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制订技术导则》(环境保护部HJ 469-2009)附件
附件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第三条 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四条 第一类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一)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本辖区内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将初选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报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企业名单确定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
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生产车间不在注册地的要公布其所在地的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
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名单公布后,依据管理权限书面通知企业。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河北省)
关于发布河北省地方标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由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起草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
该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2012年8月1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DB13/T 1579—201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清洁生产分会、河北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孙彦敏、白进杰、魏志刚、杜静、于海、李志勇、周奇、韩建山、崔朝晖、程飞、谭金生、王婷、柳领君、冯建斌、杜鹏芳、于树梅、耿媛媛。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的原则、内容、工作程序及要求、方法与结果。
本标准适用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验收。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 469 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制定技术导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Assessment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技术审查。
清洁生产审核步骤及方法简述
清洁生产审核步骤与方法简述清洁生产审核,也称为清洁生产审计,在国外也称为污染预防评价或废物最小化评价。
清洁生产审核主要包括筹划和组织、预审核、审核、备选方案的产生与筛选、方案可行性分析和方案实施6个步骤。
当企业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后,为了稳固清洁生产实施的成果,还需要制定持续清洁生产方案。
通常,将上面6个步骤与持续清洁生产合称为清洁生产审核的7个阶段,现分别加以介绍。
一、筹划与组织筹划与组织是进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第一步,包括获得企业领导的支持、宣传发动和培训、建立清洁生产审核队伍、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方案等,这些容主要由企业自己完成,必要时可请专家协助。
1、取得企业主要领导的支持与参与这样可以协调、组织企业各部门积极配合和发动全体职工积极参与,并在人、财、物等方面得到充分支持,以保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提出的清洁生产的方案易于实施,通过宣传,使企业了解清洁生产的概念,真正认识清洁生产对企业开展的重要性,自觉将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2、宣传、发动和培训目的是使职工了解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和意义非常重要,通过宣传教育使职工转变观念,改变思维方式,积极投入到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去。
开展宣传教育可采用黑板报、部播送、闭路电视、专题讲座及培训班等多种形式。
宣传教育的重点是:①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的比拟;②进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必要性;③清洁生产审核的容与方法;④每个职工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中的作用;⑤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需要克制的障碍;⑥国外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成功实例;⑦本企业各部门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可能或已取得的效果及具体做法等。
3、建立清洁生产审核队伍组建一个有权威的、掌握专业知识的清洁生产审计小组,是企业顺利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保障。
审核小组根本任务:①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方案;②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清洁生产知识;③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目标;④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及时向领导和职工汇报实施情况;⑤收集和筛选清洁生产方案,并组织实施;⑥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⑦总结经历,制定企业〔车间、工段、生产线〕持续清洁生产方案。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颁布日期:20040816实施日期:2004100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最新版本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制度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制度一、背景介绍清洁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技术、管理和政策措施。
为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保护环境,提出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制度。
二、审核制度的概述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制度是指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一项暂行性管理制度,旨在促进企业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和生产成本。
三、审核程序1.确定审核对象:审核对象为需要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或生产单位。
2.准备工作:审核机构应根据审核对象的具体情况准备审核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3.实地审核:审核机构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审核,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利用情况和环境污染的控制情况。
4.整理审核结果:审核机构根据实地审核情况整理审核结果,对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定。
5.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机构出具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对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审核标准清洁生产审核主要根据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污染控制情况进行评价。
具体的审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资源利用效率:包括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利用效率等。
2.污染物排放控制:包括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等的排放控制。
3.环境管理体系:包括企业是否建立了与清洁生产相关的环境管理体系。
五、审核结果与建议根据审核结果,审核机构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清洁生产等级,并提出改进建议。
企业应根据审核报告中的建议,不断改进生产过程,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结语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改善生产过程、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企业能够认真执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制度,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的特点
符合经济性:倡导在污染物产生之前就予以削 减,不仅可减轻末端处理的负担,减少了产生 就相当于增加了产品的产量和生产效率。 强调持续性:从审核重点的选择到方案的实施 均体现从点到面、逐步改善的持续性原则。
注重可操作性:每一个步骤均能与企业的实际 情况相结合,在方案实施上则是灵活的,即当 企业的经济条件有限时,可先实施一些无/低费 方案,以积累资金,逐步实施中/高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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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现状调研和分析
预审核
确定清洁生产审 核重点 提出和实施无费/低 费方案 设置清洁生产目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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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核,是从生产全过程出发,对企业现状 进行调研和考察,摸清污染现状和产污重点并通 过定性比较或定量分析,确定出审核重点,并针 对审核重点设置清洁生产目标。
任务: 现状调查 目的: ■了解现状 ■发现清洁 生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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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方法
(1)简单对比法 根据备选审核重点的管理指标、物料和能源消耗指标、 污染物排放及清洁生产潜力和机会等情况,通过对比、 分析和讨论,将污染最严重、物料能源消耗最大、清洁 生产机会最明显的部位为清洁生产审核重点。 (2)权重总和计分排序法 对于生产工艺较复杂,使用原材料多、产品品种多的企 业,通常采用权重总和计分排序法,即对备选清洁生产 审核重点进行排序,从中确定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同 时,也为今后的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优选顺序名单。清洁 生产审核重点的数量取决取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一般 一次只选择一个清洁生产审核重点。
现场考察 审核污染物产生和 资源利用状况 审核备选审核重点 设置清洁生产目标 提出和实施无低费方案
成果:
☆确定审核重点 ☆清洁生产目标 ☆实施无低费方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5月16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关于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0]231号各市环保局及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委、环保部下发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8]60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经济建设中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作用,现将清洁生产审核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审核报告编写要求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单”的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可全公司进行,也可以分公司进行,但审核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应已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2、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程序执行国标《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制定技术导则》(HJ469-2009)附录C《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表》内容。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要如实报告以下内容:(1)污染物产生部位和排放。
以基准年为准、明确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部位和排放量,要按照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的各个环节,通过监测查清污染物产生的部位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
杜绝以环评报告、可研或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内容代替现状分析;(2)查明产生污染物的原因和种类。
针对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原辅材料及能源、技术工艺、设备、过程控制、产品、污染物、管理、员工素质等各个环节深入分析污染产生原因,找出企业存在的问题;(3)全面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
水平评价要对照国家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没有以上标准、指标依据的可采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类比的办法进行,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析,从而找出进行清洁生产的潜力;(4)提出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目标。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发改委、环保部第38号令)2016年5月16日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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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doc
关于发布河北省地方标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由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起草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
该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2012年8月1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DB13/T 1579—201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清洁生产分会、河北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孙彦敏、白进杰、魏志刚、杜静、于海、李志勇、周奇、韩建山、崔朝晖、程飞、谭金生、王婷、柳领君、冯建斌、杜鹏芳、于树梅、耿媛媛。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的原则、内容、工作程序及要求、方法与结果。
本标准适用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验收。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 469 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制定技术导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Assessment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技术审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规范工业园区整体清洁生产审核技术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规范工业园区整体清洁生产审核技术规范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7.28
•【字号】冀发改环资〔2023〕959号
•【施行日期】2023.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规范工业园区整体清洁生产审核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十四五”清洁生产推行工作方案》,指导我省重点行业科学合理地开展清洁生产改造,提升全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我委组织编制了《河北省钢铁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规范》《河北省水泥行业(包括固体废物协同处置)清洁生产技术规范》《焦化工业园区整体清洁生产审核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供相关单位参考借鉴。
附件:1.河北省钢铁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规范
2.河北省水泥行业(包括固体废物协同处置)清洁生产技术规范
3.焦化工业园区整体清洁生产审核技术规范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8日。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新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新)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5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2016.5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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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的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服务机构负责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及过程诊断等服务、协助企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二、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一)已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企业,应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三)所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定期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七条: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三、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第八条: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每年提出初选名单,上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核确定后,抄送省发改委。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省、市环保局分别在省级和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企业名单。
被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经省(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核查后,在企业所在设区市级主要媒体上如实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等。
第九条: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发展改革委提出,上报省环境保护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后,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书面通知企业,并将名单在企业所在设区市级的主要媒体上
进行公布。
第十条: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定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和省发展改革委;中央直属企业还应抄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分别在省级和企业所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四、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可向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境保护局应与企业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消减污染物排放量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协议。
第十四条: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协议的内容、审核程序自行组织(或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设区市环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中央直属企业还应抄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和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企业所在设区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并抄报省环境保护局和省发展改革委。
五、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和环境保护局,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须经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和环境保护局以及技术服务机构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局建立河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技术支持。
六、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在制定和实施重点投资计划时,应把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并给予相应的贴息补助等支持。
第二十三条:污染治理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
生产审核。
对石化、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纺织等污染相对严重的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项目,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五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六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不公布或未按要求公布排污情况的企业,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对应实施而未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由省环保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故意弄虚作假、谎报结果的,一经核实,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