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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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完善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e An o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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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2o.1中 1( ) o9
浅析我 国民事检察监督 的困境 与完善
蔡 夕 庆
摘 要 民事检 察监督 是 民 事诉讼 中审判监 督 程序 的重要 组 成部分 , 是人 民检 察 院参 与 民事诉 讼程 序 的重要 途径 , 具 也 其 有 多层 次的 意 义。本 文 以理论 界 和 实务界对 民事检 察监督 的探 讨 为背 景浅谈 一 些完 善该 制度 的 见解 。 关键词 民事检 察监督 抗诉 民事诉 讼
功能 是我们 探 讨 问题的 基础 。从宪 法上 看我 国的监 督主 体 是广 审程 序之 难就 可 以窥 见一 斑 。 我 国虽然 进行 了审判 方式 改革 , 在 泛的, 包括 人大 、 家机关 、 国 社会 团体 等等 , 但是从 实践 看 , 这些 但是 并没 有真 正实现 法院 的超脱 地位 , 对 审判 权与诉 权并非 是平等 主 体的监 督 , 法律 只有 原则 性 的规定 , 没有 可操 作 的规 定 , 得监 的权利 , 以检察 院作 为监 督主 体可 以在相 当程序 上对 当事 人进 使 所 督无路 、 无限 , 尤其是 人大 的个 案监 督伴有 太大 的随意 性 , 较强 行救 济 , 种救 济 在我 们法 治建 设的过 程中 是不可 或缺 的。 有 这 的人治色 彩 , 人 民检 察 院作为专 门的机 关, 而 有人 员 、 经验等 各个
们 改革 的方 向应当 是进 一步 完善 它 , 而不 是相 反 。

力 。国家构 建 民事诉 讼程 序 、 制度 的根 本 目的在 于客观 、 公正地

民事检 察监 督 的性质 及 定位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起源、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概念及起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有关民事活动进行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的监督。

该制度起源于我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二、目的和效果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能够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增强社会信仰和社会凝聚力。

三、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瑕疵,导致民事检察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侧重性,容易出现被动和被动作为的情况。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舆论关注度偏低、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完善和发展为了弥补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法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其次,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目前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往往会诉诸法院进行解决,利用国家审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及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我国经济从飞速发展时期转为高质量发展时期,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全国民商事案件在一审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因素,这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必要性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上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参与民事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在实践中,大量民事权益纠纷都可能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使职权不需要进行监督,相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表明其有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

种 公 权 力 如 不 加 以 制 约 , 必 然 会 朝 着 滥权 的方 向 发 其 多方 因素 造 成 的 , 监 督 的 失 控 是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 但 我 国对 民事 执 行 的 监 督 主 要 来 自人 大 、 党 、 察 院 、 政 检
展 。近 年 来 不 断 出 现 的 “ 行 难 、 行 乱 ” 象 , 执 执 现 固然 是
议 的合 法 性 。虽 然 , 年 来 为 了 规 范 民 事 执 行 工 作 , 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相 继 出 台 了一 系 列 司 法 解 释 , 这 些 内部 监 但
督 规 定 , 民事 执 行 工 作 中存 在 的 问 题 “ 标 不 治 本 ”。 对 治
面 对 执 行 工作 的 重 重 困 境 及 越 来 越 突 出 的 执 行 腐 败 问 题 , 院 在执 行 工作 上 的态 度 也 有 所 转 变 。 最 高人 民法 法 院某 位 领 导 曾在 全 国法 院 执 行 理 论 研 讨 会 上 指 出 : 于 关 检 察 机 关 的法 律 监 督 问 题 , 论 上 要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理 实 践 中应 不 断完 善 。对 于 维 护 人 民群 众 的合 法 权 益 , 护 维 法 院判 决 的权 威 方 面 , 察 机 关 同志 的认 识 态 度 是 非 常 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曾 多 次 以 司 法 解 释 的 形 式 排 斥 检 察
机 关 的 执 行 监 督 , 为 执 行 权 是 法 院 审 判 权 的 自然 延 认 伸 , 行 是 法 院 内部 事 物 , 法 院 整 体 利 益 出 发 也 不 愿 执 从 处 处 “ 制 于 ” 察 机 关 。 如 l9 受 检 9 5年 、 9 8年 和 2 0 19 00 年最 高 人 民法 院分 别 通 过 批 复 的 形 式 否 定 了 人 民 检 察 院对 民事 执 行 裁 定 、 前保 全 裁 定 抗 诉 及 对 暂 缓 执 行 建 诉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机关 的一 项重要 职 能 , 并在 1 8 0 6 年 写入 法 国法 典 中 。1 9 7 6 年 法 国又重 新修 改制定 了 民事 诉讼法 典 , 对 检察机 关参与 民事监督 的
将 民事 监 督制度 完善起 来 , 明确 职权 范围和 监督细 则 。 二、 我 国民 事检察 监督 制度 必要性 与可 行性
定、 保护 人 民安全 的利 益 的出发 , 有权 参 与任何 阶段 的 民事 检察 平和 人员数 量上还 不够完 善 , 要 实现全 面检察监 督还不 具备可行
监督。
性。 如果 国家 在检 察机关 上注 重专 业人 员的吸 收 、 注 重检 察监督
( 二) 国内 民事检察监 督 制度 的过程
的监督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让我 国的司法机构发挥主导作用。
关键词 民事检察监督 检察理论 检察工作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5 9 0 - 2
作者简介: 伍倩 , 长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 研 究方向: 民商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_ 3


中外 民事 检察 监督 制度 的发展 过程
年我 国的 民事检察制 度慢慢 恢复 了生机 , 开始恢 复检察机 关的职
能 。1 9 9 1 年《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事诉 讼法》 成立 后 , 我 国才真 正
( 一) 国外民 事检察 监督 制度 的过程 1 . 法 国 的民事 检察 监督 制度 十八 世纪法 国资产 阶级革 命胜利 后 , 就把 民事诉 讼作 为检 察
j l I 制占 缸金
2 0 1 4・ 2 ( 上) ◆ 法制 园地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现状分析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现状分析
民事执行 活动 有 人认为检 察监 督会使 得 已经成 为体 系化的监 督体 制混乱 , 会 影响这 一体 制的 正常运 行 。 笔者 并不 认 同这 样观 点, 为没有 因
张 无法实现 的 “ 律 白条 ” 法 。执 行乱 是执行 法院 故意或 者过 失地 败 。这 种现 象使 得神圣 法 院的形 象铍严 重 的摧毁 ! 违背现 行法律 或者执 行依据 , 在执行 过程 中损 害审判权 威 、 侵犯 综 上 , 行乱根 本原 因 是缺乏 必要 的监督机 制造成 的 。 执 执行
当事 人或者 案外人合 法权益 的乱执行 的情形 , 是纯粹 因执行法院 权 也是 一种 公权力 , 既然 是公权 力就 有被滥 用 的危险 , 就要 以权 的原 因导致 的执 行 问题 。 从近年检 察机 关受理 的 民事 申诉 案件 来看 , 不服 人民法院 民事 执行裁 定和 反映违法执 行的案件数 量在
合法权益 带来 了极 坏 的影响 , 不认真 对待 执行文 书 , 或 对被 执行 督 , 这一 点不可 取 。 首先 , 综观 各 国的法律 体系 , 民事执 行检 查监
人 双方对 待不公 。 督制 度 的大 量存 在; 次 , 其 是宪 政 国家的 必然要求 。宪法规 定 了
2执 行措施 的滥用 。 1查封 、 . () 扣押程 序不合 法 , 标执行 或 检察机 关是 国家的法 律监督机 关 , 超 依理它对 国家各种法 律事项都 者执行 过后超 期处理 查封 和扣押 的财产 。2 对评 估 、 () 拍卖 、 变卖 有监 督权 。“ 对~ 切执 法活 动都有 监督 权 , 民事执行 行为 自然也 执行 的随意性 大 。 要么 对评 估、 拍卖 机构 资质 审查不严 。 要么 不 不能例 外。。 ”但是 最高 人民法 院却 以各种司法 解释的方 法否定检

浅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察 院 对 同级 人 民法 院 已 经 发 生法 律 效 力 的 判决 、 定 . 现 有 本 法第 一 百 七 十 九 裁 发 条 规定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提 请 上 级 人 民 检察 院 向 同级 人 民法 院提 出抗 诉 ” 除 上 : 述规 定 外 .再 无其 他 法 律 对 民事 检 察 监 督权 行 使 方式 作 出规定 。 由此 看 出 , 使 行 方 式 过 分 单一 制 约 民事 检 察 监督 权 的 实 现 ,即使 抗 诉 只是 引 起 再 审 程 序 的启 动 而 已 。 审 的 决 定 权在 于法 院 , 院经 常 再 法
抗 诉 案 件 再 审 法庭 任 务是 : 1 宣 读 抗 诉 ()
对 此 置若 罔闻 ,你 抗你 的 , 审 我 的 ” “ 我 无
法 实 现 抗 诉 的 预 期 效 果 和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 ) 善抗 诉 制 度 。要 保 障 民事 抗 一 完
诉 的有 效 行 使 .立法 必 须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以下 检 察监 督 措 施 权 。
( ) 二 抗诉 的来 源 过分 单 一 。 根据 《 规 则》 四 条规 定 , 察 机 关 行 使 民事 检 察 第 检 监 督 抗 诉 规 则 , 件 来 源 有 : 1 当 事 人 案 () 或 其 他 利 害关 系人 申诉 的 ;2 国 家权 力 () 机 关 或其 他机 关 转 办 的 ; 3 上 级 人 民检 () 察 院交 办 的 ; 4 ( )人 民 检 察 院 自行 发 现 的。 于 以上 四种 来 源 只有 第 一 、 四种 对 第 是 基层 检 察 院 提 出 抗 诉 的 依据 .其 他 两
维 护 法 律公 正权 威 。 是 , 但 由于立 法 的滞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论文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论文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摘要近年来,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全面贯彻“执法为民”思想,在“解决执行难,规范执行行为”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执行乱”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监督不到位是一个重要因素。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诸多民事执行监督主体和方式,但在实践中却显得极为疲软,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的构建,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查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随着“执法为民”思想的逐步贯彻落实,特别是最高法院于2002年9月12日颁布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用)》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但“难执行”、“乱执行”现象依然相当严重,具体表现在:1、在执行阶段任意作出裁定变更或停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执行是对生效判决的实际兑现,不得随意裁定或变更,除少数法定情形外,其他变更行为都属违法。

2、执行不及时。

有的申请人及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有些执行人员不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被执行人得以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执行;有时执行人员会无限期的拖延执行期限,未及时给执行申请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3、片面追求结案率,不按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一味要求申请人放弃一些权利来换取结案率,迫使申请人违心地与被执行人达成改变裁判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

4、滥用强制执行权,随意拘留被执行人或违背法律规定任意扣押案外人的财产。

个别执行人员借合法执行侵占当事人的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譬如对已执行的财产截留、侵占、不交付或不足额交付当事人。

此外,个别法院执行人员还存在随意收取执行费,执行方法简单粗暴,执行力度不均衡等现象。

以上执行违法行为的存在,使我们认识到对执行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

论改革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论改革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依 据 。 诉必 然 引 起 再 审 程 序 的发 生 . 抗 有

维 护 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的基 本 保 证 。还 应 规定 : 察 人 员 出 席 再 审法 庭 的地 位 、 检
定 的 强 制 效 力 :但 其对 审判 工作 仅 仅
是 程 序 上 的 影 响 .在 实体 的判 决结 果 上 发 挥 不 了 监督 作 用 ,任 凭 你 抗 诉 理 由千
关 的 监 督 方式 做 了规 定 。 目前 民行 检 察
主 要 业 务 : 诉 、 审 检 察 建 议 、 持 或 抗 再 支 督 促起 诉 :其 中只 有 抗 诉 有 明 确 的 法 律
国却 无 人 代 表 公 共 利 益 提起 诉 讼 , 此 . 对
我 国立 法 应 当 考 虑 赋 予 检 察 机关 提起 民
真 正体 现 其 价 值 。就 必 须 从 立 法 上 完 善
法 律监 督 程 序 ,使 民行 检 察 监 督 有 法 可
查发表意见 。 也不 参 与辩 论 , 时也 不 能 同 干预 法 官 对 审 判 活 动 的 组织 、 挥 ; 指 即不 能妨 碍 审 判 独 立 。 检 察 机关 享有 参 加 民 事 诉 讼 的 权 力 。建 立 了对 审 判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的 开 放性 体 系 .可 以排 除 审 判 人 员
罪 案 件 获取 相 关 证 据 。检 察 机 关 派 员 出 席 法庭 除对 明显 的程 序 违 法 行 为 可 以提
出 纠 正 意见 外 .在 法 庭 上 既 不 对 法庭 调
为 游 离于 检 察 监 督 之 外 , 众 呼 声 较 大 ; 群
当审 判 公 正 出 现 问题 时 ,人们 对 监 督 者

浅议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浅议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浅议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周 朝 霞
f 尔 滨 市松 北 区人 民检 察 院, 尔滨 1 o o 哈 哈 5 o o)
【 关键词】 民事行政监察 ; 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完善监督权
民事 行 政 检 察 是指 人 民检 察 院 依 法 对 人 民法 院 的 民 事 审 判 活 动 和行 政 诉 讼 活 动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正 错 误 的 判 决 、 纠 裁
讼 监 督 工 作处 于被 动 。 再次 。 民行 检 察 系 统 “ 三 角 ” 办 倒 的 案 格 局 迫 使基 层 检 察 院 在 探 寻 民行 法 律
民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17 、 中华 人 第 8条 《 民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6 条 、人 民检 4 《
察 院 组 织 法 》 l 条 有 相 关 的规 定 , 这 第 8 而 些 规 定 都 比 较原 则 , 够 具 体 , 没 有 相 不 也 应 的 司 法解 释 和 实施 细 则 加 以支 撑 和 完
民 、 人 、 政 机关 合法 权 益 的一 项 重 要 法 行 法 律 制 度 。 主 要 内容 包 括 : 照 审 判 监 其 按

民行 检 察 监 督工 作 的 其 现 状
我 国 民行 检 察 制度 ,对 于维 护 司法 公 正 和 社 会稳 定 具 有 重 要 作用 。 是 . 但 近
约 了 民行 检 察 权 的 行使 和 民行 诉 讼 监 督
工作 的全 面 开展
年 来 .民 行 检 察工 作 面临 的 形 势 越 来 越 复杂 , 作 阻 力 越 来 越 大 。 一方 面 . 着 工 随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逐步形 成 , 由
督 程 序 依 法对 已生 效 的行 诉 讼 监 督 只 能 是 针

试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

试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 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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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 国 民事检察监督制 度之 完善
杨 杰
摘 要 民事检 察监督 是检 察机 关 的重要 职 能之 一 , 在 当前 的检 察 实践 中 , 国的 民事检 察监督 的现 状 却 不容 乐观 。本 但 我 文梳理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 问题 , 分析 了由此而导致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不力的原 因, 并就我国民事检 察 监督 制度 的 完善提 出 了若干 构 想和建 议 。 关键 词 法律 监督 民事检 察 民事诉权 中图分 类号 : 963 I 2.  ̄ 文献 标识 码: A
缺 陷和不 足 。
据有 关 资料统 计 ,9 3 一 19 年 , 国民事 、 19 年 97 全 经济 、 括 包
行政 抗诉 案件 在 内, l9 5 , 同期全 国仅 民事 案件 就审 结 仅 12 件 而 15 5 5 件 。这 说明 , 3 1 16 检察监 督仍 未 活跃在 民事 审判 领域 , 说 也 明民事检 察 监督仍 然十 分薄 弱 。 司法 实践 中 , 民事检 察监 督不 力 的现 实是不 容 回避 的。造 成监 督不 力 的原 因既有 主观 方 面也 有
即人 民检 察 院对 民事 诉讼 的监 督被 限 定为 按照 审判监 督程 序提 使得 这一规 定显 得过 于空泛 。 同时 , 民事 诉讼 法》 《 虽然 规定 对检 出抗 诉这 一 “ 后监 督” 式 。这 一规 定 与宪法 的立 法本意 不尽 察机 关提 出抗诉 的案件 , 民法 院应 当再 审, 事 方 人 但这 只是 应然 的规 贴 切 。 行 的民事 检察 监督 制度 有其 合理 的方 面 , 亦存在 诸 多 现 但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权过度集中。

当前的检察监督体制中,权力过度集中在检察院的高层领导手中,地方检察院的监督力度较弱,容易导致监督不到位。

2.监督手段和方法单一。

目前的监督手段主要是法律手段,缺乏其他形式的监督手段,比如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等,使得监督手段较为单一,容易形成“一言堂”。

3.监督效果不明显。

由于一些原因,检察监督在一些重要的案件中监督不力,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改革监督体制。

建立健全地方检察院的监督机制,实现权力分散和监督的全覆盖,确保监督力度得以加强。

2.多元化监督手段。

除了法律手段外,应该加强其他形式的监督手段,比如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外部媒体监督等,实现监督方式的多元化。

3.加强内外部合作。

检察机关应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参与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果。

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确保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4.加强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对检察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
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同时,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监督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监督效果。

总之,改革检察监督体制、多元化监督手段、加强内外部合作以及加强监督能力建设,是解决检察监督存在问题的关键对策。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的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依法对复杂、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制度设置、监督方式、作用和不足等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

在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主要设置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制定监督检察工作机构,如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同时,通过设立办案检察官、侦查监察官等工作岗位,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领导和监督。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检察机关还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其次,检察监督制度的监督方式具体包括:(1)检察监督正式参与诉讼的方式。

当涉及到公益行为、行政行为等公共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起诉,对案件听证、证据审查等程序进行监督。

(2)检察监督办案的方式。

检察机关可以对一些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和监督要求,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进行。

(3)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的方式。

对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可以组成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共同审理案件并进行监督。

第三,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监督,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争议能够在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下解决。

其次,它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保证法律在民事诉讼中的正确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此外,它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检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可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然而,当前的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一些地方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认识不足,对其所在的案件进行了过多干预,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其次,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的不足,检察机关难以对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

督方 式 发挥 作用 的 空 间有 限 。


我国民事执行 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
( ) 二 民事执 行 的 内部监 督 也 不理 想 。
内部 监 督是 指法 院 系统 内部 对 民事 执行 的 监督 , 括法 院 包 随着“ 执法 为 民 ” 思想 的逐 步 贯彻 落实 , 别是 最 高法 院于 特 自身 各部 门之 间月 1 02 2日颁 布 了 《 民法 院执 行 工作 纪律 处分 办法 ( 人 试
建立和完善我 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
口 高妙 婕
的效 能 。 以人 大 的监 督 为例 : 虽然 根据 我 国 法律 , 人大 及人 大 常 委会 是 我国 的权 力机 关 , 院对 其负 责 , 法 受其 监督 , 人 大 的 但 监 督 大多 因为 其工 作 方式 、 作性 质 而 流于 形式 。人大 对法 院 工 民事执 行 工作 的监 督 主要 以听取 法 院工 作报 告 、 出质 询 、 提 特 定 问题 调 查权 以及 对法 官 的 罢 免等 方 式 进行 。但 人 大对 法 院 的 监督 一般 极 为慎 重 , 常 只针 对个 别 宏观 问题进 行 监督 , 通 这 特 点决 定了人 大对 民事执 行 活动 行使 的 监督 权 是有 限 的 。 再 如新 闻媒 体 的舆 论监 督 , 一些 个案 中新 闻 媒体 发 挥 了一些 作 在 用 , 毕 竟是 隔靴 搔痒 , 但 并且 我 国新 闻舆 论立 法 滞后 , 容 易导 很 致新 闻监督 的异 化 , 使舆 论 监督 成 为给个 别 人 或者 单位 谋取 利 益 的工 具 , 法 院的 民事 执行 工 作 带来 负 面影 响 , 以这种 监 给 所
用 ) 后 , 一 定程 度上 解 决 了 “ 》 在 执行 难 ” “ 行乱 ” 、执 问题 , “ 但 难 这种 监督 也 不完 善 。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其制度改革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其制度改革

湛江师 范学 院学 报 ( 学社会 科学 ) 哲 任 的被执行人 双方 或 多方 的不 公 正对 待 , 限 度执 超
行 一 方 ( 多 方 ) 放 纵 另 一 方 ( 多 方 ) 或 而 或 。
都无保 障 , 引发 群体性 上访 。 ( ) 三 片面理 解 裁 判文 书 内容 , 法对 负 连 带 责 违
近 年来 , 民事执 行存 在着 “ 执行 难 ” “ 、执行 乱 ” 的
收 稿 日期 : 0 9 4 2 2 0 一O 一O
作者简介 : 叶 芍 (9 4 ) 男 . 东 湛 江人 , 江 市人 民检 察 院 法 律 政 策 研 究 室检 察 员 , 事 检 察 理 论 与 实践研 究 。 15一 . 广 湛 从
定措 施 强制 当事人 履行 已生 效 的民事 法律 文 书所 确
定 的 民事义务 的一 种 司法活 动 。正确行 使 民事执 行 权, 是维 护 国家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的严 肃 性 、 威 性 , 权 保
低 , 司赢 了执 行 不 了 , 接 降低 了 审 判 公 正 的பைடு நூலகம் 官 直
义 , 使诉 讼所 耗财 力 , 也 比不起诉 损失 更大 。这种 民 事执 行 的司法 生态严 重损 害 了裁判 的公信 力和法 院
权益 , 对有 条件 执行 的案 件 消极 放 任 , 予 执行 , 不 或
超 出 原 裁 判 确 定 的权 利 义 务 范 围 , 重 超 标 执 行 , 严 损
作些 探 讨 , 以期 为 解 决检 察 机 关 在 民事 执 行 监 督 中 的困惑提 供理 论 和实 践 的 依据 和参 考 , 高 民事 执 提 行监 督 的效率 , 大 限度 地 实 现 公 正 司法 和社 会 公 最

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浅谈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摘要:在我国难执行问题比较普遍,而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却一直比较薄弱,本文试从现行民事执行监督的缺陷入手,提出检察机关进行民事监督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完善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现实中,“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针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改革,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法院系统自身的改革有其局限性,它无权涉及到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民事执行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

笔者曾在法院从事民事执行工作十余年,罕见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具体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所以,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立法缺陷民事执行的法律规范作为程序法规范,主要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高法关于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两个,一是《关于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前者同民事诉讼法一样,对民事执行监督问题没有做出任何具体规定,但后者用了专章对民事执行的监督问题进行规定,但其规定的监督仅限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属于内部的监督和行政性的监督模式。

这种监督模式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摆脱不了“自我监督”的劣势。

检察机关虽然依法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现实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中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不能参与民事执行活动,不能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发现违法问题,监督的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大,效果不佳,这也是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1.权力制约理论决定对民事执行工作必须接受外部监督。

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缺陷及其完善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缺陷及其完善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的缺陷分析及其完善摘要:目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监督范围狭窄、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滞后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 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完善法律规定,扩大监督的内容,丰富监督手段,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检察监督权,缺陷,完善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专门司法法律监督职责的司法机关。

其对民事诉讼的参与和监督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又有迫切的现实需要。

然而,在现行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下文我将重点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监察监督权的缺陷和完善措施进行分析。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的缺陷分析㈠我国民事审判中检察监督的范围不能全方位覆盖审判行为所涉及的领域,民事审判活动存在着一定的检察监督的空白区域,影响了检察监督功能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全面发挥。

1.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只能是民事审判活动,而不包括整个民事诉讼活动。

这种规定的局限性制约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2.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但民事诉讼的某些个别程序完全不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典型的以实体监督为主,而忽略程序监督。

3.我国现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是以职权监督为主,人权监督为辅,有些情况甚至忽略了人权保障。

㈡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以事后监督为主,事先监督为辅,监督时序滞后,使民事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处于被动和弥补的状态。

㈢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手段单一,检察监督只能靠抗诉来实现。

㈣检察机关的监督级别与审判机关的审判级别不同意,削弱了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这也给审判实践中检察监督的行使增加了难度。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的完善㈠扩大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活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1.从民事诉讼检查监督的阶段上讲,人民检察院除了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外,也应该将人民法院的民事执法活动纳入到人民检察院检查监督的范围,以确保法院执行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活动受到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实现执法的公正,保证人民检察院检查监督的作用的充分发挥。

浅析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的完善

浅析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的完善
家 权 力 一 样 需 要 有 效 的 监 督 和 制 约 。 在 的 监 督 和 控 制 ,整 个 民 事 检 察 监 督 活 动 财 产 保 全 、先 予 执 行 措 施 的 适 用 等 。 其 现 行 诉 讼 制 度 下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审 判 活 处 于 滞 后 、弥 补 、被 动 的 局 面 。 这 样 就 二 ,大 多 审 判 过 程 不 受 检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
环节 。但 是 ,审 判权 的运作 并 不能靠其 种 “ 后 监 督 ” 的 特 点 决 定 了人 民检 察 而 只 由人 民法 院 自身 机制 来 自我 监督 。 事 自身 的力 量使其 尽善 尽美 。它 和其 他 国 院 无 法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去 实 行 对 审 判 活 动 如 妨 害 民 事 诉 讼 行 为 强 制 措 施 的 适 用 ,
缺 陷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 行 过程 中的违 法 审理行 为及 侵害 当事人 机制 有其 自身克 服不 了的 缺陷 。严 格意 第 1 条 规 定 : “ 民 检 察 院 有 权 对 人 民 合 法权益行 为 无法 直接进 行监 督 、纠正 义 的 检 察 监 督 应 包 含 民 事 诉 讼 所 有 程 序 4 人 法 院 的 民事 审 判 活 动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这 和 制 止 ,从 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产 生 了 审 判 中 的 司 法 行 为 , 而 不 允 许 监 督 上 的 空 白 ”
动 除 由人 民法 院 内部 监 督 机 构 、国 家 权 使 民 事 审 判 过 程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和 严 重 违 如 立 案 受 理 环 节 、特 别 程 序 的 审 理 环 节 、 力 机 关 行 使 监 督 职 能 外 , 人 民检 察 院 对 反 诉 讼 程 序 制 度 要 求 的 行 为 ,无 法 得 到 申理 过 程 中 审 判 权 不 当 侵 害 当 事 人 诉 讼 生 效 民 事 裁 判 的 抗 诉 也 体 现 出 突 出 的 监 国 家 法 律 监 督 权 的 及 时 干 预 ,削 弱 了 检 权利行 为等 。其三 ,个别 程序 完全 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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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现状及完善
作者:冯乐贾鑫金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
作者简介:冯乐(1987—),男,陕西榆林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与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贾鑫金(1986—),男,河北承德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与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 102488
【摘要】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对于民事争端的公正解决意义重大,但现行法律规定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为此扩大民事监督范围、给予程序保障、加强检察建议权力成为必要。

【关键词】检察监督;必要性;不足;完善
一、民事检察监督必要性分析
法律基本价值主要有正义、自由、秩序和效益,而正义作为法的首要价值为法学界所普遍认同,公平和正义也逐步成审判实务所要达到的目的,只有符合公平正义的审判才能让当事人服判,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起到积极的普法教育效果。

民事争议公正的解决,有利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树立,有助于社会和谐,国家的安定。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的效益价值也越来越重要,维护效益成了法律制度构建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民事检察监督通过再审建议启动新一轮的诉讼程序似乎有悖于效益最大化原则,但是即便是倡导效益最大化原则的代表人物波斯纳也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第四版中也指出:“在评价本书中的规范性主张时,读者必须牢记:经济学后面还有正义。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解释力和改进力都可能具有广泛的限制。

”而笔者看来,民事检察监督将公正的审判结果作为其价值追求,但是其并没有忽视法的效益价值,公正的审判结果才能让社会公众相信司法,才能让他们遵守法律开展经济活动,进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

所以,民事检察监督是法的公正和效益价值的统一,法律价值实现要求构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现存制度及不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1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1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根据第1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活动的整个运行过程中都应该具有监督的权力。

但是第187至190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只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规定了提出抗诉的权利,这似乎缩小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在民事诉讼启动过程、审理过程、执行过程中的广泛的监督权没有程序性规定,这样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行使就受到一些影响。

法律上的不完善导致行动上的缺陷,实务中检察院要对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只能是在事后进行,法院也很少将案卷送交检察院,对于案件借阅也在很多时候是通过特别手段,如人情等来实现的。

规定的模糊化,致使操作的困难,不利于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民事监督的完善
(一)民事监督的范围应当扩大
民事监督的范围的界定要结合检察机关的性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民事诉讼不合法或其他情况导致需要再审的,检察院应当都有监督权。

而且对于案件的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本来可以有效的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所以把检察院的民事监督按照14条的原则性规定贯穿整个案件过程中成为必要。

同时,判决后的执行过程中群众到检察机关反映法院违法执行、执行不公的问题逐渐增多。

除了个别执行工作人员不依法定权限或程序开展执行工作,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甚至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情况时有发生外,深层次原因是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

苏联的相关规定就有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全程都可以行使监督的权力,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笔者认为有必要规定检察院的过程监督权,将民事诉讼的违法消除在萌芽中,实现效益最大化,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将检察监督介入到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同时,对于无人提出民事诉讼的侵犯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案件,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公诉机关提出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监督的程序保障
民事监督必须对民事案件的相关案卷进行审查,而案卷的调取往往困难重重,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机制,所以必须在程序上给予检察院调取案卷的保障。

而且对于重大公益案件检察院应当有权列席审委会,作为国家代表参与案件讨论,检察院的地位使得其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坚定的维护者,通过审委会的参与保证国家和社会利益不被侵犯。

(三)确认违法和提出建议的权力
对于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检察院通过法定程序确认违法的权力以及通过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建议的权力。

对于检察院的建议,法院应当在时限内做出答复,纠正违法行为或提出不同意见。

通过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实现工作的有序开展,监督的有效进行,案件办理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和谐安定。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
[2]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3]唐茂林.对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权的反思[J].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1).
[4]白洁.检察院民事监督权之我见[J].新疆大学学报,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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