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浙江省建德市大幅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浙江省建德市大幅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10(000)019
【摘要】为进一步完善建德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建德市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的要求。
结合该市实际,自今年8月份起,大幅放宽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覆盖面扩大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不含实物配租)覆盖面扩大至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该市低保标准三倍之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总页数】2页(P23-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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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自由吗?需要什么材料
建德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自由吗?需要什么材料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二手房的交易是比较常见的,一般是需要根据自己家庭的人口数量来选择合适面积的房屋来交易。
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进行房屋的买卖,避免由于经济实力的薄弱影响到后期的还款。
那么建德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自由吗?建德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需要什么材料?一、建德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自由吗?建德的二手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是自由的,可以按照以下的流程进行交易:1、建德的二手经济适用房的卖方即取得建德入市资格房屋全部权人持房屋全部权证;身份证明;房屋全部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
2、建德的二手经济适用房的交易管理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3、建德的二手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双方签订销售易协议,并去建德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建德房屋获得上市批准后,卖方即可通过上网、托熟人、登广告、委托代理等方式找到买主,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销售价格,签订书面合同。
4、建德的二手经济适用房的双方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建德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卖方须提交房屋全部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全部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
5、建德的二手经济适用房买方须提交建德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6、建德的二手经济适用房的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含对申报的买卖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的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有关税费,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省长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本办法中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修改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三、第十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七、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22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2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普通住宅。
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元。
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
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
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甲方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__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种(大写)方式处理:1.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
甲方除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
利息按__利率计算。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小写)_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出台的一项政策措施。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于20XX年X月X日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实施。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各类市场主体以政府提供的补贴和其他扶持措施,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
第一章总则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等内容。
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合理住房需求,提高城市基本住房的保障水平。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第二章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全体家庭成员在市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费,并已连续工作或居住满一定年限;二是家庭收入达到本市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三是当前没有其他住房。
申请人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县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程序包括资格审查、公示和选房。
通过审核的家庭将有机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选房环节。
第三章住房供应和管理第三章主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和管理。
其中,供应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政府购买商品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二是政府投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住房分配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进行。
另外,住房的产权归属有一定限制,购房人无法将其转让或租赁给他人。
同时,购房人在一定年限内无法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公共住房申请人,以维护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疑问和问题。
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章制度
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章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国家通过限制购房资格、降低房价或提供补贴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适用于其经济实力的房屋。
为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公平性、透明度和规范性,房管局制定了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章制度,以下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一、申请条件1经济适用住房适用于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已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有效身份证;(2)在本市工作或生活满1年以上,提供本市社保缴纳证明、税务纳税证明及本市居住证明。
2.家庭总收入应符合当地规定的月人均收入标准。
3.家庭成员在本市内不得拥有任何其他住房。
二、保障方式1政府补贴方式,即政府提供补贴用于支付部分房款,住户需缴纳一定的自付金额。
4,限制购房资格方式,即通过设置不同的购房资格门槛,限制购房人群,降低房价。
5.限定住房面积方式,即限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和面积,确保其适用于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流程1申请人应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人材料通过审核后,需进行摇号,摇号公开透明。
3才雷中的申请人需要进行面谈,提供真实信息及材料。
四、分配管理1分配顺序依据家庭月收入高低排序及面谈情况综合评定。
2,分配结果由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中心将分配结果张贴于现场,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受理人。
7.签订合同后缴纳房款,办理交付手续。
五、违规处理1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购房资格。
2.在购房后违反规定,拥有和出售其他住房者,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3.出租、转借经济适用住房,责令其限期退房,并追究其相应违规行为的责任。
综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章制度的出台,保障了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的公平性、透明度和规范性,有效促进了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也将不断完善和改进。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房改售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1999]11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房改售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房改售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1999〕110号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文件的通知》(云政发〔1998〕165号)中规定,凡在1998年底前正式开工,并在1999年底前竣工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购买并已经预付了房款且可在1999年底前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的规定,以现行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根据这一规定,对我省符合上述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房改售房政策及其产权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使用1998年底经济适用住房(含第一、第二批国家安居工程及省安居工程住房)计划,在1998年底前开工、1999年底前竣工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购买并在1998年内预付了购房款且可在1999年底前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可以按照43号文件规定的以现行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二、昆明市二环路以内因服从’99昆明世博会管理需要,停止房屋拆迁而导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如期在1999年底前竣工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竣工延期报告送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批准,竣工时限最长可顺延3个月。
凡在2000年3月底前竣工的,仍可按43号文件规定的现行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三、因出售符合上述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而导致单位售房及职工购房情况变化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职工原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并已取得了房屋权证、此次调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已购买的住房不论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均由原产权单位收回,职工再行按43号文件规定的现行成本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发[2005]121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发[2005]121号2005年5月27日)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4月18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规范和推进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快解决我省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方针政策,建立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全面领会掌握《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目的、标准、政策和措施等,使《办法》的贯彻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是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尚未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市、县(市、区),今年底前,除少数房价比较低、住房供需平稳的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外,都要实施这项制度。
要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落实和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开工建设。
特别是住房供求矛盾较突出的城市,要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建设力度。
二是各市、县要依据《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5]71号)的精神,做好2005-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近三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和分年度工作任务,以及所采取的措施。
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德市物业管理中心、建德市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2.4
(定点采购)项目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2-14
(3)公路旅客运输(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2022 年度建德市网上服务市场公 建 德 市 阿 弟 物 资 有 车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征 限公司
2.5
集供应商
TOP2
目标单位: 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德市物业 管理中心、建德市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心) 报告时间: 2023-09-01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德市物业管理中心、建德市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心) 承担全市房产交易、住房租赁行业、经纪行业、城乡危房治理改造、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和房屋使用管理等相关辅助性、事务 性工作;承担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承担物业维修资金和保修金的日 常管理工作;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服务工作。
杭州欣兴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 公司关于建德市物业维修资金数 据治理迁移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 公告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价水涨船高,经济条件不够优越的市民面临着住房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住房保障政策,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为了更好的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实施,国家住建部门于2011年颁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为全国各地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实施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指导。
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和管理要求等。
具体来说,该细则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该细则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专门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的房屋,适用范围包括市、县和区三个级别的城市和市、县两个级别的县镇。
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和程序。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居住年限、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人口等。
细则明确了申请程序的流程,包括申请提交、资格审核、选房或选租、签订合同等。
3、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细则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标准,包括建筑面积、装修标准和建筑质量等要求。
对于不能自行支付房屋价格的家庭,可以提供贷款或政策性补贴等方式给予资助。
4、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要求。
该细则明确了住房使用管理、产权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住房申请人能够及时入住并合法使用住房,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管,防止违规行为。
细则出台后,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实施提供了更加严谨和规范的指导,使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能够更好地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保障。
它的颁布实际上是国家在住房保障方面的一个重大举措,符合我国政府解决住房问题的整体规划与大政方针。
在该文件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审计和监测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行为。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进一步帮助有需求的家庭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 , 以及 因
赠与 、 承 、 继 自建 等方 式 取 得 的所
第 二十 三条
产行 政 主管部 门( 以下 统称 经济 适
第三条
济适 用住房 的建设 、交 易 和管 理 ,
适 用 本办法 。 第 四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用住 房 主管部 门 ) 负责 本行 政 区域
1 蔓 2f 1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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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 A CE F GUl
政 策 法 规 第二章 开发建设
发 展 和改革 、 政 、 财 国土 资源 、
城 乡规 划 、 民政 、 格 、 融等 行政 价 金
人 家庭 的基 本住 房需 求 , 规范 经 济 适 用住 房建 设 、交易 和 管理行 为 , 根 据 国家 有 关 规 定 ,结 合本 省 实 际, 制定 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经 济
市 、 经济适 用 县
住 房 主 管 部 门收 到街 道 办 事 处 或 者 镇 人 民政 府报 送 的初 审 意 见 和
有住房 , 其建筑面积均纳人 申请人
家庭 住 房建筑 面积 的核定 范 围 。
第 十九 条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主
申请 材 料后 , 当通 过查 阅房 产登 应 记 资料 等方式 , 申请 人 的住 房等 对
情 况进 行核查 。 查期 限为 2 核 0日。
第 二 十 六条
经济 适 用 住 房
主管部 门和机 构按 照各 自职 责 , 负 责 本行 政 区域 内经 济 适 用住 房 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建住房[2004]77号)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
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4.01施行日期2005.04.01文号黔府发[2005]10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HTSS〗(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一律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地(州、市)、县(市、区)房地产(建设、房改)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选择在城郊结合部。
(二)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
(1)减半征收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规划放线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施工排水清污处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筑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费、工程施工安全审查费、新菜地开发基金、产权交易手续费、征地管理费。
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精品范文】
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四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物价、规划、市政、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和建设管理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优先供应。
禁止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有偿转让。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三)以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付款。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开发总投资30%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建德房屋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建德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等。
二、规划审批
1. 房屋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
三、施工管理
1.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进行施工。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四、质量安全
1. 房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2.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房屋建设质量安全负责,确保房屋建设质量安全。
五、房屋权属登记
1.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2.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六、监督管理
1.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设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房屋建设管理职责。
七、法律责任
1.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房屋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3.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八、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概要,具体实施细则请参照《建德市房屋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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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购房人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外地驻建德的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
其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总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由市住房委员会统一领导,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监督职能,并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和申请对象的最终审核工作。
市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国资和金融等部门或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相关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用于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发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平均成本和不高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市物价局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价格,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第十一条购买面积在核准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购买面积超过核准保障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政府优惠,其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同一区域普通商品房价格予以核定。
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纳入市财政住房发展基金专户用于城镇住房保障建设。
第三章供应对象第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属地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臵条件的军队人员);(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三)申请家庭已有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 平方米(含);(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第十三条下列住房全部计入申请家庭已有房产建筑面积:(一)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资建房、人才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三)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四)通过赠与、继承、析产、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五)已签订协议的拆迁安臵住房;(六)申请前5年(含)内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七)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含)内已转让的住房;(八)违章搭建的住房(拆除后可不核定)。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定期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市发改局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其中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列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
第十七条市建设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征地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地、集中建设、统一配套模式为主。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
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的管理和销售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项目必须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施工企业,参与招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章销售第二十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可以组织选房销(预)售:(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二)已正式开工;(三)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复。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实行分级审核、分级公示制度。
具体程序如下:1、公告房源。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通过媒体公告房源位臵、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时间等。
2、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期限内向其户口所在社区(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建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2)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
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明;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有无分房证明;配偶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
(3)由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初审。
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在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天。
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申请家庭经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或单位将盖章后的《建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集中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4、复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应当在20天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材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将名单输入电脑建档。
5、摇号。
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申请人数,以身份证号码进行公开电脑摇号,确定中签人员和选房顺序。
6、二次公示。
将中签人员名单在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凭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按电脑摇号确定排序编号的《建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7、选房。
申请人按《建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序号,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选房。
申请人自动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申请人按梯次递补。
8、签订销(预)售合同。
申请人凭《准购证》和选房结果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合同》。
第二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证》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
第二十六条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
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
第六章售后交易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交易年限不得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签定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按照交易时土地市场评估价的60%交纳土地收益,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经批准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回购。
回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签定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关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可提前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或办公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房改办注销其准购证,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款,并提请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房资格审查的;(二)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三)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四)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规收费的;(五)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