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
威海市12349民生服务热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威海市12349民生服务热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发挥12349热线服务功能,全面提升民生服务水平满意度和群众满意度,现就加快推进12349民生服务热线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需、我有所助”的服务宗旨,以现有12349呼叫平台为基础,本着“集约、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整合各类服务资源,以12349作为统一对外号码, 打造全市民生服务热线,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21年建成管理规范、运转高效、协调有力的威海市12349民生服务热线。
进一步拓宽服务群体,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形式,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标准化水平,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全天候24小时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民生热线服务。
三、主要任务(一)明确民生服务热线名称及服务方式。
民生服务热线名称为:威海市12349民生服务热线。
号码为“12349“,24小时开通。
本地居民直接拨打“12349”。
外地来威人员拨打““享受同等民生服务。
在电话语音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微信小程序、12349民生服务查询一体机、网上商城、手机APP等多种渠道开展民生服务。
(二)明确民生服务热线服务内容。
面向全市居民及市域内外来人员,提供四大类服务项目。
主要分为:1.生活服务类项目。
主要围绕衣食住行等居民生活各方面,向居民提供各类日常生活服务。
2.生活咨询类项目。
主要为居民提供医疗、就业、教育、养老、旅游等生活百事咨询服务。
3.紧急救助类项目。
为居民提供定制化的紧急救助服务。
4.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
主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由政府提供的民生服务项目。
(三)确立民生服务热线标准化工作程序。
通过一部热线电话、一个指挥平台、一批加盟企业、一套管理机制的有机结合,制定完善服务类需求处理流程、咨询类需求处理流程、紧急救助类需求处理流程、建议类需求处理流程、特殊情况处理流程,确立民生服务热线标准化工作程序。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8〕2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8〕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8日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7〕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是以专项资金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上级下达我市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统一领导、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为主实施的原则,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进行。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总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二)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编报的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和标准,有重点地组织评审;(三)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及具体组织方式;(四)建立包含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与指标体系、行业标准、第三方机构库等在内的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并与部门预算滚动项目库对接;(五)组织、协调、督促市业务主管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和落实结果运用工作;(六)直接组织实施部分重点项目及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价,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并根据自评情况有重点地组织再评价;(七)对市级财政补助下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八)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九)对市业务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十)其他应负责的工作。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增加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增加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鲁民函〔2020〕106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增加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各市(不含青岛)民政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20件民生实事部署安排,经研究,决定在2020年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增加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运营奖补、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奖补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项目、条件及标准(一)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运营奖补项目1.奖补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青岛,下同),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2.奖补条件(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2)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 2722-2015)、《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3)经第三方评估达到一星级及以上;(4)录入山东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5)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6)服务老年人满意度不低于90%。
3.申报材料(1)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省级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1);(2)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3)第三方评估出具的等级评定报告。
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8.21•【文号】民发〔2019〕80号•【施行日期】2019.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部署,为指导、推动各地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要求。
自2019年起,针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设施条件、设备配置和安全管理,实施为期三年的改造提升工程。
到2020年底前,重点提升现有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的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确保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到2022年底前,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采取开办医疗机构或内设医务室等形式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安全隐患全部清除,改造提升任务全部完成,特困人员兜底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基本形成县、乡供养服务设施相衔接,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
二、制定并实施改造提升计划。
各省(区、市)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和指导市、县做好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供养服务设施条件、设备配置、供养能力、运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情况,调查了解本地区特困人员数量变化、生活状况、失能状况、集中供养和医养结合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分析研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构养老服务需求。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4)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威政办字[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威政办字〔2014〕5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确定对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公布如下:主任委员:徐东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主任委员:刘昌清(市法制办主任)常任委员:张愈(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启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总工程师)王万琛(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赵静(市科技局副局长)刘明华(市公安局副局长)尹玉翠(市监察局副局长)王雅静(市民政局副调研员)姜勇(市司法局副局长)丁玉敏(市财政局副局长)陈明霞(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心主任)邱洪殿(市国土资源局总规划师)吕仁静(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夏国强(市规划局副调研员)王令勇(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矫健(市调水局局长)孙法春(市农业局副局长)刘海云(市林业局副局长)李永仁(市海洋与渔业局副调研员)李洪伟(市商务局副局长)徐元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张移民(市体育局调研员)石殿松(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以威(市审计局副局长)滕夕章(市环保局副局长)宋健(市统计局总统计师)董礼松(市旅游局副局长)于政涛(市工商局副局长)于同芹(市质监局副局长)姜国奇(市安监局副局长)傅圣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调研员)单达志(市外办副主任)邹涛(市侨办副主任)杨少中(市人防办副主任)刘士侠(市法制办副主任)高运玲(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于忠义(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李宁(市国资办总会计师)唐泉(市残联副调研员)孙坤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副局长)王春平(市农机局副局长)赵勇健(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王叔娟(市地税局纪检组长)陈湘华(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非常任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丁乃城(市律师协会专职秘书长)王文祖(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副主任)王东普(市委党校科研处处长)王立业(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宇新(市人大代表、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瑞君(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牛文军(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曲兴(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威海市委秘书长)闫国智(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孙晓鸣(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杜永峰(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全胜(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院长)宋文山(市政协委员、威海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林吉爽(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林治华(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调研员)武飞(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教授)姜华丽(山东崴海卫律师事务所主任)贾彬(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主任)贾国哲(市人大常委、九三学社威海市委主委)徐家刚(市政协委员、民建威海市委副秘书长)郭红玉(市政协委员、威海市威海卫公证处副主任)栾卫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韩强(市政协常委、市律师协会会长、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主任)焦宝乾(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法理教研室主任)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4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津民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切实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质量,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完善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6月8日关于完善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若干措施为深入推进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质量,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现就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助餐补贴力度(一)调整享受补贴时间。
给予每餐3元的助餐补贴,每天享受1次,限午餐或晚餐;按自然周(周一开始到周日结束)计算,每周不超过5次,享受补贴时间为周一至周日;自然周内发生补贴少于5次的,不累计入下一自然周。
(二)调整套餐标准。
老人家食堂标准套餐指导价格调整为13元,各区可视情况调整餐费标准,原则上浮动不应超过50%,并将餐费标准制定有关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逐步推进农村地区老年人助餐。
农村地区应当根据老年人分XXX需求,设立老人家食堂,满足农村老年人助餐需求。
到2025年底,原则上每个涉农乡镇至少建有1家一级老人家食堂。
涉农区可以利用日间照料中心提供助餐服务,也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社会化运营的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为所在地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二、完善监督管理工作(四)规范协议签订。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威退役军人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威退役军人发〔2023〕24号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财政与审计局:现将《威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威海市财政局2023年11月30日威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提升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2〕6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荣誉疗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原则,按照立功受奖情况分层级开展军休干部荣誉疗养活动,切实增强军休干部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浓厚氛围。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四条市及设立军休机构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均应建立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制定年度疗养计划,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地税局为扎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接收安置对象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士官。
退役士兵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的区(市)政府接收,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青岛高新区的退役士兵由青岛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接收。
二、接收安置方式(一)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扶持自主就业: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以下扶持政策:1.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地的区(市)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1号)执行。
2.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1•【字号】威政字〔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字〔2022〕4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11日威海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2〕20号),不断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力打造共同富裕先行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稳步提高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一)促进创业带动就业1.认真落实“创业齐鲁·乐业山东”专项行动。
开展“创业英才汇”和“返乡入乡创业之星”创业典型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创业交流活动,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
举办创业训练营,每年选拔30—50名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提高创业者素质和创业能力。
加强对省级创业创新综合体的管理指导,提高省级创业创新综合体资金使用效益,更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落实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
建立用工保障清单管理制度,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对缺工量较大的企业实行用工专员服务,“一企一策”解决用工问题。
加大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力度,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威政办字〔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确保“一守六保三促”任务落实和财政平稳运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32号)等文件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力支持“六稳”“六保”。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持续强化财政政策和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一守六保三促”任务。
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支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要把保居民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突出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就业。
要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确保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着力做好特困群众兜底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保供等工作。
要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集中财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
要切实兜牢基层“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基层“三保”)底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统筹新增财政直达资金,重点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加强区市、开发区工资专户管理和基层库款监测预警,对财政困难、库款水平偏低的区市、开发区,实行“点对点”精准调度支持。
各区市、开发区要认真落实基层“三保”保障责任,管好用好各类财政资金,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坚决守住“三保”底线。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2]7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2]7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为弘扬尊老敬老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及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使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对老年人(60周岁以上,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制定如下优待规定: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
对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的农业税收优待政策,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70岁以上老年人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70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二、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
各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
对城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和农村70岁以上的老年人,凭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公园,免购门票;进入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四、社会公共体育场所都要对老年人开放。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
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半价优惠。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村镇建设正文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厅、委)、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事关亿万农村老年人幸福生活,事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集体互助、家庭尽责,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奠定坚实基础。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0]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0〕2号)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五日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关于修订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09〕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三)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四)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和报告;(六)审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七)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九)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殡葬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殡葬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信政办[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殡葬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信政办〔2006〕118号)浉河、平桥区人民政府,南湾管理区、鸡公山管理区、羊山新区、信阳工业城,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二○○六年九月一日)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信阳市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信办〔2005〕1号),要求自2005年4月1日起,在我市大力推行火葬,全面禁止土葬。
但从执行情况来看,形势不容乐观,尤其是市区内偷运偷埋亡故者遗体现象屡有发生,火化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丧葬服务市场不够规范,这些都严重干扰了殡葬改革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力度,切实加强市区殡葬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
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大力推行火葬,严格禁止土葬。
凡在市区内(浉河区、平桥区,南湾管理区、鸡公山管理区、羊山新区、信阳工业城等辖区)亡故的,一律实行火化(除国家政策规定的少数民族外)。
严禁偷运偷埋亡故者遗体行为,一经发现,由民政部门责令起尸火化;拒不执行者,要组织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强制执行火化,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鲁政办字〔2021〕86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建设,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推进互助养老服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促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不断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持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发展目标。
2025年年底前,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持续扩大,养老服务产品日益丰富,行业要素支撑不断增强,老年宜居、老年友好环境初步形成。
1.服务设施网络更加健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0•【字号】沪府办发[2003]34号•【施行日期】200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文广影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中提出的基本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的目标以及《上海市老龄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沪府发〔2001〕35号)中提出的本市发展老年教育的任务,推进本市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一)老年教育是以提高老年人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使受教育者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为目的所实施的教育活动,是本市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
(二)发展老年教育,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学习需求,是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城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现上海教育发展目标,整体提高市民素质、生活质量、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措施。
(三)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本市老年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老年人口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实现健康老龄化为宗旨,逐步建立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老年教育体系,使老年教育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地位相匹配,努力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的目标,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汕府办[2006]112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6]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为帮助遭受台风“珍珠”袭击的受灾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保受灾群众无饥寒和受灾倒塌住房尽快重建修复,近期省、市已陆续下拨了水利工程、交通公路、市政设施水毁抢修补助款,学校校舍修复补助款,农业、渔业救灾复产补助款,以及民政自然灾害生活救济和住房恢复等专项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
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到具体的救灾救济项目和真正有困难的受灾群众身上,现就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使用原则和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1、民政部门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救济和住房恢复补助资金,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要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其使用范围:一是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是紧急抢救、转移灾民;三是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此外,救灾救济款可用于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社会捐赠款物可用于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和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暨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暨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31•【字号】威政办字〔2017〕82号•【施行日期】2017.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暨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7〕8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暨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31日威海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暨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促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全面做好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围绕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打造“四季威海、康养福地”品牌,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加快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提升居家养老、医养结合、人才培养等水平,壮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使养老服务业真正成为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新动力、新优势和新的增长点。
到2020年,全面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市域一体、跨界融合的多层次健康养老服务格局。
1.12349居家养老信息平台服务覆盖城乡,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政府为特殊困难群众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覆盖全市。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编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编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锡政办发[2013]119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编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1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2013年5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苏发〔2012〕1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基层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基层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一)提高思想认识。
随着新时期民政事业的发展,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民政工作内涵日益丰富,外延不断扩展,服务对象日趋多元化,基层民政机构设置和人员力量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亟待加强。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更加关心和重视基层民政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各级编制、财政、人社、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机构编制、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设施改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大考核督查力度。
二、理顺机构设置,加强力量配备(三)规范基层民政机构设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4•【字号】鲁政办字〔2024〕110号•【施行日期】202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4日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更好解决失能失智老年人及其家庭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山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一)加强老年人能力评估和信息归集。
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依申请为65周岁及以上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
各级可统筹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和相关资金,用于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以及评估人员培训。
2025年年底前,依托全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归集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失能失智老年人相关数据,建立全省失能失智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打造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场景。
(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评估结果互认共享。
卫生健康部门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健康状况评估时,可参考民政部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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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05]36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8
【实施日期】2005.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5〕36号2005年5月18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为切实做好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威政发[2004]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提
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