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海南地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5篇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5篇第一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办理要求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扩展阅读]一、业务概述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无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10日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审核(1)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罚;(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符合条件的依据《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录入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还需要录入销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经办人、证明核销人和核销日期;办结核销。
第二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情况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情况证明阿克苏市国家税务局:阿克苏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车县支行,签订了更换安装ATM自动取款机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5000元(伍仟元整)。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全过程-附表格范本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制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时限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所称“180天",应当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办理程序(一)、申请纳税人向本地主管税务机关“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送下列需查验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 及复印件;2、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如本公司与自产粮食的农民签订的自产证明;3、主管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即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纳税人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对限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可在调查环节调查核实时,要求纳税人补齐。
(二)、受理“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输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交付纳税人三份,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经营活动后加盖公章后,再由纳税人返原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
(三)、内部传送“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内部信息传递岗,进行网络传递或制发《税务资料内部传递单》,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前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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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后10日内,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功能节点
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四、操作步骤
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1.下拉列表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编号,选中后系统将带出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数据如有效期限起、有效期限止、经营地点、各条应税劳务信息和应税货物信息等。
2. 增加完税证明操作:在“完税证明”区域点击[增行]按钮,下拉列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销售地税
务机关在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加盖公章后,再由纳税人返原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 字( )第 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居民XX
经营地址
行业
登记注册类型
经营方式
销售货物
以下由销地税务机关填写
货物名称
单位
起运数量
总值
货物名称
销售数量
销售单价
销售金额
合计
合计
运销地点
转运地点
填
发
税
务
机
关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销
地
税
务机关(公 Nhomakorabea)经办人:年月日
办税指南之九:税收证明开具指南
税收证明开具指南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指南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流程提供证件、资料→相应国税局承办岗受理、审批→纳税人→相应国税局审核、监督→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返回国税局核销二、需提供的证件、资料1、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书面报告;2、税务登记证副本;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主管国税局留存,一份交纳税人4、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5、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拥有本系统施工队伍的证明。
(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三、注意事项1、证件原件经审核后均当场退回;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或个人私章(个人纳税人)并注明与“原件无误”。
2、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核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
3、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主管国税局(或基层分局)承办岗核销。
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报验登记指南一、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报验登记流程提供证件、资料→相应国税局承办岗实地查验、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单》→需领购普通发票的提供担保或缴纳发票保证金后购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相应国税局报验→相应国税局进行查验、处理二、需提供的证件、资料1、《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2、税务登记证副本;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注意事项1、外埠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供给普通发票。
2、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转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样版)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外证〔〕号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财税实务上海税务:外出经营证明核销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上海税务:外出经营证明核销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办理条件】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
税务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XX地税外证〔2006〕XX 号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各一份。
利用说明一、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记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二、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利用。
三、填表说明:(一)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二)劳务地址: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址。
(三)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记录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抵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记录;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记录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四、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各一份。
注释:一、文书设立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记录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记录,同意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记录手续。
本条明确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办理和利用。
需要办理和利用本文书的纳税人是指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所谓外出经营是指纳税人到原来办理税务记录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之外的县(市)经营,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县(市)经营,也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出经营。
所谓临时经营是指纳税人从事的是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若是纳税人是到外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则应当办理税务记录,而不是《外出经营税收活动管理证明》。
《税务记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为: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诞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记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办税指南之九:税收证明开具指南
办税指南之九:税收证明开具指南第一篇:办税指南之九:税收证明开具指南税收证明开具指南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指南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流程提供证件、资料→相应国税局承办岗受理、审批→纳税人→相应国税局审核、监督→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返回国税局核销二、需提供的证件、资料1、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书面报告;2、税务登记证副本;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主管国税局留存,一份交纳税人)4、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5、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拥有本系统施工队伍的证明。
(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三、注意事项1、证件原件经审核后均当场退回;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或个人私章(个人纳税人)并注明与“原件无误”。
2、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核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
3、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主管国税局(或基层分局)承办岗核销。
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报验登记指南一、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报验登记流程提供证件、资料→相应国税局承办岗实地查验、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单》→需领购普通发票的提供担保或缴纳发票保证金后购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相应国税局报验→相应国税局进行查验、处理二、需提供的证件、资料1、《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2、税务登记证副本;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注意事项1、外埠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供给普通发票。
2、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转注。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管理法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管理法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管理法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管理法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如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1、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外管证》?《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离开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以前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2、建安企业外出施工应当开具《外管证》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3、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应具备的条件(1)中标通知书;(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4)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4、《外管证》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其他行业比照建安业办理。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应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证明》。
也就是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理的到国税开,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到地税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5、《外管证》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纳税从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流程
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流程一、外出经营(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范围:1、设立登记(包括单位纳税人登记、个体经营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区从事需缴纳营业税的经营行为的,应当向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2、某项经营行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的,虽然跨县(市)区经营,但不必申请开具《外管证》。
3、某项经营行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缴纳税款的,跨税务所经营但未跨县(市)区的,不必申请开具《外管证》。
4、跨县(市)区出租房屋,按照规定,也应当开具《外管证》。
(二)《外管证》的有效期虽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外管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但是由于系统对于纳税人识别号唯一性的严格控制,所以对于省内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地也在省内的,《外管证》的有效期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来确定,如果合同期限超出180天,则有效期可以超过180天;对于外出经营地在省外的,严格按照规定,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
(三)《外管证》的续开对于《外管证》有效期满,但是外出经营活动仍未结束的,可以到开具地申请变更,通过变更原《外管证》的劳务期间和证明有效期实现续开。
续开《外管证》的,外管证的文书号不变。
(四)《外管证》开具流程《外管证》开具为即办事项,具体办理流程各省辖市局或县(市)区局自行确定。
第一种方式:办税服务厅直接受理,开具后,报经县(区)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审核确认,加盖县(市)区局公章。
第二种方式:办税服务厅直接受理,开具后,加盖县(市)区局公章。
第三种方式:县(区)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直接受理,开具后,加盖县(市)区局公章。
路径:税收服务/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二、外来经营(一)报验登记的范围对于持有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没有税务登记证件的,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办理设立登记;对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个人,办理零散税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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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海南地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一、标题: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