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银行法

合集下载

银行行为管理制度

银行行为管理制度

银行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员工行为,强化内部管理,促进银行稳健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银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行为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各级员工的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行为准则、奖惩制度、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银行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行为管理制度,违反本制度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行为准则第四条银行员工应拥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职业操守,维护银行的形象和利益,勇于担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

第五条银行员工应维护客户利益,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六条银行员工应保守商业秘密,严守保密义务,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七条银行员工应遵守职业操守,严禁行为失范,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八条银行员工应加强学习和提高素质,不断完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态度。

第九条银行员工应积极履行岗位职责,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团队合作精神,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奖惩制度第十条银行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奉献程度,进行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如发放荣誉证书、奖金、提升职务等。

第十一条银行将根据员工的工作失误和过错,进行相应的批评和处罚,如口头警告、书面通报、降低职务等。

第十二条银行将对违反本行为管理制度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职、降职、辞退等。

第十三条银行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员工,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银行将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银行将开展定期的员工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确保员工守法合规。

第十六条银行将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高风险领域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业务权限和操作权限,防范内部风险。

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央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国家”银行,隶属“行政院”。

第二条本行经营之目标如下:一、促进金融稳定。

二、健全银行业务。

三、维护对内及对外币值之稳定。

四、于上列目标范围内,协助经济之发展。

第三条本行设总行于“中央”政府所在地,并得于各地区设立分行。

分行之设立及撤销,须经理事会决议,报请“行政院”核准。

第四条本行资本,由“国库”拨给之。

其资本全部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转让。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本行设理事会,置理事11人至15人,由‘行政院”报请“总统”派充之,并指定其中5人至7人为常务理事,组织常务理事会。

前项理事,除本行总裁、“财政部”长及“经济部”长为当然理事、并为常务理事外,应有实际经营农业、工商业及银行业者至少各一人。

除当然理事外,理事任期为五年,期满得续派连任。

第六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一、有关货币、信用及外汇政策事项之审议。

二、本行资本额调整之审议。

三、本行业务计划之核定。

四、本行预算、决算之审议。

五、本行重要章则之审议及核定。

六、本行各分行设立及撤销之审议。

七、本行各局、处、会正副主管及分行经理任免之核定。

八、总裁提议事项之审议。

前项各款职权,理事会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权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之决议,应报请理事会追认,理事会应订定会议规则,并报经“行政院”备查。

第七条本行设监事会,置监事5至7人,由“行政院”报请“总统”派充之。

“行政院”主计长为当然监事。

除当然监事外,监事任期为3年,期满得续派连任。

监事会置主席一人,由监事互推之。

第八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一、本行资产,负债之检查。

二、本行帐目之稽核。

三、本行货币发行准备之检查。

四、本行货币发行数额之查核。

五、本行决算之审核。

六、违反本法及本行章则情事之调查,并提请理事会予以纠正。

第九条本行置总裁1人,特任;副总裁2人,简任;任期均为五年。

期满得续加任命。

第十条总裁总理行务,执行理事会之决议,对外代表本行;副总裁辅佐总裁处理行务。

银行放贷管理制度

银行放贷管理制度

银行放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放贷业务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的各类放贷业务管理,包括信用贷款、个人贷款、企业贷款、房地产贷款等。

第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放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有效管理风险。

第四条银行应当加强对放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放贷业务稳健运行。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放贷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查、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放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银行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改正存在的不足,加强风险管理,提升放贷业务管理水平。

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加强对放贷业务的合规性管理,严格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放贷审批管理第九条银行应当制定放贷审批流程和标准,明确放贷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审批机制。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完整收集和储存客户资料,做好客户调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根据客户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科学制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确保贷款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评级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和担保要求。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放贷审批档案,对各项贷款材料进行归档管理,留存相关凭证和资料。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审批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批流程和决策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章放贷资金管理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来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金,确保放贷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放贷项目,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控制资金使用流程和范围。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存量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和风险预警,严格控制不良贷款比例。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代偿预案,确保在贷款违约情况下能及时启动代偿程序,保护银行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主席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主席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人民币第四章业务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会计法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会计法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会计法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银行存款业务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会计法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存款管理制度”)。

第二条存款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存款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各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存款业务的开展、监管、会计处理、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四条审计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据存款管理制度,进行存款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监督制度,保障存款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存款业务的开展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存款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存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从事存款业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存款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确存款业务的种类和范围,规范开展存款业务。

第七条金融机构对存款业务的各项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开展存款业务。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使用专业的信息化系统进行存款业务管理,保障存款业务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确保存款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三章存款业务的监管第九条存款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存款业务档案和监管台账,及时更新存款业务信息。

第十条存款管理部门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进行检查和审计,对存款违规行为进行追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存款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存款风险评估,确保存款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对存款业务应当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确保存款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存款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存款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和资料,确保存款信息的安全可控。

第十四条存款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确保存款账户的余额准确无误。

第五章存款业务的风险控制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存款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最新商业银行法全文包括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附则。

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各章节分值及侧重点总结

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各章节分值及侧重点总结

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各章节分值及侧重点总结在对历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试题的汇总分析基础上,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水平这个科目的分值分布大体如下:通过以上分值分析发现,第二部分“银行业务”是ZUI 重要的章节,该章介绍了银行的三大业务: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

其中,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分别是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的方向,是银行能够正常运作的基础。

所以本章所占分值也是ZUI 多。

其次是第十四章风险管理和第十六章民事法律制度,也是考试的重点。

二、《法律法规与综合水平》教材大纲逻辑框架分析纵观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水平(原公共基础)全书结构安排,我们发现前三部分讲述的是与银行相关的基本知识及银行的业务,第四部分介绍了一些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五部分为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主要为了规范银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而定,这部分考试分值较少,但却也是ZUI 容易拿分的部分,一般我们根据常识即可选择出准确答案,所以这部分的考题是不要丢分。

在前面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五部分,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识记即可。

银行体系和银行的经营环境让我们对银行这个机构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

第二部分银行业务主要为我们介绍了银行的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对应的是我们所熟知的贷款业务、存款业务。

本章所讲述的内容是银行运作的核心。

所以尤为重要。

第三部分银行管理主要介绍了为保障银行的正常运作而实行的全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银行资本管理、银行风险控制、银行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

第四部分都是银行类的法律法规,该篇内容没有太多难理解的知识,但是需要大家下功夫去记忆。

同时,因为该篇的各章中法律法规比较多,容易记混,所以更多的需要对比记忆,同时特别的加以区分。

如果大家有充足的时间,能够好好看一遍,并做一些随章习题,如果没有充足的时间,能够将书略读一遍,在脑海中有个大体印象即可。

但是根据分值分布来看,第十章考的分值还是挺多的,还是希望大家认认真真看一下课本,做一下题。

银行并表管理制度

银行并表管理制度

银行并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的并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制度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银行的并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提升盈利能力,保障资金安全,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银行的并表管理应当依据其经营特点和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其合规经营、风险可控。

第四条银行的并表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控制、监测、报告、应对等制度,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产负债表真实、准确。

第五条银行的并表管理应当明确内部控制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业务风险。

第六条银行的并表管理应当建立与其规模、业务特点、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保障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银行的并表管理应当注重风险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风险防控措施,提升对不确定性的应对能力,确保资产负债表的稳健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银行的并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银行的并表管理体系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高效的并表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内控管理、内部审计等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合力,保障并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研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协调各部门共同防范风险,确保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一条银行的内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内部控制问题。

第十二条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独立、客观、全面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检查和评价银行的经营活动,监督内部控制是否完备、有效,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银行现金管理规则制度范本

银行现金管理规则制度范本

银行现金管理规则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收付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的现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现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高效、预防风险、便利客户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收付、存储、运输、清分、销毁等环节的责任、权限和操作规程,确保现金业务安全、顺畅运行。

第二章现金收付第五条银行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货币政策和支付结算纪律,严格执行现金结算制度。

第六条银行收付现金,应当遵循客户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客户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第七条银行收付现金,应当依据合法、真实、完整的凭证办理。

没有凭证或者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出纳不予付款。

第八条银行支付现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提高支出标准。

第九条银行应当鼓励客户使用支票、汇票、本票、转账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条银行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应当注意识别伪造、变造、损坏、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法行为,确保现金安全。

第三章现金存储和运输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存储和运输管理制度,明确现金存储和运输的责任、权限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银行存储现金,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存储设施,严格执行存储现金的安全措施,防止现金被盗、被抢、被骗。

第十三条银行运输现金,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现金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运输现金的车辆、保险柜、安全包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第四章现金清分和销毁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清分和销毁管理制度,明确现金清分和销毁的责任、权限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银行清分现金,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清分设备,严格执行清分操作规程,确保现金质量。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4.14•【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22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2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2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管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公正、公开、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案件决定相分离。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审理、决定过程中形成的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查阅相关案卷信息。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布之前,当事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案件调查的辅助人员、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等对行政处罚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行政处罚有关的信息。

银行规章制度 合法依据

银行规章制度 合法依据

银行规章制度合法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银行运营行为、维护银行机构的正常秩序,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二条银行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银行业务的银行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各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管理机构的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

第四条银行规章制度应当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操作性,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银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经过合规审查、部门协商、领导批准,并上报相关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银行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规章制度教育培训,确保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银行组织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银行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中层机构,确保决策层、监督层和执行层的有效运转。

第九条银行机构各职能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协同工作,共同完成银行的各项业务任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银行组织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适应市场需求和经营环境的变化。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银行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规定,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银行机构不得擅自开展与其经营范围不符的业务,如有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所涉及的各类业务和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十四条银行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谨慎经营的原则,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客户利益。

第四章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各项业务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保障公开透明。

中级经济师基础---第十八章-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中级经济师基础---第十八章-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第十八章金融风险及金融监管第一节金融风险学习要求:掌握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及类型具体内容:一、金融风险的含义金融风险是指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在货币资金的借贷和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发生偏差,从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是客观存在的,难以完全避免。

二、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1、不确定性2、相关性货币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同经济和社会是紧密相关的。

3、高杠杆性金融企业负债率偏高,财务杠杆大,导致负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创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随高度金融风险。

4、传染性三、金融风险的类型1、由于市场因素的波动而导致的金融参及者的资产价值变化的市场风险。

2、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的违约而导致损失的信用风险。

3、金融参及者由于资产流动性降低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4、由于金融机构交易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或其他一些人为错误而导致的操作风险。

【例题1:课后题第9题】银行业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有( )。

A信用风险B市场风险C流动性风险D 操作风险E 法律风险【例题2:单选】金融机构承担着中介机构的职能,割裂了原始借贷的对应关系,处于这一中介网络的任何一方出现风险,都有可能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甚至发生行业的、区域的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危机,这体现了金融风险的( )特征。

A不确定性B 相关性C 高杠杆性D 传染性【例题3:单选】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的违约而导致损失,这种金融风险称为( )。

A市场风险B信用风险C操作风险D流动性风险【例题4:课后题第1题】证券业交易的基本金融风险是( )A法律风险B市场风险C技术风险D 经营风险第二节金融危机学习要求:掌握金融危机的含义及类型具体内容:一、金融危机的含义金融危机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及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金融资产、房地产、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等)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

金融危机的发生具有频繁性、广泛性、传染性和严重性等特点。

银行内部部门管理制度

银行内部部门管理制度

银行内部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内部部门管理制度,规定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保障银行业务顺利运作,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银行内部部门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和可控的原则,保障员工权利,维护银行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内部各部门的管理工作,包括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权限权限划分、内部责任制度等内容。

第四条银行各部门应当依照本规程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并报银行总行备案。

第五条银行总行应当对各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部门设置第六条银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管理要求合理设置,明确职责分工和权限权限划分。

第七条银行部门设置应当根据银行的业务范围和规模来确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银行部门设置应当经银行管理层研究决定,并报国务院银行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银行各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和业务要求制定对应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银行各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划分工作职责和权限权限,确保整个银行内部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银行各部门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要求,拥有独立的业务决策权和业务运作权。

第四章部门权利第十二条银行各部门应当依法享有独立的管理权和业务决策权。

第十三条银行各部门应当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财务资源和物资资源。

第十四条银行各部门应当有权利管理和调配本部门的资源,并对本部门的业绩负责。

第五章部门义务第十五条银行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总行的规定进行业务运作,维护银行利益,保障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第十六条银行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银行总行的工作,听从银行总行的业务指挥和管理。

第十七条银行各部门应当及时向银行总行和国务院银行监管部门报告本部门的业务情况和发展计划。

第六章部门内部责任制第十八条银行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银行现金存取管理制度

银行现金存取管理制度

银行现金存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现金存取管理,确保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的现金存取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存取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保证现金管理工作的安全、高效、准确实施。

第四条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现金管理方案,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六条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和法律规定,合理决定现金收付方式和渠道。

第七条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管理流程,确保现金运营顺畅、安全。

第八条银行机构应当对现金收款、发放进行记录和核对,确保账务准确无误。

第九条银行机构应当定期对现金库房、款箱进行清点和监督,确保现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银行机构在进行现金收付时,应当尽量减少现金流转,提高资金利用率。

第三章现金运输管理第十一条银行机构应当与专业运输公司合作,建立稳定的现金运输渠道。

第十二条银行机构应当定期对现金运输车辆和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现金运输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银行机构应当建立现金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现金的运输轨迹和情况。

第十四条银行机构应当对现金运输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确保现金安全运输到达目的地。

第四章安全防范管理第十五条银行机构应当对现金库房、款箱、ATM等现金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和监控。

第十六条银行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银行机构应当建立现金管理团队,加强现金管理技术培训和知识普及。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第十八条银行机构应当注重现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现金管理效率和客户服务响应速度。

第十九条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现金管理数据实时监测和分析。

第二十条银行机构应当完善现金管理信息安全政策,保护现金管理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章 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节 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八章 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节 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八章支付结算业务第六节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时的区别在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而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企业,因此商承托收凭证上的付款人是企业,在商承到期时,款项是直接从企业账户划出,当企业账户余额不足时,银行不垫款,这一点与银承备款有所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分为A企业出票、A企业承兑以及A企业出票、B企业承兑。

本节主要考虑第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类似。

一、基本规定1、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2、商业汇票的收、付款人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

3、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开始计算,最长为6个月;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最长为2年;超过2年的,需到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汇票到期日至托收日),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持票人需提供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公章的延期托收证明。

5、商业汇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6、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应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7、商业汇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背书转让,其背书必须是连续的;出票银行在商业汇票上填明“不得转让”字样的以及作成委托收款背书的商业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8、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作垫款处理,应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9、必须严格辨别商业承兑汇票的真伪。

10、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付款人名称有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属无效汇票,不能受理。

11、提示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连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2023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2023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2023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经营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保护客户权益为宗旨,稳健经营,防范风险,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内部薪酬制度,激励员工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同时合理控制风险。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退出机制第六条商业银行从事银行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书,并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资本金要求经营。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开业,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开业日期。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要求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并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书。

第九条商业银行在达到法定退出条件时,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退出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算或者转让。

第十条商业银行清算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障客户权益,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合理安排员工福利。

第三章资本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配置和管理资本,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最低要求,为正常经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经营风险的情况制定合理的风险预警指标,一旦触及预警指标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发生。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明确岗位责任,有效防止内部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并按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权益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法规类别】银行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95.05.10【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3、 外汇管理,也称外汇管制,是指国家根 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其外汇收支、买卖、 借贷和国际结算、外汇出入国境等活动及本 国货币的汇价进行干预和限制。 • 4、外汇管理机构
Hale Waihona Puke 二、外汇管理的基本规定• • • • • • •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三)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四、妨害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逃汇的法律责任 (二)套汇的法律责任 (三)扰乱金融的法律责任
• 一、外汇管理的概念与机构 • 1、定义: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 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也是国际储备资产的重要 组成部分。 • 2、种类: • (1)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2)外币 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 股票、息票等;(3)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 • 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4)特别提 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 • • • • (一)贷款自主权原则 (二)贷款管理制度 1、贷款审查制 2、贷款担保制 3、贷款合同制
五、利率管理
• • • • • (一)概念: (二)内容: 1、利率管理的权限 2、存货款利率的确定 3、结息规则
六、资金拆借市场管理
• • • • • (一)概念: 1、资金拆借: 2、同业拆借 (二)同业拆借的主体和客体 (三)拆借的期限和利率
二、银行账户管理
• 1、开设账户管理 • 2、账户使用管理
三、结算方式的规定
• • • • • 1、汇兑 2、委托收款 3、托收承付 4、票据结算 四、妨害结算管理的法律责任
• (二)设立外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的条件 • 1、申请者应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 2、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分别不 2 1 少于100亿和200亿美元,申请者所在国(地区) 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 3、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 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应由 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 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三、
• • • • •
金银管理
1.金银管理机关的管理对象 2、统一管理、统购统配 3.禁止金银作为货币流通 4.保护合法特有的金银 5.金银出入境管理
四、妨害货币、现全、金银管 理的法律责任
• (一)妨害货币发行管理的法律责任 • (二)妨害现金管理的法律责任 • (三)妨害金银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十八章 银行法
• • • • • • • • • 第一节 银行法概述 一、银行法的定义与体系 1、银行法的定义: 2、银行法的体系: 二、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体系 (一)金融机构体系 1、中国人民银行 2、商业银行 3、政策性银行 4、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金融市场体系
三、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 (一)内资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 章程; • 2、有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亿元人 民币。城市合作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人民币,农村合作银行为5千万元人民币) •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 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 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妨害信贷的法律责任
• 1、商业银行的责任 • 2、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 • 3、其他主体的责任
第五节 结算的法律规定
• • • • • • • 一、结算的概念和原则 1、结算的定义: 2、结算期限的规定 3、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第二节 货币发行、现金、金银 管理的法律规定
• • • • • • 一、货币发行管理 1.集中统一发行 2.计划发行 3.经济发行(信用发行) 二、现金管理 (一)概念: 现金管理是国家授权银行等金融 机构对各现金使用单位的现 金收付活动进行监 督和管理的活动。
• (二)种类 • 1、现金流通,即直接用人民币现金收付; • 2、非现金流通,即收付货币的双方通过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账面划拨 • (三)制度 • 1.现金管理机构及管理对象 • 2.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控制坐支 • 3.现金使用范围 • 4.工资基金监督管理
四、信贷的法律规定
• • • • • • • • (一)概念: (二)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1、存款准备金制度 2、资产负债比例制度 (1)资本充足率 (2)存货款比例 (3)资产流动性比例 (4)单一客户货款比例
三、存款的法律规定
• (一)单位存款的规定 • (二)储蓄存款的规定
四、贷款的法律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