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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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行政处罚时效

如何计算行政处罚时效

如何计算⾏政处罚时效

如何计算⾏政处罚时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如何计算⾏政处罚时效

如何计算⾏政处罚时效?根据《⾏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违法⾏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为发⽣之⽇起计算;违法⾏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为终了之⽇起计算”。

这⼀规定包括以下⼏层涵义:

1.在该违法⾏为发⽣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为有管辖权的⾏政机关未发现这⼀违反⾏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论在何时发现了这⼀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为⼈不再给予⾏政处罚。

2.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为发⽣之⽇起就开始计算的。“违法⾏为发⽣之⽇”是指违法⾏为完成或者停⽌之⽇。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天将违禁品转交他⼈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3.对于违法⾏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为终了之⽇起计算。这⾥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为⼈连续实施同⼀种违法⾏为,基于同⼀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的违法⾏为,这些违法⾏为触犯的是同⼀⾏政处罚规定。如某违法⾏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体健康的“⾖猪⾁”,这⼀⾏为违反了⾷品卫⽣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违法⾏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个违法⾏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次出售“⾖猪⾁”的时间计算,对这⼀连续性的违法⾏为给予⾏政处罚。

4.对于⼤多数⾏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虑到违反⾏政管理秩序的违法⾏为⼗分复杂,⾏政违法案件⼜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政处罚的有效执⾏。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时效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时效

只有法律规定的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才有效。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 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 行政拘留的申请。
行政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时效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
— — 行政法基础— —
行政处罚时效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的有效期间,超过了有效期间的则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法》例外规定
《行政处罚法》例外规定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
— — 行政法基础— —
有很多,但这里主要厘清行政处罚种类、管辖、 时效以及停止执行四个方面的例外规定。对于准 确理解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文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 法有哪些 例外规定?
例外 规定
《行政处罚法》例外规定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
— — 行政法基础— —
《行政处罚法》例外规定
行政处罚管辖
其他
√法
行政

法规
管辖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
— — 行政法基础— —
其他
× 地方
性法 规
行政 规章
管辖
《行政处罚法》例外规定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
— — 行政法基础— —
行政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 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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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罚的期限的规定如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是法制社会,法律不仅仅对公民有约束,对政府部门也同样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行政处罚有一定的执行期限,单从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来看,政府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罚,而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处罚。那么,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请看下文。

一、行政处罚执行期限

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

法律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

行政处罚做出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做出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做出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两年时效期限,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没有发现的,不得再做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时效的规定是六个月。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公检法机关做什么事情都是讲究时效性的,例如我们所说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时效,这都是通过时间的约束对执法机关和公民做出的某些要求。而关于生活中常用的行政处罚的时效问题也是颇受大家所关注的,那么,行政处罚做出时限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行政处罚做出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两年时效期限,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没有发现的,不得再做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时效的规定是六个月。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规定,你说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应当是违法的。但是违反期限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行为有什么样的影响,法律并没有规定。从法理上来推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是无效的,可以提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多久?

(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时限是多久?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时限是多久?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时限是多久?

▲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一)规定办案期限的实际意义。

办案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时间等不计入办案期限。

事实上,《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能据此认为《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没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则。《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同样重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以及听证程序有关时限的规定,表明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及时办案的要求。由于行政处罚案件种类复杂,涉及多项行政管理内容,加之各地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差别很大,《行政处罚法》对办案期限没有明确作出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规定。

拓展资料

▲二、行政处罚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

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时效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时效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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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时效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导读: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可能大家对于诉讼时效这个问题了解的都是在民事方面,因为民事法律当中确实规定了诉讼时效,但是实际上行政处罚也存在着时效期限的规定。可能跟民事诉讼群在着一定的区别,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行政处罚时效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时效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第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行政处罚法有效期限为几年

行政处罚法有效期限为几年

⾏政处罚法有效期限为⼏年

对违法⼈员作出⾏政处罚的,要遵守⾏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政机关要作出⾏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执⾏处罚,逾期不执⾏的,会申请强制执⾏,那么⾏政处罚法有效期限为多少年?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处罚法有效期限为⼏年

⾏政处罚的期限⼀般是2年,违法⾏为超过2年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

第⼆⼗九条违法⾏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为发⽣之⽇起计算;违法⾏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为终了之⽇起计算。

⼆、⾏政处罚执⾏的⽅式

(⼀)⾏政机关及其执法⼈员当场收徼罚款的,必须向当事⼈出具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有权拒绝徼纳罚款。

(⼆)执法⼈员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收缴罚款⼈之⽇起⼆⽇内交⾄⾏政机关,在⽔上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抵岸之⽇起⼆⽇内交⾄⾏政机关。⾏政机关应当在⼆⽇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

(三)当事⼈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申请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政机关或者个⼈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怎样计算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怎样计算

⾏政处罚听证时限怎样计算

⾏政处罚的提出听证时限为⾃⾏政机关告知当事⼈后五⽇内提出。听证处罚的其他时限规定根据《⾏政处罚法》还有:⾏政机关应当在举⾏听证的七⽇前,通知当事⼈及有关⼈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关于⾏政处罚听证时限怎样计算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政处罚听证时限怎样计算

1、⾏政处罚的提出听证时限为⾃⾏政机关告知当事⼈后五⽇内提出。听证处罚的其他时限规定根据《⾏政处罚法》还有:⾏政机关应当在举⾏听证的七⽇前,通知当事⼈及有关⼈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政处罚听证告知时限应当在⾏政机关告知后三⽇内提出,三⽇期限指的就是三个⼯作⽇。⾏政处罚听证会有时间限制,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政机关告知后三⽇内提出,⾏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前,通知当事⼈举⾏听证的时间、地点。

⼆、⾏政诉讼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1、⼀般起诉期限:

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政⾏为之⽇起“6个⽉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过复议的:不服复议决定的,⾃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起15⽇内向⼈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起诉期限的计算:

⼀般起算⽇: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政机关作出⾏政⾏为之⽇”起计算。

⾏政机关未告知当事⼈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政⾏为内容之⽇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最长保护期为2年,起诉期限仍为6个⽉)

新《行政处罚法》实行,税务人员需要特别关注2个期限!

新《行政处罚法》实行,税务人员需要特别关注2个期限!

新《行政处罚法》实行,税务人员需要特别关注2个期限!

新《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实行,这部新修订的法律亮点很多,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慢慢学习领悟。不过,新法中有2个有关期限的规定,财税人员,尤其是税务干部需要现在就特别关注一下。第一、立案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该法是7月15日起施行,究竟约束的是7月15日之后立案的案件?还是7月15日之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目前有不同的理解。如果按后者理解,那说明从7月15号开始,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应该满足“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这个限定条件了。但目前税务稽查局有很多案件,早已经超过90日了,现在一旦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马上就面临违法的窘境。怎么办呢?这时,急需一个白衣骑士前来解救,这个白衣骑士就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在就指望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的规章,把这些已经超期的案件豁免一下,从违法的困境中解救出来。在等待骑士的过程中,不要轻举妄动。第二、5日内提出听证《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原先规定的是三日内。这个变化最主要的影响是《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每一份告知书最后一段都有这么一句话:“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从7月15日开始,下达的告知书要注意把3日改成5日。

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多久?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

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多久?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

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多久?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

行政处罚是具有法定性的,就是行政处罚的处罚程序,处罚时间,和处罚内容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就连我们通常遇到的交警给违章停放的车辆开具罚单的内容和条文都是有法律规定的。所以行政处罚期限也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那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是怎么样的呢?

一、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两年时效期限,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没有发现的,不得再做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时效的规定是六个月。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规定,你说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应当是违法的。但是违反期限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行为有什么样的影响,法律并没有规定。从法理上来推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是无效的,可以提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多久?

(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规定办案期限的实际意义。

办案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时间等不计入办案期限。

新《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十三)期限

新《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十三)期限

新《⾏政处罚法》与税务⾏政处罚(⼗三)期限

⽆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政机关,办案都应当有期限。若没有期限的规定,⽆论是司法机关还

是⾏政机关,办案过程中没有了压⼒,案件的办理也许会拖很长时间,这既会影响到⾏政机关

的⼯作效率,同时对⾏政相对⼈也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新的《⾏政处罚法》第60条规定,“”⾏政机关应当⾃⾏政处罚案件⽴案之⽇起九⼗⽇内作出⾏政

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以下两点。

⼀是⾏政机关办理⾏政处罚案件的时间,从⽴案时算不能超过90天。也就是说在90天内必须作

出⾏政处罚决定。

⼆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机关在⾏政执法的过程中使⽤最多的是⾏政

规章,其次是⾏政法规,再次采取⾏政法律。按该条的规定,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同的

规定,则办案的期限不受该条的羁束。

就税务执法⽽⾔,为了配合新的《⾏政处罚法》关于⾏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时限要求,国家税务

总局修订了《税务稽查⼯作规程》明确了税务稽查案件的办理期限。第47条规定,“稽查局应当

⾃⽴案之⽇起90⽇内作出⾏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税收违法⾏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

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特殊情况或者发⽣不可抗⼒需要继续延期的,

应当经上⼀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

《税务稽查⼯作规程》性质属于规章,因此,其对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的期限规定,不违反《⾏

政处罚法》。其所设定的时限有三个。

⼀是稽查局应当⾃⽴案之⽇起90⽇内作出⾏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税收违法⾏为结论;

行政执法中的期间是如何计算的?

行政执法中的期间是如何计算的?

行政执法中的期间是如何计算的?

一、法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由于《行政诉讼法》对期间的规定十分简单,实践中难以适用,因此,在涉及行政执法工作中期间的计算时,应当依法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二、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在其法定期间内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法定期间除法律法规对某些情况有例外规定外,任何机关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予以变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法定机关(法院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事实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决定法院、当事人、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为的期间。法定机关在指定期间后,如遇特殊情况,可撤销原来指定的期间而重新指定,也可在指定后再做适当的延长或缩短。

但是,一般情况下,指定期间一经确定就不应该随意更改。如: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起陈述申辩的时间。

四、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等规定整理。

1.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2.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截止的日期,应当是截止那个月的相应于开始的那一天,如果没有相应于开始的那一天的,那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届满的日期)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行政处分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一、《行政处分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

1、《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分法》第四十条: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

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

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

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

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

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

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1〕《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

混淆;〔2〕《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

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效问题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效问题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效问题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第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处罚过期都有什么规定?

行政处罚过期都有什么规定?

行政处罚过期都有什么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家对于行政处罚其实并不陌生,对于行政处罚的相关问题还是非常的关注的,因为行政处罚对于我们的距离其实非常的近。我们大家都知道行政处罚是有时限的,所以行政处罚难免有到期的时候。那么行政处罚过期我们国家都有什么规定呢?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是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1.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规定的两年超过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行为发生的两年内已被行政机关发现,但违法行为人在两年内未被查获或者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在两年后行政机关将其查获,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行政法中的所有期限及例外规定总结

行政法中的所有期限及例外规定总结

行政法中的所有期限及例外规定总结

一、行政法中的期限

期限内容法条

8小时治安处罚中询问查证的一般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24小时

治安处罚中询问査证的特殊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 % 治安处罚简易程序事后备案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批期限《行政强制法》第19条

2曰

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送达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

行政处罚中当场收缴罚款上交机关和银行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50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

3曰

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42条冻结决定书的交付期限《行政强制法》第31条

对不予调取证据决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

5曰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中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3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3条行政许可听证的申请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7条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检疫期限《行政许可法》第55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非诉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受理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6条

行政机关申请立即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法院的执行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9条

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法》第17条

行政诉讼中法院送达起诉状、上诉状和答辩状副本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3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6条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期限《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

规定》第4条

7日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举行听证的时间与地点的通知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8条、《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保全期限《行政处罚法》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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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1)相关法律规定:(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2)说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限)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某行政机关在9月30日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书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若按工作日计算,因“十一”国庆长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节假日,当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内”期限包含9月30日当日)、10月8日、10月9日,最迟在10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迟在10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若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则当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当日的情况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最后期限为10月8日;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同时,若三日期限不包含当日,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在当日提出听证申请。还有一个问题:当事人

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节假日提出听证申请,按照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可以。另外,对于期限较长的规定,如60日、一个月、两个月等,应包括节假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3、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这里要看法律具体规定,如果是规定“***之后”,一般不包括当日,如果是规定“***之日起”,应包括当日。三、几点建议:1、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期间(期限)作一个明确规定,各法律之间应相对一致,避免因期限问题导致行政诉讼(复议),增加行政成本;2、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一方面要掌握法定期限,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在不违背法定程序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下,注意避免一些复杂情况的出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因期限等程序问题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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