项条件外,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还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金融监管部门等机构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布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五)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托管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金融监管机构及有关合同也可能对托管人的职责做出补充和细化规定,这些也应成为托管人应履行的职责。

2三、对商业银行成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特殊规定(一)商业银行可以成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联合规章的形式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商业银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并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就可以成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

商业银行可以成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保管和监督。

企业年金的商业化动作需要一个多元化竞争的市场,保险、银行、信托、证券和基金业都应参与。

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托管问题上,银行的角色独具特色。

当然,经办企业年金账户托管的银行需要得到资格准入,并需要在各银行之间形成竞争,以提供质优价廉的托管服务。

(二)从事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的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为什么会差别这么大呢?这是因为托管人作为企业年金服务的机构,责任重大,必须具有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净资产是反映一个企业当前资本实力和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代表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工资财产动态水平。

它反映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偿债能力和信用基础。

考虑到托管人责任重大,须有较高的赔付能力以履行赔偿责任,为了维护企业年金计划职工的利益,所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才会规定,托管人的净资产不得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对托管银行的监管2孙建勇.《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104-12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

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即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托管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并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受托银行资产严格分离,以达到分离二者经营风险的目的。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1、审查托管人的资格及其资金运作情况;2、审查托管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及其制度控制情况;3、对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进行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承担企业年金资产管理的要求。

四、企业调查、评估、选择企业年金托管人(一)企业年金托管人候选对象目前已经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机构,是企业年金的托管人候选对象。

将来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再次审批准入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也可以成为企业年金主办人的候选托管人。

目前已经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机构如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二)、企业选择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的程序1、设计选择评估企业年金托管人的标准和程序。

2、调查候选企业年金托管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情况、专业情况、系统功能测试、内部控制情况等。

托管人同业比较等。

3、评估企业年金托管人。

4、签署企业年金托管管理合同。

(三)、调查、选择、评估企业年金托管人的主要内容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财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财产估值、投资监督、内部控制等等,直接影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和企业与职工的企业年金利益。

原则上,一个企业的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选择一个托管人。

那么,除了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托管人的资格要求之外,企业应该怎么选择自己的企业年金托管人呢?如下选择评估内容可以参照:1、企业账户管理人的综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年金托管人的名称、地址、历史、企业历史、治理结构、企业规模、资产、资产质量(银行资本充足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信、资质、网点、技术设施、内控机制、员工数量与知识构成等等。

2、托管人专业情况专业规范:包括企业年金托管管理的业务处理规范和流程。

专业管理团队:企业年金托管管理专职人员数量、平均年龄、学历、养老金管理经验、基金托管经验、专业构成等。

专业设施:(1)企业年金托管管理有关信息系统:包括清算交割系统等。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的标准、投资额度、技术方法、兼容性、便利性、托管管理职责和功能的实现、保密性。

(2)网络服务、电话服务设施。

(3)营业网点。

专业经验:机构及其个人从事企业年金托管管理和其他基金托管管理的历史经验和成功案例。

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年金托管管理服务的理念、方法、技术、规范、流程、团队、设施、体系、增值服务内容等。

3、考察企业年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企业年金制度的一个核心特点是“管钱的人不摸钱,摸钱的不管钱”,从制度上保障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安全。

在企业年金的运作流程当中,投资管理人负责资金投资管理,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实际存管并不在受托人,也不在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而是在托管人。

所以,对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的考察评估,是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安全的重要方面。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财产保管、资金清算、投资监督、会计核算与估值以及技术系统五个方面。

(1)财产保管的内部控制财产保管是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重要方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制定完善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保管制度、操作流程和岗位工作手册,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必须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自有财产、不同企业年金基金的财产以及其他托管财产严格分开。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要为企业年金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单独核算,分账管理。

不同企业年金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应完全独立。

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企业年金基金的任何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代企业年金基金开立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清算备付金账户,并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印章、账户印鉴、证券账户卡和账户原始资料。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和实物券凭证。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定期核对全部账户财产,保证账实、账账、账证相符。

(2)资金清算的内部控制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制定规范的企业年金基金资金清算制度、操作流程和岗位工作手册,并制定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实行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资金清算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严格按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有效划款指令办理企业年金基金名下资金清算,没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不得办理企业年金基金名下资金清算。

建立复核制度,形成相互制约机制,防止差错的产生。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建立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企业年金基金清算,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

(3)投资监督的内部控制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依据《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核算、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估值、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报酬的计提与支付、企业年金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发现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法、违规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并报告受托人和监管部门。

(4)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内部控制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以下会计系统控制措施:对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以企业年金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应当独立于托管人的会计核算。

建立凭证管理制度。

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责任。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企业年金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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