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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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的管理,进⼀步明确建筑市场各⽅主体责任,完善企业⾃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施⼯现场管理⽔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附件: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第⼀条为加强对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的管理,进⼀步明确建筑市场各⽅主体责任,完善企业⾃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施⼯现场的管理⽔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宁波市⾏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的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的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员”),是指在施⼯现场从事⼯程管理的相关⼈员,包括项⽬经理(含分包⼯程项⽬经理)、项⽬技术负责⼈、施⼯员、质量员、安全员,项⽬总监理⼯程师、专业监理⼯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员必须是本单位⼈员。

本单位⼈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退休⼈员或⾏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事或者劳动合同、⼯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和实施。

成立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验收专家库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20人。

第四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第五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创优申报计划个数原则上控制在60个,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评审数为当年度申报总数的80%。

第六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10月份。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评选的工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别墅区、单体住宅等;(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第八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二)企业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⑴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⑵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⑴,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⑶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甬建发[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3〕70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现将《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各单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于6月15前报我委质安处,联系人:曹驰,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1022。

,邮箱:****************。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4月22日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今年以来,全市房屋建筑领域已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致人死亡事故。

为有效遏制房屋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态势,根据市安委会部署,经研究,决定自4月上旬至6月底在全市房屋建筑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领域事故多发态势,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一)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各环节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推进工程参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二)严厉打击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探索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四、整治内容(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3〕4号)等安全生产相关文件、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关于启用〈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1〕180号)等关于施工现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贯彻实施情况。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近日,广东、河北、安徽、湖北等地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现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就相关安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主管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紧迫性,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要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

要充分认识近期一些项目集中开工、部分企业赶工期、抢任务对安全生产的挑战,有针对性的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各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大型工程、高边坡堆土、临山临水工地及支模架、脚手架、深基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控,实时掌握本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数量、位置、施工进度、责任人员,落实专人巡查管控,加大检查巡查频次,严防严治各类安全隐患。

建设各方主体要对本单位在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施工进行“一对一”管控,落实责任人员,专人全程盯防,确保重大危险源一个不漏地在施工安全管控范围内。

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标准规范认真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要严格验收环节,施工材料须经检验合格方可进场使用,施工过程要按照严格专项方案作业,不得擅自变更,要组织各方主体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05.2.11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05.2.11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2-11 【实施日期】2005-2-11 【发布单位】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施工安全必须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施工安全事故和隐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真实资料,并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交底。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全面踏勘,对按规定需要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根据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涉及与施工安全相关的勘察、设计问题,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将工程发包给符合安全资格要求的施工企业,并支付保障施工安全生产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若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十条施工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承担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企业、项目经理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6.30•【文号】建质[2008]121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为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7月15日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浙建施[1993]139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有本省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条施工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保部门安全检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各项经济承包要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

第五条总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有双方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

第六条企业招用的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工区(或工程队)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

并建立安全教育卡。

第七条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

第八条工人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

第九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有较全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

大型或特殊工程应有单独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并有明确的电气防火要求。

第十条安全技术措施应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作较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局面安全技术交底,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

考试合格后,持证上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中小型机械操作工,企业可自行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企业界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时间要求。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应有局面记录,检查后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第十六条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安全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并有考核措施和记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3•【字号】甬建发〔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5〕140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5-0013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设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3号,详见附件1)和《关于开展外省入浙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4〕332号,详见附件2)等文件规定,现就宁波市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承揽业务,不再办理进甬登记、备案等手续。

各县(市)区、管委会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市外建筑业类企业再办理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备案、登记、核验等手续,也不得要求本市建筑业类企业办理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备案、登记、核验等手续。

二、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承揽业务时,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和“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四库一平台”)中录入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即可进入我市承揽相关业务。

其中省外建筑业类企业还需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需取得《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书》)。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甬建发〔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17〕149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强化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一)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包括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履行国家有关土地、规划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按层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并依法查处建设程序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或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违法事项。

(二)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

施工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修改部分需经图审的,须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三)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和论证,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

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将合同工期压缩到定额工期70%以内的,必须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其相应措施方案,并增加相应的技术措施费用和提前竣工增加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0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0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0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甬建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0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0〕103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消除施工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印发<2010年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0〕120号)和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宁波市2010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宁波市2010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印发<2010年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0〕120号)和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一)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内容1、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和我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08〕2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09〕162号)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20•【字号】浙建[2014]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14〕8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把建筑市场安全生产准入关,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一律停工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对承揽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外地进浙企业备案、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审查时,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受理。

二、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督管理(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深刻吸取2018年杭州湾“6.5”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贯彻《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有限空间是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固定工作场所。

有限空间作业与全市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城市运转、生活保障和设备运行中,都广泛存在。

由于作业场所为封闭或半封闭空间,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作业人员面临中毒、窒息、燃爆、溺水、触电等事故风险。

我市近几年来已经发生多起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伤亡事故,暴露出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安全监管等依然存在不到位问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警醒和高度的重视,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各地、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研究、落实防范对策措施,切实加强监管,以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抓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的生命权益,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工程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严把工程承包单位资质、能力、安全教育等关口,依法发包工程,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的有限作业空间作业能力和安全保障条件的确认,对工程承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发、分包行为进行监督。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关于印发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关于印发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关于印发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甬建发[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关于印发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1〕79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消除施工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1〕105号)、市安委办《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1〕36号)和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1〕105号)、市安委办《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1〕36号)和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今年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开展“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一打五整治”工作,为全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队伍组织结构,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一、各地应加强对使用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其劳务作业人员是否与本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二、各地应尽快建立劳务合同备案制度,并将劳务合同备案及变更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三、劳务负责人与劳务队长的培训上岗办法另行通知。

四、劳务分包合同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五、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按本办法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队伍组织结构,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管理单位、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监督服务管理。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7年)-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7年)-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7年)正文:----------------------------------------------------------------------------------------------------------------------------------------------------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2年1月1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2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市容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建设房产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但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负总责。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开列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总费用。

宁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试行

宁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试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改进规划管理方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本市试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事先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提交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规划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组织实施)宁波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工作,建立诚信信息数据库,记录相关诚信信息,做好相应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规划局相关处室、各规划分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遵循原则)告知承诺制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及时的原则,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特殊建设项目外,其余项目均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六条(告知内容)规划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的要求;(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未履行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规划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承诺内容)建设单位或个人采用“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向规划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能够满足规划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向规划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保证电子图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规范以及规划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证书。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做好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理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评审和抽查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4〕6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甬建发〔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14〕113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和地方材料管理处、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现将《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第三章运输第四章使用第五章监管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12〕94号),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散装水泥和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承担。

各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生产第四条新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

各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向投资者进行相关政策宣传、行业门槛说明及投资风险提示,避免预拌砂浆行业盲目投资建设。

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甬建发[2012]40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甬建发〔2012〕40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安质总站、监察支队:现将《2012年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一、总体思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全面实施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评价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促进机制和安全生产诚信机制。

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化工作,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不断强化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完善业主负责、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夯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础,确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制度、安全诚信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制度的常态化,遏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圆满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工作(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一是根据省厅及市政府与我委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进行分解并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查支队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二是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责任分解工作,及时与所属单位和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全面落实;三是开展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执行及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检查督查情况将及时通报,并与部门和企业的年度考核、企业重点监管等进行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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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承诺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和谐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和《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1〕21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备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是指企业就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向政府和社会作出承诺,对企业当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可能危及所承建工程项目周边安全的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应对措施进行公示,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的基本内容:
(一)安全生产依法守法承诺;
(二)公共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告知;
(三)汲取事故教训,防范事故发生的承诺;
(四)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安全生产关切
的承诺;
- 3 - (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
故承诺;
(六)落实政府年度重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承诺;
(七)安全生产诚信承诺;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企业在每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作出年度安全生产
承诺。

安全生产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由承诺企业留存,一份由承诺企业送
注册地或首次备案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海
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的外地进甬企业送市建管处备案,
下同)。

对于首次进城的外地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应作为企业备案
的前置条件之一。

第六条企业应强化自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认真履
行承诺。

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安全生产履诺情况作出书面报
告,并送承诺书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履诺情况、所
承建工程项目涉及周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应对措施通过企业
网站、告示牌和施工现场“七牌二图”信息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
方式进行公示。

第八条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设置事故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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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各地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每年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比例不少于备案企业数的10%。

第十条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的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因素。

第十一条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承诺,造成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道歉。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可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应在5月底前完成备案)。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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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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