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荒山绿化工程安全制度
荒山绿化工程安全制度为了保障荒山绿化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安全制度,以规范工作流程,减少事故发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荒山绿化工程的安全管理,制订本安全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制度适用于荒山绿化工程的所有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荒山绿化工程安全制度的宗旨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质量至上。
第四条荒山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荒山绿化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当施工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安全制度规定的,由监理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荒山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对本安全制度进行宣传教育,确保所有工作人员都能严格遵守。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荒山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工程负责人应当对荒山绿化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条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对荒山绿化工程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确保施工过程合乎安全规范。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负有对荒山绿化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要求进行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三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第十四条发现安全隐患时,工作人员应当立即上报,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置。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荒山绿化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保留相关记录和资料,以备查验。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正文:----------------------------------------------------------------------------------------------------------------------------------------------------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已经2002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荒山,从事绿化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荒山,是指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荒滩、荒坡、荒沟等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土地。
第四条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荒山绿化承包的监督工作。
园林、规划、土地管理、农委、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荒山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荒山绿化承包的单位、个人,必须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办理荒山绿化承包的,应提交下列证件(一)单位提交的证件: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2.营业执照(副本);3.验资报告;4. 后续资金筹措方案;5. 绿化实施计划;6.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二)个人提交的证件: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2.身份证(复印件);3.固定住所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4.资信证明(银行存单或者其他有价证券);5. 后续资金筹措方案;6.绿化实施计划;7.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荒山绿化承包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九条承包荒山的单位、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区(县)绿化委员会受理承包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规划手续,划定承包范围;(二)持市绿化委员会及规划部门的手续,到市土地局申请办理承包用地手续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三)承包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与其签订绿化承包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四)承包者在草原上进行绿化开发,应向市草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草原使用权变更手续。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保障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打造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组织验收,分级建设和管理。
其中城市主干道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次干道和巷道、社区绿化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定编制依据为:(一)《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二)《城市绿地设计规X》;(三)《公园设计规X》;(四)《城市居住区规划与设计规X》;(五)《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六)《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X》;(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X》;(八)《XX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试行)》;(九)《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十)《乌鲁木齐市绿线管理规定》;(十一)《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规划》;(十二)《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绿地系统规划,统筹协调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年度城市绿化建设计划。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拟定年度城市绿化建设项目,上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后,统一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七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确定持有相应XX 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绿化工程承包协力单位管理办法
绿化工程承包协力单位管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进入绿化工程现场内的任何一家协力单位。
2进场须知2.1提供入场人员花名册及社保编号(必须盖有单位公章)。
2.2负责本项目施工的特种工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复印件(机械工、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起重工)。
2.4甲方负责以下工作(的责任):2.4.1负责协助办理入场的各项手续,施工人员资格经队部审核后进行队部及分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4.2考试不合格者(考试分低于80分以下)不得上岗,必须经过清退出现场,否则对协力单位罚款300元/人。
重新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所有协力单位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必劳保用品穿戴按照八钢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3.组织管理规定3.1管理方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1协力单位现场管理必须设置专职技术员、安全员。
其数量必须满足施工要求,否则每缺1人对协力单位罚款1000元/人。
3.2协力单位管理人员、安全员、技术员必须准时参加工程筑路队我队组织的工程例会,对无故迟到者罚款100元/人,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200元/人。
3.3协力单位必须依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安全员处检查备案,否则罚款500元,并勒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齐全。
3.4发出考核单,协力单位核实后必须签字确认,所发签字确认的考核单即为扣款依据。
3.5协力单位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及对我公司的承诺。
否则队部将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检查考核处理。
3.6协力单位任何事情都的管理行为必须首先同管理方联系沟通后处理,需我单位其它部门处理的问题,由管理方同其他部门联系协调解决。
3.7协力单位人员的增减、进出场、机械设备进出厂必须报我单位批准,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8协力单位任何人无权更改施工方案和经我单位批准的施工计划。
如需变动必须事先征得我单位批准,否则视为管理混乱,对协力单位现场负责人处以2000-200005000以上元/次罚款。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7•【字号】乌政办[2002]90号•【施行日期】200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的通知(乌政办[2002]90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部门驻乌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荒山等未利用地依法承包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部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并免交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荒山等未利用地依法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造林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其主干道、水、电等配套设施用地应列入开发建设用地范围。
三、荒山绿化涉及占用草场问题的,投资方应到市草原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并交纳草原补偿费。
草原补偿费可按国家标准分期支付(期限不超过3年),或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荒山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乌政发[2002)19号),由投资方支付70%的草原补偿费,其余由市、区(县)两级政府从草原建设项目上支持。
四、荒山绿化的验收,由市绿委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牧局、市草原监理所及所在区(县)政府共同进行。
五、承包荒山的投资方应按规定提供用地规划图,并明确绿化的范围、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布局、年度绿化任务,造林技术规程等内容,以便于检查验收。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山林承包经营细则
山林承包经营细则山林承包经营是指政府将山林资源划归到农民或农民群体,并由其经营管理、享受收益的一种经营方式。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收入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政府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细则来规范山林承包经营。
以下是一份山林承包经营的细则,旨在提高经营效益,保障生态环境和农民权益。
一、山林承包经营的基本原则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山林资源。
2.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根据山林资源的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类型的承包经营区域,规范管理。
3.鼓励农民群体参与山林承包经营,提高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长期稳定的经营关系。
4.尊重农村居民的合理需求和意愿,尽可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套服务。
5.加强对山林承包经营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承包方遵守相关规定,保护山林资源。
二、山林承包经营的管理机构和责任1.设立山林承包经营管理委员会,由政府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和完善承包细则、规划山林承包经营发展方向、管理承包经营活动等。
2.山林承包经营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检查承包方是否按照规定经营、保护环境、完成经营目标等,对违规和失职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和奖励。
3.相关农林牧水部门负责对山林承包经营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三、山林承包经营的内容和要求1.承包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合理利用山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滥砍滥伐、采取破坏性的经营方式。
2.承包方应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合理划分经营区域,并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和经营措施。
3.承包方应根据经营区域的特点和资源状况,合理选择经营业态,如种植、养殖、观光等,并进行合理的产业布局。
4.承包方应加强山林管理,定期巡查、清理、修整山林道路、沟渠等,保持山林的良好景观和生态环境。
5.承包方应加强技术学习和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创新发展,提高经营效益。
四、山林承包经营的收益分配1.收益分配原则上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但需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7年秋季造林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7年秋季造林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乌政办[2007]273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7年秋季造林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27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乌鲁木齐市2007年秋季造林绿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乌鲁木齐市2007年秋季造林绿化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步伐,提高绿化覆盖率,增加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切实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发〔2004〕105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共建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乌绿发〔200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目标,广泛发动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充分调动全市各族人民参与绿化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为把我市建设成为“亚心之都,国际都市,商旅名城,宜居城市”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2007年秋季造林绿化工作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2007年秋季造林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乃依木·亚森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吕德祥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隋吉平副市长买合苏提·胡加木尼牙孜乌鲁木齐警备区副司令员李宏斌市长助理成员:李占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木拉提·木孜帕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晨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蒙志鹏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徐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马宏伟乌鲁木齐县县长阿里木江·买买提依明天山区区长乌买尔江·买买提沙依巴克区区长菅锋新市区区长陈钢水磨沟区区长贺海洋头屯河区区长张承义米东区管委会主任杨志新达坂城区区长马伊磊市建委主任慕惠民市林业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嵇广江市林业局局长樊新和市规划局局长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杨黎市财政局副局长魏列佳市文明办主任赵青市目标办主任张强市爱卫办主任刘海华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恒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领导小组负责全市2007年秋季造林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87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改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改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化和美化水平,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地以及其他用于绿化的土地。
绿化设施包括园林建筑、雕塑和保护绿地的护栏、标志牌及其他用于城市绿化的设施。
第四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市和区(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除外。
第五条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市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按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城市绿化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对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沙漠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沙漠绿化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保障工程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工程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沙漠绿化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工程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的安全负总责。
3. 施工单位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4. 工程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教育培训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工程参与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等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3.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4.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工程安全。
五、工程材料及设备管理1. 工程材料及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施工要求进行采购、验收和使用。
2.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工程材料及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3. 严禁使用不合格、过期或损坏的材料及设备。
六、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事故责任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检查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施工单位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
3.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立即整改,确保工程安全。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荒山绿化工程实施方案
荒山绿化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周边的荒山逐渐成为城市环境的一大隐患。
荒山地带缺乏植被覆盖,土壤容易流失,容易引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了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对荒山进行绿化工程实施,不仅可以改善生态环境,还可以提高土地的生产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二、项目目标。
本项目旨在通过绿化工程,提高荒山地区的植被覆盖率,改善土壤质量,防止自然灾害的发生,促进生态平衡,实现荒山的生态修复和可持续利用。
三、项目内容。
1. 土地准备。
在进行绿化工程前,需要对荒山地区进行土地准备工作。
首先,对土地进行地形测量和土壤检测,了解土地的地貌特征和土壤性质。
然后,进行土地平整和排水工程,为后续的植被种植和养护工作做好准备。
2. 植被种植。
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被进行种植,包括乔木、灌木、草本植物等。
在选择植被的过程中,要考虑到植被的生长速度、抗逆性和生态效益,力求实现多样化的植被覆盖。
3. 养护管理。
植被种植完成后,需要进行养护管理工作,包括定期浇水、施肥、修剪和除草等。
同时,加强对植被的监测和防治病虫害,确保植被的健康生长。
4. 生态修复。
通过绿化工程,逐步恢复荒山地区的生态平衡,提高土地的生产力,促进当地的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发展。
四、项目实施步骤。
1. 土地勘测,对荒山地区进行地形测量和土壤检测,为后续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2. 土地准备,进行土地平整和排水工程,为植被种植和养护工作做好准备。
3. 植被种植,选择适宜的植被进行种植,根据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进行合理配置。
4. 养护管理,定期对植被进行养护管理,确保植被的健康生长。
5. 监测评估,对绿化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方案,保证绿化工程的实施效果。
五、项目预期效果。
通过荒山绿化工程的实施,预期可以实现以下效果:1. 提高荒山地区的植被覆盖率,改善土壤质量,减少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
2. 提升当地的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空气质量,促进生态平衡的形成。
乌鲁木齐荒山绿化实施方案
乌鲁木齐荒山绿化实施方案乌鲁木齐是新疆的首府,也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城市。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乌鲁木齐的自然环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尤其是城市周边的荒山。
为了改善乌鲁木齐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我们制定了乌鲁木齐荒山绿化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对乌鲁木齐周边的荒山进行调查和评估,了解其土壤状况、植被覆盖情况以及地形地貌特点。
在此基础上,确定合适的绿化植物种类,包括耐旱、抗风沙的树种和草本植物。
同时,我们还将结合当地的气候特点,科学制定绿化工程的施工方案,确保绿化植物能够顺利生长并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
其次,我们将通过引进科学技术手段,采用现代化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土壤资源。
在绿化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加强对土壤的改良和保护,避免因施工而对土壤造成进一步的损害。
同时,我们还将采取合理的灌溉措施,确保绿化植物能够获得充足的水源,促进其生长发育。
此外,我们还将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在绿化实施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控制施工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避免破坏当地的生态平衡。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确保绿化植物能够健康生长,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一旦绿化工程完成,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定期对绿化植物进行养护和修剪,确保其长期健康生长。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绿化工程,共同建设美丽的乌鲁木齐。
总之,乌鲁木齐荒山绿化实施方案是一项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我们将以科学的理念和严谨的态度,全力推进绿化工程的实施,努力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为乌鲁木齐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沙漠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沙漠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沙漠绿化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沙漠绿化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沙漠绿化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沙漠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沙漠绿化工程的安全意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沙漠绿化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单位对沙漠绿化工程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各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沙漠绿化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各项设备、工具和材料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事故隐患,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
第九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沙漠绿化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沙漠绿化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一条各单位领导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各单位领导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各单位领导应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人员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沙漠绿化工程操作规程,将安全规定纳入工作流程,明确操作步骤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操作规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等进行记录。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沙漠绿化工程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林地承包的管理制度
林地承包的管理制度一、林地承包的法律依据林地承包的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明确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林地资源不受侵害。
我国《土地管理法》《林业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林地承包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执法和监督措施,确保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林地承包管理的原则1. 承包人合法权益优先原则: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承包林地的权利,并且尽到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2. 保护林地资源的原始状态原则:禁止承包人破坏或者破坏林地资源的自然状态,保护生态环境,确保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合理经营原则:承包人在经营林地时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促进林地资源的增值和可持续发展。
4. 监督检查原则:加强对林地承包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护林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5. 利用多元化原则:鼓励承包人在林地承包管理中开展种植、采办等多元化经营模式,提高林地资源的综合效益。
三、林地承包管理的制度规定1. 林地承包范围:制定明确林地承包的范围和条件,明确承包人的资格和承包地块的面积和位置等,避免资源浪费和争议。
2. 承包期限:规定承包期限,确保林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并根据不同类型的林地制定不同的承包年限。
3. 承包费用:明确承包人应缴纳的承包费用及使用费用,合理确定费用标准,确保林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4. 经营方式:规定承包人的经营方式,包括林地的种植、养护、采伐等,要求合理配置林地资源,提高经营效率。
5. 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的林地承包监督制度,加强对承包人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承包人遵守承包合同。
6. 处罚措施:明确违反承包合同的惩罚措施和处理程序,强化执法监督,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维护林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四、林地承包管理的实施步骤1. 制定管理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林地承包管理细则和执行办法,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
论我国荒山绿化补偿机制--以乌鲁木齐市为例
实施有 利的推动 了乌鲁木齐 市荒山绿化 的进度 。笔者从 被调 化 ) ,比 内地荒山投资预算定额相比高出 2 倍多 。另方面在参 研单位 中选 取了财务核 算规范的 l O 家 荒山绿化承包企 业进行 与荒 山绿 化并验收合格 的五 十家企业 中,从签 订荒山绿化承 分析 ,2 0 0 6 — 2 0 1 0 年l O 家企 业荒山绿化年投 资额 分别为 1 6 4 3 . 3 包协议 一 一 联合验收合格一 办理建设用地 手续时 间进程 不低 万 元 、6 3 3 8万元 ,1 2 2 7 2万元 ,2 3 3 3 5 . 7万 元 ,2 7 5 1 3 . 7 3万 于 S 年 ,大多数企 业完全依靠 自有资金进行 荒山绿化项 目开 元 ,年增幅在 2 O %一 2 8 S %之间。
关键词 :荒山绿化
党的 “ 十八 大”工作报 告指出 :良好生 态环境是 人和 社 参与荒山绿化提供 了源动力 。 会持续发 展的根本 基础 。要实施 重大生态修 复工程 ,增 强生 从2 0 0 2 年 《 办法 》出台以来 ,截止 2 0 1 1 年 U月 ,有百余 态产 品生 产 能力 ,推进 荒漠 化 、石 漠化 、水 土流 失 综合 治 家企业和个 人参与荒山绿化 ,2 o 0 2 年至 2 0 0 8 年间每年以 l 万 理 ,扩大 森林 、湖 泊 、湿地 面积 ,保护生物 多样性 。明确 提 亩以上 的速度递增 ,全 市共完成荒山绿化约 1 2 2 8 0 0 余亩 ( 含 出 :大力推进 生态文 明建设 ,加 大 自然生态 系统 和环境保 护 塌陷 区治理项 目) ,苗木平均 成活率及保 存率均达 到 8 5 %以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1)
乌鲁木齐义务植树10多年:政策到位荒山变绿2003-06-28 10:00:16 新华网武彩霞南方网讯乌鲁木齐市数十万人义务植树10多年,才让市中心的一座荒山变绿。
去年市政府出台的一项政策,仅一年时间就让城市周围的十几座荒山变绿了。
乌鲁木齐坐落于天山谷地之中,由于气候干旱,城市周围多为荒山秃岭。
将荒山变绿,是市民们最大的愿望。
每年植树季节,全城数十万人上山开展义务植树,但荒山绿化的进度与效果並不理想。
去年,乌鲁木齐市政府出台了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以多项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绿化荒山,其中一条措施是:企业承包荒山,可以无偿使用30%的土地面积用于商业开发。
这个办法对一些民营企业颇有吸引力。
市政府首批推出的5万亩荒山全部被企业承包。
上海万源投资有限公司承包荒山2000多亩,计划在5年内投资3亿元,对其进行整体绿化开发,首批投入的3000万元资金已经到位。
如今,乌鲁木齐市南部的雅玛里克山绿化面积已达到1.1万亩,作为生态旅游景点被纳入“边城一日游”线路。
东部的雪莲山已变成绿草如茵的高尔夫球场。
市委副书记和宜明说,乌鲁木齐市用了10多年时间才让市中心的红山变绿。
去年市政府出台的荒山绿化政策,一年完成了过去10多年才能完成的荒山造林任务。
按照这个速度计算,3年后乌鲁木齐市人均拥有绿地面积将从现在的4平方米增至7平方米,城市绿地覆盖率由22%上升到35%乌鲁木齐荒山绿化:每年推进一万亩页脚内容12006-04-194月12日,乌鲁木齐市骑马山上彩旗飘扬,热闹非凡。
当日,乌鲁木齐市3万多军民参加了春季义务植树造林活动。
在高低起伏的骑马山上,植树的人们挥动着铁锹,大家你追我赶,挥汗如雨,为植树造林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从2002年3月《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以每年1万亩的速度递增,已初步形成环抱市区的绿色屏障。
目前,全市荒山绿化面积已达3.8万多亩,市区附近的雅玛里克山、红光山、骑马山等荒山都已披上了绿色的外衣。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推荐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化和美化水平,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保障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地承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充分保障承包双方的自主经营权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林地承包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发包方应当是依法拥有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场等单位。
第五条承包方应当是具有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林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以下主要内容:(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承包林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界限;(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林地的用途;(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章林地承包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林地,并协助承包方办理相关的林业生产经营手续。
第八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林地资源。
第九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承包价款。
第十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林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林地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林地承包合同依法变更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应当报原合同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承包合同可以解除:(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二)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林地承包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章林地承包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因林地承包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荒山绿化承包合同
荒山绿化承包合同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致力于荒山绿化事业,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荒山绿化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范围及内容1.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的荒山发包给乙方进行绿化建设。
具体四至界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负责对该荒山进行绿化种植,包括但不限于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环境整治等工作。
同时负责后期养护与管理,确保绿化成果得到保护。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承包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三、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1. 承包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2.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承包费用: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整;余款按季度或年度结算,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绿化进度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甲方有权根据进度情况适当调整承包费用。
四、双方职责与义务1. 甲方职责与义务:(1)甲方负责提供荒山承包给乙方进行绿化建设;(2)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支持;(3)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绿化工作顺利进行。
2. 乙方职责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荒山绿化任务;(2)确保绿化质量符合相关标准;(3)负责后期养护与管理,确保绿化成果得到保护;(4)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荒山用途。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1.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进行绿化工作,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绿化任务,应按照未完成部分的价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绿化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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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荒山,从事绿化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荒山,是指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荒滩、荒坡、荒沟等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土地。
第四条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荒山绿化承包的监督工作。
园林、规划、土地管理、农委、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荒山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荒山绿化承包的单位、个人,必须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其他有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办理荒山绿化承包的,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单位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
4. 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5. 绿化实施计划;
6.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二)个人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身份证(复印件);
3.固定住所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4.资信证明(银行存单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5. 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6.绿化实施计划;
7.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荒山绿化承包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九条承包荒山的单位、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区(县)绿化委员会受理承包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
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规划
手续,划定承包范围;
(二)持市绿化委员会及规划部门的手续,到市土地局申
请办理承包用地手续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三)承包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所在区(县)绿化委员
会与其签订绿化承包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市绿化委员
会备案;
(四)承包者在草原上进行绿化开发,应向市草原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草原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条承包耕种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荒山的,5年内免征农业税。
在新开发的荒山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视不同
作物和不同情况,自有收入起时3年内免农业特产税。
荒山绿化所用水利工程供水按规定标准收费,直接取用
地下水的,按农业用水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国有荒山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
承包者
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草木所有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
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
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
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
继承、转让(租)、抵押。
第十二条造林绿化面积与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面积应按比例同步增长,造林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
用地面积的70%。
第十三条从事种植业的,农作物种植面积不计入造林绿化面积;种苗生产用地要随起随种。
不得起苗后闲置超过2
年,荒露土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
第十四条承包土地面积50公顷以下的,应在3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承包土地面积51公顷以上的,应在5年内完成
造林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造林绿化成活率和存活率不得低于85%。
第十六条荒山绿化承包管理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指标的,由市土地局按比例依法收回土地、
补缴土地出让金、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