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旅游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旅游安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通航[2013]77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3.01.31
【实施日期】2013.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旅游安全管理的通知
(海通航[201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近年来,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各地水上旅游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上旅游产业持续升温,且从事水上旅游的船舶数量大幅增加,导致水上旅游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随之增加。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水上旅游业的安全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感
水上旅游交通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经济发展,事关社
会和谐稳定。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吸取近几年来国内外发生的多起旅游船舶安全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水上旅游交通安全。
二、加强监管,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对辖区涉水旅游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并建立档案。
对未经批准且正在从事。
景区游船管理规定制度范本
景区游船管理规定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景区游船管理,保障游客安全,维护景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原则景区游船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三条管理机构设立景区游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游船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领导小组由景区管理部门、海事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组成。
第四条管理职责1. 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游船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游船经营企业遵守本规定,处理游船管理中的突发事件。
2. 海事部门:负责游船的安全监管,核发游船船舶检验证书,指导游船经营企业开展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3. 公安部门:负责游船治安管理,预防和处理游船上的治安案件。
4.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游船票价、服务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五条游船经营企业要求1. 游船经营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2. 游船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3. 游船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游船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游船安全适航。
4. 游船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六条游船安全管理1. 游船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2. 游船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衣、灭火器、急救箱等。
3. 游船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照,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航行安全。
4. 游船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游船航行记录制度,记录游船航行时间、路线、载客等信息。
5. 游船经营企业应加强游船现场管理,确保游船按照规定区域航行,不得违规经营。
第七条游船服务质量和票价管理1. 游船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游船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提供优质服务。
2. 游船票价应合理制定,并在购票处明示。
3. 游船经营企业应遵守国家关于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违规行为的处理1. 游船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景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罚款。
关于印发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篇一: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事[20XX]352号关于印发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办),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现将《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7号,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将游艇安全管理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同时,我局配套颁布了技术规范《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游艇法规、规范的颁布实施,使游艇安全管理步入了规范化轨道。
为进一步提高游艇法规、规范实施的适用性,促进游艇业以及水上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游艇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关于进口游艇的检验作为临时性措施,我局认可cE和aBYc认证证书和标志为《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1.1.2.4条和1.2.5.1条中所述“本局接受的其他公认标准”和“本局承认的相关有效文件、证书”。
(一)对持有上述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可不要求其提供图纸资料,但应核对其认证证书或检验证书与实船的符合性。
(二)对不持有上述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应要求其提供或补绘船舶图纸和稳性计算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可进行符合性检验;对于在本措施印发之日前已办理完毕进口手续的,可免除对船体结构与强度计算和基本结构图的要求,但应对游艇可见构件和强度进行外观检查与评估。
二、关于游艇上安装的机电设备的认可对未持有船用产品证书但适于在游艇上安装使用的机电等设备,可选择如下方式认可:(一)在游艇制造和俱乐部相对集中的地区,由游艇行业协会对游艇制造及配套产品供应提出相应要求,并出具可装船的船用产品清单,经船检机构同意可装船使用。
(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游艇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由检测中心出具相应的报告,列出可装船的机电设备清单,经船检机构同意可装船使用。
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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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
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同时,游艇活动属于高档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生产经营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完全采取对生产经营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结合游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
安徽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正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旅游局(委),广德、宿松县旅游局:
近日,花建慧副省长就“东方之星”客轮在长江湖北监利段倾覆事故的发生作出批示:“请以学同志就全省旅游安全工作做好部署,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压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旅游安全”。
请各市(省直辖县)旅游局(委)立即将花省长的批示传达到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要结合省旅游局《关于做好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吸取长江湖北监利段“6.1”“东方之星”沉船教训,切实做到举一反三,压实旅游安全责任,对做好当前旅游安全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再落实,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旅游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加强监管,确保全省旅游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特此通知。
2015年6月5日
——结束——。
景区旅游水上安全通告
景区旅游水上安全通告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景区旅游水上安全通告,供大家参考!景区旅游水上安全通告范文一各县(区)安委办、各中省直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市领导要求,市政府安委办于7月2日组织市旅游、安监、交通、海事等部门,对杜蒙县、林甸县、肇源县、红岗区、大同区、华能集团大庆新华电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水生态环境公司、黎明湖公园等县区和企业水上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通过现场实地检查,大部分水上旅游景区、属地政府部门及中省直有关单位能够高度重视水上安全工作,工作部署迅速,部门配合密切,收到较好效果。
(一)组织领导有力。
各县区、各部门能够认真履行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结合季节特点和旅游行业规律,开展有针对性水上安全检查。
特别是,杜蒙县安委办推行了“一督三查”工作机制,通过自检自查、执法检查、行业检查方式,对各涉水乡镇所有船舶进行排查摸底,并利用市海事部门检查的有力契机开展水上安全督查活动,对各单位水上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和经营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了督查,促进了水上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工作重点突出。
各县区、各部门深入研究监管工作,夯实基础,突出重点,收到良好效果。
市城管局河湖管理处积极加强黎明湖公园管理,为避免水上事故发生,管理处取缔了公园水上游乐项目,并禁止在公园湖边钓鱼,同时在浅水处设置专门儿童嬉水区域且布置安全警戒线,沿湖四周均设置明显的警示标牌,配备了10名专业救生人员进行安全巡视,并与市海事部门进行联动,经常开展水上救援演练,确保了位于市区中心、人员相对集中的黎明湖公园的水上安全。
(三)日常管理到位。
各县区、各部门、各有关企业能够认真落实省、市关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和部署,强化日常管理,加大安全投入,突出巡检巡查,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
大庆油田公司水生态环境公司牢固树立“安全要常态,安全是习惯”管理思想,认真落实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库区全封闭管理,设置13道门减少水库与外界接触,并安装了雷达监控系统,预防潜在风险发生;并在景区内设置安全警示牌和游客须知,配备专职水上安全巡查人员,救生员定点监督对游客看护,扎实强化水面安全管理,防止溺水事故发生。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发文字号】潍政发[2013]26号【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23【实施日期】2013.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3]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23日潍坊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游客、船员、船舶安全,促进水上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沿海、河流、水库、湖泊等通航水域航行、停泊的法定登记范围内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游船舶包括游艇、旅游客船及水上餐饮船。
其中游艇是指从事营业性运输载客12人以下,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小型旅游船舶;旅游客船是指载客12人以上的旅游船舶。
第三条旅游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旅游船舶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辖区内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履行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船舶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管范围内旅游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设施安全审核,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等职责,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划定航行、停泊水域。
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17•【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施行日期】1994.12.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永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船舶管理,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旅游船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包括市辖各县[市])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性旅游船舶运输(含快速船及运用船舶、排筏、水上设施进行水路营业性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旅游船舶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航运管理处和县(市)航管所(以下简称航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县(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监督当地航管机构对水路旅游船舶运输的管理工作。
公安、旅游、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船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经依法批准从事营业性旅游船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其旅游船舶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发《客运船舶治安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营运。
第五条经营旅游运输的船舶除应当符合一般客船的规范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船舶必须保持适航状态,舱室舒适、整洁、明亮,船龄不得超过15年;(二)备有必要的消防、救生和通讯报警设备;(三)备有对旅游者提供娱乐活动和卫生服务等设施;(四)配备足够的船员和必要的安全员及导游服务人员;(五)装置消音、减震设备。
第六条经营旅游运输的船舶由航管机构按下列标准核定其类别:(一)甲类旅游船舶,指80总吨以上的豪华型船舶,其乘客舱室净空高度不低于2米,每一游客占用面积不少于0.8平方米。
舱室内设有餐厅、娱乐活动室及空调设备,主客舱噪音小于60分贝。
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旅游船舶业务的各类船舶,包括游船、游艇、渡船等。
第三条旅游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旅游船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旅游船舶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旅游船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船舶检验与登记1. 旅游船舶必须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验。
2. 船舶所有权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船舶登记证书。
第八条船舶设施与设备1. 旅游船舶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救生、消防、通讯、导航等设施设备。
2. 船舶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船员管理1. 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2. 船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条游客管理1. 严禁超载、超员、超航区航行。
2. 游客应遵守船舶秩序,服从船员管理。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船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旅游船舶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船舶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旅游船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苏政办发〔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沿海开放城市与开发区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沿海地区是全省、长三角、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区域布局中最具成长性的板块,是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江苏沿海海上交通、海洋渔业生产、海上风电施工运维、港口施工和作业、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海洋开发等活动秩序,促进海上活动安全责任落实,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进一步防范化解海上活动重大风险和隐患,规范海上活动秩序,增强海上活动监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海上活动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
1.全面宣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活动,切实加强船舶船员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障制度,全面强化航行安全监管,完善搜救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海警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全面摸排海上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隐患问题,形成风险隐患问题清单,加大海上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掌握海上违法违规船舶作业规律,建立健全重点水域综合治理机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北政办〔2018〕223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8〕2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28日北海市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进一步推进我市涉渔“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范渔业生产秩序,根据《北海市开展沿海岸线浅海滩涂海洋渔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海洋与渔业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监管、落实责任,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工作任务,促进全市海洋渔业生产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治对象全市范围内的涉渔“三无”(即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
三、清理整治内容(一)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涉渔“三无”捕捞船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一县三区两委”)负责登记,纳入一县三区两委安全监管范畴:1.船长12米以下;2.主机总功率45千瓦以下;3.船主为北海市户籍;4.船主书面承诺自愿接受管理,不得出租转借,不得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惠渔政策;5.作业类型不属于拖网类、耙刺类;6.不使用禁用的渔具和电、毒、炸等禁用的方法;7.在2018年8月1日以前建造完工下水。
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众对航海的关注 和热 爱 ,支持 游艇业 的健
康发展 . 丰富公民的业余水 上活动 . 障水 保 上交通安全 . 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 , 根据 《 上交通安全法》 海 洋环境 保护法》 海 、《 、
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 .经 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 的船舶检验机构检 验合格并取得相应 的船舶检验证书。对 同 型号批量生产的游艇 .经船舶检验机构的 型式认可后签发相应的船 舶检验证书。 ( 二)在境外购入的非营业性 自用游 艇 .应当持有境外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游 艇检验证书或者认可的组 织签发 的游艇合 格证 ,并 向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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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事 鲁
为了加强对游艇 的管理 . 积极 引导公 ( ) 一 游艇应当符合 交通部批准或者认
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 海事局备案和公 布 : 1 .具备相应 的培训场地和训练水域 . 有可供 实际 操作 训练 的游艇 等设施 和设
驶人员适任证书。 ( ) 二 在游艇上服务的专职船 员, 当 应 符合交通部 有关船员培训 、 考试 、 发证的规 定 ,取得船员服务 簿和相应的船员适任证
书。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专用水域属于港
口水域的 . 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应 申请游
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 门 申请办理检验 、 和营运手续。 登记 游艇 改为
从事 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件下 ,向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办理临时船舶 国籍证书。
五、 游艇 驾驶人员的培训、 考试和发证
( ) 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 . 二 从 适
用客船 的有关管理规定 .须 向规定的船舶
( ) 一 游艇驾驶人员应 当经过专门的培 训、 . 考试 取得海事管理机 构颁发的游艇 驾
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最新)
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X〕95号),进一步推进我市涉渔“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范渔业生产秩序,根据《X市开展沿海岸线浅海滩涂海洋渔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海洋与渔业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监管、落实责任,X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工作任务,促进全市海洋渔业生产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治对象全市范围内的涉渔“三无”(即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
三、清理整治内容(一)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涉渔“三无”捕捞船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X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一县三区两委”)负责登记,纳入一县三区两委安全监管范畴:1.船长12米以下;2.主机总功率45千瓦以下;3.船主为X市户籍;4.船主书面承诺自愿接受管理,不得出租转借,不得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惠渔政策;5.作业类型不属于拖网类、耙刺类;6.不使用禁用的渔具和电、毒、炸等禁用的方法;7.在X年8月1日以前建造完工下水。
(二)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三无”渔业辅助船舶,由一县三区两委负责登记,纳入一县三区两委安全监管范畴:1.船总长18米以下;2.主机总功率45千瓦以下;3.船主为X市户籍;4.船主书面承诺自愿接受管理,不出租转借,不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惠渔政策;5.仅用于为渔业生产服务,不得用于捕捞生产,船上没有安装捕捞设施和捕捞渔具;6.在X年8月1日以前建造完工下水。
(三)对不符合纳入乡镇安全监管范畴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查扣,限期船主自行拆解或由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拆解。
四、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市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X副组长:X成员:X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X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X同志兼任。
交通部下发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四、 游艇 的登 记
( ) 一 游艇 的所 有 人 应 当按 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船 舶 登 记 条例》 的规定 , 向海 事 管理机 构 申请 办理 船舶 登 记 ,
合 游艇 在管 理 中的 自身特 点 和 规律 ,促 进游艇 业 健康 、
( ) 二 在境外购入的非营业性 自用游艇, 应当持有境 外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游艇检验证书或者认可 的组织
签 发 的游艇 合格 证 , 向经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 事 局认 可 并
艇污染水域环境 , 根据《 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洋环境保 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和《 等
( ) 事游 艇驾 驶 人 员培训 的机 构 , 当具 备 下列 三 从 应 条件 , 并经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事 局 备案和 公布 : 1 具 备相 应 的培 训场地 和 训练 水域 , . 有可 供 实际 操 作训 练 的游 艇等 设施 和设 备 : 2 有 足够 数量 的符合 要 求的培 训教 员 : . 3 有相 应 的法 规资料 、 材和 技术 资料 等 : . 教 4 具有 完整 的 内部 管理 规 章制 度 、 全措 施和 应急 . 安
、
按 照游艇业 的特点及其规律 , 依法管理 游艇
( ) 一 游艇 的航 行 、 泊 属 于 水 上交 通 活 动 , 当依 停 应 照国 家有关 水上 交 通安 全和 防治 船 舶污 染 的法律 、 法规
和 规章 进行 管理 。 同时 , 活 动 属于 高档 次 的消费 行 游艇 为 , 同于 生产 经 营性 船舶 , 不 有其 自身的特 点和 规 律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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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开展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1]291号
交通部关于开展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开展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1〕291号)长江航务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湖北省交通厅:为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长江涉外旅运输持续、健康的发展,我部决定在2001年6至10月期间开展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从事长江干线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航运公司和船舶。
二、原则:根据国家和我部的有关规定,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据法律、法规,对从事长江干线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资质、管理制度、运营船舶及船员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资质条件严格把关,全面整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
三、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顿工作活动由部水运司和海事局负责,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重庆、湖北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船检、海事部门组成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专项整顿小组(以下简称“整顿小组”)。
整顿小组组长单位为部水运司和海事局,现场工作组牵头单位为长江航运管理局,成员单位为湖北省交通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长江海事局和中国船级社。
整顿小组要对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航运公司和船舶逐一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和整改意见,由部审定并颁布评估结果。
四、工作安排(一)2001年6-7月,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对照《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专项整顿依据、整顿内容和要求》(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评估要求”)进行自评,填写《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资质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2001年9月底前,整顿小组组织对经营人进行评估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分别提出合格、不停航限期整改或停航整改的处理意见,同时提出整改期限。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风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风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4.04•【文号】公通字[2000]34号•【施行日期】2000.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风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34号2000年4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国内旅游事业发展迅猛,已成为国家增收创汇的重要渠道。
但是一些旅游风景区的安全状况却不能适应国内旅游业的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部分旅游设施严重老化和失修,存在大量不安全隐患;旅游风景区安全管理措施、制度不健全,敲诈勒索、打骂游客的案件时有发生;“黄、赌”等丑恶现象蔓延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危及中外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又败坏了我国的国际声誉,严重阻碍了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旅游风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为广大游客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特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把做好旅游风景区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旅游业提到扩大内需,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位置来大力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广辟旅游资源,并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方便游客的措施,旅游搭台,经济唱戏,已成为许多地区拉动地方经济的重要一环。
特别是国家颁布《全国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后,出行旅游的群众大量增多,因此,为旅游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治安环境,保证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已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旅游风景区公安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
要认真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证旅游风景区良好秩序,预防火灾、交通和伤亡事故当作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并认真抓出成效。
公园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游客在公园游船活动中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园游船的正常运营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园内所有游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湖面游船、河面游船、海滨游船等。
三、安全管理制度1. 游船设施安全检查(1)游船在每次运营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游船外观、船体结构、动力系统、救生设备、通讯设备等。
(2)安全检查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
(3)游船安全检查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 游客安全告知(1)游客在登船前,必须听取游船工作人员的安全告知,了解游船的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方法。
(2)游船工作人员应使用普通话或游客所使用的语言进行安全告知,确保游客充分理解。
3. 游客人数控制(1)游船载客人数不得超过游船的核定载客人数。
(2)游船工作人员应核实游客人数,确保不超载。
4. 游船操作规范(1)游船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熟悉游船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航行安全规定。
(2)游船在航行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注意力集中,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确保航行安全。
(3)游船在遇有恶劣天气、航道障碍等特殊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5. 救生设备管理(1)游船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
(2)救生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3)游船工作人员应熟悉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使用。
6. 应急预案(1)游船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碰撞、翻船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
(2)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应急操作流程。
(3)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游船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安全。
7. 事故报告与处理(1)游船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运营,保护现场,并报告相关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0.24施行日期2002.10.24文号闽政文[2002]317号主题类别水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全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就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乡镇船舶的范围和使用性质乡镇船舶系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伙、承包户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乡镇船舶分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运输船舶、渡船和渔业船舶: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以盈利为目的,发生运费结算的客、货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农用船舶和自用船舶;非运输船舶系指采挖砂石船及其它采矿船、工程船和用于与运输无关的其它经营行为的水上设施或水上建筑物;渡船系指航行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间的专用船舶;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及其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
二、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职责:1.宣传贯彻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督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3.检查县(市、区)、乡(镇)、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职责:1.宣传贯彻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8.22•【文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同时,游艇活动属于高档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生产经营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完全采取对生产经营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结合游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清洁、有序、畅通的水上公共交通环境。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
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三、游艇的检验(一)游艇应当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和渡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和渡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0.15•【字号】•【施行日期】198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和渡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1987年10月15日)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近几年来,我省乡镇船舶(包括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船舶和个体、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渡运的舰舶以及农业、渔业生产的船舶)发展很快。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乡镇船舶4.9万多艘,其中从事客货运输和渡运的乡镇船舶已达1.67万艘,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小船3.2万多艘。
乡镇船舶的发展,对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搞活经济,方便农村交通起了积极作用。
为了加强对这些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1985年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湖南省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民间渡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1985]46号),对全省船舶进行了初步清理整顿。
但有的地市清理整顿工作不认真不得力,不少地方的乡镇船舶和渡船仍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一些无证无照或者破烂失修的船舶,仍在载客装货,任意超载、违章航行,致使沉船死人重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
对这种严重的官僚主义态度,必须坚决追究。
为了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和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和船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文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国家经委等八部、委、局《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再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
要成立乡镇船舶安全领导小组,由主管水上安全工作的副乡(镇)长任组长,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水上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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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船安全监督管理的
通知
台儿庄、滕州海事办事处:
水上旅游活动即将进入旺季,辖区水上风景区客流量将会迅速增加,通航水域游客运输呈现繁忙态势,特别是微山湖湿地旅游船与危险品船、散货船在主航道交叉相遇,极易发生碰撞等各类水上交通事故。
为深刻吸取太湖“4〃4”快艇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辖区旅游船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从海事监管职能和业务指导的角度,特提出以下要求和建议:
一是督促旅游船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督促微山湖湿地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古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落实旅游船各项安全措施和航行要求,切实落实船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船舶驾驶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保障航行安全。
二是认真开展旅游船舶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对所有运营的旅游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认真检查旅游船证书有效性,检查旅游船船体、机器设备安全状况及技术性能、救生消防设施、持证船员情况等。
对发现
的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整改,并认真做好复查。
难以立即整改的,坚决不允许参与旅游营运活动,确保水上安全万无一失。
三是规范旅游船签证行为。
要严格执行《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坚决杜绝签证不规范现象,如时间不清、内容不填、涂改较多和把关不严等问题。
逢节假日、重大活动应在渡口设置现场签证点,对运营的旅游船舶实施航次签证,严禁旅游船舶超载、超航线、超抗风等级冒险航行。
四是加大重点水域巡航力度。
要加强旅游航线、船舶密集区、进港航道等水域通航秩序维护,加大巡航力度,严厉打击违章冒险航行、酒后驾驶、药后驾驶、不穿救生衣等各种违反规定的运输和作业行为,加强现场有效监管,防范旅游船与危化品船、散货船碰撞事故发生。
五是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
由于气温的不断升高,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有发生,现场一线要严密注意辖区天气变化,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外公布水上遇险求救电话,遇有险情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施救,努力保障辖区通航安全、有序。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