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函[2005]544号•【施行日期】200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
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2)开户银行许可证;(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
五、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涉税问题的调研废旧物资回收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涉税问题的调研废旧物资回收近年来,在国家优惠政策的引导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发展格局。
这一产业的蓬勃兴起对于稳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职工就业,繁荣地区经济多元化发展,促进社会厉行节约,减少资浪费和加强废旧物资再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避税、逃税、偷税现象日趋严重,已对增值税运行管理机制形成了一定的冲击,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结合税务工作实际,笔者就目前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现行经营机制涉税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经营的基本情况目前,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多元化、多层次发展所形成的庞大购销市场,主要由以下经营形式构成:(一)企业经营众多物资能消耗大的生产企业,为缓解人员过剩的压力,减轻税收负担,相继组建成立了各类经销部、经营公司等经营机构,在从事多种经营的同时,通过向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申请,自办了废旧物资回收业务。
这类企业主要有钢铁、冶金、铸造、酿酒、造纸企业等。
其行业系统内部自办废旧物资收购的主要业务,一是工业生产企业剩余的残次品、废品、下脚料及能够进行二次提炼的矿渣矿石、稀土原料等。
二是酿酒企业造纸企业、玻璃制品企业自行收购的酒瓶、纸箱、废纸、残碎玻璃等。
(二)责任公司经营和股份制经营责任公司是将原国有回收企业改制为有限或无限责任公司,经营性质变为国家所有、投资人控股经营;股份制经营,主要是国家将原国有回收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无偿出让给企业,由企业职工个人出资、集体参股并组成董事会控股经营,年终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按股分成。
经营项目和业务主要是从事社会废旧物资的收购与销售。
(三)和人经营其人员构成复杂,且绝大部分为厂、矿附近从事零散收购的无证无照业户。
经营方式上主要是利用人际关系、现金交易及其他手段低价收购一些紧俏的废旧金属、材料等转手高价卖出。
(四)合作经营就是专营或兼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利用自身证照齐全、手续合法完备的优势,与社会上散乱的无证照的私人收购人员合作经营的一种松散联合经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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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1、下列纳税人中,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是(B)A税务局B税务师事务所C某乡镇人民政府D消费者个人2、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时,税务机关承诺办结审批时限的一般规定是(C)A1个工作日B5个工作日C10个工作日D20个工作日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相关规定,下列情况可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C)A商店零售的烟酒B商店零售的服装C商店零售的劳保用品D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的住房4、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发票所标注的字样是(C)A收购B废旧物资收购C报废产品收购D资源回收5、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的份数是(D)A1份B2份C3份D多份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含(D)A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B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C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D提供应税服务按照使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7、关于消费税从价定率计税销售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消费税计税销售额包括增值税B白酒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计入计税销售额C高档化妆品品牌使用费应计入计税销售额D金银首饰包装费不计入计税销售额8、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批准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如果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申报不实的,应是(D)A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预征率全额补征增值税B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预征率全额补征增值税C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D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9、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B)A对应税率或征收率B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C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零税率红字发票D对应征收率10、某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条件,其已抵扣的下列扣税凭证,不能作为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分子的是(A)A农产品收购发票B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C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D增值税专用发票11、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C)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A1个B5个C2个D3个12、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的时限为(D)A6个月B12个月C24个月D36个月13、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遵循(C),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推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强大人才支撑A以用为本,聚天下英才而用之B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D人才资源的优惠配置14、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应税行为中,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的是(C)A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B金融机构发放国家助学贷款C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D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下列凭证,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是(B)A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取得收购凭证B从小规模纳税人的批发商购买免税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C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D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E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的期限是(C)A6个月B一年C36个月D5年17、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B)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A一年,2辆B一个自然年度内,3辆C12个月,2辆D12个月,3辆18、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C)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A购置应税车辆三十日内B办理车辆登记三十日内C购置应税车辆六十日内D办理车辆登记六十日内19、纳税人发生下列增值税应税行为,税率不为9%的是(D)A邮政普遍服务B邮政特殊服务C基础电信服务D增值电信服务20、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政策允许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特殊情况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正文:---------------------------------------------------------------------------------------------------------------------------------------------------- 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2012修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二○一二年八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收购业务及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范围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收购管理第四条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要如实填写《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方可使用带有抵扣联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简称收购发票)。
第五条取得使用收购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收购发票实行限量发售、验(缴)旧购新制度。
由县(市、区)国税机关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核定月领购数量和次数。
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纳税人在本省境内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发票的开具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按顺序、各联次一次性开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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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财法﹝2002﹞51号
【发文日期】2002-12-10
【实施时间】2002-12-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接到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报告》,要求对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仍执行入库抵扣原则。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工业生产企业货物验收入库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一、增值税1、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须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只给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2009年先征后返70%,2010年先征后返50%。
2、2009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对财税[2008]157号文的有关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
3、2011年11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实行差别税收制度:免征和按比例即征即退。
具体规定如下: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保证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我省1949年至1994年,重点是1979年以来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公布于后,请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现行的文件也进行一次清理,凡属本文所列废止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涉及本部门需进行修订的文件,请尽快提出修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所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章目录(74件):类别序号文号及发布时间规章名称说明文物1晋政发〔198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被《山西省1985.3.7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文物保护实施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办法》、全国告人大常委会《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2晋政发〔1987〕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87.7.31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同上《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物价3晋政发〔1982〕155号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自行失效1982.12.13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4晋政发〔1987〕54号内部宾馆、饭店、招自行失效1987.6.13待所收费管理办法5晋政发〔1988〕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0.16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的通知计划6晋政发〔1986〕101号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山西省计划生育1986.12.28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生育条例》明规定》的通知令废止广播7晋革政字〔1974〕关于加强对公社放大自行失效电视第2号站和大队扩音机管理的通知教育8晋革发〔1979〕102号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自行失效1979.6.18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9晋政办发〔1986〕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自行失效154号厅发国家教委等部门1986.11.27《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10晋政发〔1987〕8号山西省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失效1987.2.6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农业11晋政发〔1975〕130号山西省渔业生产的若被《山西省实1975.6.26干试行规定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代替12晋政办发〔1987〕49号关于解决当前农村果被《山西省农1987.6.2园承包纠纷问题的通村合作经济承知包合同管理条例》代替13晋政发〔1987〕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5振兴旱作农业的决定物价14山西省依靠科技促进自行失效1989.5.28粮食增产的奖励办法土地15晋政发〔1987〕93号关于认真加强土地管自行失效1987.10.19理坚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林业16晋政发〔1982〕74号山西省育林基金、更自行失效1982.6.18改资金实施办法17晋政发〔1986〕37号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被《山西省实1986.6.13管理办法(试行)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代替水利18晋革发〔1979〕165号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被《山西省水1979.9.22保障防洪安全布告利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办法》代替1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水1985.9.10保护水利工程实施的工程管理条例通知》代替测绘20晋政发〔1986〕85号山西省测绘管理办法被《山西省测绘条例》代替交通21晋革发〔1979〕60号山西省公路路产奖惩被《山西省公办法路管理条例》代替22晋政发〔198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5.21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23晋政发〔1987〕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4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保24晋政发〔1979〕106号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自行失效1979.6.18通知标准25晋政发〔1987〕53号山西省产品商品质量自行失效1987.7.6监督办法电力26晋革发〔1978〕44号山西省“三电”工作自行失效1978.1条例27晋政发〔1981〕125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节约自行失效1981.7.1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的通知煤炭28晋政发〔1984〕8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8.27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29晋政发〔1986〕20号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自行失效1986.9.1办法工商30晋发〔1987〕7号山西省发展个体工商自行失效1987.3.19业暂行办法经贸31晋政办发〔1986〕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6.30厅转发《试行地区、部门经济目标管理并建立责任制的办法》的通知32晋政发〔1986〕98号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自行失效1986.12.24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33晋政发〔1992〕11号关于企业关停并转有自行失效1992.1.28关问题的意见综合34晋政办发〔1987〕150号贯彻《国家行政机关被晋政办发〔1987.12.7公文处理办法》的实1994〕6施细则0号文件代替35晋政发〔198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晋政办发〔1988.3.7规则1994〕37号文明令废止被新规定代替民政36晋政发〔19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1983.1.7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37晋政发〔1985〕95号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被《山西省实1985.10.9试行办法施〈退伍兵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代替38晋政发〔1987〕14号山西省优待烈属、军被《山西省军1987.3.15属、残废军人暂行规人抚恤优待实定施办法》代替39晋政发〔1982〕10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全国人大1982.8.9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禁禁毒决定》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代替急指示的紧急通知公安40晋政发〔1985〕113号山西省消防管理处罚被《山西省消1985.11.27试行规定防管理条例》(1993)代替人事41晋政发〔1981〕18号关于干部退休退职工自行失效1981.2.21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42晋政发〔1984〕1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被《山西省全1984.12.20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民所有制企业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招用农民合同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制工人实施细例》意见的通知则》(1994)代替43晋政办发〔1986〕7号山西省贯彻《国营企被《山西省城1986.9.13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镇企业职工保规定》的实施办法险暂行条例》(1995)代替44晋发〔1987〕7号山西省改进企业工奖自行失效1987.3.19资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45晋政发〔1988〕1号山西省实施《国营企被1995年1988.1.3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省政府62号规定》的细则令《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代替商业46晋政发〔1980〕27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盐1980.11.25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政管理办法》通告代替47晋政发〔1980〕225号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节自行失效1980.11.25约石油的紧急报告税收48晋政发〔1983〕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新税法取代1983.3.11收缴牲畜交易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晋政发〔1985〕59号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山西省农村1985.7.10农业税实施办法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50晋政发〔1985〕86号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被《山西省屠1985.9.14办法的若干规定宰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51晋政发〔1986〕46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被《中华人民1986.6.11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共和国个人所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得税法》代替》的细则52晋政发〔1986〕76号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被《中华人民1986.9.3实施办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代替53政府令第3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自行失效1988.11.4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54政府令第10号山西省处罚偷税漏税自行失效1989.6.27欠税行为的暂行规定55政府令第12号山西省农林特产农业被《山西省农1989.7.19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明令废止外贸56晋政发〔1981〕1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自行失效1981.7.29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7晋政发〔1985〕12号山西省地区实施《中被《中华人民1985.2.25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商品检验法》定替代58晋政发〔1985〕28号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自行失效1985.3.25技术若干优惠规定59晋政发〔1986〕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自行失效1986.4.2管理的补充通知60晋政发〔1986〕26号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自行失效1986.5.9强利用外汇外资、技术引进对个人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1晋政发〔1987〕32号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被《中华人民1987.5.2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替代62晋政发〔1987〕50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山西省鼓励投1981.4.11实施办法资办法明令废止金融63晋政发〔1981〕51号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被《现金管理1981.4.11行办法暂行条例》(1988)代替64晋政发〔1981〕69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自行失效1981.4.29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打击收买倒贩伪币活动的报告65晋政发〔1983〕1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自行失效1980.10.15人民银行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66晋发〔1987〕7号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自行失效1987.3.19暂行办法67晋政发〔1988〕7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自行失效1988.10.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财政68晋政发〔1985〕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晋政〔191985.3.8实行“划分税种、核94〕34号定收支、分级包干”《关于实行分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税制管理体制的通知》明令废止69晋政发〔1986〕35号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自行失效1986.6.5加的实施办法(试行)70晋政发〔1986〕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7.2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71晋政发〔1986〕113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被《山西省预1986.9.10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关于加强预算条例》明令禁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止的通知72晋政发〔1988〕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1.5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出版73晋政发〔1980〕210号批转省出版局九个单自行失效1980.8.29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74政府令第7号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自行失效1989.3.2办法(试行)——结束——。
一般纳税人转让二手车时在“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之间的错误判断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 收增值税;
(二)[条款修订]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 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二手车时 在“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之间的错误判断
【案例】 某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从个人手里购买了一辆二手车, 取得普通发票,2024年又将此车辆处理了。请问,该单位是按13%的税 率开具发票,还是3%减按2%? 答案: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财税[2008]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函[2009]90号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部分修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 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 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0号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方面存在的哪些问题
一是对回收单位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二是使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 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六)、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应针对用废的生产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对用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应及 时移送稽查。
(一)、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的管理
1、回收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免税条件
通知明确要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3个免税条件(不包括个人和个体 经营者):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是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备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二)、加强收购结算方式的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 构支付现金。
(三)、强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管理
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应可按通知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四)、加强回收经营单位核算制度管理
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 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税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 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 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有关问题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0.25
施行日期2012.07.01
文号
主题类别增值税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现将我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实计算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一次性进行计算,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2012年12月31日前转出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时,应将当期销售的酒、油、液体乳及乳制品,分别折算为原酒(啤酒折算为麦汁浓度为11度的啤酒)、原油、原乳。
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其折算方法或标准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不得随意变更。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其年损耗率暂定为2.4%。
四、麦芽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号:国税发[2008]51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为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发票、税务机关为⼩规模纳税⼈代开的增值税专⽤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作,提⾼案件协查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对以往有关税收违法案件协查⼯作的规范性⽂件进⾏了修订和整合,制订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在执⾏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年五⽉⼗四⽇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发票、税务机关为⼩规模纳税⼈代开的增值税专⽤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下同)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作,提⾼案件协查质量,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条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发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受托⽅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和反映的经济活动进⾏检查处理、取得相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的⼯作。
第三条协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协查⼯作由稽查局负责完成。
第五条协查⼯作应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开展,配合寄送纸质证据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不得发纸质协查函,受托⽅收到纸质协查函应予退回。
第⼆章委托协查管理第六条委托⽅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应依据案情需要通过协查系统发起协查。
第七条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包括:发票的信息和《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
《协查要求》的内容包括: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负责案件检查和协查⼯作的联系⼈和联系⽅式。
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及使用过的资产的
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及使用过的资产的纳税规定及会计处理一、转让销售旧货及旧机动车及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的纳税规定、会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要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因此旧的设备或固定资产就需要出售。
纳税人出售旧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会涉及增值税问题,目前与此相关的税收文件有三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目前,许多会计人员对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和旧材料适用何种政策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造成企业多缴纳税款,或者是少计税款,增加了企业负担和涉税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将这一系列政策理清楚,下面围绕上述三个文件进行分析,并且对该类问题在实务中如何处理进行分析。
〔一〕相关税收文件及分析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原文如下:十、问: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方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从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1〕对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应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销售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3〕销售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摘录)
( 零 税 申报 三) 各省 2 0 0 5年 全年零税企业 。 20 0 5年起综 合 征管数 据集 中到 总局 的 1 省 6个
称 超标 未认 定 ) 为了摸清 出现 问题 的原 因,规范增 市 ,由总局信 息 中心按 2 0 。 0 5年数据 清分名单 并下发 值 税政策 的执 行 ,打击相 关税 收违法行 为 ,提高增值 各 地 ;其 他省 市 由省 级税 务局 按 上述 标准 自行清 分
变动 是否相 符 ,是 否存 在虚 增 收购 数量 或价格 的 问 名 单 报 总局备 案 。
( ) 旧物资 - 废 1 .废 旧物 资回收经 营企 业
四 、核 查 的 实施 步 骤及 时间 安排
( 动 员部署 阶段 ,7月 1 一) 9日 7月 2 9日。 总局下 发通 知及 2 6省市 的异 常名单 ,召开 视频 税 务机 关 ,做 好核 查前 的各项 准备 工作 ;2 0 0 5年综
对 前三类纳税 人 ,重 点核 查其 2 0 0 5年 的涉税情 2 .各省平均税 负率小于 1 、抵扣废 旧物资进项 况 ,核 查 中如 发现 重大税收违 法行为 ,要追 溯到 以前 % 年 度 ,一 查 到底 。 税务 机 关应 按 照纳 税人 的 实际情
3. 全 国 申请 抵 扣 废 旧物 资 销 售 发 票 的纳 税 人 况 ,对照核查重点 ,综合运用 数据分析 、约谈 、实地
违 法 行 为。
名 单并 报 总局备 案 。
在核查 过程 中,总局将通过 听取汇报 、随机抽查
等形 式对 工作 的开 展情 况进 行监 督 。
二 、核 查 的对 象
( ) 旧 物 资 二 废
总局信息 中心将通过税 务系统 内网 F P服务器 方 T 式将 企业 明细数据 分省存放 ,各地信 息中心通过本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年第1号)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
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
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高效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九起涉税违法案件(案情一)》
《高效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九起涉税违法案件(案情一)》第一篇:高效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九起涉税违法案件(案情一)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九起涉税违法案件(案情一)一、“黑津冀”系列虚开发票案202x年7月,在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指挥下,黑龙江、天津、河北三省市税务机关对涉案企业进行了检查。
经查,黑龙江省共有39户企业通过注册虚假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含假发票)11248份,虚开税额8.1亿元;天津市共有91户企业接受黑龙江省涉案企业虚开发票5616份,抵扣增值税税额4.63亿元,其中20户企业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100份,虚开税额1.69亿元;河北省共有91户企业接受黑龙江省涉案企业虚开发票4667份,抵扣增值税税额2.84亿元,其中54户企业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39份,虚开税额1.93亿元。
另外,通过对冀华废旧金属回收站虚开案的查处和保定市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的专项整治,共查出90户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45787份,虚开税额4.47亿元;内蒙古1户企业取得黑龙江省涉案企业虚开发票5份,抵扣增值税税款45万元。
目前,税务机关通过此案共查补税款12.39亿元,罚款4.89亿元,合计17.28亿元,将黑龙江省龙江县兴盛废品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等236户涉案企业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抓捕67人,已有22人被判刑,其中1人被判处死刑,3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晋鲁”虚开发票偷税案202x年4月,山西省税务、公安机关联合查处了山西宇进铸造冶炼公司和山西宇晋钢铁公司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偷逃增值税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
经查,两企业隶属于河南仁和集团公司。
自202x年1月至202x年3月,两企业以低价购买当地小铁厂的生铁、铁水等产品,改变原料名称以废旧物资的名义入账,同时取得山东、陕西、河南等7省20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虚开发票12741份,抵扣进项增值税税额2.25亿元;设置账外账,隐瞒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2.45亿元;少缴地方各税47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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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山西省【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晋国税发﹝2005﹞129号【发文日期】2005-08-22【实施时间】2005-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山西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原回收经营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重新办理免税资格认定,认定情况由各市局汇总后,于十月十五日前上报省局。
二、利废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重新补报《利用废旧物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三、《山西省×××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一律按百元版印制,已印制的其他版面的发票可继续使用,但只能按百元版规定填开。
四、执行中如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不含个体经营者和个人,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再生产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利废企业)。
第二章 免税资格认定及管理 第四条 回收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后,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的资格认定。
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国税机关认定。
未经认定免税资格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 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程序: (一)回收经营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一),并附报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2、银行开户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或租赁合同(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及经营场所、租赁场地图例; 4、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县(市、区)国税机关接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后,需指派专人(2人或2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并写出实地调查报告。
由税政部门会同管理部门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后,上报市级国税机关审批认定。
(三)经市级国税机关审查复核,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予以认定其免税资格。
对经营废金属、废旧塑料的回收经营单位,市级国税机关认定其免税资格后,要报省级国税机关备案。
第六条 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县(市、区)国税机关应对免税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审核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国税机关报请市级国税机关复核后,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七条 经审核认定其免税资格的回收经营单位,县(市、区)国税机关要与其签订代征代缴税款协议,回收经营单位要确定专人代征代缴税款,所需票据由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并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国税机关的有关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代征的税款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代征税款的要求和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八条 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购销的废旧物资要按类别、品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逐笔记录废旧物资的购、销、存情况,并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或出入库单、付款凭证、运费凭证。
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和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第九条 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回收经营单位,可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山西省×××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山西省×××废旧物资销售普通发票》,由县(市、区)国税机关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核定月领购数量和次数。
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发票时,不得拆本使用,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财务印章 和发票专用章 。
未认定免税资格的回收经营单位按照规定领购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章 收购环节的管理 第十条 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发票仅限于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
收购金额每次(日)在200元以上的,要按规定代征代缴增值税税款,代征税款须在收购发票的备注栏内说明。
收购发票的开具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三)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五)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一条 回收经营单位跨县(市、区)向城乡居民个人、非经营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得使用其在机构所在地领购的发票,应从销售方(购买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每次或每日累计代开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二条 回收经营单位在本地或跨县(市、区)异地向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购进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发票,从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下脚(废)料,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三条 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非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向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购进废旧物资,每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货款,否则,该部分废旧物资销售后不得免征增值税。
第四章 销售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 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普通发票。
废旧物资销售普通发票仅限于认定其免税资格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时使用,销售非废旧物资的货物,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跨县(市、区)异地收购并异地销售的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其在机构所在地领购的废旧物资销售普通发票,应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凭证明向销售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或代开发票。
第十六条 县(市、区)以上国税机关每年对所属回收经营单位核定一次进销差率,回收经营单位原则上只能在核定的进销差率以内开具废旧物资销售普通发票。
月进销差率超过核定限额的,须在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说明。
主管国税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征后稽核,发现有重大异常的转稽查部门稽查。
第十七条 回收经营单位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货款结算制度。
销售给利废企业的废旧物资和回收经营单位之间相互销售的废旧物资,必须通过银行结算货款。
第十八条 回收经营单位应逐笔记录废旧物资的销售,按月进行汇总。
每月纳税申报时,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须报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开具清单》及载有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回收经营单位废旧物资进、销、存统计表》(附件四)。
第五章 利废企业的管理 第十九条 利废企业初次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时,应如实填写《利用废旧物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二),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装置及处理废旧物资工艺流程的简要说明; (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说明及产品与耗用的废旧物资投入产出比例; (三)外购废旧物资的存放场地说明; (四)废旧物资的主要供货单位说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利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每日购进的废旧物资应进行汇总,填制《废旧物资月购进汇总表》(附件三),以备国税机关核查。
取得的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附过磅单(码单)、检验单、入库单、付款凭证、运费等单证。
各环节的相关人员必须在单证上签名,对不准确、不完整,缺少相关人员签名,或者不能证实购进废旧物资真实性的单证,不能作为购进货物和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利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免税回收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一律凭销售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非免税回收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他经营者购进的废旧物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十二条 利废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外,还应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及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第六章 日常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源监控分析制度。
落实税收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相关纳税信息动态分析。
定期对企业发票开具、货物交易、资金流动等情况进行分析核查。
重点对以下情形实施监控,发现异常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一)发票领购、使用量变化较大的; (二)有虚开销售发票嫌疑的; (三)发票原始单证不全,不能证实购销货物真实性的; (四)回收单位免税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 (五)异地收购、销售额较大的; (六)回收经营单位月购进额、销售额分别在100万元(含)以上或变动异常的; (七)利废企业月产量、销量及成品率波动异常的; (八)利废企业购进量大而耗比低,或者废旧物资耗用与产成品产出比例或燃料、动力比例异常的; (九)利废企业纳税申报异常或税负偏低的; (十)利废企业废旧物资抵扣税款超过同行业比例的。
第二十四条 建立纳税评估制度,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利废企业纳入纳税评估范围,运用下列相关指标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一)回收经营单位评估指标 销售额变动率。
通过对比各月销售额,分析其有无虚开销售发票的情况。
收购额变动率。
通过对比各月收购发票领用量及收购金额变动情况,分析其有无虚开收购发票的情况。
收购资金变动率。
通过分析银行资金的变动情况,掌握收购、销售废旧物资的真实情况。
收购价格变动率。
通过比较同行业的收购、销售废旧物资价格,分析其有无虚抬价格情况。
(二)利废企业评估指标 增值税税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