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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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紧急避险案例

刑法紧急避险案例

刑法紧急避险案例紧急避险能说是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手段和行动。

在刑法中,紧急避险也被称为紧急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自卫行为。

以下将为大家描述一个刑法紧急避险案例。

案例名称:女子自卫杀人案案例描述:一天晚上,李某正在家中休息,突然听到客厅传来异响。

李某立刻感到不对劲,凭借直觉意识到可能有不法分子闯入了家中。

她顺手拿起了家中的一把刀,小心地靠近客厅。

刚一进入客厅,李某就看到一个身影正在柜子前搜寻着贵重物品。

面对这样一个陌生人,李某感到非常害怕,她迅速决定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安全。

李某毫不犹豫地向那个陌生人挥动刀子,并在自卫的过程中将其刺伤,导致其当场死亡。

分析:根据案例描述,可以得出如下几个关键点:1. 李某发现客厅有可疑人物闯入家中,遭受非法侵害;2. 李某拿起刀子自卫,并在自卫过程中将其刺伤致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紧急避险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非法侵害的存在,即李某发现客厅有可疑人物闯入家中,遭受非法侵害;2. 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即李某采取使用刀子进行自卫的行为是在合理范围内。

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要求是依靠正当防卫的对象、手段、时间和使用的方式来衡量;3. 过度防卫的排除,即李某在自卫过程中没有采取过度防卫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自卫行为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

首先,李某在发现可疑人物的时候,立刻意识到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可能面临威胁,她的行为属于自卫的一种合法方式。

其次,面对陌生人的侵入行为,李某拿起刀子是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的必要手段。

最后,根据案例描述,李某并没有采取过度防卫的行为,而是在刺伤对方后停止了自卫行动。

因此,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对案例的分析,可以断定该案例符合刑法紧急避险的要求,李某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防卫,并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总结:紧急避险是为了维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自卫行为。

识险避险案例分析

识险避险案例分析

识险避险案例分析
2009年4月5日上午,杨某乘坐张某开的出租车外出办事,当车正常行使在主干道上时,突然前方有一小孩横穿马路,杨某立即采取紧急刹车,避免了车祸的发生,但却导致杨某的头部擦伤,杨某前往医院花去医疗费500元。

事后杨某找到出租车司机张某和小孩的父亲蔡某要求承担医疗费。

但张某和蔡某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杨某的医疗费。

第一种观点,张某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虽然张某违约,但是其紧急避险的行为可以成为抗辩其违约行为的理由,所以张某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小孩的父亲蔡某承担对其小孩监护不力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虽然张某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但是不能成为抗辩其违约行为的理由,张某应承担杨某的医疗费。

紧急避险案例

紧急避险案例

紧急避险案例
首先,当遇到地震时,我们应该迅速找到安全的避难所,避免站在高楼、大树或易倒塌的建筑物下面,同时保护好头部,以免被物体砸伤。

如果在室内,应迅速躲到桌子下或者墙角,保护好头部和颈部。

在地震停止后,应迅速撤离建筑物,避免继续停留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

其次,遇到火灾时,我们应该第一时间保持镇定,迅速逃离火场。

在逃生的过程中,应尽量贴近地面,避免吸入过多浓烟,用湿毛巾或衣物捂住口鼻。

如果通道被火势阻挡,应寻找其他逃生通道,或者在原地寻找安全的避难所,等待救援。

在逃生的过程中,切忌慌乱和盲目冲动,以免造成更大的伤害。

另外,遇到洪水或暴雨天气时,我们应该尽量避免涉水行走,特别是在不熟悉的地形下。

如果被困在洪水中,应尽量寻找高处,避免被洪水冲走。

同时,要注意避开可能存在的电线、下水道等危险地带,以免发生意外。

在遇到暴雨天气时,应尽量待在安全的地方,避免外出,同时要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最后,当遇到交通事故时,我们应该第一时间迅速将车辆驶离事故现场,避免造成二次事故。

同时,要尽量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寻求帮助。

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要尽量保护现场,避免继续发生其他意外。

同时,要及时对伤者进行急救,尽量减少伤亡。

总的来说,面对各种紧急避险情况,我们需要保持冷静、果断,迅速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希望大家能够牢记这些紧急避险案例,平时多加练习,提高自己的应急避险能力,让我们能够在关键时刻做出正确的决策,保护好自己和身边的人。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摘要:一、紧急避险的定义和适用条件1.紧急避险的定义2.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二、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为救宠物而损害他人财产2.案例二:为保护非法利益而损害他人权益3.案例三:防卫过度导致他人伤害三、结论1.紧急避险的合理运用2.避免滥用紧急避险权利正文:紧急避险是一种法律上的免责事由,即在面临突发危险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的损害他人财产或权益的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案例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定义和适用条件,本文将分析三个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案例一:为救宠物而损害他人财产。

某居民家中的宠物猫被困在树上,该居民为了救猫,使用邻居的梯子,结果在取下猫的过程中,不慎将邻居的窗户砸坏。

在这个案例中,该居民为了救宠物而损害他人财产,虽然是在紧急情况下所为,但这种行为并非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案例二:为保护非法利益而损害他人权益。

某商贩为了保护自己非法占有的摊位,与前来执法的城管发生冲突,导致城管受伤。

在这个案例中,商贩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并非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非法利益,因此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案例三:防卫过度导致他人伤害。

某居民在家中遭到窃贼入室抢劫,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该居民持刀刺伤了窃贼。

然而,在搏斗过程中,该居民并未受到实际威胁,却过度防卫导致窃贼重伤。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居民是在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但防卫行为过度,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紧急避险是一种法律上的免责事由,但并非所有损害他人财产或权益的行为都可以享有紧急避险的豁免。

正当防卫案例范文

正当防卫案例范文

正当防卫案例范文正当防卫是指在危害现场、危害程度和危害形式都属于紧急情况下,为了自卫或者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是,要保证正当防卫的合法性,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下面将阐述一个真实的正当防卫案例,并对其进行解析。

案例:市一条胡同里,发生了一起正当防卫案件。

市民小明正在自己家里吃晚饭,突然听到门外传来一阵响动,小明中断就餐立刻起身去查看。

小明到门口时,发现有两名陌生人正在用工具大力撬门企图闯入。

小明一时间十分紧张,觉得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于是立刻拔出家里的一把刀。

当小明走出门外时,两名陌生人见状,立刻停止了撬门的行为并朝小明冲来。

小明非常害怕,为了保护自己,举起刀挥舞了几下,造成其中一人受伤。

受伤后的人重新考虑,与其同伴一起逃离了现场。

法律分析:1.危害程度: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当时听到门外传来的响动,意识到自己的家正在被人撬门,表明有人企图非法侵入并犯罪,对小明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

因此,可以认定危害程度是存在的。

2.危害形式:两名陌生人以撬门为手段闯入居民家中,这种形式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所的行为,对于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3.紧急情况:小明在听到门外传来响动,并发现有人撬门之后,立刻中断就餐,并拔出家中的一把刀。

该情况属于紧急情况的范畴,小明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4.必要防卫:小明用刀挥舞几下,造成其中一人受伤。

在考虑到威胁的紧迫性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后,小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性。

小明并没有超出必要防卫的限度,没有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结论: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判断这是一个符合正当防卫原则的案例。

小明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动,维护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小明在凶悍的袭击下成功地保护了家人的安全,维护了家庭的法律权益。

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反击行为,但是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滥用,否则将涉嫌过度防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析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

解析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

解析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在刑法中,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行为免责原则。

当个人面临危险威胁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权益而采取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法律所接受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将对紧急避险行为在刑法中的解析进行探讨。

一、紧急避险行为的定义与要件紧急避险行为,也被称为紧急自卫行为,是指当个人在实际生活中面临危险威胁时,出于自我保护或他人保护的目的,采取违法行为以避免危险,其行为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危险必须是紧迫的,即威胁生命、身体、财产等权益的危险;第二,采取的行为必须是为了避免或制止危险的发生;第三,在紧急避险行为中,采取的违法行为必须与危险威胁的程度相当,并且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

二、紧急避险行为的适用对象紧急避险行为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个人和团体,以及一些特定职业的人员。

个人在面临危险威胁时,为了自我保护或他人保护而采取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

团体包括家庭、社区、单位等,当团体面临危险时,为了保护团体成员的生命、身体和财产,采取的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

此外,一些特定职业的人员,如警察、消防员等在履行职责时为了保护他人的安全与财产,采取的行为也可以被视为紧急避险行为。

三、紧急避险行为的限制与要求尽管紧急避险行为在刑法中获得了一定的免责权益,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限制与要求。

紧急避险行为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存在其他合法的避险方式,即个人在采取违法行为前必须尽力寻求其他合法的避险方式;第二,采取的违法行为不能过度,即不能采取超出必要范围的行为;第三,采取的行为不能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即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紧急避险行为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紧急避险行为在刑法中的具体应用,下面列举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紧急避险体系

紧急避险体系
害风险进行精准预测。
完善信息传递机制
建立快速、准确的信息传递渠 道,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及时到
达相关人员手中。
公众宣传与教育
加强公众宣传教育,使民众了 解灾害预警知识,提高应对意
识。
应急响应的及时性
01
02
03
健全应急预案
针对不同灾害制定详细的 应急预案,明确响应程序 、责任主体和应对措施。
加强应急联动
建立多部门协同作战的联 动机制,确保各部门能够 迅速响应。
提升应急速度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现场 处置能力。
应急保障的充分性
资源储备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 度,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 供应。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机 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 能够及时到达灾区。
通讯保障
建立稳定的通讯网络,确 保灾区内的信息能够及时 传递。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紧急避险体系在应对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 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具
有重要作用。
建立紧急避险体系可以最大程 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 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障社会稳
定和经济发展。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紧急避险 体系,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
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研究展望
损失评估
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为后续的灾后重建和改进提供 参考。
经验总结与教训汲取
对整个紧急避险体系的运行进行总结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 ,提出改进措施和优化建议,不断完善和提升紧急避险体系 的能力和水平。
04
紧急避险体系的挑战与对策
预警系统的准确性
提高监测能力
加强地震、气象、生物等领域 的监测体系建设,对潜在的灾

有关紧急避险案例

有关紧急避险案例

有关紧急避险案例
有一个农村女干部骑着自行车下乡去视察.视察完后,当她就
骑着自行车往回赶时已经很晚了,在山路中有一男子对其实行抢劫.
甚至要抢走她的自行车.她说,自行车你拿走,但车上有一个打气筒是
我借来的.我希望你把它留给我.这名男子同意了,把打气筒留给了她.当男子蹲下身去检查自行车时.这位农村女干部就用打气筒把这名男
子打晕了.她骑着自行车就跑.在途中看到一户人家,里面有一对母女,她就对她们讲了她的遭遇,并告诉了她们说要去报案.由于天已经很
晚了,她们就收留了她.老太太安排这位农村女干部与其女儿睡.深夜,劫匪回家,看到他刚才要劫的自行车在自家的院子里,感到好奇,就问其母,其母把这位农村女干部的遭遇告诉了他.这名男子怕坐牢,
就想杀人灭口,问其母,他妹妹与农村女干部是怎么睡的.他的母亲
告诉了他.而这位农村女干部刚好看到了这一幕,于是为了防身,就
把自己和这名男子的妹妹换了个睡的位置.劫匪蹿进去就一顿乱砍.
并将尸体埋了.这位农村女干部也就乘机逃走了.第二天,这名农村女干部报了案.这名男子也就被抓了.
请问这位农村女干部对劫匪妹妹的死要不要承担责任?
分析
紧急避险是要有一点限制的,本案中要考虑两点:
1、农村女干部明知男子会来杀她,她采取与这名男子的妹妹调换妹妹睡觉位置的方式来避险,必然会导致这名男子的妹妹的死亡;既然她是明知的,那么有没有其它方式可以采取呢?她对男子妹妹的死亡是不是有一种放任的心态?
2、紧急避险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不能超过自己的损失,同是一样的生命,如此避险显然已经超过紧急避险的限度了;
因此,我认为她还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正当防卫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其适用范围和条件都有明确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正当防卫案例屡见不鲜,今天我将结合一些案例,对正当防卫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想谈谈一起发生在某市的正当防卫案例。

某天晚上,小张正在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一名持刀行凶的歹徒袭击。

小张因为自卫,用手中的水果刀刺伤了歹徒,最终将其制服。

警方经调查后认定,小张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因为他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而且造成的损害也是在必要范围内的。

另外一个案例是关于正当防卫中过当防卫的。

某市一名商店老板在发现有人企图盗窃时,采取了过激的手段将盗贼打伤。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了过当防卫,因为他的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范围,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

所以,即使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也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必须在必要范围内进行防卫。

还有一起案例是关于正当防卫中紧急避险的。

某县一名女性在遭到性侵犯时,采取了紧急避险的措施,用力推开了侵害者,并成功逃脱。

警方经调查后认定,女性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因为她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成功保护了自己的人身安全。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实际生活中也有着广泛的适用。

但是,我们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必须慎重对待,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不能过度防卫,更不能滥用正当防卫的名义进行报复或者伤害他人。

只有在必要范围内进行正当防卫,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才能符合法律的规定。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正当防卫的了解,做到在面临危险时冷静应对,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紧急避险及犯罪既遂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紧急避险及犯罪既遂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紧急避险及犯罪既遂 紧急避险 [案情] 被告⼈:⿊某,男,45岁,某客轮船长。

1994年10⽉1⽇,某客轮正在新加坡驶回⼴州的途中,突然遇到台风,船长凭⾃⼰多年航海经验决定抛弃旅客携带的⼤量贵重货物(达2百万元⼈民币),以减轻重量,保护⼴⼤旅客的⽣命安全。

[问题] 紧急避险的成⽴要件是什么?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某的⾏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较⼩合法利益的⾏为。

我国的紧急避险不仅是公民的⼀项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种义务,甚⾄在某些情况下是⼀种法律义务。

紧急避险成⽴的要件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

前提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个⽅⾯:⾸先,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

所谓危险,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能⽴即遭受危害的⼀种事实状态。

危险的来源主要有⼤⾃然的⾃发⼒量、动物的⾃发性袭击、⼈的危害社会的⾏为、⼈的⽣理或疾病的原因等。

其次,必须是正在发⽣的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尚未过去,才能实⾏紧急避险。

否则,危险尚未发⽣或者已经过去,实⾏所谓的避险⾏为,则不是紧急避险,⽽是避险不适时。

合法性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个⽅⾯:⾸先,避险⾏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的危险⽽实施;其次,必须是危险不能⽤其他⽅法避免;再次,避险⾏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所谓必要限度,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结合上述紧急避险成⽴的条件分析此案,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某的⾏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成⽴条件。

除此之外,⿊某的避险⾏为也并未过当,因此,⿊某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既遂 [案请] 被告⼈:赵某,男,20岁。

被告⼈赵某于1991年5⽉27⽇23时许,翻窗进⼊某校财务室撬开办公室抽屉,盗窃空⽩转帐⽀票⼀张,并偷盖上印鉴,⼜在两张空⽩信笺上偷盖了校财务专⽤章。

从一案例看紧急避险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从一案例看紧急避险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从一案例看紧急避险的认定及责任承担2011年5月2日,刘某驾驶大货车顺着国道往北出城,车辆驶至城乡接合部,刘某见行人车辆渐少,遂加快行驶速度。

此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行人王某横穿公路,眼看就要撞上王某,刘某慌乱之下猛打方向盘,避开王某,但由于车辆方向急转,失去平衡,一下子便侧翻在地,车辆、货物均有受损。

刘某遂要求王某赔偿,王某不肯。

在多次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其所受损失。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一、刘某并未超速,车祸系刘某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危险制造人王某承担。

二、刘某未尽到机动车驾驶人的“高度注意”义务,从而引发车祸造成损失,所以应由刘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

[评析] 本案涉及紧急避险的认定和责任承担的问题。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1)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损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

(2)必须受到现实危险的威胁,即危险必须现实存在,且已威胁到上述合法权益的安全。

危险的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可能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导致危险、饲养动物导致危险等。

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如危险尚发生或危险已过去,就不再适用紧急避险。

(3)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限于危险制造者,也可能有人为制造者,但紧急避险不限于指向危险制造者。

(4)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采取的。

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依交通作业人的一般技术水平标准,本可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达到避险目的,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却远远超过了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则避险人仍需负担赔偿责任。

(5)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应大于受损害利益。

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如为了保全自己生命而不惜牺牲他人生命,为了保全自己运载的少量货物而损害国家重要资财等都构成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 案例

紧急避险 案例

紧急避险案例
在面对紧急避险情况时,我们需要保持冷静,迅速做出正确的决策,以确保自
身和他人的安全。

以下是一个紧急避险的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类似情况。

某日,一位登山者在攀登高山时突遇暴风雪,能见度急剧下降,气温骤降,情
况十分危险。

此时,登山者需要迅速做出决策,以确保自己和同伴的安全。

首先,登山者需要迅速找到避难所,避免暴风雪的侵袭。

在这种情况下,寻找
山洞、岩缝或者搭建简易避风墙都是不错的选择。

在选择避难所的同时,登山者需要确保所选地点足够安全,避免受到雪崩或者其它自然灾害的影响。

其次,登山者需要迅速评估自身和同伴的身体状况,确保没有受到严重的冻伤
或者高原反应。

如果有人受伤,需要立即进行急救处理,并且尽快将受伤者转移到相对安全的地点等待救援。

在避难所找到并且确保安全后,登山者需要尽快与外界取得联系,向相关部门
报告自己的位置和情况,以便及时获得救援。

同时,登山者也需要保持耐心和乐观,相信救援人员会尽快赶到并且提供帮助。

总的来说,在面对紧急避险情况时,冷静、迅速的决策和行动至关重要。

登山
者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环境条件,做出正确的选择,确保自身和同伴的安全。

同时,及时与外界取得联系,并且相信救援人员会尽快赶到,也是十分重要的。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紧急避险情况,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汽车保险综合案例分析(一)

汽车保险综合案例分析(一)
1.案情简介
2003年6月20日,××市吴某,:驾驶 东风牌单轴挂车从家门口倒车,当其倒车到 弯路口时,与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蒋某重伤及摩托车损坏。交通部门 裁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次 要责任。吴某为自己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 了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上注明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限额为20万,但没有具体说明主车和挂 车分别的保险金额。


【案例三】紧急避险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理赔案例

2003年11月25日晨,徐某驾驶一辆捷达行 驶到一弯路时,由于超车时驶入逆行,与迎 面而来的拖拉机相遇,拖拉机司机张某当即 打轮避让捷达,致使拖拉机侧翻造成受损、 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 损失达2.3万元,徐某的车安然无恙。经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 负全部责任。
整理ppt案例三紧急避险造成的第三者损失理赔案例v2003年11月25日晨徐某驾驶一辆捷达行驶到一弯路时由于超车时驶入逆行与迎面而来的拖拉机相遇拖拉机司机张某当即打轮避让捷达致使拖拉机侧翻造成受损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损失达23万元徐某的车安然无恙
汽车保险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一】机动车挂车致他人受损的理赔案例


②《民法通则》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 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张某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是由引起险情 的被保险人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理应由徐 某承担责任。虽然未发生碰撞,第三者的损 失仍可认定为直接损毁。
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两车未发生碰撞, 对第三者的损失能否认定为直接损毁。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否发生直接接 触并非是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限制条件。本 案具备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 成立要件:直接损毁和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 担的赔偿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规 定给予赔偿。所以,徐某可以在第三者责任 险的保险额度内,从保险公司得到其应承担 张某紧急避险造成的全部损失2.3万元赔偿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摘要:一、紧急避险的定义和适用条件1.紧急避险的定义2.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二、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交通事故2.案例二:未能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的事故3.案例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导致的损害三、对不符合紧急避险案例的反思与启示1.对案例的反思2.提高自我安全意识3.遵守法律法规正文: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突发危险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或自身的合法权益,采取的超出正常限度的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案例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反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以下分析三个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案例一: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交通事故。

在繁忙的城市道路上,一名司机因急于赶时间,在红灯亮起时仍然闯入路口,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

这种情况下,闯红灯的司机并未面临突发危险,其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案例二:未能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的事故。

一家化工厂的员工在处理易燃易爆物品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导致火灾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并未面临突发危险,其行为同样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案例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导致的损害。

一名游客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的危险区域,不幸遭遇山洪。

在这种情况下,游客并未面临突发危险,其行为同样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通过对以上三个不符合紧急避险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首先,要正确理解紧急避险的定义和适用条件,避免误判形势,盲目采取行动。

其次,要提高自我安全意识,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案例分析文档

案例分析文档

2010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解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司考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点击数:113 更新时间:2010-7-19 11:49:00【题例1】甲遭到乙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用刮刀刺伤。

甲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

甲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丙,得以脱身。

事后查明,甲被乙刺成重伤,甲给丙造成轻伤害。

【解析】就本案而言,甲针对乙一伙的反击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无疑属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范畴。

但是对于丙造成的损害,则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甲对丙的损害,有两种可能,其一是误以为丙是乙同伙,即认为他是共同不法侵害人之一,但实际上丙不是不法侵害人而是见义勇为的群众,甲对丙的损害,具有假想防卫性质。

按照假象防卫处理。

其二是甲职道丙不是乙同伙,为了急于摆脱丙,免遭乙等人的不法侵害,不得已扎伤丙。

这属于避险的性质。

可以使用紧急避险制度处理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是紧急避险,对伤害丙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对丙的伤害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关知识点】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能不能被认为是避险行为?在紧急的情况下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可以适用避险制度,至于是否能排除罪责,还要看该避险行为是否过当。

如果不过当可以适用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题例2】12.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

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行为。

判断是否是紧急避险的题目

判断是否是紧急避险的题目

判断是否是紧急避险的题目题目:在以下情境中,请判断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情境一:某人在野外迷路,面临生命危险,为了自救,他使用了附近居民的帐篷和食物。

情境二:一艘船在海上遭遇风暴即将沉没,船长为了保护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决定将部分货物扔入海中以减轻船的重量。

情境三:一名歹徒正在对一名女子施暴,路过的警察为了救该女子,决定使用警棍将歹徒打倒。

情境四:某人家中发生火灾,为了尽快灭火,他使用了邻居家的灭火器。

情境五:一辆汽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失控,为了防止撞到前方的车辆,司机紧急转向,撞向了路边的树木。

请根据紧急避险的定义和成立条件,判断以上情境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首先,紧急避险的定义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成立条件包括:1)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2)采取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3)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4)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接下来,我们根据这些条件逐一分析每个情境:情境一:在此情境中,虽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但使用附近居民的帐篷和食物不属于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不属于紧急避险。

情境二:船长在此情境中面临船即将沉没的危险,扔货物是为了减轻船的重量以保护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属于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由于面临紧急危险,扔货物是不得已采取的措施。

因此,这属于紧急避险。

情境三:在此情境中,警察面临的是正在发生的歹徒施暴的危险,使用警棍打倒歹徒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属于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由于面临紧急危险,使用警棍是不得已采取的措施。

因此,这属于紧急避险。

情境四:在此情境中,某人面临的是家中发生火灾的危险,使用邻居家的灭火器是为了尽快灭火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同时,由于面临紧急危险,使用邻居家的灭火器是不得已采取的措施。

因此,这属于紧急避险。

情境五:在此情境中,司机面临的是前方车辆即将被撞的危险,紧急转向撞向路边的树木是为了防止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紧急避险案例分析

紧急避险案例分析

网友徐冠杰: 歹徒只是蒙住了他的眼睛,而他自己蒙住了良 知! 爱卡汽车网“宁静才致远” : 居然有这样的方式“被逼强奸”,我想还是让 我的脑子被日食吧,要不然如何信得? 欢呼吧,新一个网络狂语“被逼奸”隆重诞生!
华龙网“opigh”: 如果夏某认为自己被逼成为了犯罪团伙的作案 工具,那就没收他的作案工具好了!
任务1 任务1:根据案例发表观点 并制作相应文书、辩论
平顶山检察官被逼强奸杀人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一个犯罪团伙强迫威胁一名被 劫持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在蒙着眼睛、脖子被 绳子套着的情况下,夏某“被逼”强暴了另一名被 劫持的女大学生王科嘉,并胁迫其用绳子勒住该女 子颈部。
事发经过
2008年10月的一天,25岁王科嘉被七八名犯罪 分子劫持。 经警方侦查,系石书伟等8人犯罪集团为勒索钱 财,先行绑架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 后又绑架与夏某素昧平生的王科嘉。 8名犯罪分子为达到勒索夏某1000万元的目的, 威胁夏与王发生性关系、又威胁其用绳索勒住该女 颈部,整个过程被拍成照片作为勒索的手段。
夏某应该接受法律制裁,不管怎样,他确确实 实参与了强奸、杀人,人是死在他手上的,他作为 检察人员,没有做到保护被劫人质的安全,反倒亲 手杀死了人质,怎能说他没有犯罪?试问夏某是否 有很大的背景?是不是侦办此案的警察都是法盲?
国际在线司爱武:
检察官夏某的行为无疑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 然而,其身为政法工作者,不仅未能阻止犯罪分子 犯罪行为的发生和中止,保护受害女大学生的人身 和生命权益,反而在避险过程中将其强奸并将其勒 死,以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很明显 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 更远远大于避免的损害,理应属于“避险过当致 人死亡”,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案例解析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案例解析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案例解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排除犯罪的两种情况,虽然它们都对外造成了侵害,但都不是犯罪⾏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这两个知识点可以说是每年的必考考点,⽽且往往与案例结合,所以我们应该⾼度重视。

考研教育⽹本期法硕专题就与⼤家探讨这两个考点,希望能帮助各位考⽣的复习,也希望⼤家到考研教育⽹法硕论坛与斑⽵“墨⼀⾮”探讨!我们⾸先看⼀个案例:李某,男。

某晚,李某见两男⼦正侮辱他的⼥友,即上前制⽌。

其中⼀男殴打李某,李某被迫还⼿。

此时,便⾐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的肩膀,但黄未表明其⾝份。

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的帮⼿,便拔⼑刺伤黄某后逃跑。

问:李某⾏为如何认定?分析:李某的⾏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李某⼀开始被迫与攻击他的男⼦打⽃的⾏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李某打击警察黄某的⾏为是假想防卫。

所谓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应根据主观上有⽆过失⽽予以不同的处理。

本案中,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的帮⼿,因⽽采取了侵害⾏为。

实际上,这种侵害是不存在的,李某属于假想防卫。

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李某是否有过失和故意,根据案情可以看到,黄某只是抓住了李的肩膀,是⼀种正常的制⽌举动,⽽李拔⼑伤⼈就显然是故意伤害了。

李某伤害黄某的⾏为是故意的,但李某⽆法认识到黄某的警察⾝份,主观上也没有妨害执⾏公务的故意,因⽽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我们可以再看⼀个真实的案例,以加深对此点的理解:2004年8⽉1⽇晚10时40分,黄某驾驶⼀辆浅绿⾊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家居建材区附近开车撞向不久前抢劫⾃⼰的劫匪,导致其中⼀名劫匪当场失⾎性休克死亡。

当⽇司机黄某被抓获,9⽉9⽇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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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还是无罪?
1、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 2、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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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共同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 威胁下并非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 罪中起较小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 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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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 况下,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 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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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条件
1、起因条件: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正在发生 3、主观条件:保护合法权益 4、可行性条件:迫不得已 5、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6、对象条件:针对第三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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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夏某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主观方面:有强奸和杀人的故意。 客观方面:实施了强奸和杀人的行为。 客体:侵犯了他人的性权利和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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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徐冠杰: 歹徒只是蒙住了他的眼睛,而他自己蒙住了良
知! 爱卡汽车网“宁静才致远” :
居然有这样的方式“被逼强奸”,我想还是让 我的脑子被日食吧,要不然如何信得?
欢呼吧,新一个网络狂语“被逼奸”隆重诞生!
华龙网“opigh”:
如果夏某认为自己被逼成为了犯罪团伙的作案
工具,那就没收他的作案工具好了!
经警方侦查,系石书伟等8人犯罪集团为勒索钱 财,先行绑架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 后又绑架与夏某素昧平生的王科嘉。
8名犯罪分子为达到勒索夏某1000万元的目的, 威胁夏与王发生性关系、又威胁其用绳索勒住该女 颈部,整个过程被拍成照片作为勒索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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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8日,在平顶山市郏县一50多米深的 废弃矿井内,发现了失踪多日的王科嘉的尸体。经 DNA鉴定,正是王科嘉。夏某至今未被纳入犯罪嫌疑 人范围进行查处,家属对此表示不满。
任务1:根据案例发表观点 并制作相应文书、辩论
a1平顶山检察官源自逼强奸杀人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一个犯罪团伙强迫威胁一名被 劫持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在蒙着眼睛、脖子被 绳子套着的情况下,夏某“被逼”强暴了另一名被 劫持的女大学生王科嘉,并胁迫其用绳子勒住该女 子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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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经过
2008年10月的一天,25岁王科嘉被七八名犯罪 分子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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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部分网友反应
天涯社区“六月雨季不再来”:
死亡面前人人平等,不要过度地指责这个检察 官,再说就算这个检察官不从这些歹徒而被杀,这 个女孩子还是会被杀,检察官也是人,也有亲人, 谁都明白失去亲人家庭的痛,非要多上一个家庭痛 吗?现在最主要的是严惩凶手,对一个也是受害者 给予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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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网友“心如天使”:
曾参办此案的新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董正跃证实,警方没有对夏某采取任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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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经过侦查和双方的口供,基本证实 整个过程夏某都是被蒙着眼的,强暴时也是有人按 着他进行的。勒王某脖子时,夏某的脖子也被绳子 套着,后面有两个人勒他。
“夏某也是受害人。”警方称,事后了解到, 夏某刚参加工作一年,年纪也比较小,因受到惊吓, 至今未上班,家属称他经常做噩梦。目前,夏某仍 在接受心理治疗。
夏某应该接受法律制裁,不管怎样,他确确实 实参与了强奸、杀人,人是死在他手上的,他作为 检察人员,没有做到保护被劫人质的安全,反倒亲 手杀死了人质,怎能说他没有犯罪?试问夏某是否 有很大的背景?是不是侦办此案的警察都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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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司爱武:
检察官夏某的行为无疑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 然而,其身为政法工作者,不仅未能阻止犯罪分子 犯罪行为的发生和中止,保护受害女大学生的人身 和生命权益,反而在避险过程中将其强奸并将其勒 死,以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很明显 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 更远远大于所避免的损害,理应属于“避险过当致 人死亡”,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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