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点之共同共有的类型
民法典的共有及其类型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共有及其类型有什么规定共有是所有权拥有的⽅式之⼀,共有⼈对不动产或动产享有所有权。
处理动产或者不动产的,需要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以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全体共同共有⼈同意,那么民法典的共有及其类型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共有及其类型有什么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九⼗七条【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百九⼗⼋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百九⼗九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产权房如何办理过户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办理过户时,⽐单⼀产权⼈过户要复杂,需要每个共有权⼈都签署与售房有关的所有⽂件,如果买房⼈办理贷款,还需所有共有权⼈在银⾏⼯作⼈员⾯前签署售房⽂件。
在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续时,房产共有⼈应当到场配合买房⼈办理过户⼿续。
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现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代为办理。
需要的⼿续主要有:1、买卖双⽅持买卖协议、双⽅《⾝份证》、户⼝本、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续,并申报交易价格;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际上是必须,因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般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伙的),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价格评估;3、由买⽅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到地⽅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所得税(根据情况有优惠政策),任任何买卖双⽅(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本费;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5、买⽅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地使⽤权证》到国⼟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地使⽤权变更⼿续,⼯本费,领取新的《⼟地使⽤权证》。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共有是享有所有权的⼀种⽅式。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2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2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部题型 3. 单项选择题4. 多项选择题5. 简答题8. 案例分析题9.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1.下列财产中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关系的是( )。
A.男女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C.合伙人对合伙组织拥有的合伙财产D.各继承人对遗产分割前的遗产正确答案:C解析:共同共有的类型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男女双方在非法同居或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以及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故选C项。
知识模块:民法学2.下列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共有人对共有物实施的重大修缮行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B.在既没有约定又无法确定共有关系类型时应当视为按份共有C.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割共有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D.如果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共有人对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B解析: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可见,选B 项。
A项错在:没有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C项错在:如果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D项错在: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时,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约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知识模块:民法学3.下列共有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有( )。
A.居住在同一幢楼的居民对共同乘坐的电梯形成的共有关系B.甲、乙各自出资4 000元对购买的电脑形成的共有关系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特别约定,夫妻对一方所得的专利权许可使用费形成的共有关系D.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对积累的财产形成的共有关系正确答案:C解析: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共有,类型具体包括基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产生的共有,男女在同居期间、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有,以及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都属于共同共有关系。
民法典的按份共有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按份共有有哪些规定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们所拥有的东西是属于按份共有的,也就是各⾃占有各⾃的份额,从⽽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但是很多⼈不知道这其中是有规定的,那么关于民法典的按份共有有什么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按份共有有哪些规定⼀是按法定份额共有。
继承房产就属于此种类型。
例如,张⽒和李⽒夫妻⽣前有⼀套房屋,现张⽒亡,则其妻李⽒、张⽒⼦⼥、张⽒⽗母均作为第⼀顺序继承⼈享有同等份额的财产继承权;如果其中有的继承⼈放弃继承权,则剩余继承⼈享有同等份额的财产继承权。
⼆是按约定份额共有。
现在最常见的是⽗母与未成年⼦⼥共同购买房屋形成按份共有。
这是由于作为⽗母,⼀⽅⾯担⼼未来征收遗产税加重房屋转让的成本,因此要将⼦⼥作为购买⼈之⼀;另⼀⽅⾯考虑到购买后很长⼀段时间⾃⼰仍要居住,为避免因仅办成⼦⼥的产权⽽产⽣不必要的⿇烦就要与⼦⼥共有。
还有⼀种⽐较常见的按份共有,是⼏个法⼈或⾃然⼈或法⼈和⾃然⼈共同购买⼀处房产。
由于房产的保值和增值功能吸引了⼤批投资者,购房⽤于投资的⽐例不断提升;但是房产的价值量很⼤,特别是体量⼤的⾮住宅(不宜分割出售)更使单个个体难以承受,于是形成合作购房的势头。
约定按份共有按份额的不同种类可分为按房产价值份额共有和按部位共有。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百九⼗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百九⼗⼋条按份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百九⼗九条共同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共有⼈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按份共有有按法定份额共有还有按约定份额共有这两种情况,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共有的,这些在国家法律上都是有规定的。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第十四章 共有
第十四章共有重要法条:民法通则第78条物权法第8章93-105条以所有权主体为单数或者复数为标准,财产的所有形式可以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
单独所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共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共有又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重点问题: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及其与公有的区别2、按份共有人权利与义务及其与分别所有的区别3、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4、共同共有的形式5、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式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有的概念案例:张石头有两男一女张甲、张乙和张丙。
张石头死前,立遗嘱将位于解放路的三室一厅房屋由其两个儿子继承。
张石头死后遗产分割之前,张甲和张乙对该房屋是什么关系?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
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二、共有的法律特征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
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
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有和公有不同。
“公有”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二是指一种财产形式。
就公有财产权来说,它和共有在法律性质上也是不同的,表现在:第一,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为国家或集体组织。
全民公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公有的财产则属于某一个集体组织所有。
第二,公有财产已经脱离个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财产权利。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多项选择题)高频考点模拟试卷1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多项选择题)高频考点模拟试卷1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1.下列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是( )。
A.外国公民甲在我国境内故意重伤第三国公民乙B.我国公民丙在外国境内故意重伤该国公民丁C.外国公民布劳恩在其本国国内杀害我国公民徐某D.外国公民易卜拉欣将一枚炸弹邮寄到我国某市,致使3人被炸死正确答案:A,B,C,D解析:A、D项表述的情形都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可依据属地管辖行使刑事管辖权,故选A、D项。
B项表述的情形属于属于我国公民在域外犯罪,我国可依据属人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故选B项。
C项表述的情形属于外国人在域外针对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我国可依据保护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故选C 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2.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盗走铁路上钢轨10米,因铁路巡道员发现钢轨被盗,采取紧急措施,才避免了火车颠覆事故的发生。
对甲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适用法律B.乙为一15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因勒索财物未成而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追究乙的刑事责任C.丙是某国有仓库保管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其保管的物资价值2万元。
后听说单位要来盘点物资,担心事发,遂将所盗物资送回仓库,丙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D.丁设立一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
对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正确答案:A,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犯罪既遂的标准。
对于如何认定犯罪既遂,我国刑法采用构成要件说,即只要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是犯罪既遂。
因此,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既遂的类型有结果犯型、危险犯型、行为犯型。
A选项甲的盗窃铁轨行为虽未发生现实后果,但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故已是犯罪既遂,即行为人的行为已完整地实现了破坏交通设施罪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因而成立既遂。
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6周岁,乙不构成绑架罪,但其杀害人质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民法典的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有什么规定民法典的规定当中,如果动产或者不动产是由两⼈以上所共有的,那么他们分别占有⼀定的份额,民法典的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有什么规定?店铺⼩编会对民法典的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有个简单的介绍,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有什么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的权利有哪些按份共有⼈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该种使⽤收益权可以以占有为前提,也可以不以占有为前提,依按份共有⼈的份额决定收益的权利范围。
按份共有⼈依据份额享有并⾏使权利,份额越⼤,则使⽤共有财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就越⼤,反之这种权利就越⼩。
但是,为维护全部共有⼈的利益,对共有财产的使⽤⽅法,应由全体共有⼈协商决定,不能由每个共有⼈随⼼所欲地⾏使对共有财产的权利。
1、按份共有⼈对共有物享有管理权。
对于共有物的管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此种管理分为两种:⼀是专属管理,即共有⼈约定其物的管理专属于共有⼈中之⼀⼈或指定各共有⼈的管理;⼆是共同管理,即由共有⼈共同对共有物进⾏管理,各共有⼈对于物的全体管理有参与权。
专属管理应当由共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就认定为共同管理。
专属管理的具体⽅法,由共有⼈约定。
共同管理,分为保存⾏为、改良⾏为及超过改良⾏为的重⼤⾏为(应得到全体共有⼈同意)三种。
实施上述管理所⽀出的费⽤,除另有约定外,由各共有⼈按其份额分担。
其中共有⼈之⼀⼈⽀付管理费⽤的,超过其份额所应分担的部分,对其他共有⼈得按其各应分担的份额请求偿还。
专属管理的费⽤超出⾃⼰份额的,也可以向其他共有⼈求偿。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一、民法总则部分(蓝色重点标记)1. 民事法律关系。
- 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 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部分可标记为绿色补充内容)。
-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
- 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物权法部分(红色难点标记)1. 物权变动。
-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力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力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照“一物一权”的原则,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多个所有权,数人不得对同一物各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但是,一个所有权,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享有。
【例】
两人共同所有一间房屋,三人共同所有一台机器
共同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
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二)共有关系的特征
1、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元的
(当两个以上人享有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时,才形成共有关系。
)
2、共有的客体,是一项同一的财产;
3、共有的内容。
是数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义务;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
二、共有的分类
依据《民法典》第297条的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关系,既不同于按份共有,又不同于共同所有,此种共有要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关于共有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2020年11月9日13:55
分区 第二分编所有权 的第1 页。
共同共有有什么类型
共同共有有什么类型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夫妻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和共同劳动收入,以及各自因继承或者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等等。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约定以其他方式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如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某项或者某几项取得的财产归取得一方所有,其他财产仍归夫妻双方共有。
只要夫妻双方的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依这种约定来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妇女广泛地参加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而取得收入,在财产上将会有更大的独立性。
这样,夫妻以约定的方式确定夫妻间财产的归属将会更加普遍。
夫妻的婚前财产,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经过长期共同使用,财产已经在质和量上发生很大的变化,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如果用共有财产进行重大修缮,通过修缮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例如,夫妻居住的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又以共有财产作了重大修缮的,房屋价值的增加部分,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尤其是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
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为由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
例如,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民间习惯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签订合同。
另一方虽未签订合同,但知道买卖的事实并未表示异议,应当认为其默示同意。
共有权
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进行确定
优先购买权的例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 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 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 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 利
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承担不同的 义务
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按份共有产生的原因
共同购置
共同出资
约定或法定的事 实
约定不明视为按 份共有
共有财产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自己的份额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
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 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BC
例题分析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 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 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共有权
目录
CONTENTS
共有权的概念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准共有
共有权的概念
共有权的概念
概念
共有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 一项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重点法条
《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 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权的特征 主体具有非单一性
共有物的所有权 具有单一性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究竟何谓“共同关系”
究竟何谓“共同关系”作者:李锡鹤来源:《东方法学》 2016年第4期李锡鹤*内容摘要:民法共有指法律上未分割之物归属复数主体,各成员对共有物特定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对象非所有权,乃所有物,实质上是所有物价值。
财产可以共有,权利不能共有。
按份共有中,各成员可在本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处分份额,共同共有则否,民法必须区分两者。
在特殊情况下,因复数共有物发生之按份共有中,各成员对个别共有物之份额处分有法律障碍,但可在本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排除,非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不含身份关系,或虽含身份关系,不发生作用,为纯粹财产关系,表现共有份额,计量出资和劳务。
共同共有含身份关系,实即家庭成员间发生最高信赖关系,各共有人达成或推定达成协议,互不主张份额,共有份额不表现,不计量出资和劳务,身份关系掩盖财产关系。
关键词: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共同关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本文系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项目号J51104)建设之阶段性成果。
笔者曾发表《论共有》(《法学》2003年第2期),探讨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区别,现补充论述。
一、传统共有理论之区分根据(一)我国学界之“共同关系”1.空泛或循环定义共有关系是一种常见的财产关系。
在现代社会,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通常采共有形式,共有关系可能是私人财产的主要形式。
通说认为:共有是复数主体共有一个所有权,是共同所有的简称;如复数主体共有一个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准用共有规定,即准共同所有,通称准共有。
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或称分别共有)和共同共有(或称公同共有):前者按份额共有标的物所有权;后者不按份额共有标的物所有权,包括三种类型:夫妻共同共有、共同继承共有、合伙共有。
据此,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是明确的:是否按份额共有标的物。
然而,这一区别只是特定共有关系的现象,共有理论需要揭示此类现象的原因。
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学界均认为:按份共有不因“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共有因“共同关系”而发生。
民法下章节课后知识点(考试重点)
民法下章节课后知识点(考试重点)第十一章、十二章、十三章1、物权(1)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事物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2)特征①主体特殊性(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②客体是特定有体物;③效力优先性(物权>债券;物权内部先来后到);④支配性(追击失物);⑤排他性。
2、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即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种以上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2)优先效力(3)追及效力:指物权人对于自己的物,不管辗转落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得到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
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阻断了物权的追及效力。
即善意取得是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4)物上请求权:主要表现在物权保护方面,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被侵害或存在被侵害危险时,得请求回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包括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3、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质权、他物权成立在后,优先于所有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有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依其使用权,可以对抗包括作为出租人的原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人,在出租物买卖、赠与、继承等场合,不影响租赁合同成立;抵押不破租赁等4、物权法定主义(1)概念: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也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2)要求:5、用益物权的概念:权利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担保物权的概念:为了担保债券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
7、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概念:登记记载的权利人被法律承认,凡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受法律保护8、物权取得的原因:(1)基于法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2)非基于法律行为:判决裁决、征收、继承、建造9、简易交付的概念: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在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10、占有改定的概念: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当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11、指示交付的概念: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12、拟制交付的概念:13、更正登记14、异议登记15、预告登记的概念与法条规定16、简述我国物权保护的方法:1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所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内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18、相邻关系(1)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特征:a)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
《物权法》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建筑区分所有
判决后,王女与陈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虽然王女尚未
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王女出示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且周男未在合同上签字。据此,陈某有理由相信房屋归王女所有。
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综合全案考虑,应判决房屋 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为宜。故,2010年5月二审法院做出终审
知识要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四、善意取得制度 五、共有权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六、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七、建筑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三、公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一)公有财产 1、概念:公用财产包括领海、领空、公共道路、
港口、公园以及其他供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公用 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不得作为取得时效 的客体。
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 定为按份共有,但有家庭关系的除外。
3、形式: (1)夫妻共有 (2)家庭共有 (3)共同继承遗产 (4)因合同而产生的共同共有(合伙收益) (5)法律推定的共同共有 (6)集体所有为特殊的共同共有
4、效力: (1)权利
按法律或约定平等的占有、使用,对于财产的收益, 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于共有财产的 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义务
对外义务:发生债务或者是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 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义务:平均分担(合同)各种费用,。
5、夫妻共有财产——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 夫妻共同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1)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
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2.来源:作者:日期:07-03-23一、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
他们的份额,应当以下列方式确定:1.按份共有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的,则应有份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没有约定的,按投入的资金和劳力确定。
2.按份共有是基于法律规定成立的,则应有份额按照该法律规定确定。
3.通过以上方法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推定应有的份额为均等。
10-2张某出资3000元,李某出资2000元,合伙买了一匹马,用于运输经营,他们没有约定应有份额。
——二人享有的价值份额是6∶4。
即他们按照份额对整匹马享有权利,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如分担饲养费)。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1.占有。
对共有物的占有,无法直接按份额进行。
如甲乙丙共有一匹马,无法各占有三分之一,但可以轮流占有。
2.使用。
使用的时间,可以按照比例轮流使用。
3.收益。
收益应当按照份额的比例。
(二)共有物的处分1.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
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
10-3(2002.卷3.单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HT〗——应当选择D项。
《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所有权——共同所有
第七节共同所有
2020年11月14日13:18
一、概念
共同所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二、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是较按份共有,联系更为密切的共有
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
4、共同共有的形成及延续,以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继承关系的形成及延续为前提,仅存在于婚姻家庭领域之内及具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公民之间。
三、类型
1、夫妻共有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2条)
2、家庭共有
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基于共同生活与共同经营而发生的共有。
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由继承人不分份额地享有。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权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外: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分区 第二分编所有权 的第1 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有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共有,指两个以上人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
共有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一)共有的类型1.按份共有。
(1)概念。
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特征: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应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②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而非具体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
③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有份额的确定:根据《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4)按份共有的推定: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例1】甲、乙、丙等额按份共有一匹马。
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因而是抽象的,不是“共有物的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马)是不存在份额的。
②甲、乙、丙对自己的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转让、抵押均有绝对的自由。
但转让、抵押马(共有物)就不同了,应依照《物权法》第97条的规则处理。
③份额的意义在于,若无约定,按份共有人应按照份额对共有物整体使用、收益和负担义务。
例如:若无约定,甲使用该马的天数超过一年的三分之一,即对乙、丙构成不当得利。
再例如:若无约定,乙使用该马期间,马生病花费300元,甲应按照其份额承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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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法干警综合备考:民法重点之共同共有的类型
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共同共有的类型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共同共有的类型
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和共同劳动收入,以及各自因继承或者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等等。
依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约定以其他方式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如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某项或者某几项取得的财产归取得一方所有,其他财产仍归夫妻双方共有。
只要夫妻双方的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依这种约定来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妇女广泛地参加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而取得收入,在财产上将会有更大的独立性。
这样,夫妻依约定的方式确定夫妻间财产的归属将会更加普遍。
夫妻的婚前财产,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经过长期共同使用,财产在质和量上发生很大的变化,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如果用共有财产进行重大修缮,通过修缮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例如,夫妻居中的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又以共有财产作了重大的修缮的,房屋价值的增加部分,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尤其是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
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为由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
例如,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有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民间习惯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签订合同,另一方虽未签订合同,但知道买卖的事实并未表示异议,应当认为其默示同意。
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并不是说双方共有的任何
意见物品都必须双方共同处分才有效,而是说对于那些价值较大或者重要的物品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处分才有效。
(二)家庭共有财产
在我国,家庭关系不仅限于夫妻关系,还存在着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之间的关系。
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者生产为目的的财产,它的来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以及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购置、受赠的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但是,对于哪些家庭成员是财产的共有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其他成员,不论其是否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都应当视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按照这种观点,未成年子女不能享有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
至于子女成年以后,自己独立生活,并“分”得父母的财产部分,这是父母赠与的财产,而不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从我国固有民族习惯和现实家庭的社会职能来看,家庭共有财产一般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所以认为所有的家庭成员都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促进家庭的和睦团结。
每个家庭成员对于家庭共有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应当由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尚无行为能力,其父母或者家庭中的其他近亲属是其监护人,因而未成年人虽然也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但其共有权的行使要由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