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_中标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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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川18民终8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简克红汤玉邓飞【审理法官】简克红汤玉邓飞【文书类型】其他文书【当事人】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昌郁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兰静静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昌郁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兰静静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昌郁兰静静【代理律所】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该《装修说明》无制作人印章和签名,不符合证据要件,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对一审确认的垫付前物业公司人员工资60075元及利息、疫情期间购买物资和人员加班费的处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合同约定追认撤销执行质证关联性合法性不当得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对一审确认的垫付前物业公司人员工资60075元及利息、疫情期间购买物资和人员加班费的处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消防联动水电费及电源主板更换费,根据二审另查明的事实,该费用的给付主体应为案外人,并非芦山投资公司,故一审对华玮物业公司请求支付该笔款项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为住户维修水管所开支的维修费800元及利息,该笔费用系为小区住户维修水管所产生,不属于双方物业合同的内容,不应当由芦山投资公司承担。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31
同比增长:3.3%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917.80
同比增长:208.7%
平均金额(万元)
¥30.59
同比增长:44.0%
四川艺网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
60.0
交)结果公告
TOP2
省文联机关档案室升级改造项目 成交公告
成都美欣嘉乐装饰 材料有限公司
23.3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0-26 2023-04-18
(6)出版业(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2023-03-14 2022-10-21
(8)电气设备(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2 日 生成
5/20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柜式空调采购
成都普利思通信息 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4.7
2023-03-23
TOP2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级单 位政府采购
2023-07-04 2022-09-21 2022-09-01
(2)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信息化 成都灵瑞天成传媒 建设运行项目服务采购项目中标 科技有限公司 (成交)结果公告

袁艺衔、贵州美福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艺衔、贵州美福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艺衔、贵州美福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4【案件字号】(2021)黔23民终13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映桃石鑫查必林【审理法官】陈映桃石鑫查必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艺衔;贵州美福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袁艺衔贵州美福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袁艺衔【当事人-公司】贵州美福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袁艺衔【被告】贵州美福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袁艺衔是否应支付美福物业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的物业服务费15760.70元。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催告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袁艺衔是否应支付美福物业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的物业服务费15760.70元。

关于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的规定,袁艺衔上诉提出其未享有物业服务,只应缴纳一半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李世伟、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府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世伟、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府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世伟、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府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04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喻小岷【审理法官】喻小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世伟;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李世伟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世伟【当事人-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植静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耿韬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植静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耿韬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植静耿韬【代理律所】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世伟【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华玮物业公司与玉屏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华玮物业天府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份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物业合同对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华玮物业公司与玉屏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华玮物业天府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份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物业合同对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秦艳、黔西南州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艳、黔西南州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艳、黔西南州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9【案件字号】(2020)黔23民终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鑫付君简坤【审理法官】石鑫付君简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秦艳;黔西南州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秦艳黔西南州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秦艳【当事人-公司】黔西南州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秦艳【被告】黔西南州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东环公司一审诉请秦艳支付2016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特别授权关联性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东环公司一审诉请秦艳支付2016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743元。

二审调解中,东环公司同意用装修押金抵扣秦艳未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但秦艳要求东环公司连同装修押金产生的利息一并抵扣,东环公司不同意该种扣抵方式。

因装修押金与本案物业管理服务费属于不同性质,双方意见不一致,本院不在本案中抵扣,由双方另行结算。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东环公司一审诉请秦艳支付2016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经一审法院查明,东环公司实际诉请秦艳支付2017年3月22日至2019年8月1日共计28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734元,秦艳一审未到庭,一审法院判决秦艳支付前述期间的费用。

现秦艳上诉称其已缴纳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其认为一审法院多计算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11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请求扣减。

蒋炜、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炜、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炜、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2【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6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佘异张鹏令狐荣强【审理法官】佘异张鹏令狐荣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炜;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蒋炜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蒋炜【当事人-公司】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钱锐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胡晓松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钱锐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胡晓松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钱锐胡晓松【代理律所】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蒋炜【被告】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院二审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的请求应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执行异议执行和解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二审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的请求应否支持。

首先,蒋炜与龙马房开公司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项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蒋炜起诉龙马房开公司履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双方应恢复原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现涉案房屋的抵押已被注销,而龙马房开公司协助蒋炜办理相应产权证照是其作为出卖方的基本应尽义务,故对蒋炜的该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王德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王德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王德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川05民终20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野蓝军陈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王德召【当事人】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王德召【当事人-个人】王德召【当事人-公司】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臻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谢春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臻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谢春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臻谢春【代理律所】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王德召【本院观点】原告受伤时虽年满65周岁,但原告是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期间受伤,其工资收入被告认可为3000元/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款是否应当抵扣王德召因工作遭受伤害产生的损失。

涉案保险为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此种保险属于商业人身保险,投保人为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受益人为工伤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作为人身保险,投保人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对被保险人王德召具有保险利益。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款是否应当抵扣王德召因工作遭受伤害产生的损失。

结合已查明的法律事实及在案证据,评述如下: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王德召在涉案工程从事劳务受伤及所受损失数额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但,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未追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为第三人,导致被上诉人误认为可以获得伤害赔偿及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款双倍赔偿,而不配合上诉人申请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以抵扣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款。

成都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13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喻小岷【审理法官】喻小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成都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成都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成都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特别是成都市温江区××社区居民委员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柳城派出所的证明、案涉商铺登记信息,能够证实恒安公司从2016年12月20日起至今在××小区进行物业服务,且按合同要求对整个小区(含门面商铺)适当履行了义务,戈泰公司作为案涉商铺的所有权人,应受《××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履行缴纳物业费之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特别是成都市温江区××社区居民委员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柳城派出所的证明、案涉商铺登记信息,能够证实恒安公司从2016年12月20日起至今在××小区进行物业服务,且按合同要求对整个小区(含门面商铺)适当履行了义务,戈泰公司作为案涉商铺的所有权人,应受《××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履行缴纳物业费之义务。

袁强与四川盛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强与四川盛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强与四川盛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6【案件字号】(2020)川11民终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乌建英黎琳李霞【审理法官】乌建英黎琳李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强;四川盛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袁强四川盛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袁强【当事人-公司】四川盛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强【被告】四川盛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袁强是否应当向盛庭物业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物业费。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袁强是否应当向盛庭物业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物业费。

盛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为袁强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和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袁强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按时交纳物业费。

袁强上诉主张盛庭物业公司未按承诺修复小区屋顶围栏等设施,小区存在安全隐患,但根据沐川县金色年华业主委员会与盛庭物业公司签订《金色年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金色年华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需要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小区屋顶围栏的修护不属于盛庭物业公司的约定或法定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李勇、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勇、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勇、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8【案件字号】(2021)川08民终4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洪陈明义熊剑洪【审理法官】陈洪陈明义熊剑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勇;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玖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福东【当事人】李勇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玖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福东【当事人-个人】李勇邓福东【当事人-公司】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玖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超四川汉川律师事务所;侯恩科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超四川汉川律师事务所侯恩科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超侯恩科【代理律所】四川汉川律师事务所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勇【被告】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玖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福东【本院观点】上诉人李勇雇请被上诉人邓福东驾驶装载机到工地干活,邓福东的报酬由李勇支付,双方形成雇佣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公平责任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勇雇请被上诉人邓福东驾驶装载机到工地干活,邓福东的报酬由李勇支付,双方形成雇佣关系。

邓福东在驾驶装载机施工过程中因刹车失灵而跳车受伤住院,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依法应由雇主李勇对雇员邓福东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本案损害系邓福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李勇、邓福东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确定邓福东对自己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雇主李勇对雇员邓福东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李勇上诉所提一审认定装载机刹车失灵错误的理由与其一审庭审时的陈述相矛盾,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所提邓福东的误工费计算天数不当的理由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罗福云、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福云、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福云、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黔05民终10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莉曹建军吴丹【审理法官】朱莉曹建军吴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福云;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罗福云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罗福云【当事人-公司】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罗福云【被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与贵州中鼎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无异,对原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贵州中鼎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规定,该物业服务合同对上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上诉人已依约提供了主要的服务,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管理不充分、不到位,消防、公共通道、环境卫生管理等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徽伟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安徽伟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安徽伟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安徽伟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安徽伟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房地产业-物业管理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许发军、四川倬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发军、四川倬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发军、四川倬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0【案件字号】(2020)川13民终17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莉熊东刘春莲【审理法官】龚莉熊东刘春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发军;四川倬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许发军四川倬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许发军【当事人-公司】四川倬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兰盈凤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兰盈凤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兰盈凤【代理律所】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许发军【被告】四川倬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许发军与被上诉人倬旗物业公司前身四川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继续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被上诉人为许发军居住的小区继续提供了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亦未解除其与被上诉人形成的事实物业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合同约定视听资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许发军与被上诉人倬旗物业公司前身四川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继续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被上诉人为许发军居住的小区继续提供了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亦未解除其与被上诉人形成的事实物业合同关系。

至于许发军上诉称被上诉人将小区业主公共收益转入其他公司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畴,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物业服务是一种同时带有社会公共服务和个体服务特征的群体性服务,是一种全天候、不间断、全方位、多层次的过程性服务,而正由于物业服务的这一特性,致使物业公司服务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青海亿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亿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亿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4【案件字号】(2022)青02民终2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新育马秀英徐玲玲【审理法官】王新育马秀英徐玲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海亿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平安区亿家中央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当事人】青海亿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平安区亿家中央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当事人-公司】青海亿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平安区亿家中央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星学庆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祝万甲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星学庆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祝万甲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星学庆祝万甲【代理律所】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青海亿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安区亿家中央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签订合同的主体为青海亿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而青海亿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的被告为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青海亿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应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且本案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情形,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并未与青海亿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有主体资格,故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虎雄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虎雄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虎雄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8【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34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明文马红科向星燃【审理法官】蒋明文马红科向星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虎雄;郑述秋【当事人】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虎雄郑述秋【当事人-个人】李虎雄郑述秋【当事人-公司】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虎雄;郑述秋【本院观点】双方在二审中所举证据仅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李虎雄、郑述秋对其购买的案涉住房的隔墙等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等问题向开发商及上诉人九洲千城公司进行了反映,九洲千城公司对该反映进行跟进和回复。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李虎雄、郑述秋是否应当向上诉人九洲千城公司支付其接手房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李虎雄、郑述秋是否应当向上诉人九洲千城公司支付其接手房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本案的证据证明,建设单位通知接房时被上诉人李虎雄、郑述秋因房屋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及案涉小区的软设施及环境配置的问题拒绝接房,上诉人九洲千城公司亦认可李虎雄、郑述秋于2020年向其反映过房屋的设计问题且在李虎雄、郑述秋接房以后由九洲千城公司通知施工方对案涉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处理,九洲千城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建设单位整改后向李虎雄、郑述秋重新发送过接房通知。

刘莉、郑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莉、郑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莉、郑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2【案件字号】(2019)黔01民终92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可庞敏刘佳【审理法官】王可庞敏刘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莉;郑川;贵州深宏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刘莉郑川贵州深宏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莉郑川【当事人-公司】贵州深宏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莉;郑川【被告】贵州深宏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物业服务合同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

案涉《悦景新城委托合同》具备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要素,应当确认为有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荣达房开作为建设单位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上诉人等小区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与建设单位荣达房开所签订的《悦景新城委托合同》不具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性质"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38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喻小岷李亚李衡【审理法官】喻小岷李亚李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鹏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邹秀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张伯乐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鹏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邹秀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张伯乐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鹏邹秀张伯乐【代理律所】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我院2019年7月4日作出的(2018)川01民终8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华玮物业公司在前期服务合同到期后仍一直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且双方亦一直处于协商、调解阶段,华玮物业公司拒不退场不属于恶意违约行为,故不支持案涉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求华玮物业公司交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华玮物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案涉小区,故本案中华玮物业公司要求蜀地律师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欠缴的物业服务费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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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2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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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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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MA6E51AF7Q 工商注册号:520111*********组织机构代码:MA6E51AF7
法定代表人:李宜升成立日期:2017-06-2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朝阳村茗桂花园芙蓉轩一层9号
营业期限:2017-06-26 至 2022-07-31
营业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物业管理及相关咨询策划;园林绿化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家政服务;病人陪护服务;体育设施安装;停车场管理;房地长中介服务;餐饮管理服务;餐饮服务;会议服务。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1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2019年06月1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中标/投标最多的月份为,该月份共有个投标项目。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铜仁地区2019-06-24铜仁江岸豪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未中标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1
【物业管理】 ()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铜仁地区2019-06-24铜仁江岸豪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未中标
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1
铜仁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铜仁地区2019-06-24铜仁江岸豪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未中标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2 股权出资()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3 动产抵押()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4 税务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5 行政处罚()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五、企业信息
5.1 工程人员()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5.2 企业资质()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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