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的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的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是指由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的含义和特点,下面对行政诉讼进行详细的名词解释。
行政:行政指的是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以及其他经法律授权的组织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的管理、监督和决策等活动。行政可以分为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两个方面。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的授权和执行权力,包括立法、行政法规制定以及具体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行政执法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权力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的以命令形式表达的行为。
诉讼: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和纠纷的过程。诉讼是一种法律程序,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审理、辩论和决定,对争议问题进行调查和解决,并对不服判决的当事人给予执行的强制力。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权益的具体处理和具体决策的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奖励、行政处分、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具有“有权力、具强制力、带约束力”的特点。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地方机关以及其他经法律认可的组织执行行政职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根据法律和其他法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各类军事机关和其他经法律授权的
组织。
行政诉讼的特点:行政诉讼具有行政性、双方主体性、适格性、项目性、公示性、专属性、询问调查性、专属管辖性、审议性等特点。其中,行政性指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特殊诉讼形式,涉及行政机关行政权力、权益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双方主体性指行政诉讼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和被告,具有平等主体地位;适格性指行政诉讼发起人必须是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即具有直接利益或者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示性指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需要公开进行,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权;专属性指行政诉讼是一种专门处理行政权益纠纷的诉讼方式,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纠纷;审议性指行政诉讼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议、辩论和解决。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所有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要依据法律,不能够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行为要合乎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国家行政机关:自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选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
行政诉讼 名词解释(一)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一)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
•定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不合法或者不公正,要求行政机关自行复查或者复核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例子:张先生对某市政府的拆迁决定不满意,向该市拆迁办进行行政复议,希望争取保留自己的房屋。
行政诉讼
•定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变更、确认或者否定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种诉讼方式。
•例子: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对其处以的罚款决定,认为罚款决定不合法。
行政行为
•定义:指行政机关根据具体规定,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果,具有一定强制性和专属性的行为。
•例子:税务局对某公司下发的税务处罚决定属于行政行为。
•定义:指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例子:公安局、卫生局、教育局等都属于行政机关。
诉讼主体
•定义:指在行政诉讼中具有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例子:在一起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是诉讼主体。
行政赔偿
•定义: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由行政机关承担的救济责任。
•例子:某市政府违法拆迁导致一家企业损失巨大,该企业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赔偿。
行政决定
•定义: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对特定行政对象采取的具体措施或者产生的具体结果。
•例子:某县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属于行政决定。
•定义:指行政机关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所需经历的一系列程序步骤。
•例子:行政机关在进行招标采购时,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立项、公告、评标等环节。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地方性法规,是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法规。在地域上,其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
地域管辖 是在级另管辖的基础上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不单主接触:是指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对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不当地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给予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处罚,制裁的行为。
共同地域管辖简称其同管辖,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共同诉讼人就是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原告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共同诉讼是诉讼合并的一种形式,属于诉讼主体合并。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由下级人民法院将其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将其在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关于举证人对举证范围和举证内容的分配。
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者自己提出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抽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或者所主张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就其与政府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之间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包括政府机关或行政机关的采取的行政行为及规章的依法性审查,以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是否构成了违反行政法律程序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时是否确实履行了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
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3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本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4、行政不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5、被追偿人:实施是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下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2.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
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5.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到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的诉讼毋求,依照法定的审判取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怪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1.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2.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诉讼法 解释
调整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来说,行政诉讼法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诉讼法是一种诉讼程序法。
2、行政诉讼法是确定行政审判权的法律规范。
3、行政诉讼法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广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指不管其表现形式如何,只要其内容涉及到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行为法律纠纷解决的一种诉讼形式。以下是行政诉讼常见名词的解释:
1. 行政行为:指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为,包括许可、处罚、裁决、命令等。
2. 行政诉讼主体:指能直接申请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行政诉讼受理法院:指行政案件审理的法院,一般是人民法院的中级以上法院。
4. 诉讼请求:行政诉讼主体通过起诉书提出的要求,要求法院作出具体的判决或裁定。
5. 材料证据:行政诉讼当事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文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6. 行政诉讼的期限:指行政案件起诉的时间限制,一般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7. 行政复议:在起诉前,行政诉讼主体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即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改变或撤销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8. 裁判文书:指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依法出具的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文书。
9. 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协调。
10. 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当事人对一审行政诉讼结果不满意
可以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复审。
以上是行政诉讼中常见名词的解释,通过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有助于加深对行政诉讼程序和权利义务的理解。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
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 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
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
1.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自认。
它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2.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据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尚未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定、裁决,依法请求上一级法院予以审理的诉讼行为。
3.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人民法院据此在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的法律关系的总
和。
4.移送管辖:所谓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
件没有管辖权,从而依法将该行政案件移送给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我国
《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时,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5.撤诉:所谓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或上诉人)
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撤诉经法院批准将导致诉讼终结。
6.行政赔偿诉讼:所谓行政赔偿诉讼,亦称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
理行政案件,根据原告的申请,为处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物质
损失的赔偿,而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诉讼活动。
7.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依行
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审查和执行的
活动。
狭义的非诉行政执行,即在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的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广义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6.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7.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9.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诉讼的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的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经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以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行政机关,原告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它不仅可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保障行政机关的公正、公平、高效行为。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开庭、判决以及上诉等环节,其中法官在诉讼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诉讼,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行为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争议对象。同时,行政诉讼也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唯一途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程序的行政许可,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裁决,由公民,法人,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案件,主要的目的是维护提出诉讼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分别是诉讼双方、案由以及诉讼程序。
一是诉讼双方。行政诉讼里,一般由政府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双方,分别称为原告方、被告方和第三方。原告方就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方就是被提起诉讼的一方,第三方就是与原告和被告有关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二是案由。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涉及行政行为违法违规、行政违法裁定失效、行政许可不当或有关其他侵权行为等。
三是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实施程序,一般分为立案、审查、开庭审理和宣判等几个阶段。
立案是指收到诉讼请求后,原告方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提出书面申请诉讼材料,行政机关收到后经受理后便立案处理;审查是指对诉讼材料的审核,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诉讼裁定前的必要程序;开庭审理是指原告和被告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到法院活动,法院审理诉讼的过程;宣判是指法院作出有关诉讼的最终裁定,有时会根据诉讼案件的不同,及其复杂程度,在宣判前可能经过调解等一系列程序。
行政诉讼一般成功的前提是要证明被告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审查、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行政行为违
反了法定程序,或者其拒绝、拖延、不作出正式回应等原因造成了原告未得到妥善的行政许可,从而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从法律上看,行政诉讼对任何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和谐。因此,应该了解行政诉讼的内容和程序,以便充分利用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力。
行政诉讼的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的名词解释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不可忽视的。然而,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为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行为中保护权利和利益提供了途径。下面将对行政诉讼进行名词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含义和重要性。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
的诉讼。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的特点
1. 公益性:行政诉讼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起诉人的个别权益,更重要的是对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主动性:行政诉讼原则上由受侵害的公民和组织主动提起。这是与刑事诉讼
和民事诉讼的重要区别。
3. 审查范围广: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并不仅限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还涉
及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等问题。
4. 诉讼程序特殊:行政诉讼的程序设置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诉讼费用较低,审理期限较短等。
三、行政诉讼的原则
1. 法治原则: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是依法解决争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
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遵守法律程序。
2. 公正原则:行政诉讼要求公正和公平的审理。法院应以中立的态度进行审判,依法裁决,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适格原则:行政诉讼的适格范围限定了哪些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只有符合适格原则的争议才能受理并进行审理。
4. 利害关系原则:行政诉讼要求当事人必须有直接利害关系才能提起诉讼。这
是为了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确保行政诉讼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1.行政诉讼: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主管范围,或者说,人民法院对行政诉
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
3.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关系主体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材
料。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引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行政诉讼当事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
判拘束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5.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
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
6.涉外行政诉讼: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指的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8.行政诉讼参与人:那些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当事人
和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似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9.行政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项用以规定行政诉讼行为程序的专门法律,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执行。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救济,要求法院对相关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撤销、改变或补偿等行为的一种法律程序。行政诉讼要求有实质性依据,而非仅仅为了对抗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能权限,对具体个案或一般性情况所作出的强制性的决定、命令、许可、批准、回复、奖励等具体行为或规范性文件,例如颁布法规、发放证照、处罚违法行为等。行政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合法要求作出的、具体表现为准许某种行为的行为。行政许可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权限。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内部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决定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改变的一种内部程序。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的一种内部机制。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是指具
有我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单位,其他组织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单位。
法院是指依法审理和判决案件的国家机关,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主要由人民法院负责。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审理的原则和方式、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判决的执行等具体规定,保障了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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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行政复议制度
1、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成熟原则(08、09):受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发生了事实上的而不是假定的影响,时间才算成熟。
穷尽原则(06):行政争议当事人必须在“穷尽”了行政机关的所有救济之后才被允许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3、善意救济:又称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又称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4、异议审查: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
5、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平等、公正地对待复议各方当事人;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尊重客观规律,作出准确的定性。
6、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7、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8、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
9、一级复议原则(07):行政机关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行提出复议申请,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书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等书面材料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
11、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12、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13、行政复议机构(10):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14、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
15、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6、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17、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
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行政复议代理人:由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复议机关指定或者由复议参加人委托,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的人。
19、申请复议的期限: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20、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
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21、行政复议的审理: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
二、行政诉讼基本原理
1、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公务活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引发的纠纷。
3、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并调整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各种行为,如起诉、答辩、裁判等。
5、诉讼关系:行政诉讼过程中各方诉讼主体之间形成的特定的诉讼事实与后果之间的关系。
6、行政诉讼目的: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行政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国家基于对行政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行政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型。
7、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作为客观存在的行政诉讼其具体的实践活动对相关事项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8、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体现行政诉讼的内在精神和基本理念,对整个或主要行政诉讼活动起着指导和支配作用的基本准则。
9、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通过言词及其他方式进行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的制度。
10、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11、两审终审: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这是我国宪法对所有诉讼的要
求。
12、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与当事人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亦即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表现形式,它要解决的问题是采用何种方式将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恰当、准确、完整地表达出来。
列举式:由法律列举(或由行政诉讼法统一列举,或由单行法律、法规逐一列举)出法院可受理的行政案件,或不能受理的行政案件。此种方式清晰、明确、易于掌握,但有繁琐而又可能挂一漏万的弱点。
概括式:力求避免列举式规定的弱点,由行政诉讼法以一般性、概括性用语统一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规定。
3、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法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惩处的行为。
4、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控制违法、危险状况,依法使用强制力限制公
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措施。
5、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6、狭义的抚恤金:法律规定对某些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遗属,为抚慰和保障其生活而发放的专项费用,包括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
广义的抚恤金:国家对公民发放的社会福利保障费用,除了狭义的抚恤金之外,还包括福利金、救济金等。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根据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其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8、国家行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