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
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2004修正)
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2004修正)【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批准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4.09.25【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9.25【实施日期】2004.09.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2001年4月16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1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6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第五章地方性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章地方性法规解释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市人民政府规章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根据宪法、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和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立法活动。
第五条地方立法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第六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涉及本行政区域全局的特别重大事项;(二)涉及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特别重大事项;(三)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事项;(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务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五)关系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六)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
(七)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九)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规定的行政措施以及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规定、办法;
(四)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计划主要指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计划和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其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行为,违反廉政规定的腐败行为,渎职失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因官僚主义和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的监督。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主要是对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及其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监督。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返回文件编号:34773150大同市人民代表大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事规则规则》》等十三件地方性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规的决定(2014年10月30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颁布日期:20141201 实施日期:20141201 颁布单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2月1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一、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改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二、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2.第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3.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
二是案件评查和典型案例评析制。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评查、评析要形成制度,定期进行,长期坚持下去。通过评查、评析,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做到有问题不隐瞒,有错案必追究。
三是办案回访制。行政和司法机关都应建立办案回访制度,对所办理的案件定期进行回访,倾听群众和当事人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颁9980828(实施时间)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
(1998年8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依法治市,是坚持和实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我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为了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进一步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三、完善执法机制,落实执法责任
1、全面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行政和司法机关要在现有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继续把划分职责范围、明确执法责任、建立配套制度作为推行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确保我市全面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当前,应尽快建立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物业管理
条例》等法规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大立法
【批准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7.09.29
【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0.09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决定》,已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9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决定
(2017年5月9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删除《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大同市2017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大同市2017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同政办发[2017]128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大同市2017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同政办发[2017]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同煤集团:我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现随文下达,请各有关单位按此部署工作。
根据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重大思路和要求,按照市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五届二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围绕市十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综合分析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条件,结合全市“十三五”规划目标要求,2017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是: 主要预期性指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左右。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向注重质量和效益转变,完成省定任务。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2%。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7%左右。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左右。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以上。
居民消费品涨幅控制在3%左右。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
主要约束性指标: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万元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比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劣V类水体比例、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降幅等约束性指标全部完成省下达任务。
民生改善指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6万人、城市棚户区住房改造31400套、农村危房改造21167户。
为实现上述目标,要切实抓好以下工作:(一)着力建设“美丽大同”,打好生态建设攻坚战。
坚持涵养生态第一要求,把低碳融入生产生活,把增绿变成行为习惯,推动产业发展生态化和生态建设产业化,强化资源节约,促进环境友好,实现可持续发展。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依法治市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定
19940420(颁布时间)
19940420(实施时间)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依法治市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定
(1994年4月20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关于高度重视法制建设的精神和"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有效地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切实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我市政治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健康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三、努力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以适应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并完善保护改革开放,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规,这是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的迫切要求。因此,各级领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调整立法思路,拓宽法规的起草渠道,改进立法程序,加快我市地方立法的步伐。市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都应根据我市的实际和需要,在不与我国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起草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及各民主党派、团体、组织,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也可依照上述原则,起草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研究。市人民政府应把制定行政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划和计划,并充实力量,抓好落实,定期研究,按时完成。同时,要对过去的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新体制和当前我市需要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以使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各项工作能够真正以法为范,健康发展。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正文:----------------------------------------------------------------------------------------------------------------------------------------------------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1998年12月24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和大同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地方性法规,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报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的;(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和社会生活等社会关系的;(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五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便于实施和操作。
第六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根据不同内容,地方性法规可以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与变更第八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有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负责编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或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2008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04
•【字号】同政办发[2008]149号
•【施行日期】2008.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
工作计划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8]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立法工作有关规定和市人大今年地方立法计划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转型发展,绿色崛起”的主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计划性,创新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计划项目(5项)
1、《大同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2、《大同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
3、《大同市水表、电表、燃气表、热量表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政府规章)
二、调研项目(2项)
1、《大同市恒山风景区条例》(地方性法规)
2、《大同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政府规章)。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正文:----------------------------------------------------------------------------------------------------------------------------------------------------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2年3月31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各新闻媒体、大同人大网站及其他形式进行及时报道。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三月底前举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五)提出会议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驻同各有关单位:《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及范围(一)耕地占用税:凡在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列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的耕地有: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菜地、园地、鱼塘以及其他农用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二)契税:凡在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所有权转移的房屋。
征收范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房屋赠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二、征收管理地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土地与房地产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的工作机制,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的协作配合。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法规类别】人事管理【批准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0.09.27【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9.27【实施日期】2000.09.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29日)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0年8月18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履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的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名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2007修订)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2007修订)【法规类别】人大议事【批准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7.12.20【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7.12.20【实施日期】2008.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2000年10月27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07年10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7年12月20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监督职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日常监督工作,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承担具体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监督的议案。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同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同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正文:----------------------------------------------------------------------------------------------------------------------------------------------------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同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大同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同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决定对《大同市文化市场和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八条“社会文化市场检查证”改为“执法证件”。
二、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批准”改为“审核”。
三、第二十七条改为:“印制商标、密件、宗教用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第三十一条改为:“集体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复录、销售、租赁和放映。
”五、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没收非法所得”之后增加“和非法物品。
”六、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改为:“(二)集体单位和个人从事音像制品批发的。
”七、增加第四十七条:“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和个人,不按时缴纳文化市场管理费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征。
”八、第四十八条到五十三条列为第四十九条至五十四条。
九、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并处”改为“可并处。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同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同市文化市场管理办
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2.09.28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9.28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决
定》的决定
(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同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大同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8月16日大同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大同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4年修正)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0.03.3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0年3月2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6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为了保证全国和本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一)市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二)市本年度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三)市上年度本级财政决算;(四)撤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五)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七)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必要时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本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战略和重大改革方案;(二)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三)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四)涉及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事项;(五)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六)危及社会稳定和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处理情况;(七)重大自然灾害及抗灾救灾情况;(八)与国外以及国内其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九)确定和变更城市标志和永久性纪念物、纪念日;(十)确定市级、市级以上专门保护区。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同政办发[2017]221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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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同政办发[2017]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一批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事项共69项。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的行政职权事项的调整工作。
对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需编码的,按照权力清单职权编码规则赋码,要相应制定和完善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更新公布。
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权责清单有效落实。
今后,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职权事项。
附件:市人民政府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目录(69 项).pdf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0日
——结束——。
大同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意见书
大同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意见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大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大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大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05•【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意见书(2010年7月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七项报告,对关于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市防汛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市旅游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大同市2009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共六项报告进行了满意度表决,获得通过。
主要审议意见和建议如下:一、关于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按照考核标准采取措施,加强城市生态、园林、绿化建设工作,成效显著。
为实现“省级园林城市”目标,建议:1、加快绿化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2、推进园林建设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地等景观的管护能力,提高绿化苗木的自给率和成活率。
3、加强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破坏城市绿地及其设施行为。
二、关于全市防汛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上半年,我市降水偏多,汛情较早,市政府及早部署,有关部门和县区落实责任,加强河道、水库等防汛重点的检查整治,为安全度汛做了大量工作。
由于今年气候异常,我市重点河道和多数水库防汛能力较差,市区、城镇存在着防洪排涝设施不完备以及校舍危房等问题,防汛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不容有丝毫麻痹和松懈。
建议:1、全面落实防汛责任制。
树立早防汛、防大汛思想,提高责任意识,按照谁的事谁负责、谁出了问题追究谁的原则,完善防汛预案,层层落实责任,严明纪律,坚持汛情预警预报制度,落实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精心组织人、财、物和技术力量,做到组织有力、应对有序、救灾有效。