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立法解释举例
立法解释举例《关于禁止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立法解释》目录一、前言二、立法背景三、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法律意义四、禁止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立法解释4.1 扰乱公共秩序的定义4.2 扰乱社会稳定的定义4.3 禁止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原则4.4 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举例五、立法建议六、结论参考文献一、前言近年来,社会发展和进步带来了繁荣和稳定。
然而,也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如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加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必要对《刑法》进行相应的立法解释。
本文旨在对禁止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立法进行解释,并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二、立法背景社会发展进步带来了各种社会问题,其中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有效打击这些行为,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各国纷纷对此进行了立法。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理念在各个领域得到了贯彻,对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进行立法解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法律意义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是指一系列行为或事件,使得社会失去正常秩序和稳定状态,影响社会安宁、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
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
在法律意义上,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被视为违法行为,违反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道德。
通过立法对这些行为进行明确的制裁和打击,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禁止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立法解释4.1 扰乱公共秩序的定义扰乱公共秩序是指一组行为或事件,破坏或阻碍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妨碍了公民、组织和机构的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恶意破坏公共设施、妨碍交通运输、非法占据国家土地等。
4.2 扰乱社会稳定的定义扰乱社会稳定是指一组行为或事件,威胁或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安定。
论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几个问题
程 中, 诉讼参与人或旁 听人员聚众哄闹 、 冲击法庭 , 或
笔者认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法庭审理案件的正
依法 者殴打司法工作 人员 , 重扰 乱法庭 秩序 的行 为。 常秩序 。法庭是人 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 严 ” 是人民法院 []P 5) 6 (1 2还如 ,扰乱法庭秩序罪, 9 “ 是指聚众哄闹、 冲 审理案件的庄严场所。良好 的法庭秩序 ,
学界对扰 乱法庭 秩 序罪 的定义 有不 同 的表述。 “ 扰乱法庭秩序” 概括该条罪的罪名 , 最终将其确定为 “ 扰乱法庭秩序罪” 。这一概括言简意赅 , 科学合理。 如, 扰乱法庭秩序罪 ,是指故意聚众哄闹 、 “ 冲击法庭 , 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 严重扰乱 法庭 秩序, 致使 审 2 罪名性质问题 . 对于“ 扰乱法庭秩序罪” 罪名之性质 , 人认为 , 判活动无法进行的行 为。 [] P8) 有 ” 1 (53 又如 , 扰乱法庭 “ “ 本罪是选择性 罪名 , 只要实施 了聚众 哄闹 、 冲击法 秩序罪是指 聚众 哄闹 、 冲击法庭 , 或者在法庭上 殴打 庭, 或者殴 打 司法 工作 人 员行 为 之一 的, 即构 成本 司法工作人员,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P3) ” 5 (6 5
Ma . o 6 r2 0 V0_ 8 N0 2 l2 .
第2 8卷
第 2期
论扰乱法庭 秩序罪 的几个 问题
吴 占英
( 中南 民族 大学 法 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 30 4
摘
要: 就有关扰乱法庭秩序罪 的罪名 、 定义 、 客体 、 行为 、 、 中的若 干较存争议 的问题进行 了较 为 主体 适用
秩序罪” []P8) ,1(53有的学者则认为应起名“ 扰乱法庭 用 , 也可分解拆开使用 。前者如信用卡诈骗 罪。不管 罪 ” []P8) ,2 (26还有的主张 叫“ 干扰法庭秩序罪” 3 。[ ] 行为人实施 了其 中几种行 为, 都定信用卡诈 骗罪 。选 (51最高人 民法院 、 P2) 最高人民检察 院有关 罪名确定 择性罪名 的例子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 儿童罪 。它是 的“ 司法解释” 将其确定为“ 扰乱法庭秩序罪” 。 个罪名 , 但其包括 了收买被拐卖 的妇女 的行为和收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如何界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如何界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主要针对组织、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惩罚。
本文将探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的界定,以及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定在刑法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组织、策划、参与等方式,故意制造、扩大、引导群众聚集,以暴力、威胁、焚烧、破坏等方式,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要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 故意聚集人群,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2. 煽动、指使、参与暴力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3. 进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造成重大混乱;4.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财物,干扰社会功能的正常运行;5. 恶意传播谣言、不实消息,引起公众恐慌、骚乱。
二、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分析:1. A案A是一名市民,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一则虚假消息,称某地将发生暴力事件,鼓动他人聚集并制造恐慌。
事实上,该消息完全不属实。
根据刑法规定,A的行为属于恶意传播不实消息,扰乱社会秩序罪。
2. B案B是一名社会活动人士,组织了一场反对政府政策的示威游行,并且故意引导示威者采取激烈的暴力行为,导致游行现场发生了严重的混乱和冲突。
根据刑法规定,B的行为属于煽动、参与暴力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罪。
三、涉及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导致重大伤害、严重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结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严厉打击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了解了该罪行的界定,以及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
扰乱法庭秩序案的审判程序不能特殊化
符合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的基本条件, 若行为人并不认罪而要求 但 适用普通程序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又如何办?即使增加审判人员, 但 适 用 普 通 程 序 必 须 要有 公诉 人 出庭 ,而 事 实 上 该案 根 本 无 公诉 人 可 言, 公诉人也 未必认 为该行为人的行为一定构成犯罪, 况且若发生 了 被告人系外 国人等情形 , 很有可能还要移送上级人 民法院管辖 ( 若扰
乱 的 是基 层 人 民法 院的 法 庭 秩 序 ) 。因 此 , 法 意 见 的规 定 由于 其 根 高
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 而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则是: 诉讼 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 规则; 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 人
可 以予 以训 诫 , 令 退 出 法 庭 或 者 予 以 罚款 、 留 : 民法 院 对 哄 闹 、 责 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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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 法庭秩 序案的审判程序不 能特殊 化
全 木 摘 要 本 文 简要 的介 绍 了我 国法律体 系对 程序公 正 更加 注重 的发展 历程 , 着重分 析 了扰乱 法庭 秩序 案 的审 判程序 。 并 审判程序
更加注重程序公正, 如今,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 的观念早 己在刑 被 害人 , 要认 定行为人犯罪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 , 而当庭法官很可能 事诉讼 界至少是理论界成为 了无可争辩 的真理, 然而实际操作 中程序 是该案 的证人 , 他们若提供证言就不能进行审判 , 若不提供证言在某 问 题被 边 缘 化 依 然是 屡 见不 鲜 的 。 法治 的进 程 不 可能 一 蹴 而 就 , 述 些情况下定罪 的证据可能就是不足的; . 上 3 如果有法官被打伤 能否提起 现实本是可 以接受的, 但在立法与司法解释层面 出现严重 的违反最根 附带 民事诉讼 , 若提起, 则其 自己既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又是该 本的程 序规则的现象 以及下位法律规 定否定上位法的根本原则的现 案 的审判者之一, 这也是极其荒唐的: . 4 原民事案件若是适用简易程 象则是 不能容 忍的, 在刑事诉讼 中扰乱法庭秩序案的审判程序上 , 高 序审理的, 即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 有人扰 乱法庭秩序 从而可能构成 法 的相关 司法解释与 《 刑事诉讼法》 就存在这种令人尴尬 的矛盾 。
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标准
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标准
扰乱公共秩序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违反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严重干扰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一定的立案标准,
下面将对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行为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主
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即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其次,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行为要件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
交通工具上,进行打架斗殴、聚众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扰乱
交通秩序等行为。
这些行为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的典型表现,符合行
为要件的要求。
再次,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主观要件包括,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以
故意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仍然故意实施该行
为。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才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
最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即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只有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
总之,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只有严格依法办案,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有哪些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接下来为你详细介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扰乱法庭秩序会的处罚规定今天最高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新修改的《规定》第2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以及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哪些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会受到处罚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0条规定,以下五种行为要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受到处罚:(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以上扰乱法庭秩序怎么处罚1、哄闹、冲击法庭哄闹法庭主要是指在法庭上以喧哗、叫嚷、吹口哨、拉横幅等方式起哄捣乱,干扰庭审活动进行的行为。
冲击法庭主要是指未被法庭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甚至冲上审判台;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等致使法庭秩序混乱的行为。
修改后的《法庭规则》没有限定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才处罚,原因是与《刑法》的规定相比,《法庭规则》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层处罚。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性哄闹、扰乱法庭秩序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
这体现谦抑性处罚的原则。
总之,为了维护良好的法庭秩序,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的人员,不论是首要分子、积极分子,还是一般参与者,都应该予以处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妨害公务第277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第278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招摇撞骗第279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第280条第1款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六)各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刑法》第280条中规定的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联,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第280条第1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第280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2号):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法律制裁与打击手段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法律制裁与打击手段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法律制裁与打击手段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安宁,干扰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正常生活权益,各国法律都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法律制裁和打击。
本文将就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法律制裁与打击手段进行探讨。
一、法律界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指的是在公共场所聚集人群,有组织地进行非法聚集、滋扰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一般会造成公共场所的混乱、冲突甚至暴力行为,并严重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法律制裁对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各国法律普遍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因国家而异,以下为一些常见的制裁方式:1. 行政拘留:对于轻微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法律一般会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行政拘留是指将违法行为人关押在特定地点一段时间,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拘留时间一般为3至15日不等。
2. 罚款:对于一般情况下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法律会规定相应的罚款数额。
罚款为一种经济制裁,可以通过金钱的处罚改变违法人的行为习惯,也可以作为资金来源用于维护社会秩序。
3. 刑事处罚:在一些严重情况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
相关法律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会规定相应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并可能附加罚金。
刑事处罚更具有威慑力和惩罚性,可以起到更好的打击效果。
三、打击手段除了法律制裁外,打击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还需要其他手段的支持。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打击手段:1. 预防宣传:预防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发生,需要进行相关宣传教育。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广告、公共场所的宣传牌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安全防范:公共场所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系统和设施,包括监控摄像、警察巡逻、报警设备等,以及完善的应急预案。
这些措施能够有效监控和预防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发生,及时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
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一、引言在社会生活中,纠纷时有发生。
当纠纷涉及法律问题时,法律适用成为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本文将探讨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解析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二、法律适用原则1. 法定主义原则法定主义原则是指法律适用以法律文本为基础,法律的规定对于纠纷的裁判具有绝对效力。
在运用法律适用原则时,首先需要寻找与纠纷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法定主义原则保护了法律的确定性和效力,但也有可能导致法律的僵化和对特殊情况的不适应。
2.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且平等的基础上约定法律适用关系。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的自愿约定可以灵活适应各种情况,但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
3. 国际公法原则国际公法原则适用于跨国纠纷中,特别是涉及国际关系的事务。
根据国际法原则,当事国之间的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具有法律效力。
在跨国纠纷中,国际公法的原则被用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4. 民族法律原则民族法律原则是指在某一地区或民族具有特殊法律传统和习俗的情况下,应尊重该地区或民族的法律规定。
这种原则体现了对多元文化、多元法律体系的尊重和包容。
三、法律适用方法1. 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是指法律直接适用于纠纷,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强制性。
例如,在契约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合同法对纠纷进行裁决。
2. 类推适用法类推适用法是指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较分析,确定类似情况适用的法律。
当法律无法明确适用于特定情况时,具有类似性质的案例可以作为参考。
这种方法强调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3. 类型适用法类型适用法是指根据纠纷性质或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的法律类型。
例如,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根据婚姻法和家庭法的规定来解决纠纷。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适用问题,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某国籍的买家A在国际贸易中与某国籍的卖家B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以C国法律为适用法。
浅谈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律规制及相关问题
— ’
浅谈扰乱法庭秩 序罪的法律规 制及 相关 问题
方 颖
( 3 1 7 2 0 0 天 台县人 民法 院 浙 江 天 台 )
《 刑法修正案 ( 九 )( 草 案 )》将 《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九 条 修改 为 : “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严 重 扰 乱 法庭 轶 序 的 ,处 三 年 以 下有 期徒 刑 、拘役 、管 制或 者罚 金 : ( 一) 聚 众哄 闹 、冲击 法庭 ; ( 二) 殴 打 司法 工作 人 员或 者诉讼 参 与人 ; ( 三 )侮 辱 、诽 谤 、威 胁 司法 工 作 人员 或 者 诉 讼 参 与人 , 不 听法庭 制止 的 ; ( 四) 有 其他 严重 扰乱 法庭 轶序 行为 的 。 该修 改具有 非常重 大的现 实意义 , 体现 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 一 )衔 接 了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九条 扰 乱 法 庭 轶序 罪 实 体 法 与 民事 、刑 事 、行 政 三 大 诉讼 法 关 于对 严 重 扰 乱 法庭 轶 序 行 为依 法 追 究 刑事 责 任 的 相关 规 定 ,形 成 了 一个 独特 的扰 乱法 庭 轶序 罪体 系 : ( 1 ) 在 “ 以侮 辱 、诽 谤 、威胁 方 式严 重 扰乱 法庭 轶 序 行 为 可 以追 究 刑事 责任 方 面 ” , 《 刑法修正案 ( 九)( 草案 )》弥 补了 《 刑 法 》三百 零 九 条 及 民事 、刑 事 、行 政 三 大诉 讼 法 的立
一
2 8日修正 的年 民事 诉讼 法第 一百 零一 条关 于对 侮辱 诽谤 、 威胁 、 殴打 审 判 人员 ,严 重扰 乱 法庭 轶序 的人 ,依 法 追 究 刑事 责 任 的 规定 。②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扰乱公共秩序等五类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扰乱公共秩序等五类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6.03.01•【字号】浙公通字[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扰乱公共秩序等五类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浙公通字〔2006〕38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增强执法操作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办理治安案件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扰乱公共秩序等五类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一)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二)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造成较大损失的;(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长时间堵塞的;(五)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时间较长,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一)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二)在省、市、县政府机关门口等地扰乱公共秩序,不听民警劝阻的;(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最⾼⼈民法院第⼀巡回法庭关于⾏政审判法律适⽤若⼲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23⽇)2018年3⽉30⽇,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到第⼀巡回法庭调研,组织召开巡回区⾏政审判⼯作座谈会,要求对巡回区内四级法院贯彻实施新⾏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进⾏汇总,形成统⼀意见,作为⾏政审判庭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件的参考。
根据会议精神,第⼀巡回法庭⾏政审判团队将巡回区四省区⾼级⼈民法院报送的问题收集、整理,并报经第⼀巡回法庭⾏政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研究形成了《第⼀巡回法庭巡回区四省区⾏政审判法律适⽤若⼲疑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6⽉8⽇,第⼀巡回法庭在⼴西北海市召开四省区⾼院主管副院长和业务⾻⼲参加的座谈会,对《意见》进⾏讨论,形成⼆⼗⼋条共识。
现纪要如下:⼀、关于诉讼参加⼈1.举报⼈就其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答:作为消费者、服务的接受者、竞争权⼈、受害⼈、或者举报事项奖励请求权⼈等利害关系⼈,为维护⾃⾝合法权益,向享有法定查处职权的⾏政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为,举报⼈就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与法定职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或不予答复⾏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仅以普通公民⾝份,⾏使宪法赋予的检举、控告权,向法定职权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经营⾏为,要求予以查处,举报⼈就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通常与法定职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或不予答复⾏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
但是,⾏政机关承诺举报有奖,举报⼈为获取奖励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除外。
理由:《适⽤解释》(指《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下同)第⼗⼆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投诉⼈与⾏政机关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政⾏为有利害关系。
(2013)⾏他字第14号《最⾼⼈民法院关于举报⼈对⾏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为不服是否具有⾏政复议申请⼈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第九条第⼀款、《⾏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条第(⼆)项规定,举报⼈为维护⾃⾝合法权益⽽举报相关违法⾏为⼈,要求⾏政机关查处,对⾏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具有⾏政复议申请⼈资格。
《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各级法院和一线法官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报经中央同意后正式发布。
现就《办法》总体思路和贯彻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说明如下:一、总体思路《办法》共二十四条,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内容,是对《规定》的细化和落实。
总体起草思路是:(一)坚持于法有据。
《办法》以现行法律和《规定》为依据,适当借鉴吸收了既往改革成果。
由于立法未授权法官当庭径行判处扰乱法庭秩序罪,也未赋予司法警察在法院之外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办法》对法庭秩序维护、法警执法权限等相关内容未作突破。
对行为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办法》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在法院之外威胁、侵害法官权益的行为,《办法》要求相关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二)突出问题导向。
近年来,针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威胁、侮辱、骚扰和暴力侵害事件增多,凸显了对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缺乏组织保障、硬件支撑、救济渠道、协调机制等方面。
《办法》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更加侧重于设红线、给政策、补短板,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
(三)细化条文表述。
《办法》结合中央司改办负责同志对《规定》的解读,对《规定》条文作了进一步细化。
如《规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法院普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哪些属于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经广泛征求意见,《办法》第二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09条的有关思考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09条的有关思考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第一、背景介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十五条拟将刑法第309条(即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
后面第(三)、(四)项是此次修正案草案拟增加的内容。
关于某些行为是否应该在立法上入罪,除了考量本国的国情外,“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还应遵守其所缔结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参考其他国家相关的立法司法活动。
具体到本次刑法修正案草案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拟新增加的罪状内容来看,显然是属于国外的“藐视法庭罪”的相关内容,目前在我国设立“藐视法庭罪”——(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内容扩充至“(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是否合适?时机是否成熟?笔者以为,也可以从以上国际性法律文件、其他国家立法司法活动、本国国情三方面来考察分析。
第二、国际性法律文件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16.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20.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我国是该文件的签字国。
第三、国外的有关立法及司法现状例如《法国1881年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不得对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提起诽谤、侮辱或藐视法庭的诉讼。
”《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必须真实和准确。
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
”根据英国学者和法官的解释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凡法庭诉讼程序有关的言论和通信,律师均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绝对特权(absolute privilege)。
解析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释义
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释义【扰乱法庭秩序罪】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要件扰乱法庭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诉讼案件的场所,既包括专门用于审理案件的正规固定场所,如审判庭等,也包括非正规的临时审理案件的场所,如巡回法庭在案发地临时开庭的场所;既包括设在室内的开庭场所,也包括设在室外的开庭场所,如公审所使用的场所。
开庭审理的案件,即包括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
审判组织既可以是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可以是独任庭进行独任审理。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
法庭具有极大的尊严性、严肃性。
法庭秩序是指为了保障法庭开庭审理诉讼案件的各种活动得以正常顺利进行,要求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共同遵守和维护的秩序。
法庭秩序是审理诉讼案件的活动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法律保障,严重干扰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害。
对这种行为适用刑事制裁,实属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款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5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法庭秩序怎么处理
违反法庭秩序怎么处理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在执⾏过程中,可以适⽤拘传措施。
但为防⽌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式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具体是哪些情况下会被拘,违反法庭秩序该怎么处理。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问题。
⼀、违反法庭秩序怎么处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或者旁听⼈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
对不听制⽌的,可以强⾏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五⽇以下的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被处罚⼈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执⾏。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作⼈员或者诉讼参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百⼋⼗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或者旁听⼈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并进⾏训诫;2、对于不听警告制⽌的,可以指令法警强⾏带出法庭;3、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五⽇以下的拘留;4、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对⼈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民法院提出。
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民法院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民法院应当⾃收到复议申请之⽇起三⽇内,将申请⼈的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并报上⼀级⼈民法院复议。
上⼀级⼈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决定的执⾏。
⼆、什么情况下会被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最轻的⼀种,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
扰乱法庭秩序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扰乱法庭秩序罪量刑标准扰乱法庭秩序罪量刑标准扰乱法庭秩序罪定义: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扰乱法庭秩序罪量刑标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九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扰乱法庭秩序罪量刑标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来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4.9.26法复〔1994〕5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确定罪名、适用法律条文以及审理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对于这种案件,可以由该法庭合议庭直接审理、判决。
如果原审判组织是独任审判的,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法庭秩序罪量刑标准扰乱法庭秩序罪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
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标准
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标准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通过制造噪音、聚众滋事、打架斗殴、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首先,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
个人行为主体指的是个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制造噪音、聚众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组织行为主体指的是以组织的名义或者组织的方式进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组织聚众滋事、煽动他人参与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其次,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制造噪音、聚众滋事、打架斗殴、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公共秩序的正常进行,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再次,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和主观恶意。
故意行为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但仍然进行了这些行为;主观恶意是指犯罪行为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毫无顾忌,完全不考虑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以达到个人目的为目的进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最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危害性非常严重,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扰乱公共秩序会导致公共场所的秩序混乱,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也会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压力。
因此,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罪,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予以严惩,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扰乱公共秩序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们必须依法严惩,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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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初探魏煜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了修改,但与该罪有关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具体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和空白点。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客体是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秩序。
弄清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构成是该罪得以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前提。
该罪的司法办案要点有三:法庭的认定、法庭秩序范围的认定、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认定。
扰乱法庭秩序罪类的刑事案件应按照我国一般公诉案件的诉讼流程去处理。
关键词:扰乱法庭秩序;法律适用;司法办案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 (2017)10-0103-05收稿日期:2017-06-10基金项目: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2017BX06)作者简介:魏煜鑫,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Oct.,2017Vol.25No.10河南社会科学HENAN SOCIAL SCIENCES2017年10月第25卷第10期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名判定规则犯罪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犯罪构成是一个有机整体,是由各自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主客观要件共同组成的,是指由刑事实体法规定的、决定某一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并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它提供了认定犯罪能否最终成立的规格与标准①。
犯罪构成直接关乎着定罪量刑,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依据。
因此,弄清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构成是该罪得以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前提。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侵犯的社会关系及对象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要件是指其所侵犯的客体,该客体是被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它有三个要素:一是社会关系,二是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三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②。
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所侵犯的客体,学界有许多争议:一些学者认为本罪侵犯的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③或“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法庭秩序”④。
这些表述各有千秋,但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些表述的严谨性还不够。
准确来说,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客体是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秩序⑤。
正常的法庭秩序是人民法院实现国家依法赋予的审判职能的必要保障,是法庭案件审理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是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法审理诉讼案件的场所,具有高度的严肃性,这就要求法官、检察官、法警、书记员、律师、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等所有庭审参与人都要认真遵守法庭秩序、维护法庭尊严、尊重法庭权威。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五类:一是针对法官、检察官、证人、律师等所有参加庭审诉讼的人员;二是针对法庭内的设施设备等有形财产;三是针对法庭管理制度,比如违反禁止在法庭吵闹等约束性制度规定;四是针对案卷材料,比如毁坏纸质卷宗、鉴定意见书等书面证明材料;五是针对行为人自身的伤害,如自残自伤等。
不管针对哪一类对象,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正常秩序、挑战法律权威和法庭尊严,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本质上都是直接针对正在进行的庭审活动,侵害的客体都是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秩序。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说明某种社会关系受到行为侵害而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各种各样的客观事实。
它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怎样的行为才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了何种程度的侵害,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进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⑥。
所有犯罪都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这三个必备要件,一些犯罪还包括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方法等其他选择要件。
尽管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用一定的方法实施的,但时间、地点、手段、方法这些选择要件在大多数犯罪中是不能决定犯罪性质的⑦,在案件中它们一般起到串联案件事实的作用,是量刑时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具体到扰乱法庭秩序罪来说,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或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或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或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情节严重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
该罪须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类别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危害行为必须是积极作为,包括四类:一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即纠集众多人员在法庭内外干扰、阻碍法庭正常审理案件。
二是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内对正在参加庭审的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员实施暴力攻击和伤害。
《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本罪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庭审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及法院司法干警。
三是不听法庭制止,在法庭内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或在法庭内外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严重影响法庭庭审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四是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破坏正常的庭审秩序的行为。
2.损害程度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危害后果是必须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或情节严重的损害程度,即最终的后果是导致精神损害或案件审理秩序严重混乱。
具体来说就是:造成法庭设施损坏,造成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一定的人身伤害,造成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的精神损害,造成案件材料严重毁损,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
3.因果关系即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该行为具有范围的特定性和作用的单向性,一般要通过法律推定来确认。
该罪存在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的现实可能性:在庭审过程中,行为人极有可能接连实施多个危害行为,最终导致庭审无法继续进行,可能同时导致公私财物损坏、人身伤害等,但只要造成严重破坏庭审秩序的后果即可认定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犯罪时间和犯罪地点犯罪时间限定在审判员宣布开庭至宣布闭庭的整个庭审过程中,一般刑事案件庭审流程包括:庭审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评议、宣判以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调解等阶段,庭审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
犯罪地点则限定在庭审场所,本罪行为可发生在法庭审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和每一个程序之中。
如果行为和结果的发生均与法庭秩序无关,则不构成本罪⑧;如果行为和结果的发生不在庭审场所和庭审过程中,也不构成本罪。
(三)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主体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也离不开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主体自然就是实施扰乱法庭秩序并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且限定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即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另外,以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形式实施本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均可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及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哄闹冲击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⑨。
(四)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它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罪轻与罪重的重要标准⑩。
犯罪主观方面细化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等多种罪过形式。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过形式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是在庭审场所对正在进行的庭审活动秩序进行了扰乱,有扰乱法庭秩序的主观意图。
在实施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过程中,如果有2人以上在事前或事中共谋的则构成共同犯罪。
不同的犯罪动机只作为量刑考虑因素,不影响定罪。
在法庭外或庭审前后干扰法官进而扰乱法庭秩序等间接故意的情形及其他罪过形式不构成该罪。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司法认定(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罪标准与我国刑法分则的大部分法律条文一样,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主要描述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状,没有对该罪的概念进行明确规定。
界定罪与非罪,要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具体把握四项标准:第一,是否侵犯了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秩序;第二,是否在庭审场所及庭审过程中实施了扰乱正常庭审秩序的行为,并达到导致庭审中断或案件审理秩序严重混乱的损害后果;第三,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四,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直接故意。
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根据这四个标尺去一一比对,如果案件事实不符合这四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则可直接否定其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如果案件事实全部符合这四项标准,则可以认定其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在刑法理论探讨以及司法办案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罪容易和与其有相似性的几个罪名产生混淆,直接影响到该罪定罪与量刑的准确性,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去弄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很有必要。
1.扰乱法庭秩序罪与妨害公务罪在刑法设置扰乱法庭秩序罪以前,在法庭上发生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是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理的,实际上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部分危害行为也触犯妨害公务罪。
从本质上看,两罪之间的根本界限在于客观方面以及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第一,从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看:一是危害行为范围不同。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危害行为是发生在庭审过程中的四类积极作为的行为;而妨害公务罪的危害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等依法执行职务的积极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二是犯罪时间、地点不同。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时间限定在审判员宣布开庭至宣布闭庭的整个庭审过程中,犯罪地点则限定在庭审场所;而妨害公务罪则对时间和空间范围没有限制。
三是犯罪对象不同。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对象是上文所列五类,包括诉讼参与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等;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从两罪所侵犯的客体看:扰乱法庭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秩序;而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公务活动。
2.扰乱法庭秩序罪与侮辱罪、诽谤罪扰乱法庭秩序罪与侮辱罪、诽谤罪存在一定的重合。
比如侮辱、诽谤正在参加庭审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情节严重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则依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理。
扰乱法庭秩序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的界限在于它们的客观方面、所侵犯的客体与追诉方式存在不同。
第一,客观方面不同:一是危害行为后果不同。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危害行为后果是庭审中断或案件审理秩序严重混乱;侮辱罪、诽谤罪的后果是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如果侮辱、诽谤行为情节不严重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则该行为不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而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对象有五类,而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则是自然人。
第二,侵犯的客体不同:扰乱法庭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秩序,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