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研究生工作总结
研究生工作总结第一部分 201X年的工作目标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学校中长期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以学校“内涵建设年”为契机,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培养质量为核心,全面深化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完善质量保障监督体系与奖助体系,继续实施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道德与学风教育,努力开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新局面。
第二部分工作举措与成效一、分类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1. 完善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为强化创新能力培养,促进各培养单位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确立了化学学院等16个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我校博士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单位,各试点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制定了具有学科特色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对201X年拟获硕博连读和直博生资格的研究生,首次进行了外语能力测试并采用外语上机考试方式,考核通过并最终定硕博连读研究生468人,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87人,获得直博生资格的研究生将获国家奖学金。
2. 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工作,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努力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形成产学结合的培养模式。
完成了“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验收工作,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车辆工程领域)三个单位顺利通过教育部验收;组织了“吉林省启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我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成为吉林省首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完成了“吉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验收工作。
2011年我校确定的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和生物工程、软件工程、环境工程领域等六个专业学位种类(领域)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全部顺利通过项目验收。
为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全校已建设72个研究生实践基地。
3.加强课程建设重视发挥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
吉大研究生奖学金制度
吉大研究生奖学金制度
“吉大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是指吉林大学为鼓励研究生积极探索
和创新科研工作,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而所实施的奖
学金制度。
这个奖学金制度分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吉林大学研究生一等奖
学金、吉林大学研究生二等奖学金和吉林大学研究生三等奖学金四个
等级,以奖励在各项科研项目、创新比赛、发表论文等方面做出优秀
贡献的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声望和广泛认可的
全国性奖学金,评选过程严格,评审标准高。
吉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是指在吉林大学范围内实行的奖学金,对“科研工作、学术成果、综合素质、社会服务和中外交流”等多个方
面进行评测,包含丰厚的经济奖励和学术荣誉。
这个奖学金制度的实施,激励了广大研究生投身科研实践的热情,增强了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实际能力,也有助于吸引更多优秀的研究生
加入吉林大学的科研队伍。
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
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为适应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需要,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一)科研主导。
突出科学研究在研究生招生和培养中的主导作用。
(二)导师负责。
强化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和培养中的责权利。
(三)分类指导。
在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学科的特点。
(四)分层管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据学校总体改革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五)以人为本。
通过改革,使研究生在培养质量和奖助额度等方面均得到显著提高。
二、招生(一)招生倾斜政策研究生招生指标的配置将以各培养单位导师规模为基础,并更多地向研究水平高、培养质量高的导师倾斜,向“985工程”基地和平台、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建设急需的学科、国家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新兴交叉学科倾斜。
(二)免试推荐硕士生指标的配置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指标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分配到各培养单位。
(三)招生指标的宏观调控政策学校将博士生招生计划的5%~10%,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5%,作为宏观调控名额,用以增加科研项目经费多、生源数量充足的学科、专业及承担有重大科研项目的导师的招生名额。
三、培养(一)研究生学制我校博士生基础学制为三年,硕士生学制为二至三年,提前攻博或硕博连读研究生五至六年。
各培养单位根据所确定的基础学制制定培养方案。
(二)研究生培养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和约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培养单位、导师与研究生的积极性,强化指导教师的责任意识,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活力,构建培养单位、导师和研究生三者和谐健康发展的培养环境。
学校结合“985工程”、“211工程”建设,进一步筹措经费,通过实施一系列的创新项目和计划,为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导师有责任为研究生参加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助学校和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管理的有关事务。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4〕1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奖励标准、评定比例和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生均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根据国家下拨的比例执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亟需学科倾斜,直博生名额单独划拨。
第五条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和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
第六条培养单位要对研究生进行学期考核,要充分考虑课题组、导师和同学的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
第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二)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三)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在学期间的参评资格。
第八条获奖后发现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组织第九条学校成立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研究生对评审工作的申诉。
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 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优秀生源,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和《吉林大学2009 级研究生奖助方案》(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设立“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吉林大学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和“吉林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以下总称“研究生奖学金” )。
为保障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学费,对于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生和提前攻读生全部给予基本奖学金;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以优异成绩进入我校的研究生;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优秀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指原计划内非定向生、计划外自筹生),其他研究生(指原计划内定向生、计划外委培生)不享受研究生奖学金。
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不参加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也不享受研究生奖学金。
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导师意见。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机构第七条研究生院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
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审核、最终评定等工作。
吉林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缓解部分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面向研究生设立“助教、助管、助研”(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助学金。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是研究生通过兼做“三助”工作而获得的助学金。
“三助”岗位申请者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指原计划内非定向生、计划外自筹生)。
其他研究生(指原计划内定向生、计划外委培生)不能申请“三助”岗位助学金。
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不能申请“三助”岗位助学金。
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院负责对学校“三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实施方案,监督“三助”工作执行情况。
研究生管理处具体负责研究生“三助”工作的日常管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
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原则第五条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是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须经其导师同意。
第七条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得从事“助教”、“助管”工作。
聘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助教”、“助管”资格。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八条助教:承担学校学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务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协助指导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
助管:主要承担学校本科生班主任、辅导员,研究生工作秘书助理,辅助校内各单位的管理工作。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以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奋斗目标,不断加强研究生院的建设,并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实行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并将加强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在校研究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努力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着力培养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追求真理的学术精神;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关心学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建设,为构建和谐吉大贡献力量。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和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等;(三) 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吉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助学金参评对象为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获得者须热爱祖国,拥护领导;遵守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助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助学金的具体评定工作。
第三章标准及发放第五条研究生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研究生助学金由财务处负责发放,每年按10个月拨付至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个人资助卡中。
第四章评定要求第七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助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评定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评定助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评定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评定。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第九条研究生助学金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初研究生部将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审核,经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放。
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一条研究生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于XXXX年6月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资助对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资助标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金额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商定。
第五条申请条件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3. 学习刻苦,成绩优秀;4. 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5.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六条申请和评审程序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学院(系)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 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确定资助名单;4. 资助名单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5. 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助学金发放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划入学生个人账户。
第八条资金管理学校应设立专项基金账户,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行专款专用管理,不得挪用。
第九条监督管理1. 学校应建立助学金管理档案,记录资助学生的详细信息;2. 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助学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3.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助学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有冲突,按国家政策执行。
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生活待遇,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资助标准及受资助者的基本条件第四条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元。
第五条受资助者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努力学习,勤奋专研,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五)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
第三章发放及管理第六条发放(一)研究生管理处每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提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
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元,按个月发放。
(二)对于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其所处的培养层次确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标准。
(三)对于毕业研究生,从学校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基本条件要求,加强对研究生的日常考核和对学籍异动、档案调转的管理,将考核结果和变更情况及时报告研究生管理处。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研究生是否参加培养单位、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是否执行导师安排的教学、科研、实习活动,是否无故旷课和擅自离校等。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的研究生,学校将对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做出相应处理。
(一)对日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直至考核合格;(二)对退学、取消学籍、转学的,自相关文件签发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对休学的,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之日起恢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四)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者,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二个月再发放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吉大奖学金类别
中国石油奖学金
25
75000
类别1:优生奖,奖励人数15人,每人奖励金额3000元,共45000元
优秀生奖:面向全校全日制统招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励志奖:面向全校家庭条件差,支付学费有困难的全日制统招在校本科生;
优秀生奖每年25人(其中研究生4人)
具体名额分配如下(奖:助比例为3:2):商学院45人(其中旅游管理专业20人);外语学院35人(其中西班牙语15人);文学院、经济学院、法学院各30人;计算机学院、电子学院、数学学院、化学学院各25人;哲学社会学学院、行政学院、艺术学院、物理学院各20人;通信工程学院、软件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机械学院、汽车学院、经济信息学院各15人;材料学院、环境学院、管理学院各10人;地球科学学院、地球探测科学与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学院、交通学院、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体育学院各5人。另有50人由学生处机动掌握对各学院临时上报特困生进行资助。
外语学院二,三,四年级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共6名.
可口可乐农村特困大学生奖学金
30
30000
类别1:奖学金,奖励人数30人,每人奖励金额1000元,共30000元
2003级学生第一学年奖金3000元/人?第二学年奖金2000元/人?第三学年1200元/人??第四学年1000元/人
吉林大学可口可乐助学金
2.本奖学金的奖励专业范围包括理工和文科两大类,其中理工科占70%,文科占30%。具体专业范围如下:
机械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管理学院
数学学院
物理学院
化学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软件学院
通信工程学院
经济学院
法学院
吉林大学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正式
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本细则依据“公平、公开”原则,按照“学院排序审核,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额度分配原则依据学校下达给物理学院奖学金人数,按照各专业的实际招收人数比例,将应获奖学金人数下达给各个专业。
1. 一年级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定原则违章、违纪的学生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免试推荐的硕士研究生全部为学业奖学金获得者。
剩余名额在有资格参与奖学金评定的统考学生中分配(调剂、补录不参与奖学金评定),名额下拨各专业。
各专业统考生获取学业奖学金名额的分配原则公式:2. 二年、三年级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二年、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有违章、违纪的学生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单科不及格(研究生网上查询为准)的学生可以参加奖学金评定,但排序在单科全部及格的同学之后。
奖学金的评定原则实行综合考核评分制。
综合评分所考核的内容如下:列入参评课程的规定: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分必修课(具体分为公共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选修课和补修课三类,列入参评的课程以必修课课为主,具体参评课程的原则规定如下:二年级:基础理论课中的全部课程三年级:专业课中的全部课程-⨯获得奖学金的总人数保送生人数专业参与奖学金分配的统考人数学院参与奖学金评定的统考总人数备注说明:各专业要按照培养方案,规范、统一组织教师讲授上述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并要求所有学生(包括联合培养的学生)参加各专业规定的统一课程的学习。
对于个别专业由于专业方向比较分散,而无法实现统一课程的规定,由各专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分配二年级和三年级的参评课程,并要求二年级和三年级必须有课程参评。
三年级已直博的学生仍然需要参与上述各项评分。
科研成果评分细则(适用各专业):1.SCI论文得分:影响因子小于1.0的,得分为10+10x; 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1.0的,得分为20*x,其中x为SCI期刊影响因子(发表在期刊上,并被SCI 检索)2. EI论文得分10分(发表在期刊上,并被EI检索)3. 国内核心期刊(理工类性质、网上能够查询到核心证明)论文得分为3分4.会议文章得分1分(含科技论文在线),如被SCI或EI或ISTP所检索得5分5. 国家发明专利公示3分,授权40分6. 实用新型专利公示1分,授权10分备注1:科研成果只限定上述规定的各项内容,其它不作计算备注2:上述科研成果计算分数只针对第一作者(项目第一负责人)备注3:第一单位是吉林大学物理学院,或吉林大学超硬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物理学院所属的清洁能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按100%计算;第一单位是吉林大学,且物理学院为非第一单位的按50%计算;不含吉林大学物理学院等的其他第一单位不予计算。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科研成果”量化积分标准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科研成果”量化积分标准
发 表 论 文
A 类独 A 类 第 立作者 二 作 者 或第一 (一作为 作者 导师) 50 分 40 分 B 类独 立作者 或第一 作者 40 分 B 类第二 作者(第 一作者为 导师) 30 分 C 类独 立作者 或第一 作者 30 分 C 类第二 作者(第 一作者为 导师) 20 分 D 类独 立作者 或第一 作者 20 分 D 类第二 作者(第 一作者为 导师) 10 分 CSSCI 扩 展 版 及 CSSCI 集刊 (独立或 第一作者) 10 分 CSSCI 扩展版及集刊第二作者; 公 开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 北大核心及北图核心专业学术期 刊(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5分 公开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 北大 核心及北图核心专业学术期刊第二作 者;其它省级及以上专业学术期刊(独 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1分
论文著作获市社科奖 第 一 作 者 20 分 二 第 二 作 者 10 等 奖 分 第三作者 5 分 第 一 作 者 15 分 第 一 作 者 10 分 第二作者 3 分
二 三 第二作者 第二作 等 等 30 分 者 25 分 奖 奖 第三作者 第三作 20 分 者 15 分
一 第二作 等 者 20 分 奖 第三作 者 10 分
著 作 、 项 目
学 术 活 动 科 研 奖 励
主 持 者 参与者 17 主持者 30 参 与 者 主持者 20 参 与 者 主 持 者 参与者 组织者 5 组 员 2 50 分 分 分 10 分 分 7分 10 分 3分 分 分 说明:1、参评著作发表时间应严格在评奖的时限段内;学术专著由相关专家界定级别;*表示该分数为分值下限,分数最高上浮 10 分;学术专著第二作者加分项限 定作者数不超过 5 人。2、项目以立项时间在评奖的时限段内为准;项目参与者以原始申请书或结项证书为准,且项目主持者需为吉林大学学生,项目限前 4 人(含 主持者) ;全国及省级学会项目参照项目加分标准降一档进行核算。3、社会实践项目要求附结项报告。 全国学术活动(按研究生院标准确定) (以带发言人姓名的会议邀请 行政博士论坛(吉林大学博士论坛参照此标准) (只对博士研究生,同一活动三个加分项不重复加 函及议程为准,需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并由导师签字) 分,取最高值) 主题发言 5 分 论文著作获国家及教育部社科奖 一 等 奖 第一作者 40 分 第一作 者 35 分 第一作 者 30 分 主题发言 3 分 论文著作获省社科奖 第一作者 30 分 第一作者 25 分 第 一 作 者 20 分 主持人 2 分 主评 2 分
研究生学年鉴定表个人总结(9篇)
研究生学年鉴定表个人总结自从____年____月成为一名硕士研究生以来,这三年我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充实而有意义,收获很多,成长很快。
我在政治上、思想上一直积极要求进步。
进入北大后,通过参加业余党校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学习,我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____基本路线有了较深刻的认识,树立了坚定的____信念,并于____年____月光荣加入了____。
经过党组织____年预备期的考察,于____年____月如期转为正式党员。
我决心要做一名合格的、模范的____,在学习、工作、思想上起带头作用,特别是在政治上起先锋模范作用。
自入党以来,我时刻以____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____纲领,执行____决议,履行党员的义务,遵守____纪律,在群众中树立了一个____的良好形象。
我被评为____学习____年度优秀____,我觉得这是党组织对我工作的承认,同时也是对我的鞭策,促使我不断完善自己,更加努力地工作,能为祖国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参加了____学第二期研究生干部学校的培训,通过学习和讨论《____文逊》听取各种讲座以及其它丰富多彩的活动,我不但提高了理论水平,而且锻炼了各方面的能力,并应用所学到的知识,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研究生工作,为学校的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作为学生我从不放松学习,在上研第一年,我修完了导师指定的各门研究生课程,总学分达到了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要求,成绩优秀。
另外我还参加了教学实习,带本专业本科生的遗传毒理学实验课,以及协助本科班的毕业生完成毕业论文。
我从____年初开始进入实验室工作,广泛查阅了国内外相关的文献资料,从准备实验材料、摸索实验方法到完成实验设计都投入了大量的劳动。
上研期间整理的一篇文章被《技术学报》接收,最后还认真完成了毕业论文的写作,并顺利通过了硕士论文答辩。
在学习和科研工作之余,我还热心社会工作,积极为同学服务。
上研究生后我主动承担起临时班长的职务,在新生入学的一系列工作中充分发挥自己“老生”的优势,热情周到地为同学服务。
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为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设立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与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研究生的奖助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学院与设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申请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二)遵守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助学金第五条学校设立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六条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学制期限内的无固定收入且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
第七条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实行逐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2、8月不计)。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助学金。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第九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正常学制期限内具有XX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参评学年因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学业奖学金于每年9-10月份评定,评定完成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获奖条件及奖励标准为:(一)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
(二)入学考试成绩优良,复试成绩突出的考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三)初试成绩达到一区线标准,复试合格的考生,享受三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3.附件3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暂行)
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暂行)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科研能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评选原则1.全面考察,择优评选;2.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评定范围基本学制内,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计划内非定向、计划外自筹生),学术型为三年级研究生,应用型为二年级研究生。
三、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人民币。
四、评选条件(一)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明礼诚信,勤俭自强。
在读期间无违反学术道德、社会公德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3.学习成绩优异,按时完成应修课程,学位课程考核成绩良好以上,无补考或重修课程。
4.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
(二)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核心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省级论文3篇以上。
其论文内容应与本人研究方向紧密相关,且以吉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作者顺序应满足下列之一:1.学生为第一作者;2.学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3.学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
(三)同等条件下,在读期间代表学校获得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竞赛或科研活动个人单项或集体奖励的同学优先评选。
五、评选程序1.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导师同意,上报所在培养单位。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5-7人),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按时上报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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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14〕1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生活待遇,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资助标准及受资助者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受资助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努力学习,勤奋专研,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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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
第三章发放及管理
第六条发放
(一)研究生管理处每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提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
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按12个月发放。
(二)对于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其所处的培养层次确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标准。
(三)对于毕业研究生,从学校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基本条件要求,加强对研究生的日常考核和对学籍异动、档案调转的管理,将考核结果和变更情况及时报告研究生管理处。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研究生是否参加培养单位、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是否执行导师安排的教学、科研、实习活动,是否无故旷课和擅自离校等。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的研究生,学校将对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做出相应处理。
(一)对日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直至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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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退学、取消学籍、转学的,自相关文件签发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对休学的,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之日起恢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四)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者,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二个月再发放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该生所得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总额不得超过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总额,超过部分须退回;
(五)办理出国(境)的,按照《吉林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校研院字〔2011〕12号)执行;
(六)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分别给予停发1个月、2个月、4个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对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七)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不予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研究生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吉林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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