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百分制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杭州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1.12.16【实施日期】2011.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考核的对象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在杭州设立的分支机构。
2012年1月1日―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申请考核和上交书面材料,但仍需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
2012年5月31日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在下一个年度检查考核前不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无需在检查考核记录栏作任何记录。
二、年度检查考核的时间2012年2月13起至5月31日。
三、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以及本所律师遵守法律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
四、年度检查考核的方式年度检查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抽查相结合,并综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意见。
五、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和标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二)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三)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四)认真开展日常党建工作;(五)开展律师思想政治教育、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活动,对律师执业活动能够进行有效监督;(六)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实习(助理)律师指导管理、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等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能够进行有效监督;(七)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等基金,并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八)依法缴纳税款;(九)认真履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任务,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十)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能满足服务的要求;没有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十一)配有专职财会人员和行政人员;(十二)对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以及其他整改要求,能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十三)认真开展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十四)按规定及时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报表》等;(十五)认真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十六)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的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十七)依照法律、规章对设立的分支机构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十八)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十九)履行了团体会员义务;对律师事务所考核,主要针对2011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但2012年度截止年度考核期间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遵守法律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等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遵义市司法局、遵义市律师协会关于对全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检
遵义市司法局、遵义市律师协会关于对全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检查工作的通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遵义市司法局遵义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3.02.05【实施日期】2013.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遵义市司法局、遵义市律师协会关于对全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检查工作的通报各县、自治县、区(市)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根据《遵义市律师事务所考核办法(试行)》和《遵义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内容(试行)》的要求,2012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市局、市律协及各县(市、区)司法局分别对全市37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百分制考核检查。
现将考核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今年考核工作采取了自查及主管局检查相结合的核查考评方式进行。
在检查考核过程中,主要采取“听、查、评”的方式进行,各考核组认真听取了各律师事务所2012年度律师业务开展情况汇报,查看了各律师事务所2012年度收案登记本、印章使用登记、会议记录及有关业务档案等材料。
从检查的情况看,我市2012年律师业务及管理呈现几个亮点:一是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对这次百分制考核高度重视,及时将相关百分制考核文件进行传达布置。
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都认真开展了自查自评工作,提交了自查报告。
二是我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呈逐年规范趋势,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在制度建设、档案管理、函件管理、财务管理、所务公开、文化建设等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
各所业务均呈发展态势,特别是部份市属律师事务所;三是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较规范,有些所还建立了律师事务所档案奖励制度,对案卷归档有专门的登记本。
四是制度得到健全和落实,有些所能坚持每月组织学习,有较健全的学习和案件讨论登记制度。
从考核情况来看, 37家律师事务所中,得分90分以上共有 15家;80-89分的19家;80分以下的3家。
在这次考核检查过程中中,仍有部分律师事务所对百分制考核不够重视,对半年检查工作中反馈的问题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老问题仍然存在。
司法部就《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答问.doc
司法部就《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答问-为了加强对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规范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近日,司法部出台了《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4月23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
答: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
同时,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和完善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评价考核机制,也被列入律师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切实贯彻实施《律师法》,依法推进律师工作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完善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评价机制,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法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掌握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答:《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原则、考核机关等内容,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的基本定位。
第二章考核内容,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及具体事项,明确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并细化了各项考核事项的内容。
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等次的设定及其评定标准,明确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并规定了合格等次的具体标准和不合格等次的具体情形。
年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长沙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方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现将《2011年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考核方法,对比考核标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2011年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方法为贯彻实施《律师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事务所自律治理,促进律师业健康进展,特制定本方法。
一、考核范围:全市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
市直律师事务所由市局和市律协组织考核。
区、县(市)司法局依照本方法对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市局进行抽查。
二、考核内容:依据《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标准》(见附件),从队伍建设、人员治理、自律治理、业务治理等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治理和规范治理,对特不突出的工作予以奖励加分。
三、考核方法1、采纳百分制考核(奖励加分、依规扣分除外)。
考核项目和考核指标全部达到规定的标准计差不多分一百分。
凡未达到考核标准与要求的,给予相应的扣分,扣分不超过该项目规定的分值。
2、实行平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平常考核是指市局和市律协对下达的任务和布置的工作进行动态性监督、检查和考核;年终考核是指由市局和市律协牵头在年终组织考核组对各律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考核。
市局和市律协依照平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的情况对各所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3、考核采取听、看、查、议的方式进行。
年终考核时听取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汇报,查看工作总结、自评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标准》逐项对比检查和计分。
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进行综合评议,并将综合评价情况报考核组会议和市律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决定。
4、考核组的组成。
由市局相关领导带队,市律协、市局公律处和律协秘书处相关人员组成。
四、奖惩措施1、考核情况的通报。
考核结束后,市局将考核情况在全市系统内进行通报。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某项工作存在严峻问题的律师事务所,市局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在规定时刻内未整改的,直接阻碍其律师事务所次年的年检考核。
xx县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附2
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百分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基础 设施 建设 (8分) 党建 及 队伍 建设 (15分)
资产数额达到省厅规定标准;接待室按照规定公开 根据年度审计报告,所有资产逐一核对; 收费标准,执业律师姓名、照片,司法部“六条禁 无专门接待室或者接待区域、档案室、律 令”,举报电话;设置专门档案室及管理人员;确 师办公室的各扣1分。 保每名律师都有办公位置并配备相应设备。 有3名以上党员的要成立党支部,定期开展党组织 活动,律师事务所应当完成市、县司法局、市、县 律师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和主题活动,并建立健全 工作台账,确保政令畅通,积极组织参加律师业务 培训,律师事务所做到案件讨论、业务学习经常化 、制度化,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有计 划、有记录、有总结。
未按要求开展组织活动的扣1分,未按时 参加局、县、市组织会议的扣3分,少一 次活动扣1分,未计划、记录、总结,少 一项扣0.5分。
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三类案件”报告登记制 业务 度,建立监督指导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投诉 查处制度,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履行法律援助义 建设 务,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法律援助任务,为群众、弱 (25分) 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均5件, 公共值班人均5天。 按要求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及时做 好各项值班任务,依法、公正地化解矛盾,正确地 化解 教育疏导各类纠纷。向信访人提供专业的意见和法 疏导 律咨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必须遵守《南阳市 (7分) 律师事务所主任承诺书》,积极参与“法律六进” 活动。律师调解人均1件。 加强班子建设,明确书记主任岗位职责,政治业务 学习记录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得到落实,律师事务 内部 所落实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统一收结案,登 管理 记及审批制度,按范本格式签订合同,严格执行收 费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并依法纳税。健全业务档 (15分) 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时立卷归档。加强律师事务 日常 所务管理,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实行所务公开,自 管理 觉接受社会监督,律师事务所使用统一格式,公函 (10分) 、会见专用证明等函件,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律师事务所办公环境整洁卫生,办公用具,档案资 料摆放整齐有序。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关于报送2015年全年《律师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关于报送2015年全年
《律师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5.12.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关于报送2015年全年《律师工
作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科):
根据工作要求,请各地依照往年做法及时组织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填报2015年全年《律师工作统计报表》,报表内容要确保真实准确,不错报、漏报,分类、合计项目数据一致,并于2016年1月18日前,通过广东省律师工作管理平台将电子表格报送我处,书面表格于1月22日前报送。
佛山市填报的《律师工作统计报表》包括顺德区律师(所)数据信息。
我们将在审批网实时公布各地市《律师工作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2015年12月21日。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规范化建设检查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规范化建设检查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规范化建设检查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厅直属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25号令】规定,按照《河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结合今年厅直律师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15年度厅直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检查考核准备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一)全面依法治国教育活动传达学习情况。
这项活动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的具体举措,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安排。
因此,各律师事务所要准确把握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的总体要求,教育引导本所律师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始终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检查考核将重点通过调查问卷、询问律师和行政人员、查看学习笔记等方式,了解律师事务所是否把教育活动精神向全体律师进行传达学习,本所律师是否了解教育活动的要求和内容,是否按照要求依法执业等。
(二)全国、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和贯彻落实情况。
重点是两院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通知》学习情况,各律师事务所一定要组织全体律师学习贯彻会议精神、落实会议要求。
检查考核各所是否组织全体律师进行传达,有无按照要求组织律师学习相关文件、资料。
检查律师对会议精神和相关内容的了解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软件使用情况。
管理软件安装后是否按要求使用,检查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管理软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进行通报批评。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工作单位2018-2019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工作单位2018-2019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工作单位2018-2019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法援中心,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开展公职(公司)律师工作单位:按照《律师法》和司法部第121号、131号、133号、134号令,经研究决定,全省律师事务所和法援、公职、公司律师单位2018-2019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定于4月1日至5月31日进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内容(一)对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基本内容对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部令第121号)第六至十条,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开展、律师执业表现、内部管理、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等情况。
(二)对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单位检查考核的基本内容参照对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基本内容,重点检查考核法援中心和开展公职、公司律师工作单位持“律师工作证”人员情况、律师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内容。
二、重点内容对于律师事务所,在以上基本内容中要突出重点检查考核以下内容:(一)律师队伍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对照党章党规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完成章程修改工作,写入党建工作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
律所章程修订须经省、市律师行业党组织审查后报省厅行政审批管理处履行变更事项备案,以上工作务必于提交考核报告前完成。
检查律师事务所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方面,提高政治站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政治文化建设等情况;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方面,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情况;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方面,开展“两个全覆盖”“全覆盖回头看”工作和“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开展“律师行业党建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在律所组织设置、工作机制、组织生活、党员管理、领导体制等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相关情况;开展“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活动情况。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暨律师执业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合司通[2010]34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0.04.27【实施日期】2010.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合司通〔2010〕34号)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0〕56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将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的对象年度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全市所有律师事务所(含县、区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度考核的对象是2009年12月31日前,经依法许可执业的律师(含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
考核工作由市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的内容今年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除包括《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考核执业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及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今年考核的内容除包括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一)执业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情况;(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五)党员律师遵守党纪、党章以及发挥作用的情况。
三、考核等次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考虑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尚未出台,今年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也暂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具体评定标准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市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把握。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榕司[2016]49号【发布部门】福州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6.03.15【实施日期】2016.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榕司〔2016〕49号)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省厅闽司〔2016〕57号文件精神,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律师事务所2015年度执业、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形式和内容听取各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情况汇报(汇报内容:党的建设、律师队伍建设、律师执业、内部管理以及律师受行政、行业奖惩情况等);查看执业场所及有关设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座谈了解情况等检查形式。
各县(市)区司法局分别成立检查组对所辖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市局将对市直律师事务所及县(市)区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抽查。
二、时间安排检查时间定于3月23日至4月8日,市局和各县(市)区司法局分别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市局对各律师事务所的抽查对象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工作流程(一)各律师事务所于4月10日前根据《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完成对本所执业、管理情况的总结,并按照《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管理情况总结报告(见附件),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三、纳税凭证;四、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五、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七、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八、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九、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实行百分考核的通知
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实行百分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3.05•【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实行百分考核的通知各区、县(市)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促进“品质律所”的创建和律师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实行百分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杭州市司法局申报注册的律师事务所。
二、考核内容与分值根据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业务建设等内容分类分项进行考核,具体详见附件《杭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考核标准(试行)》。
百分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队伍建设30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58分,业务和软硬件设施建设12分。
扣分以各项考核内容设定分值为限,扣完为止,不倒扣。
附加考核内容为20分,两项合计满分为120分,另有2项为否定性指标。
三、考核机构市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联合成立“杭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称“考核领导小组”),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律协党委书记、市律协会长任副组长。
考核领导小组在市局律管处设办公室,负责对区、县(市)的考核工作指导和对市直律师事务所的具体考核。
律管处处长任主任,市局律管处、市律协秘书处等人员任小组成员。
区、县(市)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工作由当地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四、考核时间与方式每年11月至12月。
各律师事务所在11月15日前结合年度工作,依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
11月15日至12月15日,由考核小组对市直律师事务所进行全面考核。
区、县(市)律师事务所由当地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市考核领导小组对区、县(市)律师事务所进行抽查。
考核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的方法进行。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doc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司法局,厅直管各律师事务所:为了全面了解掌握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及管理情况,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律师事务所加强自律管理,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海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全省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为做好2011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考核的对象全省各律师事务所。
对律师事务所主任及执业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省律师协会负责。
二、年度检查考核的时间2012年3月中、下旬。
三、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一)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考核内容为《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内容。
具体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以《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规定的内容为准;(二)对实习指导律师的条件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三)对律师事务所评定的优秀律师进行复核。
四、年度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及具体实施此次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在省司法厅领导下,由各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省司法厅成立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律师工作的厅领导任组长,省司法厅律公处处长和省律师协会会长任副组长,省司法厅律公处副处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和秘书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检查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受理对检查考核工作的检举和投诉,复核和处理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的复查不服所提出的异议。
省司法厅律公处具体负责对厅直管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考核,具体时间由省司法厅律公处另行通知。
各市、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考核,具体时间由各市、县司法局安排。
五、年度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检查考核采用定性考核评等次与量化打分评定星级相结合的方式。
百分制学习体会
<<关于做好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工作的通知>>的学习心得通过<<关于做好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工作的通知>>的学习,我所里全体人员有了很深的感触了体会。
现将有关学习心得总结如下:一、我所全体上下明确了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的考核内容按照《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内容(2016年度)》进行考核,对照2015度百分制考核反馈意见,重点检查收结案管理、收费管理、函件管理、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律师事务所民主决策机制、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所务公开、律师党建、法律服务“进村(社区)”、“进政府”、“进企业”、“进商会”和“进学校”活动等情况。
(一)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健全落实规章制度(46分)1.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3分)2.建立科学规范的委托代理制度。
(4分)3.建立健全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
(4分)4.加强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
(4分)5.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
(12分)6.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
(4分)7.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制度。
(2分)8.建立健全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4分)9.建立健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档案制度。
(3分)10.加强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6分)(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24分)11.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分)12.律师事务所办公环境整洁卫生,工作人员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谈举止文明。
(3分)1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执业推广活动。
(4分)14.认真实施律师收案风险告知制度。
(3分)15.认真执行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呈报处置制度。
(3分)1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必须遵守法律和行业规范,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参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
(8分)17.加强律师党建工作。
(6分)18.建立健全内部学习制度。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印发《2015年厅直律师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印发《2015年厅直律师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豫司律便〔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印发《2015年厅直律师工作意见》的通知豫司律便〔2015〕4号厅直属各律师事务所:现将《2015年厅直律师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河南省司法厅2015年4月9日2015年厅直律师工作意见2015年厅直律师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厅直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强化律师教育管理,加大律师执业违法违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升律师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能力素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河南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一、加强厅直律师思想政治建设,坚定正确执业方向1、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强化宗旨意识,增强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加强厅直律师党的建设,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
健全完善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完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律师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律师事务所党务公开,建立律师行业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党员汇报制度,健全完善律师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3、切实做好律师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认真做好新执业律师党员和新转入律师党员的组织转接工作,保证每名律师党员都在组织监督之下。
及时调整软弱涣散党支部,选好配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最大限度地把每一名律师团结在党的周围。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3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3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杭州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3.01.08【实施日期】2013.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3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3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考核的对象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在杭州设立的分支机构。
2013年1月1日-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申请考核和上交书面材料,但仍需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
2013年5月31日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在下一个年度检查考核前不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无需在检查考核记录栏作任何记录。
二、年度检查考核的时间2013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
三、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以及本所律师遵守法律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
四、年度检查考核的方式年度检查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抽查相结合,并综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意见。
五、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和标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二)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三)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四)认真开展日常党建工作;(五)开展律师思想政治教育、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活动,对律师执业活动能够进行有效监督;(六)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实习(助理)律师指导管理、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等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能够进行有效监督;(七)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等基金,并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八)依法缴纳税款;(九)认真履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任务,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十)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能满足服务的要求;没有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十一)配有专职财会人员和行政人员;(十二)对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以及其他整改要求,能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十三)认真开展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十四)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十五)履行了团体会员义务;检查标准具体见《杭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标准》(附件1)。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闽司[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司〔2012〕54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下称《考核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开展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根据《考核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并总结前两年年度检查考核经验,结合今年我省律师工作实际,2011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2012年5月底结束。
二、工作流程(一)各律师事务所于3月30日前根据《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完成对本所执业、管理情况的总结,并按《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的相关材料。
同时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报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
市直律师事务所于3月30日前直接向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检查考核材料。
同时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报所在地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
省直律师事务所于3月30日前直接向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报送检查考核材料。
同时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报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进行审查。
(二)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于4月20日前完成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上报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各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于4月20日前将律师(含公职、公司、法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于4月20日前将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含公职、公司、法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结果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深司[2011]6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1.03.17【实施日期】2011.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深司〔2011〕60号)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第121号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度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粤司办〔2011〕20号)要求,以及全省律师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11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
律师事务所在外市设立的分所,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度考核。
二、组织实施市、区属的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由住所地区级司法局负责,住所地以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http:///)登记为准。
(见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关于律师事务所住址确认的通知”)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我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三、考核的等次和标准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由区司法局提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的建议,市司法局对报送的建议进行评议确定等次,并予以公示。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3、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淮南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3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3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司法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淮南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3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工作的通知(2014年)凤台县司法局、谢家集区司法局、八公山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徽商律师事务所淮南分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省司法厅律管处《关于做好2013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今年3月至5月全市将开展2013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评价同步进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依法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参加2013年度检查考核,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设立不满1年的律师事务所,可不参加综合实力评价。
2014年1月1日后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2013年度检查考核活动,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也不需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
二、考核内容及评定标准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考核的内容为: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和行业奖惩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二)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三)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四)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本所律师及辅助人员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五)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各类变更批准或备案手续;(六)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平台”上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齐全;(七)按照规定完成了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等。
渭南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渭南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渭南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省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度我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考核的时间和对象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时间为即日起至3月31日。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对象为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及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对象为专职、兼职、公司、公职及法律援助律师。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在2013年度的依法执业情况。
二、检查考核内容(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等内容;2、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具体应包括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等4个方面。
应建立党支部而未建立的,暂缓考核;3、律师担任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工作,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及中小企业三个法律服务团工作,与基层司法所结对帮扶工作等四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暂缓考核。
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的检查考核参照以上内容进行。
(二)律师执业活动考核内容1、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律师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具体包括《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规则》第六条所列前五项内容;2、律师党员接转组织关系情况。
关于做好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考核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合司通〔2015〕13号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对象:2014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依法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参加2014年度检查考核。
2015年1月1日后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2014年度检查考核活动,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也不需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2014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依法许可执业的律师(包括专职、兼职、公职、法援律师)都应参加201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考核年度内执业不足一年的,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6个月的,因病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因其他情形暂停执业不宜评定考核等次的,只参加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
2015年1月1日后许可执业的律师不参加考核。
二、考核时间年度考核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至4月底前基本结束。
具体考核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三、考核内容(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4、内部管理情况;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5、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6、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7、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情况;8、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使用情况;9、律师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10、省、市律师协会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11、公职律师、法援律师的考核,根据其实际工作职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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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律师协会联络组,市局直属分局律师协会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为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温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时间(一)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各地应当结合2015年度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开展2015年度百分制考核中期检查指导活动。
(二)2015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各地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展2015年度百分制检查考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2015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上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完成2015年度百分制考核抽查工作。
二、考核对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2014年12月31日以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应当参加2015年度百分制考核。
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2015年度百分制考核,但主管的律师协会联络组仍应按照百分制考核的有关要求对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三、考核内容按照《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内容(2015年度)》(见附件1)进行考核,对照2014度百分制考核反馈意见,重点检查收结案管理、收费管理、函件管理、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律师事务所民主决策机制、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所务公开、律师党建、法律服务“进社区”、“进政府”、“进商会”和“进学校”活动等情况。
四、考核程序(一)律师事务所自查自评。
各律师事务所应于2015年10月20日前对本所2015年度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总结,打出百分制考核自评分,形成本所2015年度百分制考核自查报告,报主管的律师协会联络组。
同时,逐项准备相关台账以及律师业务档案资料备查。
自评分在90分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报百分制考核“优秀”等次。
申报百分制考核“优秀”等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主管的律师协会联络组提交申报表(见附件2)。
对于被评定为百分制考核“优秀”等次的律师事务所,市律师协会将授予其“温州市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优胜单位”奖牌。
(二)律师协会联络组初审。
各地应于2015年11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打分工作,提出对各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结果的初审意见(包括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或建议、考核得分、考核等次建议等内容),并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报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结果初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3)等材料。
其中,百分制考核“优秀”等次推荐名额按照不超过参加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予以掌握,同时兼顾各地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分配给各地。
具体推荐名额详见附件4。
(三)百分制考核抽查。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对部分律师事务所进行百分制考核抽查,重点抽查初审为“优秀”等次、“不合格”等次以及其他存在严重内部管理问题的律师事务所,并提出抽查意见(包括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或建议、考核得分、考核等次建议等内容)。
(四)根据各地百分制考核初审意见和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百分制考核抽查意见,市律师荣誉评选委员会确定全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结果,评定各律师事务所的百分制考核等次。
五、其他要求(一)各地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百分制检查考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送达《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初审情况反馈单》(见附件5),并抄送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二)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百分制考核抽查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送达《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抽查情况反馈单》(见附件6),并抄送其主管的律师协会联络组。
(三)各地在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百分制检查考核中应当使用《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检查记录表(2015年度)》(见附件7)、《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检查记录表》(见附件8),并作为工作台账存档备查。
使用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四)请各地一并将《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结果初审意见汇报表》等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电子信箱。
(五)望各地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百分制考核工作,促进律师事务所加强规范化建设,确保百分制考核取得实际效果。
(联系人:吕林焕,联系电话:88359595,电子信箱:wzslsxh@)附件:1.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内容(2015年度)2.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优秀”等次申报表3.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结果初审意见汇总表4.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优秀”等次推荐名额分配表5.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初审情况反馈单6.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抽查情况反馈单7.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检查记录表(2015年度)8.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检查记录表温州市律师协会2015年6月1日附件1温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内容(2015年度)一、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健全落实规章制度(46分)1.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3分)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未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扣2分;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每查实一起扣1分。
2.建立科学规范的委托代理制度。
(4分)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采用省司法厅、市律师协会推荐的范本格式,或者律师事务所自行拟订并经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的范本格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统一的收结案登记及审批制度。
律师承办业务,未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每查实一起扣2分;律师事务所未采用上述范本格式的,每查实一起扣1分;律师事务所未建立统一的收结案登记及审批制度的,扣2分;收结案未审批的,每查实一起扣1分。
3.建立健全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
(4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并依法纳税。
预收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或者其他办案费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与委托人结算,并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
如减免律师服务收费的,须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批。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的,每查实一起扣1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依法纳税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分;未按时与委托人结算预收费用的,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的,每查实一起扣1分;减免律师服务收费未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批的,每查实一起扣1分。
4.加强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
(4分)律师事务所函件必须使用司法部、省司法厅制定的统一格式,公函、会见专用证明、调查函和介绍信等应当统一编号,建立存根或者存档备查一份,并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开具和用印。
律师事务所开具函件应当填写完整、规范,并注明工作人员的实际职务,不得违反规定为停止执业人员和非本所工作人员开具函件。
律师事务所函件未使用统一格式,未统一编号,未建立存根或者存档备查的,每查实一种(份)扣2分;函件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或者未注明工作人员实际职务的,每查实一份扣1分;违反规定为停止执业人员和非本所工作人员开具函件的,每查实一份扣2分,同时追究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5.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
(12分)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
在法律事务(含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结后,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建立档案室(档案专柜),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将业务档案管理列入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有明确的奖惩措施保证业务档案及时归档。
律师业务档案的装订要规范,要素要齐全。
(具体要求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温州市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标准》(见附件1—1)执行)未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员的,扣2分;未建立档案室(档案专柜),或者档案室(档案专柜)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未将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列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的,扣2分;未制定明确的奖惩措施保证律师业务档案及时归档的,扣2分;律师业务档案不按时归档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律师业务档案装订不规范,或者要素不齐全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
6.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
(4分)合伙律师所合伙人应该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每年召开合伙人会议或者所务管理会议不少于4次。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每年召开所务管理会议不少于4次。
律师事务所每年应向全体律师书面公布本所的财务收支基本情况。
合伙律师所合伙人没有分工或分工没有书面记录的,扣2分;合伙人会议或者所务管理会议每少开一次会议的,扣1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不征求聘用律师意见的,每发现1次扣1分;律师事务所财务收支基本情况未书面公布的,或未经全体律师签字确认传阅的,扣1分。
7.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制度。
(2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和调查处理,以书面形式记录投诉查处情况。
投诉查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
律师事务所未建立投诉查处制度的,扣2分;未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和调查处理的,扣1分;未设立专用的投诉查处记录簿的,扣1分;投诉查处结果未书面告知投诉人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8.建立健全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4分)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对本所实习律师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
律师事务所聘用或者解聘行政主管、内勤、档案管理员、出纳、会计、顾问等行政辅助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以及主管的律师协会联络组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全体律师和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对聘用的专职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行政辅助人员聘用或者解聘不按规定报告备案的,每查实一人次扣1分;每一人次未办理一项社会保险的,扣1分;每一人次未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扣1分。
9.建立健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档案制度。
(3分)律师事务所应当为本所及全体律师建立执业(诚信)档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档案的要素要齐全,并按年度及时更新内容。
(具体要求按照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业诚信档案制度的通知》执行)每发现少一份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档案的,扣2分;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档案要素不齐全的,每发现一份扣1分;档案内容未按年度更新并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报告更新内容的,每发现一份扣1分。
10.加强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6分)有10名律师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组建局域网,并采用“必智”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律师事务所办公自动化、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