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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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意外险赔付标准(一)

泰康意外险赔付标准(一)

泰康意外险赔付标准(一)

泰康意外险赔付标准

背景介绍

•泰康保险是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大型综合保险公司;

•泰康意外险是泰康保险的一款特色产品,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泰康意外险的险种众多,各有不同的保障属性;

•泰康意外险在出险后的赔付标准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泰康意外险赔付标准

泰康意外险对于不同的险种,在赔付标准上存在差异。以下是泰

康意外险的常见险种和赔付标准:

1. 意外医疗险

•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手术、康复等费用;•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比例赔付;

•赔付比例:意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通常为90%~100%;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不同的险种和保额进行区分;手术费用按照手术复杂

度进行赔付。

2. 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保单约定,向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赔付因意外身故、高残、失明、双耳失聪等所产生的一次性赔偿金;

•赔付标准与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险种和保额有关。

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残疾或者其他险种约定情形后,按照保单约定的赔付标准和费用范围向医疗机构直接支付有关费用;

•赔偿标准和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险种和保额有关。

结语

以上是泰康意外险的常见险种和赔付标准介绍。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应该了解自己的需求和保险险种属性,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同时,在理解赔付标准时,也要详细查看保险条款和说明书,确保自己对保险条款和赔付标准有充分的了解。

如何避免影响赔付的情况出现

为了避免在出现意外时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消费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购买保险时,认真填写保单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避免填

泰康保险条款

泰康保险条款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 1 年......................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3.3
保险金申请 意外残疾保险 金申请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 前身故,意外残疾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 人给付。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 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doc

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doc

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险种介绍:

适用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为其职员及家属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人数必须在八人(含八人)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见表1)。

基本部分包括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一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器官移植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三项责任。

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任意组合的可选部分。

本保险的保障分为五档,投保人在同时投保基本部分与可选部分时,选定的可选部分档次不得高于选定的基本部分的档次。所选保障部分及档次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因一般疾病住院,所有责任的等待期为30天;

因重大疾病住院,所有责任的等待期为180天;

因意外伤害住院,所有责任无等待期;

连续投保亦无等待期。对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根据投保人的投保选择,保险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第四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从被保险人住院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每保险年度最多可达365天。

《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 合同解除 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7.3 被保险人变动 7.4 合同内容变更 7.5 联系方式变更 7.6 争议处理 8. 释义 8.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8.2 意外伤害 8.3 毒品 8.4 酒后驾驶 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6 无有效行驶证 8.7 机动车 8.8 医疗事故 8.9 非处方药 8.10 潜水 8.11 攀岩 8.12 探险 8.13 武术比赛 8.14 特技表演 8.15 未满期净保险费 8.16 有效身份证件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2.
2.1
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 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见 8.2)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 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身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 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 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如果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 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该被 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 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 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1篇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泰康附加借款人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借款人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10) 疗养、康复治疗(见7.18)、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 齿治疗(见7.19)、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 加合同继续有效。
7.
7.1
释义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 属于意外伤害。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 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中 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 一次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 视为自动离开医院, 我们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不 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者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 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病种质量管理标准》执 行。 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 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的再次住院视为同 一次住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泰康附加中国境内旅行救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中国境内旅行救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中国境内旅行救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2.2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10)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 7.15)、跳伞、攀岩(见 7.16)、 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 7.17)、摔跤、武术比赛(见 7.18)、特 技表演(见 7.19)、赛马、赛车; (11) 疗养、康复治疗(见7.20)、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 齿治疗(见7.21)、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4) 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者康复治疗; (15) 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16)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已患疾病的检查、治疗和康复; (17) 保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者服用处方 药物疾病或者在保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 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18) 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 职业活动时发生的事故; (19)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原居住地进行的非紧急治疗 请求。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救援费用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 合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3.
3.1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受益 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 确定的;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10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 ...............2.2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7)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条件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

第二条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合同所称“特定团体”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在本合同签发时被保险人不得少于3人。

第三条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罹患疾病,并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住院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本合同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免赔额、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天数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不间断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具体等待期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治疗的,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下列两类,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一类,也可同时投保两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投保人所选择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以下简称“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给付比例(以下简称“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免赔额。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3-2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

.....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2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仔细阅读..............................6.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手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共同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

第二条凡在保险人指定医院等待接受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

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

人在本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长保险项目内容及相关说明[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长保险项目内容及相关说明[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长保险项目内容及相关说明

一、保险项目内容说明

保险项目由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分提供,具体内容包括: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长保险责任概述

(一)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1。保障地区范围:全球保障。

2。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身故,保险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直接导致伤残,保险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以及2021年保险行业协会、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多项伤残保险按照XX项伤残应计给付金额之和进行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1.保障地区范围:地区。

2.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指定医院发生的属于当地医保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按无免赔,90%比例赔付.赔付金额以被

保险人名下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重大疾病的,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

4.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5.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XX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10)》为准);

附加家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家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家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一、保险责任

1.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家庭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额,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 本附加保险适用于主险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

二、保险金额

1.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主险保单中的约定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主险保单。

三、保险期间

1.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保单保险期间一致。

2. 本保险的保险起期为主险保单生效日,终期为主险保单终止日。

四、免赔额

1. 本附加保险设有免赔额,具体免赔额金额详见主险保单。

五、保险责任范围

1.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因家庭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2. 家庭意外伤害的定义详见主险保单。

六、索赔处理

1.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

2. 被保险人应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的证据。

3.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索赔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完成后及时支付保险赔偿。

七、合同解除

1. 本附加保险可以解除的情况参照主险保单约定。

八、其他事项

1. 本附加保险的费用和缴费方式参照主险保单约定。

2. 本附加保险的具体条款和保险责任以及保险金额等内容详见主险保单。

以上为附加家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的内容概要,具体保险条款以主险保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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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2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

.....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2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仔细阅读..............................6.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7.2 医院

7.3 合理住院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潜水

7.12 攀岩

7.13 探险

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

7.16 康复治疗

7.17 牙齿治疗

7.18 有效身份证件

7.19 未满期净保险费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11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

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1)事故,在医院(见7.2)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

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

额50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

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50元的

免赔额,本公司在计算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其累计医疗费用扣

除一次50元的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50元的免赔额,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本公司在每次

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50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

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

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发生的合理住院(见7.3)医疗费用,

本公司仍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

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

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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