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决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01
•【字号】驻政〔2017〕48号
•【施行日期】201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决定
驻政〔2017〕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经四届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 号)修改如下:
一、删除附件3《果树类补偿标准》;
二、在“三、相关说明”中增加如下规定:
(十五)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本文件所涉经济林补偿标准按照省林业厅制定的标准执行,零星经济林木在此基础上,按照林业部门技术规程规定的株数密度计算单株补偿价格。
2017年8月1日。
王新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新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3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新民等158人(名单附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当事人】王新民等158人(名单附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王新民等158人(名单附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新民等158人(名单附后)【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本院观点】王新民等158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证明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新民等158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一)从王新民等158人的诉讼请求看,其起诉系为主张其所代表的各自家庭户内成员享受当地居住安置住房优惠政策,其诉讼请求指向的属于同一类行政补偿法律关系,但王新民等158人相互之间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也即本案的诉讼标的并非只有在王新民等158人共同合一作为原告起诉时才能确定。
王新民等158人不同的法律争议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无法通过一个审判程序、一个裁判文书予以解决。
闫娜、驻马店市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闫娜、驻马店市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豫17行终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令华马国中程海龙【审理法官】孟令华马国中程海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闫娜;驻马店市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局;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当事人】闫娜驻马店市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局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闫娜【当事人-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局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刘兰天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兰天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兰天匡凯【代理律所】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闫娜【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局;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闫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合法合法性审查户籍所在地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闫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闫娜对其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但闫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驻马店市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局、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负有给付其40平方米安置房屋的义务。
闫春龙作为户主,对其家庭成员情况应当是明知的。
在被上诉人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登记时认可该户共有人口7人,其中不包含上诉人闫娜。
上述事实从一个方面说明闫娜不属于本户应安置人口。
且闫春龙户拟选房120平方米的房屋1套,80平方米房屋2套,面积共280平方米,安置面积已经超过了驻政[2014]100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每户不超过235平方米的规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驻政办〔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5〕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土地利用情况,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解决当前土地管理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成果,为2015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奠定基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82号)要求,市政府研究决定利用三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对2014年以来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和查处整改。
现将《驻马店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驻马店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5年1月29日附件驻马店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根据《河南省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社会发展、保障耕地“红线”、维护群众权益为目标,认真贯彻上级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继续保持土地执法的高压态势,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土地管理利用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全面查清2014年度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整改,确保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控制在10%以下;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张新刚、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新刚、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6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李娟【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李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新刚;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张新刚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新刚【当事人-公司】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田续鹏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王丽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续鹏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王丽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续鹏王丽华【代理律所】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新刚【被告】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张新刚主张享受其诉称的安置房屋待遇,主要依据其已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但该协议本身对于安置房的约定为“甲方统一规划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标准按照享受安置政策的分配人口每人享受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优惠价格回购居住安置用房回购价700元/平方米。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新刚主张享受其诉称的安置房屋待遇,主要依据其已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但该协议本身对于安置房的约定为“甲方统一规划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标准按照享受安置政策的分配人口每人享受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优惠价格回购居住安置用房回购价700元/平方米。
"也即只确定了安置标准,对于安置对象并没有约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驻政〔2014〕105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驻政〔2014〕105号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4号)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市市区和郊区、镇区范围内及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市区和郊区:市区具体包括11个街道(人民街道、东风街道、西园街道、新华街道、南海街道、老街街道、橡林街道、雪松街道、顺河街道、刘阁街道、香山街道)和4个行政区划办事处(金河办事处、金桥办事处、金山办事处、开源办事处)辖区。
郊区具体包括4个乡辖区:关王庙乡、胡庙乡、古城乡、朱古洞乡。
(二)各镇镇区:1.水屯镇:东到石庄村委西老交警三中队,西至张庄小铁路东,南至孟庄村小铁路南加油站,北至水屯中学。
2.蚁蜂镇:西至黄西河东侧,北至大王庄东北侧,东至七蚁路西侧,南至彭楼村地界北侧。
3.沙河店镇:东至沙河店镇东边界,西至五团路-赵庄-洼里,南至南干渠(洼里-范庄-岗庄),北至汝河北岸200米。
4.板桥镇:东界,十三香路南至板桥南干渠(寺后)—沿水口线水田河。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发展的意见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驻政[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发展的意见(驻政〔2012〕24号)驿城区、遂平县、汝南县、确山县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心城区是我市城镇体系建设的核心和龙头,具有很强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为加快我市中心城区建设,促进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的“三化”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市委三次党代会精神,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加快中原经济区发展战略和产业转移的机遇,按照“一中心五组团”发展格局的要求,以“四城联创”为平台,加强项目、制度和队伍三项建设,实施组团发展连通融合工程、新城区配套开发工程、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完善工程、城乡结合部延伸衔接工程、产业支撑发展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六大工程。
规划建设金顶山、宿鸭湖休闲旅游风景区,练江河养生休闲商住区、小清河文化休闲商住区,高铁广场商务中心,乐山大道高档百货超市商业区、火车站综合商业区等特色商业区,文明大道、纬十路两侧商贸物流区以及工业集聚区等九大功能片区,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水平,努力将我市打造成产业支撑有力、山水园林宜居、历史文化厚重、城市风貌鲜明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二、目标任务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常住人口每年分别增加10平方公里以上和10万人以上,到2015年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常住人口分别达到100平方公里和100万人。
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每年完成城中村改造数量不低于中心城区城中村总量的1/3,棚户区改造数量不低于总量的1/5。
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中心城区年度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突破30亿元且逐年增长;城市发展融资每年不低于60亿元。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和管理体制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和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7•【字号】驻政[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和管理体制的通知(驻政〔2012〕2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建立权责明确、建设有序、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市、区两级在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益分配与市政设施建设维护和城市管理职责相一致的原则,借鉴外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通知如下:一、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和城市管理费征收(一)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范围,构建市、区两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1.辖区政府(管委会)土地收入征收范围经市政府批准立项实施的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土地、收回房屋的征收报批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土地出让收入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并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8%提取城建统筹资金上解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奖励。
工业项目用地经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核准后,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土地征收报批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土地出让收入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2.市财政负责征收、辖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分成的土地收入范围及分成比例除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征收的土地收入外,其余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由市财政负责征收,按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市财政收取的以出让方式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含规划调整用地)所取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纳入市、区分成范围。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驻政〔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驻政〔2020〕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2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加强政府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干部执行力和服务水平,对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的“庸、懒、散、乱、慢”问题进行督查问责,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树立善抓落实、勤政为民形象,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督查问责对象包括:(一)承办人员,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负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
(二)科室(县直责任部门)负责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负关键责任的工作人员。
(三)分管领导,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刘强、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强、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9【案件字号】(2021)豫17行终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令华于发安李力伟【审理法官】孟令华于发安李力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强;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刘强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刘强【当事人-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郭建炜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建华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建炜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建华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建炜王建华【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强【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就征收安置事宜达成的《驻马店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了临时过渡期限,但也约定了“因征收实施单位原因逾期不能回迁新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驻政[2013]77号文件规定顺延”。
【权责关键词】合法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征收安置事宜达成的《驻马店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了临时过渡期限,但也约定了“因征收实施单位原因逾期不能回迁新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驻政[2013]77号文件规定顺延”。
被上诉人称协议约定的安置房目前尚未竣工,不具备房屋交付条件,上诉人对此亦未提出异议,因此本案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客观上尚不能交付。
但直至本案诉讼,被上诉人老街办事处仍同意按约定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此,***主张老街办事处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驻政〔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驻政〔2013〕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清查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要由地税部门牵头,财政、国土资源部门配合成立清查组,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清查。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地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土地清查的技术、数据、资料等支持工作。
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
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
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相关数据应用到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中。
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地税部门要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清查。
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地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驻政办〔2016〕119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6〕119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2016年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28日2016年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为保证2016年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和质量,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各区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原则以市政府下达的2016年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任务为指标,以市财政局认定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最终评审结果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为2016年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奖惩和给予相关补助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
二、考核对象驿城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
三、考核内容根据《2016年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驻政办〔2016〕4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完成征地拆迁任务项目必须是征地拆迁协议已全部签订,项目区域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彻底且垃圾清运完成,不影响重点项目落地和开工建设。
重点考核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区级项目不作为本次考核内容,仅对“四区”上报数据进行统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追加的项目,拆迁任务实行单独考核;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温室大棚、铁皮棚等不作为任务完成量进行考核。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办〔2016〕140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办〔2016〕140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结合《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关于建筑面积超过235平方米的房屋拆迁补助问题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35㎡的部分,与原房屋同时一次性建成且结构相同的房屋仍按照《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按100元/㎡给予补助,简易房和铁皮棚按50元/㎡给予补助。
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非法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关于养殖场的拆迁补偿问题(一)补偿条件能够提供建设养殖场时当地政府出具的招商引资项目证明,当地政府文件批准发展养殖业的证明,或土地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可给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1.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养殖场,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和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驻政办〔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2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马店市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5月7日驻马店市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为推进土地利用综合改革,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我市在土地利用、开发及监管上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节约集约用地贯穿于土地利用管理全过程,全面推进生态自然资源建设。
按照土地利用综合改革的相关部署,以解决突出问题为抓手,坚持以用为先、批管结合、批管并重,加快由重审批向重治理转变、由重规模向重效率转变、由重开发向重保护转变,有序推进全市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创新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服务百城建设提质工程,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依法依规。
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2.杜绝增量、盘活存量。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已批土地快征、已征土地快供、已供土地高效利用,激活批而未用土地中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规模指标。
驻马店拆迁补偿标准
驻马店拆迁补偿标准驻马店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改造、扩建过程中,对因征收、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或单位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偿和相关政策保障。
拆迁补偿标准的合理性与公平性直接关系到拆迁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因此,对于驻马店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必须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首先,驻马店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房屋、土地等财产的补偿标准。
在确定房屋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房屋的建筑年限、面积、装修情况等因素,采取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房屋的价值,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其次,驻马店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生活和工作需求,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安置保障。
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应当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助和安置补偿,确保他们能够在新的居住地顺利安家落户。
对于因拆迁而需要重新开展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进行业务转移和重建。
最后,驻马店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不偏离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补偿标准的审核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拆迁过程中各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驻马店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在拆迁过程中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和保障。
只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确保拆迁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
刘海军、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海军、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0)豫17行终3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晓龙于发安李力伟【审理法官】李晓龙于发安李力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海军;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刘海军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刘海军【当事人-公司】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唐照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照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照苏【代理律所】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海军【被告】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上诉人刘海军主张享有安置房屋待遇,主要依据是其与金河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但该协议本身只确定了安置标准,对于安置对象并没有约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补偿户籍所在地直接证据行政复议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海军主张享有安置房屋待遇,主要依据是其与金河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但该协议本身只确定了安置标准,对于安置对象并没有约定。
因此,刘海军是否为享受安置房屋政策的人口,还需要结合项目征收时当地的有关安置补偿文件的规定。
开发区管委会驻开政文[2013]90号《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开发区集中建设安置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目前未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根据该文件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岗位且有固定收入的以及退休人员不视为居住户籍。
刘海军系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民警,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没有在当地村组参与集体经济分配,亦没有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其不属于上述协议约定和文件规定的安置对象。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发文字号】驻政[2016]86号【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14【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决定(2017)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2016年9月12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4日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2年)、《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的要求,结合驻马店市实际情况,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近三年来全市物价平均上涨指数,参照周边地市的补偿标准,经反复论证,按照客观、公正、科学、易操作的原则,编制了《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煤矿塌陷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制定依据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标准,在充分调查驻马店市辖区内各类型样点资料(青苗及鱼塘样点15860个、果树样点4820个、林木样点7800个、建筑物样点46000个)的基础上,同时参考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被征地村(居)留地安置管理意见》(驻政〔2014〕101号)有关内容,遵循了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及独立性等一般性原则和预期未来收益市场原则、科学性与易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与原有补偿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公开听证原则等技术调整原则。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驻政〔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驻政〔2021〕10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修改完善后形成的《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驻马店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驻马店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已经市土委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9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驻马店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所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变性为国有用地而未实质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房、公共用房以及经营性用房。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驻政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20〕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16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中心城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既有已入住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是应尽义务。
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将缴纳城市配套费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
第四条市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工信、城市管理、产权登记、审计和专业经营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本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征。
第七条按照省政府规定,建筑项目征收标准为:90元/㎡,其中,市政府统筹45元/㎡,供水、供气、供热每项各15元/㎡。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二)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三)违法建筑经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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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
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驻政办[2016]140号
【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8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
(驻政办〔2016〕140号)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结合《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建筑面积超过235平方米的房屋拆迁补助问题
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