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农产品抵扣政策的细节归纳及涉税风险
11个案例详解农产品进项抵扣及涉税风险
11个案例详解农产品进项抵扣及涉税风险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抵扣时,可能存在三种抵扣方式,勾选确认、计算抵扣以及核定扣除,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本文结合案例对于不同情形下进项税额如何抵扣以及存在的涉税风险进行详解。
第一部分进项如何抵扣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例1.某企业2019年5月向一般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9%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税率9%,增值税额90,价税合计1090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0元。
当月全部领用。
采购时:借:原材料—牛尾 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贷:应付帐款 1090领用时:借:生产成本 1000贷:原材料—牛尾 1000(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2.某企业向一般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洗净毛(13%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税率9%,税额90元,价税合计1090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元。
当月领用一半原材料。
采购时:借:原材料—牛尾 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贷:应付帐款 1090领用时: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90 ×1/2÷9%×1%=5元借:生产成本 49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贷:原材料500(三)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3.某企业2019年6月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9%税率),取得其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征收率3%,税额30,价税合计1030元,则总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0元。
会计干货之农产品抵扣的道理与实操(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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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农产品抵扣的道理与实操(3--5)
农产品抵扣的道理与实操(三):什么是核定扣除?
从农产品抵扣的道理与实操(二):凭票扣除体系可以看出,凭票扣除体系下,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必须要取得扣税凭证,包括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五种凭证。
凭票扣除体系既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也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不受行业、产品的限制,适用范围较广。
无论是计算抵扣还是凭票抵扣,均以扣税凭证为依据,具备较强的客观性,征管成本较低。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要取得合规凭证,符合抵扣条件的,无论是否实际消耗,均可在当期扣除,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购进扣税法」。
由于凭票扣除体系的依据是扣税凭证,而农产品增值税政策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上家不交税或者少交税,下家可以按照11%或13%计算抵扣进项,这一「漏洞」很快就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农产品领域一向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可以说是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对于纳税人而言,取得免税销售发票,很难辨别所购农产品是销售方自产的,还是适用流通环节免税的农产品,涉税风险较高,极易引起税企纠纷。
为了破解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的难题,2012年5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自2012年。
简要总结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简要总结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农产品在我国的进项税抵扣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进项税抵扣。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可以在纳税申报时进行抵扣。
具体来说,农户在购买农药、化肥、种子、农机具等生产和经营农产品所需的物资时,可以向销售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纳税申报时通过填写《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纳税申报表》进行抵扣。
其次,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进项税抵扣。
农产品经过加工后,可以转化为农产品加工业的生产要素。
根据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将其生产的农产品销售给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时,这部分销售额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买农产品时向农产品生产者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纳税申报时通过填写《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抵扣。
此外,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进项税抵扣。
农产品从生产环节到流通环节的过程中,可能经过多次买卖和转手。
根据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农产品在流通环节中,每一个环节的增值税可以通过抵扣的方式进行核算。
具体来说,每一个流通环节的企业在购买农产品时,应向上一个环节的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纳税申报时通过填写《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抵扣。
最后,农产品销售环节的进项税抵扣。
农产品最终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时,销售额中的增值税无法进行抵扣。
因为增值税的目标是对生产环节中增加的价值征税,而最终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并没有增加农产品的价值。
因此,农产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应由销售商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缴税。
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的进项税抵扣存在一些特殊政策。
例如,根据我国《农产品税务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选择根据农产品的实际销售额或者在销售到生产企业时支付的价款确定税额。
另外,根据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农产品生产者可能还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来降低进项税的成本。
总体来说,农产品在我国的进项税抵扣规定相对灵活,主要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进行。
会计实务:使用农产品抵扣凭证和海关专用缴款书的几个注意点
使用农产品抵扣凭证和海关专用缴款书的几个注意点一、相关政策(一)农产品扣抵凭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规定,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545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税务机关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税务机关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涉税处理汇总(最新最全)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涉税处理汇总(最新最全)最近很多客户问到购进的农产品如何抵扣,根据已有的政策汇总整理如下:一、购进自产农产品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自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开具免税的增值税发票,购进方按照10%抵扣;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方按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从小规模购进自产农产品小规模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开具免税的增值税发票,购进方抵扣10%。
小规模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方抵扣10%进项税额。
3、从农户手中购进自产的农产品农户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属于免税行为,由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或者代开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方抵扣10%。
二、购进批发、零售的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批发、零售以上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方抵扣10%。
2、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批发、零售以上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进方不得抵扣。
3、从小规模购进批发、零售以上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小规模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方抵扣3%。
4、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以上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从小规模购进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进方不得抵扣。
农产品扣除及风险一文尽知
农产品扣除及风险一文尽知农产品抵扣增值税,就好比是竹篱笆里关着一只饿老虎。
我们伟大的孔老师问过他的弟子: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一代明君,乾隆皇帝在收到云南奏章,得知重犯逃跑时,也说了这句话: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和珅回答:典守者不得辞其责。
从此和珅飞黄腾达。
在目前的税制设计下,一只饿虎被关在一个竹篱笆里,典守者如何坚守其责,最大限度化解税收风险,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今天阿莲就这三种扣除方式里,各自存在的税收风险,与各位朋友一同探讨。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目前,农产品的扣除方法有:凭票扣除、核定扣除、加计扣除三种。
一、农产品扣除税收处理(一)凭票扣除: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一般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特殊例外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风险提示:如果是从简易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不要直接勾选认证后,按照票面显示的税额抵扣进项。
应该按照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如果不小心,直接认证抵扣,可就亏大了!特殊例外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如:面粉厂甲公司2017年12月取得小麦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其中一份是一般纳税人A公司开具的,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1100元,价税合计11100元。
另一份是小规模乙公司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30000元,税额900元,价税合计30900元。
会计干货之案例分析流通环节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风险和机遇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案例分析:流通环节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风
险和机遇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扣税凭证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或开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等四种。
除此之外,纳税人自流通领域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无论是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等免税农产品,还是其他应税农产品,均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笔者认为,对于农产品购销业务较多的纳税人,应当未雨绸缪,提前规划,正确把握财税〔2017〕37号文的精髓,把决策视角由单一个体拓展至购销联盟,以价值链的理念审视增值税对企业管理的全方位影响,以降低涉税风险,获取最大税收利益。
本文以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政策为依据,以「农业生产者流通环节农产品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应税货物服务的纳税人」构成的产业链为背景案例,对几个增值税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过程未考虑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变化引起的附加税费的变化,以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等因素。
欢迎批评指正。
一、案例背景
某一产业链上共有甲乙丙丁四个纳税人,均未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其中:
甲是农业生产者,2017年7月,向乙和丙销售种类、质量、数量、单价等完全相同的免税自产蔬菜各一批,价款均为100元。
乙是一般纳税人,丙是小规模纳税人,它们采购蔬菜后,直接销。
会计干货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制度演化小结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制度演化
小结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2012年4月6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
至今已经四年有余,制度几经变化和发展,梳理其演化过程,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核定扣除的核心精神和操作流程。
一、财税〔2012〕38号文:核定扣除之雏形
1、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2、试点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核定方法三种情况、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
①投入产出法
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简要总结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简要总结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农产品作为重要的农业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对于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进项税,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成为了农民和相关农业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
本文将对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进行简要总结。
一、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基本概念及原则进项税是指企业购买生产资料、劳务和服务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因此在农产品生产中产生的进项税可以通过抵扣方式减免农民或农业企业的税负。
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 抵扣性:农产品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服务等产生的进项税进行抵扣,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2. 依法依规: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具体操作、标准和程序需要严格依照国家税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执行。
3. 实质性依据:农产品企业要通过真实、合法的交易活动来获得进项税发票,只有在符合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合法的进项税抵扣权利。
二、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相关政策为了支持农业发展,中国政府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产品进项税率优惠:针对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国家税务部门对其适用的税率进行了优惠。
一般情况下,农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相比其他行业的税率有所减少。
2. 具体农产品类别的税收优惠:针对特定农产品,政府给予了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优质粮食、畜禽养殖业、果菜类产品等,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甚至免税。
3. 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政策:农产品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原材料、设备、服务等消耗性采购所产生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这些进项税可以用于抵扣销售环节所产生的销项税,以减轻农产品企业的税负。
三、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操作流程农产品企业在申请抵扣进项税前,需要进行一系列操作流程,确保符合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农产品企业需要首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才能享受进项税抵扣政策。
会计干货之农产品抵扣政策的两个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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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农产品抵扣政策的两个特殊问题
财税〔2017〕37号和税总19号公告发布之后,新的农产品抵扣政策已经呼之欲出,笔者将其概括为核定扣除、计算扣除、凭票扣除、加计扣除和从低扣除等五种方式,具体含义和申报表填写方法详见本人文章《变化与实务:新增值税申报表应该这样填写!》。
纳税人在理解和掌握农产品抵扣政策时,有两个特殊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利用「自产」的免税农产品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服务的,农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二是7月1日后,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11%或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个问题属于老问题,也就是说,牛奶公司将自有奶源生产加工成牛奶对外出售,园林公司利用附设苗圃培育的苗木花卉提供绿化服务,烤鸭店利用本店养殖的肉鸭提供餐饮服务,销项侧分别适用17%、11%和6%的税率,进项侧无论适用凭票扣除体系还是核定扣除体系,农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可能会有读者觉得不可思议,但实际上政策规定就是如此,我们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财税〔2012〕38号以及财税〔2017〕37号等农产品抵扣政策,针对的均是「购进」的农产品,也就是说现行的两种抵扣体系,均不包括自产的农产品。
纳税人自其它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或服务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自产自用的,反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干货之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
会计实务-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一、基本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包括: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2.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或受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
4.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不包括:1.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2.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免征项目(一)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中药材的种植;(四)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五)牲畜、家禽的饲养;包括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六)林产品的采集;(七)远洋捕捞;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包括:1.种植业类(1)粮食初加工a.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麸皮、麦糠、麦仁。
及各种专用粉。
b.稻米初加工。
【会计实操经验】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应注意四个问题
【会计实操经验】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应注意四个问题自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此项政策加强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但税务机关的监管责任依然重大。
笔者认为,在实施核定扣除政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核实企业当期购进的农产品的进项税款,特别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是否准确核算并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转出。
同时,注意核实企业销售免税的副产品(例如植物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副产品豆粕)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是企业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其公式是由当期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得出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再由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计算得出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公式中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是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也就是说用外购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销售时是按其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而不是用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所以应核实企业是否能够分别准确核算销售的货物是来源于自产半成品还是外购半成品。
三是要核实企业是否准确核算副产品的销售额并计提销项税,并通过副产品与主产品的比例关系测算企业实际生产及销售主产品的数量。
四是企业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其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只能是主产品的数量,而不含副产品的数量,以免重复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会计经验:农产品抵扣政策的细节归纳及涉税风险
农产品抵扣政策的细节归纳及涉税风险
农产品抵扣政策,一直是困扰很多企业的问题,特别是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的实施,酒店住宿业、园林绿化类企业等也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畴,原本企业缴纳营业税,变成了缴纳陌生的增值税;原本只需要考虑营业成本,现在还需要考虑如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对于上述企业,彻底了解农产品抵扣政策,成了当务之急。
理顺一下农产品抵扣政策,以供参考。
一、农产品抵扣政策的两大分类:
1、核定抵扣
财税(2012)38号文规定: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38号文件明确划定了部分需核定扣除的行业目录,出此规定也是为了治理农。
会计干货之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学习笔记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
会计实务-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学习笔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从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作调整。
公告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产品增值税税率降低,同时保证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企业维持原有的扣除力度不变之需要。
以表探政,根据申报表调整及其填报说明和解读,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有关政策执行口径,大体有了较为清晰的脉络。
一、关于农产品扣税凭证
此前,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对农产品销售发票作了一个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对该解释的理解不一,导致实践政策执行口径的差异。
如,有的地区依据这条对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免税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公告出台后,有关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填报说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有利于纠正实务执行中的偏差。
根据公告,目前农产品扣税凭证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产品核定扣除 归纳总结
农产品核定扣除归纳总结农产品核定扣除是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将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成本直接计入农业经营户的税前扣除项目中,从而减少农业经营户应纳税额的一项政策措施。
下面将对农产品核定扣除进行归纳总结。
一、核定范围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业生产用品:如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2. 设备设施:如农机具、温室大棚、水利设施等;3. 劳务费用:如雇人打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4. 环境保护费用:如农业废弃物处理费、环境治理费等;5. 科技创新投入:如科研费用、技术培训费用等。
二、核定标准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标准主要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农产品生产经营特点和农业发展需求制定,但总体原则是依法合理,科学公正。
1. 根据实际成本:核定扣除的标准应根据农产品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成本、生产成本、运输成本等,不能低于实际支出;2. 区分不同类别:不同类型的农产品,其核定扣除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应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3. 及时调整更新:由于农业生产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核定扣除的标准应及时调整更新,以适应新的发展情况。
三、核定流程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登记备案:农业经营户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购买发票、支出凭证等;2. 核定审批:税务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对,确认其符合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条件和标准;3. 发放扣除:经审批通过后,税务机关将核定扣除的数额予以发放,即减少纳税户应缴纳的税款。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真实准确:提供的购买发票、支出凭证等必须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情况,以免引起税务机关的审查和处罚;2. 合理合规:核定扣除的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不能涉及违法违规行为;3. 及时申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定扣除的申报,逾期将影响扣除的效力;4. 记账记录:农业经营户应当及时记录和保存与核定扣除相关的财务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抽查核对。
现行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利弊分析
摘 要 :现 行农 产品抵 扣政 策在促 进 企业 生产和 流通 中发挥 了重要 作 用的 同时 , 该政 策在执行 中一 些不利 因素也逐 渐显 现。如何 做好 农产品进 项税额核 定扣除
办 法 试 点 ,显 得 尤为 重 要 。
分 农 产 品 加 工 企 业 生 产 销 售 的
货物适用 1%的增值税税率 ,经 7 常 会 引 起 所 谓 “ 征 低 扣 ” 误 高 的
《 法 》 定 , 当农 产 品进 项 税 办 规 额 扣 除 率 由 1%提 高 刮 1%后 , 3 7
可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为 :买 价 × l %/】 7 ) 买 价 ×l . % , 7 ( +1 % = 45 3
税额 与 现有抵 扣凭证 脱 钩 ,改
按 纳 税 人 每 月 实 际 耗 用 的 农 产 品数 量 来 确 定 当期 可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以下 ,笔 者 结 合 农 产
收 稿 日期 :2 1 —0 —0 01 8 8
解 和争论 。现行 农产 品抵扣 政
策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隐 性 财 政 补
一 豆农之友
中图分类号 : 6 1 D 0
文献标志码 : D
文 章 编 号 :6 4 34 (0 0 - 0 7 O 17 — 5 72 1)4 0 6 - 2 1
现 行农 产 品进 项税抵 扣政策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及 进项税 额核定 扣 除办法 的利弊分 析
文/ 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 司 杨晓萍
主要 问题
收 购行为 的真 实性 ,客观上 给
不 法 分 子 提 供 了 可 乘 之 机 ,导 致 利 用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偷 骗 税 的 案 件 时 有 发 生 ; 四是 增 加 了 征 纳 双 方 的 成 本 。 由 于农 产 品 收 购 行 为 复 杂 多 样 ,在 现 有 制 度 下 , 国 家 曾采 取 收 购 农 产 品
会计干货之简并税率后购买农产品进项抵扣相关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简并税率后购买农产品进项抵扣相关问题根据青岛国税课件编写:
一、关于抵扣凭证
抵扣凭证可分三大类:
1、海关完税凭证,进口农产品使用,与专用发票类似。
2、专用发票: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3%的专用发票和一般纳税人自开的11%的专用发票。
3、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分为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
注意农产品销售发票专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包括纳税人自开和税务机关代开。
所谓自开一般适用于单位、合作社、个体户等能自行领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
代开一般适用于不能自行开票的农户等其他个人。
还有一种特殊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这种发票适用于卖方是个人的情况,可由收购者领购和开具。
二、抵扣进项方法
抵扣凭证不同,抵扣方法也不同。
1、如果是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按买价乘扣除率抵扣。
2、如果是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3%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如果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的专用发票,或者海关缴款书,则按票面税额抵扣。
农产品的八大涉税风险
农产品的八大涉税风险一、购进农产品没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扣税凭证,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二、购进农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3%征收率对应的增值税额)填列附列资料(二)第1栏和第2栏,导致少抵扣进项税额。
三、从批发、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
(一)从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处购进免税蔬菜;(二)从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处购进免税鲜活肉蛋产品。
四、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与从批发零售环节购买农产品未分开核算。
建议取得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在备注栏内或具体农产品名称后注明“农业生产者自产”,以免难以区分。
五、2019年4月1日以前收购的农产品,4月1日以后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错误地按照2%加计扣除。
对于4月1日以后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不论4月1日以前收购还是4月1日之后收购,应统一按照1%加计扣除。
六、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或服务的,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 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或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企业必须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七、核定扣除未按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存在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计算错误、扣除率使用错误等,或者将取得专用发票的农产品抵扣进项后又进行核定扣除,造成重复抵扣等风险。
八、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一)从非农业生产者处购买的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品名超出了52号文注释所列举的农产品范围,比如将洗净毛、洗净绒、中成药、方便面、熟制的水产品、肉类熟制品、肉桂油等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发生了交易,但人为操纵农产品收购数量或价格,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存在行政处罚甚至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
会计干货之农产品抵扣的道理与实操(二)凭票扣除体系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农产品抵扣的道理与实操(二):凭票扣除体
系
《农产品抵扣的道理与实操(一):啥是农产品》介绍了农产品的征收范围、适用税率以及农产品的免税条件,该文主要是从农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方展开的。
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看,「上征下扣」是其基本规则,即上游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是从下游纳税人收取的,所以下游纳税人可以凭票抵扣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上征下扣的意思是,上家征了下家才能抵扣,上家征了多少下家就可以抵扣多少。
当「上征下扣」这一规则遇到农产品时,我们尴尬的发现,这个看似简单的农产品,把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怼的七零八散、遍体鳞伤,出现了「上免下扣」、「低征高扣」等怪现象。
今天从购进方的角度谈谈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以下内容如无特别指出,均以2017年7月1日后生效的政策为准。
一、背景和分析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分为两大体系,一是「凭票扣除体系」,一是「核定扣除体系」,两者是非此即彼的互斥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某一纳税人纳入了核定扣除体系,就不得再凭票扣除。
农产品的核定扣除问题,将在后续推出,本文仅涉及凭票扣除。
笔者认为,凭票扣除体系的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它们共同决定了下游纳税人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以及如何抵扣:
一是购进对象,买的是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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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农产品抵扣政策的细节归纳及涉税风险农产品抵扣政策,一直是困扰很多企业的问题,特别是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的实施,酒店住宿业、园林绿化类企业等也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畴,原本企业缴纳营业税,变成了缴纳陌生的增值税;原本只需要考虑营业成本,现在还需要考虑如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对于上述企业,彻底了解农产品抵扣政策,成了当务之急。
理顺一下农产品抵扣政策,以供参考。
农产品抵扣政策的两大分类。
一、核定抵扣
财税(2012)38号文规定: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38号文件明确划定了部分需核定扣除的行业目录,出此规定也是为了治理农产品收购票据的抵扣乱象。
文件细则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