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国粮检[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粮检〔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粮食清仓查库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
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
当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是,库存分布不够合理,部分政策性粮食质量较差,一些地方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外部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把新时期粮食库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基础工作(一)加强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和保管账管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粮食工作总结通用5篇
粮食工作总结通用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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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津粮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粮规〔2017〕1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粮军粮供应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进一步做好全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市粮食局编制了《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8日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细则所称销售,是指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粮食出库销售和政策性粮食销售。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统计员年终工作总结参考样本(6篇)
统计员年终工作总结参考样本时光荏苒,很快就要过去了,回首过去一年来的统计工作,内心不禁感慨万千,在领导和全体同志的关怀、帮助、支持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岗位职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一、一年来的工作表现(一)仔细认真,提高自身素质。
为做好统计工作,我坚持严格要求自己。
(二)严于律已,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一年来我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
在工作中,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企业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企业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后勤处室职能,做好服务工作。
对办公室费用方面,继续发扬以必需品为前提,节省处室费用消耗,保证各种办公必需用品齐全,确保领导与同事对办公用品的需求。
在这一年里,我积极配合做好后勤工作,与同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不会计较干得多,干得少,只希望把工作圆满完成。
二、工作中的不足与今后的努力方向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在今后工作中,我一定认真总结经验,克服不足,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一)仔细认真,克服浮躁心理。
面对枯燥的数字统计工作,不怕繁琐,做到谨慎细心,不浮躁,积极适应各种数据变化,在工作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
(二)发扬孜孜不倦的进取精神。
加强学习,勇于实践,博览群书,在向书本学习的同时注意收集各类信息。
(三)多从细节考虑,紧跟领导意图,协调好内外部关系,多为领导分忧解难。
继续加强对企业各种制度和业务的学习,做到全面深入的了解企业的各种制度和业务。
用企业的各项制度作为自己工作的理论依据,结合实际更好的开展统计工作。
总之,一年来,我做了一定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主要是对政治理论和文字基础的学习抓得还不够紧,学习的系统性和深度还不够;工作创新意识不强,创造性开展不够。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事指南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事指南一、单位名称山西省粮食局职能权限: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服务范围: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办公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二层39号窗口服务电话:0351-*******;*******二、设定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2.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三、粮食收购资格条件: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四、提交材料:1.《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2.《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承诺书》;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材料,为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新登记企业应提供企业进账单;5.仓储设施设备证明材料,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质量检验仪器证明材料,原则上按《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如扦样器、容重器、快速水分测定仪、谷物选筛、天平等;计量器具证明材料,拥有与从事收购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工具,如磅秤、地中衡等;6.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为粮食仓储保管员、粮食检化验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
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2.资格审核。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和向相关人员询问。
3.审批、办结。
对符合规定条件者作出粮食收购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办结手续。
六、粮食收购资格延续及变更1.粮食收购许可证延续。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延续,需要提交《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延续)表》。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书
厦门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书告知方:承诺方:(盖章)(签字、盖章)许可项目:粮食收购资格签定时间: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4]25号)的要求,告知方与承诺方就粮食收购资格项目的许可批准以及监督事宜签定本告知承诺书,以资共同遵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机关告知(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粮食收购资格证》核发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法律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第九条;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第二十条;3、《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闽粮法[2004]253号)。
(二)、许可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非法人单位自有资金1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自有资金3万元以上。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企业法人单位的仓容量在200吨以上;非法人单位的仓容量在6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的仓容量在30吨以上。
仓库设施必须符合储粮要求。
3、具有与收购的品种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
没有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有粮油质量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4、具有与收购的品种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
企业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应配备专职粮食保管人员;个体工商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粮食保管人员。
申请人必须提交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3、资信证明;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5、有关质量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或与法定检测单位签定的粮食质量检测委托书;6、粮食仓储检验人员登记表和质检人员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7、填写好的《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需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4•【文号】国粮发[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1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加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推进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国粮发〔2006〕14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我局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责,结合粮食检验监测工作实际,制订了《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附件1: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二○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资源,择优选用,建立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直接承担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津粮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粮规〔2023〕1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规范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市粮食和物资局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项目2023年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库质量管控第三章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第四章质量检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含本市建立的跨省异地市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包括原粮(含小麦、稻谷、玉米)、成品粮(含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含食用植物原油和食用植物成品油)。
第三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储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企业)负责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从入库到出库的全过程质量管控,依规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对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进行检验,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稳妥处置,并向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粮食经营资格许可证流程图
粮食经营资格变更记录流程图企业法人变更记录提交材料附件BB一、变更名称(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记录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一起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B二、变更居处(经营场所)(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记录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一起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新居处(经营场所)利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衡宇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衡宇产权利用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居处(经营场所)必需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B3、变更法定代表人(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记录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一起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免职、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法定代表人)”。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记录表》;审查意见由作出任职决定的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需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粮食经营资格注销记录流程图粮食行政惩罚流程图粮食行政惩罚实施依据粮食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粮食听证程序流程图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流程图粮食局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流程图粮食行政复议流程图国有粮食企业(含国有民营)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治理流程示用意铁岭市粮食职业技术培训考试毕业证核发流程图。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种业振兴基础设施建设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种业振兴基础设施建设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03•【字号】津农委计财〔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农业科技,农业管理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种业振兴基础设施建设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市农科院,市农业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扎实开展资源保护、创新攻关、企业扶优、基地提升和市场净化“五大行动”,全面推进我市种业振兴,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种业振兴基础设施建设储备项目申报指南》。
为高质量做好种业项目储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向围绕农作物、畜禽、水产优势种业,聚焦“五大行动”实施,完善提升种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创新攻关能力、良种繁育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为推进我市种业振兴打好基础。
二、项目申报及筛选项目申报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明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
涉及规划、用地、环评等前置条件的,要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各涉农区项目申报,区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要对项目建议书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市级种业单位项目申报,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对申报的储备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天津市种业振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
三、扶持方式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视市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情况,结合我市推进种业振兴需要,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分期分批予以扶持。
扶持种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政府投资补助类项目,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资金安排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资金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14•【文号】国粮政〔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我们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国家粮食局2016年9月14日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津规资登记发〔2024〕132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津规资登记发〔2024〕132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试行)》(津规资登记发〔2023〕121号)试行期限已满。
现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章规划建设手续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第四章附则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充分激发城市活力,支持企业发展盘活存量建设项目,有效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完成规划验收或不动产登记的商业、办公、工业、住宅等存量建设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及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内部分割,涉及的规划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存量建设项目分割,是指对建筑内部结构改建的实体分割,以及未对建筑内部结构改建、仅拆分不动产单元的非实体分割,即由一个不动产单元分割为若干个不动产单元。
第四条存量建设项目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
分割后应满足不动产单元要求,即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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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批转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1号)
二、《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02号)
三、《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67号)
四、《转发市合作交流办关于加快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7号)
五、《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36号)
六、《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6号)
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
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2号)特此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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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2•【文号】国粮政〔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的意见国粮政〔201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深入推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粮食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为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服务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通过法治粮食建设,进一步提高粮食行业干部职工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粮食流通法治化水平,努力形成粮食行业有法可依、粮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粮食干部职工依法履职、粮食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的良好局面。
(三)基本要求1.坚持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暨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暨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津粮仓储〔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天津市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暨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津粮仓储〔2018〕19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局所属单位:为切实搞好顶层设计,全面推进我市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按照《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暨行业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粮仓储〔2018〕9号)要求,现就认真做好我市“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暨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我市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是加快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进一步强化粮食流通管理能力,推动天津粮食工作发展创新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统筹推进本部门、本单位的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并将机构成立相关情况(附件1)报市粮食局备案。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内部责任制考核事项。
二、做好沟通协调,提升项目建设效能粮食行业信息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粮食收购、储存、调运、加工、供应等各个环节,面向市、区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类涉粮企事业单位,还应充分考虑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区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和粮食企业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真正把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能有机结合。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方案设计、立项备案、施工建设过程中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督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标准、规范,多提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真正使我市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达到“实用、好用、管用”的基本目标。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03•【文号】国粮管[2001]19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国粮管[2001]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实施新的粮食质量标准要解决粮食检测仪器问题的指示精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执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粮食收购政策,加快粮食收购检测仪器化的步伐,加强全国粮食质量管理工作和质检机构建设,在调查全国粮食检测仪器生产和使用状况和对全国现有粮食收购用检测仪器统一测试、评审的基础上,根据执行新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业务工作的需要,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试行)》(简称"目录",见附件),经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按照当地粮食品种、气候条件等因素,积极组织做好粮食购销企业和各级质检机构检测仪器配置工作,适时更新使用快速、准确、先进和适用的粮食检测仪器。
新建和扩建的国家储备粮库要率先按《目录》的要求配齐检测仪器。
二、选配粮食检测仪器,要严把质量关。
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01年第一批通过测评的粮食检测仪器的通知》(国粮办管[2001]267号)中公布的检测仪器进行选配。
如果在使用中发现仪器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以便督促生产(经销)单位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
三、对于《目录》中已列出,而在2001年第一批通过测评的粮食检测仪器中尚未包括的检测仪器,可以在我局另行公布的通过测评的粮食检测仪器名单中选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九年三月四日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粮食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国家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三)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国家标准,指导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拟订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中国粮食市场“10大”排名
中国粮食市场“10大”排名国务院最近作做出决定,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今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以搞活粮食流通,促进粮食生产,保证粮食安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在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指出,这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特别要把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作为突出任务,确保粮食市场放而不乱、活而有序。
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的条件已经具备。
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理顺粮食流通的运行机制,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国务院最近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同时规定,要进一步转换粮食价格的形成机制,粮食价格一般情况下由市场供求形成。
要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发展和规范各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充分发挥非国有粮食企业在搞活流通、保障市场供应中的积极作用。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流通秩序,是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保证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粮食市场的责任。
各地工商、质检、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工作。
要抓紧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做好入市收购资格的审核工作,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
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管理,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务院发展中心、国务院研究室、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农业部、中国农发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等部门组成的“进一步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和规范管理”课题组日前已经完成了市场调研工作并形成了专题报告及政策建议,如果不出意外,我国粮食市场将迎来大的开放格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决定废止《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决定废止《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1.10.26
•【文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21.10.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
2021年第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相关规定,决定废止《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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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津粮市场[2007]1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7.05.25
【实施日期】2007.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粮市场〔2007〕11号)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为加强我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粮食局制定了《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我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意见。
一、建立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
(一)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当年的经营资金验资报告,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包括30万元)和贷款资格认定。
其中,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的条件是必须具备筹措3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
2、具备与收购业务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