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适用的几个基本问题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一、学术界主要观点1.过错责任说。
此说主张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
理由是:知识产权侵权为一般侵权行为,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及知识产权部门法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应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说。
有学者认为,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2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持相当明确的态度,如果我国加入该协议,就必须履行有关的国际义务,我国的法律规定也必须与协议内容相衔接,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归责体系也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
3.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说。
有学者认为,在侵犯无形财产权诉讼中,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应为二元归责原则,两者共同行使认定侵权责任的使命。
这种归责体系的具体运行模式是:法律授予作为原告的权利人一种选择权,即假定权利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有权”选择自己举证,以便有力地、有针对性地向侵权人追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同时,权利人也可以放弃这种举证的“权利”,法院即责令侵权人举证,举证不能或举证证明不成立的,推定侵权人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说。
还有学者从实务角度出发,认为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而言,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目前仍属于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范畴。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规定处理。
目前在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专门法中没有规定侵犯知识产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就应当依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但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可以对一些难以确定当事人主观状态的行为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
5.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协调说。
有学者认为,分别直接侵权、共同侵权、间接侵权不同情况,规定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合,而不是“一刀切”地否认前者或后者。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我国民法据此确立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侵权归责任原则。
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当中的原告方,有权利请求我国人民法院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并且进行赔偿。
但是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只要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例,实际上多数人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问题都是比较关心的,因为我国法院在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进行判决的时候,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的。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如果适用停止行为之请求权,是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但是可能与责任的范围有关系,主要是与赔偿损害的法律救济有关。
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对于受害人具有利益的属性。
损害赔偿的功能主要是填平损失,即对受到损害的的合法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通过设置一种排他性专有权,既要保护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又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立法上应当考虑两者利益的平衡。
总之,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上,过错要件只与损害赔偿责任有关,而与停止侵权无关。
同时,要特别注意不能以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代替整个侵权归责原则。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中,当法官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全案的事实情况,依据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确定了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后,如何满足受害的人赔偿请求,需要有一定的准则以遵循和规范。
这些准则就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当确定什么样的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知识产权司法界意见并不统一。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问题。
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创新成果、激励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发展,权利滥用现象也逐渐显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常运行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防止权利的滥用,成为知识产权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其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具体适用情况,探讨如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实践等措施,有效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平衡。
本文还将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概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并在多个法系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确认和发展。
这一原则要求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同样适用,并且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它赋予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其智力成果享有专有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然而,这种独占性权利如果不加以限制和约束,就有可能被滥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具有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知识创新和知识传播的重要作用。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法定范围;二是要求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三是要求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时,必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国际私法简答题
二、我国对外国法的查明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依我国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途径)查明应适用的外国法: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互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十一、什么是准据法?准据法表述公式有哪些?
1.经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法律。
2.其表述公式有:
(1)属人法;
(2)行为地法;
(3)物之所在地法;
(4)法院地法;
六、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有哪几种主张?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什么行为构成侵权,以及行为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在准据法的选择上,过去深受两种观念的影响:或受“场所支配行为”观念或“既得权”观念的影响,从而主张“行为地法说”,即传统上的“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受侵权行为类似犯罪行为,故应根据刑法的属地性原则而主张适用“法院地法学”;另一种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说”。但本世纪50年代以来,产生了一种“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反对用某一、二个固定的连结点来定其法律适用,从而把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了侵权法领域。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商事关系)。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各方均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某项义务;(3)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中国政法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
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第一讲知识产权诉讼概述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3)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⅛假冒注册商标罪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4、知识产权仲裁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殊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二、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1、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为例1、诉讼主体广泛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
第十章 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解读
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和国际保 护
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在巴黎缔 结,1985年我国加入该公约。公约关于专利方面 的原则有: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强制许可制度。 4、独立性原则。 (二)《专利合作条约》 1970年在华盛顿缔结,我 国于1993年加入该公约。该公约是在《巴黎公约》 原则指导下而产生的一个关于统一国际专利申请 的专门性公约,其实际上是一部程序法,确定了 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由于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在保护范 围、保护期限以及权利取得方式等问题 上存在立法差异,知识产权在法律保护 方面也出现了明显的冲突现象。由此可 见,解决各国在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的 法律冲突、管辖权和司法协助问题,已 成为国际私法学的新任务和新要求。 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 贸易》,中国人民大学1992年版。
1893年巴黎同盟和伯尔尼同盟合并成立“保护知 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经联合国际局的多年酝酿, 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成立了政府间 的国际组织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正式成 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该组织由大会、成员 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组成。其宗旨为促 进全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证各知识产 权同盟的行政合作。
知识产权又称无形财产权、智慧财产权, 是指个人或集体对其从事科学、技术、文 学艺术等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或智 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分类: 知识产权
商标权
工业产权 专利权 版权(著作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一类是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具体指发明、实 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 厂商名称和标记、原产地名称等内容; 一类是著作权(Copyright),亦称版权, 具体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版权 和音像以及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等。
知识产权法答案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第一编总论1知识产权:关于科学技术.文学创作成果和工商业活动中识别标记.信誉的权利。
2业产权: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3识产权法: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制度:(1)著作权(2)专利权(3)工业版权(4)商标权(5)商号权(6)产地标记权(7)商业秘密(8)反不正当竞争2.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客体的非物质性(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权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表现:(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存在知识产权的特性:(1)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2)知识产权的法定性(3)知识产权的非密封性(4)知识产权的人格性和财产权的融合性(5)知识产权的专有性(6)知识产权的有限性,包括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具有严格的领土性,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还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子自行消失,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知识产权的地位: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即它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者是归类于何种法律部门。
在我国,其属于民法的范畴,尅也采取民事特别法的立法体例,不必归于民法典第二编著作权第一章著作权概述著作权:作何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生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1.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1)标的不同。
前者的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和智力活动的成果,同一作品可以同时被多数人使用;后者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体物,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不能同时为许多人使用(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广海许常海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 号,以下简称《解释》),自 2020 年9月14 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的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2019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多,亟须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制定《解释》这项工作酝酿已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自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以来,先后于 2018 年、2019 年开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调研、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阅卷调研、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座谈调研等多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对全国 11 个省份 2017 年至 2019 年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起诉、不起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全国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了书面调研。
知识产权的限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制度体系——兼利益平衡原则无论是知识产权的限制还是保护归根到底,其实都是围绕利益平衡而展开的。
知识产权法即通过专有性的垄断权利来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又关注于社会公共利益,旨在最求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专有利益或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用知识、信息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维持一种恰当的平衡,这是知识产权法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利益平衡原理构成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指导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活动的根本原则。
为了实现这一宗旨,法律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同时,需要对专有权进行各种限制,应当建立一个包括知识产权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在内的制度限制体系。
其中知识产权法属于制度内的限制,主要对权利本身进行限制;后三种属于制度外限制,民法限制主要从法律原则入手,反不正当竞法和反垄断法主要从市场行为的角度入手。
利益平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等因素的发展而发展,一旦利益平衡的状态发生变化,就需要新的权利保护体制或者权利限制制度来达到新的平衡。
所以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广义包括知识产权反限制的运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均衡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节器。
一、知识产权的内部限制——具体制度设计(1)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限制(法定主义)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法明确排除某些知识产物受知识产权保护,如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不受专利权保护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不授予这些智力产物以专有权保护或考虑到如果收入专有权会导致后期的公众创造成本增加,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或者考虑到若授予专有权将可能危害公共健康或者予以保护的价值过小。
总体来说,如果赋予某种智力创造予私权保护能够激励创新,同时不妨碍社会公众接近作品,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就是合理的限制,反之相反。
知识产权问答题汇总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智力成果不可能由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12.影视作品权利的归属。
答:“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13.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3)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国家作为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有以下情况:①购买著作权,即国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从著作权人那里购买著作权,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②接受赠送,即作者将其受保护的作品赠送给国家,国家接受其赠送而成为著作权主体;③依法律规定,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国家便成为该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
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
商业经济评论经济导刊842011 / 01在国家大力倡导建设创新型社会的关键时刻,《物权法》却姗姗迟来,而知识产权法仍止步于单行法的“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概括性的总则性规范。
知识产权法独立的财产法地位及其调整对象的战略性和开放性,要求知识产权立法不能止步于单行法,还应制定体系的、抽象的知识产权基本法,以实现对知识产权单行法的指导和补充。
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必要性其一,知识产权法已从一种科技法上升为调整知识财产的创造、利用、传播等一系列事宜的独立的财产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也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从简单商品生产向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在法律中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各国更是纷纷通过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方式将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
与此战略态势相比,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仍是根据不同知识财产形态进行单行立法,并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补充,缺乏基础的、统一的、共通性的一般规定。
此种立法现状一则与同为财产法的物权法之厚重理论体系不可同语;二则也不利于在更高的理论层次上对各单行知识产权法进行解释和适用。
其二,知识产权是一类开放型的动态权利束。
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必然会有各类新型的或传统的、非常规的知识财产需要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而知识产权法作为财产法和支配法,又要贯彻类似于同样作为财产法和支配法要遵循的权利种类和权利内容法定的原则。
如此一来,仅有单行的具体知识产权法何以应对各种新型或传统的、非常规的知识财产对权利救济的需求?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竞争环境下,对当事人的这种“身份”的限制条件,更加之理论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属于公法性质抑或属于私法性质仍存在争议,这多种因素使其不可能承受新型知识财产或传统的、非常规的知识财产对权利救济的需求的重任。
唯有制定抽象的、概括的知识产权基本法,才能在符合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补充现有知识产权单行法的漏洞,并实现对新增知识财产或传统知识财产的有效保护。
知识产权法简答最全汇编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思考题(1 至 3 题为重点)1、试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答: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理解这一概念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第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第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第三,知识产权是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多项权利;第四,知识产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未经法律规定的任何对象不能产生知识产权。
2、试述知识产权的范围。
答:a 关于文学、艺术和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b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c 关于人类的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即发明专利权及科技奖励意义上的发明权);d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e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外观设计权);f 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g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权);h 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
3、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答:《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
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
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
所谓私权,即私的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它是私人的权利。
这里的私人,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处于平等地位的人。
即使国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出现,但也与其他民事主体形成相互平等之关系;第二,它是私有的权利。
这里的私有,意指民事权利为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
所有权是特定人直接支配所有物之权利,债权是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
这说明,私权是特定人享有的私人权利,而不是一切人同享的公共权利;第三,它是私益的权利,这里的私益,也就是与公益相对应的个人利益。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0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大幅度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之后,2007年4月5日再次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现就《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解释(二)》的起草背景(一)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保护力度1.中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刑事、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个部门及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
刑事法律方面,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民事法律方面,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在中国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相应进行了修改;行政法规方面,除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外,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大批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文号】法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法发〔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22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正确认识和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与人民生活幸福的关系,与国家对外开放大局的关系,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十四五”时期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产权保护法律实务
产权保护法律实务一、引言产权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基本概念,它涉及到人们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方面的权利。
为了保护产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本文将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探讨我国产权保护法律的适用和实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基石。
这部法律明确了产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为产权人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在适用该法律时,需要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权利保护优先原则:物权法强调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合法取得的产权,要给予优先保护,防止权利受到侵害。
2.物权设立公开原则:物权的设立应当公开、明示,并通过登记等方式记录于物权登记簿上,以便公众查询和核查。
3.物权交易自由原则: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自由处分其拥有的合法物权,包括转让、抵押、出租等。
4.守信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公序良俗,是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违反守信原则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三、产权保护法律实践案例分享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在购房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保证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买卖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纠纷。
在此情况下,法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保护:(1)法定合同解除:依照物权法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到对方权益时,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2)索赔请求:如果一方违约致使对方产生了经济损失,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2.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但也常常受到侵权行为的困扰。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保护:(1)禁止侵权行为:一旦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禁止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法问答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问答题汇总(总1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知识产权法问答题汇总1.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3. 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4.简述着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5.简述着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6.简述着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7.试述中国着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8.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的主要区别有哪些9.我国着作权法、《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哪些明确规定10.简述着作权的原始主体即作者包括哪些主体11.简述着作权的继受主体即其他着作权人取得着作权的途径。
12.影视作品权利的归属。
13.作品要成为着作权客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4.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15.简述不适用着作权法的作品。
16.简述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内容。
17.简述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侵权行为。
18.根据我国着作权法,哪些人是有权取得我国着作权的"合格人"19.简答我国着作权法对着作权期限的规定。
20.简述着作权取得制度。
21.简述邻接权的概念。
22.简述我国对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限制。
23.简述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24.简述表演者的义务。
25.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是什么26.简述表演者的权利。
27.简述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28.试述邻接权与着作权的关系。
29.简述着作权转让的特点。
答:(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着作财产权。
(2)着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着作权转让导致着作权主体的变更。
(4)着作权的转让标的可以做多种选择。
30.着作权转让的内容。
31.简述着作权许可使用的几个特征。
32.着作权是否可以用来作为债的担保为什么如果可以,其具体形式是什么33.简述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34.合理使用的条件。
35.试比较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
36.简述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和强制许可使用的区别。
知识产权知识点-易错
1.【知识点】知识产权的性质1.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其类型、内容均由法律设定,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反映自身特点的具体规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在其序言中强调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时,要求各缔约方确认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
2.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由于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
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所对应的是物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
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
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也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处罚。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知识产品不可能出现因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的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即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
同吋,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知识产品。
2【知识点】知识产权的特征1.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有其独特的法律表现:①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②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产权并存。
2.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新修订知识产权法
行政责任
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行 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 共利益。
刑事责任
对于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刑 事责任,受到刑罚的制裁 。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协商和解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达成互利共
新修订知识产权法
目录
• 知识产权法概述 • 新修订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 • 新修订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与影响 • 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 新修订知识产权法的挑战与对策 • 结论与展望
01
知识产权法概述
Chapter
知识产权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成果 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赢的协议。
调解仲裁
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由第三方机构 进行调解或仲裁,具有高效、便捷 、保密等优点。
诉讼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
05
新修订知识产权法的挑战与对 策
Chapter
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新法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了更加完善 的法律保障,降低了交易风险,有助 于提高知识产权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和 成交量。
创新驱动
新法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提高知 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推动技术创新 和产业升级,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 力。
04
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行为的法 律责任
Chapter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意识相对较弱,需要加强宣传和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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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知 识 产 权 法定 原 则 在 知 识 产 权 法上 的地 位
在探讨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法律适用时 ,有必要追究
护 ,以及如何看待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和法官 自由裁量之间 的关系等问题 ,目前学者们的看法不尽一致。一种观点认
一
个基本 问题 :知识产权法定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在知识产权法上究竟处
为, “ 对于某些似乎是应该给予法律保护的客体 ,如未构 于 何种 地位 ? 成作品的数据库、传统知识 ,……与其 冒着授予本不应设
原则还是具体原则?借用传统民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二 造 技 术 。一般 的合 同债 权通 过 合 同行 为产 生 ,主要适 用 意
分法 ,_ 识 产权 法 上 的基 本 原 则 应是 体 现 知识 产 权 法 本 定主义的财产权构造技术。在特定范围内,法律允许 当事 7 ] 知 质 ,贯 穿知 识 产权 立 法 、司 法 、守法 始 终 ,对 全 部知 识产 人通过合意就具体的债权类型和内容作任意选择甚至创新
解知识产权 法定原 则的法律性质和规 范意 旨,作 出妥 当的裁判 。 关键词 :知 识产权法 定原则 ;排他性财产权 ;司法适 用
中图分类号 :D 2 . 9 34
文献标 识 :A
文章编号 :10 -9 52 0 )60 8 —5 0 39 4 (0 90 —0 30
对 于 法 律 未 规 定 的新 型 知 识 性 利 益 是 否 应 当 给 予 保
免 的市 场 失败 并 最 终损 害社 会 公众 利 益 的情 况下 ,才可 以 为一项司法原则 ,它坚持整体性知识产权法的观念 ,否定
适用原则条款 。 以上争论表明 ,在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的适用问题上 ,
在 相 关 问题上 法 官 自 由裁 量 权 的 存在 ;『 它 “ 5 ] 但 并不 具 有
民事主体行为准则和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还存在一些值得深 究的问题 。基于这场争论 中的某 些困 功 能,而只具有立法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第三种 惑 ,笔者就此作些粗浅的探讨。 观 点认 为 ,我 国部分法 院在 知识产权领域利用 民法 或其
收稿 日期 :20— —4 0 9 30 ;修 回日期 :20 11 0 0%1-2
它法律的原则条款扩充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造法活动所折
从法 政 策 学 的视 角 看 ,财 产 权 制度 负 载着 国家 的法 律
射出的 “ 劳动 自然权”观违背 中国知识产权法 的立法 指导 政策,而 “ 法律政策必须藉着法律技术加以实现”I 8 】 。不 思想 ,应确立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在 中国司法活动 中的统治 同性质的权利 ,应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利构造技术。物权、
地 位 ,坚 持知 识产权 法 的独 占适 用 ,保 证 立法 政 策得 到贯 知识 产权 虽 然各 自的权 利对 象 不 同 ,但二 者 都 具有 支配 性
彻 。l 3 I
和 排 他 性 , 因此 在 权 利 的构 造 技术 上 存 在 诸 多 的 共 同之 化 ( 定主 义 ) 以及权 利状 况 要 公示 ( 登 记 )等 ;而作 法 如
度 框 架 ,强 化知 识 产权 权 利观 念 ,通 过 财产 权理 论 、合 同 识产权 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 另一种观点认为 ,知识
法 理论和侵权法理论等 弥补法 定主义 缺陷 ,从而在司法 产 权法 定 原则 不 仅仅 是 一 种关 于知 识 产权 的 基本 观 念 ,而 救济 中获得衡平 ,也是一种重要 的方法 。”[ 2 ] 还有观点认 且 是一 项 立法 原 则和 一 项 司法 原则 。作为 一 项基 本 观念 ,
为 ,法 官 应坚 持 知 识产 权法 的 独 占适 用 ,严格 限制 民法 和 它 坚持 “ 是 知识 产 权特 别 法 没有 明 确授 权 的就 是 民事 主 凡
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原则条款的兜底适用 ,只有在有充分 体不能享有的 ,至少是知识产权特别法所不鼓励的”;作 的证据证明 ,不对创造者提供基本的保护 ,将导致不可避 为一项立法原则 ,它反对动辄就创设新型的知识产权 ;作
作者简 介 :李 强(9 8 ) 男, 16 一 , 汉族, 东五 华人, 山大学经 管学院讲 师, 究方向为 民商法、知识 产权 法。 广 佛 研
8 3
科 技 与 法 律
S i c c n t ya dL w V l 2 N 2 0 c n eT h o g n a o 8 o6 0 9 e e o
知 识 性 利 益 提 供 某 种 非 绝对 权 意 义上 的保 护 。 它 所要 强制 的 , 只 是 创 设 - / 产 权 效 果 的 不 发 生 ,不 一 定 意味  ̄e o, 着违反它所创 设的权利 就无法获得任何保 护 。在 审理 涉及 某种 新型知识 性利益诉 求的纠纷 时 ,法 院应 准确 理
上述三种关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地位 处 :权利对象一般要求特定化 、权利的类型 、内容要法定
的观 点 不无 道理 ,但 笔者 仍然觉 得似 乎 还有 思考 的余地 。
思 考之 一 ,知 识产 权 法定 原 则 属于 知 识产 权 法 的 基本 为非排他性财产权的一般的合同债权则不适用这些权利构
关 于 这个 问题 ,一 种 观 点 认为 ,知 识产 权 法 定 原则 不 立 的私权 的错误 ,不如 将 其暂 放在 公 有领 域 之 中 。” … 另 仅 是知 识 产权 制 度 的基 本 原则 ,而且 是 知识 产权 立 法 的方
一
种 观 点认 为 , “ 将知 识 产权 纳入 整 个 民事 权利 体 系和 制 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 ,贯穿于知
多 维 视 点
( 强)知识产权法定原 则适用的几个基本 问题 李
知 识产权法 定原则适用 的 几个基 本 问题
李 强
( 山 大 学 经 管 学 院 ,广 东 佛 山 5 8 0 ) 佛 2 0 0
摘
要 :知识 产权 法定原 则作 为排他 性财产权 的一 项权 利构 造技术 ,并不必 然排 斥通过适 用其他 法律 对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