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
江苏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江苏省文明城市创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明城市创立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城市的创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文明城市是在实现小康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中,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基础,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文明程度在同类城市中处于先进水平的城市,是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立文明城市是统揽我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立工作的龙头工程和综合性载体。
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立,是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进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美好家园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江苏省创立文明城市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创立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和城市各类单项创立工作为基础,努力把我省城市建设成为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的现代文明城市。
第二章标准第五条经济持续发展。
深化城市改革,不断完善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达到小康各项标准;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逐年增长,其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城镇职工人均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逐年增加,增加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富有成效。
第六条市民素质良好。
以理想信念为核心的思想教育普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效,市民思想观念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市民道德素质较高;普法工作积极推进,市民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双拥”工作扎实开展,拥军优属政策落实,市民国防意识强;文明用语、规范文字工作推广有力;各种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得到有效遏制,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基本形成。
2024年省级文明村创建实施方案
2024年省级文明村创建实施方案一、方案背景和目标1. 方案背景建设文明村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农村全面发展、提升农民素质和生活品质的有力举措。
我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村发展潜力巨大,但同时也面临着农村环境脏乱差、村庄风貌不佳、群众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
因此,制定一份____年省级文明村创建实施方案,对整个省份的文明村创建工作起到统筹和引导的作用。
2. 目标____年,全省共创建100个省级文明村,其中示范村不低于20个。
全省农村基本实现环境整洁、村庄风貌美观、文明乡风、幸福家庭、和谐社区、较高的群众素质。
二、实施原则和重点1. 实施原则(1)科学规划。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省级文明村创建规划,确保创建工作有序进行。
(2)分类指导。
根据不同村庄的特点和定位,采取不同的创建指导方式,确保创建工作针对性强、效果好。
(3)突出重点。
重点关注环境整治、村庄建设、文化传承、群众参与等方面,逐步建立起一整套考核激励机制,推动文明村创建取得实质性成果。
2. 实施重点(1)环境整治。
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2)村庄建设。
通过美化村庄的环境、改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等方式,塑造出具有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村庄风貌。
(3)文化传承。
通过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使之成为村民的精神支柱,塑造积极向上、文明和和谐的乡风。
(4)群众参与。
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文明村创建活动,增强他们的主动性和参与度,形成全民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步骤和措施1. 制定创建计划(1)明确指标。
根据省级文明村的创建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的创建指标,按照县域划分进行详细的量化指标分配。
(2)制定计划。
各县级政府根据指标分配情况,制定本县范围内的创建计划,确定创建的村庄名单和时间节点。
2. 加强组织领导(1)设立领导小组。
由省级政府牵头,成立省级文明村创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创建工作,推动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已于2017年9月2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7年9月30日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维护传统村落的历史风貌,促进传统村落的发展,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认定、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庄主体形成时间较早,乡土文化特征明显,拥有丰富的传统资源或者传统乡村布局的形态、肌理,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经省人民政府认定予以保护的自然村庄。
第三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遵循保护优先、兼顾发展、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协调机制,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改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订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村规民约;指导在传统村落内适度有序地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分三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能发挥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弘扬‘三创’精神、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省级文明村实施方案
省级文明村实施方案背景为了提高农村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新农村建设,落实“三农”政策,各地区陆续实施了推行省级文明村的实施方案。
省级文明村是指在基本现代化基础上,经过系统规划,科学布局,统筹发展,围绕乡村特色、风俗、文化、历史、人文等多方面要素打造的一种特色乡村建设,旨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完成城乡一体化发展。
目标实施省级文明村建设的目标是:集聚一地资源,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乡村品牌;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智慧化、绿色化、文明化、幸福化的乡村社区;全面提升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彰显现代化新农村的美丽风景线。
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级文明村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的部门。
•突出特色标志:在省级文明村标准的评定中将新村文化、产业发展和生态环保等特色因素纳入评估范畴,打造富有风格、个性、特色的省级文明村。
•加强经济建设:规划落实一定的产业发展目标,并在村级三资管理、贷款申请、政策衔接方面予以支持,鼓励村民家庭农业、农村电商、旅游业等多元化发展。
•持续加大环保力度:政府将通过对文明村建设的资金支持和对村民环保行为的宣传和奖惩等方式,积极促进生态环保工作的开展,力求在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的平衡中推进文明村建设。
•强化社会共治:省级文明村实施方案强调村级自治和村民参与,要求加强乡镇党组织和村民议事会建设,推进村级权力透明与监督制度建设,促进农民带头参与文明村建设。
资金保障各地政府将通过专项资金的投入和金融扶持措施,支持省级文明村的建设。
具体资金助力方式可包括:村级产业扶持,科技培训和科研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环保工作等。
评估方式省级文明村实施方案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文明村的建设效果进行科学评价。
村庄将通过政府、社会各界、专业评审机构等多方面方式进行评估,以确保省级文明村的评定公正、严谨和客观。
评估主要从村庄规划、建筑风格、农村文化、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社会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用于省级文明村建设评级和保障资金的发放。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苏民基〔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苏民基〔2022〕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切实增强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和基层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各地民政部门要把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作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打造乡村振兴江苏样板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统筹谋划,抓好落实。
要坚持问题导向,主动靠前指导,着力解决少数村民委员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运行不正常等虚化弱化边缘化等问题,推动村级组织全面建强、全面过硬。
要尊重基层首创,鼓励村民委员会根据基层治理现代化总体要求,围绕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创新探索,不断提升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水平。
江苏省民政厅2022年9月22日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和服务功能,有效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通过细化制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议事决策、基本职能、运行规则、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规范,着力解决制度不够健全、职责不够明晰、运行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制定本指引。
一、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性质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接受乡镇(街道)党(工)委、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2023年省级文明村实施方案
2023年省级文明村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美丽乡村、宜居乡村、文明乡村”的要求,以2023年为目标,全面推进省级文明村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形成以农民为主体、农村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现代乡村文明。
二、工作重点1. 乡村规划建设(1)制定村庄规划,合理规划村庄布局、道路交通、建筑风貌等,提升村庄整体形象和功能。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乡村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确保乡村的基础生活保障。
2. 农业发展(1)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加强灌溉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农田灌溉效率。
(2)推行绿色农业生产,加强农作物种植、养殖和渔业的科学管理,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3)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组织起来,共同经营农田种植、养殖等项目,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3. 生态环境建设(1)推动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土地保护、水源保护、植被恢复等工作,改善乡村的生态环境质量。
(2)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提升农村垃圾分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等能力,创造整洁、卫生的生活环境。
4. 文化建设(1)推动乡村旅游发展,挖掘村庄的文化资源,建设文化展示中心、文化艺术团队等,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
(2)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改善农民的文化生活,建设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等,丰富乡村文化生活。
(3)开展文明乡风行风建设,加强农村道德建设和公民素质提升,培育良好社会习惯和道德风尚。
5. 社会治理(1)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完善乡村社区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组织力和战斗力。
(2)加强乡村安全防范体系建设,健全村庄安全防控机制,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6. 产业扶贫(1)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产品加工和农村企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2)加强农村人才培养和创业支持,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资金,帮助农民实现就业和创业。
三、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级文明村建设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等担任组长,明确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文明村创建工作制度
文明村创建工作制度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文明村创建工作制度为加强文明村的建设和管理,使文明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文明村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经自我申报、组织推荐、社会认可和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定,由区委和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最高荣誉。
2、创建文明村活动,是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农村基层的有效载体,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大力提高农村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
3、创建文明村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以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全面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文化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环境面貌建设,全面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
4、创建文明村活动,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文明家庭创建为基础,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切实使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进村、入户、到人。
在文明村创建工作中,要突出加强新农民教育,把提高农民素质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要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真抓实干,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
5、创建文明村工作要在街办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党支部、村委会要把文明村建设工作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列入农村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证其必要的投入,要把文明村建设列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把文明村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文明】江苏省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
【关键字】文明江苏省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明村建设和管理,巩固创建成果,提高文明村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建省级文明村工作分三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村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在同类村中位居前列,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做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成绩在同类村中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在同类村中起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创建文明村是我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开展文明村创建活动,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我省“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养讲文明、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重要途径,也是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
第四条创建文明村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始终坚持“以工业化致富农民、以城市化带动农村、以产业化提升农业”发展思路,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目标,以思想道德教育、和谐文化建设为主线,以多种形式的文明户创建为基础,以“城乡结对、文明共建”、“村企共建”为载体,以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动员和吸引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着力增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精神文化要求,着力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二)因违章设计、施工或因技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利用房屋交易从事倒买倒卖房屋、宅基地或其它建设用地等非法活动的;
(四)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
对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在村镇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体建筑专业户,都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使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和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
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工程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村镇所有建筑构件生产厂(场),必须按照项目设计的构件生产图纸或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的构件图纸进行生产,并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未经质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场)。
村(居)民建住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签发建设许可证,并进行实地放样和施工质量监督。房屋建成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九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许可证超过半年不进行建设的,原签发部门应吊销其建设许可证。已被吊销建设许可证的项目如再行建设,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镇建设、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建、罚款、限期拆除、吊销设计证书或营业执照、没收建筑物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庄文明建设管理制度
村庄文明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农村基层自治,促进村庄文明建设,提高农村综合素质,根据《村民委员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村庄文明建设的宗旨和原则1. 宗旨:促进农村文明建设,提升农民精神文明素质,营造和谐稳定的村庄环境。
2. 原则:民主自治、依法治理、公开透明、文明教化。
三、组织机构1. 村民大会:为本村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本村的主权,作出决策和选举村委会成员。
2. 村委会:由村主任、副村主任和若干村委员组成,负责本村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公共事务处理。
3. 文明建设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和志愿者组成,负责制定村庄文明建设规划和开展相关活动。
四、具体管理制度1. 宣传教育(1)通过村级广播、宣传栏等方式,开展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2)组织开展文明礼仪宣传、文明用语教育、传统文化传承等活动。
2. 文明环境(1)定期组织清洁活动,保持村庄环境整洁。
(2)加强卫生管理,保障村庄卫生环境。
3. 公共秩序(1)制定公共秩序管理规定,规范村庄文明行为。
(2)加强对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等违法行为的管理和制止。
4. 邻里关系(1)促进邻里和睦,组织开展邻里交流、共建活动。
(2)加强对邻里纠纷的处理,促进和谐邻里关系。
5. 纪律管理(1)建立村规民约,约束村民行为。
(2)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处理,维护村庄秩序。
六、监督和奖惩1. 监督机制(1)村民大会对村委会工作进行监督。
(2)村委会对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2. 奖惩制度(1)对文明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群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文明建设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6.25•【字号】•【施行日期】1994.06.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村落,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六条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环境整治考核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环境整治考核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1•【字号】苏政办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环境整治考核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省村庄环境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江苏省村庄环境整治考核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江苏省村庄环境整治考核标准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城乡发展一体化为引领全面提升城乡建设水平的意见》(苏发〔2011〕28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苏办发〔2011〕40号)精神,指导各地有力有序推进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村庄环境整治目标任务,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引导、便于考核”的原则,制定《江苏省村庄环境整治考核标准》(见附件)。
《江苏省村庄环境整治考核标准》包括环境整洁村和康居乡村两个标准体系,其中,康居乡村分为一、二、三星级三个等级。
《江苏省村庄环境整治考核标准(环境整洁村)》主要根据“三整治”、“一保障”(突出对生活垃圾、乱堆乱放、河道沟塘等环境卫生问题的整治,保障农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要求设定,适用于全省非规划布点村庄的环境整治。
《江苏省村庄环境整治考核标准(一、二、三星级康居乡村)》主要根据“六整治”、“六提升”(重点整治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乱堆乱放、工业污染源、农业废弃物、河道沟塘,着力提升公共设施配套、绿化美化、饮用水安全保障、道路通达、建筑风貌特色化、村庄环境管理水平)的要求设定,其中,《江苏省村庄环境整治考核标准(一星级康居乡村)》主要适用于苏中、苏北地区大部分规划布点村庄的环境整治;《江苏省村庄环境整治考核标准(二星级康居乡村)》主要适用于苏南地区大部分和苏中、苏北地区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规划布点村庄,以及城市主要出入口、主要交通干线沿线、旅游景区周边和重要水系、水体、江河湖泊周边的规划布点村庄;《江苏省村庄环境整治考核标准(三星级康居乡村)》主要适用于引导各地结合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和文化传统等,建设一批“布局合理、道路通畅、设施配套、环境宜居、特色鲜明”的示范村庄。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分三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能发挥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弘扬‘三创’精神、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附3:江苏省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创建《管理规定》和《测评标准》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分三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能发挥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弘扬‘三创’精神、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分三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能发挥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弘扬‘三创’精神、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18【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建住宅,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凡在村镇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件、建设工程图纸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村(居)民个人建住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正式开工前,应当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样、验线。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放样、验线,不按时进行现场放样、验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正常开工。
江苏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明城市创建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城市的创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文明城市是在实现小康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中,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基础,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文明程度在同类城市中处于先进水平的城市,是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城市是统揽我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龙头工程和综合性载体。
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是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美好家园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江苏省创建文明城市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创建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和城市各类单项创建工作为基础,努力把我省城市建设成为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的现代文明城市。
第二章标准第五条经济持续发展。
深化城市改革,不断完善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达到小康各项标准;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逐年增长,其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城镇职工人均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逐年增加,增加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富有成效。
第六条市民素质良好。
以理想信念为核心的思想教育普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效,市民思想观念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市民道德素质较高;普法工作积极推进,市民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双拥”工作扎实开展,拥军优属政策落实,市民国防意识强;文明用语、规范文字工作推广有力;各种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得到有效遏制,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基本形成。
江苏省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1
关于2016-2018 年度江苏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行业)评选工作的说明一、评选规则对所有往届江苏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行业)统一采用重新申报制,不再采用复查确认制。
二、关于评选类别根据中央文明办有关要求,从本年度开始,江苏省文明校园作为单独序列进行评选表彰。
三、关于评选范围1.总的原则参加评选的建制村、乡镇、单位(社区)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2013-2015 年度江苏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荣誉称号和复查确认保留江苏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荣誉称号(名单详见苏文明委〔2016〕10 号);(2)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或相当层级)文明创建荣誉称号,且被纳入2016-2018 年度江苏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预申报名单。
因近年来机构改革而重新设立、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的单位,可直接申报参评江苏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
四、关于评选条件按照2019 年版测评体系规定要求申报推荐。
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年度评选表彰之日,存在负面清单列举情形的,不得申报和推荐参评江苏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行业)。
五、关于评选程序(1)自愿申报参评。
申报江苏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在依据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进行自测的基础上,向所在县区文明办(党群部)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2)择优推荐上报(6月20日前)。
各县区文明办(党群部)依据相应测评体系,对申报村镇、单位、社区进行评审,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报县区文明委批准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推荐报告、推荐名单(按初审综合情况排定先后顺序)和申报表(见附件1、2、3)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两份)报市文明办。
(3)组织资格审核和抽查。
市文明办对县区文明委推荐的村镇、单位、社区,依据相应测评体系组织测评,并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组织实地抽查。
在审核和抽查过程中,如发现有申报材料严重失实、创建水平明显不符、存在负面清单列举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参评资格,且所缺名额不再进行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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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明村建设和管理,巩固创建成果,提高文明村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建省级文明村工作分三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村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在同类村中位居前列,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做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成绩在同类村中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在同类村中起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创建文明村是我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开展文明村创建活动,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我省“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养讲文明、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重要途径,也是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
第四条创建文明村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始终坚持“以工业化致富农民、以城市化带动农村、以产业化提升农业”发展思路,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目标,以思想道德教育、和谐文化建设为主线,以多种形式的文明户创建为基础,以“城乡结对、文明共建”、“村企共建”为载体,以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动员和吸引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着力增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精神文化要求,着力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五条创建文明村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当地总体工作布局,并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考核下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文明村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标准第六条经济发展效益良好。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合理的产业结构,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速度超过所在省辖市村平均水平;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幅度超过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农民实际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人均住房面积、电话和电脑拥有率超过所在省辖市农村平均水平。
第七条思想道德建设成效明显。
加强对村民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增强诚实守信意识,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的新江苏精神,组织开展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教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水平;广泛开展文明村、文明户等创建活动,邻里团结,家庭和睦,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村风民风优良;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明显;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有效遏制封建迷信、大操大办,无违反殡葬管理规定、乱建坟墓等现象。
第八条村容村貌整洁。
以农民集中居住为导向,加强村建设规划和管理,新建、翻建房屋按规划建设;公共设施比较齐全,自来水入户率和绿化、道路建设达到省级先进标准;节约和保护耕地,无违法用地、无乱占乱建现象;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控制达标;建立农村环境卫生长效投入与管理机制,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达到90%以上,村庄环境整洁优美。
第九条社会秩序和谐安定。
认真完成普法任务,积极开展民主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生产生活安全,无重大火灾、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发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各项社会保障覆盖面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要求;民事调解组织健全,调解人员、措施、经费落实,积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无越级上访、群访事件和民转刑案件发生;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邪教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无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无虐待和拐卖妇女儿童、遗弃老人、买卖包办婚姻现象;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安全感显著提高。
第十条科教文卫稳步发展。
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积极组织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有计划地对农民进行科普教育,积极推广农民致富实用技术;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村建有“一室多用”的文化活动室,扎实推进“农家书香”工程和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努力建好公共服务中心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认真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省建设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全村居民;积极实施农村有线电视进村入户工程,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加强。
村党组织、村委会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两个率先”意识强,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公正廉洁,切实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基层组织创建意识强,文明村创建有规划、有制度、有活动、有经费;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实行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农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创建第十二条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
村党组织、村委会领导认真组织,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
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文明村创建的领导,村要有相应的人员负责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
要根据创建标准,从本村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创建规划。
要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组织干部群众广泛参与。
要教育、引导全体干部群众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使之了解本村创建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要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切实解决农民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第十六条开展同创共建活动。
遵循“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开展城乡、村企、军民、警民等共建活动。
第四章评选第十七条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评选采取预申报制。
在每一评选年度的第一年,按照统一安排,向同级文明办提交预申报报告。
从2007年起,每三年评选一次。
评选工作以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获得上一评选年度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荣誉称号的村,参加下一评选年度评选,要重新申报、参评。
第十八条申报江苏省文明村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在申报前连续两届获得省辖市文明村称号。
第十九条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的评选:1、全面小康建设的时序进度未达到所在省辖市村平均水平的;2、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3、发生重大治安案件、严重刑事案件、重大安全事故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的;4、出现其他与文明村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省级文明村的评选程序:1、自查申报。
申报村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按照评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2、初评公示。
各省辖市文明委根据县(市、区)文明委推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村按照文明村公示制的要求,将文明村的标准、条件及省、市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村部和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推荐上报。
初评和公示合格并被确定推荐的村填写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申报表,并附相应材料,分别由各省辖市文明委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省文明办。
4、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工作由省文明办负责。
省文明办可委托省辖市文明办组织实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
江苏省文明村标兵由省文明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
5、审批命名。
省文明办根据考核验收情况,经研究审核后,对符合标准、条件的,报省文明委审批命名。
江苏省文明村标兵,由省辖市文明委根据省文明办分配的名额推荐,经省文明委研究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命名。
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一条江苏省文明村标兵由省委、省政府表彰,并授予奖牌和证书。
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由省文明委表彰,并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及其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上级党委、政府可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已被命名的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出现严重问题的,命名机关将视情予以批评、限期整改。
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省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
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已获省级文明村荣誉称号的村,凡发现在评比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十九条所列问题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撤销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命名机关行使。
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的撤销程序:由所在省辖市文明委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村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文明办;经省文明委研究审核后,作出撤销决定。
江苏省文明村标兵由省文明委报省委、省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决定。
如确属需要,也可由省文明委或省委、省政府直接作出撤销决定。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村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六章管理第二十六条省级文明村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省辖市文明办负责,并定期向省文明办报告。
第二十七条省级文明村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1、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