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的时效
行政处罚的时效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时效为2年,《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主要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该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违法行为时在6个月后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在2年后被其他行政机关发现,无论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集中精力查处案件,克服效率低下的官僚主义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防止因事过境迁而增加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减少行政处罚发生错误的可能性。
但是由于时效届满而对违法行为人不再处罚,是不是意味着放纵违法,让违法分子有机可乘呢?事实上违法行为人在追诉期内没有再实施违法行为,不再危害社会,从行政处罚的目的来看再惩罚也没有意义了。
法律不是为惩罚而惩罚,是为了防止违法后果的进一步蔓延,教育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遵守国家法律,这正是“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很容易理解,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以销售完毕的最后一天起开始计算追责时效。
上述规定中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含义又是什么呢?所谓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由于同一个或者概括的同一违法目的,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而触犯同一个法条的情况。
比如在不长的时间内多次贩卖盗版光盘、多次制售伪劣食品等,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
对于有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各个行为也是单独的违法行为,但由于性质相同,所以视为一个行为进行处理。
所谓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后,该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不间断持续的状态。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者执照、,行证的,、地点;4。
;(2)《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1)相关法律规定:(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说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的日期”》第四”国庆长假10月1、10月8日、1010月8期限包含10月8日;若“2日不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除强制措施期限外,在文书制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期限问题1.1 诉讼和复议期限:适用《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的行政诉讼期限是三个月,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诉讼期限是十五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仍是60天。
1.2 加罚期限: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3 听证期限:《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告知听证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故行政处罚告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应为3日。
1.4不予行政处罚时限:《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其期间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 5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期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发出后,60日内当事人又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领取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1.6检验结果告知期限: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15天。
1.7 结案期限:《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I can make it through the rain. I can stand up once again on my ow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罚的期限的规定如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是法制社会,法律不仅仅对公民有约束,对政府部门也同样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行政处罚有一定的执行期限,单从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来看,政府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罚,而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处罚。
那么,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请看下文。
一、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
法律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法院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法有效期限为几年
⾏政处罚法有效期限为⼏年对违法⼈员作出⾏政处罚的,要遵守⾏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政机关要作出⾏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执⾏处罚,逾期不执⾏的,会申请强制执⾏,那么⾏政处罚法有效期限为多少年?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处罚法有效期限为⼏年⾏政处罚的期限⼀般是2年,违法⾏为超过2年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九条违法⾏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为发⽣之⽇起计算;违法⾏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为终了之⽇起计算。
⼆、⾏政处罚执⾏的⽅式(⼀)⾏政机关及其执法⼈员当场收徼罚款的,必须向当事⼈出具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的,当事⼈有权拒绝徼纳罚款。
(⼆)执法⼈员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收缴罚款⼈之⽇起⼆⽇内交⾄⾏政机关,在⽔上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抵岸之⽇起⼆⽇内交⾄⾏政机关。
⾏政机关应当在⼆⽇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
(三)当事⼈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申请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政机关或者个⼈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违法⼈员处罚的有效期⼀般是2年,超过2年⼀般不再处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
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是指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需要遵守的一定时间规定和相应的法定期限。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进行探讨。
一、行政处罚的时效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期限,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限度。
从法律上来说,行政处罚时效是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力,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过度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超过六个月的,行政机关就不再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时效会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特别程序的时效(如滞纳金、罚款的时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了责令停产停业的时效。
这些特别程序的时效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和实际情况来确定,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利益。
二、行政处罚的期间行政处罚的期间是指行政机关从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被处罚人收到决定书之间的时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期间为三个月。
在三个月的期间内,行政机关应当完成下列程序:一是向被处罚人告知相关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罚则等;二是听取被处罚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三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特殊情况,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行政处罚的期间,并应当向被处罚人说明延长期间的原因和依据。
但延长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总结起来,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是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重要规定。
行政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在期间内完成相关程序,以保障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对于超时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将失去处罚权力,而超过期间的决定书也将失去效力。
新《行政处罚法》实行,税务人员需要特别关注2个期限!
新《行政处罚法》实行,税务人员需要特别关注2个期限!新《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实行,这部新修订的法律亮点很多,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慢慢学习领悟。
不过,新法中有2个有关期限的规定,财税人员,尤其是税务干部需要现在就特别关注一下。
第一、立案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该法是7月15日起施行,究竟约束的是7月15日之后立案的案件?还是7月15日之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目前有不同的理解。
如果按后者理解,那说明从7月15号开始,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应该满足“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这个限定条件了。
但目前税务稽查局有很多案件,早已经超过90日了,现在一旦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马上就面临违法的窘境。
怎么办呢?这时,急需一个白衣骑士前来解救,这个白衣骑士就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在就指望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的规章,把这些已经超期的案件豁免一下,从违法的困境中解救出来。
在等待骑士的过程中,不要轻举妄动。
第二、5日内提出听证《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原先规定的是三日内。
这个变化最主要的影响是《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每一份告知书最后一段都有这么一句话:“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从7月15日开始,下达的告知书要注意把3日改成5日。
理论上,这些范式语言,金三系统统一修改一下就可以了,但我注意了一下,7月15号一天金三系统还没反应过来。
系统反应迟缓的时候,就需要发挥一下人的主观能动性了,否则,发出去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都是程序违法的证据。
对行政处罚法几个条款的理解与适用-123
对行政处罚法几个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规范和指导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为在实践中更好地理解与适用,笔者就人民法院审理处罚案件涉及到的几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时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但对于违法行为处丁•持续状态的,如何起算?如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只要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没有被发现,它始终处于持续的不间断的违法状态。
行政处罚法并没有规定2年的追诉时效可以适用这种持续的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种持续的违法行为,应随时发现随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另外,海关能否对无进口证明的车辆在3年之后发现有走私行为而实施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走私行为是一种持续违法行为。
只要车辆从境外进入国境,在没有合法进口证明的情况下,这样的车辆始终处于走私的违法状态,不受行政处罚时效限制,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就应给予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逃避海关监管将车辆从境外偷运进境内,走私行为便实施终了,走私行为不是持续行为。
如果海关在3年处罚时效内对走私车辆的行为没有发现,就不能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走私行为不应是一种持续违法行为,走私行为是以逃避海关监管将货物入境或出境为实施终了标志的行为。
当事人的走私行为实施终了后,超出法定的处罚时效才被发现的,海关就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那么,行政机关应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笔者认为这是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必要的内容。
其一,只有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才可以行使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多久?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
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多久?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行政处罚是具有法定性的,就是行政处罚的处罚程序,处罚时间,和处罚内容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就连我们通常遇到的交警给违章停放的车辆开具罚单的内容和条文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所以行政处罚期限也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那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是怎么样的呢?一、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两年时效期限,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没有发现的,不得再做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时效的规定是六个月。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的规定,你说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应当是违法的。
但是违反期限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行为有什么样的影响,法律并没有规定。
从法理上来推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是无效的,可以提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多久?(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规定办案期限的实际意义。
办案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时间等不计入办案期限。
事实上,《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能据此认为《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没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则。
《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同样重视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以及听证程序有关时限的规定,表明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及时办案的要求。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有多久
⾏政处罚追诉时效有多久
⼤家都知道我国对于⾏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有法律规定的。
那么,⾏政处罚追诉时效有多久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处罚追诉时效有多久
《⾏政处罚法》规定⾏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年,凡违法⾏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则不再予以追究。
⾄于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则以该特别规定所确定的期限为准。
关于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根据《⾏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从违法⾏为发⽣之⽇起计算。
如⼀个发⽣在2003年5⽉13⽇的应受⾏政处罚的违法⾏为,其追诉期限(设追诉时效为两年)的起⽌期限则为⾃2003年5⽉13⽇起⾄2005年5⽉12⽇⽌。
⼀般⽽⾔,⼀个违法⾏为在实施时即已完成,但在有些情况下,违法⾏为可呈现为⼀种不间断的继续状态(如李四⾮法存放枪⽀弹药)或者⾏为⼈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的同⼀违法⾏为,且这些违法⾏为触犯的是同⼀个法律规范(如张三连续多次销售假药)。
《⾏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违法⾏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为终了之⽇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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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的期间是如何计算的?
行政执法中的期间是如何计算的?一、法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由于《行政诉讼法》对期间的规定十分简单,实践中难以适用,因此,在涉及行政执法工作中期间的计算时,应当依法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二、法定期间法定期间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在其法定期间内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法定期间除法律法规对某些情况有例外规定外,任何机关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予以变更。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指定期间指定期间是指法定机关(法院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事实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决定法院、当事人、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为的期间。
法定机关在指定期间后,如遇特殊情况,可撤销原来指定的期间而重新指定,也可在指定后再做适当的延长或缩短。
但是,一般情况下,指定期间一经确定就不应该随意更改。
如: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起陈述申辩的时间。
四、期间的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等规定整理。
1.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2.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截止的日期,应当是截止那个月的相应于开始的那一天,如果没有相应于开始的那一天的,那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届满的日期)3.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4.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5.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定机关(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期间的行政机关)决定。
相关法律时限
1、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 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 )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此期限的除外。
6、(难题)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7、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8、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9、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10、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1、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12、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
13、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行政违法处罚期限有什么新规定
⾏政违法处罚期限有什么新规定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涉及公民⽣命健康安全、⾦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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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违法处罚期限有什么新规定1、⾏政违法处罚期限规定:(1)⾏政违法⾏为处罚的期限是2年,超过2年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2)涉及公民⽣命健康安全、⾦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政处罚期限是5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六条⼆、⾏政处罚的⼀般程序是什么⾏政处罚的⼀般程序⼜称普通程序,是⾏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这⼀程序。
(1)调查和检查:⾏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并应当向当事⼈或者有关⼈员出⽰证件。
当事⼈或者有关⼈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员与当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违法⾏为给予较重的⾏政处罚,⾏政机关的负责⼈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处罚决定的交付或送达:⾏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当事⼈不在场的,⾏政机关应当在7⽇之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上述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涉及公民⽣命健康安全、⾦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处罚期限,从从违法⾏为发⽣之⽇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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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时间节点整理和民法期间计算
行政法时间节点整理一、行政处罚1、追究时效:2年,治安处罚6个月,税收处罚5年。
2、处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治安处罚2日内)。
3、当事人要求听证,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7日前,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4、受处罚人收到决定书15日内款交银行。
当场罚的,执法人员2日内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
二、行政许可1、除当场许可外,受申请之日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工作日。
准予许可的,需颁发证件的,决定后10日内颁发。
2、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不得45工作日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5工作日。
3、“下审上决”的,下级受理20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材料直接报上级行政机关。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
5、要延续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例外)6、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应撤销,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
隐瞒情况,报假材料的,不予许可,涉及上述情况的,1年内不得再申请。
三、行政复议1、附带审查依申请,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60日内处理。
依职权,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国家机关。
2、复议申请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多不可少。
(自知道之日起算,行政机关不履责的,履责期满起算)复议审理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少不可多,经批准可延长不超30日。
3、受到申请后,5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本机关,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是谁,符合条件的,7日内转送。
四、行政诉讼1、举证期限原告、第三人:一审开庭审理前或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延期的,最迟一审法庭调查中。
(二审可提新证据)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答辩期),延期的,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
(一审、二审可提新证据)2、起诉期限直接起诉3个月,复议后起诉15日。
知道内容,但不知道诉权\起诉期限的,知道\应知诉权\起诉期限起算,但从知道\应知内容起不超2年。
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效问题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效问题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第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
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法中的所有期限及例外规定总结
行政法中的所有期限及例外规定总结一、行政法中的期限期限内容法条8小时治安处罚中询问查证的一般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24小时治安处罚中询问査证的特殊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 % 治安处罚简易程序事后备案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批期限《行政强制法》第19条2曰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送达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行政处罚中当场收缴罚款上交机关和银行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50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3曰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42条冻结决定书的交付期限《行政强制法》第31条对不予调取证据决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5曰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中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3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3条行政许可听证的申请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7条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检疫期限《行政许可法》第55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非诉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受理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6条行政机关申请立即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法院的执行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9条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法》第17条行政诉讼中法院送达起诉状、上诉状和答辩状副本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3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6条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期限《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4条7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举行听证的时间与地点的通知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8条、《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保全期限《行政处罚法》第37条处罚决定书的一般送达期限《行政处罚法》第40条县级地方政府对复议申请的转送期限《行政复议法》第18条行政复议机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3条无权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转送抽象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6条行政诉讼起诉的审查受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2条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中合议庭以及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受理、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先予受理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27条、《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3条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管辖案件的处理期限《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第2、3条法院非诉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审査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7条赔偿义务机关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7条期限内容法条10曰颁发行政许可证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4条行政复议选择管辖中复议机关的协商期限和共同上一级机关的指定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0条原告申请延长诉讼期间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0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3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6条再审中中止原判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后,发出裁定书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77条被告举证期限、被告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58条法院非诉执行中当事人接到行政机关催告书后的自行履行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4条赔偿决定的送达期限《国家赔偿法》第13、23条15日公务员可以被辞退的连续旷工天数《公务员法》第83条公务员不服人事处理申请复核的期限《公务员法》第90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46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行政复议法》第19条、《行政诉讼法》第38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的上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58条国家赔偿法中财政部门支付赔偿金的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7条20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2条多层级行政许可中下级机关的审査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3条行政许可听证的组织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7条数行为并罚行政拘留的合并执行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期限内容法条30曰对公务员辞职申请的审批期限《公务员法》第80条辞退公务员所需1年内累计旷工天数《公务员法》第83条公务员不服人事处理直接提起申诉的期限,《公务员法》第90条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施行期限和备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9、30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2、34条规章立法听证会的通知期限《规章制卑程序条例》第15、23条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期限《行政许可法》第50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办案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及其延长期限《行政强制法》第25、32条金钱给付义务的直接强制执行催告前当事人的自行履行期限《行政强制法》第46条复议机关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6条刑事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国家赔偿法》第24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申请期限《国家赔偿法》第25条45曰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2条60曰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公务员法》第100条复议申请期限和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31条对没有规定履行期的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起算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接受转送抽象行政行为的机关审査该抽象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6条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关机关对行政复议意见书完成情况的通报的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7条行政复议中止向终结转化的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对没有规定履行期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算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9条90日对领导成员辞职申请的审批期限《公务员法》第80条行政诉讼中止向终结转化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2条行政裁决案件中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0条2个月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二审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60条、《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37条赔偿决定的作出期限和刑亊赔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国家赔偿法》第13、23、25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査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0条3个月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9条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一审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57条、《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37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国家赔偿法》第14条赔偿委员会办案期限及其延长期限《国家赔偿法》第28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非诉执行的申请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3条期限内容法条180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生效裁判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4条1至6个月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用期《公务员法》第98条6个月公务员受警4处分的期限《公务员法》的58条治安管理处罚的追诉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法院执行生效行政赔偿诉讼裁判的期限《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36条1年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公务员法》第32条公务员受记过处分的期限《公务员法》第58条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行政许可法》第15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未遂的)禁止再次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78条, 只知内容不知诉权或起诉期限情况下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24条公民申请执行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生效裁判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84条18个月公务员受记大过处分的期限《公务员法》第58条2年公务员受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限《公务员法》第58条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离职的从业禁止期限《公务员法》第102条行政处罚的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法》第29条只知内容不知诉权或起诉期限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3条国家赔偿的申请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9条3年领导成员离职的从业禁止期限《公务员法》第102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既遂的)禁止再次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79条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执行向终结执行转化的期限《行政强制法》第39条48个月公务员多个处分合并执行的最长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1至5年聘任制公务员的合同期限《公务员法》第98条5年既不知内容也不知诉权情况下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2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公务员法》第88条既不知内容也不知诉权情况下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30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公务员法》第88条二、行政法中的“另有规定”例外规定权限例外规定内容立法条款法律公务员地域回避《公务员法》第69条行政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法》第29条行政处罚争议期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5条冻结的期限及延长《行政强制法》第32条代履行的费用承担《行政强制法》第51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复议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法》第31条经复议行为的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8条行政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开审判《行政诉讼法》第45条认可的许可方式《行政许可法》第54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57条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许可的吹费原则《行政许可法》第58条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查封、扣押期限《行政强制法》第25条。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1. 引言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期限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依法规定的履行某项行政行为或进行行政处罚的时间限制。
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的合理设定对于维护行政效率、保障行政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进行详细探讨。
2. 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产生的具有强制力的具体事务处理结果。
行政行为的期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期限的设定依据行政行为的期限设定需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期限履行行政行为。
2.2 行政行为期限的分类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行政行为期限可分为正常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正常期限:行政行为的正常期限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设定的一般期限,在正常情况下适用。
例如,行政审批类行政行为一般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特殊期限:特殊期限是指在行政行为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时,根据实际情况预先设定的与正常期限不同的期限。
例如,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行政行为的期限。
2.3 行政行为期限的影响合理设定行政行为的期限,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政府行政服务的质量。
同时,也有助于实现行政公正,避免行政机关无端拖延履行行政行为而侵犯被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处罚的期限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作出的行政惩罚措施。
行政处罚的期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期限的设定依据行政处罚的期限设定需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3.2 行政处罚期限的分类行政处罚期限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处罚决定期限: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根据不同的行政处罚类型,决定期限也不同。
例如,一般处罚决定期限为3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日期是什么?有什么规定?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日期是什么?有什么规定?【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处罚日期是什么?有什么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随着我国的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也在发生着很大的变革。
我国的相关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社会的治理和社会的维护一直在做坚持不懈的工作。
行政处罚就是维护社会的安定的一直处罚形式,那行政处罚日期是什么相关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解答。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工作日是否属于计算期限?
行政处罚法工作日是否属于计算期限?行政处罚法工作日是否属于计算期限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处罚的情形是可以包含节假日也就是自然日。
比如说,3日、5日、7日这些较短期限都应当理解为工作日,因为本身时间较短,如果算自然日,赶上节假日国家机关不上班,就会使得公众丧失期限利益,显然是不公允的。
▲一、行政处罚法工作日是否属于计算期限?行政处罚法工作日是否属于计算期限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处罚的情形是可以包含节假日的。
分述如下:第一,《行政许可法》中的期限全部为“工作日”,依据如下:该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行政强制法》中的期限10日以下的为“工作日”,依据如下:该法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行政复议法》中的“5”日和“7”日为工作日,依据如下: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只有两个期限15日和20日都是工作日:该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其他行政法律规范中皆没有明确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但一般来讲,3日、5日、7日这些较短期限都应当理解为工作日,因为本身时间较短,如果算自然日,赶上节假日国家机关不上班,就会使得公众丧失期限利益,显然是不公允的。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拘留日期当然是自然日。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对于公民来说肯定属于不利于其权益的一种措施,所以公民需要自行去处理的话必然需要做到及时和有效,而行政部门也应该提供给当事人必要的时间,但是有些处罚时间较短而不适合增加节假日以免对公民造成更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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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1)相关法律规定:(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说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限)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某行政机关在9月30日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书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若按工作日计算,因“十一”国庆长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节假日,当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内”期限包含9月30日当日)、10月8日、10月9日,最迟在10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迟在10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
若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则当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当日的情况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最后期限为10月8日;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
同时,若三日期限不包含当日,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在当日提出听证申请。
还有一个问题:当事人
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节假日提出听证申请,按照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可以。
另外,对于期限较长的规定,如60日、一个月、两个月等,应包括节假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这里要看法律具体规定,如果是规定“***之后”,一般不包括当日,如果是规定“***之日起”,应包括当日。
三、几点建议:1、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期间(期限)作一个明确规定,各法律之间应相对一致,避免因期限问题导致行政诉讼(复议),增加行政成本;2、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一方面要掌握法定期限,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在不违背法定程序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下,注意避免一些复杂情况的出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因期限等程序问题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