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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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标 签】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一户式【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04﹞133号【发文日期】2004-09-13【实施时间】2004-09-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一户式”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省局“一、二、四、四”工作思路,以信息一体化建设为主线,通过纳税信息整合,实现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处理和应用,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深化“一户式”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应突出抓好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和分析利用三个主要环节,为基层加强税收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质量提供有效的管理手段。

(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通过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简化办税程序、优化业务流程,以达到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三)整合资源,数据共享 统筹考虑主要应用系统之间的衔接,整合现有相关软件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全面提高现有信息资源的应用水平。

(四)点面结合,稳步推行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积极稳妥地将"一户式"管理工作推向深入。

二、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借助信息资源整合对纳税信息实施集约化管理,实现纳税人信息的集约化采集、主要应用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做到各个系统之间的信息联通,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达到强化税收监控、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目的。

2024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2024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2024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2024年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指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以下是2024年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详细介绍:一、一般纳税人的定义一般纳税人指的是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为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1.注册登记: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2.资质要求: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特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一般是根据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例如,有些地区的标准是年度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而在特定行业中,可能要求更高的销售额。

-纳税人应当全年保持一般纳税人资格:即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应该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范围内。

3.审查程序:在满足上述条件后,纳税人需要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事实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一般纳税人的权益和义务1.增值税抵扣: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对其购进的货物、应税劳务和服务发生的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并可以向购买其货物或接受其劳务和服务的其他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税销售额计算:一般纳税人应当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按照规定,自行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并按照规定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

3.税务合规: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并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纳税信息。

纳税人还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四、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在认定后,如发生以下情况,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1.全年未达到应税销售额认定标准;2.纳税人不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3.纳税人故意进行违法行为,如逃避缴税、虚开发票等。

五、总结一般纳税人是指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被认定为纳税人的身份,主要是针对年度销售额较大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八、 本 通'  ̄ H N 2 0 1 4 年1 月1 日 起执行。
( 财税[ 2 o l a ] 1 1 2 号 2 O l 3 年1告 ̄ 2 0 1 4 年1 月1 日 起施 行。 《 国家税务 总局关 于上海 市 公告》 (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 0 1 1 年第6 5 号) 、 《 国家税 务总局关 于交 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 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 资格认定有关事项 的公告 》 (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 0 1 3 年第 2 8 g - ) 、 《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一般 纳税人资格 认定 有关 事项 的公 告》 (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 0 1 3 年第3 3 号) 同时 废止。
( 目家税务 局公告2 0 1 3 年第7 5 号2 0 1 3 年1 2 月 1 0 日)
有调 整的, 按调 整后的决定适用政策, 调整前 已实行的政策 可按调 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 试点增值 税一般 纳税人 资格认 定有关事项的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保 障营业税 改 征增值 税( 以下简称 营改增 ) 试点 工作 的 顺利实施, 现将 纳入营改增 试点范围的纳税人 ( 以下简称 试点纳税 人) 办 理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资格 认定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商务 部等部门关于 实施支持跨 境 求, 经研究, 现将跨 境电子商务零售 出口 ( 以下称电子商务 出口 ) 税 收 电子商 务出口企业 出口货物( 财 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明确不

试点纳税 人应按照本公告 规定办理增值 税一般纳税 人资 电子商务 零售出口有关政策 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2 0 1 3 1 8 9 号) 的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4.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月20日国税发[1995]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今年一季度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

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八、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九、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特此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文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文书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2: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超标应申请认定专用)XX国税(XX分局)认通告〔20XX〕XX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通知内容:一、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实现增值税销售收入元,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截至年月日,你单位仍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已超过规定的申请期限,请在收到本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如你单位属于下列纳税人,可在收到本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如你单位未按要求申请办理认定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实行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17%(或13%)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附件3: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XX国税认通〔20XX〕XXXXXX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通知内容:经审核,同意认定你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年月日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认定机关留存一份。

附件4: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附件5:税务事项通知书(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XX国税认通〔20XX〕XXXXXX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通知内容:经审核,你单位属于下列纳税人:□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鲁国税函[2014]140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鲁国税函〔2014〕14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办理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种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签署完财税库银三方协议,主管国税机关完成协议相关内容的系统软件维护;在5月31日前签订协议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须在2014年6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完成相关维护工作,以确保营改增正式实施后纳税人税款的正常入库。

协议签订流程及工作要求不变。

(二)电信业改征增值税后,税收收入级次保持不变,与原营业税收入级次相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1、试点纳税人填写《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1.此类试点纳税人填写《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同时应提供认定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并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事业单位财政资金进项税抵扣问题探讨

事业单位财政资金进项税抵扣问题探讨

2023年3月第26卷第5期中国管理信息化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Mar.,2023Vol.26,No.5事业单位财政资金进项税抵扣问题探讨李 朝(山东省气象数据中心,济南 250031)[摘 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进的货物和劳务服务于单位实施的包含征税和不征税交易在内的整体活动,但用于应税和不征税活动的进项税金额很难直接量化。

文章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比例抵扣规定,按照纳税人应税收入占单位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抵扣,并提出会计处理办法和进项税抵扣建议。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政资金;按比例抵扣;进项税;抵扣;会计处理doi:10.3969/j.issn.1673-0194.2023.05.042[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23)05-0158-030 引 言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多元,特别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既有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也有增值税征税收入,使用财政资金购进的货物和劳务服务于单位实施的包含征税和不征税交易在内的整体活动,财政资金采购产生的进项税均不抵扣,这种做法值得探讨。

1 财政资金采购产生的进项税均不抵扣的做法值得探讨1.1 从税制原理角度分析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通过抵扣前一环节支付的增值税,本环节实现仅对新增价值征税,本环节销售者代替消费者缴纳的增值税转嫁给下游单位,一直转嫁到消费者进行私人消费为止。

从税制原理上看,增值税是间接税,可以转嫁到下一个环节,其实际负担人是最终消费者[1]。

基于增值税仅对最终消费征收的税制原理,用于征税交易的采购进项税可以抵扣,用于不征税交易的采购进项税不能抵扣。

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进的货物和劳务既用于应税[收稿日期]2022-10-10[基金项目]山东省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面上课题“‘营改增’对全省气象企事业单位的税收影响”(2017sdqxm1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鲁国税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营改增工作期间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临时营改增服务专区办税服务管理,高效应对营改增各项纳税服务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合作原则(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不断深化合作内容,创新合作机制,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国地税业务通办。

内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营改增工作期间国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工作协同部署、有序推进。

(二)整合资源,协同开展。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资源,共同办理国税、地税营改增相关业务事项,协同开展营改增办税服务。

(三)规范统一,优质服务。

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各项办税服务制度,规范营改增办税服务专区、窗口、岗位设置,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营改增工作期间办税服务工作平稳高效开展。

二、规范合作办税事项(一)落实业务办理规范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业务规范,根据相关要求,明确营改增业务事项报送资料、规范办税服务环节操作步骤、缩短非即办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税服务方式、升级办税服务标准,全面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基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升级规范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信息是指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地址”栏次中的内容。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六、《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七、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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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演讲稿山东税务登记证查询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下面是的山东税务登记证查询,欢迎大家查询!山东省国地税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的通告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营改增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通告如下:一、受理范围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营业税的全部纳税人。

二、确认方式(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上述营改增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营改增相关涉税事宜。

(二)2016年4月30日前,地税机关核定月营业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个体双定业户试点纳税人,可在5月31日前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办理相关涉税确认事宜。

(三)5月1日后,新设立的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

三、登记办理(一)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国地税同时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只进行营改增业务的确认;已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需办理国地税共管户登记手续。

(二)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规定,已办理“一照一码”登记并且在国地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的试点纳税人,只进行营改增业务的确认;已办理“一照一码”登记但未在国地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的试点纳税人,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财税[2018]3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及解读

财税[2018]3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及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大家应该已经注意到,18号公告第一条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一,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没超过规定标准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两个条款联系起来理解,也就意味着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再强调一遍,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4.06•【文号】财税[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鲁国税函[2012]17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试点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我省实行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根据执行情况,每1-2年测算公布一次。

三、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申请时应顺序选择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省级税务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是指生产试点行业范围内某类产品的纳税人在全省户数较少(一般掌握低于五户)且规模较小,或虽然有一定户数,但企业间单耗数量差距较大,不适合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情况。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程序(一)程序1、申请核定。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以下资料:(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2)纳税人申请产品的生产工艺、行业标准说明;(3)纳税人申请扣除标准的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参考值;(4)国税机关审定必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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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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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试点
工作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认定标准,试点工作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发﹝2003﹞91号
【发文日期】2003-06-25
【实施时间】2003-06-2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注释: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随着我省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及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的实施,截至今年3月底,我省(不含青岛,下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已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为我省保障专用发票安全、规范一般纳税人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增值税管理,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和条件:
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同时达到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认定标准
1、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
2、商业企业:经营期在一年以上,正常纳税申报,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且会计核算健全。

(二)基本条件
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国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4、帐簿设置齐全。

二、试点工作安排
试点工作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各市要选择基础工作较好的县(市)区首先试点,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铺开。

试点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工业企业:
自今年7月1日起,对符合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且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工业企业,取消年应税销售额标准限制,按销售额大小,逐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商业企业:
今年第三季度将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小规模商业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四季度将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小规模商业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以2002年实际销售额情况掌握。

各市要做好需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统计上报工作,以便省局做好统筹安排,确保工作计划落实到位。

三、认定程序
对符合认定标准和条件的小规模企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由小规模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并附报有关资料(按现行认定要求办理)。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要及时派出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对企业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以及销售额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未经实地核查,不得批准转为一般纳税人。

(三)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应于实地核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加强日常管理。

四、防伪税控设备及专用发票安全管理
本次试点工作中,小规模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抓好管理工作,保证防伪税控设备及专用发票安全。

对新认定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几点要求
(一)开展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试点工作不仅政策性强,责任重大,而且也是支持我省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试点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地在推行试点过程中,要根据当地实际,分类指导,加强管理,特别对商业企业的认定标准、基本条件等,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日常监控管理办法。

(三)各地应督促当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切实做好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的防伪税控培训、服务工作,以确保我省金税工程的安全运行。

(四)各地应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要及时上报省
局。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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